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各国法医体制比较
各国的法医体制比较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深化,传统的司法鉴定体制,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和司法体制改革中令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司法界和法学界的聚焦下,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正在摩擦与碰撞中前行。与我国相比,国外许多国家法医学鉴定体制的设立已有多年的历史,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英国的法医鉴定体制由三部分构成:死因裁判官、法医病理学家和警察外科医生。如果联系诉讼加以考虑的话,大体上可分为相对的两套系统:一套是服务于警方的法医鉴定系统,另一套是内政部主管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法医鉴定系统,当然也不排除警方受惠于该体制,如果警方确有需要的话。这两套法医鉴定系统的形成与英国对抗制诉讼结构有密切的联系。在英国,证人和鉴定人、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在证据法上没有明确的划分。鉴定人(专家证人)一般由当事人聘请,因此辩诉双方的鉴定人往往会在同一问题上提出针锋相对的鉴定意见,双方律师也可以对专家证人进行盘诘。这就有利于确认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法律性。另外,英国采用鉴定人资格制度,无论是死因裁判官,还是法医病理学家、警察外科医生,都必须符合一定的学历、从业经验的限制方能胜任,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鉴定人的专业化、专家化。美国与英国一样,也实行多元化鉴定体制,最为庞大的法医鉴定系统是警察系统,除此之外,很多高校及科研机构也有法庭科学实验室。还有些个人也建立了自己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它们多向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提供科学鉴定服务,当然也向警方提供服务。美国也实行鉴定人制度,但鉴定人的资格不是采取考试之类 的硬件措施确定,而是视具体情况由法官和陪审团来确定。这些规定与美国对抗制诉讼结构是相一致的。
法国警察系统设有法医鉴定机构,在需要进行物证鉴定和尸检的现场勘察中,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可指定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参与现场勘查;如果被指定者不是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注册的鉴定人,则他必须以书面形式宣誓,保证以自己的人格和良心发誓为司法提供帮助。可见,法国没有明确载明实行“多元制”,但暗示了鉴定体制不是单一的,因为鉴定人注册名单之外的人是个不确定的概念,表明除注册名单之外还有别的鉴定机构或鉴定自然人。法国实行鉴定权制度,一个案件中是否进行鉴定,由刑事预审法官决定。鉴定活动由鉴定人具体操作,鉴定人资格通常是预先根据行政规章确定是否启用有资格的鉴定人由预审法官决定,这也体现了法国诉讼结构中法官职权主义的特征。
日本法医鉴定体制呈现多元化形态,包括监察医制度、警察医制度、大学教授解剖制度以及科学警察鉴定制度。日本实行鉴定人资格审查制,一般说来日本鉴定人的资历要求比英国要高。
英美法日等国的法医学鉴定体制相比他们的共同点有:
(一)实行多元化法医鉴定体制,这与各国诉讼结构的特征是一致的。
(二)警察系统自上而下设置了独立的鉴定体系。
(三)法院内部没有单独的法医机构和专职法医。
(四)各国对鉴证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法治国际化、一体化发展的今天,分析、借鉴外国先进的、通行的做法不啻为我国法制改革中的一个良方。
第二篇:各国游泳竞赛体制
美国竞赛游泳组织主要有五大系统:
既--美国游泳协会,全美高中游泳协会,美国大学生游泳协会,基督教青年会以及公园俱乐部,各协会及俱乐部组织每年都组织游泳竞赛。全美游泳协会主要管理全国性的竞赛工作,各洲、县组织本地区的游泳竞赛。在比赛中,按年龄和级别分开竞争。一位运动员每年参加多次比赛,运动员既能获得一定的奖金,又能获得比赛经验,以赛代训是美国竞赛训练体制一大特点。通过组织比赛,既丰富了社区体育活动,又促进了体育产业的发展,使其达到良性循环。
俄罗斯的竞赛体制虽然与美国不同,但也反映了不同国度的不同做法,其结果说明了他们这一套体制是符合他们国情的。在许琦《俄罗斯的游泳赛制》8一文中介绍了前苏联游泳竞赛组织情况。在前苏联,多位专家认为,比赛是衡量运动员竞技水平的一种特定活动。训练不仅是为了比赛,他们把比赛也看作是训练的一种手段。对于高水平运动员,每年除了参加一两个重要比赛外,也要参加其它的比赛。而这些比赛也正是为那些重要比赛做准备的。同时,在比赛中也能及时反映运动员的各方面情况,教练员能掌握第一手资料;运动员也在比赛中得到锻炼。目前,俄罗斯只保留了前苏联游泳锦标赛和冠军赛。这种比赛只是对于高水平的运动员而言的。与中国大陆的现行赛制比较相似。大学生游泳比赛在每年冬季举行,是俄罗斯多渠道以培养优秀运动员的另一条途径。俄罗斯游泳比赛的奖励制度也比较有特点。比赛一般奖励单项前三名。发奖都是在比赛中进行,一般的比赛奖品都较简单;如证书、花瓶等。而全俄的大比赛一般都奖励现金,但数额不是很高。对于单项成绩进入全俄前20名的运动员,俄罗斯体委、游泳协会将给予每月一定的补助费。对于教练员,则要看是否培养出键将、准键将和一级运动员的数量。根据俄罗斯体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奖金制度给予奖励。这些措施提高了运动员的兴趣。
