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力资源典型案例分析:员工损坏公司财物,该赔偿吗?
A公司是家具企业,原材料进价较贵,且无法再利用,所以公司有规定,如果是失误操作导致材料报废时,操作工要承担原料15%的赔偿。
现在有一份50000元的原料被一位员工做坏了,公司要求他赔偿7500元,他拒签名不接受,公司又不让步,所以这事一直僵持着,事故员工无心工作,其它员工对这事又高度关注着,Hr很担心这事处理不好会影响以后的管理工作。
请问这件事情应该如何解决才好呢?
方案一:
任何员工也不想自己的工资被扣,即使自己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一定损失,如果被扣了工资也会不爽的,所以,让别人从自己口袋里往外甘愿掏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让别人又高兴又掏钱,其难度可想而知。那么,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就算了吗?公司就自认倒霉吗?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更是没有哪家公司愿意的?所以,依法依规制订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管理办法就显得十分必要。针对本案员工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而且员工拒不签名赔偿一事,简要进行如下分析:
查看相关规定
先看《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扣减员工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出现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再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那么,用人单位能扣除员工工资的正当理由有哪些?总结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为用人单位扣减员工工资的正当理由:(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5)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6)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7)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显然,本案适用于以上情形中的第(5)项,即本案公司的具体规定“如果是失误操作导致材料报废时,操作工要承担原料15%的赔偿”。
规定出台合法性
从表面上看,本案公司的这一条规定没有什么不妥之处,既然有此规定,相信是经过职代会(或者工会)批准、公示的,而且当事员工也是培训签字的。
也就是说,从内容上、程序上该规定都无不妥,那是不是就可以照章执行下去呢,也不竞然,看下面的分析。
是否考核可行性
操作工承担报废原料15%的赔偿,如果是原料价格较低,或者说即使赔偿不会超出操作工月工资的20%,可能操作工也不会有太大的意见,更不会拒绝签字,试想,如果价格非常高的原料,照此赔偿,谁还敢去操作?谁赔得起。
是否可以按照损失额度递增而赔偿率减小的方式,或者与此相关的责任人按照不同责任大小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这样操作起来也容易,大家也能够理解和接受。
操作失误仅仅是操作工一个人的责任吗?失误无疑有许多原因导致,精力不集中、疲倦、节省步骤等,难道其上级、品检等没有责任吗?所以,管理制度不是简单规定,需要考虑可行性,否则,如果执行不下去,还不只是一纸空文。
每月扣直到扣足不可取
有人可能会想到,7500元的赔偿肯定超过该操作工月工资的20%,那么,可以制订每月扣工资的20%,直到扣足7500元为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员工出错应当当月处理,不应本月出错、今后多月都处理。因为今后那些月份,员工没有出这个错,就不应当扣除工资。虽然没有看到哪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制订这样的各个扣的规定,但从公平与合理的法理上来看,是说不过去的。
可以辞退处理
其实,该员工的行为可以使用劳动合同法39条第3款的规定,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来进行辞退处理,当然,同样可以扣除其当月工资的20%来补偿公司的损失。当然,应当查看公司有否这样的规定,否则也不便按此处理。
那么,不足损失15%的部分可以由操作失误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来分摊,或者公司主动减少赔偿损失。不签名可召开职代会
本案说到员工“拒绝签名”赔偿损失,在平时管理中,即使是很小的错误受到处罚,员工也经常不配合签名,这与管理人员的劝导不足有关,也与员工个人的认识有关。
那么,公司明文规定的合理合法的制度就不执行了吗,撇开本案不说,遇到类似情形,可以召开职代会或者工会代表会议或者起类似作用的监察小组会议等,大家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书面决议,当事员工不签名同样可以执行,也是合法的。
当然,公司以上组织什么都没有,更无相应书面的管理规定,那么,只能与员工进行协商,恩威并施,能达成一致意见当然最好,如果无法一致而惹出仲裁或诉讼,只能听从裁决或判决。
即使仲裁公司也难胜
如果公司硬性一次性或分批次扣除该员工的工资,从而达到累计7500元,如果员工不服而仲裁或诉讼,考虑到同情弱者、法律公平公正性,不管是仲裁或者法院,多半都不会支持公司的制度或处罚行为,而会从中协商处理,也就是让公司少处罚一些。
至于扣除多少工资,应当不会超出员工工资的20%,或者变通劝员工再扣一个月工资的20%,这都不能放在桌面上讲的,只是为了协调此事而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也不能写进卷宗的。当然,如果员工就不同意扣那么多,即使被辞退也不同意,那么,公司还只能勉强同意。
法制建设虽然越来越健全,但中国还远没有达到只讲法的程度,相反,情与理在法律面前,往往还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要越过它们,凡事以法律、制度为准绳,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包括大家的心理接受能力、个人随承受能力、法律与制度的日益健全等
方案二:
如同学生的你也曾做过错题一般,人毕竟不是电脑,身体和情绪的微小变化都会影响到具体工作结果,因而差错是无法避免的;当差错造成企业的损失尤其是较大损失时,企业该如何处置?
