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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5篇)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5篇)



第一篇:房山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山区地方税务局“平安地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所、中心、稽查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区安全工作精神,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地税”建设的意见》和社会综合治理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局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我局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房山区地方税务局“平安地税”建设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局“平安地税”建设领导小组。

1、局“平安地税”建设领导小组

主 任:万国喜

副主任:马强 王忠悟 安永刚

委 员:谭巨科 晋国常 梁鑫 张月红 陈新荣 李勇 张仲辉及各科所正职。

2、局“平安地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科,主任:崔克新。

3、局“平安地税”建设领导小组职责:

①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

②研究制定局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

③督促、检查各科、室、所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④做好干部、职工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工作。

⑤对所发生的案件妥善处理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各税务所要成立以科所正职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市区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工作预案,抓好人员矛盾和事故苗头排查,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

(二)安全工作责任制划分

1、人事教育科:一是负责落实市区安全工作要求和规定,二是负责局安全工作制度、各类预案的制定和落实,三是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制,分层次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四是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演练,五是强化保安队伍的管理,六是负责税务所的值班管理和检查,牵头组织全局安全检查。七是负责排查人员情况、对问题人员的管控。

2、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一是负责全局车辆的安全管理,二是负责全局消防、安保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保养和更新,三是负责全局锅炉房维检及用电安全管理,四是负责机关大楼和基地的安全管理,五是负责中控室的管理,六是负责招用临时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

3、科技信息科:一是负责全局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二是负责局和各税务所服务器机房的安全管理。

4、办公室;一是负责局机关值班管理和检查,二是负责信访管理工作。

5、各科所:负责本科所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

(三)建立科所安全员队伍。

1、各科所安全员的确定:

各科所的一名副职领导为本部门的安全员(没有副职的由正职担任)

2、安全员职责:

① 负责落实局安全防范各项工作制度。

② 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的防火、防盗、值班等安全工作。

③ 负责本部门内部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④ 负责每天本部门的安全检查,确保人走电断、窗关、门锁。

(四)建立安全责任人工作机制。

各科所使用的办公室及负责管理的公共场所(如各类库房、档案、会议室等)要指定安全责任人,人员的确定由单位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由安全责任人对所负责的区域是否灭灯、断电、关窗、锁门,是否存在其他隐患等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认真填写《房山区地税局房间安全检查登记表》并签字留存备查。

1、机关大楼楼层安全责任人。机关大楼楼层安全责任人由局“平安地税”建设领导小组指定。

一层:征管管理科科长

二层:科技信息科科长

三层:办公室主任

四层: 收入核算科科长

五层:人事教育科科长

六层:科政管理一科科长 七层:监察科科长

八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九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十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2、楼层安全责任人职责

对责任楼层的安全工作负责;每日检查责任楼层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乱扔烟头、乱堆杂物现象,卫生间是否存在长流水、水龙头损坏及门窗未关闭现象,认真填写《房山区地税局楼层安全检查登记表》并签字留存备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局“平安地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平安地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修缮和整改。

(五)加强保安人员管理

1、每季同保安公司召开联席会,沟通交流保安工作。

2、每月各单位要召开保安会议,总结讲评本月安保工作,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布置下步工作。

3、保安人员要坚持每天巡逻,早晚立岗执勤和日常训练。每天按时开启报警装置。

4、各单位要不定期检查保安履职情况。

(六)强化机关的出入管理

1、来客登记,来访人员填写《房山区地方税务局来客登记表》,经保安人员电话联系被访问人同意方可进入访问;来访的“人大代表”,要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联系值班局长接待。

2、车辆出入,车辆出入实行车证管理,本局编制车辆和个人车辆凭证出入,外部车辆登记后方可进入。

(七)强化对重大节假日和特殊时期的安全检查

在加强日常检查和防范的基础上,每逢重大节假日(指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和特殊时期(指两会及其他),各科所要开展以防火防盗防重大刑事案件为主的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完毕后,认真填写《房山区地税局安全检查登记表》,由单位正职签字,交局“平安地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局“平安地税”建设领导小组进行抽查,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查,信息系统的安全由科技信息科专门负责管理和检查,切实消除隐患,有效保证安全。

重大节假日期间,全体人员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

二、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办公室值班,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宜。

2、未经批准不准替(换)班,因特殊情况需要换班必须报办公室批准,值班司机、电工由带班人员负责管理。

3、交接班,时间为9:00,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提前十分钟到岗,在接班人员未到时,上一班值班员要设法通知下一班值班人员,联系不上的及时上报本部门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无人接班不得离岗,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同时对未接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严肃处理。