在中国大陆《体育总局游泳管理中心网站》[9]
上介绍了其竞赛情况。在中国大陆,中国游协每年组织全国性比赛有四大赛事,即:全国春季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锦标赛和全国秋季锦标赛。此外,各省市每年还组织不同类型的省、市级比赛,这类比赛主要以少年儿童为主,按年龄分组比赛。比赛规程规定,除录取各单项前8名外,还按运动员三项成绩总计产生全能名次。在比赛中发现有培养前途的苗子输送到上一级的训练队训练和培养。此方法是中国大陆选材的主要途径和方法。作为体育产业的一种形式,中国大陆游泳俱乐部发展很快,俱乐部间的竞赛也逐步形成,使得游泳竞赛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
(3)各国游泳后备人才的培训体制
培养不同年龄和不同级别运动员的任务主要由学校和俱乐部等实体来完成。严蓓 《美国游泳训练营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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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美国后备人才的培养情况。美国全国约有百分之
七的青少年参加游泳训练,根据2003年的初步统计,美国游泳协会拥有约30万游泳 运动员。保守的估计,全美竞赛游泳运动员至少60万。美国的青少年游泳运动员都
是一边学习,一边参加俱乐部的训练。全美国有300所大学为大量优秀的青少年提供比例的奖学金,吸引他们进入大学继续学习和训练。因此美国学校体育在竞技体
育中占主导地位,高校体育课余训练一直是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主要途径。他 们拥有良好训练的条件和教师队伍,更有一批有才华的大学生运动员。美国许多项目的奥运选手都来自高校,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仅美国斯坦福大学就有34名运动 员和教练员参加。美国的竞技游泳运动应算得上是体教结合的成功典范。
美国竞技游泳运动的成功另一经验--美国的游泳训练营。文章显示美国游泳训练
营资金来源渠道为国家投入和企业赞助,使那些具有运动天赋的运动员能在条件最好 的游泳训练基地进行集训、各项指标的跟踪测试和评价,加强对有希望成才的运动员 的培养;美国的第二类训练营的对象是各个年龄组的佼佼者,美国游泳协会每年都有 培养这些青少年选手的计划,这类训练营主要是由国家和企业赞助,运动员个人只承 担很小一部分;第三类的训练营完全是商业运作,运动员自费参加,对象也是最为广 泛,已经成为业余训练重要的补充形式。美国的竞技体育以社会指导和市场调节为主 要的运行模式,这种运行模式赋予了美国竞技游泳巨大的活力。每年暑假,遍布全美 各地知名大学游泳队和俱乐部开办的游泳训练营有上百所之多,吸引了来自不同俱乐 部成千上万的青少年游泳运动员到训练营参加强化训练。游泳训练营非常注重迎合青 少年运动员需求,为了吸引更多地参与者,每个训练营都十分注重科研的运用和开发,并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游泳训练营的开办为美国培养了大量的竞技游泳后备人才,也为游泳训练营的组织者带来了经济效益,这种良性循环也促进了整个游泳科研水平的提高。一些游泳强国都已经广泛开展了针对青少年的游泳训练营,并且发展较为成 熟,这种青少年游泳训练营已经成为游泳强国培养后备人才的另一重要途径。薛怡敏《美、俄、德、日四国业余体育训练体制的发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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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俄罗斯有
许多企业、行业以及军队组织的体育俱乐部这些俱乐部都拥有自己的游泳队。每年,各俱乐部都要举办游泳冠军赛和游泳比赛。凡是本俱乐部的队员都可参加。参赛年龄 和项目也没有什么限制,有时也邀请其它俱乐部或运动学校的运动员参加,各俱乐部 比赛时间不尽相同,例如“工会”的游泳比赛在每年十一月举行,而“狄那摩”的比 赛则在每年一月。每次比赛参加人数很多,有世界级的选手,也有初出茅庐的小将。每个俱乐部都有一大批青少年运动员,这些业余选手同其它运动学校,例如:游 泳学校、奥林匹克后备力量培养中心、各院校的附属体校的青少年选手一样,除了参 加本俱乐部,本校的游泳比赛,还要参加本地区,本市以及全国的少年儿童游泳比赛 和分龄组游泳锦标赛。除此之外,他们还要参加“劳卫制”的达标赛。“劳卫制”达 标赛大多数是在“夏令营”中进行。每年七、八月份举行,这些运动员除了在“夏令 营”接受游泳训练外,还要参加其它方面的训练,如野营、田径、球类等,并必须参 加“夏令营”举办的各种比赛。
第三篇:法医
