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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分摊怎么定

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分摊怎么定



第一篇: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分摊怎么定

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分摊怎么定?

n南方日报作者:黄剑琴2014/7/18

“从来没有住过,也没有享受到任何物业服务,但却要缴纳高额的物业费,这太不公平了!”近期,某楼盘业主谭小姐在网上发帖称,她的房子是2010年购买的,2011年拿到钥匙后一直空关着,没有装修也没有住过一天,最近她准备将房子卖出去,但是在办理交接手续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欠了两年多的物业费,总共5000多元,这让她心里很不甘心,“一天都没有享受过物业,凭什么要我交那么多物业费啊!”谭小姐说。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认为,小区公共部分产生的水电费不能说小区业主长期不住就不予收取。如果这样,小区公共部分如绿化用水、电梯用电、走廊用电等就无法保证,直接影响小区物业管理。

谭小姐与物业公司的情况并非个案,据了解,近年来,每天都有空置房物业费如何缴纳的咨询电话,由于空置房物业费缴纳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对此,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曾提交了一份《关于明确商品房装修或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费分摊等问题》的函给了市物价局。市物价局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意见,此类收费问题也做了进一步明确,也回应了广大市民的关注。

未经竣工验收业主不得提前收楼装修

一般市民购买的一手房多为期房,根据各自楼盘开发的情况,至少要一年以后才能收楼。部分新准业主经常为了能尽早入住,通常会选择主动提前申请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对商品房进行装修或使用。即使他们明知道这些商品房仍未经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及格。同时,还提前产生了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费等应有何人支付的问题。

对此,市物价局在回复中明确,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商品房买受人申请提前对商品房进行装修或使用进行劝阻,由此产生的纠纷,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

逾期不收楼业主仍要按规定交相关费用

除了有急着装修入住的业主外,目前,清远市场上有大量的投资房,还有许多业主并不急着收楼。甚至有物业公司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受人并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进行接收或买受人以商品房存在工程遗留问题为由拖延接收,由此导致的商品房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应由何人支付的问题?

对此,清远市物价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市价[2011]43号)已经对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公共水电费的分摊等作出了规定。因买受人长期拖延对已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进行接收造成空置的,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用。

商品房买受人认为商品房存在工程遗留问题或质量问题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商品房质量检验。并按检验结果界定的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和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用。

逾期未交楼物业费公摊费由开发商交纳

上个月,清新某楼盘业主齐聚该楼盘销售中心闹事,因为过了新房交楼日期几个月,仍没收到收楼通知。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约定的交付日期已到,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给买受人使用,从约定交付日期到实际交付日期期间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应由何人支付?

对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因此,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商品房合法交付使用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及分摊公共水电费用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

业主装修期物业公司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收楼后,业主们开始进行装修,由于材料进出、上下比较多,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品房装修期间,向业主收取“电梯使用费”、“电梯运行费”等费用的行为。

市物价局认为,此种行为是不允许的。电梯属于小区共用设备,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包干制收费的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了“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小区的电梯电费等共用水电费用也已经由业主合理分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

第二篇: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分摊规定出台

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分摊规定出台

市物价局近日发布有关文件,对市三区和甬江新区内物业管理公共水电费的分摊作了具体规定。

据悉,住宅小共内楼梯、走廊、共用自行车房(棚)、电子防盗门等公用电费,可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也可向住用人分摊,但具体标准要由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中高层、高层房屋的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备的电费,独立设置计量表的,由所有使用该设备的住用人分摊,分摊办法由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未设置独立计量表的,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不能向住用人分摊。中高层、高屋房屋的走廊、楼梯、增压水泵等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也均应有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列支,不能向住用人分摊。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的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用自行负担,不能向住用人分摊。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折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地支,也不能向住用人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值班室、保安亭、保安系统、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不能向住用人分摊。

凡向住用人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均须单独列帐并向住用人公布,不能与住用人自用的水电费混合统收。

据了解,这一分摊规定于本月起实行。

第三篇: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

问题的通知

香洲、斗门、金湾区发展计划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珠海实际,现就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水电费分摊范围及方法。住宅小区内涉及各类公共水电费分摊的设施,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按实际发生额向受益住(用)户分摊。

(一)小区范围的公共用电(如路灯、公共智能系统等用电)费用,由小区所有住(用)户平均分摊。

(二)住宅大楼内公共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平均分摊。

(三)住宅大楼内电梯等公用设备的运行电费,由本楼享用电梯的住(用)户平均分摊,但按住宅楼设计不提供电梯服务的住(用)户除外。

(四)住宅小区供水二次加压用电,发生的电费按各住(用)户的用水量分摊,不得按户平均分摊。

二、以下水电费不得向住(用)户分摊,且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自用水电,其费用由该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服务费列支。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如收费泳池、会所、地下及室内停车场等),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

三、为提高公共水电费分摊的透明度,减少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公共水电费,必须单独列帐,每月(期)向住(用)户公布具体的分摊办法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混合统收。以上通知,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珠海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八月八日

第四篇:物业电费分摊方案

新五星物业电费分摊方案

方案一

1、开空调暖气按月计算每户每月分摊600元,不够月按天数算。

2、电梯费每月每户分摊200元(照明费、安保费及其他费用不需要分摊)。

方案二

开空调暖气、电梯等电费分摊到每平方上为每月每平方5元计算。方案三

不开空调暖气,照开电梯、每户物业电费都不需要分摊(没有物业费)。

第五篇:催收物业服务费通知函

催收物业服务费通知函

尊敬的业主∕使用人;

你好﹗

阁下于

****年**月**日接收维罗纳·翡翠山小区___

号楼________室业主_________,根据接房时双方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应按接房日期30日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你第一交费周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第二交费周期于

****年**月**日,在下一次交费时间逾期

个月

天,共计费用

元,为维护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请阁下收到通知函后15日内前来维罗纳·翡翠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补交欠费,若你工作繁忙,可联系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门收取。逾期仍未缴纳物业服务费,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按照维罗纳·翡翠山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还将采取诉诸法律在内的措施追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感谢你的配合与支持﹗

物业服务中心电话;52106366

重庆市泓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维罗纳·翡翠山物业服务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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