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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中发

北京市落实中发



第一篇:北京市落实中发

北京市落实中发[202_]3号文件应当解决的问题

(一)退役金差额补贴

除中发[202_]3号文件规定外,为了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中央在202_年又下发了中发[202_]7号文件,对差额补贴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自主择业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要抓紧制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差额补贴办法。” 北京是经济发达地区是不争的事实,据202_年1月23日《北京日报》第一版报道,202_年北京人均GDP是44969元,折合5457美元,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在我国可以说是经济最发达地区。北京市职工人均工资为每年32000多元,人均收入每月1700多元,而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远远低于北京市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少的相差1000多元,多的则差202_多元。据一些同志反映,有的三口之家仅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月不足202_元退役金生活,人均600来元,还要支付物业费、取暖费以及昂贵的学费等等,还不包括赡养父母的费用(而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出生在农村,必须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可以说是入不敷出,捉襟见肘;条件好一些的家庭月收入3000—4000元间,赡养老人等费用不计在内,三口之家人均1000—1300元左右,比北京市人均收入水平还低600—300元左右,生活也比较拮据。因此,应当给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差额补贴。

(二)住房补贴

从当前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没有就业,即使就业也是临时性的,因此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享受与当地相应职务干部同等的住房补贴。现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有相当一部份人还住着军队公房,交纳高额房租,转业后急需购买住房。而北京市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大都是以成本价购买了原来公房,并享受减免税优惠,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没有这方面的待遇。因此,应当尽快给予解决住房补贴,如暂不能发,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也应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三)医疗保障

北京市公务员除基本医疗保险外,都有医疗补助,有补充医疗保险,最近还出台了退休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减少50%的政策。因此,应当给予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医疗补助,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并且相应减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四)取暖费用

关于冬季取暖费用,虽然中央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但从中央制定政策的初衷来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取暖费应当由政府支付。因为这个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北京市公务员、退休干部、企业退休人员甚至下岗职工都有冬季取暖费补助,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却分文没有,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供给关系现在由政府管理,未就业时的取暖费应当由政府解决。

这四个问题就全国来说,也具有普遍性。望大家共同关注。(风雨同舟)

第二篇:中发[202_]18号

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2_]18号文件精神

做好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省积极有序地开展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效益农业的发展。但是,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也有少数地方存在违背农民愿意,搞强迫命令,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对此,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2_]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 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传达贯彻中发[202_]18号文件精神

中共中央中发[202_]18号文件,对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户承包土地(指耕地、果园、鱼塘,下同)使用权的流转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贯彻落实中发

[202_]18号文件精神作为当前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点工作来抓,原原本本地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村党支部、村委会。要结合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基层干部走村入户宣讲政策,使广大农民了解和掌握政策,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乡村干部通过学习、宣讲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增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确保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

流转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切实规范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以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为基础前提,必须遵循浙委办[202_]53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规范有序地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条件,不能下指标,不能强制推行。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是否流转,采用什么形式流转,转包费或租赁费怎样确定,都必须由流转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对有流转意向,但一时找不到对象的农户,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帮助牵线搭桥,做好服务工作,一般不再直接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后进行议租或发包。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土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借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农业用途,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土地收回抵顶欠款。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不得把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作为增加乡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手段,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转包费或租赁费等应归农户所有,任组 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重点是办好农业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农业 产业化经营。

三、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今年上半年,要以县为单位,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为:是否按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要求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权证是否已按规定发放到户,土地整理后是否将土地承包权落实到原承包户;土地使用权流转中是否坚持了有关原则,是否存在违背农民意愿的情况,是否有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等等。各地要组织力量,立即逐村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不留死角,妥善处理好存在的问题。少数尚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要督促和指导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规定,抓紧做好土地延包工作。

请各市于7月初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况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抄送省农业厅。省农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篇:中发[202_]5号

