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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享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军转干: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享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篇:军转干: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享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军转干: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享受创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军转干: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更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供广大军转干部及时了解军转干政策。更多军转干消息请查看军转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2〕60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2〕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政策规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一)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二)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三)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四)上款所提“转业证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复印件”。(五)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出具的 “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

三、各局对企业的免税款进行严格的管理,企业应将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用于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不能用于个人分配。对不按规定使用减免税款的,应停止其减免税照顾,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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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局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本局“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相关处室,相关处室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地税企〔2002〕606号 【发布日期】2003-01-13 【生效日期】2003-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2〕60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2〕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政策规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一)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二)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三)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四)上款所提“转业证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复印件”。

(五)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出具的 “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

三、各局对企业的免税款进行严格的管理,企业应将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用于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不能用于个人分配。对不按规定使用减免税款的,应停止其减免税照顾,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局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将上一本局“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相关处室,相关处室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

2.从业人员花名册;

3.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

4.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情况统计表。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军转干:北京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缴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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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北京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缴纳医疗保险

军转干: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更新北京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缴纳医疗保险为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详细介绍未就业期间和已就业之后的保险缴纳规定。更多军转干消息请查看军转网

根据《北京海淀区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未就业期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北京市海淀区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北京市海淀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代扣个人缴纳部分,连同单位缴费部分统一向海淀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余额,转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就业之后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被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均按北京市和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单位缴纳部分。

聘用单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养老、失业保险缴纳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保险费之日算起。合同到期未续签或解除后,养老、失业保险依本人自愿接续,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四篇:军转干: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军转干: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军转干: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提供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及时发布整理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考试最新信息,供军队转业干部参考。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本人应携带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出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安置地(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按照属地管理、便于管理的原则,一般转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或社区的党组织。因就业、学习等原因需要在异地居住半年以上或长期在异地居住、就业的,可将组织关系接转到所在地的基层党组织。党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按时缴纳党费。长期在异地居住和就业、又没有转出组织关系的,本人应定期打电话或书面向党组织报告思想、工作情况。

2.地方各级党组织如何接收管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组织关系,应根据其居住、就业情况,按照属地管理、便于管理的原则,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并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对已就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或居住地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由基层党组织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县(市、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部门,要及时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居住、就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并结合退役金确认,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基本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准确掌握安置在本辖区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居住、就业、去向等信息。党委组织部门要配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部门,积极做好工作。

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较多的乡镇(街道),可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成立党支部。乡镇(街道)或社区党组织对已转入组织关系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要对本人基本情况、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外出、就业和本人与组织联系等情况进行登记,明确有关要求,建立联系方式,并经常与其保持联系。对需要长期在异地居住、就业的,党组织应与本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其接转组织关系。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费缴纳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党费缴纳,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执行。按退役金中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之和为基数,依照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延伸】

1.自主择业安置方式是否可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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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2.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获得的政治荣誉到地方后怎样比照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篇:晋中市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管理办法

全国客服电话010-82838779

晋中市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山西省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晋军转联字〔2003〕3号)精神,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晋中市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行市、县(区、市)两级管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和各县(区、市)人事军转部门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从转业的次年起,应于每年4月和10月底前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对无故不注册者,暂停发放退役金。出国、出境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提供有关情况证明,经驻外的外事机构认证后报市、县两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市、县(区、市)两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到外地工作、出国、出境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要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各县(区、市)管理部门每年应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填报《晋中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情况登记表》。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录用的,各县(区、市)人事军转部门必须及时报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的,各县(区、市)人事军转部门必须及时报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于当月上报《晋中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停发审批表》,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停发审批表要装入本人档案。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参加街道办事处或所在乡镇、就业单位的党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离开户口地到外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应接转组织关系。属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的,其党组织关系由榆次区就近接转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五、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市、县(区、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发[2001]65号)的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办法另行行文。

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领办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由管理部门出具介绍函件后,按照晋军转联字[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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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件规定报市审核、报省审批,办理减免税手续。

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就业、评定职称、出国(境)、婚姻、办理落户、证件等事宜,需要出具证明材料或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其档案所在的市或县(区、市)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原题目:晋中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的暂行规定)(来源:晋中人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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