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各省企业法律顾问
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地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七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成立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各监管集团公司和各区县国资委负责本系统和本区域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的组织推荐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监管集团公司和各区县国资委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系统和本区域拟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材料报送市评审委员会。超过申报时间的,一律待下一次申报时再提出申请,不能补办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2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集团公司和所属区县国姿委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国姿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情况及申请领取证书份数
2、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备案表(附件3)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证书由天津市国资委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申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填写•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二)经单位评议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后报所属集团公司或所属区县国资委,由集团公司或区县国资委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评审委员会递交,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市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附件2);表中填报内容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市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对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定后的合格人员,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评审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国资文[2008]95号
各省管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七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委托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管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市属国有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应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国有企业二、三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辖市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合格人员材料和一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省管企业由所在单位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属企业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河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单位在审核时,必须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原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省、市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分工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领导小组;
(五)领导小组对各地呈报的评审合格人员进行讨论认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 省、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各评审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八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申报资格。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 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国资监管机构,农垦总局国资委,驻省中央企业,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做好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
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黑龙江省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除外)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领导组织工作。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对象为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六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各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在省国资委进行注册备案;(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八条 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第九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 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五年;(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二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二年。
(四)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
(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登记且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五年以上的。
第十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五年;(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五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第十一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以上,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申请评审企业助理法律顾问岗位资格。企业助理法律顾问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省国资委组建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由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全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日常事务和评审的审查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二)由企业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材料报送,企业人事部门负责对报送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材料及各项业绩成果的相关材料;
(四)企业审核同意后,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评审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五)申报人的评审材料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复核。
(六)评审办公室复核材料后,负责在评审会召开前将申报人评审材料送达各位评委。
(七)评委会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评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八)确认评审结果。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评审委员会应在•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意见,注明票数,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评审合格人员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评审期间,对申报人评审材料有异议且实名举报,并提出相应证据的,由评审办公室会同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查处。匿名或未署真名的举报,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参评人员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人一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上报评审办公室,由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降低其岗位等级或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收回原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三)连续二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评审委员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经贸委制定了•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江苏省经贸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为:(一)个人申请;(二)单位核实申报材料,评议推荐;(三)由县(市)、区经贸(经)委推荐,报市经贸(经)委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四)省经贸委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五)公示。将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与备案。颁发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 10 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三)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四)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六)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经济法律专业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七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八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撰写、发表、出版过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省级以上经济或法律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或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1万字以上的专项调查报告或分析研究报告1篇以上(前三名作者)。
第十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与较强的工作能力,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本单位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做出重要贡献。本单位被省市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单位”或本人被省市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个人”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二)为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本人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第十一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以上,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二)严重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
(三)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四)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五)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经贸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企业法律顾问
研究工作简报:借鉴欧美经验 推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作者:wjg 发布日期:2009-01-16 企业法律顾问,广义是指接受企业聘任,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法律人员,其中主要包括外聘的社会律师及企业内部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狭义而言,则指经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本文所指企业法律顾问即指狭义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制度亦指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机构建设体制。
