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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工作总结

生态公益林工作总结



第一篇:生态公益林工作总结

生态公益林工作自查报告

我镇生态公益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县林业局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严格按照《江西生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认真贯彻“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靠实目标责任、强化管护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了2013年度生态公益林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指标。现将我镇2013年度生态公益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共有生态公益林面积28873.8亩,涉及到9个行政村,农户3216户。镇、村两级成立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具体工作。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由农村信用社直接拨入补偿对象的账号内,对护林人员管护费实行专款专用。

二、主要做法

1.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镇、村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窗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讲清楚公益林与商品林不同的建设要求,另外宣传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避火教育,不断增加林农的生态保护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及防患森林火灾的意见,使广大群众在思想上形成共识,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公民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积极性。按规定要求在山林的路口设立大型混砖结构宣传广告牌5块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护质量。今年以来结合重点公益林项目的全面实施,全镇各重点林区都加强配备了专护林员,其中2名专职护林员,19名村干部兼职护林员。为了加强管理,护林大队每月定期对护林员进行考核,由护林员汇报当月管护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同时加强了对护林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集中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统一了执法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努力提高护林员素质。要求护林员在平时的巡护中,走到哪里,就讲到哪里,对目前国家重点公益林政策,封山育林政策,以及农民不懂的进行宣传讲解。发现违反规定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事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再就是对林政案件进行宣传,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努力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保证了全镇森林资源的安全。

3.加大投入,改善防火设施。罗城镇为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组建一支10人组成的专职消防队。风力灭火机13太,油锯机7太,铁锹、拖把等扑火物资,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重点负责全镇森林火灾扑救。今年进入防火期后,安装了防火标语牌12个;张挂防火标语60条并签订护林防火公约10000份,有效的增强了全民防火意识。

三、在生态公益林工作中存在的建议

1.恳请上级部门增加纳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面积。2.建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公益林的资金投入。

第二篇: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总结

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总结

一、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基本情况

全县生态林面积 万亩,其中集体管护的生态公益林面积为

万亩,涉及

个村,国有采育场管护的有 万亩,全县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林业用地面积

万亩的%。

我县在XX年集体林地林木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后,开展了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创新工作,在武平县乡镇的一些村,对生态公益林管护实行押金承包管护。今年年初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省委19号文件精神,按照“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总体要求,开展创新生态益林管护机制的试点工作。坚持因地制宜,从我县各地村情林情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新机制,组织人员制定了《?县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选择?村作为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试点村。在试点过程中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尊重多数村民的意愿选择改革形式,落实集体生态公益林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人,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使所有村民平等享有承包管护权。做到利益均衡,补偿经费补到村民,使村民从管护机制改革中真正受益。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对改革试点方案、管护模式、护林公约及护林员招聘办法等,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后实施,至6月底,?村的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试点工作基本完成,通过改革试点,两个试点村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由少数几个人管护变为大多数人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主体作用有效发挥,管护得到明显加强,生态林区秩序明显好转,改革受益农户

户。

二、贯彻落实省、市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情况。

1、为了学习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生态公益林管护改革电视电话精神,全面推进我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改革工作。县长组织召开了由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专题会,认真学习传达省、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会上县长强调要按照“政府牵头组织,林业搞好服务,部门分工合作,上下协同推进”的要求,加强改革工作组织和领导,明确指出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落实人,组织各地认真学习省、市文件及?副省长、?厅长和?副市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抓好改革培训,准确掌握政策,全面把握改革质量,要求林业局在月 日前制定好《?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议。

2、月

日,我局召集林业各支部、各场站以及林业局机关副股级以上干部召开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会议,会上认真学习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转载自本网http://www.feisuxs,请保留此标记。)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工作的通知》文件,并对省、市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副省长、?厅长和?副市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干部职工中进行传达。同时要求林业各单位要抓好管护机制改革调研,充分了解各地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情况及各村的社情民情,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工作方案,并认真加以实施,确保改革工作质量,确保年底完成30%个村的改革工作任务。会议决定抽调

人专门负责开展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

3、各乡镇也相继召开了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会议,并提出了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相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意见。

4、组织人员开展管护机制改革调研,制定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方案,初步方案将于本月25日制定完成,并提交县委、县政府讨论、审议通过后下发实施。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成立改革工作机构

成立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和完善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加强创新管护机制的督导,确保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县林业局也相应成立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组,成立管护机制改革工作办公室,从林政、林权及林业工作站抽调5位同志专门负责抓好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各项工作落实。改革工作实行领导成员分片负责制,把完成任务目标落实到人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督导组下乡进村,做好技术指导和政策宣传。

(二)加强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开展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宣传,认真组织召开乡、村两级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对《?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宣传提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工作的通知》和改革有关问答印成宣传材料,分发到各村各户,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政策,调动群众主动参与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改革工作质量和改革成效。

(三)组织学习和培训

认真做好各乡镇干部职工、村干部以及林业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相关政策和法规学习,准确领会有关文件精神,熟悉改革工作程序,用好政策,把好改革质量关,确保改革各个环节依法依规进行,保证改革的合法性,以提高改革成效。县政府将于10月下旬举办一期由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村主干和林业站人员参加的培训大会。

(四)科学选择XX改革村

按先易后难的原则,有代表性地选定今年30%个村作为XX改革村,根据各村林农对山林的依赖程度,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因地制宜,分村施策,为明年全面完成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加强对各个村改革方案的制定指导,抓好方案实施各个环节的督查,确保年底前完成个村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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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方案分别由设区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下列区域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应当优先列入省级生态公益林:

(一)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源头和上游沿岸;

(二)东江源头和上游沿岸;

(三)长江九江段沿岸;

