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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特大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全国重特大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篇:全国重特大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

公司八井“12·1”重大透水事故

2012年12月1日23时,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八井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650万元。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八井(以下简称福瑞祥八井)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桃西教堂东南100米,在308省道和大同街之间。该煤矿原名为万宝煤矿,始建于1989年,1990年正式投入生产,1991年更名为大连陆军学院煤矿,1996年转让给七台河矿务局地质公司多经分公司,期间,更名为七煤集团公司富强二矿五井,2004年10月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该公司隶属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种经营总公司,福瑞祥八井为该公司下属矿井,矿井由个人投资,投资人为孟凡军,2005年6月该矿股权转让给杨忠义、董占祥,2012年4月董占祥买断股权。该矿安全监管归七台河市桃山区属地管辖,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承担安全监管职责,但仍为该矿办理相关证照。

福瑞祥八井核定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批准开采煤层为85#、90#、93#、94#煤层,截止到2010年末剩余地质储量50.12万吨,可采储量42.6万吨。

该矿采用片盘斜井开拓,主井斜长700米,副井斜长740米,倾角26°;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主备扇型号为FBCDZNO11/22×2两台,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为不易自燃煤层;矿井提升方式为斜井串车提升,主提升绞车型号JTP1.6×1.5缠绕式提升绞车,电机功率150千瓦;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主电源为桃山变电所42519线,备用电源为电力公司4323线,实现井上下供电分开;矿井采用一段集中排水,主水仓设在六片,配有双管路(6寸)、双水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型号D155-67×6-280 千瓦,五片车场下12米处还有截水仓,设100D45×7-132 千瓦水泵2台,一主一备,配有双4寸管路。该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正常涌水量为 40 立方米/小时,最大涌水量80立方米/小时,矿井配备2台探放水钻机,型号分别为ZDY1600和ZYT168。;矿井装备了KJ90NB型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地面设有200 立方米的静压水池和WSRF-80型暖风炉。

该矿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号:C***0035949,有效期至2014年3月1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黑)MK安许证字【2006】4402YB,有效期至2013年8月5日。

煤炭生产许可证号:202309039007,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有效期至2014年3月11日。

该矿主要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备案登记(持证):矿长肖立东、生产矿长徐永新、机电矿长石磊鑫、技术矿长刘贵河为挂名矿长,安全矿长席国君。该矿实际管理人员:矿长董占祥、生产矿长肖玉和、机电矿长金世江、安全矿长席国君、技术员杨健。

2012年11月23日经过桃山区复产验收合格,准予开工生产,批准开工生产工作面为93#层左五片采煤工作面和主井下山掘进工作面。

发生事故时,该矿实际有六个采掘工作面生产,94#层左六片全煤上山、90#层左四片上山、六片副井90#层巷道式采煤工作面和94#层五片平巷维修工作面,94#层右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94#层左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越界开采已关闭的震祥煤矿五井井界煤柱。事故地点为94#层左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上部。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12月1日16时,生产矿长肖玉和、值班井长王宝泉组织当班工人召开班前会。17时,王宝泉带领当班工人陆续入井,当班实际入井29人(其中,94#层左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5人,94#层右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2人,90#层左四片上山工作面4人,94#层左六片全煤上山工作面4人,六片副井90#层巷道式采煤工作面6人,94#层五片平巷维修工作面5人及值班井长王宝泉、瓦检员李有、抽水工祝永祥)。

当班22时30分,值班井长王宝泉升井。23时左右,把钩工孙井田提车将四片李殿刚等人升井,在矿车提升至三片车场上部7-8米处,发现身后有白雾、冷气和气浪往井口门方向吹来,他赶紧打了“快点”升井,升井后立即给值班电工艾国栋打电话问主扇是否反风,艾国栋看完主扇告诉他主扇正常。这时在井下六片副井附近等车出货的张吉飞和沈树君听到水响,看见很大的水流从副井巷道往下淌,他俩到主副井的联络巷去查看,发现水量更大,便同正在联络巷等车的陈守义、刘昌国开始沿副井往地面方向跑。23时40分左右,张吉飞等人跑至地面。张吉飞立即到翻车房报告井下出事了,三片透水了。把钩工孙井田立即下井查看,到了三片发现里面都是水,立即给值班井长王宝泉打电话告知井下透水了。王宝泉与艾国栋两人立即入井,到了五片发现五片以下已被水淹没,往下的巷道被石头和木支柱堵死,两人来到五片车场启动了备用水泵然后升井。

翻车工彭秀林知道发生事故后立即通知矿领导,接到事故通知的安全矿长席国君和生产矿长肖玉和带领数名工人先后入井,在五片车场发现了在五片94#层平巷进行维修作业的温宏福和盛乃栋从五片石门里走了出来,几人立即将温宏福和盛乃栋扶上矿车升井。

投资人董占祥接到通知后立即到井口门准备入井,值班井长王宝泉正好升井,王宝泉告诉董占祥井下发生透水有10多人仍在井下,董占祥立即给桃山区安监局科长闫向辉、市安监局副局长闫文昌、福瑞祥公司经理崔晓春打电话报告事故,七台河市政府逐级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事故。

经核实,事故发生前后共有13人安全升井,16人被困井下。(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七台河市委、市政府、桃山区委、区政府和市、区相关部门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启动了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紧急调动抢险救援设备、设施,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龙煤集团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宝泰隆公司等地方煤矿有关人员也积极协助救援。紧急调集救援车辆150多台,各类水泵24台,电缆6000多米,排水管线5000多米,电机5台,大功率钻机一部,专业救援人员500多人。事故发生后14小时内,成功安设了3台水泵排水,总排水能力为290 立方米/小时,2日中午11时30分成功解救出94#层五片平巷维修工作面的2名被困矿工。到12月3日12时达到6台水泵同时工作,总排水能力为550立方米/小时。12月7日3时50分,经过125小时的紧张救援,又成功解救出94#层左六片全煤上山工作面4名被困矿工,总计先后有6名矿工成功获救。至12月11日有8名遇难矿工陆续找到并已全部升井,经过对井下所有巷道清淤搜寻,至2013年1月6日,井下所有巷道已全部搜索清理完毕,共清理、恢复巷道3660.5米,清淤1990立方米,仍未发现2名失踪矿工。

2013年1月6日,经矿山救援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现场勘查、分析和论证,认为事故失踪人员被水冲到采空区,已无生还可能,若继续实施搜救,搜救人员生命安全无法保障,抢险救援指挥部决定停止搜救。

(三)事故类别 透水事故。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

福瑞祥公司八井越界非法盗采,94#层左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上部开采与震祥煤矿五井的边界煤柱,造成与已关闭的震祥煤矿五井主井底(水窝)之间煤柱仅剩1.2米,震祥煤矿五井老空积水压垮煤柱并溃入井下,导致水害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该矿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越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现象严重。私自打开三片、五片、六片密闭,进入界外进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活动。由于盗采资源引发纠纷后,采取伪装手段砌筑密闭,躲避监管部门执法检查。

2.该矿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防治水工作职责不清,防治水专业人员配备不足,没有落实岗位责任制。二是矿井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界外有水患威胁区域冒险开采,“逢掘必探”措施未落到实处。三是该矿界外采掘生产布局混乱,巷道式采煤,通风系统不健全,矿井多头作业,超强度组织生产。四是该矿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全专职技术人员。五是煤矿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

3.七台河市福瑞祥有限责任公司对八井的管理职责不清,在该矿划归为个人所有后,仍为该矿办理相关证照。

4.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是复产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监管部门对该矿较长时间存在的越界开采、私开工作面、煤矿主要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等违法违规现象未能发现和制止。二是对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该矿为水患矿井,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未切实将防治水患作为重点,监督检查不到位。三是《作业规程》审批、管理不严格。行管部门对该矿没有按规定报批《作业规程》失察漏管。四是驻矿安监员配备数量不足,驻矿安监员同时负责2个矿井,发生事故时未在该矿工作,现场监管缺失。

5.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不到位。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许可证年检工作把关不严,在该矿越界开采案件尚未处理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年检。

(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董占祥,中共党员,福瑞祥八井投资人、矿长(无证)。组织越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终身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其处以2011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罚款42000元。

2.肖玉和,福瑞祥八井生产矿长(无证),负责该矿生产工作。生产管理不力,参与组织越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席国君,福瑞祥八井安全矿长,负责该矿安全工作。安全管理不力,对越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未予以制止,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安全矿长)安全资格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王宝泉,福瑞祥八井值班井长,负责该矿事故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杨键,福瑞祥八井技术负责人(无证),负责该矿技术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王宪红,七台河市桃山区煤管局驻福瑞祥八井专盯员,没有严格履行《桃山区煤矿驻矿专盯员工作职责》,对福瑞祥八井存在的越界开采、私开工作面、探放水执行措施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陈福权,中共党员,七台河市桃山区煤管局安监二科科员(隐患排查二中队队员),具体负责包保福瑞祥八井,且参加了该矿党的复产验收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福瑞祥八井存在的越界开采、私开工作面、探放水执行措施不力、煤矿主要管理人员证、岗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闫向辉,中共党员,七台河市桃山区煤管局安监二科科长(隐患排查二中队队长),分管福瑞祥八井。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福瑞祥八井存在的越界开采、私开工作面、探放水执行措施不力、煤矿主要管理人员证、岗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建议给予相关处罚的责任人员:

1.肖立东,福瑞祥八井挂名矿长,不在本矿工作,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9999元罚款。

2.徐永新,福瑞祥八井挂名生产矿长,不在本矿工作,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生产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9999元罚款。

3.刘贵河,福瑞祥八井挂名技术矿长,曾在本矿工作,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技术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9999元罚款。

4.石磊鑫,福瑞祥八井挂名机电矿长,在本矿任库管员,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机电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9999元罚款。

以上罚款,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监察分局执行收缴。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崔晓春,中共党员,七台河市福瑞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负责七台河市福瑞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面工作。对挂靠矿井疏于管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张淼,中共党员,七台河市桃山区煤管局生产科科长,负责所辖煤矿《作业规程》的审批管理工作。对该矿没有按规定报批《作业规程》失察漏管,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杨兵,中共党员,七台河市桃山区煤管局隐患排查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二中队,并具体负责对福瑞祥八井的复产验收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福瑞祥八井存在的越界开采、私开工作面、煤矿主要管理人员证、岗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郭鸿飞,中共党员,七台河市桃山区煤管局局长,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工作不到位,对该局在履行对福瑞祥八井行管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的复产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作业规程》审批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张海,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储量科(督察员办公室)科长,具体负责矿井储量登记、储量核实、采矿证年检、储量动态检测、督察员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采矿许可证年检工作把关不严,在该矿越界开采案件尚未处理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年检,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6.范明俊,中共党员,桃山区副区长,主管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工作未尽职责情况失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矿井的处罚建议

1.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款,建议证照颁发管理部门吊(注)销该矿相关证照,七台河市政府对福瑞祥八井按照关闭矿井的五条标准予以关闭。

2.建议责成七台河市政府对福瑞祥八井超层越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情况,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核实查处。

五、防范措施

(一)黑龙江省各产煤地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督导煤矿企业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58号令),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深刻吸取和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这起事故为典型案例,对全省煤矿的法人代表、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教育其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制,树立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守界开采的意识,使煤矿从业人员真正认识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水害防治意识。

(二)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以水患防治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完善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三违”行为,全力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并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上,定期收集、调查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加大防治水的安全专项投入。水患矿井、疑似水患矿井或在水患区域内施工作业时,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三)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要求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配齐配全安全监管员,强化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作用,强化监督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与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二是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强化以水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对煤矿水患排查和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三是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煤矿利用隐蔽工程非法生产问题制定针对措施和办法,特别要加强超层越界、隐蔽工程的专项检查和管理,落实具体责任人员,从制度上消除和取缔超层越界和隐蔽工程这一重大隐患。四是针对可采储量不多,易于发生超层越界盗采问题的煤矿要严格管理,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五是严格矿井复产验收和证照年检工作,制定措施,严格把关,明确图纸、资料保管年限,完善档案管理。

(五)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各级煤矿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帮助煤矿企业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落实防治水措施、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配齐、配强水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收集区域矿井周边水文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分布情况,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编制水害防治规划,提高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严格规范《作业规程》审批工作,完善煤矿《作业规程》报送、备案、监督工作机制。认真做好矿井工程图的定期交换工作,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区级煤炭测量队伍建设,有效防范超层越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

(六)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完善采矿许可证年检和动态储量监测工作机制,加强煤炭资源开采的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打击煤矿超层越界、盗采资源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有效杜绝盗采资源现象。

(七)进一步加强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尤其要加强矿井从业人员的防治水专业知识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开展水害事故逃生应急演练,提高矿井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要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加大对煤矿安全培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执法检查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规范煤矿用人制度,杜绝和打击煤矿随意使用未经培训的主要管理人员,杜绝矿井从业人员“证、岗”不符和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现象的发生。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永盛煤矿

“1·29” 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013年1月29日10时33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永盛煤矿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12人死亡(其中,煤矿企业施救人员死亡9人),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49万元。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东宁县永盛煤矿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老黑山镇下碱村东2.6公里,矿井开采煤层为8#层,煤种为长焰煤,矿区面积1.4429平方公里。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5万吨/年,矿井剩余储量112万吨,为私营企业。2011年鉴定为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为不易自燃煤层。

该矿井为片盘斜井开拓,主井斜长120 米,坡度20°,副井斜长110 米,坡度22°,斜井串车提升。矿井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矿井总入风量760立方米/分,总排风量830立方米/分。矿井双电源供电,主电源为来自老黑山变电所,10千伏高压经地面变压器变压向井上下供电,备用电源为两台柴油发电机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正常涌水量0.5立方米/小时,最大涌水量1.0立方米/小时。井下右零路设有主、副水仓,容量为80立方米,采用一段集中排水,主排水泵采用3B-57水泵三台。地面静压水池容量200 立方米,设GRF-30型暖风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为KJ-76N型,人员定位系统为KJ—320型,有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系统。

煤矿历史沿革:

东宁县永盛煤矿1986年建井并投产。2002年,该矿受地质构造影响,建设接续矿井。2004年3月,接续矿井建成。2005年,法人张传顺把接续矿井以1180万元转让给殷振发、张永华和高波三人,殷振发持股40%、张永华持股30%、高波持股30%。2007年3月通过省、市、县三级验收合格,原生产矿井报废关闭。2011年末,张永华退股,殷振发持股55%,高波持股45%。

矿井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0084280,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黑)MK安许证安[2004]5009B2CY,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6日。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为202310249030,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0日。

该矿井主要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备案登记(持证):矿长李宗志、生产矿长柴方勇(挂名)、技术矿长柳敦厚(挂名)、安全矿长朴基龙(挂名)、机电矿长张明宝。实际情况是:矿长、生产矿长赵川山(又名赵富绩)(无证),安全矿长李宗志,技术矿长张海斌(无证),机电矿长张明宝。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地点为左二路和左三路平巷。该矿井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复《作业规程》的作业地点为左五路采煤和左六路掘进工作面。矿井停产前,矿方擅自打开左

二、左三密闭恢复掘进,计划穿过F1断层开采当年老井留下残余煤田。停产时,左二路已掘进1280m,进入老井区域内,左三路已掘进1150m,部分条块已进行了回采。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月29日,当日为农历腊月十八,是东宁县煤矿企业民俗祭井日。当日8时58分,永盛煤矿投资人殷振发、高波带领本矿主要管理人员和部分工人拜祭井口,拜祭结束后,殷振发、高波及部分煤矿管理人员在矿办公室等待吃饭,机电矿长张明宝安排主扇工李广印、登钩工田进忠、技术矿长(挂名)柳敦厚入井抽水。

9时30左右,李广印等三人启动主扇后入井(该井于1月27日放假时便关停主扇)。10时30分左右,3名工人行至左二路时,2人中毒晕倒,李广印(当时中毒较轻)从井下打电话求救。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求救电话后,矿长赵川山安排技术矿长张海斌、机电矿长张明宝、采煤班长马丹喜、常万青入井救援。11点多,矿监控室接到井下电话,再次请求救援,赵川山又安排地面工人马晓、采掘工韩彦礼、后勤矿长陈德福、铲车司机刘永学、把钩工纪建忠等人入井救援,同时给住在矿家属区的工人打电话并安排人员去临近矿井找人来帮忙救援,随后赵川山带领安全矿长(挂名)朴基龙入井。12点30分左右,该矿顾问李广绪在矿翻车房接到井下赵川山电话,说赶紧找救护队,里面进不去人,进去的人都趴下了。李广绪立即给县煤炭局救护队副队长刘汝会(当时刘汝会同县煤炭局副局长王林岐在一起)打电话请求救援,井下遇险人员数量不清。刘汝会要求谁也别再下井了,他马上就过去。12点50分左右,王林岐和刘汝会赶到永盛煤矿,了解情况并向县煤炭局局长宋涛报告后入井。企业自救期间,永盛煤矿及附近东隆煤矿人员相继赶来并入井,前后共有20人入井参加救援,其中有5人误入左三路巷道。

13时30分,县政府副县长张富广接到宋涛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成立了救援领导小组,紧急调动县煤炭局救护队30人赶赴现场施救,同时组织周边煤矿留守矿工50人协助救援。

21时40分,牡丹江市政府接到东宁县事故报告后,周景隆副市长带领安监局、煤炭局相关人员连夜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截止1月30日1时,已有12人升井,经抢救5人脱离生命危险,7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尚有8人被困井下。于是请求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救护队和龙煤集团鸡西救护大队给予支援。

2013年1月30日9时05分,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救护队鸡东中队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经救援,13时15分升井6人,3人生命体征稳定,3人遇难。15时30分又有2名遇难人员升井,抢险救援结束。这起事故共12人遇难,8人受伤。