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客观需要,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世界上最早的企业法律顾问出现在1882年的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距今已有100多年之久。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则是伴随着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是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1997年,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始在我国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在我国部分国有企业试行总法律顾问制度;2004年,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对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和发展;2005年,在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中更加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并作为今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开始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基本架构
(一)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典型模式
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更趋于完善和合理。目前,全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人数已近20万人,无论企业的性质如何、规模大小,何种行业,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是否设立法律部门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从美国大型公司的整体情况来看,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的配备,约占职工总数的7‰以上。
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走向完善的一个重要特征。美国各大公司普遍设置总法律顾问职务,负责管理全公司的法律事务。总法律顾问一般为公司的高级副总裁,直接对总裁负责。总法律顾问往往还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他们可以越过总裁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在企业决策和管理中起着独特而又举足轻重的作用。
美国企业法律部门内部结构的基本模式是: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总裁负责;法律部按照业务领域分成若干个处,海外业务较多的公司,按区域设立地区法律机构,作为总部法律部的派出机构;各子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自己的法律部,受总部法律部的领导。
(二)欧洲国家企业法律顾问的典型模式 欧洲的众多大型公司和集团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实际需要,普遍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欧洲的大型企业都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组织模式可以分为集中式、分散式和混合式三种。集中模式指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律部门为企业整体提供集中化的法律服务;分散模式指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设置,在每一个业务领域都设立独立的法律顾问,各法律顾问分别直接向分管业务的副总裁负责;混合模式指企业中既设有总法律顾问、又在各个业务部门配备专职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一般只负责本部门业务的合规性审查,重大法律问题提交总法律顾问解决。目前,欧洲大企业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正逐渐向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混合模式靠拢。
(三)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模式
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起步较晚,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脱胎于长期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轨迹也颇具特色。例如,最早有些企业将法律事务部门设置在财务、审计、纪检或监察部门,这样的设置实际上是把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误解为监督、监察性质,是对企业内部法务工作的误解,这种现象目前已经越来越少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国家不断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步伐,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依法经营的重要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开始走上了稳步发展阶段。目前,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模式基本有两种:一部分企业将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设置在经理办公室、总裁办、行政部或企业管理办公室等管理部门,这对于一些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不多,机构规模较小的企业比较适宜;而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将法律事务机构单独设置,成立专门的公司法律部,并配备专职的法律顾问人员,这种模式代表了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并根据需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法律秘书),负责协助法律顾问安排时间、起草文件、存取档案、记录电话、安排会议和出差以及处理日常委托事务等。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企业的法律意识、经营理念各异,不同国家的法律顾问职责定位也各不一样。例如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就非常广泛,凡国家法律涉及企业的内容均为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合同管理、公司设立和运行中法律事务的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诉讼等各种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以及聘请和管理社会律师为公司服务等。企业法律顾问是公司的高级职员,在公司中具有很高地位,他们参与具体项目时都代表公司总部,并且其意见能直接通达决策层。
在欧洲,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就其中涉及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办理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类法律事务,如企业的合并、分立、投资、租赁、资产转让、破产等;管理经济技术合同,参与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企业外聘律师的工作;代理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等。
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最初多限于“救火队”工作,对企业出现的法律纠纷进行补救,最常见的就是代表企业出庭诉讼和仲裁等。现在,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方面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不断调整和丰富,法律顾问开始全程介入到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越来越成为企业经营不可或缺的参与力量,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由过去主要负责合同法律事务,逐步扩大到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各个方面,进而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第二,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由原来的企业财务或综合部门内的一个机构而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更多的总法律顾问纳入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序列,和传统的“三总师”平级管理,直接向总裁和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专业化程度日益加强,法律顾问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人数明显增加。
四、我国新时期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一)我国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新特点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日趋重要和紧迫。尤其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涉及的法律事务将大量增加,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我国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课提。而在我国目前的多数企业中,法律顾问在级别上多属于中层管理人员,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能力还不强,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因此,借鉴国外成功企业的经验,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选拔、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并能掌握和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高级管理人员,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这是当前我国企业应对入世挑战、全面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素质要求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推行企业总顾问制是当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目前很多大型企业开始施行“企业领导-总法律顾问-专门法律顾问机构-分支机构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联络员”模式的企业法律事务体系,全面介入企业经营决策,对经营风险着眼于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避免企业决策者独断专行,切实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决策风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三总师”加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顾问制、经营层和职代会规范高效、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决策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项目投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全面负责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素质要求是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三合一”人才。
懂法律:首先必须懂中国的法律,民法,商法,财政、税收方面的法等等,凡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都要懂;不仅要懂本国法,还要懂国际法;不仅要懂国际法,懂WTO规则,还要懂外国的国内法。懂经济:首先必须要懂中国的国内经济,不仅要懂行业经济,还要懂微观经济;同时,还要懂国际经济,懂外国的国内经济,懂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懂外语: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活动中,总法律顾问无论是参与对外谈判,还是审查合同,都要求能够熟练运用外语。
(三)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展望
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层次高,业务专,通过参与企业的核心业务和经营发展战略,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可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企业法律工作机构在总法律顾问的带领下,积极转变法律服务方式,由“被动咨询”转为“主动参与”,由“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防范”,由在经营中提供法律保障扩展到在决策中依法进行规范,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保持全过程参与,可以更有效地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同时,法律顾问机构结合本企业需要,及时跟踪国内外法律环境变化,主动拓宽服务领域,由传统的合同管理、工商登记扩展到重组改制、收购兼并,积极适应入世需要、研究学习世贸组织规则,掌握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为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生命力既根基于企业不断发展而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又源于入世后的新形势对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自觉选择。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将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尽快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第三篇:企业法律顾问(范文)
(一)日常法律事务
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经济合同;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起草、审查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8、帮助企业制定、修改、梳理内部的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9、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0、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11、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