谁的问题?
除了故意的为之,所有类似的问题过错方有二个:一是企业,企业负有对员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操作能力的义务,业务能力提升了,则失手的机会自然减少;二是上帝,因为制造出不完美的人类 谁来担责?
当然是过错方,作为企业,因为你的培训不到位,当然要承担责任;而员工,你得为上帝承担不完美的责任,你的一生就是为此而不断地修练 责任承担的比例?
企业除了培训的义务外,更有社会责任的重担,这些事故都是企业成长中的代价,较大的损失绝大多数还是企业买单,如果企业觉得有点冤,可以从流程上反思、从管理上下手。
对员工的处罚既有法律的上限,也有合理的限度,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相对于较大的损失,员工的赔偿只能是杯水车薪。
所以建议企业扣除部分可以从绩效和奖金入手,但每一个被扣钱的员工心情肯定不舒服,也有因此因为员工的故意造成更大损失的案例。
企业可以借此事加强对全体员工责任心的教育,也要完善流程,从根本上防止这样的事再次发生。处理一个员工易,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是核心。所以对于这样的过失行为,处罚应以警示教育为主、小额赔偿为辅。
如何操作员工承担损失的流程?
从律师或专家的角度,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及劳动合同中约定是处理此事的最佳办法?但问题是有无必要让员工承担这么多的钱?再者如果员工承担了高额赔偿会达到企业的预期效果? 说实话,作为一个惯于为企业说话的HR,不赞成对员工承担较高的赔偿额,一则员工承担的赔偿费用对企业的损失只是杯水车薪,补偿的意义不大;二则员工的薪酬有限,以员工的工资承担7,500元,你得扣几个月?要是员工中途离职了,这钱找谁去要?
反
思
如果员工失误操作,企业要求员工承担较多的赔偿额,只能说是惰性的行为,无能的表现。
前二天在与政府部门沟通时我直言:黄浦江发生踩踏事故,可以取消户外活动;因为有学校在春游时发生交通事故,就把春游取消了,因为你们可以这样做;哪么企业发生工伤了,是不是关了车间?发生火灾了,是不是封了工厂?这是管理的惰性,企业不能以员工承担损失的行为为自己的管理问题买单。
方
案3 企业对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实行记分制度,按100元为1分,要求员工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不超1,000元为宜,以本案为例,员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50,000元,除员工承担的赔偿额1,000元(可在员工的绩效或奖金中分2月予以扣除,体现惩诫作用)外,则这次事故员工的负分为490分,记录在档案中,员工可以通过下列方法消除负分:
※对该生产工艺改进致此类失误率大幅下降
※产品质量明显提高
※其他有益于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建议
如此员工的赔偿额有限,但通过企业的积极正面引导,员工会因自己的失误产生愧疚感,从而加深了对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回报意愿。
一种来自内心的压力将催发员工的动力,常常来自员工的一个好建议、好办法即可带来不菲的效益。确实这个办法肯定比简单的赔偿复杂得多,但我们的管理就是针对企业的问题不断思考出更好的解决之道。
员工如同企业的孩子,哪个孩子在前进的路上会不摔倒?哪个家长因为孩子的一点无意过错而痛打一顿?如此他们将畏于前进,选择原地踏步,选择做不犯错的事。孩子没有进步,企业没有创新。
伤人莫过伤心,治人不如治心!