中发[202_]5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互相监督,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巩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实现党和国家的总任务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与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民主革命时期,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共同奋斗,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参加了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长期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亲密战友,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维护我国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任务,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共各级党委都要加强和改善对民主党派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同民主党派的合作,支持各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进“一国两制”,实现祖国统一服务。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中共处于执政党的地位,领导着拥有十一亿人口的国家政权,非常需要听到各种意见和批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民主党派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充分发挥和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作用,对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中共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部事务,帮助他们改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各项活动,维护本组织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安定团结的责任,决不允许存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政权的政治组织,一经发现,应依法取缔。

一、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

(1)中共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总结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协商形式: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这种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交谈、沟通思想、征求意见。由中共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这种会议大体每两月举行一次。重大事件随时通报。有的座谈会亦可委托中共全国政协党组举行。除会议协商以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上述各种协商形式,原则上也适用于中共地方党委和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之间的协商活动。

(2)中共各级党委的负责人要同民主党派负责人保持联系,交知心朋友,交诤友,在政治上、思想上互相了解和帮助。中共党委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民主党派的协作,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在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基层单位,中共党组织应经常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民党派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中共同民主党派在团结合作中也会出现矛盾,应当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民主协商,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求得正确解决。

(3)中共各级党委统战部负责协助党委同各民主党派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情况,协调关系,贯彻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中以人民代表的身份,依照《宪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进行活动。

(5)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并可聘请有相应专长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专门委员会顾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中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在市、州、县人大中应保证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在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市、州、县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中占适当比例。

(6)中共人大党组成员应与担任人大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经常交流情况,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7)人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吸收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并可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的专家。

三、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8)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的领导职务,是实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采取切实措施,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县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9)选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领导职务,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年龄要求和任职资历可适当放宽。中共各级党委统战部门、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民主党派推荐的适合任职条件的人选,做好考察和培养工作。(10)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讨论工作时,可视需要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列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兼职,任顾问或参加咨询机构,也可就某些专题,请民主党派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可就专业性问题同民主党派对口协商,在决定某些重大政策措施前,组织有关民主党派座谈,征求意见。注意在政府参事室中适当安排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发挥他们咨询作用。

(11)推举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但任检察、审判机关的领导职务。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政府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组织的重大案件的调查,以及税收等检查,可吸收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加。

(12)民主党派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外籍华人的联谊工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发展经济往来,推进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的科技、文化、学术、体育交流。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协助和指导。

(13)民主党派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法律、医卫、文化等咨询及社会服务工作,要以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事业多做贡献。

(14)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共产党员和非共产党人士都是国家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纪、法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共组织及中共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尊重非共产党人士的职权,同他们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

四、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

(15)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是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应当成为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生要场所。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政协全国委会制定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16)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17)要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并真正做到有职、有责。政府机关要更好地为民主党派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注意安排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有关的出国访问和国际活动。

(18)尊重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的视察、举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对他们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答复。

(19)中共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同政协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发挥它们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

(20)政协要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以利于统一认识,增进共同政治基础上的团结合作。

五、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21)为了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主党派需要加强思相建设和组织建设,首先是民主党派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民主党派中央和省级组织的老一辈领导人,为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要继续发挥他们的影响和作用。同时,要积极培养一批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逐步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共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各民主党派做好这项工作。

(22)各民主党派要注意提高成员的素质。吸收新成员要注意政治质量,德才并重。发展组织要坚持已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坚持以大中城市、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各民主党派之间因发展组织上遇有交叉时,应在尊重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有关党派相互协商解决。

(23)民主党派应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对成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国情教育以及民主党派同中共长期合作的优良传统的教育。办好中央和省一级的社会主义学院,作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应列为社会主义学院的必修课。政府应从师资和经费上给予切实支持。民主党派报刊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并有自己的特色。

(24)民主党派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机关建设,提高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根据国家的干部政策、人事制度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关干部任免、调动的管理。

第四篇:苍中发200504号

苍中发〔202_〕04号

关于公布202_学年第一学期 三好生、优干、文明寝室及寝室长、文明班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团支部、优秀班主任名单的通知

各处室、年级段、教研组、班主任: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励全体同学积极向上。现将202_学年第一学期三好生、优干、文明寝室及寝室长、文明班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团支部、优秀班主任名单予以公布表彰。

