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因公出境政审材料

因公出境政审材料



第一篇:因公出境政审材料

因公出境政审材料

XXX组织部:

为进一步加强XX文化交流,增进两国互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关于同意XXXX赴美演出的批复》(文外函〔XXXX〕XXX号)文件精神,XXXX应XXXX邀请,于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携舞剧《XXXX》赴XX演出。带队领导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任XXXX。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丈夫:XXXX,XX岁,无外国国籍或永久居住权;带队领导XXXX,男,XXXX年XX月XX月出生,现任XXXX。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妻子:XX,XX岁,无外国国籍或永久居住权;儿子:XX,XX岁,无外国国籍或永久居住权。上述二位同志在工作期间无违纪、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特此证明

X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因公出境的有关规定

因公出境的有关规定

因公出国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国家或单位按出国任务的性质,选拔派遣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条件、一定的工作能力和较好身体素质的人员出国执行公务。因公出国按时间的长短,又可以分为因公临时出国和长期出国两种情况。

根据出访任务、目的和要求,大体上可以将各类临时出国出境人员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专业性考察

所谓专业性考察主要是指对国外某一方面的情况,如教育、卫生、医疗、科技、劳动、工业、农业或某些专业性领域进行专题性的了解和考察。进行专业性考察的申报审批程序是:派遣单位在接到国外邀请信时,应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呈送出国出境任务报告及对方正式邀请信的复印件,报请有权审批出国出境任务的部门审查批准,下达同意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并报请有关外事和人事主管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下达出国人员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和政审批件。随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向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单位申请出境护照。

(2)参加学术会议

国际学术会议的种类很多,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文化和经济贸易等各个方面。派遣单位在接到国外的邀请信决定派人参加后,要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呈送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的报告及对方的正式邀请信的复印件,报请有权审批出国出境任务的机关批准,下达同意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下达出国人员任务批件/确认件和政审批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访请示报告,除要写上前面所述出访请示报告外,还要写明会议的名称、时间、主要内容、学术水平及主办单位。附上会议有关的资料和译文;详细说明出访人员的职务、职称、学术水平以及语言(外语)交流能力。

(3)参加国外经贸活动

出国组办展销会、贸易洽谈会或参加国外博览会,均需报外经贸部统一平衡审批。各省市由政府职能部门统一计划上报;贸促会系统由贸促会统一计划上报上经贸部。总公司系统由各总公司统一上报,由外经贸部平衡审批。

随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大量增加,近年来我国对于企业单位人员出境参加经贸活动的审批程度进行了部分调整。进一步简化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人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的审批手续。

(4)艺术团体出国进行商业性演出

组织艺术团体出国进行商业性演出活动,由文化部归口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以作为地方艺术团出国商业演出业务的承办部门,也可将此业务委托给文化部下属的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地方文化部门及艺术团组赴外国友好省(州)或友好城市进行演出,要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并报文化部备案。如进行商业性演出或演出计划超出友好省(州)或友好城市的范围,要报文化部审批,下述同意出国任务批件。艺术团组赴港澳地区进行商业性演出,要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文化部审批,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

地方承办部门接到演出任务批件后,应通知基层单位组团,并报请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由其下达出国人员批件。

(5)友好城市间的交流访问

其申报审批程序是:各派遣出国团组单位必须在年前提出下一与对方交流的计划,报自己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外办,市外办汇总本市全年的友好城市间交往计划并与对口友好城市协商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外交部或全国友好政协备案。

具体的申报审批手续是:派遣单位根据双方协议或国外邀请信,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呈送出国任务报告,转报市外办审查、批准,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达同意出国任务批件,同时,派遣单位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下达出国人员批件。

有关护照和签证的常识

护照是国家主管机关发给去国外的本国公民以证明其国籍、身份的证件。护照持有者受护照颁发国法律的保护。当一国公民前往另一国从事旅游、留学、贸易或移居等活动时,除具有前往国允许入境的签证外,必须持有本国护照,方能离开本国国境进入前往国家。

一、护照的作用及意义 1.护照的作用

公民在国际间往来,必须持有本国政府颁发的合法的护照,同时护照内必须具有前往国的有效签证,这样才能离开本国国境,以进入前往国家或地区。如果持照人在国外旅行,居留期间发生意外,所在国首先必须依照其所有持护照,判明身份和国籍,然后再决定如何处理。同样,护照颁发国的驻外机构也要根据护照来决定如何提供帮助或外交保护等。