(三)事故类别

其他事故(一氧化碳中毒)。

三、事故迟报情况

永盛煤矿于2013年1月29日10时33分发生事故,煤矿未及时上报情况,盲目组织人员施救,12时30分左右矿长赵川山安排李广绪给县煤炭局救护队副队长刘汝会打电话请求救援。12时50分左右,王林岐和刘汝会赶到永盛煤矿,了解情况并向县煤炭局局长宋涛报告后入井。13时30分,县政府副县长张富广接到宋涛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投入指挥救援。到19时40分,张富广才打电话向县长孙吉舜、县委书记孙永先报告事故情况;孙永先、孙吉舜接到报告后分别从牡丹江和哈尔滨赶往事故现场,21时40分,孙永先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后,向牡丹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牡丹江市委、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刻向省煤炭局及省安委会等部门报告。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

报废矿井火区(一良煤矿)一氧化碳通过裂隙渗入永盛煤矿8#下煤层左二平巷第四片盘;由于矿井停风,造成井下一氧化碳积聚,(二)间接原因

1.煤矿企业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一是矿井停产期间,不作业人员进入左二平巷排水,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

执行省政府要求的“六不停”规定,随意停风。二是矿井采取伪装手段砌筑密闭,躲避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私开工作面。三是矿井周边有火区隐患,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

2.煤矿应对事故抢险救援措施不力。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及时上报事故,延误了最佳救援时机;煤矿企业有关人员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3.该矿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实际管理人员无证,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4.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今年未开展事故灾害应急演练,职工应急救援常识缺失,不能有效实施自救与互救。

5.东宁县及煤矿监管部门在得知永盛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6.东宁县煤矿监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是对辖区煤矿的日常监管都是由县和安救护队人员兼职负责;二是驻矿安监员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该矿违规打开密闭,私开工作面制止不力;三是在日常监管中没有督促永盛煤矿针对矿井周边火区采取防范措施;四是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矿工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查有害气体等问题;五是东宁县煤管局监控中心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

7.牡丹江市煤矿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2012年监察计划,对永盛煤矿监管缺失,未能发现该矿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矿工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查有害气体等问题;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1.李广印,永盛煤矿主扇工,停风2天后,重新开启主扇,在没有检测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下,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贸然带领抽水工人入井,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赵川山(又名赵富绩),永盛煤矿矿长(无证),负责该矿全面工作,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擅自指挥人员打开密闭,私开工作面,对监控系统存在的超限报警现象,未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违章指挥、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殷振发,永盛煤矿投资人,聘用不具备矿长资格人员管理煤矿,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高波,中共党员,永盛煤矿投资人,聘用不具备矿长资格人员管理煤矿,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吴刚,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永盛煤矿驻矿安监员兼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队员,负责该矿日常监管工作。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永盛煤矿私开工作面制止不力,对作业人员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测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现象,不报告,不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刘汝会,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副队长,协助分管领导负责辖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永盛煤矿日常检查时,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5.季德彬,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副队长,协助分管领导负责辖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永盛煤矿日常检查时,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6.王林岐,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负责东宁县老黑山区域煤矿(含永盛煤矿)日常监管工作。作为分管领导,在对永盛煤矿日常检查时,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建议给予相关处罚的责任人员:

1.李宗志,永盛煤矿安全矿长(持有矿长证),负责该矿安全工作,由于矿井放假,事故发生前已离岗。疏于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长期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测矿井有毒有害气体行为放任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2.张海彬,永盛煤矿技术负责人(无证),负责该矿技术工作。由于矿井放假,事故发生前已离岗。技术管理不力,对该矿存在私开工作面、违规作业及“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不制止、不改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3.张明宝,永盛煤矿机电矿长,负责该矿机电工作。由于矿井放假,事故发生前已离岗。当班工作安排不力,没有针对主扇恢复通风后入井抽水作业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机电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4.柴方勇,永盛煤矿生产矿长(挂名),不在本矿工作,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生产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5.朴基龙,永盛煤矿安全矿长(挂名),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安全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张云国,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监控中心主任,负责东宁县所属煤矿瓦斯监控工作。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宋涛,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县煤炭局全面工作。对县煤管局监管人员监管不力和县监控中心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张富广,东宁县副县长,分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工作不尽职、煤矿救护队员与驻矿监督员互相兼职,非专职,救护队缺乏演练等情况失察,得知事故后,未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钟锐,中共党员,牡丹江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监控中心主任,负责全市煤矿瓦斯监控工作。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陈建宏,中共党员,牡丹江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管二科科长,负责全市煤矿日常监管工作。未严格履行2012年监察计划,对永盛煤矿日常监管不力,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矿井的处罚建议

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建议证照颁发管理部门吊(注)销该矿相关证照,牡丹江市政府对东宁县永盛煤矿按照关闭矿井的五条标准予以关闭。

(三)建议责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以上罚款,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监察分局执行收缴。

六、下一步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黑龙江省各产煤地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督导煤矿企业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监管总局58号令),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刻吸取和总结这起事故的教训,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认真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以这起事故为典型案例,对煤矿干部、职工开展针对性教育,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消除安全管理的死角,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各类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强化矿井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加强煤矿火区的治理,严禁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活动。停产矿井必须做到停工不停风。入井工人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三)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对企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行为,督导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要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煤矿非法生产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办法,特别要加强对超层越界、隐蔽工程的专项检查和开工验收管理工作。要按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盗采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各级行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技术和内业管理,定期对煤矿的交换图纸进行核实,防止私开工作面现象发生。

(五)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针对救护队伍技术力量不强,设备落后,经验不足,未进行针对性地救助演练等问题,要加强队伍建设,配齐充实专业人员,配备专业装备,加强日常训练、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六)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要进一步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杜绝“三违”现象。黑龙江省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严格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证照管理,实现“人、证、岗” 相符。

(七)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严厉打击和惩处煤矿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

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3年4月20日13时26分,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33.5万元。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兴煤业公司)属于私营企业,现有四对生产矿井,分别是庆兴煤矿、松下坪井、长才二井、长才二井二区(达里洞井),法定代表人为葛强。庆兴煤矿位于和龙市南坪镇庆兴村境内,始建于1995年11月,1998年7月投产,设计能力15万吨/年,2000年矿井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2012年4月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降至12万吨/年。

庆兴煤矿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该矿2012年生产原煤7.7万吨。2013年到事故发生前,生产原煤2.9万吨。全矿共有职工180人,分三班作业。

该矿采用斜井片盘开拓,三段提升,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主井、副井入风,风井回风。总入风量为2350m3/min,总回风量为2390 m3/min,地面风井安装两台4-72-1/№20B型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2011年经省能源局批复,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瓦斯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1.34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7.06m3/t,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Ⅱ类自燃,煤尘具有强爆炸性。

(二)违规违法生产情况。

事故发生前,矿井在+246m标高新三段暗绞布臵了2个掘进工作面,分别掘进60米和150米。

该矿隐瞒位于三段暗绞+285m~+74m标高的三处作业地点,其中三段十一路巷道式采煤,三段十二路回撤(回撤前为开两帮出煤)、十五路回撤。三段十一路巷道式采煤工作面开采MC3煤层,煤层平均厚度4.3米,煤层倾角29~37°,从三段十一路车场掘送上下顺槽,在下顺槽掘上山与上顺槽贯通,打眼放炮落煤。采用三台5.5kw局部通风机供风,其中一台给上顺槽供风,二台给下顺槽供风。

该矿采取临时封闭暗绞三段绞车道、提供虚假图纸资料、不上传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和不为隐瞒区域作业人员发放人员定位识别卡等欺骗手段,故意隐瞒违规违法开采区域,逃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

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29”瓦斯爆炸事故后,省政府于3月30日召开视频会议,要求全省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会后,庆兴煤业公司虽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公司所属矿井,但庆兴煤矿以防止工人流失为由决定不停产,4月1日后,庆兴煤业公司有关领导到该矿下井检查,对违规生产行为没有制止。

迫于上级有关部门频繁检查,该矿在全省煤矿停产整改期间曾停产3天,其余时间一直在违法违规组织生产。4月10日,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对该矿进行复产复工验收时,该矿同样采取打临时密闭方式,隐瞒了三段暗绞绞车道以下三处违规作业地点,以欺瞒手段,骗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过程

4月20日白班,矿井入井作业人员72人,其中新三段区域两个掘进工作面27人、注浆队8人;三段暗绞十一路巷道式采煤工作面12人、三段十二路回撤作业地点5人、三段十五路回撤作业地点3人,其它管理和辅助人员17人。作业人员在技术矿长黄喜春带领下,于8时入井。13时26分,在井下副二段绞车房检修绞车的机电矿长张玉祥听到一声闷响,几秒钟后,绞车房充满灰尘,张玉祥按电话上的呼叫器问发生什么情况,九路人员说发生爆炸了,张玉祥立即向地面调度室报告了事故。生产矿长李继文和安全矿长王文军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人员入井抢救,并向公司总经理刘志刚汇报,请求救护队救援,董事长葛强在到达井口后向和龙市政府报告了事故。

事故发生后,井下人员第一时间组织自救,先后在九路主副井交岔点、三段十一路车场、三段十二路、三段十五路救出9名受伤人员,运送到安全区域。14时42分,庆兴煤业公司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救援电话,15时10分到达矿井并入井救援。经井下侦察确认在九路变电所门口、九路三段暗绞绞车房、三段十一路车场、三段十一路回风道、三段十二路回撤作业地点共有18人遇难,并在三段十二路交岔点处救出3名受伤人员。

延边州、和龙市两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施救,截止21时10分救援结束,共救出受伤人员12人,遇难人员18人。

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政府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精心治疗受伤矿工,迅速落实相关政策,妥善做好遇难矿工家属的安抚赔偿工作,矿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蓄意隐瞒作业地点,在+214m标高三段十一路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1)拒不执行政府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庆兴煤矿拒不执行3月30日省政府视频会议关于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的指令和要求,不但不组织隐患排查整改,而且还在停产整改期间严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为达到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目的,该矿还于3月30日至4月1日,擅自将地面火药库内2034Kg炸药和4560枚雷管转移到井下,以逃避公安机关火工品收缴。

(2)隐瞒作业区域,逃避监管监察。为逃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该矿蓄意隐瞒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区域,采取临时封闭暗绞三段绞车道、提供虚假图纸资料、不上传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区域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和不为隐瞒区域作业人员发放人员定位识别卡等欺骗手段,隐瞒非法开采区域。

(3)矿井技术管理混乱,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庆兴煤矿依法办矿意识淡薄,不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布臵采掘作业地点;在事故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从而造成瓦斯大量积聚。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庆兴煤矿不按规定配齐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数量不足,以兼职代替专职;不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随意确定炮眼深度、角度、装药量和封孔长度;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违章放炮。

(5)庆兴煤业公司安全责任制形同虚设,对庆兴煤矿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庆兴煤业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设臵的安全检查处未配备人员,不能履行安全检查管理职能;不落实省政府停产整改部署和要求,默许和纵容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开采。

2.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对庆兴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

延边州安监局、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庆兴煤矿日常监管工作不认真。虽多次对庆兴煤矿进行检查,但没有发现庆兴煤业公司和庆兴煤矿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不足、不按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布臵采掘作业地点等问题;仅凭矿井管理人员介绍说该区域已经停止作业活动并打了密闭,没有到该区域实地核查,对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和龙市公安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工作不细致,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并作出处理。

(2)对停产整顿期间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29”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要求全省煤矿一律停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延边州安监局、和龙市政府、和龙市安监局、和龙市煤炭局在4月3日对庆兴煤矿检查过程中,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没有发现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问题。

(3)对停产整改期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力。和龙市政府落实省政府4月3日“停产期间坚决停供火工品”指示精神不力,部门之间没有沟通配合,未形成对煤矿火工品的监管合力,致使庆兴煤矿井下存有大量火工品,为庆兴煤矿在全省煤矿停产整改期间违法违规生产创造了条件。和龙市公安局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停产整改期间收缴封存火工品的要求不及时、不严格。

(4)对企业隐患排查监督指导不力、复产验收工作不认真。和龙市政府在落实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煤矿停产整改工作中,对企业隐患排查监督指导不力,在对庆兴煤矿验收过程中,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发现庆兴煤矿隐瞒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问题,给事故的发生留下重大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秦成军,放炮员。事故当班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违章放炮,造成瓦斯爆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黄喜春,技术副矿长,负责庆兴煤矿技术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随意布臵采掘作业地点,在+214m标高三段十一路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冯道林,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通风队长,负责矿井通风管理工作,负责当班井下瓦斯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矿井通风管理不到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侯审。

2.邓世林,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掘进队队长,负责矿井掘进队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侯审。

3.吴占久,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采煤队长,负责矿井采煤队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取保侯审。

4.张玉祥,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和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安装三段暗绞以下区域安全监控系统时,故意使监测监控数据不上传,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取保侯审。

5.李继文,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现场生产管理不到位,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取保侯审。

6.王文军,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矿井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制止,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批准逮捕。

7.张作堂,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主持研究并作出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批准逮捕。

8.孙增科,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所属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对庆兴煤矿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制止。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侯审。

9.雷云发,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分管所属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侯审。

10.刘志刚,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所属矿井全面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默许和纵容庆兴煤矿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取保侯审,5月27日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贾本祥,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批准逮捕。

2.金广杰,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批准逮捕。

3.胡发振,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局长,负责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董振忠,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卫处处长,负责公司火工品监督管理和购买工作。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在全省煤矿停产整改期间,不但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并且还擅自安排人员将庆兴煤矿地面火药库储存的2034Kg炸药和4560枚雷管运至井下存放,为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创造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葛强,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指令不力,对庆兴煤业公司安全检查处人员不足问题重视不够,未及时配齐安全检查人员;对庆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和龙市人大代表和延边州人大代表职务。

2.蔡甲亮,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副总工程师兼行业管理科长,协助局领导负责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对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在对庆兴煤矿日常监管和进行复产验收过程中,检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庆兴煤矿擅自生产、隐瞒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金虎,中共党员,和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在停产整顿期间未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李福君,中共党员,和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负责治安大队全面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在停产整顿期间未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阚权,中共党员,和龙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工作。在对辖区内煤矿火工品监管过程中,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在停产整顿期间,未按照上级要求立即封存庆兴煤矿火工品,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王禹,中共党员,和龙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监督指导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文件要求没能得到认真彻底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金烈,中共党员,和龙市政府市长,负责和龙市政府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龙市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对上级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落实存在不彻底,不到位,不认真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杨斌,中共党员,延边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三处处长,负责全州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执行监管计划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庆兴煤矿擅自生产、隐瞒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等违法行为,对庆兴煤矿监管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倪孝民,中共党员,延边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专员,协助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开展工作。在带队对和龙市辖区煤矿停产整改和排查隐患工作进行督查过程中,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庆兴煤矿擅自生产、隐瞒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采等违法行为,对庆兴煤矿停产整改情况督查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金铉洙,中共党员,延边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对上级文件和要求贯彻落实不彻底,对庆兴煤矿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建议和龙市委书记韩先吉向上级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延边州人民政府向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

1.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引发重大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00万元。

建议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庆兴煤矿有关证照,由和龙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庆兴煤矿实施关闭。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庆兴煤矿矿长张作堂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志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葛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

(一)切实提高企业依法办矿意识。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增强依法办矿和依法管矿意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保证安全投入,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高。

(二)认真贯彻落实“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真正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所有煤矿矿长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以“七条规定”为准绳,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穿煤矿生产的全过程。要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有效整治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有效,凡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数据不能按规定上传的,都必须坚决责令停产整顿;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齐瓦斯检查人员,加强瓦斯巡回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要采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对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的企业,要从重从严处罚。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煤矿企业要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肃查处“三违”行为,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隐患整治到位;要切实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程,严格规程措施的制订、审查、审批和落实,严禁无设计施工、无规程作业;要严格放炮管理,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合理确定炮眼深度、角度、装药量和封孔长度等,并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严禁违章放炮。

(四)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肃查处蓄意隐瞒作业地点问题。要认真吸取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事故教训,切实将“打非治违”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化、长期化,做到真正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坚决治理纠正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政府停产整改指令抗拒监管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提请关闭。要严肃查处煤矿蓄意隐瞒作业地点问题,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防煤矿弄虚作假、逃避检查。

(五)严格煤矿火工品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火工品审批及供应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实际情况核定火工品使用数量,及时查处煤矿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及时收缴封存煤矿火工品,严防煤矿借机利用火工品违法违规生产。

(六)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教育,真正提高监管执法质量,强化监管执法效能,严肃认真的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深入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针对当前全省煤矿普遍处于停产整改的状态,切实做好煤矿停产整改各项工作,严防煤矿停而不整甚至非法违法生产。要强化煤矿复产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复产验收标准,确保达到复产验收全覆盖,不留死角,同时要严格履行县、市两级政府初验、复验程序。对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确保达到停产整改效果。

第二篇: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火灾、爆炸、泄漏、毒害等重大恶性事故,严重伤害人类的生命和健康,破坏生产资料和公共财产。这些重大事故是人类不希望的,但同时也为人类提供的血的教训,是人类以生命为代价的及其宝贵的财富,必须十分珍惜。本章通过对一些过程工业系统发生的典型事故进行分析,深化对事故发生、发展规律的认识,从而更有效地预防事故和控制事故后果。

7.1 黄岛油库“8.12“特大火灾事故分析

7.1.1 事故概况

黄岛油库区始建于1973年,胜利油田开采出的原油经东(营)黄(岛)长管输线输送到黄岛油库后,由青岛港务局油码头装船运往各地。黄岛油库原油储存能力76万立方米,成品油储存能力约6万立方米,是我国三大海港输油专用码头之一。

1989年8月12日9时55分,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胜利输油公司黄岛油库老罐区,2.3万立方米原油储量的5号混凝土油罐爆炸起火,大火前后共燃烧104小时,烧掉原油4万多立方米,占地250亩的老罐区和生产区的设施全部烧毁,这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40万元。在灭火抢险中,10辆消防车被烧毁,19人牺牲,100多人受伤。其中公安消防人员牺牲14人,负伤85人。

