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申请医疗机构审批所需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审批所需材料



第一篇:申请医疗机构审批所需材料

一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的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品、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部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要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置配备;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改革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资信证明(银行和会计事务所出具)

五、房屋使用权证明(租凭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六、个人申请需要提交申请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户口簿复印件等;

单位申请需要提交设置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七、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卫生学评价报告(疾控中心出具);消毒供应室和放射科(X光室)的合格证明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房产证及租凭合同复印件)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范;

8、医疗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户口簿印件等;

9、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卫技人员花名册(包括人员一览表、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复印件等);

10、医疗设备清单(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和合格证复印件)及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11、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12、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13、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注:1所提交材料须用A4纸电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2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带原件核实,并在复印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章公章。

第二篇: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http://www.feisuxs:8107/jcspgs.do 受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申办材料

(一)社会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应说明各个科室设置情况);(1份)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医疗机构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1份)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1份)

8、药品种类清单、仪器及设备清单;(1份)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医护人员、卫技人员)(1份)

1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包括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毕业证及聘用证明。执业医师已注册的应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变更通知书;首次注册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健康体检报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两年未注册的须提交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应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应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应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1份)

12、公安消防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书(门诊部以上须提交,含门诊部);(1份)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门诊部以上须提交,含门诊部);(1份)

14、辅助科室相关材料:(1份)

1)检验科:市临检中心的质控报告复印件

2)影像科(B超):厦门市计量测试所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3)放射科:诊疗设备的仪器检定证书或市疾控验收合格证明、《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

15、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1份)16、49岁以下女同志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1份)

17、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1份)

18、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内部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应说明各个科室设置情况);(1份)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3、《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医疗机构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1份)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1份)

8、药品种类清单、仪器及设备清单;(1份)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医护人员、卫技人员)(1份)

1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包括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毕业证及聘用证明。执业医师已注册的应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变更通知书;首次注册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健康体检报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两年未注册的须提交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应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应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应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1份)

12、公安消防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书(门诊部以上须提交,含门诊部);(1份)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门诊部以上须提交,含门诊部);(1份)

14、辅助科室相关材料:(1份)

1)检验科:市临检中心的质控报告复印件

2)影像科(B超):厦门市计量测试所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3)放射科:诊疗设备的仪器检定证书或市疾控验收合格证明、《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及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

15、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1份)

16、49岁以下女同志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1份)

17、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1份)

18、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所有涉及复印件的材料应提交原件,原件核对后退回。申办条件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办理条件:

1、持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日期: 2013-11-14 字号:大、中、小

答: 执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2份)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份)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份)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及租赁合同;(2份)

5、医疗机构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2份)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2份)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2份)

8、科室设置情况(包括消毒供应室);(2份)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2份)

1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份)

12、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汇总(包括姓名、职称、职务、所在科室、已取得相关证书名称、编号等)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医师已注册的应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未注册的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应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应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应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2份)

13、公安消防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书;(2份)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2份)

15、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2份)16、49岁以下女同志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2份)

17、凡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2份)

18、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2份)

19、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注:以上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各项制度应注明成文日期。

第三篇:医疗机构审批

医疗机构审批

审批依据:《医疗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审批条件: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他代表人申请;

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4、二人以上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的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两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两年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6、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7、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8、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9、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的设置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0、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11、设置其他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时限:30日内

承办处室:医政处、中医处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1楼2115室

联系电话:67706612邮编:400020

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中医处负责办理,百业兴大厦22楼2209室,联系电话:67706807。

举报投诉途径:重庆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0楼2001室

联系电话:67706690邮编:400020

第四篇: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范文)

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七)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八)申请人的资信证明(银行和会计事务所出具)。

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个人申请还需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原工作单位证明等;单位申请需提交设置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五篇: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所需申请材料清单目录

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所需申请材料清单目录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和拟设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4、选址报告(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

5、建筑设计平面图(平面图上标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

7、申请人资信证明复印件(个人为银行存款证明,若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当地国资委出具的证明);

8、提交法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申请事项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条件所需的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不在岗(未注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9、合伙申办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所有材料需A4纸打印材料、3号字);

10、现场照片(按照申报科目拍摄);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