2.护照的意义

(1)国家主权的象征。护照由主权国家颁发,国际社会对于护照的尊敬,是基于对护照颁发国家主权的承认。按国际惯例,各国对持照人的态度,一般都被视为对护照颁发国的态度。

(2)国家外交领事保护的凭证。护照由主权国家颁发,为国际上所公认,是持照人的国籍证明。持照人在国外旅行、居留,都会受到颁发国的外交和领事保护,同时受本国政府的管辖。

(3)是公民国际旅行、居留的身份证件。护照是持照人合法身份的证明。各国护照,一般都印有“×××外交部以××/国家的名义请所有国家政权当局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等字样。持照人在国外旅行、居留,应得到所在国给予的与持照人身份相符的通行便利和协助。

(二)护照的种类

随着国际交往范围的扩大,参与交流活动各种人员的增加,出入国者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的状态。同时,护照也逐渐产生出多类别、多样化的形态,特别是20世纪以来,护照一词的内涵更加丰富,其外延也进一步扩大,护照的名称和种类逐渐多起来。不仅有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外交护照、还有旅行护照、侨民护照、团体护照,或外籍护照、领事护照、特别护照、海员护照、南森护照、以及联合国和各国政府颁发的有关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身份证件等等。

因国家不同,各国颁发的护照种类也不尽相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存在这样几种类别:按持照人身份划分,有普通护照、公务(官员)护照、外交护照;按公民资格划分,有国民护照和外籍护照;按有效时间划分,有短期护照(三个月至一年),长期护照(三年至十年),永久护照(在一定条件下永远有效)。

1.外交护照

主要发给一国派往其他国家的外交代表,即大使馆馆长和具有外交官级位的使馆职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领事官员,即领事馆馆长、承办领事职务的领事馆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各签约国对持外交护照以外交官或领事官员身份进入接受国的外国人,应通过法律形式,保证他们在外交交往和领事关系中享受特权和豁免,以此确保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能代表本国有效地执行公务,促进国际间友好往来。

外交护照的特征:护照封面上一般标有“外交”字样。其特殊功能是,一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在各类护照中,受到尊敬和礼遇程度最高。

2.公务护照

公务护照是发给国家公务人员的护照,也有的国家称这种供政府官员使用的护照为“官员护照”。这种护照颁发份一般性出访的官员;在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关中,从事技术和辅助工作的人员;因公务派往国外执行文化、经济等任务的一些临时出境人员。此外,各国都把这种护照发给驻外使(领)馆中的不具有外交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成年子女。其特征是:护照封面一般标有“公务”字样或在普通护照号码前增加字母或标以特别符号,以表明持照人当次入出境所具有的“公务身份”。如俄罗斯普通护照上加注сЛуКЕВНЬЙ,越南普通护照出境签证上加注的“AB”等就是这种情况。

3.普通护照

也叫国民护照。主要发给外交官员、政府官员身份以外的人员,因私人事务如旅游、探亲、留学、经商等需出国旅行时使用。该护照封面不作特别标志。它是目前世界上颁发数量最大,使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护照。

以上三种护照是各国护照的主要类别。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种类的护照,如特别护照、海员护照(或海员证)、劳工护照(哥伦比亚颁发)、儿童护照(南斯拉夫颁发)、欧洲共同体护照等。有些国家对集体出国的人员如旅行团队、体育团队、艺术团等发给团体护照等等。

(三)签证的概念

签证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本国公民出入境或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即在出国旅行者的护照上或者在其他有效的旅行证件上盖印签注的手续,表示准许其出入或经过该国国境。

(四)签证的作用 签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向个方面: 第一,体现国家主权。

国家根据国际法有关属地最高管辖权的原则,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自主地决定哪些外国人可以入境,哪些不可以入境。通常情况下,外国国家和外国人对这种“决定”不能存在疑问。允许入境的外国人,由国家主管机关发给入境签证;不准入境内,拒发签证,阻止入境。我国外籍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就规定了六种情形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二,证实外国人身份。

按规定,我国公民出入境无须办理签证,只有外国人入境、过境须办理签证。因此,一般说来,持有我国政府承认的外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以及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签证的入境人员,国内管理机关可以将其按外国人对待:持有外交签证的是外交官,持公务签证的是政府官员,持普通签证的则是一般外国人。