8月12日9时55分,2.3万立方米原油储量的5号混凝土油罐突然爆炸起火。到下午2时35分,青岛地区西北风,风力增至4级以上,几百米高的火焰向东南方向倾斜。燃烧了4个多小时,5号罐里的原油随着轻油馏份的蒸发燃烧,形成速度大约每小时1.5米、温度为150~300~C的热波向油层下部传递。当热波传至油罐底部的水层时,罐底部的积水、原油中的乳化水以及灭火时泡沫中的水汽化,使原油猛烈沸溢,喷向空中,撤落四周地面。下午3时左右,喷溅的油火点燃了位于东南方向相距5号油罐37米处的另一座相同结构的4号油罐顶部的泄漏油气层,引起爆炸。炸飞的4号罐顶混凝土碎块将相邻30米处的1号、2号和3号金属油罐顶部震裂,造成油气外漏。约1分钟后,5号罐喷溅的油火又先后点燃了3号、2号和l号油罐的外漏油气,引起爆燃,整个老罐区陷入一片火海。失控的外溢原油象火山喷发出的岩浆,在地面上四处流淌.。大火分成三股,一部分油火翻过5号罐北侧1米高的矮墙,进入储油规模为30万立方米全套引进日本工艺装备的新罐区的1号、2号、6号浮顶式金属罐的四周。烈焰和浓烟烧黑3罐壁,其中2号罐壁隔热钢板很快被烧红。另一部分油火沿着地下管沟流淌,汇同输油管网外溢原油形成地下火网。还有一都分油火向北,从生产区的消防泵房一直烧到车库、化验室和锅炉房,向东从变电站一直引烧到装船泵房、计量站、加热炉。火海席卷着整个生产区,东路、北路的两路油火汇合成一路,烧过油库1号大门,沿着新港公路向位于低处的黄岛油港烧去。大火殃及青岛化工进出口黄岛分公司、航务二公司四处、黄岛商检局、管道局仓库和建港指挥部仓库等单位。18时左右,部分外溢原油沿着地面管沟、低洼路面流入胶州湾。大约600吨油水在胶州湾海面形成几条十几海里长,几百米宽的污染带,造成胶州湾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海洋污染。

事故发生后,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全力投入抢险灭火的战斗。枉大火迅速蔓延的关键时刻,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这起震惊全国的特大恶性事故给予了极大关注。江泽民总书记先后三次打电话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询问灾情。李鹏总理于13日11时乘飞机赶赴青岛,亲临火灾现场视察指导救灾。李鹏总理指出:“要千方百计把火情控制住,一定要防止大火蔓延,确保整个油港的安全。”

山东省和青岛市的负责同志及时赶赴火场进行了正确的指挥。青岛市全力投入灭火战斗,党政军民一万余人全力以赴抢险救灾,山东省各地市、胜利油田、齐鲁石化公司的公安消防部门,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及部分企业消防队,共出动消防干警1000多人,消防车147辆。黄岛区组织了几千人的抢救突击队,出动各种船只10艘。

在国务院的统一组织下,全国各地紧急调运了153吨泡沫灭火液及干粉。北海舰队也派出消防救生船和水上飞机、直升飞机参与灭火,抢运伤员。

经过5天5夜浴血奋战,13日11时火势得到控制,14日19时大火扑灭,16日18时油区内的残火、地沟暗火全部熄灭,黄岛灭火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在与火魔搏斗中,灭火人员团结战斗,勇往直前,经受住浓烟烈火的考验,涌现出许许多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他们用生命和鲜血保卫着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表现了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和满腔的爱祖国、爱人民的热情。7.1.2 事故原因及分析

黄岛油库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非金属油罐本身存在的缺陷,遭受对地雷击产生感应火花而引爆油气。

事故发生后,4号、5号两座半地下混凝土石壁油罐烧塌,1号、2号、3号拱顶金属油罐烧塌,给现场勘察,分析事故原因带来很大困难。在排除人为破坏、明火作业i静电引爆等因素和实测避雷针接地良好的基础上。根据当时的气象情况和有关人员的证词(当时,青岛地区为雷雨天气),经过深入调查和科学论证,事故原因的焦点集中在雷击的形式上。混凝土油罐遭受雷击引爆的形式主要有六种:一是球雷雷击;二是直击避雷针感应电压产生火花;三是雷电直接燃爆油气;四是空中雷放电引起感应电压产生火花;五是绕击雷直击;六是罐区周围对地雷击感应电压产生火花。经过对以上雷击形式的勘察取证、综合分析,5号油罐爆炸起火的原因,排除了前4种雷击形式;第5种雷击形成可能性极小,理由是:绕击雷绕击率在平地是0.4%,山地是1%,概率很小;绕击雷的特征是小雷绕击,避雷针越高绕击的可能性越大。当时青岛地区的雷电强度属中等强度,5号罐的避雷针高度为30米,属较低的,故绕击的可能性不大;经现场发掘和清查,罐体上未找到雷击痕迹。因此绕击雷也可以排除。

事故原因极大可能是由于该库区遭受对地雷击产生感应火花而引爆油气。根据是:

(1)8月12日9时55分左右,有6人从不同地点目击,5号油罐起火前,在该区域有对地雷击。

(2)中国科学院空间中心测得,当时该地区曾有过二三次落地雷,最大一次电流104安培。

(3)5号油罐的罐体结构及罐顶设施随着使用年限的延长,预制板裂缝和保护层脱落,使钢筋外露。罐顶部防感应雷屏蔽网连接处均用铁卡压固。油品取样孔采用九层铁丝网覆盖。5号罐体中钢筋及金属部件的电气连接不可靠的地方颇多,均有因感应电压而产生火花放电的可能性。

(4)根据电气原理,50~60米以外的天空或地面雷感应,可使电气设施100~200毫米的间隙放电。从5号油罐的金属间隙看,在周围几百米内有对地的雷击时,只要有几百伏的感应电压就可以产生火花放电。

(5)5号油罐自8月12日凌晨2时起到9时55分起火时,一直在进油,共输入1.5万立方米原油。与此同时,必然向罐顶周围排放同等体积的油气,使罐外顶部形成一层达到爆炸极限范围的油气层。此外,根据油气分层原理,罐内大部分空间的油气虽处于爆炸上限,但由于油气分布不均匀,通气孔及罐体裂缝处的油气浓度较低,仍处于爆炸极限范围。

除上述直接原因之外,要从更深层次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

(1)黄岛油库区储油规模过大,生产布局不合理。黄岛面积仅5·33平方公里,却有黄岛油库和青岛港务局油港两家油库区分布在不到1.5平方公里的坡地上。早在1975年就形成了34.1万立方米的储油规模。但1983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下达指标和投资,使黄岛储油规模达到出事前的76万立方米,从而形成油库区相连、罐群密集的布局。黄岛油库老罐区5座油罐建在半山坡上,输油生产区建在近邻的山脚下。这种设计只考虑利用自然高度差输油节省电力,而忽视了消防安全要求,影响对油罐的观察巡视。而且一旦发生爆炸火灾,首先殃及生产区,必遭灭顶之灾。这不仅给黄岛油库区的自身安全留下长期隐患,还对胶州湾的安全构成了永久性的威胁。

(2)混凝土油罐先天不足,固有缺陷不易整改。黄岛油库4号、5号混凝土油罐始建于1973年。当时我国缺乏钢材,是在战备思想指导下,边设计、边施工、边投产的产物j这种混凝土油罐内部钢筋错综复杂·透光孔、油气呼吸孔、消防管线等金属部件布满罐顶。在使用一定年限以后,混凝土保护层脱落,钢筋外露,在钢筋的捆绑处,间断处易受雷电感应,极易产生放电火花;如遇周围油气在爆炸极限内,则会引起爆炸。混凝土油罐体极不严密,随着使用年限的延长,罐顶预制拱板产生裂缝,形成纵横交错的油气外泄孔隙。混凝土油罐多为常压油罐,罐顶因受承压能力的限制,需设通气孔泄压,通气孑L直通大气,在罐顶周围经常散发油气,形成油气层,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因素。(3)混凝土油罐只重储油功能,大多数因陋就简,忽视消防安全和防雷避雷设计,安全系数低,极易遭雷击。1985年7月15日。黄岛油库4号混凝土油罐遭雷击起火后,为了吸取教训,分别在4号、5号混凝土油罐四周各架了4座30米高的避雷针,罐顶部装设了防感应雷屏蔽网,因油罐正处在使用状态,网格连接处无法进行焊接,均用铁卡压接。这次勘察发现,大多数压固点锈蚀严重。经测量一个大火烧过的压固点,电阻值高达1.56欧姆,远远大于0.03欧姆规定值。

(4)消防设计错误,设施落后,力量不足,管理工作跟不上。黄岛油库是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实施了以油罐上装设固定式消防设施为主,两辆泡沫消防车、一辆水罐车为辅的消防备战体系。5号混凝土油罐的消防系统,为一台每小时流量900吨、压力8公斤的泡沫泵和装在罐顶上的4排共计20个泡沫自动发生器。这次事故发生时,油库消防队冲到罐边,用了不到10分钟,刚刚爆燃的原油火势不大,淡蓝色的火焰在油面上跳跃,这是及时组织灭火施救的好时机。然而装设在罐顶上的消防设施因平时检查维护困难,不能定期做性能喷射试验,事到临头时不能使用。油库自身的泡沫消防车救急不救火,开上去的一辆泡沫消防车面对不太大的火势,也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库区油罐间的消防通道是路面狭窄、坎坷不平的山坡道,且为无环形道路,消防车没有掉头回旋余地,阻碍了集中优势使用消防车抢险灭火的可能性。油库原有35名消防队员,其中24人为农民临时合同工,由于缺乏必要的培训,技术素质差,在7月12日有12人自行离库返乡,致使油库消防人员严重缺编。

(5)油库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少漏洞。自1975年以来,该库已发生雷击、跑油、着火事故多起,幸亏发现及时,才未酿成严重后果。原石油部1988年3月5日发布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而黄岛油库上级主管单位胜利输油公司安全科没有将该规定下发给黄岛油库。这次事故发生前的几小时雷雨期间,油库一直在输油,外泄的油气加剧了雷击起火的危险性。油库1号、2号、3号金属油罐设计时,是5000立方米,而在施工阶段,仅凭胜利油田一位领导的个人意志,就在原设计罐址上改建成l万立方米的罐。这样,实际罐间距只有11.3米,远远小于安全防火规定间距33米。青岛市公安局十几年来曾4次下达火险隐盅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停用中间的2号罐。但直到这次事故发生时,始终没有停用2号罐。此外,对职工要求不严格,工人劳动纪律松弛,违纪现象时有发生。8月12日上午雷雨时,值班消防人员无人在岗位上巡查,而是在室内打扑克、看电视。事故发生时,自救能力差,配合协助公安消防灭火不得力。

7.1.3 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这场特大火灾事故,李鹏总理指示:“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要实事求是,举一反三,以这次事故作为改进油库区安全生产的可以借鉴的反面教材。”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各类油品企业及其上级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领导在指导思想上、工作安排上和资金使用上要把防雷、防爆、防火工作放在头等重要位置,要建立健全针对性强、防范措施可行、确实解决问题的规章制度。

(2)对油品储、运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决策时,应当对包括社会环境、安全消防在内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论证和评价,要坚决实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切不可只顾生产,不要安全。

(3)充实和完善《石油设计规范》和《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严格保证工程质量,把隐患消灭在投产之前。(4)逐步淘汰非金属油罐,今后不再建造此类油罐。对尚在使用的非金属油罐,研究和采取较可靠的防范措施。提高对感应雷电的屏蔽能力,减少油气泄漏。同时,组织力量对其进行技术鉴定,明确规定大修周期和报废年限,划分危险等级,分期分批停用报废。

(5)研究改进现有油库区防雷、防火、防地震、防污染系统;采用新技术、高技术,建立自动检测报警联防网络,提高油库自防自救能力。

(6)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重大爆炸火灾事故,增强应变能力,制订必要的消防、抢救、疏散、撤离的安全预案,提高事故应急能力。7.1.4 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

(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局长吕某给予记大过处分。

(2)管道局所属胜利输油公司经理楚某给予记大过处分。

(3)管道局所属胜利输油公司安全监察科科长孙某给予警告处分。

(4)管道局所属胜利输油公司副经理、兼黄岛油库主任张某,对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考虑他在灭火抢险中,能奋不顾身,负伤后仍坚持指挥,积极组织恢复生产工作,可免予处分,但应作出深刻检查。

7.2 深圳市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8.5”特大爆炸火灾

事故分析

7.2.1 事故概况

1993年8月5日13时26分,深圳市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爆炸事故,爆炸引起大火,1个小时后,着火区又发生第二次强烈爆炸,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和火灾。深圳市政府立即组织数千名消防、公安、武警、解放军指战员及医务人员参加了抢险救灾工作,由于决策正确、指挥果断,加上多方面的全力支持,8月6日凌晨5时,终于扑灭了历时16个小时的大火。据深圳市初步统计,在这次事故中共有15人死亡,截止8月12日仍有101人住院治疗,其中重伤员25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亿元。据查,出事单位是中国对外贸易开发集团公司下属的储运公司与深圳市危险品服务中心联营的安贸危险品储运联合公司。爆炸地点是清水河仓库区清六平仓,其中6个仓(2~7号仓)被彻底摧毁,现场留下两个深7米的大爆坑,其余的1号仓和8号仓遭到严重破坏。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及随行人员很快赶到事故现场,对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做了重要指示。随后由劳动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事故调查专家组,从8月8日开始展开了事故调查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7.2.2 事故发生发展过程及原因分析 7.2.2.1 事故模型描述

经过事故现场勘察、查取有关资料及认真讨论分析,确认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联合公司的深圳红岗路清六平仓“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是先起火后爆炸,进一步蔓延扩大成灾:1993年8月5日,大约13时10分,清六平仓4号仓内冒烟、起火,引燃仓内堆放的可燃物并于13时26分发生第一次爆炸,彻底摧毁了2、3、4号连体仓,强大的冲击波破坏了附近货仓,使多种化学危险品暴露于火焰之前。这些危险品处于持续被加热状态l小时左右,于14时27分,5、6、7号连体仓发生第二次爆炸。爆炸冲击波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爆炸后的带火飞散物(如黄磷、燃烧的三合板和其他可燃物)使火灾迅速蔓延扩大,引燃了距爆炸中心250米处木材堆场的3000立方米木质地板块、300米处6个四层楼干货仓、400~500米处3个山头上的树木。大火燃烧约16个小时。于8月6日凌晨5时许被基本扑灭。7.2.2.2 第一次爆炸点的确定

经深圳市勘察测量公司对事故现场的勘测,测得第一次爆炸形成的爆坑直径为23米、深7米,坑为锅底形,爆坑中心距南面l号仓北墙55米、距东侧中间铁轨29米。对照这个地域(DF212—86)工程“中转仓库小区总平面布置图”和“杂品中转仓库(4)的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及墙图”,确定第一次爆炸点在4号仓中部偏南处。7.2.2.3 起火与爆炸时间的确定

依据深圳市地震台的监测记录,第一次爆炸时间是13点26分11秒,里氏震级1.8。又据最先得到火灾报警的笋岗消防中队的记录,接警时间是13时22分。报警人危险品仓库保安队员王艳军自述他13点10分左右发现火情,先拨火警电话没拨通即就近找一名司机开车到笋岗中队报警,约10公里路程需开车10分钟。以上三次时间数据,符合事实逻辑。确定起火时间是13时10分左右,从起火到爆炸约为16分钟。

7.2.2.4 起火物质的确定 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提供的事故前4号仓内存放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位置,以及当事人(仓库保管员、保安员、叉车司机)提供的证词和装卸队提供的旁证,均言证4号仓内东北角处的“过硫酸钠”首先冒烟起火。调查组对“过硫酸钠”提出怀疑和异议。经追查铁路运输发票和安贸公司财务处收款票据,确证4号仓东北角存放的是过硫酸铵而不是过硫酸钠。根据过硫酸铵的特性,它先起火是可能的。7.2.2.5 第一次爆炸物数量的确定

4号仓内存放的可爆物品有:多孔硝酸铵49.6吨、硝酸铵15.75吨、过硫酸铵20吨、高锰酸钾10吨、硫化碱10吨。其中过硫酸铵、高锰酸钾等爆炸威力较弱,而多孔硝酸铵在高温或足够的起爆能量的作用下爆炸威力较强,常被用来制造工业炸药。4号仓内爆炸的主要物质是多孔硝酸铵,其它可爆物品也有可能参与了爆炸a

据炸坑直径23米、深7米,依下式算出爆炸的硝酸铵为29吨。

Q=4.1888(R2/K2)ρ

式中:Q——2号硝铵炸药(单位,克)的药量,若换算成TNT,则需除以1.05,若以硝酸铵计则需要再除以O.35ρ R2——炸坑半径(单位,厘米)

K2——系数,一般为7~10,本估算中取K2=8.5

ρ——炸药密度(单位,克/立方厘米)7.2.2.6 起火原因分析

市公安部门证实未发现人为破坏。当事人和建筑图纸提供的信息为:事故当天4号仓内无叉车作业;库区禁烟禁火

3严格;仓内通风尚好;仓内除防爆灯外无其它电气设施,防爆灯开关在8号仓旁办公室内集中控制。现场勘察发现4号仓电线为穿管导线,调查组认为4号仓内货物自燃、电火花引燃、明火引燃和叉车摩擦撞击引燃的可能性很小,而忌混物品混存接触反应放热引起危险物品燃烧的可能性很大,理由如下:

(1)经反复查证,列出了4号仓物品种类及数量图。大量氧化剂高锰酸钾、过硫酸铵、硝酸铵、硝酸钾等与强还原剂硫化碱、可燃物樟脑精等混存在4号仓内,此外,仓内还有数千箱火柴,为火灾爆炸提供了物质条件。