尸检的目的。答:①确定死亡原因,主要鉴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②判断致死方式,区分自杀、他杀及灾害事故。③推断死亡时间。④推定致伤物,主要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来完成。⑤个人识别,根据尸体的体貌特征,牙齿、毛发、血型的检验,性别、年龄的判断来认定死者的身源。⑥医疗事故的鉴定。溺死的尸体外表征象 ①尸斑浅淡②口鼻部泡沫③鸡皮样皮肤④手中抓有异物⑤皮肤膨胀⑥死者吸入溺液后比重超过水,沉入水底,发生腐败产生气体后,比重减小,尸体浮于水面。浮尸高度膨大呈现巨人观qi溺水时受冷水刺激皮肤和肌肉容易收缩,尸体温度较低,口唇、指端发绀,眼结膜点状出血。硅藻对溺死的诊断有何意义? 浮游生物中的硅藻类相当小,可随溺液被吸入肺泡,从破裂的肺泡壁毛细血管进入肺静脉到达左心,再随体循环散散布到各内脏。所以从各内脏中检出硅藻,是诊断溺死的重要途径之一。如果是抛尸入水,硅藻仅能进入肺,而不会进到体循环的各内脏。肺心肝肾骨髓牙齿等同时检出硅藻才有诊断溺死的价值。高度腐败的尸体,各种外表征象已不存在,内脏也已腐烂,这时检查骨髓、牙齿中有无硅藻,是鉴别生前溺水或死后溺水的最好方法。医疗事故的分级 答: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①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②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3.机械性窒息的类型。答:①颈部受力的的窒息死;②挤压性窒息死;③呼吸道阻塞的窒息死;④溺死;⑤性窒息和⑥体位性窒息。机械性窒息的死者的尸检所见 【外表】①颜面肿胀、发绀②淤点性出血,多见于眼睑结膜近穹窿部、球结膜的内外呲部和颜面部皮肤③尸斑显著,出现早④尸冷缓慢⑤牙齿出血【内部】①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②内脏瘀血③内部器官淤点性出血④肺气肿或肺水肿⑤脾贫血 4.医生检查机械性损伤时应注意的问题。答:①全面检查并记录每个损伤。②详细记录损伤合并症的临床表现和诊断依据,特别是严重的一过性功能障碍。③一些主要靠病人自己的感觉和受主观干扰较大的症状。④准确描述损伤的位置、数量和相互关系。⑤对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和损伤部位的附着物或残留物均应详细记录。⑥尸检时检验创伤和并发症,寻找创内异物,采取血液和指纹。⑦记录文字,绘制简图,摄影和录象等。简述机械性损伤的死因 答:①外伤原发性死因中出血;原发性休克;②重要生命器官功能和结构的破坏;震荡。③外伤后继发性死因中感染;④继发性休克;⑤栓塞;吸入性窒息;⑥愈合过程中的合并症。机械性损伤法医学鉴定中诊断生前伤的指征 答:①肉眼可见的生活反应,如出血、创口裂开、伤处红肿、吸入或吞入异物和痂皮形成等;②生前伤组织学改变,如局部淋巴窦扩张,内有散在的红细胞,损伤局部发现血栓,脂肪栓塞,白细胞游出和大量浸润,创口愈合;③濒死伤改变,可采用检测酶活性或炎症介质含量等方法 6.血痕检验应遵循的程序。答:①肉眼检查;②预实验;③确证实验;④种属鉴定;⑤遗传标记测定及性别鉴定;⑥出血部位、出血量、血痕陈旧度等推断。7.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答: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④医嘱单、⑤化验单(检查报告)、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⑦特殊检查同意书、⑧手术同意书、⑨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⑩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8.医疗事故。答:①合法医疗机构及义务人员在②医疗活动中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④过失造成患者⑤人身损害的事故 a)法医学鉴定原则。答:①依法鉴定的原则;②鉴定的客观性原则;③鉴定的独立性原则;④鉴定的时限原则和⑤鉴定的保密原则。9.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答: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10.精斑检验应遵循的程序。答:①有预实验、②确证实验、③种属实验和④个人识别。3.法医学的基本任务。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接受委托,应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相关人体及成分或其他材料进行检查、检验、分析,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报告或结论,为澄清事实或揭露犯罪提供线索,为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判等提供证据。4.法医学鉴定的原则。答:①依法鉴定的原则;②鉴定的客观性原则;③鉴定的独立性原则;④鉴定的时限原则和⑤鉴定的保密原则。5.为确定是否假死,检查手段有哪些。答:采用听诊器听喉部有无呼吸音,来判断呼吸情况。手触摸脉搏或心尖处,听诊器心尖处听心音,ECG 或 X-线检查来判断心跳情况。各种神经反射及脑电土检查。压迫眼球使瞳孔变形,当解除压迫后,瞳孔立即恢复圆形者为假死;用眼底镜检查视网膜血管内有无血液流动;用1%荧光素钠点眼时,结膜和巩膜当即黄染,若为假死,2~5分钟后褪色,已死者24小时之内也不褪色。4.对损伤的记录应注意那些问题。答:①全面检查并记录每个损伤。②详细记录损伤合并症的临床表现和诊断依据,特别是严重的一过性功能障碍。③一些主要靠病人自己的感觉和受主观干扰较大的症状。④准确描述损伤的位置、数量和相互关系。⑤对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和损伤部位的附着物或残留物均应详细记录。⑥尸检时检验创伤和并发症,寻找创内异物,采取血液和指纹。⑦记录文字,绘制简图,摄影和录象等。5.溺死法医学的鉴定要点。