第三,外国人入、出境或过境的凭证。

外国人可以在签证的有效期内入境,在签证的有效停留期内停留、出境,国家主管机关凭签证准予其入境、停留、出境。

第四,外国人居留的依据

外国人根据可以签证注明的情况申请办理居留登记或居留证件。我主管机关为持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的常住外国人办理居留登记,为持普通签证中有特定字头的外国人办理居留证件。

第五,公安出入境管理的手段之一。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为外国人办理签证,以及签证延期、加签时,注意从中发现未持有效签证的外国人,制止和处理非法入境、非法停留的外国人;通过拒发不准入境人员入境签证掌握情况,并把这些人堵在境外,为国家安宁、社会稳定服务。

(五)、签证的种类

签证种类是各国依据本国移民法或者出入境界管理法的规定和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对签证进行的类别划分。通过划分签证种类,既可以明确持证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又可以准确地识别持证人的入境身份和入境目的。外国人只能根据所有签证类别从事相应的活动。例如,获得了移民签证就有了定居的资格;职业签证可以谋职,旅游签证不能谋职,谋职就是违法。

(1)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礼遇签证和普通签证 这是按照签证签发的对象进行的划分。

(a)外交签证发给持外交护照的人。获得外交签证的人有资格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b)公务签证发给持公务护照、官员护照、特别护照的人。

(c)礼遇签证发给前国家领导人、前政府重要官员或身份较高的知名人士。(d)普通签证发给上述签证以外的其他外国人。

以上四种签证中,普通签证涉及的范围最广,签发的数量最多,管理的难度最大。为此,各国在普通签证中,又分为移民签证非移民签证两大类。非移民签证,又根据持证人的入境目的分为职业、学习、旅游等类别。

(2)入境签证、过境签证、出境签证、返回签证及再入境签证 这是按照签证的作用进行的划分。a.入境签证

即准行持证人进入该国国境的签证。发给批准进入该国从事各种活动的人。有的国家又把入境签证分为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以及根据不同身份和入境目的分为若干种不同的签证,如留学签证、旅游签证、劳工签证等。持证人可以在签证有效期内入境。持该证只准许持证人入境,如需出境,须再申办出境签证。

b.过境签证

过境是指取道该国前往第三国而言的。一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除可以直接到达目的地外,前往其他国家往往需要经过

一、两个途经国家才能最后进入目的地国境。这时,不仅需要取得前往国家的入境许可,而且还必须取得途经国家的过境许可,一般称之为过境签证。

关于过境签证的规定,各国也不尽相同,有宽有严,有的要求办理签证,有的免办签证。有的则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不需办理签证,如超过时限和范围则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少国家规定,凡取道该国入第三国的外国人,不论停留时间长短,一律办理签证。按照国际惯例,如无特殊限制,一国公民只要持有有效护照、前往国入境签证或联程机票,途经国家均应发给过境签证。

如取道办理签证国家,前往互免签证国家或口岸签证国家,那么则须持有前往国邀请电涵或口岸签证批准证件,方可申请该国的过境签证。同样根据需要可申请一次过境、两次过境和多次过境。一般地境签证均按所申请的要求签发,在个别的情况下,也可能不发或未按要求发给过境签证。遇有这种情况,可采取取道其他国家或转机时不出机场的办法来解决。

近年来,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许多国家简化了过境许可手续,采取在一定时限内无需办理过境签证的便利措施。例如,英国、加拿大等不少国家规定,过境的外国人如持有有效护照,前往国入境签证和联程机票,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免办签证,但不得离开侯机厅或机场。超过24小时或欲离开机场进入当地城市的,需办理过境签证或临时入境许可。有的国家将签证的限制时间规定为72小时或2周。例如日本、巴基斯坦等。

另外,有的国家对过境许可也实行差别待遇。因过境申请者的身份或国籍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规定。例如泰国规定,与泰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大部分国家的公民,在泰国境内停留15日以内,不必申请过境,即所谓“过境优待国”。然而对中国与其他一些国家的公民,则规定凡停留6小时以上的必须办理过境签证。