(2)仓中货物堆放密集,周转频繁。事故前,4号仓内已无空位,把无法入仓的一千多袋硝酸铵堆在该仓外东北角站台上。事故现场勘察发现了这堆残留物。

8月5日上午,从4号仓搬运出800袋共20吨过硫酸铵(余800袋仍堆在仓内东北角)经仓中间通道运出装入香港来的货柜汽车运走;8月5日中午12时,又加班装运硝酸钾,尚未装完就发生了事故,装运4号仓硝酸钾的汽车被爆炸冲击波推出10余米并烧毁。在以上装卸过程中,多人爬上货堆搬运清点,也曾发生坠袋、翻袋现象,难免洒漏过硫酸铵、硝酸钾。

(3)4号仓内多处存放袋装硫化碱,有的码在氧化剂旁边。

(4)文献专著记载,工业硫化碱是九水硫化钠,熔点50”C,易潮解,易吸收空气中二氧化碳变成深红褐色并放出易燃有臭蛋味的硫化氢气体。

北京理工大学八系84实验室实验结果证明,过硫酸铵遇硫化碱立即激烈反应,放热,产生硫化氢,同时生成深褐色粘稠液体;差热实验出现陡峭放热峰。以上分析说明:4号仓内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混存、接触,发生激烈氧化还原反应,形成热积累,导致起火燃烧。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7.2.2.7 火灾爆炸的蔓延和扩大

4号仓硝酸铵爆炸后,引燃了库区多种可燃物质,库区空气温度升高,使多种化学危险品处于被持续加热状态。6号仓内存放的约30吨有机易燃液体(乙酸乙烯9吨,闪点44℃,沸点77℃,爆炸下限3.3%;甲酸甲烯4吨,闪点18.9℃,沸点31.8℃,爆炸下限5.9%;甲苯4吨,闪点4.4℃,沸点110.7℃,爆炸下限1.27%;工业乙醇12吨,闪点12.7℃,沸点78℃,爆炸下限3.3%)被加热到沸点以上,快速挥发,冲破包装与空气、烟气形成爆炸混合物,并于14时27分34秒发生燃爆。燃爆释放出巨大能量,造成瞬间局部高温高热,出现闪光和火球,引发该仓内存放的硝酸铵第二次剧烈爆炸(实际是两次间隔时间极短的大爆炸)。5、6、7号连体仓被彻底摧毁,8号单体仓严重破坏。现场留下一个长36米、宽2l米、口为椭圆形、底为两个6米深的锅底形炸坑(估计有37吨和25吨硝酸铵爆炸)。爆炸核心高温气流急速上升,周围气体向这里补充,形成蘑菇状云团。第二次巨大爆炸产生的大量飞散物,如黄磷(在空气中会自燃)和其他引燃物飞落在约O.6平方公里范围内,成为火种,又引燃了多处火灾,其中火势较大的有七处:(1)6座四层楼的干货仓库;(2)8栋二层楼的食品和牲畜仓库;

(3)清六平仓东侧隔铁路毗邻的露天堆货场;

(4)肉联厂东侧的木材场上3000立方米柚木地板块垛;(5)~(7)距清六平仓中心火场400~500米处的3个山头的树木。大火的蔓延,使爆炸的清水河仓库区形成一片火海。当时是偏南风,处于下风向的东北部区域受害较重,受灾面积也较大;地处上风向的液化石油气站虽然距爆炸中心仅200米,但由于风向有利,在消防干警、武警官兵及时奋力保护下幸免受灾,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火灾区大火持续近16个小时,于8月6日凌晨5时许被基本扑灭。7.2.3 事故性质和责任

7.2.3.1 干杂仓库被违章改作化学危险品仓库使用 清水河仓库区总平面布置方案图是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深圳分院设计的,建设单位是深圳仓库开发企业公司。1987年5月29日,市城市规划局方案审查项目名称为干杂货平仓;设计单位按干杂品库设计;1987年8月26日、9月13日基建工程项目施工报建表的工程名称也是杂品干货仓;1990年4月30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按照干杂货平仓的使用性质对清6干杂货平仓进行消防验收,发给消防验收合格证。干杂货平仓验收合格后,移交中贸发(集团)储运公司使用、管理。该仓库启用后,未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原2至3号仓、4至5号仓之间搭建,形成两个联体仓。中贸发储运公司在成立安贸公司之前,就在清六平仓存放过烟花爆竹。

1990年6月18日,深圳中贸发(集团)储运公司与深圳市爆炸危险物品服务公司联合给深圳市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成立合营公司‘深圳市危险物品储运公司’的请示”,附有公司章程、合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称,清六平仓的地理位置适合作危险品储存仓库,并将干杂货平仓说成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了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爆、报警、调温、防潮、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的危险物品仓库。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办文程序,先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市公安局、运输局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1990年9月6日下发《关于成立深圳市安贸危险物品储运公司的批复》,批复中指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及装卸搬运(须经市运输局和公安局审批、备案)。经调查,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只向公安局申报,未向运输局申报。1990年10月15日发了营业执照。

深圳市公安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如:(1)平仓作为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库,则库间距离和对外部安全距离,以及与库区外主要道路的距离等均不符合有关规定。

(2)平仓作为易燃易爆化学品(甲类)库,则每座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墙间的占地面积均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就审批、发证。1990年10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发了《广东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1990年11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发了《广东省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1990年11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发了《深圳市爆炸品、危险品接卸中转许可证》。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接到关于申请接卸储存危险物品的报告后,虽然指出清六道南端平仓不宜作爆炸物品仓库、甲类危险物品储存仓库使用,但又同意暂时在清水河清六道南端平仓接卸到达深圳北站办理的危险货物。

上述有关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7.2.3.2 火险隐患没有整改

1991年2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对安贸危险物品储运公司的仓库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重大火险隐患,给该公司发出深圳市公安局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有两条:

第l条,该仓库报消防审核时是按干杂中转仓库报的,现将干货仓改为爆炸性危险品仓库,在改变仓库的使用性质时,未报经市消防部门审核。

第2条,该公司储存爆炸性危险物品仓库,距离铁路支线的安全间距不足,对铁路外贸物资运输的安全构成威胁。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储存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应立即停止使用,储存的爆炸性危险物品应在2月20日前搬出,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安贸危险物品储运公司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没有整改。深圳市公安局也未进行有效监督,致使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得到解决,造成了严重后果。

上述有关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7.2.3.3平仓混装严重

按深公爆证字l号批准文件和深公毒证字89105号批准文件明确规定:8号平仓存放爆炸品(烟花爆竹);4号平仓存放易燃品;7号平仓存放氧化剂;6号平仓存放毒害品;3号平仓存放腐蚀品;2号平仓存放压缩液化气体。在实际使用中,严重混装,把不相容的物品同库存放、相邻存放,严重违反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如3号平仓内的氨基磺酸、硫化碱、甲苯等与强氧化剂均不相容,不能同库存放,但实际上不但同库存放,且与多孔硝酸铵相邻存放。4号平仓内高锰酸钾、过硫酸铵、硝酸钾、硝酸铵、多孔硝酸铵等均为氧化剂、强氧化剂,而硫化碱为强还原剂,又有火柴可燃物,均一起存放在一个库内,且相互邻接。5号平仓内有保险粉和强氧化剂硝酸钾、硝酸铵、高锰酸钾和氧化剂硫酸钡等同库存放。6号平仓存放有甲苯、硫化碱、保险粉、硫磺等与氧化剂硝酸铵、硝酸钡等。7号平仓也存放有硝酸铵、高锰酸钾,同时存放有保险粉、元明粉以及布匹、纸板等。同时还存在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同库存放的现象。如金属粉、丙烯酸甲酯、保险粉等遇水或吸潮后易发热,引起燃烧,甚至爆炸。

由于将干杂货仓库违章改作危险品仓库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混装严重,管理混乱,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因此,导致事故发生是必然的。7.2.4 结论

干杂仓库被违章改作化危险品仓库及仓内化学危险品存放严重违章是造成“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4号仓内混存氧化剂与还原剂,发生接触,发热燃烧,是“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7.3 南京炼油厂“10.21”爆炸事故分析

7.3.1事故经过

1993年10月21日下牛3点钟,金陵石化公司炼油厂油品分厂半成品车间无铅汽油罐区操作工黄咏华在开启310号10000ms汽油罐出口阀作循环调合时,误开了311号100000m。汽油罐出口阀,造成了311号罐内汽油打入已经满罐但入口阀处于开启状态的310号罐,下午近6:00,31O号罐浮顶被顶破,汽油大量外冒、气化、扩散、流淌后,油蒸气遇罐区公路上行驶的手扶拖拉机排气管火星爆炸燃烧,万吨油罐冒起了冲天大火,罐顶、罐区、阀门、沟管、山林同时多火点烧成一片,燃烧面积达23437.5m。市消防支队“11 9”调度室闻警后,集中调动全市99辆消防车前往火场,江苏省和上海、安徽等兄弟省市又相继调出88辆车增援,三省、市共12个城市的187辆消防车,军警民6000余人联合作战,同心协力搏火龙。到场消防力量实施统一指挥,先冷却控制,15个小时发起总攻,经过17小时的扑救,大火于次日上午11时15分被扑灭,加上扑救地面复燃火势和持续冷却。22个小时后结束战斗。现场2人死亡(其中1名是农民工),直接经济损失38.96万元。7.3.2 事故原因的分析

火灾扑灭后,消防监督部门经过调查勘察,基本得出了一个结论性的意见。然而,对于这样一起大火。有很多问题需要出示明确的科学依据,如310和311号油罐内的油品发生了怎么样的移位变化?爆炸燃烧共损耗多少汽油?油料的燃烧量怎样分布?引爆原因究竟是手扶拖拉机排气管还是人体静电等等。这些问题,都由南京市安委会组织的专家组通过勘查论证,科学的计算分析找到准确的答案。. 7.3.2.1爆炸耗油量和TNT当量 310号油罐冒顶溢油后,油蒸气扩散与空气混合遇火源引起爆炸,在爆炸空间范围与燃烧部位都明显留F痕迹。经测量,可燃混合气体的爆炸发生面积为23437.5m2;尽管现场地势不平,烧痕高度不一,但根据树上枝叶烧焦和山坡、建筑物等的烧痕高度,可估算爆炸混合气体扩散的平均高度

3为5m;爆炸的空间体积为117187.5m。

(1)汽油蒸汽浓度的确定

由于汽油爆炸浓度下限为1.3%,因此现场浓度一定大于1.3%。

经现场测定,空间爆炸时汽油蒸气平均浓度取值2.2%,因为一位操作工发现情况从操作室出来,没走几步就忍受不住油气异味而晕倒在地,据查能致人昏迷的油气浓度为2.2%,当然各扩散点扩散浓度不尽相同。

(2)爆炸损耗汽油量的计算 G=S·H·C·M/22.4×10 式中 G一燃爆损耗汽油量,t

S一燃爆面积,m。,取S=23437.5m; H—燃爆平均高度,m,取H=5m; C一平均油蒸气浓度,%,取C=2.2%。M一油气平均分子量;取M=96。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空间爆炸损耗汽油为11.15t。

(3)空间爆炸当量的计算

汽油爆炸能量为10300kcal/kg,换算成TNT当量相当于96.737t。可见,此次爆炸的总能量是非常大的,但它不

2-3是“点源”或有效的封闭空间,而是20000m的完全敞开空间,因此没有形成超压和冲击波,对波及到的建筑物仅有轻微的损坏。

7.3.2.2溢流油料分布量

罐区的空间爆炸和大面积燃烧,310号油罐在罐区爆炸后的罐顶溢油状态下的燃烧,以及311号油罐火灾后油位下降的事实说明:罐区310号和311号油罐在爆炸前罐内油位都发生了非正常变化。310号油罐在爆炸前处于自循环状态,油位既不应该增加,也不应该减少;311号油罐在爆炸前处于静止状态,液位不应变化,也不应和任何罐有油量关系。但火灾后测定,310号罐油量已增加至满罐燃烧并外溢,311号罐油平面降低了1.822m。因此310、311号两罐油量的平衡、变化的过程及变化的原因是揭开事故之谜的关键。经查,310号罐循环泵的输送能力为35lm3/h,31l号罐油的减少量,恰是泵在启动后到爆炸这段时间内打入310号罐的量。310号罐在泵运转前的液面为l 4·26m,爆炸后浮顶外露,油量已经增加.说明310号罐入口阀事故前已经处于开启状态,进入310号罐的油量应该是311号罐的减少量。总的物料平衡与分布为:(1)总烧损量

31l号油罐原有油位13.972m,爆炸后检查为12·15m,减少1.822m,合计减量为855.588t,这部分油全部进入了310号罐。在31 O号罐火被扑灭后,为抢修罐底阀门,曾同时向罐内垫水和向304号罐压油78.984t,火灾后滞留在310号罐内的净增油量为594.207t,由此可得事故中燃烧、跑损的总量为182.394t。(2)310罐燃烧量 310号罐爆炸后燃烧时浮顶凸突,罐顶环形密封处液面完全暴露在空气中,在17.78m。的环形面积形成熊熊大火。按下列公式计算:

G1=W·S1·h 式中 G1—罐顶燃油量,t;,w—为汽油燃烧重量速度,取80.85kg/m·h; S1一罐顶环隙面积,m。;取17.78m; h一燃烧时间,h=17 h。

计算得G1=24.439t。

在当时风速3m/s,高度为16m的环状面积内外环供氧充足,燃烧速度会加快,加上罐顶溢冒流淌火帘,烧掉的油比理论计算要多,考虑增加一倍,大约烧掉油量为48.874t。罐底阀门泄漏量每小时按1474kg考虑,烧掉油量为25.064t,则油罐燃烧损失总量为73.938t。

(3)罐区地面渗透与防洪明沟燃烧量

3l0罐在冒罐的状态下,汽油部分雾化扩散,部分流淌到地面,被地面吸附、渗透,顺地势流向防洪沟,流经距离约为480m,面积为1160m。,爆炸之后,罐区一片大火,明沟持续燃烧,大约在半小时之后,明沟火才熄灭;罐区内地面呈蜡烛状燃烧,由于地面本身的阻火作用,地面火很快熄灭。

地面吸附及明沟燃烧损失油量为:

G=损失汽油总量一(罐顶及罐底阀门燃油量+空间爆燃油量)

=182.394一(48.874+25.064十11.15)

22=97.306(t)

排水明沟烧损油量为:

80.85×1160×O.5 =46893kg(46.893t)。

地吸附及燃烧油量为: 97.306-46.893=50.412t。

所以,310号油罐火灾中汽油总损失量为182.394t。7.3.2.3确定爆炸着火源

310号罐汽油冒顶扩散后,是什么能量(着火源)引燃了可燃混合气体,也是专家组要论证确定的难题之一。当时,对着火源有两种存在的可能,一种是吕国生驾驶通过罐区公路的手扶拖拉机排气管冒出的火花,还有一种认为是静电所致。专家组通过认真分析论证,同意了消防部门确定的“手扶拖拉机排气管引爆”的结论。

(1)静电引爆的可能性

当汽油溢冒扩散后,静电产生的条件分析:

a.人体静电产生静电火花的可能。因为操作工滕道月发现油罐冒顶后跑去关阀门,行走约300m,有可能产生静电并达到放电的程度;风速对拖拉机手的磨擦也可能产生静电,人处于绝缘状态,产生的静电不易从四个轮胎导走。b.其它因素产生静电的可能。如汽油漫罐时喷油气雾带电,地面汽油蒸发带电等。但经专家组论证,静电引爆给予排除。这是因为:当时的空气湿度为70---75%,在这种气象条件下产生静电的可能性极小;汽油大量从罐顶漫溢飘散,油罐中心区浓度非常之大,滕道月跑动关闭阀门之处浓度会超过爆炸上限;爆炸发生后,同伴找到滕道月时,他严重烧伤,身上衣服烧光,头发烧焦,但还在慢慢行动,嘴中不停地讲话,后虽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但显然他没有处于爆炸中心。

(2)手扶拖拉机排气管火星引爆的认定

a.经鉴定,吕国生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虽有阻火器,但排气管堵塞积炭,已失去阻火作用,在起动初速时就有火星冒出。

b.用同样型号的拖拉机进行试验,空载拖拉机(爆炸区内拖拉机为重载)阻火器除去积炭(爆炸区内拖拉机积炭严重)条件下,驱动8min,阻火器部位明显出现火星。c.吕国生驾驶拖拉机经过的道路,恰好是汽油蒸气扩散挥发的边缘偏内一点,蒸气浓度处在最佳状态。

d.经对拖拉机手吕国生与操作工滕道月的尸体解剖,滕道月烧伤面积80%,其中Ⅱ烧伤45%,Ⅲ烧伤30%;吕国生烧伤面积达95%,其中互烧伤55%,Ⅲ烧伤45%。且吕国生烧伤部位明显不同,左侧面部及脖颈部烧伤严重,前胸有几处开创性伤口,而背部伤势明显较轻,这是由于位于前方的拖拉机排气管火星引爆可燃气体的初始状态及传播方向造成的结果。

7.3.3 事故原因的认定

经上述分析,可以认定事故原因是:当日15时左右,白班操作人员进行310罐加剂后用泵循环操作时,本应打开循环线上该罐的出口阀,但却错误地将循环线上311罐出口阀打开,造成311罐抽出的油进入310罐之后,在计算机连续报警的情况下,始终没有引起操作人员的重视;交接班不严不细,没有发现在事故状态下运行,接班后事故状态延续,导致310罐冒罐外溢,汽油蒸汽在罐区及罐区范围之外大面积扩散。18时15分左右,驶入爆燃区域的手扶拖拉机的尾气排气火花点燃了大面积扩散的汽油蒸汽与空气混合物,终于酿成这次重大火灾事故。事故的具体过程是:

(1)311罐收满油后,理应关闭罐根阀封罐,但这个岗位不关闭油罐的罐根阀进行封罐已成惯例,致使在循环线上开错阀的误操作,将311罐中的油泵入310罐,造成满罐外溢。(2)操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违反操作纪律,对310罐的高液位报警无动于衷,既不报告也不认真查找原因,待闻到汽油味才去检查已为时过晚。

(3)操作工交接班不到现场进行交接,也不认真核对运行流程,只是进行了口头交接,致使流程错误未能及时发现。

(4)巡回检查挂牌制等岗位责任制流于形式,形同虚设(牌已锈蚀,长时间不挂牌)o也没有人对巡检制度的执行进行检查和督促。

(5)罐区阀组各阀门上没有标记,几个罐的阀组并列在一条线上,容易在操作中造成失误。

(6)该油罐区属一级防火防爆区,拖拉机等机动车辆理应禁入,但厂里对外单位机动车颁发通行证管理不严,手扶拖拉机手竟持过期的通行证将拖拉机从油罐区旁的马路上驶过,尾气的火花直接导致了“10.21”火灾事故的发生。(7)油罐的消防泡沫线未按正规设计,自1988年投用后没有认真检查完好的状况。油罐的半固定泡沫灭火线底阀没有安装上(4个阀埋在土下,一个也没安上),长期没有发现,在救火中泡沫是短路跑掉,没有起到消防线应起的作用,延误了灭火的时机。

(8)防火堤内的排水明沟出罐区没有按规定加装闸板或阀门,造成满罐溢出的汽油流出堤外。(9)该油罐区缺乏符合消防规范的总体设计,建成的汽油罐区一直没有形成环形消防通

道,造成火灾时普通消防车不能接近火源进行有效的扑救,延长了大火扑灭的时间。事故原因的分析 7.3.4 事故教训

7.3.4.1 预防事故必须加强法制

本次事故,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长期不重视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是这个厂对火险隐患整改不力所致。据消防部门调查,310号油罐所在的罐区建于1965年,1982年改建为汽油罐,工程实施过程中既没有按消防规范对消防安全设施、道路等进行改造,也未按规定要求办理防火审批手续,整个罐区没有消防通道,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堤。此外,消防设施不足,已有的也多数损坏,不能发挥作用。特别严重的是库区对机动车辆管理不严,未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可以随意进出。这次大火的火种就是未装阻火器的拖拉机带入的。

对于这些问题,南京市消防部门曾多次发出重大火险隐患通知书,要求其尽快整改。93年8月3日和9月17日也曾先后两次发出通报,并责成其将整改情况在9月30日前报市防火委员会,但该厂仍未重视。

由于这个厂长期忽视防火安全,近几年不断发生火险火情。就在去年6月30日,这个厂的铂重整车间就因违章作业,致使氢气罐燃烧爆炸,当场炸死3人。但这个厂仍未吸取教训,致使轰动全国的“10·21”大火发生。7.3.4.2 预防事故必须加强人的管理和教育

这次火灾经历了一连串的环节,只要有一个环节不通,也不会酿成如此大的事故。然而,中石化总公司对石化工业的事故原因进行的统计结果表明,由于技术上没有解决的问题或由于意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事故的,几乎没有碰到,而事故却经常出在管理上和纪律上。据了解,其他行业也存在类似的现象。这样,消除和减少生产事故,所表现的是必然从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入手,运用科学的方法,超前管理,系统防范,做好生产的本质安全基础工作。所强调的做法通常是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加强领导,经常进行安全规章制度教育,落实安全经费,建设现场防护设施,强化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这些都曾是企业安全管理行之有效的办法和经验。然而,从根本上讲,这些成功都是外力作用的结果,没有正常发挥生产者即管理和纪律的施承者的潜能,没有创造出具有再生能力的“抗病”机体群。

消除和减少生产事故,必须从生产的支承主体——人着手,加强对人的教育和管理,变行政管理为契约整合和自然追求,以达到安全再生的目的,也是减少生产事故的根本途径。

7.4 北京东方化工厂“97·6·27”特别重大事故分析

7.4.1 事故概况

1997年6月27日晚,北京东方化工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死亡9人,伤39人,20余个1000~10000立方米的装有多种化工物料的球罐被毁,直接经济损失1.17亿元。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先后组织了三个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历时3年半,终于在2000年12月15日,国家经贸委对北京东方化工厂“9r7’6·27''’特别重大事故作出批复,认定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这次事故,且正值香港回归的前夕,发生在首都北京,损失巨大,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7.4.2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表现出的现象与信息表明,此次事故经历了四个阶段:

(1)(1)6月27日晚21时左右,罐区出现了可燃气体泄漏;(2)(2)21时27分左右,发生第一次爆炸燃烧(油泵房爆炸);(3)(3)21时42分左右乙烯B罐发生大爆炸;(4)(4)整个罐区发生大火。

由此可见事故的演变过程存在着合乎逻辑的因果关系,即:泄漏的可燃气体是印发第一次爆炸的因,而第二次爆炸既是泄漏的可燃气体的果,又是引发乙烯B罐爆炸的因。调查证明,出现第一次爆炸前,整个罐区的空气中已经弥漫着大量可燃气体,其直接证据有:

(1)21时5分,在罐区不同区域的职工都闻到可燃气体的怪味;

(2)21时10分左右,在控制室中的操作人员观察到仪表盘上有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显示。

为了判定可燃气体的来源,对当时罐区情况进行了分析:(1)在18个常压立式罐内,装有包括石脑油、轻柴油、加氢汽油、调质油、裂解汽油、碳

九、燃料油、乙二醇在内的8种可燃物料;(2)在13个高压球罐内装有包括乙烯、丁二烯、抽余碳

四、碳

五、丙烷、混合 碳四在内的6种可燃物料;‘

(3)约在20时30分左右,当班工人正将铁路上的45节车皮轻柴油卸入常压罐区。

上述可燃物料中任何一种大量泄漏,都有可能成为可燃气体。遇到火源,都会引起燃烧爆炸。因此,判断首先泄漏的是何种可燃物料,必须经过严谨的科学分析与鉴定,而不能仅仅根据表面现象,加以直观的、非理性的分析就做出结论。

在此次事故中,判断首先泄漏的是何种可燃物料最直接的物证,应是在爆炸时死于现场人员的尸检结果。因为死于现场人员的肺里与气管中必然会保留有死亡前吸人的环境气体。这些环境气体中所含有的可燃气体组分,则应是此次事故中首先泄漏的可燃气体。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测中心对9位死者进行了尸检,结果得出:在死于现场4人(其中3人死于油泵房附近,1人死予石脑油罐附近)的肺部与气管中存在有石脑油、轻柴油和加氢汽油组分,而无乙烯组分;死于医院5人的肺部与气管中既无石脑油、轻柴油和加氢汽油组分,也无乙烯组分。这是因为他们离开现场后还进行了呼吸,已将吸人的可燃气体排出体外。

这一检测结果明确地证实:乙烯B罐大爆炸前,弥漫于罐区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是石脑油、轻柴油与加氢汽油油气,而不是乙烯。

按照事物发展的因果关系,在确定了引起此次事故的可燃气体是石脑油油气等之后,必然地要找出导致石脑油等可燃物料是从哪里及如何泄漏的相关证据:(1)6月27日20时工人交接班.接班工人的任务是将火车上45节车皮内的轻柴油卸入轻柴油罐区的B罐中。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应将通向轻柴油罐区的总阀门打开,而将通向石脑油罐氏的总阀门关闭(因二者共用一条管线)。(2)然而现场堪测结果证实.上述两个总阀的实际状态是:通向轻柴油罐区的总闷处于关闭状态,无法向轻柴油罐卸入轻柴油;而通向石脑油罐区的总阀处于开启状态。因此从火车上卸下的大量轻柴油被错误地卸人到石脑油罐区的A罐中(石脑油罐区共有A、B、C、D4个罐,其中A罐的分阀处、于开启状态)。

(3)在6月27日20时之前的数据记 录纸上记录的数据是:石脑油A罐的液面高度为13.725米(满装为13.775米)。这说明,在接班前,A罐中已装满了石脑油。

上述证据清楚地表明:6月27日20时工人接班后,由于通向轻柴油罐区的总阀和通向石脑油罐区的总阀分别处于错关与错开状态,因此,使本应卸入轻柴油罐中的轻柴油被错误地卸到已装满石脑油的A罐中,从而导致大量的石脑油“冒顶”溢出。“冒顶”溢出的大量石脑油(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混有轻柴油)挥发成可燃气体,在微风的吹动下,很快整个罐区弥漫着高浓度的可燃石脑油等油气。

由此可以得出:从6月27日20时接班开始卸轻柴油,到21时左右人们闻到可燃气体怪眯和可燃气体报警,再到21时27分左右油泵房爆炸燃烧,最后导致乙烯B罐被烧烤,于2l时42分左右发生突沸爆破等一系列事件相继出现,从而构成了具有逻辑因果关系的事故键。

2000年12月15日,国家经贸委对北京东方化工厂“97·6·27''’特别重大事故作出批复。批复指出:

经过调查取证、计算机模拟和鉴定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从铁路罐车经油泵往储罐卸轻柴油时,由于操作工开错阀门,使轻柴油进入了满载的石脑油A罐,导致石脑油从罐顶气窗大量溢出(约637立方米),溢出的石脑油及其油气在扩散过程中遇到明火,产生第一次爆炸和燃烧,继而引起罐区内乙烯罐等其他罐的爆炸和燃烧。主要依据是:(1)阀门状态。事故调查发现,卸轻柴油前石脑油A罐是满罐,卸油管通往石脑油A罐的两道阀门均开着,通往轻柴油罐的总阀门却关着。卸轻柴油时,轻柴油不能进人轻柴油罐,而只能从石脑油A罐底部管口进入石脑油A罐,并导致石脑油从罐顶外溢。

(2)石脑油A罐基础及附近地面被烧变色。石脑油A罐罐体无破裂现象,而防火堤内数干平方米石灰石地面,有2/3被积油烧至变色,其中约一半变成白色石灰;石脑油A罐的水泥基础被烧裂并漏出钢筋,上述情况只有在地面上存有大量积油并燃烧才能出现。而其他油罐着火后,防火堤内的地面和罐基础完好。

(3)经对事故遇难者所在位置的分析和微量化学分析,确定事故是因石脑油泄漏引起的。由于死于事故现场的4人都在石脑油A罐周围(其中2人经证实是经乙烯罐区到石脑油罐区遇难的),并对死者肺部取样进行微量化学分析,证实含有石脑油成份而没有乙烯,说明该4人死前吸人了泄漏的石脑油气体。

此外,从事故现场建(构)筑物破坏情况、现场所有人员的位置及伤亡情况,以及中心计算机记录的压力变化、地下排水沟系统爆燃痕迹、现场人证材料分析,并经国家爆炸实验室计算机模拟等,均证明石脑油大量溢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有关专家经对乙烯管道残骸分析,没有发现陈旧裂纹,不能得出乙烯管道泄漏是事故直接原因的结论。

事故的直接原因暴露出北京东方化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不落实。此外,也反映出罐区自动控制水平低,罐区与锅炉房之间距离较近且无隔离墙等问题。

综上所述,北京东方化工厂“97·6·27”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国家经贸委的批复指出:实事求是、科学地分析事故原因,是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的重要前提。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首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首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7.4.3 事故教训

7.4.3.1 应建立并完善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法规与程序 事故,尤其像“6·27"一类的特大事故是人们所不希望发生的,然而却又是现今还无法完垒避免的,一旦当我们面对这种残酷的现实时。我们所能选择的唯一正确作法是,按照相应的法规与程序,进行科学的调查和理性的分析,查明事故的真正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对策,使我们所付出的沉重代价能变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巨大财富。然而,无数客观事实告诉我们,要真正做到这二点,有时是很困难的。这是因为事故调查不仅是一项技术性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是二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对事故,尤其是对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有关单位、部门的利益,甚至会危及这些单位与部门领导人的个人前途。因此,事故调查工作有时会遇到阻力,受到干扰,难以及时地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结论。有鉴于此,目前世界各国都制定、颁发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成立超脱的事故调查专门机构。如1986年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事故,并不是由美国航空航天局组织调查,而是由美国总统任命的特别专家组进行调查。我国政府对事故调查工作十分重视,1989年国务院颁发了34号令,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对特大事故调查的组织领导等作了明确规定,对重大事故调查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近10年的实践表明,34号令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也与目前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完全相适应。因此,应总结这些年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并参照国外的先进作法,对34号令加以修改完善,尽快制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重大事故调查法规,将我国的事故调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使事故调查能得出科学、客观、公正的结论,达到防止和减少重大事故出现的目的。7.4.3.2 建立科学而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是预防事故的榱本保证

历史的经验告诫我们,对于像东方化工厂这样_类高危险性企业,必须建立起科学而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有效地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科学而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一般应包括:安全法规、安全标准、安全设施和安全文化等。虽然“6·27''’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失误,但根本原因却是企业在安全管理体制上存在严重疏漏。首先是安全教育不够,从业人员的安全意淡薄,敬业精神与责任心不强,导致出现不应有的操作失误。

其次是安全设施存在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设备的设计上没有防止误操作的技术设施,是出现误操作的潜在因素;二是在出现操作失误的时候,缺乏及时发现与信息反馈的技术设施。

第三是在安全管理体制中的监控、检查机制不力,对企业内各个关键环节不能实施有效的安全监控与检查。从6月27日20时开始卸轻柴油到21时42分发生大爆炸,历时1小时40分钟。在此期间,只要能切断事故链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有效地制止事故的发生和发展。遗憾的是,由于该企业在安全管理体制和制度上的不健全,酿成悲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企业都应从中吸取教训,改善和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7.5 陕西兴化集团公司“1.6”特大爆炸事故分析

7.5.1 事故发生经过

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以重油为原料制合成氨、硝铵的中型化肥厂。I期工程生产硝铵11万吨/年,于1970年建成投产;II期工程生产硝铵11万吨/年,于1982年底建成投产。该厂硝铵的原料是气氨和稀硝酸,其工艺流程:常压中和,一段蒸发、造粒。I、II期生产工艺相同。1998年1月6日,II期硝铵三班,自16:50接班至2l:00,整个工艺平稳,生产正常。21:00以后,I、II期硝铵中和岗位均发生气氨压力和流量波动,II期波动较大。班长商青于2l:30左右用电话通知在家的车间代生产主任周德虎:岗位气氨波动,原因查不清。大约在同一时间也报告了厂值班调度张维钧。张维钧接岗位电话后,即将II期硝铵气氨波动情况电话通知正在厂中心控制室进行正常工艺巡检的值班调度长杨建党。此时,也在厂中心控制室的见习调度石磊,听说II期硝铵不正常后,先期到了生产现场。班长商青让石磊(该同志刚从中心化验室调任调度不久)去厂中心化验室催化验员做中和液化验。约2l:40,厂中心化验室分析工徐宁根据石磊的要求,追加中和液取样一次。根据徐宁的证言,她接班后,按规定在19:00时已对中和浓度做过一次化验,一切正常。这一次化验约在22:20报出化验结果:样品呈碱性,含游离氨12.85g/L,中和浓度63%。约在22:00之前已到达生产现场的调度长杨建党在听完岗位汇报(造粒已停车,中和气氨波动)之后安排班长商青排集油罐油,排气氨管线上的导淋,让已在现场的仪表工排仪表导淋。仪表工告诉已检查过无问题。杨让商青停中和再检查工艺,同时将气氨带液、中和停车电话通知生产调度张维钧,让张通知合成和硝酸检查工艺,约22:30回到总调度室。在接到杨的电话之后,又先后问合成班长杨新华和硝酸班长李友明,工艺是否异常,得到的回答都是正常。在接到杨建党停中和电话之前,约22:00左右,张维钧曾先后接到II期硝铵造粒岗位工造粒已停车的电话和II硝铵包装库管员请示出现不合格品往哪里放的电话,张即通知煤锅炉岗位注意调节蒸汽压力,并答复库管员:不合格品另放。大约在2l:50左右,硝铵车间代生产主任周德虎第二次接班长商青电话,通知他,问题仍未解决,周即骑自行车到生产现场。约在22:00左右,周进II期硝铵车间一楼发现溶液槽曾冒过槽,溶液槽外壁留有硝铵痕迹,仍残留在地面上的溶液呈土黄色,空间弥漫大量蒸汽,并闻到油味。周上到二楼听了班长商青和仪表工介绍之后,看到中和已处在似停非停状态,让班长商青和工人杨辉去打开集油罐手孔检查。经检查集油罐内没有东西,打开集油罐入口阀(即氨蒸发器排污阀)也无东西流出。在得知调度长已安排中和也停车后,就安排一楼的岗位工用水管和水壶冲洗溶液槽冒出的溶液,约22:30离开车间,去厂调度室,认为生产已停,得慢慢恢复就返回家。杨建党在总调度室与周见面后,因造气岗位报告有问题就让张维钧与石磊坐台值班,自己去造气处理问题。大约22:40左右,张维钧曾打电话问II期中和岗位是否可以开车?接电话的人回答,开不成。在杨建党和周德虎在岗位处理问题时,同时在车间的还有当天车间值班人王宏朝。据王后来介绍,车间值班人员的主要责任是检查劳动纪律,他是21:00先到总调度室报到后,又到II期硝铵控制室的。因他不懂生产,只看见杨调度长与周代主任在岗位与工人们说话,工人们也都象平常一样,在生产现场没有给他留下工人们紧张异常的印象,在他约22:40离开车间时,看到一楼溶液槽周围地面是干净的,只是在溶液槽外壁上能看见有硝铵流出的痕迹。