苍南中学校长室 二OO五年二月

附件:名单 附件: 一、三好生

一(1)

王凌菲

林椿楠

蒋继极

虞上宠

叶芳芳 一(2)

高茜茜

苏惠娇

陈启鹏

林振凯 一(3)

李玲燕

周兆帅

韩丹丹

李欢欢

张仁将 一(4)一(5)一(6)一(7)一(8)一(9)一(10)一(11)一(12)一(13)一(14)一(15)一(16)一(17)一(18)二(1)二(2)二(3)二(4)二(5)二(6)二(7)二(8)二(9)二(10)郭进先 郑

洁 郑元巧 沈华佳 陈教亮 包松松 林尚亚 雷莉莉 谢作樟 陈韩婷 谢炳杰 陈加狮 巫晶晶 林方票 肖晓晓 徐

扬 章

冬 陈汝蒋 李国城 黄永钞 董克增 金仁东 陈

燕 缪晓东 谢瑞木 杨忠波 章晓洁 李

特 苏

洁 章学权 钟佑秀 许振旭 林元楼 吴希杭 朱珍标 杨燕群 李德望 庄青香 蔡莉莉 谢莉莉 陈万苗 周代跑 徐佩佩 苏依明 陈彬彬 余德克 刘荣雕 林

杰 陈培行 林元宰 陈德进

李满缘陈其麟

陈生钩王教恒

钱小鸿陈青庆

季永强陈如银

林霄霄王盈盈

林姿建黄通泉

军庄丽珍

周如意 董文姿

肖云特孙吕特

赵萍萍林珊景

陈上潘陈小洁

陈盛荣丁宗金

吴姿君庄千硕

龚象运王琼瑶

董洁露陈光山

林观欧颜小霞

宋莉莉洪东伟

华怀宇林玲玲

宋国锐应上梁

彭传会陈显越

吴克楼黄珊珊

林宝棠吴

棠章

缪茂盛汤礼塔

陈洪赛2

戴世顺 穆振中 黄

敏 杨金称 温正聪 蔡智杰 沈德雷 李

敏 吕沈亮 郑

绮 陈

军 金蕾蕾 朱雅莉 林

俐 肖云选 郑宜色 邓

辰 苏忠波 夏卫东 余

铭 林盈盈 杨智听 李

淮 黄月英 林文銮

二(11)易永仙

王荣柱

李剑锋 二(12)陈宣鸽

邓德扬

陈荣众

刘教程 二(13)林运悦

李康旭

王丽君

晖 二(14)陈秀丽

夏晨晨

吴学锦

肖章瑜

唐心羽 二(15)陈微微

金运英

温新新

陈玉燕 二(16)郭婷婷

陈欣欣

苏忠雅

曾玉婵

林晶晶 三(1)

钟如意

陈振瓯 三(2)

郑文秀 三(3)

黄达铁

权 三(4)

郑宁宁

李以志 三(5)

洪梨梨

朱义水 三(6)

陈德胜

蔡华城 三(7)

黄昭先

林盈盈 三(8)

周正哲

叶信汉 三(9)

李瑶帆

乐 三(10)郑芳阳

孙祥威 三(11)林鸯鸯

庄如霞 三(12)陈珺珺

林明艳 三(13)徐玉艳

许明塔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一(1)

林黄静

章宗华 一(2)

陈圣岳

宝 一(3)

朱明健

李丕宁 一(4)

陈小康

陈清新 一(5)

林彬彬

肖婷婷 一(6)

李学辉

江春生 一(7)

刘德昆

孔令健 一(8)

李昌克

吴秀杰 一(9)

