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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出版行业 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出版行业 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关于在出版行业 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新闻出版署/中宣部/国家教委/人事部 【发布文号】新出联[1995]第28号 【发布日期】1995-12-25 【生效日期】1995-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关于在出版行业

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新出联[1995]第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教育委员会、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人事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现将《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闻出版署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

一、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意义和目的

出版行业是我国宣传思想领域的重要阵地,担负着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良好的舆论环境的重要任务。出版工作非常重要,它关系到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提高国民素质和教育年轻一代健康成长。为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推动整个出版业的发展从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要特征的阶段向以优质高效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转移,提高出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一个重要条件,其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尤其重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新闻出版署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报告》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基本内容

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是按照出版行业的岗位规范和培训要求,对出版单位主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受培训者按相应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取得该岗位《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该证书上岗(在岗)。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任职的必备条件之一(不等于已全面具备了该岗位的任职资格)。各级组织在聘任或任命出版单位各主要岗位职务时,应从已取得该岗位《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或派送拟任命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

1、开展岗位培训的指导思想

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是对从事出版工作的干部按岗位需要进行的以提高政治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必备工作能力、业务知识为目的的定向培训。岗位培训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要从出版事业的发展和岗位工作的需要出发,坚持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注重能力培养,加强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参加培训的人员通过学习,提高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达到相应岗位规范的要求。

2、岗位培训的对象和进度

从现在起,用3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将出版社(含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下同)社长、总编辑、编辑室主任,期刊主编,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含持有书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和音像复制单位,下同)厂长(经理),新华书店省、地(市)、县店经理(含外文书店、古旧书店以及其他一级书刊批发单位经理)培训一遍(以上人员均包括副职)。

与此同时,用5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将出版行业其他主要岗位在职人员轮训一遍。

3、岗位培训的组织管理

出版行业的岗位培训由新闻出版署和省(区、市)新闻出版局两级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署组织制定和颁发出版行业岗位规范、培训要求,制定和颁发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制定岗位培训教学单位的资格认定标准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标准;制定全行业岗位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行业岗位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新闻出版署委托署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全国出版社社长、总编辑,中央部门在京出版社编辑室主任,中央部门在京期刊和全国重点期刊主编,国家级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厂长,新华书店省级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和其他一级书刊批发单位经理的培训。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岗位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基地,检查认定培训教学单位,组织在本地区的出版社编辑室主任、期刊主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厂长、新华书店地(市)和县店经理及出版行业其他主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并对全地区出版行业岗位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出版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重视此项工作,按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相应岗位培训班学习,对学员学习予以关心并实施检查。

4、《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

承担岗位培训的教学单位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授课和考核。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后,由新闻出版署或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认定的教学单位颁发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编号、登记,由新闻出版署或省(区、市)新闻出版局验印。

四、持证上岗制度的施行

从1997年开始,凡新任出版社社长、总编辑、编辑室主任,期刊主编,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厂长,新华书店省、地(市)、县店经理应先经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上岗工作。

从1999年开始,凡未经过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在上述8个岗位上工作,已在岗人员原则上应从岗位上撤下来。

从现在起用5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在出版行业其他主要岗位逐步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五、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保证措施

1、建立有关制度

--要把岗位培训与干部的选拔、考核和使用结合起来,岗位培训的考核成绩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在岗)、转岗、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或依据之一。

--要把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工作纳入出版单位负责人(企业承包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把开展岗位培训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情况作为出版单位年检考核内容之一,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出版单位,其年检不予通过,并视其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2、加强对岗位培训工作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领导

开展岗位培训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是提高出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应将此项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岗位培训工作,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组织完成,对此项工作搞得好的应予表彰和奖励。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期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新闻出版署要对各地、各单位开展岗位培训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党委宣传部、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出版行业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

3、增加经费投入

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岗位培训经费的投入,并争取逐年有较大的增长,为全面开展岗位培训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承担岗位培训的教学单位,不应以盈利为目的,有关收费标准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1、关键岗位指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中关系着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岗位。

2、根据黔桂线扩能改造工程的施工需要,对项目经理、会计员、施工员、计划员、质检员、安全员、定额员、材料员、预算员、机械管理员、劳资员等十一大管理人员和电工、电焊工、钢筋工、架子工、桥梁装吊工、推土机司机、爆破员、潜水员、代班员等二十一个特殊工种进行培训。

3、岗位合格证书是关键岗位上岗任职的资格证书,是聘任岗位职务的主要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持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必须持证但必须经过岗前教育,方能在证书规定的岗位上任职。持操作证的人员应按时进行培训和复审。

4、考核标准,资料管理

执行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的《人力资源培训控制程序》的规定,对从事影响工程质量及可能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识别和控制,确保所有岗位人员胜任其工作。

5、相关责任

所有从事对质量、环境、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所有需持证上岗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特殊岗位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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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行应知、应会培训和考试,使其具备本岗位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6、岗位合格证书由持证人所在企业统一管理、限制持证人在任职期间使用,及时记载持证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持证上岗、岗位变化等情况。项目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

本制度由项目部综合部长落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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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持证上岗制度

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制度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以能表明身份的座牌、身份牌、工作证等有效证件上岗执行公务或执法,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的制度。

二、座牌上必须标识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股室、职务和岗位职责,座牌必须摆放在办公桌显眼的位置。

三、对外服务和窗口单位应制作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及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身份牌。

四、管理服务对象要求查看身份牌或工作证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出示,不能遮挡或推诿。

五、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时,应着装整齐,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六、工作人员职务和所在科室职能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工作牌或证件有损坏、遗失等情况的,要及时补办。

第四篇: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了确立统计人员必要的上岗条件与合法地位,确保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稳定统计队伍,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从2009年7月份开始,对我镇专业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每位统计人员必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

二:在岗统计人员中无《统计证》者,要及时到所在县统计局申领《临时统计证》。《临时统计证》有效期限暂定为一年。在一年有效期限内,持《临时统计证》者应培训合格考取《统计证》。首次领取《临时统计证》后二年内仍不能考取《统计证》者,不得再申领《临时统计证》,由其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另择合适人选上岗。

三:《统计证》领取后不慎遗失的,应持所在单位四:持证的统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任其有关证明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新证。他工作。如确需调动,必须先补后调,并办清交接手

续。

五:统计人员申报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六:各单位必须任用持有《统计证》的人员从事任职资格,须持有《统计证》。统计工作。已在岗统计人员中无《统计证》者须持有《临时统计证》。凡任用未取得《统计证》或《临时统计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所在县统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篇:教师持证上岗制度

淮安市南闸职业中学

关于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结合对于教师管理的规定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所有在教学岗位上的教师须持教师资格证上岗,理论教师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无教师资格证者必须尽快获得教师资格证。凡无教师资格证者不得在教学一线。

经学校研究决定,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必须尽快考取教师资格证;学历和技能方面不符合上岗条件的教师必须达到要求。对于逾期仍未达到教师上岗条件的教师,将不能继续从事一线教学工作,采取转岗或待岗。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保证校聘教师质量。要切实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

希望广大教师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各种专业培训,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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