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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信访办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信访办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



第一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信访办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9]11号 【发布日期】1999-04-01 【生效日期】1999-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信访办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9〕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信访办《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切实重视和支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做到依法处理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

(省司法厅、信访办 1999年3月23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依法处理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就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各级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省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具体体现,是对广大律师的充分信任,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各级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日程,认真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二、要明确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任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义务为上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案件,引导上访群众运用相应的程序和办法进行解决;当事人有要求的,应协助搞好依法代理工作、根据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

三、三、要组织律师依法参与清理信访老户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依法参与和协助各级信访部门清理信访老户,从法律角度对信访老户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建议。

四、四、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把握好政策。信访案件一般时间较长,涉及部门较多,情况复杂,政策性极强,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必须把握好相关的政策,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认真负责地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充分运用律师的职业优势,最大限度地做好息诉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

五、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为依托,组建起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班子和队伍,尽快介入工作。工作中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帮助律师搞好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和研究,确保咨询代理工作质量,促进依法处理信访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地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发挥合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征兵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

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征兵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征兵办公室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

省司法厅团省委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省工商局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兵员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从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院校征兵工作运行机制

(一)依托院校建立高学历兵员征集基地。

各县(市)应根据当地教育发展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本辖区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等不同层次院校,至少建立2个高中以上学历兵员征集基地,城区普通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均应列入兵员征集基地,实行教育、培养、考察与征集一体化。各类院校应配合所在地兵役机关,及时把初检初审合格、有志投身军营的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实施跟踪管理教育,集中征兵时优先征集入伍。应届毕业生入伍数量计入本校当年就业(升学)率。

(二)健全院校征兵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各类院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征兵工作,并指定一名领导参加院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凡被确定为兵员征集基地的各类院校,要在当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成立院校征兵组织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院校的征兵工作。原则上,设有武装部的院校由武装部具体负责,未设武装部的由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院校征兵具体负责部门可直接接受所在地县(市、区)兵役机关的领导。

(三)明确院校承担征兵具体业务性工作。

各类院校应负责抓好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内容方面的宣传;向院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提供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参加实习待毕业学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组织实施兵役登记工作;配合兵役机关做好选定兵员预征对象及身体初检、政治初审工作,并抓好预征对象的跟踪管理教育和思想帮教工作;组织学生报名应征并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征对象的体检、政审和参加审批定兵等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入伍的在校毕业班学生补发毕业证书,为入伍的在校学生办理相关休学手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和落实院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参军入伍各项优待政策。

(四)实行院校征兵工作保障和激励措施。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征兵宣传、兵役登记和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经费,由兵役机关根据工作和征集任务完成情况将相关经费拨付学校。对选送大专以上高学历青年和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入伍较多的院校和街道(乡、镇),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落实优待和退役扶持就业优惠政策

(五)宣传和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入伍优惠政策。

各级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大力宣传参动〔2009〕6号文件明确的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系列优惠政策,积极协调部队和院校落实征集高校毕业生到部队服役优先选拔使用、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由中央财政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规定,确保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入伍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六)适当提高高学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贴标准。

在按照吉政发〔2006〕40号文件规定,落实农村义务兵家庭每人每年4000元、城镇义务兵家庭每人每月150元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要根据《兵役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上农民家庭人均收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情况,适当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贴标准,并对征集的高校毕业生义务兵家庭给予倾斜,具体提高额度由当地政府确定。农村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加补贴资金部分由当地政府负担,省财政继续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年补贴700元,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月补贴50元。

(七)建立和完善高学历兵员选择服役岗位协调机制。

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加强与接兵部队的沟通联络,及时搞清部队对高学历兵员的具体需求,供应征高学历青年选择服役岗位,发挥专业特长。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应征入伍选择服役去向由省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负责协调;大专学历毕业生,由所在地市(州)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协调。建立高学历新兵学历、专业和技术特长档案,随新兵档案一并移交接兵部队,切实为部队发挥高学历兵员的文化和专业技术特长提供准确依据。

(八)进一步提高义务兵及家庭政治和社会福利待遇。

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建立并实行对军人家庭挂牌和重要节日走访慰问制度,进一步营造“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良好社会政治氛围。征集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入伍,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应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集城镇家庭独生子女入伍,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父母双方均无固定工资收入且生活困难的,应优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实施高学历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特殊优待政策。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可享受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等项目服务期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省公安司法系统院校在按照省里安排为本系统基层定向岗位招生时,要确定一定数量,招录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农村籍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以上学历毕业生退役士兵,根据本人志

愿可改为当地城镇户口,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按吉政发〔2006〕40号文件执行。对高学历退役士兵数量较大、自谋职业人员多的财政困难县(市、区),省财政安排补助时给予适当倾斜。

(十)为高学历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提供优惠政策保障。

实施鼓励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尤其是高学历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对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收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施就业普惠培训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定专门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当地政府要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具有成熟创业项目的退役士兵,可优先入驻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创业园创办企业,并享受创业园优惠政策扶持。