池小丽

陈作鹏 一(10)王玲玲

方学静

陈绍阳 薛振整

项知力 陈上万

庄三少 殷蓓蓓

洪雪珍 张可霸

陈相教 黄光造

王作备 蔡伟炜

吴美玲 吴李闯

陈福东 黄晓微

任 吴宝阳

沈传禹 陈彬彬

陈杨雷 陈培培

恺 陈景美

郑曾敏 安晓燕

周如意 林

超 蔡银军 郑

杰 林良博 黄玲玲 谢晓庆 宋

健 陈吉祥

薛继群 林秋玲 薛芙蓉 黄崇杰 肖贞贞 李

凡 陈云云 陈光成 戴乃银 王永汉 谢小燕 陈万立 曾蓓蕾

一(11)李晓霞

李国锋

姜日鹏 一(12)吕冰华

方秀秀

林彬彬 一(13)王俊杰

廖宝章

一(14)陈

董荣荣

挺 一(15)廖海燕

吴婷婷

柳圣境

一(16)吴加巧

王道镇

吴有格 一(17)一(18)二(1)二(2)二(3)二(4)二(5)二(6)二(7)二(8)二(9)二(10)二(11)二(12)二(13)二(14)二(15)二(16)三(1)三(2)三(3)三(4)三(5)三(6)三(7)赖思鸿 杨道才 陈庆豪 李

峰 朱诗乒 陈小江 钱盈盈 戴晓静 缪文淑 传

康 吴克文 张建华 张

伟 夏远鹤 郑珊珊 张钟文 陈晶晶 苏灵敏 邓东阳 阮凌雁 黄和杰 吴秋桂 周功孩 陈宜楷 徐香芝 林彬彬 赖东妮 尤育敢 刘日烤 汤继杭 苏依雷 黄星星 吴作亮 周文游 林

凯 施德贵 林孝俊 陈

浩 方

强 张丽丽 夏

露 杨黎黎 苏婉婉 林加力 吴海波 卓小红 张文婷 金资源 林娉娉 周昌兵 黄潇洒 宋瑞汉 林文军 林

娜1 陈

璐 陈蓓蕾 池长毅 杨玲玲

郑存款 晓

珍 吴小城 陈德准 李亦树 陈德思 曹园园 洪小秋 张小芬 陈可夏 温从丛 陈庆锋 陈

翔 黄益欣 夏

敏 王慕瑜 王莫雷

三(8)

林海霞

潘丕加

金李国 三(9)

杨崇威

郑元木 三(10)林孝钻

朱明孝

徐丝丝 三(11)陈

宋赢赢

黄飞飞 三(12)李

李唯唯

吴世乐 三(13)林旭霞

陈书韵

方文君

三、文明寝室及寝室长 A410 二⒁ 肖章瑜 A302 二⑺ 范晓芳 A119 一⑾ 姜日鹏 A116 一⑾ 曾文祺 A409 二⒀ 方 方 A406 二⑾ 孙安立 A306 二⑸ 上官思思 A610 一⑷ 黄晓静 A412 二⒁ 陈玲玲 A411 二⑹⒁ 林莉莉 B401 二⑴ 郑宜色 B402 二⑴ 王幕国 B511 二⑽ 阙伟伟 B521 二⑺ 黄 烨 B404 二⑴ 王作鹏 B403 二⑴ 林文军 B602 一⑵ 徐聿西 B509 二⑽ 林振国 B608 一⑴ 郑万威 B507 二⑾ 林 敏

四、文明班级

一⑵

一⑼

一⑴

一⑹

一⑾

一⒅

二⑴

二⒁

二⑼

二⑺

二⑽ 三⑴

三⑹

三⑸

三⑿

五、优秀团干

一(1)

陈德锋

一(2)一(3)

王舫璐

一(4)一(5)

董李青

杨晓华

一(6)一(7)

陈星星

王佐府

一(8)一(9)

赵兴城

赵茜茜

一(10)一(11)郭

周素瑾

一(12)

A303 二⑺⑴⑾ 曾萍萍 A413 二⒁ 洪小秋 A504 一⑼ 章莉莉 A602 一⑺ 朱惠伟 A304 二⑹ 戴晓静 B519 二⑺ 林观改 B610 二⑿ 曾瑞敢 B406 二⑵ 汤礼信 B520 二⑺ 陈大州 B508 二⑽ 吴龙翔