4、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认真观察监控画面,密切注意管区内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值班期间要对财务室、计算机服务器机房、票证室、档案室、配电室等重要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控,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5、值班人员不得关闭监控设备,不得利用监控设备玩游戏等,要保持监视器和报警器正常工作,发挥技防作用。监督保安每天八点开启报警设备。

6、严禁使用值班电话聊天,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三、防盗制度

1、加强物资、财产等公用设施的管理,对现金、有价票证、贵重物品、易燃易暴物品所属部门必须设置专人管理。

2、财务室、计算机服务器机房、配电室、档案库房、发票库房、票证室、数据处理中心、纳税服务大厅、食堂为我局安全防范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必须设置专人管理。

3、有库房和保险柜的部门,钥匙要指定专人专管,并要建立出入库登记,且保险柜内的现金存放不得超过规定数额。

4、取送款及领取票证应两人以上同行,专车接送;接送人员要提高警惕,与司机密切配合,不充许搭乘无关人员和中途改变行车路线;遇有意外或突发事件,要坚守岗位,做到人不离款(有价票证),果断处理,确保票(款)安全。

5、个人现金和贵重物品一律不许存放在办公室内,各部门要做到人走灯灭、柜锁、窗关、门锁、断电等,把不安全因素降为零。

6、各部门的照相机、录像机等贵重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

7、对违犯防盗制度,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进行严肃处理。

四、防火制度

1、局安全保卫委员会与各科、室、所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

2、各科、室、所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设置一名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的电器设备等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局领导及人事教育科。

3、严禁在办公楼内、库房等处焚烧物品、纸张,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器等。

4、严禁在办公场所吸烟,不得随处乱扔烟头,特别是不能将烟头扔到办公场所、洗手间的纸娄和垃圾袋里。

5、各部门对上级配发、自购的设备,应及时将用电情况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及时对老化、超负荷的电路进行更换,以免引起火灾。

6、各科、室、所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日下班前,必须关闭办公室和责任区内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无未熄灭的烟头。

7、对违犯防火规定,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进行严肃处理。

五、管理办法

1、值班空班,每次扣绩效奖金100元;

2、值班迟到、早退,每一次扣绩效奖金50元;

3、值班不坚守岗位(如在办公室值班、中途离岗等现象),每一次扣绩效奖金50元;

4、无人接班,不报告而离岗,每一次扣绩效奖金50元;

5、私自换班造成无人接班,扣发双方当事人绩效奖金50元;

6、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字迹无法辩认的,不予发放值班费;

7、值班期间玩忽职守,造成物资、财产损(丢)失的,视情节轻重扣发绩效奖金,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擅自关闭监控设备或利用监控设备玩游戏的,扣发当事人绩效奖励100元,对造成监控设备损坏或其它安全问题的视情况酌情处理;

9、在安全检查中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门窗未锁、灯未灭、电器设备未断电、有未熄灭的烟头等),扣发当事人的绩效奖金50元;对当事人不明确的扣发房间安全责任人的绩效奖金50元;对每季存在问题超过三次以上的单位,扣发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绩效奖金各50元;

10、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而未列举处罚的,一律扣绩效奖金100元。凡出现以上情况的,局随时进行通报。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房山区地方税务局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

202_年行政任务目标责任白皮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税局关的自身建设,根据房山区委、区政府《关于构建勤政保障体系,深入开展“服务型机关”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京房发[202_]7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202_行政任务目标责任白皮书。

一、建立行政任务目标责任体系的目的意义

建立行政任务目标责任体系是确保我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保证。通过行政任务目标责任体系的建立,明确任务、工作目标、实现措施、时间进度,确保责任到人。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本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地方税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根据市地税局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的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依法实施征管范围内各种税、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纳税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 务的情况,并对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实施本辖区内税收政策咨询和纳税服务工作。

(六)负责局内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和税收事业经费支出。

(七)负责局内地方税务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文化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八)承办市地税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202_年工作任务目标