答:①水中尸体的个人识别;②是否为溺死,要区别生前溺水和死后入水,前者可有白色泡沫团或蕈形泡沫,全呼吸道和肺内有溺液、泡沫和异物,水性肺气肿,肺切面有溺液流出,左心血液比右心稀薄,胃肠内多有溺液、水草、泥沙等异物,脑肝肾淤血而脾贫血,手中可握有水草或泥沙,肺、骨髓、牙齿中可检出硅藻。③落水情况的判断,以确定落水地点,主要依据现场勘验和尸体中硅藻种类等物质来判断。④要确定是自杀、他杀或意外灾害。6.猝死的法医学鉴定要点。答:案情调查与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尸斑显著,呈暗紫红色,可见点状出血;死因分析:死因非常肯定时,如尸检发现心肌梗死致心脏破裂,脑中风致脑内大出血等,并应排除致命性的暴力性损伤包括外伤、机械性窒息、毒物中毒等;死因基本肯定时,应排除其他致死原因如小儿间质性肺炎等;若解剖未发现致死病变,须结合临床确定死因;病史与病变均不能说明死因者,采用排除法,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解剖、微生物学检验及毒物分析,排除暴力死亡,然后做出猝死“死因不明”的结论。猝死死因的法医学鉴定要点。答:死因分析:①死因非常肯定时,如尸检发现心肌梗死致心脏破裂,脑中风致脑内大出血等,并应排除致命性的暴力性损伤包括外伤、机械性窒息、毒物中毒等;②死因基本肯定时,应排除其他致死原因如小儿间质性肺炎等;③若解剖未发现致死病变,须结合临床确定死因;④病史与病变均不能说明死因者,采用排除法,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解剖、微生物学检验及毒物分析,排除暴力死亡,然后做出猝死“死因不明”的结论。简述中毒的法医学鉴定要点。答:①案情调查,症状分析如无明显特殊症状的快速死亡常见于冠心病、脑出血、氰化物中毒的毒鼠强中毒。现场勘察,尸体剖验,检材提取:消化器官,肾、尿、脑、肺、骨、头发、指甲、脂肪组织和肌肉。②毒物分析的结果评价,阳性结果:阳性或强阳性,达到中毒致死量,一般可以肯定中毒死。阴性结果:中毒超过24小时,体液中不易检出;毒物在体内腐败、分解和消失。中毒尸体挖掘取材的价值:有机磷可存留数月之久;头发中百年后可查出砷。③中毒的死亡方式:判定自杀、他杀、意外还是其他类型的中毒 7.强奸案件的法医学鉴定要点。答:性交的证明,可见处女膜破裂,且红、肿、出血和疼痛;阴道内检出精液成分,是性交的确证。强奸手段的证明,经过案情调查,伤检、毒物化验等,证实对被害人施加机械性暴力、精神暴力或使用药物如催眠剂,麻醉剂或迷幻药等。此外,由于受害人的反抗,可在罪犯身上造成一些损伤等。8.亲子鉴定中排除父权的原则。答:只有一个遗传标记排除时,不能轻易做出否定的结论,必须加测其他系统。有两个遗传标记排除时,若两个基因产物水平遗传标记,如ABO、HLA违反遗传规律,则可做出排除结论。1个基因产物水平遗传标记直接排除,1个DNA遗传标记排除,且可疑父与孩子均为杂合子,则可否定可疑父为生父。有三个及以上遗传标记一般可做出排除亲子关系的结论。亲子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①遗传性状:最主要的依据。是生物体表现的一切形态特征、生理特征和代谢类型的统称。②妊娠期限;③性交能力和生殖能力。亲子鉴定中血液遗传标记应具备的条件 答:①表现为简单的遗传性状,其遗传方式经家系调查已明确;②具有遗传多态性,基因频率分布较均匀,父权排除率高;在相应地区、民族中的群体遗传数据已建立:③血型个体发生早,不易受年龄、疾病及其他因素影响;检验方法操作简单,重复性好,结果明确可靠。医疗事故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答:①接受委托:专职法医;高等院校的法医学教师;司法机关批准的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法医学鉴定人可以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鉴定委托。②案情调查:必须认真收集全部原答:①人毛髓质不发达,断续、缺如,较狭窄,始病历,不能将他人整理的资料作为鉴定依据而动物毛髓质发达,呈连续状;②人毛毛小皮以防发生错误。患者的检查:对有后遗症、致鳞片薄短呈细波纹形横纹,而动物毛小皮鳞片残或导致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病人必须进行厚粗呈粗锯齿状;③人毛皮质较宽,而动物皮全面的临床检查,检查伤病员时应由与医疗事质较窄。故无关的专门医师协同进行。尸体剖验:凡怀简述道路交通行人损伤的常见类型。疑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死亡,均应进行尸体解剖答:①撞击伤:汽车的某一部分直接撞击人体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所患疾病。药物化验:所致的损伤。保险杠损伤,典型胫骨骨折呈楔当医疗事故怀疑与药剂、麻醉、输血及各种各状,其尖端示车驶方向;②摔跌伤:指人体被样的药物治疗有关时,必须及早收集剩余药车轮撞倒或抛起后又摔下与地面相撞形成的品、用药的容器、注射器、输液瓶以及病人的损伤。③碾压伤,指车轮碾过人体所致的损伤。呕吐物、排泄物、血、体液等,尸体解剖时要身体表面皮肤可有特征性的轮胎印痕。拖擦采集死者组织器官样品。③分析讨论和鉴定结伤:由于被撞击者的衣物被车辆挂住,受害人论。鉴定结论主要包括下述内容:伤残原因及的身体在地面拖拉形成的损伤。其程度;.死亡原因;医务人员有无过失,属于何种性质的过失;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10.死亡时间的推断有哪些方法和途径。答:根据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根据尸冷和超生反应,死后数小时心脏的局部肌纤维仍有收缩功能;根据电阻抗,死后其呈下降趋势,在一定时间内与死亡时间成线性关系。根据尸斑的发展过程。