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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转正实施细则(讨论稿)

劳务派遣人员转正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篇:劳务派遣人员转正实施细则(讨论稿)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人员录用为合同制在册员工

实施细则(暂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充分提高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积极性,油田公司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决定将劳务派遣队伍中的骨干和优秀人员录用为合同制在册员工。为明确选拔标准,规范申报程序,严格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遵循原则

坚持“稳定队伍、优化结构” 的原则,通过选拔录用工作,稳定员工队伍,促进劳务派遣工作,为合同制在册员工队伍补充新鲜血液,不断优化公司人力资源结构。

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从公司人力资源现状和需求出发,重点将文化程度高,专业技能强,做出突出贡献,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以及紧缺专业、重点岗位的派遣人员作为选拔录用对象。

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照规定条件,做好申报、审查、考试、公示等重点环节工作,公开各阶段进展情况,接受广泛监督,确保选拔录用工作公平有序开展。

坚持“有效激励、发挥导向”的原则,通过选拔录用工作,使广大派遣人员有信心、有奔头,鼓励引导其通过自身 努力扎根岗位、勤奋上进。进一步规范派遣人员管理,畅通学历提升、职称评聘通道。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岗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要求和条件

第四条 基本要求

(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及以上(即男55周岁以下,女管理及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下、女操作及服务岗位45周岁以下);对于劳动强度较大的岗位,可根据实际确定年龄要求。

(二)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愿意履行油田公司员工义务;

(三)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奉献精神;

(五)能够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良好;

(六)无不良从业记录,未受过单位处分,无违法违纪行。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录用为合同制在册员工。

(一)学历方面

1.所学专业为石油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地质学、地球物理、油气开采、资源勘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地球化学、油田化学、矿产普查与勘探、钻井工程、油气井工程、石油化工生产技术、油气田环境工程、油气储运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井下作业及工具等16个公司所需的主体专业,第一学历为本科及以上且连续在岗工作满3年的,第一学历为大专且连续在岗工作满6年的;

2.所学专业为分析化学、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工程、安全工程、消防工程、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机电一体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焊接技术及其自动化、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石油矿场机械、土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造价、财务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汉语言文学、文秘与办公自动化、法学、统计学、新闻学、广播新闻学等29个专业,第一学历为本科及以上,且连续在岗工作满4年的,第一学历为大专且连续在岗工作满7年的;

3.除上述专业外,第一学历为本科及以上且连续在岗工作满5年的,第一学历为大专且连续在岗工作满8年的;

4.第一学历为中专以上的,且后续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的由选拔录用工作领导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上述人员提供的学历证件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验证,对于1991年之前取得学历的,需提供所在院校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二)职称方面 1.工程类 具有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气储运、油田化学、安全工程、环境工程、机械工程、电力工程等9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连续在岗工作满1年的,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且连续在岗工作满3年的,具有技术员职称且连续在岗工作满5年的。

2.经营管理类

具有会计、审计、法律、统计、经济等5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连续在岗工作满2年的,具有初级职称且连续在岗工作满4年的,具有员级职称且连续在岗工作满6年的。

取得上述职称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任职资格文件。

(三)技能方面

从事采油工、输油工、原油分析工、油田化学实验工、采油地质工、地层测试工、综合计量工、注水泵工、水质检验工、油气田水处理工、井下作业工、钻井工、固井工、综合录井工、特车泵工、测井绘解工、油井测试工、油气输送工、油管防腐工、油气管理保护工、电焊工、电工、钳工、司炉工、配电线路工、管道焊接工、机械维修工、配液工等28个工种,具有高级技师等级且连续在岗工作满1年的,具有技师等级且连续在岗工作满2年的,具有高级工等级且连续在岗工作满5年的。

2010年1月1日前取得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依托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重新鉴定认可。2010年1月1日后,只认可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颁发的证件。

(四)职务方面

1.担任正科级职务且连续在岗工作满1年的。2.担任副科级职务且连续在岗工作满2年的。3.担任工段(区队)级职务且连续在岗工作满4年的;担任副工段(区队)级职务且连续在岗满5年的。

4.担任班组级职务且连续在岗工作满6年的。

对于上述担任职务人员由选拔录用领导小组组织专人进行认定。

(五)荣誉方面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首席技师”、“省技术状元”、“省技术能手”、“省青年岗位能手”及“省国资委系统青年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和市级及以上“科技新星”、“杰出青年”、“巾帼十杰”称号的。