202_年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北京市地税局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四个一”治税思想和“五重”创新工作思路,以实现从优秀到卓越的飞跃为主题,以争创“全国文明单位”为目标,以强化征管、优化服务、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队伍建设为着力点,不断推动房山地税事业、税务组织和税务人员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打造内外和谐、高效卓越的现代化公共服务管理部门,为实现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注重提高质量,继续完善税收征管的体系 202_年市局下达给我局各项税费收入计划为23亿元,同比增长6.62%,其中:预计完成区级收入9.45亿元,同比增收0.6亿元,增长6.7%。从202_年的收入情况看,不确定的因素占有一定的比重,加之奥运之年一些政策的出台 会给增收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全局上下一定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通过税源管理抓住大户、通过纳税评估管住有问题户、通过稽查检查打击违法行为”的组收思路,全力以赴加强税源监控、税收征管、税政基础、纳税评估和稽查检查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建设征管体系,确保全年任务顺利完成。

继续完善税源管理。建立“税源大户档案”,完善重点税源管理体系,加强对三级重点税源的分析和评估,把握住收入主体。坚持收入分析会制度、重点工作反馈通报制度和分析预测人员培训制度。结合SPSS模型建立税源质量评价体系和税收分析摸板,进一步提高数据应用的水平和能力,提高税收分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继续加强数据交换工作,在同国税局、统计局和财政局进行交换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同建委、工业局和发改委等单位的交换机制,深入研究、充分利用获取的数据。

继续提高征管质量。进一步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合理的机构调整使税收管理员的管户更加均衡,减轻税收管理员负担。调整集贸市场管理权限,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健全完善区域协税护税网络,加强登记户的管理,清理漏征漏管户。丰富纳税申报方式,研究手机报税,推行定期定额批量扣款方式。严格户籍管理制度,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应用影像扫描系统提高税务档案的归档水平。简化办税环节和 手续,加大对纳税人新办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培训力度,办好税收宣传服务站。大力清欠,加强发票管理,继续推广使用国标税控装置。

继续夯实税政基础。加大税政宣传力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政服务。以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新条例为重点,全面做好各类税收法律、政策的落实工作。以重点行业为单位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集。开展税政评估,建立税政评估档案制度,强化后续管理,及时对发现问题进行总结和纠正。深入开展调研,落实调研成果,以龙建集团试点经验为助力,推动建筑业征收方式改革,规范建筑行业管理。

继续推进纳税评估。开展好对重点税源户、税收高风险户、个体工商户的评估和税政评估,增强评估的针对性,查找问题,规避风险。进一步理顺评估工作程序,做到内容明确,流程规范,提高发现涉税疑点的准确性。做好日常管理数据的积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依据。继续与稽查局建立快速反映机制,深入研究征、管、评、查的有机结合。

继续强化稽查检查。围绕加大办案力度、建立预警机制、提高风险意识三方面做强稽查。其一,“以案查案、案中选案”,拓宽案件来源渠道,提高案源的针对性和准确性。由单纯的查帐向综合型、办案型发展,完善稽查的手段和方法,对大要案进行重点督办和集中查办,将案件查深、查细、查 透。加大税款执行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保证查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杜绝新欠发生。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其二,认真研究并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根据税务稽查的结果,对发票管理、征收管理、执法风险等及时进行预警,有效发挥税务稽查在征收管理中的作用。其三,提高稽查人员防范风险意识,有效规避执法风险。发挥审理环节的监督职能,把好所查案件的质量关、程序和实体的合法关、证据资料的有效关,做好案件的复查和互查,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

继续深化法制建设。要以防范和规避执法风险为主线,依托信息化手段,全面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力度,推动税收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其一,严格管理规范性文件,防范政策执行偏差;其二,建立健全评估、检查双轨运行的预警机制,防范管理责任风险;其三,开展执法考核,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整改纠正,建立税收执法风险评估分析机制,指导税收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其四,继续深化五五普法,对外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税法宣传,对内认真组织处罚听证、复议模拟案例的培训和相关法律的学习,提高干部执法素质和水平。

(二)注重优化服务,继续丰富形象工程的内容

严格落实“五项制度”。继续严格落实“服务承诺制”,做好“首问责任、限时服务、领导值班、咨询引导和检查准 入”工作,将纳税服务承诺的工作范围、标准进行分解,责任到人,严格追究违诺责任;继续严格落实“考评问责制”,运用《税收管理与执法考核系统》,加强执法环节监控和执法过错追究,实现科技治税和源头治理;继续严格落实“评估预警制”,建立外部评估预警机制,通过社会监督员明察暗访、纳税人维权服务、纳税人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达到预警的目的;继续严格落实“快速反应制”,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征求的意见,及时归类整理,快速答复和解决;继续严格落实“援助服务制”,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各种媒介为纳税人提供法规援助服务和信息援助服务,特别是要为困难弱势群体做好税收援助服务。

