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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优秀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范文模版)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优秀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范文模版)



第一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优秀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范文模版)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广府办发„2014‟1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优秀人才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优秀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

广元市优秀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有关人才服务管理的要求,强化创新驱动发展人才支撑,激励引导广大优秀人才在“生态立市、工业强市、文旅兴市、统筹发展”中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秀人才包括:

(一)省级及以上创新人才奖、科技杰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得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二)市级创新人才、科学技术杰出贡献人才、科技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医、名师以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工人才。

第三条 建立广元市优秀人才信息库,发放“广元市优秀人才证”,开辟“绿色通道”,对优秀人才实行个性化管理服务。

第二章平台搭建

— 2 — 第四条 培养平台。鼓励优秀人才参加学历提升、知识更新、学术研讨、带薪学习等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所需费用采取“财政资助、单位补贴、个人负担”各三分之一等多种方式解决;每年选送50—100名优秀人才通过学习深造、培训研修、上挂下派等方式进行培养锻炼。

第五条 科研平台。鼓励企事业单位自建、共建以高新技术为主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名师名医工作室和优秀人才服务基地,政府重点予以资助。

第六条 创业平台。支持各县区创建人才优先发展试验区,集中力量建设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特区”。鼓励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主导产业设立优秀人才创业园,强化“一项目、一园区、一创业导师、一创业服务专员”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第三章 政策激励

第七条 权益保护。允许优秀人才通过兼职兼薪、入股分红等方式参与分配。

(一)兼职兼薪。允许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原单位知识产权和利益以及符合职业道德操守的前提下,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以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业绩工资、年薪制、月薪制、周薪制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3 — 面向社会、市场选课题、找项目,在市内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及企业受聘兼任技术职务。

(二)入股分红。鼓励优秀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品牌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优秀人才协商确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股权奖励、出售和股票期权等方式对优秀人才实施激励。

第八条 项目扶持。对各类优秀人才的开展科学研究、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给予扶持。

(一)创业扶持。各类优秀人才到市内创业园区进行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享受招商引资和《关于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3‟17号)及其他创业资助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科研扶持。优秀人才承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引领科技创新并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和课题,给予启动资金、科研项目扶持。优秀人才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项目时,科技等所涉行政部门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 岗位评聘。经申报核准,对优秀人才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一)职称评定。对“生态立市、工业强市、文旅兴市、统筹发展”等重点行业、部门的相关单位,适当提高中、高级职称比例;加大向长期扎根基层、实绩较为突出的优秀人才职称评聘 — 4 — 倾斜力度。

(二)岗位聘用。对实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其专业技术职称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予以聘任。

(三)岗位竞聘。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四)返聘。企事业单位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返聘。

第十条 政治激励。逐步增加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优秀人才的数量,吸收一批优秀人才进入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对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可破格提拔担任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表扬奖励。加大对优秀人才表扬力度,给予一定的资助或每月岗位补助。

(一)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持续对创新人才、科学技术杰出贡献人才、科技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工人才等给予表扬。

(二)建立首席专家制度,在涉及我市重大产业、重要民生部门,选聘业绩最为突出的优秀人才担任“首席专家”。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加大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大单位人才专项用房、经济适用房等建设力度。无住房的优秀人才可

— 5 — 由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定向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配偶调动。对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夫妻两地分居的可申请家属调动,经申报核准,由用人单位联系,组织人事部门协调服务,按人事调配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子女入学。优秀人才的未成年子女需在广元就学的,根据“随到随读、自由选择”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五条 户籍办理。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要求取得我市常住户口的,享受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即时办理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建立优秀人才健康医疗档案,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享受就诊“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七条 沟通联系。实行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人才制度,建立完善重大节日探望慰问和突发事件救助制度,及时解决优秀人才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分行业系统组建优秀人才联谊会,定期举办优秀人才论坛、讲堂、沙龙等,畅通与政府间经常性沟通交流渠道。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目标任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从事专业和单位工作实际,立足本职岗位,出色完成工作任务,作出表率。除以下原则外,具体年度或规定时段目标任务,由用人单位确定。

(一)积极开展共性和公益性关键技术攻关和具体问题研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在年度或规定时段内完成规定的重大科研课题,或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合作项目。

(二)深入基层一线调查研究,针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行业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在年度或规定时段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行业工作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三)积极指导帮带后备人才,培养行业人才梯队,鼓励将自身的经验形成成果予以公开。在年度或规定时段内帮带后备人才团队,开展业务知识或实用技术培训,组织建设优秀人才服务基地。

