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许可证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许可证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第一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依据目录
一、法律法规规章(本次工作中无需上报修建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法
二、国家局文件
8、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烟办[2004]614号)
9、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烟专[2007]549号)
10、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和规范卷宗档案管理的通知(国烟专[2008]31号)
1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国烟专[2008]595号)
1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
1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
1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
15、行政许可专用章(尚未制定)
三、浙江省政府文件(本次工作中无需上报修建建议)
1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6号)(扫描件,无法复制)
16、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所属门店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补充通知(浙经贸内贸[2006]354号)(扫描件,无法复制)
四、浙江省局文件(本次工作中无需上报修建建议)
18、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浙烟专[2004]41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
19、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适用意见(浙烟专法[2007]19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20、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标准的通知(浙烟专[2007]70号)
21、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的通知(浙烟专[2008]71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
22、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适用扣留、封存强制措施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适用告知程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烟专法[2009]34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
23、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局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烟专[2010]39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
24、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烟草制品业务核发许可证适用法律事项批复的通知(浙烟专[2011]30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
25、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浙烟专[2011]59号)(公文正本,无法复制)
第二篇:第五章出版物管理政策法规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教案
一、课程主题
第五章
出版物管理政策法规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我国当前出版社的现状,掌握我国当前出版物市场的政策法规现状。
2、了解并掌握我国图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3、了解并掌握我国报刊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4、了解并掌握我国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5、了解并掌握我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了解我国当前出版社的现状,掌握我国当前出版物市场的政策法规现状;了解并掌握我国图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了解并掌握我国报刊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难点:了解并掌握我国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了解并掌握我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讲授、难点答疑、课堂讨论发言交流等
五、作业与练习
1、例子:非法期刊《凝聚》查处案 书上第167页
2、谈一谈对我国新闻出版业集团化建设的看法
六、教学过程设计
理论讲授80分钟,讨论20分钟,具体见教学过程
七、教学过程
第五章 出版物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 我国出版管理政策法规概述
一、我国出版物市场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版物的市场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表1 2012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
表现 图书出版方面、期刊出版方面、报纸出版方面、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方面 表2 图书出版总量规模 表3 期刊出版总量规模
表4 报纸出版总量规模
表5 音像制品出版总量规模
二、我国出版物市场管理体制
(一)我国出版物市场管理部门
在我国,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出版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和广电总局内设机构 郑州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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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出版业的集团化建设
为了更好地推动新闻出版业的集团化建设,2003年7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新闻出版业的集团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1、推进集团化建设的有关政策 实行多媒体兼营 实施“走出去”战略
2、关于集团的领导体制
(1)报业集团属于事业性质,以中央、省级党报和具备条件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党委机关报为龙头组建。实行社委会负责制。
(2)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属事业性质,以中央和省级出版单位为组建,实行管委负责制。
(3)发行集团属企业性质,以新华书店总店和有条件的省级新华书店为主体组建。
三、我国出版业现有的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出版业行政法规有《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 世界六大顶级名校的图书馆 1.美国哈佛大学图书馆 2.英国剑桥大学图书馆 3.英国牛津大学图书馆 4.美国斯坦福大学图书馆 5.德国海德堡大学图书馆 6.悉尼大学图书馆
第二节 出版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根据宪法,通过了《出版管理条例》。
一、出版的基本原则
1、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2、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3、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4、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出版管理的机构
(一)机构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职责和职权P103
三、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一)出版单位的设立
1、设立出版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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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2.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应当载明的事项 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3、审批程序
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二)登记管理 注册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三)出版单位的中止和终止
(四)出版单位的义务
1、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3、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四、出版物内容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2、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二)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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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版物印刷与复制制度
1.从事出版物印刷与复制业务单位的资质取得程序 2.出版单位的义务
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的义务
(二)出版发行制度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刊物。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1、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2、非法进口的;
3、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4、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5、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6、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六、出版物的进口制度