传承“一种地税文化”。继续弘扬“五字精神”,通过改造办公场所,创造整洁的办税环境,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组织理想信念主题教育,净化干部心灵;通过建立考核机制、完善能级管理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竞争上岗,培养干部的竞争意识,形成人心思干、人人争先的工作局面;通过文明礼仪和奥运知识培训,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的先进典型;通过定期回顾言行,认真总结查找前后功过,冷静深思,提高素质;通过组织“做优服务、争创无信访投诉单位”活动,镜鉴镜戒,规范行为。在工作中,牢记“依法征收、服务至上、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宗旨,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体现“一流的精神风貌、一 流的人员素质、一流的工作业绩”,实现建设“全国文明单位”的奋斗目标。

努力办好“五件重要实事”。推出手机办税新举措,增加与纳税人的沟通渠道,降低纳税人的违规风险;实施“VIP”服务新方式,为“VIP”纳税人提供统一的服务内容;强化新办企业培训服务,指定专门税务所负责协调新办户纳税人的培训事宜;积极简化办税手续,编制《纳税申报手册》,及时进行提醒服务,清理各种报表,避免纳税人重复提供有关复印件;服务新农村建设,完善“公益网苑”并扩大范围,使新农村实现网上宣传历史文化、共享信息资源、网上办税和网上农副产品交易。

(三)注重整合运用,继续加强信息技术的支持 加强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制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范,加强硬件、软件的维护,做好系统应用检查和病毒防范工作,提高全局干部的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构建完整的运维管理体系。完善《税收管理与执法考核》系统,完成《行政管理系统》的上线,及时改进问题,不断丰富基础模块内容,实现系统向外网和手机邮箱的扩展。对现有各种应用系统、执法考核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和内网资源进行整合,搭建统一的内部办公平台,实现单点登陆和关键数据、关键软件集中展现两大功能,方便操作和应用。

(四)注重内部建设,继续凝聚干部队伍的合力 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党的“十七大”鲜明回答了当代中国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的根本问题,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作为首都地税机关,我们既要认真践行市局党组“四个一”治税思想和“五重五做”工作思路,又要善于结合区域税收工作实际,提出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的具体工作思路,使新的区域发展形势下的税收工作向着正确的目标和方向前进。

“十七大”对“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要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经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任务,要使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必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我们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治税工作。

“十七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指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都需要进行和谐税收的建设和发展,因此,我们要健全和完善税收管理和制度体系,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推进和强化依法治税,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促 进和谐税收的建设。

“十七大”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作为首都地税机关,我们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去推进发展,迎接挑战。我们要多研究地税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力争上游;要善于运用新眼光、新思维、新方法,借鉴新经验,不断为地税工作注入新的活力;要善于发挥各级争创工作的载体作用,带动整体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合理进行机构调整。随着地税事业的发展,目前的机构设置已经无法适应征管工作的客观需要,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按照“增加税务所的数量,缩小税务所的规模,提高税务所的质量,适当建立专业税务所”的要求,我局将成立数据管理科、开发区税务所和良乡第二税务所三个机构,解决全局数据管理效率不高和税务所管户多、任务重、征管质量难以提高等问题,完善行政运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税收事业。

稳步推进班子建设。以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各项重要会议精神为重点,坚持好党组中心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各项工作制度,增强班子活力。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力度和调研力度,充分发挥班子的引导、指挥、决策作用。增强沟通和反馈,及时了解干部思 想动态。科学考核评价中层领导班子,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稳步推进两级班子的学风建设、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

有效强化廉政建设。注重廉政教育的经常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建立案件问责制,强化执法风险防范,健全制度,加强机制体制建设。通过领导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兼职监察员监督、执法监察强化内部监督,通过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走访乡镇和企业、抓好税务公开、进行“纳税人维权服务”、组织监督员明察暗访等措施,强化外部监督。加大案件查处的力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营造和谐的征纳关系。