(四)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才引智,促进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五)积极参与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对优秀人才进行专项考核,优秀人才进行专项述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不受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限制。考核情况送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条 弹性工作。优秀人才在保质保量完成所交付的工作任务前提下,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弹性工作地点,让优秀人才自己控制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

— 7 —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制。优秀人才服务管理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统筹和宏观指导,市人才办负责具体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类人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是责任主体。建立责任分解落实制度,明确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用人单位优秀人才服务管理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合力抓好落实。对优秀人才服务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优秀人才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努力营造人才作用发挥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由市人才办根据需要,安排相关单位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1日起实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广元军分区。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

第二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函〔2009〕11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网站

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网站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川办函〔2009〕9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网站管理,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各县区政府网站,特别是剑阁县、旺苍县政府网站要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于4月28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3265649

联系人:曹伟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政府网站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

川办函〔2009〕9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省政府办公厅对有关媒体反映岳池县政府门户网站被色情网站非法链接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同时组织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等单位对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状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为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岳池县政府网站被非法链接的问题

岳池县政府网站于2005年11月和2006年10月,通过域名注册服务商分别注册了岳池县政府网站域名www.feisuxs和www.feisuxs,两个域名同时使用。2008年10月后,因域名注册服务商服务质量及费用等问题,岳池县政府网站弃用了域名www.feisuxs。由于未及时注销,许多主流网站仍链接在该弃用域名上。2009年2月,弃用域名被不法分子盗用后,链接到一个叫“亚娃美图”的色情网站,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中键入关键词“岳池县人民政府”、“岳池县公众网”,点击显示的都是该色情网站。同时,在春节放假期间,岳池县政府门户网站(www.feisuxs)服务器出现故障,因网站管理人员回老家省亲,无人及时维护,导致该网站无法访问。事故发生后,广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岳池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消除影响,于2月4日中午12时屏蔽了弃用域名,并联系百度等搜索引擎,将“四川岳池”、“岳池县人民政府”、“岳池政府网”、“岳池县公众网”的链接更改为正确域名,同时向省通信管理局报请注销了该域名备案。2月5日,岳池政府网站恢复正常运行。

造成这次网站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原因是域名注册服务商管理不善,域名管理密码遭盗用,域名管理系统解析被修改,导致政府网站被非法链接至不良网站。同时,县政府网站也存在管理不到位、更新维护不及时、运行监管不严格、技术防范手段薄弱、与代理服务商沟通衔接不够等问题。

二、全省政府网站安全检查情况

总体上看,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体系比较完善,运行正常。但是,检查中也发现部分政府网站不同程度存在安全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技术防护手段薄弱等问题,尤其是网站值班管理、安全应急预案、漏洞补丁程序安装、系统更新维护、用户密码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通过技术检测,安全等级被评估为“比较危险”的有南充市、省新闻出版局、省质监局及成都市成华区、峨边县、西充县、渠县、美姑县政府网站;安全等级被评估为“非常危险”的有彭州市、郫县、什邡市、剑阁县、旺苍县、遂宁市船山区、通江县、仁寿县、青神县、金阳县政府网站。

政府门户网站对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促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政府网站安全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府网站安全稳定运行。一是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制订、完善上网信息编审、网站值班管理、用户权限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应对网络攻击、系统故障、病毒入侵等各种风险和突发事件。二是要加强政府网站的技术防护。要加强网站域名检测和管理,及时清理错误域名链接;定期对网站系统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估,防止病毒程序、恶意软件通过系统漏洞攻击网站、按照系统账号、密码的管理规定,采用相应策略强制规定密码长度和复杂性,弱账号、弱密码要立即修改;进一步完善安全防护策略,加强防火墙、入侵检测、防病毒、漏洞扫描、安全审计、网页防篡改等安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三是要加强政府网站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上述被评估为“比较危险”、“非常危险”的政府网站要立即整改,4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府网站△

检查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广元军分区。

第三篇: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经济工作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有序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撑作用大,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带动性强,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互动发展的骨干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重大生态环保及其他骨干项目。

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及以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

— 1 — 际,每年确定一批续建、新开工项目和加快前期工作项目作为市重点项目。续建重点项目是上一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加快前期工作项目是列入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划,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拟在近三年内能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实际,每年10月底制定下一市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以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确定。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征求相关市领导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六条

重点项目调整。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每年第三季度启动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在保持项目责任单位投资任务原则上不减少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重点项目实 — 2 — 施的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调整报告,核实整理后报市政府审定。