三、严格执行和落实优先征集政策规定

(十一)严格执行优先征集政策。

各级兵役机关在确定预征对象和审批定兵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两个优先”征集政策,对同等政治和身体条件的,要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入伍;对同等学历的,要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学历审核认证工作,对城镇和农村报名应征青年的学历进行统一排序,确定优先征集的具体对象。在符合征集条件的农村籍相对较高学历青年未被批准入伍之前,不得批准城镇籍相对较低学历青年入伍。

(十二)切实畅通优先征集渠道。

各级要认真执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的具体要求,凡持有《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含就读省外各类院校)、入学前户口或现户籍属本辖区的,都要执行优先征集政策规定。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由上一级兵役机关统一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

(十三)建立完善优先征集制度。

建立学历审查制度,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组成学历鉴定组,对应征青年的学历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各级兵役机关要借助现代传媒手段,及时向社会公开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高学历兵员的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工作程序、纪律要求,公布高学历青年体检、政审合格和定兵人员名单,凡群众举报反映假学历的,取消应征资格。规范征兵考评制度,把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占预征对象总数的百分比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率、上站体检率、征集入伍率,作为考评征兵工作的重要指标和评先的基本条件。

四、加强征兵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十四)加大征兵工作组织领导力度。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征集各类院校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加强基层指挥军官队伍建设,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巩固和强化党的执政地位,培育基层政权建设骨干,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方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摆上党委、政府重要日程,落实部门岗位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完成征兵任务。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为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提供便利条件,对报名参军入伍前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由于本人自愿应征入伍而影响劳动(聘用)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应予免除。

(十五)强化各级政府征兵领导小组职能。

各级要积极适应征兵对象主体调整的新要求,充实完善本级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征兵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遇到的实际矛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相关政策保障。领导小组成员要把落实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作为检查指导征兵工作的重要内容,发现优先征集政策落实不力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六)发挥各职能部门服务和保障作用。

各级政府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筹划部署,合理调配任务,加强沟通协调,严密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多征集各类院校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入伍;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征集各类院校毕业生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工作,督促各类院校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征兵任务;其

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为军队建设服务、为兵员质量服务、为应征高校毕业生服务、为退役士兵服务的思想,积极为征集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提供政策保障和实际支持。

上述意见中明确的征集各类院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和保障办法,从2009年12月1日入伍的新兵开始实行。

第三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参与“菜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6]46号 【发布日期】1996-10-05 【生效日期】1996-10-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6〕46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体改委、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关于供销社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我省副食品生产,推进农村蔬菜和养殖业产业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供销社系统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供销社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树立蔬菜产业化意识和大市场观念,建立“公司+农户”、蔬菜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为增加农民收入,丰富群众的“菜篮子”作出贡献。基本要求是: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把产区和销区、生产和流通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开发资源、积极创办蔬菜和养殖基地,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经营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的“绿色食品”企业和拳头骨干产品。具体目标是:到2000年全省供销社建成高产、优势、稳定的蔬菜生产基地50万亩,年产出量5000-10000头(只、羽)的畜禽综合养殖基地100个;重点建设好衡阳速冻和脱水菜加工基地、新宁牛肉加工基地、临澧精炼油基地和长沙肉食加工基地等骨干加工企业。“九五”期末,供销社“菜篮子”工程建设年创社会总产值力争达到70亿元,创利税6亿元,出口创汇5000万美元。

二、二、抓好生产基地建设。基地建设是供销社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基础工作。要在巩固完善现有基地,提高生产能力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新开发一批集中连片基地,主要发展名特产品基地、季节性生产基地、节粮型畜牧基地和综合型基地。基础开发要突出区域特色,重点放在名特新优产品基地的开发上。生产基地建设可采用自办、“公司+农户”、“基地+农户”、租赁、专业合作社和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把分散生产的农民与大市场联系起来,使供销社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的共同体。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力度,高起点、高科技、高档次地开发“菜篮子”商品,走企业化管理、集约化经营的发展路子。

三、三、发展菜食加工业,搞活市场流通。供销社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应主要抓好菜食深度加工和市场建设,通过连锁经营和直达供货等方式,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省供销社负责对本系统“菜篮子”产品加工企业、市场布局和技术改造等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省、地(州、市)供销社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一批科贸工农一体化的骨干加工企业。有条件的县(市)供销社要力争在二三年时间里兴办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加工企业。省供销社拟在长沙建立全省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级市场和菜食配送中心。各地、州、市供销社也可根据本地“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建立各具特色的区域性批发市场。有条件的县(市)供销社还可建一二个不同特色的农贸市场。供销社新办的“菜篮子”商品流通企业按新办第三产业对待,免征所得税一年;对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供销企业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先按规定税率征收再由财政返还用于发展生产;供销社经营蔬菜种子的收入,在1997年底前免征半值税。同时,按照“谁投资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供销社兴建的农副产品市场(含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级市场、菜食配送中心),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大力支持,工商部门在收取市场管理费时予以照顾。