全面增强干部能力。采用科学系统的方法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适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我们要进一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深入实施能绩管理,对全员进行科学的考核评价。继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组织税收管理员和稽查岗位人员的轮训,组织科级干部和科级后备干部培训,鼓励干部参加各类执业资格及专业水平考试,建立执业资格考试长远规划。组织进行演讲、信息调研和写作知识培训,开展活动,发现和缎练人才。注重培训结果的运用,全面提高干部能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同时,我们还要以关爱干部为落脚点,解决干部的实际困难,将干部的个人成长融入集体的发展。扎实做好创建工作。为确保“全国文明单位”创建质量,要深入分析创建工作需要,明确创建目标,分解创建责任,细化参评标准,研究具体措施。继续以“三个一流”作为标准指导创建工作,用创建激发工作干劲、凝聚团队精神、体现征管业绩、提升服务水平,推动房山地税从优秀走向卓越。

创新开展党团活动。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党团知识。继续开展“三级联创”、“五联五建”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做好新农村结对共建工作。坚持基层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教育培训。抓好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老干部工作,关心困难职工生活。组织新颖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

有力提供各项保障。继续做好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工作,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压缩经费开支,加强对财务开支的监督。配合市局经费垂直管理工作,完善公费医疗改革。继续加强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抓好车辆保障、交通安全、饮食保障、环境清洁、设备维修等工作,为全局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第三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地税发〔202_〕33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税收减免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地方税收减免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章 地方税收减免的审批权限

第五章 地方税收减免申请材料

第六章 地方税收减免审批程序

第七章 地方税收减免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地方税收减免绩效评估和统计管理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条件和备案类项目(略)



2、地方税收涉税审批表样(略)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管理,建立地方税收减免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2_]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地方税收减免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依法行政的原则。地方税减免的执行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一方面既要坚持依法治税、按章办事,另一方面又要用好、用足、用活减免税政策。

第三条 集体审批的原则。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必须坚持集体审批制度,确保减免税工作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 效率及时的原则。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资料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五条 程序规范的原则。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资料要规范统一,地税机关审批(申报)减免税的程序要规范,资料统计和归集管理要规范。

第六条 权责统一的原则。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实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 地方税收减免的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地方税税款的,属于地方税减免税的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八条 税收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按照税种具体划分如下:

1、营业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的减免为报批类项目,其他涉及营业税减免的项目为备案类项目。

2、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为报批类减免项目。

3、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为报批类减免税;取消审批手续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具体见附件一)。

4、财产行为税:对困难企业(经营性亏损、微利、自然灾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为报批类项目;其它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项目为备案类项目。第四章 地方税收减免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直接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条 报批类减免税分税种按下列权限执行:

1、营业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减免,属于个体性质的税收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属于企业性质的税收减免,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2、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会省财政厅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其主管县(市、区)地税局审批;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20万元-200万元(含)的,由主管设区市地税局审批;省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分局审批;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超过200万元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4、财产行为税: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第五章 地方税收减免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备案类减免税执行之前,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地方税收减免税申请备案表,包括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条件、减免税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十二条 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资料,各税种减免税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资料:

1、营业税类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和理由、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纳税人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2、资源税类

向当地县(市、区)地方主管税务局提交的受灾损失情况统计表及申请报告。

3、企业所得税类

(1)书面申请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4、财产行为税类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财务会计报表;

(3)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第十三条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税机关,并附送主管人员的调查报告和地税机关的书面报告。第六章 地方税收减免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报批类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有权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分局(所)接到办税大厅转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并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深入企业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报县(市、区)地税机关。

第十六条 县(市、区)局及以上地税机关接到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后,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把关,并视情况到实地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减免税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根据集体研究的决议,按税收管理权限依法审批或呈报。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市、区)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设区市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地税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七章 地方税收减免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十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地税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税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进行正常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地方税收减免税项目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每季度将当期的减免税情况在办税服务厅公开,并列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1、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不断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2、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3、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地税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设区市地税局和省局直属分局审批的减免税同时报省局备案。第八章 地方税收减免绩效评估和统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减免税管理,积极探索减免税绩效评估办法,努力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调节经济发展生产所起的作用。凡属报批类减免税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应于终了45天内,向省地税局上报减免税绩效评估报告。市县地税局要自行确定绩效评估对象。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享受税收减免税的纳税人的跟踪调查,掌握减免税的基本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设立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台账(实行Excel电子台帐和纸质台帐并用),详细登记本辖区内纳税人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文号、项目、年限、金额等,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必须加强减免税会计核算工作,对所有减免税资料,税政部门要及时传递给办税服务厅会计核算岗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通过局域网按月将本级分税种减免税统计表汇总,于次月10日前上报上级地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统计表应注明报批类和备案类项目。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地税机关应在每年4月底前书面向设区市地税机关报送上减免税统计表和总结报告。设区市地税机关应在每年5月底前书面向省地税局报送上减免税统计表和总结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_]129号)执行。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

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2_〕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_-04-17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均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可以通知纳税人进行项目清算,在具体工作中应如何理解掌握?