调整的内容包括:项目调出、调入,计划投资额、计划形象进度以及业主、项目责任单位的调整等。申请调出的项目原则上应由新项目替换,鼓励新增重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重点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重点项目计划的编制、管理、调整、督查等。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重点项目建设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按规推进项目实施。统计部门负责做好重点项目统计入库的指导、督促工作。档案部门负责做好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进行验收。

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要素配置、管理等工作。

— 3 — 重点项目责任单位是重点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重点项目协调、服务、监管、督促工作,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要素保障、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及统计入库等工作,对报送的项目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制度。项目责任单位确定专人,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如实报送项目实施、投资完成等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汇总报告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每月通报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并排位。

第九条

重点项目实行会商制度。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加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协调,及时解决市重点项目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承办,并拟定需会商的事项。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于会前将需会商的事项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制度。每年在市重点项目中筛选部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和影响的重大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实行“四个一”推进机制,即:一名市领导挂帅、一个部门主抓、一套班子落实、一个方案实施。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建议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当年市重点项目计划名单筛选提出,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 4 —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行现场巡查观摩考评制度。每季度召开市本级重点项目现场流动会,每半年召开县区项目投资现场流动会,对行业和具体实施的重点项目现场调研述评,督促考评,学习借鉴。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县区政府、市级部门以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推进市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分类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协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制订市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办法,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协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定期不定期开展重点项目专项督查,对推进滞后项目进行通报,并在考核中扣减目标考核分值。

重点项目完成投资任务原则上以固定资产统计入库数据为准,上报完成投资额与固定资产统计入库数据不一致的,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每年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确定一批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明确目标任务,各级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

— 5 — 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加大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资金、贴息资金时对重点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

第十六条

务实推动重点项目融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加快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的融资担保体系,为社会资本投入重点项目提供信用支撑。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通过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探索创新重点项目投融资机制,通过资产债务剥离重组、政策资源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运用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创造市场化融资主体资格和项目条件。

第十七条

健全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快速通道。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主动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依法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坚持 — 6 — 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重点项目供地计划安排和报批工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九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对重点项目的物资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3‟7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暂行办法.txt同志们:别炒股,风险太大了,还是做豆腐最安全!做硬了是豆腐干,做稀了是豆腐脑,做薄了是豆腐皮,做没了是豆浆,放臭了是臭豆腐!稳赚不亏呀!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6〕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

广元市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解决农民自建用砂,维持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民自采自用砂石是指农民因住房、建房、建园等建设需要,在河道内采挖砂石的行为。

第三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监督、检查,沿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五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民自建用砂地点的规划,且必须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第六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禁止在堤防、桥梁、饮用取水点、码头、缆线等水工程保护范围内采砂。

第七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要符合保护环境、保护河道整洁,应符合生态广元、生态河流建设的要求。采砂后应及时平整河道。

第八条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与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当地农民(农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场地。

第九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的,由农民本人持建房准建手续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确定的农民自采砂场所给申请人就近确定采挖地点和砂石量;农民自采自用砂石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由农民持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的申请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手续。

第十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机耕道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集体公益用砂由村委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与乡(镇)人民政府一道确定采挖地点、方式、数量、时间。

第十一条 农民家庭自采自用砂石和集体公益性用砂石严禁采用船采和机械明坑深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农民自采自用砂石为名非法开采和销售砂石。

第十三条 对于未申请的,不在规划区内采砂的,以自用为名开采销售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止。情节严重的,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过程中,乱用、滥用职权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暂行办法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6〕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

广元市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解决农民自建用砂,维持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民自采自用砂石是指农民因住房、建房、建园等建设需要,在河道内采挖砂石的行为。

第三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监督、检查,沿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五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民自建用砂地点的规划,且必须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第六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禁止在堤防、桥梁、饮用取水点、码头、缆线等水工程保护范围内采砂。

第七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要符合保护环境、保护河道整洁,应符合生态广元、生态河流建设的要求。采砂后应及时平整河道。

第八条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与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当地农民(农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场地。

第九条 农民建设自采自用砂石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的,由农民本人持建房准建手续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确定的农民自采砂场所给申请人就近确定采挖地点和砂石量;农民自采自用砂石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由农民持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的申请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手续。

第十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机耕道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集体公益用砂由村委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与乡(镇)人民政府一道确定采挖地点、方式、数量、时间。

第十一条 农民家庭自采自用砂石和集体公益性用砂石严禁采用船采和机械明坑深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农民自采自用砂石为名非法开采和销售砂石。

第十三条 对于未申请的,不在规划区内采砂的,以自用为名开采销售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止。情节严重的,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民自采自用砂石管理过程中,乱用、滥用职权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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