为加强对外国人的入出境管理,各国对过境签证都有严格的规定。应录办理而未办理签证的,将被视为非法入境而被遣返出境,并处以巨额罚金。

c.出境签证

是准许外国人离开该国国境的签证。d.返回签证

是准许外国人离开该国国境再返回该国的签证。e.出入境签证

持证人可以出境,也可以再入境。f.再入境签证

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在离境之前,要妥善处理与居留国公民和有关机构的债务,付清应缴纳的捐税,触及刑律的则要在刑期服满之后出境。有的对长期居留的外国人要求办理离境许可,证明已履行有关义务。入境短期居留的外国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自由离境。

在一国取得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权的外国人,常常发生临时出境后,再次入境问题。如侨民和留学生回国探亲、观光、经商等,事先必须办理再次入境许可手续。因国家不同,手续也是尽一致,有的办理再入境签证;有的办理再入境许可证书,如日本、美国等。再入境许可的有效期也有1年或2年的区别。

第三篇:因公临时出境

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总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本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提高出访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 进行一般性考察访问, 参观展览及技术、学术交流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以上的人员,经费由集团公司承担,每年不超过两次;

(二)集团公司部门总经理(主任),需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经费由集团公司承担,每年不超过一次;

(三)集团公司其他员工,需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经费由集团公司承担,不超过每两年一次。

二、出国(境)进行商务洽谈,进行有实质性业务活动的,经费由主办单位承担,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适当放宽次数。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超出次数出国(境)执行任务者,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的,需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费用标准严格遵照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属参加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出国(境)任务者,凭组团单位的发票报销。

五、在执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单位)出国任务,且集团公 司不承担出国经费时,应按国内出差标准给予出国人员补助。

中国新型房屋有限公司因公临时出国的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外事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严格按照任务、业务需要安排因公临时出国

(一)转观念、定范围。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根据本单位任务和业务需要,科学制定企业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因公临时出国次数根据任务和业务需要从严掌握。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将因公临时出国作为一种待遇、轮流安排出访、互相攀比、搞平均分配;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 一般性访问,不再安排考察性访问。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等活动。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 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二)认真履行报批、审核与执行职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外事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任务和业务需要对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每一次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明确提出否定或调整意见,计划报送单位须遵照 执行。

二、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团组

(一)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及相关级别人员邀请,除企业负责人确有必要专程赴国外处理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外,不得应境外本单位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二)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因公临时出国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出访团组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 6 人,严禁派人为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团组每次出访不得超过 3 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 2 国不超过 8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5 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 2 国不超过 9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6 天。

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参加境外技术和商务谈判、推介会、路演等大型经贸活动确需赴多个国家 和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 12 天,其他企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三)严格控制双跨团组。严禁组织、参加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双跨团组。

(四)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证件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 天内交护照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三、务实勤俭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一)讲求实效。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

(二)厉行节俭。出访团组要注重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不得乘坐任何名义的包机,不住总统套房及其他超规格套房,住房舒适安全即可,不追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送礼。出访期间不得接受国内有关单位在境外安排的宴请,对出访团组用餐要勤俭节约,不上 高档菜肴和酒水。严禁向下属单位、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三)严守纪律。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拟与外方洽谈重大项目应按规定事先报集团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做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四、实行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一)建立完善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机制。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先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 1 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要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禁查处,追究责任。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 弊。

(二)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 1 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由本单位行政人事部并抄送中建材集团外事办公室。逾期不报的单位或个人,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出访费用,外事部门应暂停审核、审批其出国执行任务。

五、严格审核把关与问责

(一)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把好第一关。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自觉执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派团,严禁弄虚作假。出访请示件须由在集团行政人事部备案的领导签发。出访请示件签发人对组团和派团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审核把关。在出访请示件审核审批过程中,外事部门要求做出书面补充说明的,有关说明须由该出访请示件签发人签发。

组团单位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并将行前教育的负责责任人、内容报集团外事办公室备案;如组团单位认为有必要,集团行政人事部也可协助进行行前教育。

(二)财务部门要加强出国费用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团经费先行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三)行政人事部门要严格审核审批。要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要明确提出调整 或取消出访的要求,不得弄虚作假、搞变通或疏于审核把关。

六、强化组织领导与联合检查

(一)加强统一领导。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切实把好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关。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继续加强外事工作领导体制与管理体制的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强化党对外事和外事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

健全外事管理工作机构,强化行政人事部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等涉外事务的职能,为行政人事部履职提供有力的组织与人员保障。