第二篇:财物损坏赔偿办法
财物损坏赔偿办法
(2011年9月修订)
一、学校公物是国家财产,人人都要爱护,不允许任何形式故意毁坏和侵占,故意毁坏或侵占者,除赔偿、退还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损坏公物要赔偿。赔偿可分实物和现金两种,也可限期修复。赔偿方式和支付金额由总务处确定。
三、偿原则上应于当天一次交付于财会室,由财会人员出具收据,再作修理。有困难者,可分期或缓期交付,但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逾期不交者,应从重处理。
四、外来人员损坏公物,同样处理,赔偿由其本人负责。若当天交款有困难者,应以适当物品抵押(或由本校教职工具保),嗣后大回。由本校师生员工带入者损坏公物,均由带入者负责赔偿。
五、以实物赔偿或负责修理的,原则上在三天内办好,不得拖延。
六、谁损坏公物由谁负责赔偿。如查后无人承担,室内应由班级或寝室负责赔偿。一经查清,对不主动承认者将视实情,从重处分。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赔偿的同时,予以纪律处分:
1)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2)有人证、物证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3)策划、煽动者;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第三篇:中心财物损坏及赔偿报告
中心财物损坏及赔偿报告
2012年10月27日晚上,四个小朋友在青少年活动室玩耍,由于争抢室内的一只小马,在拉扯过程中把小马的耳朵扯掉了,导致玩具损坏。其中有一名肇事者的信息有误,出现虚假电话,当时工作人员立即把肇事者的名单交给中心主任,并说出赔偿方案,首先我们要通知肇事者的家长,并且向家长们告知事情的缘由以及处理办法,重点是让家长教育孩子珍惜公共财产,不要肆意破坏,做错事情必须知错能改,敢于承担事故的教诲与后果;然后根据中心规定,破坏中心财物,理应按原价赔偿,基于玩具已使用一段长时间,肇事者赔偿玩具的原价八成,并于下星期五前交到中心。
目前已有2名肇事者交上了赔偿金额。
我们在看守孩子玩耍的时候,必须及时劝阻小朋友争抢,还有注意他们的人身安全,同时注意保管好中心的公共财产,一旦有损,需记下肇事者名单,然后交给中心负责人,商讨处理方案并跟进事故的进程。
第四篇:公司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
公司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
公司所有物品是保证公司正常生产和员工生活的必要手段,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物品的管理,保证正常运作,使用操作中要遵守和执行公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公共财产铺张浪费,人为破坏、流失等。特定以下制度:
一、如因下列原因致使财资破坏者,予以批评教育,同时按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责令赔偿和处分。
1.因责任事故引起水、电、火灾害等、造成重大损失者; 2.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按技术规程操作者; 3.把公共财产挪作私用者;
4.宿舍楼的床铺、桌椅、门窗、卫生洁具、电器、水龙头等,有相应的员工负责;如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坏、遗失者; 5.不按操作规定,擅自拆卸或改装财务损坏者;
二、各办公部门负责人管理,如有损坏,落实责任,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查不清责任的由部门集体赔偿;
三、损坏公物,要及时报修。属正常损坏,经办公室审查,免予赔偿,由于管理或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按原价(或修复价)赔偿;故意损坏或损坏不报的按双倍价赔偿,并按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行政处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制度。其中,厂区公共财产,如道路、道路侧石、绿化带等由基建部负责;三大车间里的财物(含厂房墙板、门窗等)由各厂长负责;钣金库、油化库由资材部负责;加压泵房、空压站由动力设备部负责;保安室由办公室负责;办公楼及宿舍楼公共部分由办公室负责;各宿舍由各寝室长负责;三个坐标室由质量部负责。包干到人,落实到位,并纳入各部门考核,宿舍楼和厂区的公物包括门窗、空凋、开关、日光灯、床铺、热水器、自来水等。应倍加爱惜,树立节约用水用电意识。如宿舍蹲坑漏水,漏电等现象;叉车、试验车撞坏公共财物、损坏公共绿化带等;知情不报者,人力资源部将对其进行考核;
四、严禁私接电源和私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一经举报核实,除赔偿外,还需按公司相关制度处罚。
五、赔偿责任
1、损坏赔偿,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按修复费用的200%、100%、80%、50%计价赔偿;
2、丢失赔偿,同上。确系失窃者,由公司领导处理;
3、.赔偿责任一经确定后,由财务部落实到位。
六、对一贯不爱惜公共财物、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处分。
七、赔偿方法
1、现金赔偿、交财务部、由财务部开具收据;
2、实物赔偿,按原物、原样、原位赔偿。
编制部门:基建部
编制人:蔡云灵
审核人:
第五篇:关于酒店财物丢失损坏的赔偿规定
关于酒店财物丢失损坏的赔偿规定
为了减少酒店财物非正常损失,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使经营管理者,物品的实际操作及使用者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财物范围:
(一)、除酒店的房屋主体以外的所有装饰装修物;
(二)、酒店的添建物及运行设备;
(三)、公司所购买的耐用物品,如电器、沙发、桌子、凳子、厨房用品、洁具、卫生间用品、床等;
(四)、易损物品,如酒具、餐具、茶具、床上用品、麻将机等;
二、管理方式:
公司下管一级。即赔偿责任直接落实在餐饮部、客房部、茶房部等部门。各部门按自己方式管理。
三、赔偿原则:
(一)、过错赔偿原则;
(二)、直接管理责任原则;
(三)、责任不明由相关人员分担原则,即直接管理的总管、分管、当班负责人
及相关员工平摊;
四、赔偿标准:
(一)、员工丢失、损坏按进价赔偿;
(二)、可修复物按人工、材料等直接费用赔偿;
(三)、丢失、损坏财物情节比较严重和客损财物两倍赔偿;
五、耗损率:为月营业额2‰以内。
六、免责规定:
(一)、正常损耗率以内;
(二)、大客户所损物价值50以下;
七、餐饮部、客房部制定细则,作为本规定的附件。茶楼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财物丢失、损坏的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全面盘点完必之后,责任人须在财物清单上签字。
九、赔偿执行的流程:
(一)、首先扣除正常损耗及客损部分。
(二)、差额部分公司以餐饮部、客房部、茶房部等部门直接扣除。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十一、本规定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注:餐饮部、客房部财物丢失、损坏细则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