根据胃肠内容物的质与量推断死亡时间,食物在胃肠内有生理特点和规律,而死后则无,如胃内充满未消化食物提示进食后不久死亡;根据组织学所见推断死亡时间。根据尸体化学推断死亡时间,某些生化物质死后变化显著,与死后经过时间有一定的线性关系,有助于推测死后经过时间。根据腐败的发展过程推断死亡时间,右下腹尸绿死后24~48小时,死后牙齿的脱落与腐败尸体死后间隔时间有一定关系。根据尸食性昆虫生长发育规律推断死亡时间 11.青壮年猝死综合症:①在猝死病例中多数为青壮年,而且多死于睡眠中,称为青壮年猝死综合症。其特点如下:②都死于睡眠中;多为青壮年;绝大多数为男性;③死者生前多身体健康,发育、营养良好,死前多无明显诱因;死亡迅速,多为即时死,死前有呻吟、尖叫和抽搐;尸体剖验多无明显致命性病变,共同性改变为急性心力衰竭。简述法医学工作者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的三种情况。答:①由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在患者死因不明和需要确定患者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有法医参加;②对于死亡病例,在医疗事故鉴定前需要法医尸体解剖查明死因;③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法医参加 医学生学习法医学知识的意义是什么? 答:其意义在于正确处理好下列各种关系。①临床医生与医学鉴定人。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医学问题,接受聘请并进行法医学鉴定的临床医生;医学鉴定人具备一定的基本素质:.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有能力作出正确结论;了解和掌握一定法医学基本知识和理论;较高的综合素质如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等。②临床医生与证据证人。临床医生在工作中应全面、详细地书写病历,是重要的原始书证。经治医生可能被传唤作为证人出庭作证。③临床医生与‘患者’。有些特殊患者,可能是某些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诈病、诈伤、造作病、造作伤。有的伪装精神病。故应引起临床医生足够的重视。④临床医生与保险医学。临床的诊断与治疗的证明材料往往是保险公司理陪的最重要的依据。临床医生应注意,带病投保、自伤诈保。并重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否则将引起十分棘手的纠纷。⑤临床医生与医疗纠纷。临床医生应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临床医疗水平,并掌握医疗事故鉴定知识,有效地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应实行救死扶伤,维护患者的基本权利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简述肺浮扬实验 答:①肺浮扬实验:未呼吸的肺实体如肝,比重1.045-1.056,投入水中下沉;而呼吸过的肺含有空气,比重小于水,在水中不下沉。②检查方法:常规剖颈胸腹,在食管下端和气管上端分别结扎。将舌、颈部器官连同心肺一起取出,投入水中。若下沉,切除心脏,在气管结扎线上方切断,将肺连同气管一起投入水中。若下沉,切除支气管,将左、右肺及其各叶切取的肺小块分别投入水中。若下沉,将肺小块用干纱布挤压后再投入水中。③结果的判定:全部阳性 ——死后不久的新生儿,活产儿。部分阳性——肺膨胀不全的活产及部分死产。全部阴性——死产儿、未成熟儿、坠落产窒息儿。行临床法医学鉴定注意事项: 答:①临床法医学检查、鉴定必须按法律诉讼程序及委托机关所提供的鉴定事项,对人身进行检查分析、诊断做出鉴定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提交给委托机关,不得交给原告或被告。②有权查阅案卷和有关情况,严格保密,执行回避制度。③必要时采用联合鉴定④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应按照相应的法规、标准来执行。⑤要正确引用临床资料,证据要充分有利,结论要准确。⑥遵纪守法、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排除一切干扰,认真做好每一份鉴定。简述牙齿磨耗度的六级分类法。答;①Ⅰ度:牙尖有磨损 ;Ⅱ度:牙尖磨平;②Ⅲ度:牙本质点状暴露,牙尖大部磨去;Ⅳ度:牙本质片状暴露;③Ⅴ度:牙本质全部暴露;Ⅵ度:髓腔暴露。简述人毛与动物毛在显微镜下的鉴别。
第四篇:法医
一、法医学定义
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法医学的产生基于法律的需要,又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提高医学资料。
二、法医学与医学的关系
医学分为基础医学和应用医学。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医学学科。
三、法医学的研究对象:人(活体、尸体)和物。
四、法医学的研究领域
(一)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主要是尸体。(死因鉴定)
(二)法医物证学:是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研究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是生物性检材,主要是各种人体成分及其分泌物与排泄物。通过对检材的理化性质、各种遗传标记的定性与分型的研究分析,对检材的种类、种属、个人属性等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1、法医血液遗传学:主要是通过对生物性检材进行遗传标记的检测分型,确定其个人