(二)完善联合检查机制。集团公司将组织由行政人事部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每半年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临时出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篇:华东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管理办法(试行)(范文模版)

附件1:

华东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

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的需要,发挥院系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过程中的作用,规范审批权限,简化管理程序,改进服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校在职教职工和博士后人员,在读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因学术会议、短期讲学、学术考察、合作研究和访学等需要,申请出国(境)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适用本办法。

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拟出国(境)人员向所在二级实体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出国(境)预审表,根据不同出访目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出席国际会议。提交会议名称、主办单位、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被接受的论文题目(申请者提交论文摘要,首先由所在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经费来源,并注明会议是否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2、申请访问考察。提交访问考察的目的、内容、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3、申请短期讲学。提交讲学主题、内容、对象、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4、申请合作研究。提交合作研究的目的、内容、进度、合作方式、合作方信息、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5、申请实习培训。提交实习培训的目的、内容、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6、申请访学。提交学习计划、出访人身份、行程表、有效邀请函、经费来源。

(二)所在单位签报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拟出国(境)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署意见,并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签报。

签报正文应包括:申请人身份、申请事由、出访时间、经费来源、本单位意见。

签报附件包括:个人出国(境)预审表、有效邀请函及邀请函翻译件。

(三)职能部门审核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对拟出国(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有关处级干部的出访签报,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送组织部审核;有关在读本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出访签报,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送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

(四)校领导审批

(五)报送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

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将拟出国(境)人员申请报送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

(六)备案

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将教职工和博士后人员出国(境)材料,送科技处或社科处、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三、申报时间

拟出国(境)人员须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出访申根签证国以外的2个以上国家(地区)的人员在申报时,还须提交前往第二国以后各国(含第二国)的签证起止日期。

四、其他事项

1、出访申请已经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复的,一般不再受理延长、顺访或增加费用的申请。

2、出国(境)人员应按期回国(入境),一般不得延长出访期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3、出国(境)人员必须遵循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机密的科技情报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

4、对于违反外事纪律者,学校将取消其当次出国(境)资格或今后不再受理其出国(境)申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第五篇:因公出国人员政审需要上报的材料

一、所需材料

行署外事办送审单(经行署领导审批通过,复印件); 行署外事办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原件);

因公出国(地区)申报表(需所在部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审理意见,领导干部需地区纪检委意见,挂钩企业需地区公安局意见,复印件);

出国通知书(挂钩企业需贸易合同及翻译件,复印件);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近期照片一张。

二、以上材料确认原件无误后,留相关复印件,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准单》,报部长审批。经部长批准后,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一式四份,加盖地委印章(县级干部盖地委书记私章、科级干部盖部长私章)。同时《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加盖批准领导及地委印章。以上两表各两份送出国申请人。

一、工作依据

1、《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二、审批权限

本市科员以下干部职工出国政审。

三、工作程序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1)因公出国政审申请:该申请由所在单位以正式函件形式呈报,应说明出国任务、派往国家或地区、派出时间及该同志现实工作、政治表现情况、有无经济问题;

(2)国外邀请函原文件及中文译件:国外邀请的单位与姓名及内容应与政审申请单位一致;邀请函中文译件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需验原件;

(5)《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和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栏目,必须详细如实填写;政治表现栏目要写清楚出国人员的政治立场、现实表现、“文革”、“**”中的情况以及有无经济问题;奖惩情况要如实填写,特别是受处分情况需写清楚原因,受何处分;出国工作情况栏目,填写历次出国情况要注明有无违反外事纪律情况;审查意见栏目,所在单位应注明审查意见、批准时间并由领导签名单位盖章。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不得由本人填写。

2、审查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1)行政关系:工作单位是否与申请单位一致;

(2)人事档案:《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的内容是否与人事档案内容一致,是否有不良记录。

3、经办人员审查政审申报材料及档案,填写《档案托管人员因公出国政审审查登记表》并向申报单位了解申报单位与申报人情况,必须与纪检(监察)、外事、公安和国家安全部取得联系,经审查了解符合政审条件的提交处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5天内办理 《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四、工作要求

1、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和档案;

2、审核后报处、局领导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和符合申报要求;

3、申报材料齐全、情况准确的可直接办理;需要调查的要在工作时限内办理。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5/2383021.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