2.获得集团公司级及省级行业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前六名的,获得油田公司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前三名的。

3.累计两年获得集团公司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及优秀党员及“三八”红旗手等集团公司认可的荣誉称号的。

4.累计三年获得油田公司或省级行业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党员及“三八”红旗手等集团公司认可的荣誉称号的。

5.连续三年或累计四年获得厂级及以上或市级行业及以上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党员及“三八”红旗手等集团公司认可的荣誉称号的。

对上述荣誉称号及奖项,必须是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且经 单位推荐或授予,获得下一级2次可作为上一级1次计算。

(六)科技成果方面

1.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2.获得油田公司科技进步1等奖1项的;二等奖2项的,三等奖3项的;

3.获得厂级科技进步奖1等奖2项的;

对于上述科技成果,获得下一级2项可作为上一级1次计算。

(七)贡献或其它方面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科学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6.进入集团公司高层次及高技能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范围的;

7.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的。

对于上述情况由各单位进行初审,后报选拔录用领导小 组统一认定。

第六条 关键技能岗位操作人员

从事采油工、注水泵工、油气田水处理工、井下作业工、特车泵工、电焊工、电工、钳工、司炉工、机械维修工、驾驶员、汽修工等12类技术岗位工作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4年、第一学历高中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员,通过参加公司统一组织考试按比例选拔录用。

1.公司根据各专业符合条件人员数量,结合人力资源规划,按工种设定录用名额数量,录用人员原则上不得突破参加考试人员的10%,具体比例按公司阶段发展对相应工种的需求实事求是设定。

2.依托集团公司石油工程技能鉴定站,按专业抽取相关专业部门、单位或专业人员组成考试委员会,纪检部门全程参与,做好过程监督。

采油工由生产运行部负责;注水泵工由开发部注水办负责;水处理工由安质部负责;井下作业工、特车泵工由井下作业公司负责;电工、汽修工由动力装备部负责;电焊工、钳工、机械维修工由装备制造公司负责;其它工种由集团公司技能鉴定所负责。

3.考试形式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主要内容为相关专业应知应会知识,各专业序列结合本专业技能要求进行命题,形成专业题库,每次笔试前由领导小组随机进行选题,作为笔试试题。

实践采取现场技能操作方式,相关专业部门对本专业常 规技能项目列为菜单式,操作前参考人员进行抽签选题,每人必须考3-5个项目,根据实际在就近单位设置考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按季申报,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开展时间,逐步使选拔录用工作成为人力资源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报

(一)派遣人员对照上述条件,由单位(部门)负责推荐;

(二)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学历、职称、工作经历、获奖情况、科技成果、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核

各单位人力资源、工会和纪检部门组成评审组,严格对照上述条件,对推荐或申请转正人员进行汇总、审核、筛选、评议。

审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邮箱等,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报送油田公司进行复审。

第十条 复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人员材料进行复审,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公司党政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 考试

对于符合第六条的人员组织进行考试,根据通过比例,按照理论成绩(占40%)、实操成绩(占60%)进行综合打分排名,筛选出符合条件人员。

第十二条 公示 对复审及后期考核、考试合格人员在公司和各单位进行公示,一般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上报

公示无异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成立油田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转正激励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兼任组长,总经理及主管劳务派遣工作的公司领导兼任副组长,成员部门由人力资源部、工会、纪委、企业管理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油田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单位派遣人员转正激励工作进行指导,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会负责做好政策宣传,推行民主,公开各阶段工作进展,并要切身维护职工利益。

纪委负责参与条件核实、审查、考试工作,并做好过程监督,确保公正。

企业管理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考试及其它工作。第十五条 各用工单位应成立劳务派遣人员转正激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劳务派遣人员转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同时具备两项及以上条件的派遣人员,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制定出台派遣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全面开展员工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办法颁布后,对连续5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在现场 安全、工艺、设备、质量、计量、检验及厂级技术部门等生产一线技术、技能岗位工作,连续四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的派遣人员录用为合同制在册员工。

第十八条

引入派遣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机制,按规定开展派遣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加快派遣人员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聘晋升。

第十九条 依托集团公司技能鉴定所,规范技能鉴定程序,拓宽技能鉴定渠道,有效提升派遣人员技能水平。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条 转为合同制员工的人员待遇,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的合同制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从转正次月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油田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第二篇:劳务派遣、外包人员转正管理办法word文档

