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下月起 武汉市大额医疗保险费将自动代扣代缴
下月起 武汉市大额医疗保险费将自动代扣代缴
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10月1日起,武汉市企业和灵活就业窗口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保险将不用自己跑腿了,该费用将直接从个人基本医保账户中划扣。
以前,武汉市企业和灵活就业窗口退休人员(不含新城区)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每月都需跑社保、税务、银行等部门,手续繁琐,导致部分退休人员无法按时缴纳大额医保,使医疗保险待遇受到影响,只能刷卡购药或在定点医院看普通门诊,不能享受医保住院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病)待遇。
为此,在“十个突出问题 ”整改过程中,武汉市人社局拿出新举措:10月1日起,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将自动从其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无须办理任何手续。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月7元。
退休人员实行大额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月划拨总金额不变,由社保部门从中代扣代缴其本人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例如某退休人员2014年10月应领取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147元,当月个人账户划拨总金额仍为147元,代扣原来由现金缴纳的7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实际领取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为140元。
10月1日前,医疗保险欠费的退休人员,补清欠费前,不能代扣代缴个人医疗保险费。补清欠费后,次月起大额医疗保险费自动从其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需要指出的是,认定为武汉市属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及享受财政补助的军转干部,暂不纳入本次大额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范围。
第二篇:福州市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缴费协议书
合同号:***00
表号:FZYB11101-2 制定: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福州市职工医保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缴费协议书
甲方: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福建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福银办[2005]236号)、《关于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款项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通知》(闽劳社办[2001]188号)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乙方选择下列方式(请打√)缴纳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 〖 〗
1、通过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的定期借记业务缴纳(开户行为非农行)。
(1)甲方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福州闽都支行通过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向乙方收取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
(2)乙方应授权所在开户银行,同意通过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向甲方缴纳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 〗
2、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缴纳(开户行必须为农行)。
(1)甲方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福州闽都支行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向乙方收取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
(2)乙方授权所在开户银行,同意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 〗
3、乙方通过乙方开户银行自行转帐缴纳。
乙方于每月初通过甲方网站(网址:www.feisuxs)查询当月应缴费总额,于每月10日前自行直接转账到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
4、甲方从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二、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州闽都支行;账户:***002088 ;行号:103391011040。
乙方指定付款账户户名: ; 开户行: ;账号: ;行号:。
三、若乙方提供的付款账户变更、付款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余额不足、销户、止付、冻结等原因造成不能实现支付当期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的,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付款账户有变更应重新签订协议,变更次月生效。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从 年 月起执行。在未收到对方提出协议终止的书面通知,则本协议有效。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乙方开户银行一份。
甲方: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201702〗
第三篇:违规发津贴补贴情节严重将撤职 处分规定下月起施行
违规发津贴补贴情节严重将撤职
处分规定下月起施行
《 人民日报 》(2013年07月13日
02 版)
本报北京7月12日电(记者姜洁)记者12日从监察部网站获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将于下月起施行,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规定》指出,其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规定》列举了12种行为,即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有这些行为的,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下月施行
以上内容来自: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监察部网站昨日发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规定8月1日起施行。
规定解释说,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规定明确,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等行为,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按照规定,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监察部:违规发放津贴可撤职开除
2013-07-13 01:25:33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监察部网站昨天发布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规定称,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或开除处分。按照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新规将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津贴补贴
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违规的发放形式
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处罚措施: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规的经费来源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
处罚措施: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规的不法途径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
处罚措施: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晨报记者 邹乐
第四篇:4月起 上海市将提高失业、医疗等八项待遇
4月起 上海市将提高失业、医疗等八项待遇
2011年04月16日08:20劳动报我要评论(16)字号:T|T 4月16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以及2010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公布,从4月开始,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另外,就业补贴等也在本月有了调整。
失业保险:最高标准上调至每月730元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4月1日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本市连续第五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625元/月、680元/月、73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失业保险金必须是缴纳城保和镇保的人才可以申请,且缴费年限必须是一年以上。缴纳农保或者综合保险的人,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从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统一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按新标准予以调整,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医疗保险:“封顶线”上调到28万元
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此外,经市政府批准,2011医保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做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做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标准执行。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上述精神,均维持2010医保标准不变。
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有提高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受益范围扩大
为缓解“协保”人员的生活困难,鼓励其通过自身努力实现比较稳定的市场化就业,经市政府同意,将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协保”人员。这些“协保”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的,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
非正规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低于社平工资60%
市人保局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包括公益性和经营型劳动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根据通知,2015年12月31日之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按上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本市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按照《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保费补贴。
病假工资:不低于1024元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4月1日起,职工病假月工资应不低于:1280×80%=1024元。
公益性岗位月收入:随最低工资而调高
社会协管类和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分别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和160元,即分别从1300元和1210元调整为1400元和1370元。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见习、就业补贴:分别增加96元和80元 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将从672元提高到768元,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将从560元提高到640元,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也将从560元提高到640元。
第五篇:下月10日起全省“证照分离”将全面运行覆盖全业务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
【本报讯】10月23日,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在兰州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确保改革与全国同步正式实施,我省将于11月10日前,在全省范围上线运行“证照分离”改革业务系统,并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和工作督查机制。甘肃省工商局、甘肃省审改办等涉及“证照分离”改革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当天的会议。
会议要求,省直相关部门在10月31日前制定完成涉及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报送省工商局汇总后,在11月10日前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确保改革与全国同步正式实施。我省将于11月10日前,在全省范围上线运行“证照分离”改革业务系统,并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和工作督查机制。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好本地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
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兰州新区等5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并于5月31日正式上线运行。试点共涉及25个部门的94项行政审批事项。截至9月底,全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共惠及101户企业,涉及取消审批、备案、告知承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优化准入管理等5种改革事项172件。从试点情况看,通过减少审批事项和改革审批方式,大大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解决了束缚企业经营活动的“办证多”“办证难”和“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有力释放了市场主体经营活力,为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会议指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要求,对不必要设定审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可由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直接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对目前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等不宜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事项,优化准入服务,分门别类减少申报材料和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透明度,为创业创新主体进入市场消除障碍,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会议要求,年底前全面运行覆盖全业务、全流程、全区域的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供24小时不间断、无缝隙的线上服务,配套开发手机APP(应用程序),实现“不见面审批”。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自助服务区,配置自助服务终端,提供24小时无人自助服务,打造“最多跑一次”到“一次都不跑”的升级版。启用大数据管理应用中心,大力协同推进信息共享,坚决打通“信息孤岛”,尽快实现“数据通”、“业务通”。持续拓展“政银便民通”业务,为广大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