起草、审核;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2、对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其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13、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4、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15、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6、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17、根据企业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8、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与顾问单位业务有关法律法规。
(二)重大经营活动法律顾问
1、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2、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3、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4、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6、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4.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各类公证。
5.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工商、房管、商标、专利等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手续。
6.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7、查询涉外投资所在国有关法律;境外法律纠纷全案策划与研究
等;
8、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诉讼法律事务
1.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第四篇:企业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聘请,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等律师组成律师团队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其职责范围如下:
2.1、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咨询的经营决策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解答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
2.1.1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利弊比较,对甲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建议,确定相关法律框架、形式;
2.1.2对甲方拟实施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保障甲方经营目的可合法实现;
2.1.3当甲方拟实施的经营项目、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时,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并告知法律后果。
2.1.4依据法律规定对甲方组织形式(产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分支机构等)提出建议;
2.1.5在法律纠纷(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其它违法行为)出现时,协助甲方依据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包括:协商解决(与相关当事人就纠纷进行协商、谈判);司法解决(诉讼、仲裁);行政解决(听证、复议);
2.1.6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咨询;2.2、对甲方草拟的合同文书及其他涉及法律事务的文书予以审查、修改及完善。
2.2.1依据法律规定对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建议;
2.2.2依据法律规定对甲方的常规合同提出建议;
2.2.3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制度,建立制定企业有关用工、工资分配、福利保险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2.2.4根据公司介绍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帮助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协助企业预防和处理工资、工伤、辞退、社保和补偿金等引起的劳动争议;2.2.5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制定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制度;2.3、就甲方在日常业务运营中的债权债务及其他一般性民事纠纷等有关事项,协助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出具律师函等(包括甲方控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协助甲方清理现有纠纷,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2.4、根据甲方的实际要求,协助甲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4.1定期为公司管理层进行针对性的法律辅导,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治意识;2.4.2及时宣传国家最新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2.5、应甲方要求,参与重要事项的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参与甲方重大经济活动及重大项目的对外谈判或签约。
2.6、为甲方咨询的无形资产保护问题提供法律建议;为甲方参与的招投标项目提供法律咨询。
2.7、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甲方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听证及复议等活动;或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双方确认的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就甲方可能涉及的对第三方公司入股投资、对外融资(不含银行借款)、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破产等专项法律事务等,根据甲方要求出具法律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资信调查报告等;或就甲方各种法律事实和行为进行见证并出具律师见证书等】(前述事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费用另计)。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就乙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甲方可根据公司需要与乙方律师约定时间到甲方住所地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甲方也可到乙方律师办公处洽商有关事宜。
2、为了使乙方能依法履行职责和更好的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向乙
方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影印件,并给予乙方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必要的准备及处理时间。乙方律师应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告知工作进展情况。
3、如需要乙方律师参加重要会议、研究重大合同或参加重要谈判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于事前提交必要的材料,以便乙方律师有充分的时间作准备。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为非法目的或采取非法手段提供法律服务,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终止本合同,且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6、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与乙方律师经常联系和配合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联系电话,工作邮箱:。
7、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法律事务,乙方指派 作为负责律师,与 等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向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工作邮箱:。
2、根据律师职责范围并按甲方要求,制定法律服务工作计划,根据律师业务分工与甲方商议、制订相关计划后付诸实施。
3、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并承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工作要求,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有效防范甲方法律风险,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主办律师。其他参与服务的律师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乙方指派律师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履行职务时,乙方应另派人接替。
5、乙方律师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如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的个人隐私,均有保密的义务。
6、因乙方运用法律错误、遗漏或忽视而未书面提示甲方咨询的重大
法律风险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乙方应退还全部合同费用,并对甲方损失予以赔偿。
7、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所聘用人员提供不利于甲方的咨询解答。
8、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9、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法定事由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0、甲方逾期支付法律顾问费应承担相应利息,乙方可以暂停法律服务。
五、费用的约定与支付
5.1、经双方商定,法律服务首甲方法律顾问费为 万元/(大写:)。其支付方式为:
5.1.1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 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5.1.2在本合同签订满五个月时支付 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付款前乙方均提供发票。
5.2、合同期满后,需续签法律服务合同,法律顾问费另行协商。5.4、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开展工作时,如参与谈判、协商、调查取证、外地出差等发生的费用(或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据实支付。
5.4.1在 市以内发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法律顾问费之内(由乙方自行在总额30%之内的范围内处理)。
5.5、乙方在受聘期间办理第2.7条约定的诉讼、仲裁、欠款催收等事项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相关费用。
以上所有费用支付至乙方下列账户(如有变动,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5.6、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六、合同的解除
6.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l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6.2.2因乙方律师工作故意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6.2.3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3.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6.3.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
6.3.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上述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因乙方律师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八、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 仲裁解决。
九、其他
1、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起生效。
2、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3、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聘请方(甲方)(章)受聘方(乙方)(章)
合同签订地:
2015年
日
月
第五篇:企业法律顾问培训
李建宏律师主讲
李建宏律师:经济学本科,法律硕士毕业,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专业领域:民商诉讼事务(劳动纠纷、离婚诉讼、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肇事、房产纠纷、商标侵权等)、公司法律事务。
前言:
1.定义: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企业律师,包括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即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即指企业聘用的企业法律专业管理人员。无论哪种形式的企业法律顾问,都主要从事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项目谈判、防范法律风险、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但通常情况下,企业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在服务范围中会排除仲裁、诉讼,劳动争议、投融资等专项法律服务。(来自百度)2.市场潜力巨大
3.政府法律顾问:2017底前,全国各级党镇机关已落实。
一、企业法律顾问:
1.关于案源渠道的分析:大体来说有两个渠道,一是网络,二是熟人介绍。网络渠道接触到的案源呈现以下特征:多,杂,小,质量参差不齐;熟人介绍渠道接触的案源则容易建立信任感,但是人脉要广、层次要高,才可能有高产值。2.什么样的企业需要法律顾问:
总体规律:从大到小,需求递减。成熟的大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合作时间长、比较固定,难已进入;处于发展期的中型企业需求较大,尤其是急速扩张期的有上市目标的企业是我们主攻的目标市场;处于初创期的小企业需求较小,需要长时间去培育,培育对象重点放在从大企业出来的创业者身上,因为他们规范意识、法律意识较强,容易接受企业法律服务。案例1(略)实战技巧(略)3.法律顾问需要做什么?