劳务派遣、外包人员转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公司人力资源招聘渠道,进一步激发劳务派遣、外包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责任感,更好地为公司的稳步发展做贡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派遣、外包人员是指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了劳务派遣或外包协议的劳务单位派往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派遣、外包人员转正是指劳务派遣、外包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由劳务派遣、外包人员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一)“严控总数”原则。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劳务派遣、外包人员进行择优录用,严控转正总数。

(二)“综合考评”原则。从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劳动纪律、操作技能等方面对劳务派遣、外包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三)“公开透明”原则。劳务派遣、外包人员转正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在公司工会和纪委有效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基本要求:

参与转正的劳务派遣、外包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女性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劳务派遣或外包到公司工作连续满三年及以上。

(四)通过公司上岗资格考试,达到岗位技能要求。

(五)忠于企业,认同企业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六)身心健康,符合公司录用员工体检标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转正程序:公布转正岗位及人数→个人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综合测评→拟录用人员公示→体检→签订劳动合同。

(一)公布转正岗位及人数: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起草劳务派遣、外包人员转正启事,向劳务派遣、外包人员公布转正岗位(行车劳务工除外)、人数(转正比例在5%以内)及其他要求。

(二)个人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外包人员到所属的劳务公司填写《劳务派遣、外包人员转正申请表》,经劳务公司审核通过后统一交至人力资源部。

.(三)资格审查:人力资源部对《劳务派遣、外包人员转正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劳务派遣、外包人员。

(四)综合测评:综合测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公司工会和纪委负责监督。测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劳动纪律、操作技能四个方面,其中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占总权重的40%,由劳务派遣、外包人员的用工部门进行测评,操作技能占总权重的60%,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理论或实操考试。

(五)拟录用人员公示:人力资源部将拟录用人员在全司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六)体检:人力资源部组织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

(七)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组织体检合格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

待遇

第七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外包人员不再实行试用期管理,工资标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凡在劳务派遣、外包人员转正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规行为的,公司将对违规的部门或.个人给予严肃处理,违规的劳务派遣、外包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转正。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 派遣与管理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

(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

(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

(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

(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人力资源部;

(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

(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按照“严格规范、科学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和工作质效两项。

第十二条 各部门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进行费用划转。

第五章 离岗、辞退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应提前15天向部门提交书面离岗申请,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未履行离岗手续离开岗位的,所在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部门辞退劳务派遣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通知辞退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二)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因学校工作需要,为了管理使用好劳务派遣人员,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校办统一聘用,分部门管理使用

(一)聘用程序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聘用劳务派遣人员计划,并书面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报分管领导同意。

2.使用部门批荐劳务派遣人选,由分管校长、校办及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面试。

3.校办负责检验拟聘人员有关证件,特殊工种需特相关资格证。

4.校办联系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需附部门拟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职责)。

(二)统一发放工资程序

1.每月25日前由各分管部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情况(包括品德、出勤、业绩等),对其工资发放签署意见,并交校办公室。2.校办公室统一整理后,经分管领导签字,交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发放工资。

(三)分部门管理要求

1.分管部门必须明确告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失误及工作表现作出正确评价,工作出现失误,应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扣罚。如未实行则视为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

2.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责令整改,如不服从可提出处罚意见,交分管领导。如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二、聘用条件

(一)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年龄: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供包括肝功、血常规等内容的能够证明身体健康的健康证明(二甲以上医院)。

三、聘用合同一年签一次,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

四、待遇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即地市最低工资标准、学历工资、津贴,养老保险、失业生育保险等社保项目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办理;寒暑假工作时间由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不需上班,停发工资。

(二)工资按合同工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加班由部门上报,分管处室审核后给予换休。(四)劳务派遣人员在聘用期间,辞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报告,学校通知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解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足月的发足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足月的,除发足本月工资,另再加发半个月工资。

五、临时工在聘用期内发生违法、违纪及重大责任事故情况,立即辞退。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期执行。

2017年11月17日

第五篇:劳务人员派遣协议

甲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派遣其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劳务人员)至乙方工作之有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信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劳务人员的派遣

1.乙方向甲方提出劳务派遣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确定后签订本合同。乙方可自行招聘劳务人员,也可委托甲方招聘。

2.经乙方与求职人员双向选择后,乙方将决定录用人员的名单、工作期限、拟安置的工种、工作岗位及地点、岗位要求、劳务人员在法定时间提供正常工作之情况下的月工资及福利待遇、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额以及劳务人员岗位调整情况等具体列明,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甲方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有关记载着被乙方决定录用人员的具体名单、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书面材料,分别与录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人员档案,办理缴交社会保险、退工、工伤等手续。