在发生爆炸前的瞬间,见习调度石磊突然接到中和二楼控制室的电话,一女工在电话中失声喊叫:“硝铵失火了!”石随即向厂消防队报告,电话尚未放下爆炸就发生了。这次爆炸事故使该公司II期硝铵的中和岗位被夷为平地。爆炸直接摧毁的设备装置有:硝铵车间的硝铵溶液槽及两台溶液泵、中和器、硝铵溶液蒸发器、造粒塔、两个硝酸贮槽及两台硝酸泵等,硝酸尾气筒,多孔硝铵生产装置1套,充氨站装置l套,硝铵皮带输送机及其栈桥,一幢三层楼的硝铵生产厂房及其设施。临近的生产综合楼,659分厂、II期硝酸、东循环水等厂房设备遭到严重损坏,其中包括生产综合楼内的厂中心化验室精密分析仪器全部毁坏。其它车问厂房、设备、仪表、电器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据统计,本次事故造成死亡22人、重伤6人、轻伤52人,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168000个,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000万元。

7.5.2 事故抢救及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的主要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十分重视。省委书记李建国、省长程安东、副省长贾治邦、巩德顺等同志,先后迅速赶到公司,察看了事故现场,并到医院慰问了伤员。李建国书记在现场要求在事故面前要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不怕困难的大无畏精神,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处理好事故。程安东省长批示,要想尽一切办法,首先把抢救伤员的工作做好;并决定由巩德顺副省长全权负责,张中鼎副秘书长到现场坐阵指挥,协调石化、劳动、卫生、公安、咸阳市等方面,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同时要求省石化局李升堂局长负责处理事故现场被压人员的抢救工作,不全部找到不得离开。并做到:安定厂内秩序,绝不能盲目恢复生产,只有在安全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才能部分恢复生产。按照程安东省长的批示精神,巩德顺副省长曾多次亲临事故现场,在察看了现场情况后,首先肯定了整个抢救工作,认为进度较快,同意指挥部对下一步工作的安排,要求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与现场清理工作同步,厂区清理工作首先是设备、仪表的检查,确保恢复生产时设备完好、运行安全。同时要求咸阳市委和兴平市协助搞好周围群众的安抚工作,事故调查工作要加快进度。省劳动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检察院等部门的领导也在事故发生两小时后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化工部、航天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也曾到事故现场检查指导工作。

兴化事故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总工会、省消防总队、西北电管局、省财保公司、咸阳市委、市政府、咸阳军分区、兴平市委、市政府等单位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并到现场支援抢险工作。

事故发生后,陕西兴化集团公司立即采取行动,紧急动员,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并立即对生产系统和事故现场采取断电、断水、断气等隔离措施,排除一切还有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将事故现场隔绝。

省石化局领导李升堂、梁平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事故发生l小时内赶到现场,迅速组织了以李升堂局长为总指挥,梁平副局长、王兴若董事长为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指挥抢救工作。当场成立了六个组,现场抢险组由贺永德副局长负责现场清理工作,事故调查组、伤员抢救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死亡善后处理组等同时开展工作。

事故发生后,兴化领导班子在事故面前不背包袱、不畏缩,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带领全体职工加班加点,没有节假日,积极恢复生产。仅用二十天时间,I期硝铵生产系统就恢复生产,不到五十天时间,659分厂已进入开车状态。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由省劳动厅副厅长陈全民同志牵头,于1月7日成立了有省劳动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石化局、省总工会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分析组和资料取证组,从不同方面迅速开展调查工作。近两个月的调查中,调查组紧紧依靠上级领导,紧紧依靠技术组内的专家,紧紧依靠工厂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工作,从多方位反复论证比较,由现象到本质,逐步深化,力求使这次事故调查的分析意见建立在事实依据可靠、理论依据科学、分析判断准确。在工作方法上,采用了现场勘察、找相关人员谈话取证、召开专业人员座谈会、召开工人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方法,既充分发挥组内专家的聪明才智,又充分调动厂内岗位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I、II期硝铵系统有关硝铵成品、溶液进行取样化验和分析。调查工作在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进展顺利。7.5.3 事故原因分析 7.5.3.1 爆炸原点的确认

经爆炸专家和现场勘察综合计算分析认为:硝铵溶液槽是这次爆炸事故发生的原点,中和器发生部分殉爆;估计爆炸威力为9.3吨TNT当量。II期硝铵爆炸事故现场的炸坑中心部位是原溶液槽的基础位置,原基础被破压人坑底,原装在中和岗位2楼的氨预热分离器和3楼的膨胀器都处在溶液槽的西边方向,爆炸后罐体分别飞落在西200m处和西偏南150m处。罐体基本完整,受力部位凹进变形,受力方向来自下方的溶液槽。中和器位于溶液槽的东边,其残骸飞落在溶液槽东和东偏北方向。说明主要推力也来自溶液槽方向。原安装在溶液槽西边地面上约3m处的两个溶液泵电机芯体都被打飞。安装在溶液槽正面同一轴线上的40kW溶液泵电机芯体在正西方综合楼里发现,稍南1.25m处安装的一台75kW溶液泵电机芯体在溶液槽西南40°角方向约40m的马路上发现,说明是溶液槽爆炸驱动所致。溶液泵混凝土基础重约4吨,被推上溶液槽西边综合楼五层楼里,与溶液槽爆炸推力方向符合。正对准溶液槽方位的综合楼东墙面和框架(南北lOm,三楼板下lOm范围处)破坏最为严重。造粒塔倒塌的方向和受力部位也是来自溶液槽的方向和高度。

综合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如下: .

原硝铵车间中和岗位1楼的溶液槽是爆炸原点。爆炸物质是槽内装的大约27.6吨硝铵水溶液。溶液槽爆炸的同时,强大的冲击波和高速破片袭击中和器,可能使中和器也发生了部分殉爆。

7.5.3.2 爆炸物质分析及所含物质来源分析

虽然爆炸发生后硝铵溶液槽已不复存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但技术分析组对I、II期硝铵系统有关硝铵成品、硝铵溶液这些间接物证进行了取样分析。这些间接测试,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研究仍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从测试结果可知,这些间接物证II期硝铵橘黄色成品中含油、CL¯,酸度为微酸。具体数据是: 温度:135℃左右; 浓度:79%(计算而得); 酸度:偏酸,分析推测而得;

含油:0.12%(采用当时成品硝铵含油量); 含氯离子:2.3%(采用当时成品硝铵含氯离子量)。由此可见,II期硝铵溶液槽溶液已被油、氯离子污染,经专家分析认为:油唯一来源是气氨;氯离子主要来源是制取硝铵溶液的原料稀硝酸,但油、氯离子含量如此之高,仍然不能调查分析清楚。

7.5.3.3 硝铵溶液爆炸机理分析

经技术分析组专家查阅资料并研究认为:II期硝铵溶液槽中的硝铵溶液已被有机物油所污染,形成了硝铵——有机物体系。这种有机物体系本身自热分解温度就会降低。加上系统进入大量氯离子,溶液又偏酸,更加使其自热分解温度和自燃临界温度进一步降低。溶液槽中盛有的约21ml硝铵溶液,在上面溶液对下面溶液起到密封作用的情况下,使其自热分解放出的气体无法排放更易引起爆炸。而且溶液槽中硝铵溶液加至溶液槽,这就使溶液槽处于更加危险之中。总之,II期硝铵溶液槽溶液被污染后,该溶液热稳定性降低,已具备自热自分解的可能。发生自热自分解后,其温度急剧升高,反过来又使自热自分解催化分解越来越剧烈,如此反复,引起最危险的大量硝铵溶液均相放热自分解,就很可能发生爆炸事故。

7.5.3.4 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技术分析和取证分析报告,结合专家结论,调查组对这次爆炸事故从机械、电气、生产环境、技术和设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方面认真分析这次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1)(1)调查中没有找到因电气方面突发故障失火而引起明火并引发溶液槽爆炸的根据;(2)(2)调查中没有发现人为破坏的根据;

(3)(3)调查中没有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领导干部失职和渎职的问题;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没有发现职工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无操作证上岗的问题;(4)(4)调查中可以排除添加剂和布片、纸屑、麻袋片等有机物进入溶液槽的可能性;

(5)(5)1月5日,泾阳县发生4.8级地震,距震中40公里的兴平地区有震感,地震对硝铵生产系统是否会造成某些不安全隐患,调查中虽然没有找到,但不能完全排除;(6)(6)这次事故的爆炸原点是II期硝铵溶液槽,而溶液槽本身已被油、氯离子污染,已处于极不稳定、极不安全的状态。从爆炸机理分析,导致这次爆炸事故的原因,可能就是硝铵溶液受到了油和氯离子的污染,提高了硝铵溶液的爆炸敏感度,降低了自热自分解和自燃临界温度而发生剧烈燃烧,以致爆炸。

7.5.3.5 事故性质的确定

硝铵生产过程中影响安全的因素很多,尤其对于硝铵溶液受有机物、氯离子污染的严重危害程度,国际、国内从理论上都没有一个确切的结论,认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般认为,硝铵生产比较安全,尤其是硝铵溶液的安全性,国际、国内同行业长期以来都有共识。硝铵设计部门在原设计技术规程中,对油、氯离子也没有控制要求,只要求气氨纯度≥99%,对余下的1%也没有要求进行监测、监控。在国内目前执行的硝铵产品质量标准中也没有规定油及氯离子含量的要求。因此,硝铵生产安全操作规程中就没有对油和氯离子进行监控分析的内容。在硝铵生产中和岗位发生气氨波动、硝铵溶液不合格、甚至成品出现不合格等都是按常规进行处理,并采取停车措施,这些方法普遍认为是最安全的。综上所述,调查组认为这次爆炸事故可以排除生产过程中的责任问题,是一次意外的爆炸事故。7.5.4 建议 为了从理论上验证这次事故原因分析的准确性,给国内外同类生产企业提供可借鉴的防范措施,指导设计部门补充修改设计方案,帮助生产企业完善操作规程,建议有关方面提供资金,进行模拟试验,以确保硝铵生产的安全。7.5.5 防范措施

“1.6”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的巨大损失,教训是深刻的。虽然确定为一次意外爆炸事故,但也反映出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还需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为了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硝铵生产过程中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硝铵生产原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相应的修改,健全硝铵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章制度。

(2)公司要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划分,加强劳动组织的管理,健全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加强巡回安全检查,做好现场安全操作记录。

(3)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加强对全公司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增强自我保护和处理紧急情况以及一般事故救护的能力,预防事故的发生。

(4)将仍在生产的I期硝铵溶液槽槽盖直径加大,以增大溶液槽上部的帽沿。防止今后一旦再发生冒槽时,硝铵残留在槽壁上。

(5)正常生产过程中应尽量减少由造粒塔蒸发器至溶液槽之间的回流量,防止增加溶液槽内溶液的浓度和温度,减少因过热过浓而带来的危险。(6)严格监控油和氯离子。为避免污染物(如润滑油、氯化物等)带人硝铵溶液系统,首先对它的原料气氨、稀硝酸中的杂质要把好关,在合成岗位压缩机后增设高效除油器,减少液氨中夹带;在合成蒸发器后增设高效除沫器,减少气氨中液沫夹带;对合成工序中间贮槽,液氨贮罐(槽),要定期排油、排水,从根源上减少和防止被污染。以前,人们对氯离子在硝铵生产中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一般除在水处理站使用电导仪监测水中的总氯离子外,没有另外对氯离子进行监控。建议在水处理脱盐水泵输出口、硝酸吸收塔氯的富集区和硝铵中和岗位酸泵出口增加三个取样口,定期监测氯离子含量。

(7)建议设计部门在中和岗位氨蒸发预热器之前再增设一个过滤装置,进一步降低气氨带油的可能性;建议设计部门在硝酸吸收塔氯富集区另设一个受污槽,避免原定期排污仍将含氯的硝酸排进硝酸槽的情况,使硝酸贮槽不再接受含氯硝酸。

(8)公司认真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认真查处各类事故隐患,重点是设备、仪表的隐患检查,确保恢复生产后设备完好、运行安全。

7.6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八0五厂“9.2”事故分析

7.6.1 事故概况

1999年9月2日10时45分,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八O五厂TDI(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线光气室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821.8万元,属特别重大事故。1999年9月2日10时45分,TDI生产线在停产后光气室内发生了爆炸事故。光气室整体被炸毁,光气室墙体(为钢筋混凝土浇注)和室内被炸毁的框架、设备、管线向四周位移并倒塌,北墙整体向北移动50米后碰在电解装置混凝土管架立柱上折断后向南呈双层折叠倒塌;东墙和安全通道楼梯间五层整体向东倒塌,四层以下倒在紧靠TDI主控室西墙外,五层倒塌在主控室屋顶上,砸漏主控室屋顶;西墙被摧毁倒塌后将距一米之隔已完成75%工程量的新建TDI双线改造项目框架及设备全部推倒,倒塌物将西边30米处的冷冻站屋顶、北墙墙体及室内部分设备管线砸坏;南墙被摧毁后强大的冲击力使TDl400、500单元钢结构框架整体倾斜;光气室两扇铁门(各重500公斤)向北飞越过电解工房和11万伏变电所主控室的房顶,落在距光气室180米处11万伏变电所北面的谐波吸收工房,将墙体及台阶砸坏后反弹回来分别落在距谐波吸收工房5米和ll米处道路上;爆炸飞散物向东、西、北方向呈扇形飞落,最远200米处有直径5~7cm的水泥块散落,重约30公斤的水泥块落在北侧150米处;距光气室周围200米范围内工房、办公楼等建筑物门窗上的玻璃大部分被震坏。7.6.2 事故经过

按工厂既定安排,TDI生产线于8月31日18时停产,开始进行一年一度的大检修。当晚TDI装置就开始倒料、吹扫和光气破坏(消除其毒性)工作,到9月1日23时左右光气贮槽B220、B400中的液态光气已全部破坏完毕。为了保证光化系统的残存光气彻底被破坏,光气合成系统、光化系统继续进行吹扫,光气室内除K520甲苯系统在正常运行外,其它系统的设备已停止运行,工艺设备及管线均已倒空,且光气系统正在继续进行氮气吹扫。光气室外在按计划进行双线的安装施工工作。9月2日8时上班后,当班总工长王长领首先查看了交接班记录,了解当时的工艺状态。500单元甲苯系统及碱液系统在正常运行,400单元TDI再精馏及DEIP小循环在正常运行。9时30分左右,王长领派现场巡检工王俊章到光气室二楼关F400进口手动阀,以利用K410塔的氮气压力反吹W401-B401-K550系统,同时安排现场巡检工年金龙去光气室三楼打开氯气手动阀,以利用200单元的氮气反吹氯气管线至电解装置的氯气破坏系统。9时40分左右,二人完成操作都回到主控室,未发现异常现象。10时40分左右,王长领安排副工长党永辉去光气室三楼关闭氯气手动阀,准备停止氯气管线至电解装置的反吹。10时45分便发生了光气室的爆炸事故。经现场调查,判定党永辉尚未进入光气室事故就发生了,且爆炸时光气室内没有任何人。党永辉被爆燃的烈火严重烧伤,倒在距光气室25米的道路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八0五厂TDI生产线光化合成工序双线改造是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自今年5月开始组织基建施工,至8月底已完成工程量的75%。9月2日上午事故发生前,在双线改造施工现场,中石化五建公司有6名职工在框架上吊钢管;河南防腐企业集团第十公司6名职工在24米层给设备包裹保温层;八O五厂热电厂3名职工在框架安装管线,其中焊工1名,管工2名,在24米层下方20米高度处动电焊,电焊机放在楼下,当天只有这台电焊机作业,且焊工在10时20分就停止了动焊,随后就下了框架,没有动用过气焊。在10时20分左右,在框架上干活的中石化五建公司职工闻到氯气味,在技安员王永昌的招呼下离开施工现场。同时,框架上和楼下的其他人也都闻到一种特殊难闻的气味,使人感到脸部发痒。这时,八O五厂现场监护人员曹龙海、明和新大喊框架上的人快往下撤。最后离开施工现场的是保温工林玉亭、焊工朱彪、管工甘茂林、尹堂山和技安员王永昌,而杜玉亭和王永昌不幸在爆炸事故发生后被倒塌物砸死。

7.6.3 事故原因分析

7.6.3.1 爆炸物质的分析确定 从爆炸事故现场特征可以判定,这次事故不是“点爆炸”,而是一次空间整体爆炸,即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充满光气室空间并达到爆炸极限浓度,在点火源的作用下发生的空间整体爆轰。可燃气体是什么呢?又是从哪里来的呢?经调查了解到:8月31日18时,工厂安排停产进行大检修工作,当晚TDI装置就开始了光气破坏、倒料及氮气吹扫光气系统等工作,至9月1日晚23时左右,系统中的液态光气已全部破坏完.光气室内除K520工艺甲苯系统在正常运行外,其它工艺设备及管线均倒空并处于氮气吹扫状态,光气室内唯一存在的易燃物料就是K520塔的工艺甲苯。经过查看当班工艺参数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可以判定爆炸前K520塔内在塔釜甲苯液面以上的空间内均为甲苯蒸气(含少量气态光气),而光气室内设备及管线因腐蚀而泄漏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爆炸现场人员回忆,9月2日10时40分左右闻到的难闻气味实际上就是甲苯和光气的混合气体。所以K520塔因腐蚀而泄漏甲苯蒸气的情况可以认定。7.6.3.2 点火源分析

由于爆炸现场破坏严重且爆炸后又引起大火,并燃烧一个多小时,因而现场查找点火源的物证非常困难,只能用“排除法”对可能的点火源进行分析判断:(1)人为带入火种

根据调查,爆炸时光气室内没有任何人,因此,可以排除人为带人火种的可能性。(2)焊接明火或高温焊渣

9月2日,双线改造新工程上虽然有电焊作业,但在10时20分已停止焊接,焊工因闻到氯气味而离开了施工现场。从此时到爆炸发生没有人动焊,因而不可能有焊接火花或高温焊渣成为点火源。(3)雷电

9月2日为晴天,没有风雨,可以排除雷电引发爆炸的可能性。

(4)杂散电流

据调查,①9月2日10时20分左右,现场动焊工作已经全部停止;②400单元新线工程框架的接地线、工艺管线、钢结构等均未与光气室连接;③光气室周围无大功率无线电发射台。因此,可以排除杂散电流的影响。(5)化学起爆