四、四、加大供销社“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投入。供销社筹措“菜篮子”工程建设资金,可以吸引农民入股,各级农业发展基金、“菜篮子”工程建设基金和有关银行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供销社“菜篮子”工程建设。此外,供销社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的“菜篮子”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立项、资金等方面应给予扶持、照顾。

五、五、加强对供销社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供销社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作为整个“菜篮子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到位,切实抓出成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

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0〕79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

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

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二○○○年七月十七日)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关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 1

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办发〔2000〕6号)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有关做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组织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是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安排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发人才资源、培养后备干部、建设一支适应社会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举措。做好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对于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和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形式多样,分类培训,按需施教。做到组织安排和个人选择相结合,统一安排与部门自行组织相结合。

二、学习和培训的形式

1、研究生学历教育。由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院校进行有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教育(专业设置见附件,下同)。具有大学本 科学历或大专学历且有两年以上工龄、达到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并经组织考试后入学,学制二年半。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人员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后,由承办院校发给国家 承认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2、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由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农大、安师大等高等院校分别承担相关领域的硕

士生培养工作。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一般具有学士学位),年龄40岁以下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全国联考合格后入学,学制三年。学习合格者授予相应学科领域的专业硕士学位。

3、工商管理硕士同等学力教育。由安徽工商管理学院统一组织考试、录取,报省教育厅备案,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且工作三年以上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学员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考试(核)合格,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发给视为MBA同等学力(省内享受同等待遇)的学业证书。学员的学籍进入本人档案,在省内晋级、评定职称和使用时,享受工商管理硕士同等待遇。具备条件者可按规定程序申请MBA学位。

4、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开设有关专业的研究生课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免试入学,学制二年。学习合格者由举办院校发给省学位办统一印制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结业证书,在省内享受毕业研究生同等待遇。其中符合条件并具有学士学位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5、本、专科学历教育。具有高、中专学历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省自考办组织的应用型专业自学考试。学员免试入学,集中脱产学习,学习合格者颁发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6、专业培训。对安排到其他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的分流人员,由接收单位组织开展专业岗位培训。有关培训内容、培训单位和培训时间等,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培训合格者可获得专业培训证书。

三、实施步骤

1、各部门要在人员定岗之后及时组织分流人员报名,一次性将参加学习和培训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将各部门的报名情况汇总并审核后,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下达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各指定高校根据统一的培训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组织实施教学和管理。分今年秋季和明年春季两次入学,有关入学事宜另行通知。

四、有关政策规定

1、学习、培训结束后,分流人员由原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结合分流人员的考试、考核成绩,推荐安排工作。如机关有职位空缺和选派人员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可优先选用。分流人员也可自愿进入人才市场择业。

2、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期间享受机关在职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参加学习的分流人员,在三年之内人事行政关系由所在部门管理。

3、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

五、组织分工和有关要求

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的组织工作,由省人事厅牵

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以及有关高校密切配合,按照统一要求,切实完成这次机构改革中有关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任务。

1、省人事厅负责制定学习、培训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并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和督促学习、培训工作。

2、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培训人数与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事厅按有关规定具体审定省直各部门分流人员培训经费,并将培训经费拨至各部门,专款专用。

3、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并及时了解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培训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好培训结束后的推荐安排工作。

4、有关高校和培训机构,负责具体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要针对分流人员特点和社会需求,制定教学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确保培训效果。要按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核发结业或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对分流人员进行培训,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分流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尤其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和组织报名工作,周密安排,搞好衔接。

附件:安徽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计划表

附件:安徽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计划表(略)

第五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办发[2003)16号 【发布日期】2003-08-13 【生效日期】2003-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03)16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调解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把人民调解 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促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13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根据中办发 [20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维护全省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一)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各地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及时调整、充实和巩固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切实消除调解组织建设空白点。要继续加强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建设。争取在2003年底之前在全省乡镇、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现有的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要建立和健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企业依托工会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政接边区、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团体中的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力度。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例会、学习、纠纷登记、回访、档案管理以及纠纷排查、重大疑难纠纷和易激化纠纷报告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积极推行民主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员的选拔渠道,将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热心调解工作,公道正派、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考试考核、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和“调解员等级评定制”。要加强思想、道德、作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法律水平较高、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拓展工作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主动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在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传统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要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要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

三、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对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内容属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谨慎处理对调解协议的撤销。当事人请求对调解协议内容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调解协议。当事人请求撤销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撤销,也可以不予撤销,而对调解协议直接予以变更。

四、加强和改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探索新时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应将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副本抄送制作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县(市、区)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建议。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采取专题培训、组织旁听、参与案件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冰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要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责。要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帮助调解组织和人员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五、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表彰经费视情予以解决,并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要确保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应设法解决固定的办公场所。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事迹的宣传,对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人民调解工作者为维护社会稳定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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