(一)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了应当具备设立出版的单位条件外,还包括:
1、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2、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3、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审批程序
(三)内容管理
七、对出版物的保障与奖励制度P110
八、法律责任
(一)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具有相关资质主体违法从事出版业务的法律责任
(三)不具有相关资质主体从事出版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图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一、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在我国,图书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另外,设立图书出版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三)审批程序
(四)注册登记
二、图书的出版经营管理制度
(一)一般原则
任何图书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二)特殊规定
三、图书出版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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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二)监督管理制度
1、审读制度
2、质量保障管理制度
3、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
4、出版单位核验制度
5、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四、违反《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图书出版单位违反《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下达警示通知书
2、通报批评
3、责令公开检讨
4、责令改正
5、核减中国标准书号数量
6、责令停止印制
7、责令收回图书
8、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图书出版单位整改
(二)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社、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图书鉴别方法
一、直接检验法
检验版本记录
检验书号
检验定价
检验装帧与印刷质量
检验图像
外版书
二、间接核对法:
一是从经营正版书的书店取得同版本的正版书核对;二是与出版社联系,请对方提供正版样书核对;三是电话、文函联系核对。
三、关注非法出版活动的一般规律:
(一)非法出版物的品种对象往往是畅销书与读者面广的教学辅导读物等。
(二)边远省区出版单位常常是被假冒的对象。
(三)销售(批发)折扣高的常常是非法出版物的嫌疑对象。
(四)粗制滥造,任意拼凑和表面精美,内容打法规的擦边球的通常是值得怀疑的对象。
(五)掌握并熟悉图书知识与出版发行印刷法规政策;掌握出版社基本情况资料;关注报刊相关“声明”等。
(六)从外在表象和阅读部分内文的篇、章、句,以初步认定是否属违禁出版物?以便确定是否送省局作出鉴定。
(七)有些出版单位设置了专门的“打盗”机构和专人;有的在其出版物中设置了专用防伪标识。如商务印书馆的字典辞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都有防伪水印扉页。
(八)盗版书大都通过扫描制版或重排,为了尽快上市不顾内容质量,只粗略校对甚至不校对,因此差错多,错字漏字现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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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印刷质量好,装帧也不错,版本和品种不同,但装帧和版面设计、用纸、篇幅、开本、厚度等相同或相似,定价不同,但售价相同而便宜。都是非法出版物、盗版书的象征。如2005年以来市场上出现的“10元本”。
(十)由于出版社编辑素质不一,某些正版书出现不规范的版本记录和其他问题的也不少见,因此尽量能与出版社联系核实为妥。
第四节 报刊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一、报纸出版管理制度
(一)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和终止
1、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2、申请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3、审批程序
4、注册登记
5、变更手续
(二)报纸内容管理制度
1、基本原则
(1)报纸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报纸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报纸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3)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
2、具体规定
(三)报纸出版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管辖原则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2、监督管理制度
(1)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2)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3)报纸出版核验制度
(4)报纸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四)《违反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报纸出版单位的法律责任
(1)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法律责任
(2)报纸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的,新闻出版部门使其情节轻重,可采取行政措施(3)报纸出版单位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处罚
(4)由新闻出版松鼠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5)违反《规定》第37条,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处理 2.非法设立或从事报纸出版业务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期刊出版管理制度
(一)期刊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2、申请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3、审批程序
4、注册登记
5、变更程序
(二)期刊内容管理制度 1.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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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致内容。2.具体规定
(三)期刊出版监督管理制度
1、原则 属地原则
2、监督管理制度
(1)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2)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3)期刊核验制度
(4)期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四)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期刊出版单位的法律责任
2.非法设立或从事报纸出版业务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实施,我国音像制品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主要内容
音像制品管理原则 音像制品主管机关 音像制品的出版 音像制品的内容管理 音像制品的复制 音像制品的进口
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 法律责任
一、音像制品管理原则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影像制品的主管机关
三、音像制品的出版
(一)音像出版单位
1)音像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
2)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书应当载明内容 3)设立程序
4)音像出版单位的义务
(二)音像制作单位
1)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的申请书应载明内容 2)设立程序 3)变更程序
4)音像制作单位的义务
四、音像制品的内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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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证音像制品的内容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音像制品的复制
(一)音像复制单位设立的条件
(二)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
(三)设立程序
(四)变更程序
(五)音像复制单位的义务
六、音像制品的进口
七、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
(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
(三)变更程序
(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的义务
八、法律责任
1、出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3、具有相关资质主体违法从事音像制品业务的法律责任
4、不具有相关资质主体违法从事音像制品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为了发展和繁荣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制定《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资料:电子出版和数字出版 电子出版物
“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新闻出版总署于1998年1月1日生效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条)
数字出版