因光气室内存在少量光气,光气遇到空气中的水份便生成盐酸,盐酸腐蚀钢铁会产生氢气,氢氧混合气体爆炸极限低,有自发火倾向,但根据计算盐酸腐蚀钢铁产生氢气的数量极微,可以排除其引发爆炸的可能性。(6)电器短路

根据调查,光气室内电器线路存在腐蚀老化的情况,今年6月份,光气室内P400A泵因电缆腐蚀短路而无法运行,工厂只好将这条线路甩开不用,另设新线路;7月份,发现几个泵的接线端子相间绝缘电阻值大大下降,为5~6兆欧,而在室外的测量约为15~16兆欧。为此,工厂今年的大修计划中已安排了部分电器线路的更换。因此,电器设备及线路短路而引起点火爆炸的可能性很大。(7)可燃气体高速喷射点火

甲苯蒸气从K520塔以较高压力向外喷射时,在喷射口处会因高速流动产生静电,静电的积累放电会成为引发事故的点火源。

7.6.3.3 爆炸的间接原因分析(1)光气室设计缺陷

光气室设计为密封式结构,负压工作环境,光气室内空气

3与外界空气的对流换气量小,经计算,光气室容积约4000m,室内气体全部置换一次需要32分钟,如果光气室内发生一定量的可燃气体泄漏,在短时间内很难迅速排除。密闭的光气室增加了其中的腐蚀性,光气室内的光气、氯气遇空气中的水蒸汽后会形成盐酸,它对设备、管道、电器线路、仪表等具有强腐蚀作用,并会形成腐蚀——泄漏——再腐蚀——再泄漏的恶性循环,使得设备管道、仪表、电器等使用寿命下降,故障频繁。(2)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

八O五厂是国家“一五”期间投资建设的156个重点项目之一,是国内军品炸药产品品种最多、生产能力最大的企业。八十年代以来,由于国家军品生产能力调整,军品生产任务严重不足,使工厂逐步陷入非常困难的境地,至今八O五厂已累计亏损2.36亿元,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离退休养老保险费等共计6450万元,欠缴水、电费2600万元,欠发职工7个月工资。工厂领导为了多生产一些TDI产品销售后为职工发工资,就在设备带病运转情况下组织生产。例如,从7月1日到8月31日,设备开开停停,修修补补,两个月才生产247吨产品(正常情况下每天生产50吨产品)。由于资金短缺,设备、仪表和电器线路腐蚀、老化后,检修更新不及时。

对可燃性气体危险性和可能造成事故的认识不足,安全监测仪表没有处于完好运行状态。光气室内从国外引进的甲苯气体分析检测仪Q5005自1990年投产运行至今年3月份腐蚀损坏后,工厂虽已订货,但在等待更换期间没有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7.6.3.4 结论

“9·2”光气室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光气室内K520甲苯解吸塔发生甲苯蒸气泄漏,使光气室内充满了达到爆炸极限的甲苯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甲苯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为1.27%~7%),由于光气室内电器线路短路或者甲苯蒸汽喷射产生静电火花,将该爆炸性混合气体点燃,使光气室内发生了整体爆炸事故。7.6.4 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经调查,此次事故虽未发现直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但由于光气室设计上的严重缺陷,造成了严重的腐蚀性和可燃气体聚集,为爆炸事故发生创造了物质基础。再加上从1999年7月3日至8月31日光气室内设备屡次发生泄漏故障,经多次抢修仍不能正常生产。同时工厂领导为了多生产一些产品销售后为职工补发7月份工资(约510万元)、偿还电费(260万元)和为大修购置零备件筹措资金(约700万元),就在设备不正常情况下仍然坚持生产,结果反而出了事故。由此可见,工厂在处理安全、生产与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时,没有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7.6.5 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

经调查,此次事故未发现有直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但总厂和TDI分厂领导应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八O五厂领导在处理生产、安全和效益的关系时没有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为了多出产品、增加效益,不顾设备带病运转,勉强维持生产,终于因可燃气体大量泄露而导致事故发生。程起忠同志作为总厂厂长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应对这次事故负领导责任,但考虑到程起忠同志自1997年12月来厂任职以来,一直为工厂的生存和发展奔波操劳,且事故发生前10天在办公室突发心肌梗塞,住院抢救,治疗期间曾发生心脏停跳情况,后转北京阜外医院治疗。根据医生意见,至今“9·2”爆炸事故仍未让他知道。鉴于此,调查组建议对其免于行政处分。

张吉增同志作为常务副厂长,在厂长外出和发病期间主持全面工作,对于这次经济损失巨大的爆炸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贺宜平同志作为分管生产、安全、设备的副厂长,在分厂领导反映TDI生产设备故障率高,请示是否提前停产时,没有果断采取停产措施和调整生产计划,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TDI分厂厂长王进军、分管生产和技术的副厂长李广、分管设备和安全的副厂长周方才,执行的是总厂安排的生产计划(有指标考核要求),在生产组织和设备管理中存在漏洞,对职工安全技术抓得不够,应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建议分别给予王进军、李广、周方才行政警告处分。7.6.6 事故教训与建议

经调查,八O五厂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基本健全,对生产安全工作有布置、有要求。TDI分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岗位职责是明确的。事故发生前,当班操作工是按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进行操作的。在新建TDI双线改造施工中,八O五厂与各施工单位都能按施工合同要求落实安全责任,互相紧密配合,安全保证措施具体明确,没有发现违章现象。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工作到位,在事故发生前出现异常气味的情况下,及时组织撤离现场施工人员,减少了伤亡。但是,“9·2”事故毕竟造成3人死亡和5人重伤以及几千万元的经济损失,教训极为深刻。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尽快进行复产建设,建议:

(1)工厂各级领导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吸取工厂近年来连续发生事故的惨痛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2)八O五厂TDI生产线自1990年投产以来,已产出TDI产品6.6万吨,改变了TDI产品单纯依赖进口的局面。这次爆炸事故只是毁坏了“光化反应”部分,而“造气”、“净化”、“电解”等装置未受影响,只要投资恢复“光化反应装置”,全线就能开动。因而我们建议这条生产线应尽快进行复产建设,使其早日投产。否则,八O五厂将更加困难,职工队伍难以稳定。建议工厂要尽快拿出复产建设方案,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国家,争取尽快立项和获得资金支持。

(3)TDI生产以来的几次事故都发生在密闭的光气室内。从技术原因分析这个密闭的光气室有设计缺陷,会给生产过程造成诸多不安全因素,因而建议在复产建设时不再设置密闭的光气室。

(4)工厂各级领导及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TDI生产线安全生产管理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人员从工艺技术、设备、仪器、仪表、安全监测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论证,提高其本质安全化程度,为今后TDI生产线的连续、稳定、安全打好基础。

(5)TDI生产线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必须加强对TDI生产线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人员的配备与TDI生产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一线技术骨干的相对稳定。

第三篇:煤矿重特大事故案例汇总

云南瓦斯事故

救援人员在现场准备进行救援。当天下午14时15分左右,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上厂煤矿一号井110212采煤工作面放炮作业时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全力组织、科学施救,49人安全升井,16人现场遇难、1人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遇难矿工遗体全部升井并妥善安置。升井人员中有6人受伤,被及时送到医院救治,伤者生命体征平稳。

据新华社贵阳3月13日电(记者 王新明)记者13日凌晨从贵州省政府应急办获悉,12日20时许,贵州水矿集团格目底公司马场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已致21人死亡,还有4人下落不明。事故发生时,当班下井人员83人,其中58人安全升井。

吉林八宝煤矿事故

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的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瓦斯事故。2013年4月1日,因通化矿业公司擅自违规派人员到八宝煤矿井下再次处理火区,八宝煤矿井下再次发生瓦斯爆炸。两起瓦斯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16人受伤,11人失踪。

吉林八宝煤矿再次发生瓦斯爆炸

新华网长春4月1日电(记者 马扬)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013年4月1日10时06分,地处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的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宝煤矿再次发生瓦斯爆炸,确定6人死亡,另有11人下落不明。

防治措施

首先通过勘察研究划定突出区段,然后针对瓦斯突出所在煤层的特点,采取防治措施。具体措施有:①开采解放层。在多煤层矿井中,选择一个无突出煤层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作为解放层,首先开采,使上下邻近煤层卸压,从而消除突出危险。这是比较有效的区域性措施。②抽放瓦斯,降低瓦斯压力,削弱瓦斯在煤层中的作用。③水力冲孔,煤层注水,安设专门支架等措施也有一定效果。④震动性放炮诱发突出。控制振动强度,采用挡栏措施可获一定效果。

突出条件

主要有 3个:岩层的重力和构造应力;瓦斯的含量和压力;煤层本身的松软结构。瓦斯在煤层中的赋存状态分吸附和游离两种。煤层吸附量的多少,取决于煤的变质程度、结构和成分,同时与矿压和围岩的封闭性有关。

突出的强度与类型: 煤(岩)和瓦斯突出的强度,常用一次突出的煤量或岩石量表示。100吨以下的为一般突出,100~500吨的为严重突出,500~1000吨的为大突出,1000吨以上的为特大突出。如1975年8月8日发生在中国四川重庆三汇坝矿区,喷出甲烷1200000立方米,煤和矸石12780吨。1975年6月13日发生在吉林营城煤矿五井,喷出二氧化碳14000立方米及砂岩1005吨。两次都是少见的特大突出。

瓦斯突出分3种:①突出,在地压和瓦斯联合作用下产生,瓦斯参与了煤岩的破碎和运搬过程。抛出的煤有明显的气流运搬特征:煤的堆积角度小于煤堆的安息角,粒度分布呈分选现象。②压出,主要由地压造成,涌出瓦斯和粉煤都较少。③倾出,煤岩倾出后,形成孔洞的轴线与水平交角大于45°,煤的堆积角度与煤堆的安息角相接近。突出最为常见,占总数的50%以上。

4.5贵州瓮安煤矿透水事故

事故概述

2013年4月5日晚10时许,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运达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事故发生时,当班人员41人,其中32人安全升井,9人被困井下。6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井下被困人员中,有3人从井下通过电话与井上救援人员取得了联系,他们的身体状况较为稳定,但具体位置还不能确定。这些工人在井下被困时间已超过12小时,目前还没有进食,正在等待救援。

紧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紧急启动应急预案,消防、卫生等部门赶至现场展开救援。目前,救援人员正在采取抽出井下积水、清理堵塞矿道等措施,全力以赴营救被困人员并严防次生事故,保证救援安全进行。

事发后,中共黔南州委书记龙长春,州委副书记、州长向红琼,州委常委、瓮安县委书记沙先贵以及瓮安县党政领导迅速率领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据贵州省副省长王江平介绍,此次事故涌水量大,约为3000方至5000方,且带有煤矸等杂物,救援难度大。经过救援人员不懈努力,目前,有一台水泵已经开始抽水。救援人员在井下分为6个组,每组40人,不间断清理淤泥,在此过程中发现了两具遇难矿工的遗体。目前,救援正在有序开展。王江平说,初步判定这起事故是由于违法开采采空区所致,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月6日,事故抢险救援正在紧张进行,救援人员在清理淤泥过程中发现两具遇难矿工遗体。目前,救援队伍正在全力抢救此前已取得联系的3名被困矿工。

记者在事发煤矿井口看到,救援人员正在向井下运送水泵及其他救援设备,其中一台水泵已经开始抽水,其他水泵及救援设备正在安装中,一些被困矿工的家属也在现场焦急等待消息。

4.12贵州省石板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概述

2013年4月12日清晨6时许,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茶园乡石板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初步核实已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时井下有31人作业,此后24人升井,其中2人受伤被迅速送往遵义医学院进行抢救。

事故原因:

据初步了解,事故是因为煤矿私自打开密闭井发生瓦斯爆炸,井下放炮引起瓦斯爆炸并引燃采空区瓦斯。

石板坡煤矿介绍:

石板坡煤矿,民营煤矿,位于金沙县茶园乡新民村,于2007年建立,设计年产煤30万吨,主要经营煤炭的开采及销售。

附近村民对该煤矿的评价:

该煤矿已经影响到了附近村民的正常生活,遭到一直抗议。矿井迁入不到一年,该村水源日渐涸萎,很快闹起了水荒。时至今日,全村不仅90%的水源干涸,60%的田地荒芜,村庄大地也裂口纵横,村民房屋更是摇摇欲坠。尽管如此,管办单位缩减定损范围,降低补赔标准的行为并未停止。至今村民们也被推向了举家搬迁,赔付不足以安居乐业,固守祖业安全无从保障的困境。

4.20吉林庆兴煤矿瓦斯爆炸

事故介绍

2013年4月20日13时26分,吉林省和龙市庆兴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当班作业73人,经全力救援,55人安全升井,其中12人不同程度受伤,18人遇难。

现场救援工作已经结束,伤员已转送延边州和和龙市医院救治。

事故处理

吉林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认定,2013年4月20日和龙市庆兴煤矿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庆兴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走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不认真排查事故隐患,不认真彻底整改且存在违规违章生产问题。当地政府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停产整顿、检查验收不认真,从而酿成这起重大责任事故。

20日13时26分,和龙市海清实业公司庆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遇难,12人受伤。庆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吊销,海清实业公司其他松夏坪煤矿、长财二井、达里洞井三个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暂扣,矿长资格证和安全生产证已被取消。企业相关责任人已经被控制,有关部门正在介入调查。对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纪检、监察部门正在严查彻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追究。

据了解,12名受伤矿工正在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接受治疗,吉林省和延边州卫生部门已经组成医疗专家组全力开展救治。伤员生命体征平稳。

21日上午,吉林省长巴音朝鲁主持召开和龙庆兴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度会,要求强化责任追究,狠抓整改措施落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他强调,要吸取深刻教训,以庆兴煤矿为反面典型,对全省煤矿再次进行停产整顿。

四川泸县煤矿瓦斯事故

爆炸事故

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许,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

截至2013年5月13日7时,此次事故共造成28人遇难,18人受伤。其中重伤8人,轻伤10人。

抢救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已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抢险救援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副局长王德学,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立即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要求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配合当地政府全力组织抢险,科学制定救援方案,控制好下井施救人数,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严防发生次生事故;要进一步核清事故情况及被困人数。同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杨栋梁和付建华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事故原因

2013年5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四川省泸州市通报,“5.11”四川泸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初步原因为:桃子沟煤矿涉嫌非法组织生产,在未批区域违规设置多个作业点,在通风性差的条件下作业,导致瓦斯浓度增大,遇火爆炸。

矿主为了追求最大利润组织非法生产,让矿工每班50人在没有通风系统的情况下分22个作业点同时作业,瓦斯达到爆炸浓度酿成惨剧。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透露,事故矿井居然设有假门来逃避监管:“来检查的时候这个门就关上了,让你很难发现,检查的走了,这个门又打开了,人又钻进去了,这个煤层才只有30公分厚,人只能爬进去,这种人工开采条件极其恶劣,工人也没有自救系统。”

这起事故和与去年造成45人遇难的四川攀枝花肖家湾煤矿事故如初一辙,私挖滥采、不设通风系统、作假逃避监管,其生产条件恶劣、违法违规手法令人怵目惊心。

6.2湖南邵东煤矿爆炸事故

概述

6月2日晚19时50分,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周官桥乡息安村司马冲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截至今日上午,爆炸事故井下人员搜救工作结束,事故造成10人遇难,15人受伤。受伤人员中有2人重伤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安全监管部门等也正在现场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详情

2日19时50分许,邵东县周官桥乡司马冲煤矿发生瓦斯爆炸。记者从周官桥乡乡政府了解到,事故发生时共有39人下井,截至3日3时40分,升井29人,确认10人死亡。在升井的29人中,共有15人受伤,其中2人受重伤。目前,这2名重伤矿工已被分别送往长沙和邵阳市医院进行抢救,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其余13名伤势较轻的矿工,也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第四篇:14起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4起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4件曾经发生的事故,每件都是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我们不仅要从这些事故中学习到教训,同时我们也需要通过这些事故,加强我们的安全意识!