属性,并根据遗传学原理进行亲权鉴定。
2、法医人类学:主要是通过对骨骼、毛发的形态学等检查,确定其所属个体的种属、性别、年龄、身高及民族等。
3、法医牙科学:以牙齿及口腔结构为检测对象,通过形态学及/或与生前牙齿检查治疗
记录的对比,确定其年龄、性别及个人特征。
(三)临床法医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检查的对象为活体。(伤残鉴定)
(四)法医毒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为人体。
(五)法医毒物分析: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离、定性、定量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测的对象主要为生物性检材。
(六)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态的法医学科学。研究对象为活体。
五、法医学的任务: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接受委托,应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相关人体及成分或其他材料进行检查、检验、分析,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报告或结论,为澄清事实或揭露犯罪提供线索,为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判等提供证据。
第二节
临床医生与法医学
一、医学鉴定人: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专业学科,应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这些专业人员被称为医学鉴定人。
所谓有专门知识的人,除了专业法医学工作者以外,临床医生也经常受聘作为医学鉴定人。
二、医学鉴定人的要求
(一)在专业知识方面,应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和掌握鉴定项目所涉及的专业医学知识。由于专业技术水平所限,对不能够胜任的鉴定工作可拒绝接受委托。
(二)应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医学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医学理论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基础,但法医学有其独特的内容和侧重面。
(三)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如心理素质。
三、临床医生与证据:当人体受到损害后,首先接触到的是医生,所以医生在初诊或抢救及以后的诊治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化验单、手术记录及病历等都将成为重要的原始书证,也可能是唯一的书证材料。
四、临床医生与患者:注意特殊“患者”:即某些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保外就医”的目的可能会夸大病情、自伤或诈病,如单纯从临床医学的角度出发,当作一般的疾病予以诊断和治疗会对某些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甚至掩盖某些罪行。
四、临床医生与保险医学:临床的诊断与治疗的证明材料往往是保险公司理陪的最重要的依据。
五、临床医生与医疗纠纷:临床医生应实行救死扶伤,维护患者基本利益,同时也应学会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节
法医学的工作内容
法医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现场勘验、活体检查、尸体剖验、物证检验及书证检验等,通过上述工作为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证据。
一、现场勘验
(一)概念: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某些凶杀案,现场往往不止一个,杀人处为第一现场或原始现场,移尸或分尸处称为第二及第三现场。
(二)现场勘验: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察行为称为现场勘验。现场勘验一般是由侦察员、法医、痕迹员等合作完成的。现场勘验前首先应对一般的情况进行了解,然后制订周密的勘验计划。勘验的顺序可以从中心开始,也可由周边开始。勘察现场时应注意:在现场周围特别是通道处有无可疑痕迹、门窗是否关闭、有无异常气味、尸体的位置、各种物品上的指纹等。
二、活体检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如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可强制执行。活体检查是依据法律规定,在有关部门委托下进行,一般在法医机构的活体诊察室或被指定的医院门诊进行,应注重客观检查结果。