指以互联网为流通渠道,以数字内容为流通介质,以网上支付为主要交易手段的出版和发行方式。其中由著作权人、数字出版商、技术提供商、网络传播者及读者构成了数字出版产业链的主体。(《中国教育报》2005年4月30日第4版 却咏梅)数字出版或数字化出版,是指在出版的整个过程中,从编辑、制作到发行,所有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磁等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传递必须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进行的一种出版形式。(周荣庭《网络出版》,科学出版社,2004;谢新洲《数字出版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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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制度 电子出版物进口管理制度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管理制度
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委托复制管理制度 电子出版物核验制度
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
1)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 2)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 3)审批程序 4)注册登记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变更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终止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制度
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2、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报批
3、电子出版物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4、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5.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6.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7.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的相关规定。
8.电子出版物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9.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管理规定。10.出版单位申请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提交申请书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1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12.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三、电子出版物进口管理制度
四、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管理制度
五、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委托复制管理制度
六、电子出版物检验制度
七、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非法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等业务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例子:非法期刊《凝聚》查处案 书上第167页 问题
谈一谈对我国新闻出版业集团化建设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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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文件
白山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文件
关于核定我区2007秋季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小学: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电〔2005〕3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全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6〕5号)以及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莆田市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5〕97号)、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莆田市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课本费限价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7〕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联合研究,核实我区2007秋季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具体详见附表),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认真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规范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保证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的顺利进行。
二、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及时填写学生收费登记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三、对学生用书,其中教科书是学生必选部分,由学校统一征订,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等选用部分,应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一律不得强制统一征订。课本费、作业本费属代办费管理范围,各校必须严格按照“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还少补”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按照代办项目的范围开支,学校其他费用不得在代办费中列支。
四、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费按闽教综[2004]37号文件规定执行,高中阶段学校择校费按闽教综[2004]39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
五、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学校除按照“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一费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学校向学生提供的看电影、体检、校服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等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执行。
七、有关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莆政办〔2005〕150号),进一步落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
八、公办幼儿园收费按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6〕83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详见附表三。
九、民办学校按福建省物价厅、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在学生注册时向学生进行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篇:政策法规(测绘管理)科汇报材料
政策法规(测绘管理)科汇报材料
按局办公室通知要求,现将本部门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制定全市县乡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及培训计划。
2、按照内国土资[2008]95号通知要求,开展2008年测绘资质注册工作。
3、同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重点
1、县乡村干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根据全市县乡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用一年时间完成全市旗县区、乡镇、村级组织负责人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市级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国土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教育培训基层乡镇干部及市四区村级干部。
2、立法工作
已将《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报送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争取今年列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计划。
3、省级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区省级重点测绘工作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8]303号)要求,配合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在2008年5月—12日间完成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承担的重点测绘工程项目的质检工作。
三、存在问题
1、承担测绘管理工作,但由于职能不到位,致使工作无法得心应手。
2、工作人员较少,负责政策法规、测绘管理两项工作,但人员只有两名。
3、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由于同其他部门缺乏沟通,进展较为缓慢。
四、解决措施
1、协调市政府尽快落实测绘管理职能。
2、协调市委组织部召开会议,落实相应工作。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五篇:林政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资料
林政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 森林相关知识
1、森林资源指哪些?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2、森林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森林可以为人类提供木材、竹材、林副产品、药材等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森林作为陆地最主要的生态系统,森林还可以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消除噪音、净化空气,为人类发展的提供基本保障。简单讲森林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森林分为哪些类型?