1)首先从需求说起:人力行政部、市场采购部门、财税部门是需求较多的部门,需要法律专业服务和支持。2)知道了需求:针对需求对应的就是我们要做的,或者说要提供的服务。例如,人力行政需求较多的是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专业支持;市场采购需要合同起草、审查、风险防控;财税部门需要合理避税,风控等等。4.如何谈顾问单位:
1)接到案源信息后,根据企业的需求,做足功课(企业的行业、产品、市场占有率、竞争对手、标杆企业、营收、利润、已发生的法律纠纷等),提取有效线索。2)有针对性的草拟预案,谈判时抓住需求、击中痛点。3)最容易接触到的人或者部门:人事行政类(办公室)4)找准关键人物,现实当中不一定是部门正职,要善于发现对决策起作用的非领导职位的人 5)以谈企业法律顾问首先接触到人事行政类办公人员为例:获得HR的首肯和信任是前提,要从劳动法律法规、加班加点工资、工伤、社保、婚假、产假等问题上做到胸有成竹,问到对答如流;杜绝被别人问住,甚至要在薪酬绩效上有所涉猎,让人事经理感觉你在这个专业领域能帮助到她,如果回答不上,或者不精准,那她对你的评价就大打折扣,一句话要在这个细分领域打败她否则你就没戏了。5.如何谈成交价(定价)1)企业法律顾问单位 a)收费:根据规模大小和企业生命周期来定,一般5万起价,报价一般报价8万。b)规模大小(小企业30-50人,中企业300-500人,大型企业500或者800以上(已经有了法律顾问)):中企业一般五万起价,报价可以报8万,小企业一般三万起价,报价可以报5万; c)企业生命周期:初创、成长、成熟。2)劳动纠纷:日薪定价法(略)
3)为企业起草合同、发律师函:成本定价法(劳动力替代法)(略)4)熟人杀价的应对策略(略)
二、如何回答好别人对你的咨询?
1.回答不了的案件:不立即作答,回复现在正忙,晚点回你,做足功课后再主动回复。2.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到之处,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灵活掌握变通的方法,扬长避短,才能体现自身的最大价值;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如果谈大单的时候,自己没有合适的出行工具时,宁愿坐地铁、高架也不要挤公交; 2.要学会表述事实的语言艺术;实战(略)
3.学会心理暗示:可以通过非法律的手段达到法律诉讼的目的; 4.合理利用朋友圈; 5.要有良好的心态;
6.做单子不要太急于求成,掉自己架子; 7.要多做市场调研; 8.做企业法律顾问市场的推广,地推模式已经落后被淘汰,建议尝试做渠道多参加行业协会、组织,总裁班、EMBA班等,案例(略)。9.谈案时的攻单,任何投资行为都是有风险的,当事人先缴纳律师费用也是一种风险投资,最后阶段可以告诉当事人愿不愿意用一万去赌一百万的胜诉判决。案例(略)10.要懂得让利,注重长远利益;咨询费要收就要按标准,太少了就不收,就做口碑让对方欠你人情,着眼未来。11.谈案不要先谈钱,先谈事情,看能不能解决再谈钱; 12.用已有的成功案例来说服别人,推测的不是事实,查出来的才是事实; 13.要根据场合及谈单大小来合理释放自己的气场,合理展现自己的自信;
结语:通过自己的兴趣爱好,广结善缘,交天下之友,圆你事业之梦,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