三、尸体剖验:是法医学鉴定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一定要进行全身检查,对于阳性与阴性所见均需详细记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需经尸解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猝死或突然死亡,有自杀或他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4、在疾病医治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怀疑医疗事故者
(二)尸体剖验的目的
1、确定死亡原因:鉴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
2、判断致死方式:分自杀、他杀、灾害事故。
3、推断死亡时间:人死后到尸解时经过的时间
4、推定致伤物。
5、个人识别。
四、物证检验
物证: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是重要的客观证据。应及时提取、及时送检,在收集、包装和送检过程中应防止污染
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查,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物证检验结果对推断罪犯的罪行和认定罪犯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书证检验 书证: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文字资料。包括活体或尸体的检查记录、临床的医疗病历、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等。
书证检验:指通过对文字资料内容进行的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
第四节 法医学鉴定
一、鉴定与鉴定人
鉴定:将司法或行政机关交付的有关材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报告委托机
关的过程。
鉴定人:被指派、聘请、委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专门人员。鉴定事由:指委托鉴定人解决的专门性
法医鉴定人:指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专门人才。医师鉴定人:诸如精神疾病等专业性较强的鉴定问题或某些特定的环境下,也可委托具有一定法医学知识的医师进行鉴定。
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或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充意见。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出现意见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将原材料另行委托他人鉴定。复合鉴定:指请上级机关的专门人员对原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复核。
二、法医学鉴定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
(二)鉴定的客观性原则
(三)鉴定的独立性原则
(四)鉴定的时限原则
(五)鉴定的保密原则
三、法医学鉴定书:指法医学鉴定人将检验过程、结果及经科学分析后得出的结论而形成的书面报告。格式内容包括引言、案情摘要、检验、说明、结论和结尾。第五节
法医学发展简史及展望
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一、萌芽时期(公元前500年~公元10世 纪):我国法医学历史悠久,据现存的文献记载,即可追溯到距今2200余年以前。1975年发掘的《云秦梦简》(公元前262年至前217年)《封诊式》中,就有尸体(他杀、缢死)、首级、活体(外伤性流产、麻风病)等检验条例 ;汉唐时期的《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封建法典。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二、形成时期(公元11~19世纪):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法医学讲座。
第五篇:法医
三、法医学的任务
(一)、法医学的基本任务
1.为刑事诉讼及时提供证据。
2.为民事诉讼提供科学的事实基础。
3.为行政诉讼的当事双方举证提供科学帮助。
4.为非诉讼执法活动提供科学意见。
(二)、法医学的具体任务
1、发现证据
①应尽技术之能、经验之智,全力的发现证据
②及时发现证据
③延时发现证据
④检查发现证据要合法
2、提取证据
①记录证据
②科学的提取证据
③分别包装保全
④尽快送检验、鉴定
3、分析、识别证据
①分析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
②分析证据有无鉴定的必要
③识别证据,为办案工作及时提供科学技术分析资料
4、鉴定证据
①证据与鉴定
②人体物质同一的鉴定
③认定客体种类属性
④鉴定事件原因
⑤鉴定事实客观性
⑥鉴定事实程度
⑦鉴定证据的来源和出处
(三)、为其他法律工作提供科学意见
1、为预防重大灾害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提供科学信息
2、为预防犯罪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资料
3、为法学研究、立法提供资料
第二节 法医学的任务及学习目的