答:该规定可用下列公示表示:

(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中所称的“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如何理解把握?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等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三、202_年底,全市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每套120平方米上调至144平方米,在具体执行中应如何把握执行时间?

答: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2_〕63号)第五条规定,将我市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自202_年11月15日起施行。各单位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202_年11月15日以后新开工的开发项目按新规定标准执行,对之前已开工的开发项目,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开工时间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

四、《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进行开发或者进行部分开发后即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如何掌握?

答:下面按照是否进行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2、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但未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2、开发土地的成本;

3、加计开发土地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4、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对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完成后再转让房产的,其扣除项目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对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完成后再转让的允许加计扣除,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加计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两项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六、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此类情形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1号)文件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一)202_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价格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二)202_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投资或联营时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溢价不得扣除。其中,对在202_年3月2日之前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受让方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并已投入资金开始开发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时,其提供的金融机构证明是指什么?未发生借 2 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此类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以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开发项目未发生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以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计算扣除。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贷款或者核心企业贷款后,将资金统筹安排给集团内部其他企业使用,利息扣除的原则是什么?

答: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并且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可以凭借入方出具的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和集团内部分配使用决定,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据实扣除。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开始预售,尚未交付但已经预收房款,并按规定已经计算缴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部分营业税税金可否计入扣除?

答:这种情况多出现于通知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虽然缴纳的这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取得了合法扣除凭证,但由于该部分预售房产尚未最终完成销售,因而该部分可售面积的预售收入并未计入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中也不包括这部分面积的扣除项目,因而根据收入与扣除配比的原则,该部分面积所对应的已缴营业税税金不得计入本次清算扣除。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等非可售建筑面积对外销售,其收入应视为转让收入吗?其扣除项目应当如何确认?

答:根据有关房地产法规,公共配套设施原则上不得对外销售,而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而其开发建设成本应当计入扣除。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对外销售,其转让收入计入非普通住宅转让收入,扣除项目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确认。

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等非可售建筑面积对外销售、转为自用,区分情况按《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等非可售建筑面积转为自用,应当确认转让收入吗?其扣除项目应当如何确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或者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因而不应确认转让收入。但是,对于该部分开发产品或者公共配套设施所应分担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不得计入扣除。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答: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十三、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清算项目的主体应如何确定?

答:企业(出地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联合其他单位(出资方)一同开发的,若双方约定,出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非货币资产,对出地方应当按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并向出资方开具发票;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继续投资进行开发并建房出售的,以新建房作为开发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对出地方计算征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的价格,即作为出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凭发票在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以扣除。

若出地方和出资方合作建房、约定建成后分配开发产品的,出地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首次或者以后分配开发产品时应分出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加减其他补价计算确认;同时确认出资方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十四、以开发产品实行实物补偿方式进行拆迁安置的,其在视同销售时其转让收入应当如何定价?应当如何计入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实行实物补偿方式进行拆迁安置的,补偿给被拆迁人的开发产品视同销售,其价格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计算的补偿金价款加上向被拆迁人实际收取的价款后,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向被拆迁人开具发票;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计算的补偿金价款,计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扣除项目。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因移交给政府等有关部门获得的补偿应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按揭保证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计入扣除项目。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处理。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捐赠的,应当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的,应视同销售,并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销售收入。此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开发产品捐赠,不计销售收入,同时对于该部分开发产品所应分担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不得计入扣除。

十八、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地产,不征收原合并各方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合并后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合并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五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348号•2003年4月8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省地税局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68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

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工作,加速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行为。

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行为。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四条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五条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第六条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包括在免税营业额内。

第七条 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是指从合同交易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具体数量按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2_〕253号)执行。

第八条 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持所签订技术合同的书面文本及合同中购置设备等非技术性费用的详细清单到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九条 纳税人为法人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纳税人为其他组织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第十条 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凡已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的,可不再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开具《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市科学技术局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凭《登记证明》(第一联原件)、技术合同书原件及影印件(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有购置设备的应附详细清单)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营业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的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六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并于同期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原技术转让者或原技术开发者,并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原则上应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属于后续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其价款无法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办理免征营业税时,应提供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市地方税务局在审核免征营业税申请时,认为市科学技术局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市科学技术局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定有误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免税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果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向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_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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