按森林外貌划分为针叶林,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 森林按用途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部分 森林采伐管理法律政策规定
一、国家森林采伐管理法律规定
林业建设的方针: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制定《森林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1、《森林法》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木材生产计划。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 1987年9月)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
二、森林采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省制订了以下几个地方性法规规定。
1、《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09号令,2002年1月17日修改)
2、《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5月1日),第五章(森林采伐)
3、《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省长令172号),从2009年8月1日施行
4、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人代常委会于2010年9月制定《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5、2006年,为保护我省的青山绿水,建设绿色生态江西,省
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在全省禁伐阔叶树的决定。宜春市政府制定了《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树实施细则》。
三、国家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
(一)我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
我国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严管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森林分类区划按照森林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林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把那些生态区位重要,环境脆弱,影响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森林和林地区划为公益林,其主导利用方向是为国家提供生态服务产品和生态文化产品,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投入;将那些立地条件好,水土流失小的森林和林地划定为商品林,其主导利用方向是提供木材及林产品,由投资主体和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经营。
(二)国家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
依法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制度。(1)限额采伐
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森林采伐限额是各种采伐消耗林木总蓄积量的最大限量,它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合理经营的原则,经过科学测算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是省里分解下达给各地的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跨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每 5 年核定一次。方式: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
编制程序:国有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场为单位,集体所有的
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厅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2)采伐作业设计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有关伐区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文本分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两种。
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适用于①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林木②散生木(零星林木)③造林清山柴④遭受自然灾害林木⑤抚育间伐10厘米以下的林木⑥经济林⑦自用材⑧毛竹的采伐。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适用于①蓄积10立方米以上林木采伐②10厘米以上抚育间伐③公益林采伐④国有林木采伐⑤其它需要进行设计的采伐。
(3)凭证采伐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森林和林木的法律凭证。《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古树名木除外)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树木均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四至、方式、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强度、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
1、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所有者凭分配的木材生产计划、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林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即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权属协议、判决书等)、上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到辖区林工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办理。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须提交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及补偿协议的副本。
2、采伐证的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由林工站派专人负责核发,(国营林场由林政股核发)。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不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不全或材料弄虚作假的;(2)未分配的木材生产计划的;(3)未批准的公益林采伐等;
(4)上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5)上发生重大滥伐事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6)采伐山场存在权属争议,未明确权属的。或林权已进行抵押贷款的。
核发采伐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国有林木的采伐,以伐区调查设计的小班为单位, 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林或个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 注明四至,不允许
多地一证或一证多户。
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所在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知采伐所在地所在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属争议的森林和林木,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申请采伐;发证单位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核发 后出现权属争议的,发证单位应立即终止其采伐并将采伐许可证收回。
采伐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林木采伐不能跨,所以,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的采伐期限一般以采伐完成所需的时间为准,但最晚不能超过当年的12月25日。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
3、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对采伐林木有那些规定和要求?
(1)应按采伐许可证上所批准的范围采伐。
(2)实际采伐时间已超过批准采伐时间的必须到林业部门办理延续采伐手续,不得跨采伐
4、更新期限: 森林采伐后,应在当年或第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作业。皆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的迹地,最迟应当在下一内完成更新造林;择伐、抚育间伐和卫生伐的林地,采伐后应立即进行封山育林和培育。更新方式主要有造林更新、补植或萌芽更新三种方式。更新林种、树种遵照适地适树原则,更新面积原则上采多少更新多少。
四、铜鼓县森林采伐管理规定
(一)木材采伐流程及要求
1、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是县林业局按国有集体限额比例按照份额分配制的方法将计划分解下达到乡镇(对上规模的民营林场其计划实行单列)。集体计划是按照份额分配制的方法进行分配。具体做法是:即以2009年二类资源调查档案数据为基础,根据各乡镇近成过熟林的蓄积、面积分别占全县的比例,结合历年采伐情况,将计划合理分解下达至各乡(镇)。第二步是乡镇将计划分解到村。由林业工作站结合各村资源状况,根据林业局下达的计划,提出分配方案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将采伐指标分解下达到各村。第三步是以村为单位 将计划落实到经营者和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头地块。
2、计划公示。各村要将本村采伐指标在村公示栏进行一榜公示的基础上,对落实到山头地块的各项计划、内容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期均为7天。公示和会议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3、伐前设计及审核。二榜公示无异议的,经营者到林工站(林政科)方申请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4、采伐证办理。计划分解后,由村组登记造册报林业工作站。林业工作站对审批合格的给予办理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
5、伐区拨交。实施皆伐作业的,同时应进行伐区拨交。告知申请采伐者,明确林木所有者的责任。
