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划分
上海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划分
目前,上海共有七个法院设立了审判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专门机构,分别是: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卢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上海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划分如下:
(一)浦东新区、黄浦区、杨浦区、卢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除外):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非涉外、非涉港澳台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案件。2.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上海四个基层法院划片集中指定管辖的方案(本方案已于2009年4月开始实施)
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范围为浦东、长宁、闵行、南汇、奉贤; 卢湾法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管辖范围为卢湾、徐汇、松江、金山; 黄浦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范围为黄浦、青浦、静安、嘉定、普陀; 杨浦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范围为杨浦、虹口、宝山、闸北、崇明。
在实行划片集中指定管辖后,除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以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等民事纠纷案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外,其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第二篇:美国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情况简介
美国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情况简介
美国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也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官,各联邦地方法院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也审理各种其他类型的案件。美国只是在上诉层面,将所有的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案件统一收归联邦巡回法院(CAFC)管辖。
近期,关于借鉴域外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设置、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讨论颇丰,多数文章都提及美国联邦巡回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统一受理全国专利上诉案件的有益经验。为更加全面地了解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及专业法院设置情况,本文就美国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情况做一个简要介绍。
一、美国法院体系
因美国存在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套体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与两套法院体系密切相关,故在介绍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情况之前,首先简要介绍一下美国的法院体系。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美国法院组织实行联邦法院系统与州法院系统双轨并行制度,各个州既有联邦法院,也有州法院,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在管辖权上没有从属关系,两套法院相互平行、独立,体现了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分享司法权的理念,这与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有很大区别(见图1)。
1.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按层级从低到高分别是: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 Courts,94个)、联邦上诉法院(U.S.Courts of Appeals,13个)、联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
联邦地区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分别设在美国各州和地区,但并不与州的数量一一对应,而是与州的大小和案件数量有关,有些州可能设有几个联邦地区法院。目前全美共有94所联邦地区法院,其中包括一些专门审理某类案件的法院,如联邦索赔法院(the Court of Federal Claims)、税收法院(the Tax Court)、国际贸易法院(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等。
联邦上诉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法院的管辖区称为“巡回区”,一个巡回区可能管辖几个州内的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的名称根据其巡回区号码命名,分别是第一巡回区上诉法院至第十一巡回区上诉法院,加上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CAFC),全美共计13个联邦上诉法院。
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密切相关的是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巡回法院是依据《联邦法院改革法》(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于1982年设立的。在此之前,不服美国专利商标局裁决的案件由“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管辖,不服各联邦地区法院专利民事侵权判决的上诉案件分别由各巡回上诉法院管辖。由于美国在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可以一并对专利的效力进行审查,导致同一法律问题因不同巡回上诉法院的不同观点而出现不同结果,造成专利授权确权标准不统一。于是,美国将原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与美国索赔法院的上诉部门(the appellate pi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Claims)合并,成立了联邦巡回法院,统一对专利上诉案件进行管辖,从而实现对专利裁判标准的统一。
因此,联邦巡回法院与其他十二个巡回法院不同的是,联邦巡回法院是根据案件事项(subject matter)来确定管辖权的,而其他联邦上诉法院是根据地理位置来确定管辖权的。所有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和植物品种案件统一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即联邦巡回法院对专利和植物品种案件进行专属管辖。但联邦巡回法院也同时审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就判决的效力而言,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在全美范围均有约束力,而各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仅在自己辖区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本文第二部分还将就联邦巡回法院的具体管辖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2.州法院系统
美国所有州均有一个各自完整独立的司法组织系统,大多数州设有三级法院,也有的州仅设两级法院。各州法院的名称较为复杂,没有统一称谓,如一级基层法院名称有的是地区法院,有的是高等法院。各州法院如何设置(个数、层级、名称),均由各州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州法院的判决仅在本州辖区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服,而该判决可能涉及联邦事项(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的,案件也可能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3.联邦最高法院
无论是联邦法院体系还是州法院体系,联邦最高法院均享有最高权威,不服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件(涉及联邦事项的)可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两类案件行使上诉管辖权,一是不服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案件,二是不服州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但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是否决定审理案件,具有自由裁量权。平均每年有7000多起案件当事人申请联邦最高法院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联邦最高法院只审理其中约100件案件。
4.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司法权划分
联邦政府的权力源自于州政府将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因此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受限的。《美国法典》第1330条至1369条具体规定了联邦法院具有事项管辖权1(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的范围,其中最主要的是1332条(a)款(1)项规定的异籍管?权(persity of citizenship jurisdiction)和第1331条规定的联邦问题管辖权(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即不同州州民之间的案件(金额超过7.5万美元)和根据联邦法律产生的案件,可以在联邦法院起诉。其中,对于某些特定联邦问题,联邦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这些案件只能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如海事
2、破产
3、专利
4、著作权
5、植物品种保护6和垄断7等案件。而其他一般的联邦法律问题,原告可以自由选择在州法院起诉或者在联邦法院起诉。
第三篇: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四篇:江苏高院调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
江苏高院调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5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精神,调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
一、南京中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南京中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苏州中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苏州中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三、其他中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除上述第一、二条确定由南京中院、苏州中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之外,其他中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有案件管辖范围不变。
四、其他
1、涉及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自2017年1月19日起实施。各中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有管辖案件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
2、南京中院、苏州中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在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立案,也可以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立案窗口登记立案。南京中院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5号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2-1号苏州中院地址:苏州市解放东路488号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地址: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科普路口
第五篇:涉外婚姻法院如何管辖
涉外婚姻法院如何管辖
摘要:如今跨国婚姻越来越多,同时,婚前协议也成了结婚的一部分。那么,涉外婚姻法院如何管辖?本文为你答疑解惑。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那么涉外婚姻法院如何管辖呢?下面就由聊城专业离婚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涉外婚姻法院如何管辖。外婚姻问题比较复杂,由于各国的风俗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该熟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还要注意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如果您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聊城专业离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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