郭丽玉 郑思思

潘莹莹欧阳陈晨 吴连仁 徐晨晗

陈悠梦

一(13)施依萍

温学森

一(14)范李文 一(15)施晋娜

一(16)冯晓夏 一(17)王

一(18)李

峰 二(1)

杨孔进

陈先君

陈相镇

二(2)

娜 二(3)

王道威

二(4)

苏文静 二(5)

林志泛

二(6)

李玉叶

二(7)

范晓芳 二(9)

杨雪娇 二(11)姜荣巧 二(13)管星星 二(15)卢一萍 三(1)

金明明 三(3)

陈雪珍 三(5)

虞玲玲 三(7)

胡瑞华 三(9)

吴祖成 三(11)林乾甫 三(13)陈礼祥

六、优秀团员

一(1)

游玲君 一(3)

林纯都 一(5)

周纯洁 一(7)

谢上川 一(9)

杨龙杰 一(11)苏德快 一(13)高

文 一(15)卢中天 一(17)金艳艳 二(1)

黄海晓 二(3)

罗艳姿 屠德宝

二(8)

二(10)郭

黄国经

二(12)

二(14)

二(16)李扬环

阮允义

三(2)

三(4)曾青华

谢尚佑

三(6)

三(8)

三(10)

三(12)林星星

一(2)吕

一(4)李思思

王伟伟

一(6)蒋纯洁

郑怡萱

一(8)王晓威

陈天依

一(10)上官菲菲

一(12)罗

张维赛

一(14)洪

一(16)王小燕

一(18)何

二(2)郑小芳

二(4)6

林光明

王珊珊 张寒露 黄亦波 林

行 陈少苹 金子城

吴小娜

戴金林 董莉莉 沈欣欣

方苑茹

洪少辉 徐步笠

徐聿西 陈国银

陈晓晓 陈昌润

涂杨桃 杨碧桐

苏立擂 郑小鹤

王仁增 余修双

茹 卢成全

林珊珊 梁世健

谢亭立 殷兴情

李学允 林秋宝

林天居 李

陈章俞 章婷婷 赵董取 尤豆豆 郑良钩 周丽聪

二(5)

温可可

黄瑞济

陈万庆

二(6)

郑苏姿

应梦圆 二(7)

金世相

方彩视

李杨玲

二(8)

周斌

冬 二(9)

兰金玉

吴昌爽

二(10)黄瑞君

阙伟伟 二(11)林

叶德志

二(12)曾瑞敢

陈再峰 二(13)蔡婷婷

二(14)朱

华夏冰 二(15)陈如坦

谢传剑

二(16)邓婷婷

温怀艺 三(1)

金慎赞

周环

三(2)

李闻文

杭 三(3)

吴君嵩

三(4)

卢成和

杨海洋 三(5)

李孝缪

郑大宪

三(6)

郑海鹰

吕婷婷 三(7)

林维杰

王生源

三(8)

施海赳

洪小佳 三(9)

杨宗银

郑继完

三(10)周芙蓉

卢贤票 三(11)潘友柳

欧雯雯

三(12)颜晓蓉

黄夜琴

黄青菁 三(13)高炳簪

七、优秀团支部

一(2)

一(5)

一(6)

一(7)

一(9)

一(11)

一(13)二(1)

二(5)

二(7)

二(8)

二(11)

二(14)

三(1)

三(5)

三(6)

三(12)

八、优秀班主任

王小丽

汤如琴

郑益哈

梁小燕

王春蕾

李小华

林辉华

叶治康

严洁蓉

方道余

唐文秀

项延辉

陈庆锐

张延赐 肖若祥

第五篇:中发[1997]14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中发1997年14号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多次发布文件加以制止,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做了一些工作,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下决心进行专项治理。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的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律取消。向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的行为。

过去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

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从严重新审批。其中,行政事业收性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集资、基金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凡需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国务院。

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清理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向企业集资,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要报国务院审批。

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进行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集资、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印刷的发票。否则,企业应拒绝交费。可进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①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②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③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④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⑤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⑥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⑦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⑧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⑨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违反本决定精神、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八、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明确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中央确定,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审计署参加,建立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要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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