6、伐中检查。相关人员要认真开展伐中检查,及时制止超越采伐证和采伐作业设计书的行为,情节严重报森林公安局进行查处。
7、伐后验收。采伐结束后,由林木经营者向乡镇伐区验收办
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伐区检查验收办公室组织伐区验收,填写伐区验收卡。没有经伐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木材不得销售。
8、森林更新
更新时间: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应完成更新造林作业;皆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的迹地,最迟应当在下一内完成更新造林;择伐、抚育间伐和卫生伐的林地,采伐后应立即进行封山育林和培育。
(二)凭证运输
运输木材(除在林区短途集材外),都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凭证运输,实行一车一证。货主(林农)应当按照运输证载明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运输方式、收货单位、起止地点、期限等运输木材。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伐区验收合格表;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三)加工企业管理
木材加工企业实行辖区属地管理,实行一厂一证制度,必须按照《木材加工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在规定的地点加工。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
木材加工企业实行两套环节(即原材收购、产品放行)管理,必须收购有合法来源的木材并到林工站办理原材收购手续,到县
外调材的按县有关政策办理。没有办理第一套环节调材手续的,林工站不得办理产品放行手续。
企业必须建立原材料收购台帐、木材运输登记台帐、产品销售台帐,并如实填报备查。
第三部分 “十二五”江西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 “十二五”期间,我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点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不区分森林采伐改革试点县与非试点县
我省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12个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已经结束,不分采伐类型、林分起源等采伐管理试点政策停止执行。
2、实行商品林、公益林限额分类管理
(1)商品林采伐类型“十二五” 期间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公益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
(2)分项限额中,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3)商品毛竹采伐取消限额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即申即批,满足生产需要。
3、简化采伐审批环节
对于集体林,包括原属国有现已转制及国乡联营的森林,在采伐指标落实后,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县林业局委托办理林木采
伐许可证,取消其它各类中间审核环节,并由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
4、公益林管理相关政策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从2009年8月1日施行)规定,经批准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生态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对因占用或者征用所减少的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根据“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补足。
公益林的采伐审批:
(1)禁止商品性采伐天然阔叶林及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公益林。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抚育、更新及其它性质采伐,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2)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毛竹除外),设区市林业局必须委派工作人员到实地核实,出具署名核实证明,由省林业厅审批;属抚育采伐的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属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还需提交同意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批准文件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森林火灾的、森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采伐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灾害调查报告和森林公安部门的立案证明材料。市、县两级要将审批材料报省林业厅备案。
(3)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毛竹,由县林业局办理采伐证。毛竹林伐后每亩立竹数不得低于120株。
5、树木的采集(挖)
(1)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经营性采集林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科学试验、征占用林地等采集林木(含毛竹)的,需提交试验方案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按规定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采集(挖)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含山上移植到山下的),由林权单位(个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采集作业工作方案、林地植被恢复措施等材料,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6、阔叶树的采伐审批
以提高森林质量、改变林相为目的的低产林改造、重点工程造林,以及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涉及的少量、或零星阔叶树,由经设区市林业局统一核实后,单报省林业厅审批。申报采伐对象包括:
(1)人工阔叶树;
(2)遭自然灾害死亡的阔叶树;
(3)低产林改造时,林相差、林分郁闭度0.3以下,或林木基本停止生长、亩均蓄积量3M3以下,且阔叶树所占比例在三成以下的阔叶树。
对小片皆伐(主伐)中的少量阔叶树原则上予以保留。
7、林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1、国家对于林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控制,占一补一,占补平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国家严格禁止征占用已区划的生态公益林,对于征占用其他林地的按照先审批后使用的程序办理。
3、如下情况需要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1)勘察、开采矿藏;(2)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各项建设;(3)工矿企业、城市建设和个人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各项建设;(4)其他征占用林地的项目。
4、对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处罚程序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此款规定处罚。
8、山林权属争议调解
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应积极自行协商解决。不得借山林权属争议聚众闹事、行凶、械斗,或哄抢、破坏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当事人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按以下程序申请调处:
发生在村民与村民之间、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处;
跨乡镇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向县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申请调处;
跨县、市和省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向县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报告,由县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向市、省人民政府申请调处。
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否则以滥伐林木罪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处理山林权属争议纠纷的程序
发生山林权属争议时,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不得单方面发放山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可能影响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证照,发放的一律无效。更不能进行山林流转。
各级政府对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要坚决贯彻协商为主的原则,坚持分级调处,做到组内纠纷不出组,村内纠纷不出村,乡内纠纷不出乡。
各级政府在收到申请书之日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申请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对受理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应制作协议书,明确山林四至,并附地形图。调解无效的,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应作出处理决定。
山林权属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
县内的山林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
跨县的山林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为依据处理;
凡经人民政府划定的国有林,或当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赠
送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山林,山林权属归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经营管理权维持不变。