第三条 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

1.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自劳务人员应向乙方工作报到之日起至工作期限届满且劳务人员与乙方办妥交接手续止。

2.劳务人员的试用期包括在工作期限内。工作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工作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工作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乙方对同一劳务人员只能试用一次。

第四条 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

1.劳务人员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试用期月工资与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由甲方与劳务人员具体协商确定并书面载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资标准的确定应符合规定要求。乙方需要劳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应采用面洽或预先告知等适当方式与劳务人员进行协商,并依法给付加班工资。

2.甲方依照厦门市有关社会保险规定的标准,为劳务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特种行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逐月支付应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当月日前报到的劳务人员的工资按全月标准支付;当月_______日后报到的工资按半月标准支付,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需按全月标准支付。因劳务人员报到日期的原因而致乙方未能及时给付劳务人员第一个月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的,乙方应于次月_______日前一并补足支付给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当月的工资清单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额,在次月_______日前支付给劳务人员,并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交手续。根据岗位考核,个人工资有出人的,在本人下月工资中进行清算。

4.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限内发生工伤或其他事故,乙方负责抢救,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手续。除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劳务人员和第三人的部分保险待遇外,其余应由甲方向劳务人员和第三人承担的各种相关费用由提供岗位的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及劳动条件,保障劳务人员的工作安全。

6.乙方可根据需要对劳务人员进行业务和技能方面的培训,其培训费用由乙方和劳务人员直接商定。

7.劳务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享有法定的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待遇。

第五条 甲方的管理费收取

1.乙方依据甲方实际派遣的劳务人员人数,按月向甲方给付劳务人员管理费。乙方使用派遣人员在_______人以下的,管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元;人以上人以下的,管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_______元;_______人以上的,管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_______元。当月_______日前向乙方报到的劳务人员当月管理费按全月的标准计算;当月_______日后向乙方报到的劳务人员,当月管理费按半价支付。

2.乙方应在每月_______日前将甲方上月应得的劳务管理费和劳务人员上个月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特种行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汇人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因双方与劳务人员均可谅解的原因而致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给付的各项费用,乙方应于次月日前一并补足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劳务人员的教育管理

1.乙方负责教育、管理在乙方工作的劳务人员,甲方予以配合。

2.乙方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和管理劳务人员的规章制度并书面告知劳务人员,该规章制度应提供给甲方备案。

3.乙方应加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劳务人员和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泄露。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劳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直接追究劳务人员责任并承担岗位管理不善责任。

第七条 劳务人员工作期限的解除

(一)协商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征得劳务人员同意,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可以提前解除。乙方提出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的,甲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劳务人员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__天通知甲方决定不在乙方工作的,或劳务人员不同意乙方调换工作岗位、工种或加大工作强度而决定不在乙方工作的,乙方同意与甲方解除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但乙方可要求甲方在_______日内补充新的劳务人员至乙方工作。

(二)乙方解除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

1.劳务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经甲方核实后,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劳务人员与甲方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向甲方退回劳务人员,并可就劳务人员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向劳务人员主张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对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5)有侵占财产、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之一的。

2.劳务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经甲方核实后,乙方可以提前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劳务人员解除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并向甲方退回劳务人员甲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劳务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务人员不能胜任乙方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决定录用劳务人员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乙方无需再录用劳务人员,经甲、乙双方及劳务人员协商不能达成新合意的。

(三)乙方不得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

劳务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不得提前解除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并向甲方退回劳务人员,否则,甲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甲方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

1.劳务人员在试用期内决定不在乙方工作的,甲方可随时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乙方应按劳务人员实际工作天数向甲方给付劳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甲方应得的管理费等。

2.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劳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务人员劳动,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而使劳务人员决定不在乙方工作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甲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给付劳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及档案管理费等各种费用时,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甲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变更,劳务人员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经相关机构处理应支付给劳务人员的一切费用,如果是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全部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 离职手续

在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督促劳务人员与乙方办妥离职交接手续,交还从乙方领取的物品等。因乙方原因拖延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给付劳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劳务人员工资、缴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均按涉及金额的_______编加收日滞纳金,过错方还应承担因此而被社会保险基金

征缴部门、住房公积金征缴部门征收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3.乙方违约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的,除应承担甲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赔偿金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外,还应向甲方给付就该被解除劳务人员在剩余工作期限甲方应可收取的管理费及档案管理费之总额。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司法解决。

第十一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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