一、起吊孔无护栏 不慎坠落死亡

某厂更换皮带打开起吊孔,仅用尼龙绳设置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的简易围栏,一清理积煤人员从起吊孔坠落死亡。

简要经过

某厂检修人员为更换输煤皮带打开吊砣间的起吊孔(标高25m),仅用一条尼龙绳作为简易围栏。1月17日上午,工作负责人于某带领岳某等人到达吊砣间,进行疏通落煤筒工作,虽发现起吊孔未设围栏,未采取防护措施,便开始作业。一工作人员用大锤砸落煤筒,岳某为躲避大锤后退时,从起吊孔坠落至地面(落差25m),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及暴露问题

1.检修人员打开起吊孔,未设安全可靠的刚性临时围栏;2.虽用尼龙绳设简易围栏,但过于松动,垂落在地,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3.工作负责人带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虽发现临时围栏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未要求检修人员设置可靠的刚性临时围栏;4.工作负责人在临时围栏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的情况下,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盲目组织开工。

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二、吊孔打开无围栏 人员掉入险丧命

某厂一工作人员不慎踏入未设围栏的起吊孔(12.6米),集中生智,双手抓住起吊孔中间的工字梁,捡回一条命。

简要经过

某年12月26日上午,某厂进行吊装作业,检修人员将发电机平台附近的起吊孔(12.6米)打开后未设置临时围栏,设一人看护。距起吊孔约0.5米处临时放置一临时铁棚工作间,从铁棚内出来一位工作人员,踏入起吊孔,手臂抓住起吊孔中间的工字钢梁上,悬在空中,捡回一条命。

原因及暴露问题

1.打开起吊孔,未设置安全可靠的刚性围栏;2.临时铁棚工作间放置位置不当,距起吊孔过近;3.现场看护人未起到看护作用;4.铁棚内出来的工作人员未注意脚下情况。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三、安全意识淡薄 擅进烟道坠落

某厂一焊工在工作负责人正在办理工作票手续时,擅自进入照明不足的锅炉烟道,从无防护设施的烟道竖井坠落死亡。

简要经过

某年3月22日下午,某厂项目部进行锅炉电除尘消缺工作中,工作负责人派焊工陶某(未满18岁)和王某进行焊接作业。工作负责人尚在办理工作票手续时,陶某擅自进入照明不足的锅炉烟道,从无防护设施的烟道竖井坠落(落差9.5m),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及暴露问题

1.陶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办理完工作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锅炉烟道;2.焊工陶某年龄不满18岁;3.锅炉烟道临时照明不足,竖井未设临时围栏。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四、运行检修严重违章 设备试运摔死一人

某厂斗轮机检修试运和重新处理缺陷,未按规定履行工作票手续,导致一人死亡。

简要经过

某厂输煤运行和维护工作分别由两个项目部承担,事故前,斗轮机发生故障,维护项目部办理工作票进行检修。检修中擅自增加一名工作班成员(死者),未履行手续。

3月9日上午,斗轮机检修完毕,检修人员未按规定押回工作票,只是和运行人员口头联系,试运斗轮机。试运中,检修人员发现斗轮机仍有缺陷,未按规定重新履行工作票手续,只是给司机打手势要求停止斗轮机运行。斗轮机停运后,二名检修人员进入斗轮机的轮斗内处理缺陷。

司机突然想起斗轮机需连续试运,没有到就地检查斗轮机是否具备启动条件,只是在司机室瞭望,便启动斗轮机。导致一名人员被旋转的斗轮带起甩到倒流板的篦子上死亡,另一名人员从斗轮上跳下来,捡了一条命。

原因及暴露问题

1.检修人员严重违章,试运设备不押票,只是和运行人员口头联系;2.运行人员严重违章,同意检修人员不押票试运,启动设备前不认真检查;3.检修人员严重违章,已经传动的设备再次检修,仍然不办理任何手续;4.检修人员严重违章,工作班成员变更随意,不履行手续;5.没有对项目部履行管理责任,运行和维护项目部管理混乱。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五、高处不系安全带 工作人员把命丧

某厂2名作业人员站在空气预热器上部钢结构上,在进行起重挂钩作业时,失去平衡同时跌落,1人死亡。简要经过

某年6月12日上午,某厂脱硝改造工作中,作业人员王某和周某站在空气预热器上部钢结构上进行起重挂钩作业,2人在挂钩时因失去平衡同时跌落。周某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坠落后被悬挂在半空;王某未将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从标高24m坠落至5m的吹灰管道上,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及暴露问题

1.高处作业未将安全带挂在安全绳上;2.工作负责人不在现场,失去监护。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六、临边未系安全带 三人坠落把命丧

某厂安装主厂房屋面板,5名工作班成员高处作业均未系安全带,在推动钢板过程中,因两侧用力不均,其中一侧3人坠落死亡。

简要经过

某年2月20日上午,某厂安装主厂房屋面板。工作班成员张某、罗某、贺某等五人,在施工中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即:铺设压型钢板一块后,应首先对压型钢板进行锚固,再翻板)进行,实际施工中既未固定第一张板,也未翻板。施工作业属临边高处作业,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作业中采取平推方式向外安装钢板,在推动钢板过程中,压型钢板两端(张某、罗某、贺某在一端,另2名施工人员在另一端)用力不均,致使钢板一侧突然向外滑移,带动张某、罗某、贺某坠落至平台(落差19.4m),造成3人死亡。

原因及暴露问题

1.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2.未按规定先固定、再翻板的方法施工,而是采用平推钢板方法。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七、电梯层门闭锁故障 人员踏空坠落井道

某厂一检修人员准备用电梯运送氧气、乙炔气瓶时,因电梯故障,打开的层门与电梯轿箱不在同层,人员进入踏空坠落死亡。

简要经过 某年8月25日上午,某厂在进行锅炉过热器泄漏检修中,张某彻夜连续工作2天,第3天准备用电梯运送氧气、乙炔气瓶时,在锅炉46.7米运转层按下电梯按钮,46.7米层门打开,但因电梯层门闭锁装置故障,电梯实际停在63.7米,张某踏空落入电梯井道底坑,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及暴露问题

1.电梯层门闭锁装置故障,电梯轿箱停止位置与打开的层门位置不一致;2.电梯日常维护检修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人员连续抢修,疲劳作业。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八、起吊口未设置围栏 工作人员不慎坠落

某厂一工作人员在途经未设临时围栏的起吊口时,坠落身亡。简要经过

某年9月15日下午,某厂在机组保护和DCS改造工作结束后,剩余电缆已从工作现场运回检修楼,电缆需经检修楼地面上一起吊口吊入地下室。在起吊作业过程中,突然一人员从距起吊口3.4米的仓库中疾速走出,坠入未设临时围栏的起吊口(落差4米),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及暴露问题

1.距离仓库门口3.4米的起吊口打开后,未设临时围栏;2.现场人员未起到看护作用。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九、起吊物下站人 吊篮滑下砸伤

某厂在吊运过程中,吊篮脱钩,跌落的吊篮将一工作人员严重砸伤。

简要经过

某年8月7日,某厂进行煤仓封堵工作,需将地面物料用吊篮运至30米高的煤仓处。在吊运过程中,吊篮碰到墙壁发生旋转倾斜,钢丝绳脱钩,吊篮跌落,将一名地面工作人员严重砸伤。原因及暴露问题

1.严重违章,起吊物下方有人作业。2.吊钩没有防脱器。3.起吊路线不畅通。

4.起吊作业未设置临时围栏、警告标志。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十、野蛮起吊作业 坠物砸死行人

某厂非起重作业人员操作未经检验的电葫芦,并擅自拆除其上升限位,导致钢丝绳过卷扬拉断,吊物坠落,砸死一名途经人员。

简要经过

某年12月7日上午,某厂在设备改造中,一名非起重人员使用未经检验的电动葫芦,并擅自拆除其上升限位,当吊物(重761kg)提升到顶时,钢丝绳过卷扬被拉断,吊物坠落。因为起重作业点位于通道上,未设围栏及警告标志,也未设专人看护,吊物将一途经人员砸死。原因及暴露问题

1.使用未经检验的电动葫芦;2.擅自拆除电动葫芦的上升限位保护;3.无证操作特种设备;4.通道未设围栏及警告标志;5.起吊现场未设监护人员。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十一、按钮失灵吊物落 护栏砸坏人受伤

某厂一起重工用过轨吊吊装磨辊过程中,因控制器“停”按钮失灵,造成磨煤机过轨吊和磨辊掉落,砸坏磨煤机平台及护栏,2名作业人员跌落摔伤。

简要经过

某年7月6日晚,某厂进行磨煤机检修,起重工姚某操作过轨吊吊装磨辊,当磨辊升至磨煤机壳体上沿约175mm时,姚某按“停”按钮,但“停”按钮失灵,在磨辊继续上升过程中,起吊用的卸扣卡在磨煤机壳体处,造成过轨吊和磨辊掉落,将磨煤机平台(高度4.3m)及护栏砸坏,平台上作业的2名人员跌落摔伤。

原因及暴露问题

1.起重机械日常维护、检查不到位,控制器“停”按钮失灵,未及时发现处理;2.作业人员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未检查起重机械是否完好;3.起重工不掌握“启动/停止”磁性条的“紧急停止”作用。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十二、开关运行位修泵 班长合闸险伤人

某厂检修人员检修升压泵过程中,运行班长擅自合开关,险造成重大人身伤害。

简要经过

某年2月27日上午,某厂检修人员检修水源地升压泵。工作许可人将泵停止运行,在做停电措施时,因380V手车式开关操作机构犯卡,开关未拉至“检修”位,仍在“运行”位。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现场确认后,经商定,挂上“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标示牌,开始检修工作。

在检修过程中,运行班长巡视开关室,发现该升压泵开关仍在“运行”位,擅自取下标示牌,试图拉开关至“检修”位。在拉开关时按动了“合闸”按钮,开关合闸,已解体的升压泵启动,4名检修人员急忙躲闪,险造成重大人身伤害。

原因及暴露问题

1.运行人员严重违章,未按工作票要求将开关拉至“检修”位,开关仍在“运行”位便准许工作;2.工作负责人严重违章,明知开关仍在“运行”位,也未做防泵体突然转动措施,同意开工,对工作班成员不负责任;3.运行班长严重违章,未履行操作票手续,擅自进行电气操作。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十三、严重违章验电 短路灼伤二人

2名运行人员用验电笔验电时,验电方式不当,造成短路,灼伤二人。

简要经过

某年5月28日中午,某厂运行监护人高某、操作人贾某准备测量380V电动机绝缘电阻,测量前需先验电,监护人高某在电源开关柜用验电笔验电时,验电笔不亮(设备确已停电)。

二人怀疑验电笔有问题,为了确认验电笔好坏,二人到另一带电的开关柜进行验证。操作人贾某站在侧面用手电筒照亮,监护人高某验电,当验电笔伸向开关柜内时,验电笔金属部分与柜体接触,对地短路放电,弧光灼伤二人。

原因及暴露问题

1.监护人严重违章直接操作;2.严重违章,扩大验电范围,擅自在其他开关柜验电;3.验电方式不当,验电笔金属部分与柜体接触。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十四、领导违章作业 员工触电死亡

某厂电气主任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未办理工作票,导致一检修人员触电身亡。

简要经过

某年1月30日下午,某厂进行110kV 4母线清扫、115开关换油工作。电气主任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决定清扫115--4刀闸,不仅未办理工作票,而且错将梯子移至带电的114-4刀闸处,同时摘掉114-4刀闸处的“止步,高压危险”警示牌。检修工到现场后,也未核对刀闸的编号,登上带电刀闸,电弧烧伤致死。

原因及暴露问题

1.领导严重违章指挥,擅自决定扩大工作范围;2.严重违章,扩大工作范围不重新办理工作票;3.电气主任擅自摘除安全警示牌;4.检修工未核对刀闸的编号。事故图片及示意图

第五篇:机械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机械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尽管国家和企业对安全工作非常重视,但每年还是有成百上千的机械事故不断发生。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些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却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要想降低机械事故的发生率,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引用了一些事故案例,希望大家看后,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能有一个更深的认识;能吸取这些事故案例的经验教训;得到一些有用的启示,真正把安全放在我们一切工作的首位。

一、装置失效酿苦果,违章作业是祸根

违章作业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十起事故,九起违章。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人为图一时方便,擅自拆除了自以为有碍作业的安全装置;更有一些职工,工作起来,就把“安全”二字忘得干干净净。下面这两个案例就是违章作业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而引发的事故。

(案例一)2001年5月18曰,四川广元某木器厂木工李某用平板刨床加工木板,木板尺寸为300X25X3800毫米,李某进行推送,另有一人接拉木板。在快刨到木板端头时,遇到节疤,木板抖动,李某疏忽,因这台刨床的刨刀没有安全防护装置,右手脱离木板而直接按到了刨刀上,瞬间李某的四个手指被刨掉。在一年前,就为私饩鑫薨踩阑ぷ爸谜庖灰迹殴褐昧艘惶追阑ぷ爸茫吧嫌昧艘欢问奔浜螅僮魅嗽毕勇榉常透鸪耍峁痪镁头⑸耸鹿省?br>

(案例二)2000年10月13曰,某纺织厂职工朱某与同事一起操作滚筒烘干机进行烘干作业。5时40分朱某在向烘干机放料时,被旋转的联轴节挂住裤脚口摔倒在地。待旁边的同事听到呼救声后,马上关闭电源,使设备停转,才使朱某脱险。但朱某腿部已严重擦伤。引起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烘干机马达和传动装置的防护罩在上一班检修作业后没有及时罩上而引起的。

以上两个事故都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作业,机械的不安全状态失去了应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安全意识低是造成伤害事故的思想根源,我们一定要牢记:所有的安全装置都是为了保护操作者生命安全和健康而设置的。机械装置的危险区就像一只吃人的“老虎”,安全装置就是关老虎的“铁笼”。当你拆除了安全装置后,这只“老虎”就随时会伤害我们的身体。

二、危险作业不当心,用手操作招厄运

一些机械作业的危险性是很大的,但一些使用这些机械的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尤其是工作时间长了,更不把危险当回事,操作规程和要求抛在脑后,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结果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恶果。例如下面的这个案例,就是因为不把危险当回事,用手代替应该用工具完成的工作,而导致的不幸事件。

1999年8月17曰上午,浙江一注塑厂职工江某正在进行废料粉碎。塑料粉碎机的人料口是非常危险的部位,按规定,在作业中必须使用木棒将原料塞人料口,严禁用手直接填塞原料,但江某在用了一会儿木棒后,嫌麻烦,就用手去塞料。以前他也多次用手操作,也没出什么事,所以他觉得用不用木棒无所谓。但这次,厄运降临到他的头上。右手突然被卷入粉碎机的入料口,手指就给削掉了。

手是我们身体很重要的一部分,我们的很多安全生产操作的条文,都是用曾经流过血的手写成的。我们千万不要再冒失用手的危险去验证它的正确性。爱护自己的双手就是爱护自己的生命。

三、习惯不能成自然,休息也得想安全

我们在工作中,可能会经常做一些不安全的行为,有一些行为可能是不经意和习惯做出的,但不知你是否想过,就是这些小小的习惯行为,有时会造成终生„的后悔,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下面这些行为你有过吗?在有危险的地方休息;忽视安全标志的提示而我行我素;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等等。如果你有,就赶快改正吧。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休息时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伤害事故。

2001年8月17曰下午,河北某机械厂职工李某正在对行车起重机进行检修,因为天气热,李某有点发困,他就靠在栏杆上休息,结果另一名检修人员开动行车,李某没注意,身体失去平稳而掉下,结果造成严重摔伤。

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麻痹大意只会招来伤害。在生产作业现场,我们都要有“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警惕性,不论是在操作的时候,还是在暂时空闲,想休息的时候,都要牢记安全第一,做到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千万不能习惯成自然地去做一些不安全的行为。

四、环境狭小藏凶险,没有措施惹祸端

在机械作业中,各种机械设备都有一定的安全作业空间,机械设备之间安置不能太过紧密,否则,在一台机械工作时,其危险的工件等物会对临近的机械操作人员造成伤害。

1998年5月19曰,江苏省一个体机械加工厂,车工郑某和钻工张某两人在一个仅9平米的车间内作业,他们的两台机床的间距仅0.6米,当郑某在加工一件长度为1.85米的六角钢棒时,因为该棒伸出车床长度较大,在高速旋转下,该钢棒被甩弯,打在了正在旁边作业的张某的头上,等郑某发现立即停车后,张某的头部已被连击数次,头骨碎裂,当场死亡。

上面这个例子就是因为作业环境狭小,进行特殊工件加工时,没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在工作中,我们千万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不顾有关的要求,不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惨剧的发生。

五、旋转作业戴手套,违反规定手指掉

不同的工种都有不同的工作服装。在生产工作场所,我们不能像在平时休息那样,穿自己喜

欢穿的服装。工作服装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员工的精神面貌,更重要的它还有保护你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作用。忽视它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就是忽视了你自己的生命。有时我们的操作人员习惯了戴手套作业,即使在操作旋转机械时,也不会想到这样不对,但是操作旋转机械最忌戴手套。因为戴手套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是非常多的,下面就是一例。

2002年4月23曰,陕西一煤机厂职工小吴正在摇臂钻床上进行钻孔作业。测量零件时,小吴没有关停钻床,只是把摇臂推到一边,就用戴手套的手去搬动工件,这时,飞速旋转的钻头猛地绞住了小吴的手套,强大的力量拽着小吴的手臂往钻头上缠绕。小吴一边喊叫,一边拼命挣扎,等其他工友听到喊声关掉钻床,小吴的手套、工作服已被撕烂,右手小拇指也被绞断。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应该懂得,劳保用品也不能随便使用,并且在旋转机械附近,我们身上的衣服等物一定要收拾利索。如要扣紧袖口,不要戴围巾等,上海某纺织厂就曾经发生过一起这样的事故。一名挡车女工没有遵守厂里的规定,把头巾围到领子里上岗作业,当她接线时,纱巾的末端嵌人平时没有注意的梳毛机轴承细缝里,纱巾被绞,该女工的脖子被猛地勒在纺纱机上,虽立即停机,但该女工还是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所以我们在操作旋转机械时一定要做到工作服的“三紧”,即: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不要戴手套、围巾;女工的发辫更要盘在工作帽内,不能露出帽外

违章操作,自断手指

2001年11月28日下午3点,J厂热塑班班长李甲带领本班另外三名班员在Q11-6×2500型剪板机上剪切钢板。李甲将全班分为两组,在同一剪床上同时作业,由李甲负责控制脚踏开关。作业进行到3点10分左右,李甲在送钢板时,右手伸进了剪板机的剪切面,并在此时误动了脚踏开关,剪板机瞬间动作,将李甲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剪断。剪板机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规定:“在设备运转时或未停电时,禁止将手伸入剪板机压脚内取放工件”;“严禁两人在同一剪床上同时剪切两件材料”。李甲无视安全规程,在送钢板时竟将手伸入了剪切面,属于违章操作。此外,将本班四人分为两组同机操作,也造成工作环境拥挤,注意力分散。

应引起重视的是,发生事故的剪板机是六十年代的产品,设计上有一定缺陷,其脚踏开关容易被误动。而J厂始终没有针对剪板机设计上的缺陷组织人员对脚踏开关进行整改,没有重新设计更安全的手动按钮开关。

另外,还有一个因素不容忽视。据分析,事发当日,李甲的情绪处在低潮期,身体机能处于消极状态,此时最易出差错,发生意外。因此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关注职工的生活和工作动态,对处在消极和不稳定状态的职工,要时时提醒其注意安全,预防事故发生。职工在自感烦噪不安、心烦意乱时,也要注意调整情绪,避免受到不必要伤害,或伤害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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