当事人双方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野生动植物管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法第三条明文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野生动植物是大自然的产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拯救珍稀濒危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改善和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野生动植物物保护管理部分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申请人所在地和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每年的4月至11月为非重点保护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禁猎
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非重点保护的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禁猎期。
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的,须持有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禁止饮食业和其他单位,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从事收购、加工销售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申请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方可进行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依法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8、林权管理服务
林权证纠错、未发林权证的山林确权发证等业务可以到县林业局林权登记管理办公室(林改办)进行办理。相关业务办理手续及程序如下:
林权“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单位)“身份证编号”填写错误,需要进行更正,必须提供原林权所有权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经所在地村、镇人民政府同意签字盖章证明,方可到林改办进行更正;集体山要变更为个人的,需提供该集体村民大会(或该集体代表大会)的决议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签名方可进行更正。
林权证所填写的“小地名”、“面积”、“四至”,需要更
正的,必须经本人申请,组上签字,所在地村、乡(镇)人民政府盖章证明和“四至”临界相关权利人签名后方可到林改办进行更正。
林权证所填写的“座落”、“林地所有权人”、“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林地使用期限”需要进行更正,必须提供林权所有权申请书、相关权利人证明并由涉及的村、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签字盖章方可到县林改办进行更正。
新增林权宗地,需由申请者提供完整的《铜鼓县林权登记申请表》(表四)、《铜鼓县林地林权核查登记表》(表二)及当地政府要求申报该林权宗地申请书,经县林改办进行勘验后,方可进行林权补报。
其它由于转让、遗赠、买卖等原因需要发证的一律按流转程序办理。
所有需要更正的林权证及林权档案,必须携带原林权证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单位公章;需更换林权证的,同时必须携带原林权证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所在地图纸骑缝章。
8、林权流转交易服务
一、林权流转服务的目的是什么?
答:林权流转交易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林权的依法流转,规范流转,公开、公平、公正流转,放活林业经营、发展机制,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二、哪些林地、森林、林木可以依法流转? 答: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使
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森林、林木和其它林地使用权。
三、林地、森林、林木流转的程序如何?
答:流转的程序为:权利人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审核→公告流转的林地、森林、林木的基本情况→组织流转实施→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
四、申请办理林地、森林、林木流转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以资料:
1、权利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照;
3、林权证。
林权属共有的:还应提供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林权属集体的:还应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决议。林权属国有的:还应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和财政部门的审核认定材料。
8、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什么机构办理?
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评估资质且评估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的专业机构办理,铜鼓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是我县唯一一家林木资源评估机构。
二、申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权利人应提供:①书面申请;②身份证明;③属共有的应提供权利共有人的委托书;④申请评估资源的林权证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对象有哪些?
答:实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对象主要是森林资源资产的林木资产和林地资产。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作用是什么?
答:通过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林权权利人的林权抵押贷款、流转交易提供价值参考。
五、哪些类型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必须经过资产评估? 答: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其他森林资源资产转让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转让人、受让人双方自行决定。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多少?
答: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满2年后的转让、抵押应当重新评估。
第四部分 森林采伐的法律责任
一、森林采伐的法律责任
1、《森林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凡不按批准的采伐作业设计和采伐证规定采伐林木的,按滥伐处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采伐或者收缴采伐许可证,并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
(一)刑事立案标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在2010年12月28曰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赣高法[2010]289号)
第一条 盗伐林木罪刑事处罚立案的起点,木材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盗伐毛竹的起点,为400株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
第二条 滥伐林木罪刑事处罚立案的起点,木材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滥伐毛竹的起点,为4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4万元以上。
第三条 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达到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不听劝阻或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其它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 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数量的(20立方米),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运输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依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价值2000元以上的(提高一倍),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原先“我省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为5%”的规定取消,按采伐作业设计规程允许误差额面积5%、蓄积和出材10%)。
(二)行政处罚标准。
对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林业行政处罚,按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森林经营管理部分)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
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烧制的木炭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毁坏森林、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7、在林区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收
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并处没收木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8、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在林区擅自经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9、木材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林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对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
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11、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十五条:受让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改变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