法医学的任务:法医学要为司法机关解决有关医学方面的问题.其任务主要有:勘查涉及人身伤亡案件的现场。发现、记录和提取有关物证,分析案情。检验鉴定。检验尸体、活体和物证等,做出鉴定或意见结论。
学习法医学的目的:法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是司法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知识。无论是在侦查、检察还是审判阶段,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纠纷,凡是涉及到人身伤亡的,必然要求办案人员具备基本的法医学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医学知识,有
助于办案人员正确运用法医检验鉴定这一科学技术手段为办案服务,也有助于办案人员科学理解法医鉴定和检验意见。
第三节法医学的检验内容和研究方法 法医学的检验内容: 命案现场勘查
凡涉及到人身伤亡案件的现场,称为命案现场。
法医勘验命案现场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和提取法医物证(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生物性检材),以及分析案情经过。
法医勘验现场一般以尸体或受伤人当时所处的位置为中心,逐渐向外扩大范围进行勘验。
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法医检验工作中最主要的工作内容。
尸体检验分为尸体外表检验(衣着、尸体现象和外表损伤)、尸体解剖检验和组织学检查,必要时还要作毒物分析、微生物学检查和组织化学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卫生部颁布的《解剖尸体规则》(1979)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并对解剖尸体的对象和范围作了规定。
尸体解剖一般在法医解剖室进行,某些情况下也可在停尸场所和尸体现场进行.办案人员一般应当在场。
活体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确需男法医进行的,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活体检验的大体内容有:损伤检验,劳动能力鉴定,诈病和诈伤,造作病和造作伤的识别,精神状态检查,性机能和性行为检查等。
(亲权鉴定:认定或否定可疑父、母亲和子女的血缘关系.常见于下列情况: 已婚夫妇,丈夫怀疑孩子非他所生;离婚案件;超生子女的血缘鉴定;非婚子女的血缘鉴定;失散子女的血缘鉴定等)物证检验
法医物证主要指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生物性检材。常见的有血液、血痕、精斑、唾液斑、尿液、毛发、皮肤碎片等。法医物证检验通常在专门的法医物证检验室进行,主要运用显微镜、生物化学等技术手段。
文证审查
凡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数据称为文证.如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验记录等。
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医院的临床病历、诊断书,初次鉴定书、检验报告等进行审查和研究,提出分析意见和结论。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应用医学、生物物理学和生物化学的技术和手段.如尸体解剖,显微镜技术(光学、荧光、电子),各种生物化学反应实验,各种仪器分析方法等。
因为法医的工作和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判决是有很大关系的。
法医可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司法实践证明,无论是在50年代还是在80年代,经法医审查而纠正的已判死刑的冤、假、错案例子并不罕见。这一方面要求法医工作者要努力提高素质,协助司法机关的工作,保证鉴定的质量和科学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办案中要尊重法医提出的意见,并把法医对案件的证据审查视为制度。法医进行书证检查,还可以完善、补充证据,必要时作补充或重新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些案件,由于罪犯时供时翻或有许多种口供而无法辨真伪,最后经法医鉴定而得到解决。1981年,四川省泸县有一女社员,因恋爱纠葛,被男方杀害。被告人在公社和看守所的五次交代中,都说是在发现尸体现场扼死被害人的。但当向他宣读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时,他又交代是在一个水塘内将死者溺死之后,移尸于发现尸体现场的。法医初验时所作的鉴定书,认定被告人是在发现尸体的现场处扼死被害人的。后来,在复查中法医又作硅藻检查,证明死者胃里的硅藻与被告人所供水塘的取样一致,而与发现尸体处的泥土取样有明显的差别,从而认定被告人最后交代的杀人移尸经过属实。法医在主持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病程记录的审查时,应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全面解剖检查,及时提取原始病程记录,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分清性质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