(四)鄱阳湖、仙女湖、柘林湖等重要湖泊和中型以上水库周围;

(五)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

(六)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七)其他应当优先列入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人员将生态公益林划定到山头地块,并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现场界定书。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保持不变。

经批准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周边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向社会进行公示。

生态公益林标志牌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标志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地类、不同区域生态公益林管护的难易程度,按照人均管护面积不少于3000亩左右的标准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也可以采取承包管护或者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经营者应当在三年内实施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疏林、残次林等生态功能低下的林地,经营者应当在三年内进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公民义务植树造林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严格实施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管制,采取措施稳定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

对因占用或者征用所减少的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根据“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补足。

第十八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抚育性质的采伐适用于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以及坡度25度以下的中龄林等。抚育采伐后,天然混交林及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7;人工林和天然针叶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6;科学实验林、母树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5。

(二)更新性质的采伐主要树种的年龄应当按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增加一个龄级。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小块状皆伐或者带状皆伐等方式,择伐后的郁闭度不低于0.5;皆伐的伐区面积不大于5公顷。更新采伐后形成的迹地、林中空地、稀疏林地等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造林。

(三)毛竹林伐后每亩立竹数不得低于120株。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纳入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因埋设、架设输水、输电、通信、广播等管道、线路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应当经林木所有者同意后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防火林带或者开设林火阻隔道,组建扑火队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生态公益林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消除隐患,防止蔓延。第二十三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第二十四条 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采种、采脂等经营活动,应当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毁坏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林木。

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或者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其他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管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情况经常进行检查;设立生态公益林资源监测点,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资源和生态功能变化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资源档案制度,掌握生态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造成生态公益林资源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第二十六条

生态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采种、采脂等经营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经批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生态公益林毁坏的。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模版)

莲花山垦殖场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经莲花山垦殖场党委研究决定,签订本责任书。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组织学习林业技术知识,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并视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实施村规民约,切实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力度。

2、依法组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对管护区域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3、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不受人侵害,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4、禁止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烧炭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坏公益林的行为,禁止砍柴、放牧、割草、劈枝、采集和挖掘野生植物、狩猎。

5、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的成过熟针叶纯林和郁闭度0.2以下的疏林应当进行更新改造或者补植,使之成为阔叶林或者针阔混交林。更新改造的择伐强度不得超过30%,公益林保护范围内郁闭度0.7以上的人工幼林应当进行抚育间伐,间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6。

6、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禁止以木

材为原料培植食用菌。

7、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它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8、应当不占或少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9、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或者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10、依法保护生态公益林宣传牌、标志及监测站点,禁止毁坏或移动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1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12、依法打击破坏生态公益林的不法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莲花山垦殖场分场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2012年1月5日2012年1月6日

第五篇: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

编号:Z1

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

合 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管护经营责任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经营,明确甲、乙双方责、权、利的关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1、甲方将场区管护经营区Z1号责任区 亩重点公益林委托给乙方管护经营。四至界线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林班号 小班号。其中:有林地面积 亩。

2、甲方核定管护费每月 元,每年合计 元,每亩补偿标准为 元。甲方每月按70%支付管护费,每月支付工资 元,剩余30%工资 元,待年终检查验收、考核评议后一次付清。

3、甲方委托乙方管护经营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一年一兑现,以双方签字为合同生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管理。

2、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甲方按照林业局的规定、规划、计划和要求,遵照相关的技术规程和调查设计,统一组织造林、抚育、补植、森林经营等营林生产和其它辅助性生产活动。

3、甲方有权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经营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扣减补偿性支出。

4、甲方有权对管护责任区内的林间空地等进行统一管理。

5、对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培育森林资源违规操作,未完成任务,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6、甲方有义务在乙方完成管护任务、确保质量前提下,按照核定的管护费标准定期向乙方支付管护工资。

7、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在责任区内投资、投劳所获得的合法收益。

8、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传递科技信息,组织学习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文件,组织技术培训。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除列入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外,经甲方批准,乙方有计划的对责任区内的林副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采集、培育、经营和销售。

2、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有权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驯养野生动物和家禽,培育不影响林木生长、不破坏森林环境的经济作物。

3、乙方有权优先参加甲方在本责任区开展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到期后,优先下一年参加管护经营工作。

5、有权享受林业局对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的优惠政策和优先获得资金扶持。

6、有权监督甲方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各项生产活动。

7、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林业技术,依法护林,守法经营。服从本单位领导,积极参加管护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8、乙方有义务对责任区的林木、林地、野生动物、林副产品、矿产等资源,按要求认真管护。并认真填写重点公益林巡护情况、培育经营情况、事件处理情况、设施建设维护情况簿。

9、定期向甲方汇报管护情况和参加甲方召开的管护经营例会。

10、不准以任何形式转包、替包管护经营责任区。

11、负责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管护经营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林政案件、野生动物案件、林区治安案件及时向甲方报告。

12、乙方有义务负责管护站的环境建设,保证界线清晰,保护管护经营责任区界桩、碑牌、管护房不被破坏。

三、法律责任

1、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乔木树种被盗伐或损坏。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抓获或举报盗伐或损坏乔木树种的行为人,免交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并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但未抓获或举报行为人的,每株树木缴纳赔偿损失费10元。

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未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但能准确举报行为人;未能抓获或举报行为人;未报告森林公安机关,未抓获或举报行为人,胸径在10厘米以下(不含10厘米),每株树木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20元、30元、50元;胸径在10厘米以上,按实际出材的现行售价每株树木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0%、150%、200%的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2、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幼树,被盗伐、滥伐或损坏,视情节处理。

3、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林地被非法侵占,包括扩地边、修塘坝、挖砂取土等,每平方米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30元,限期收回被侵占的林地,并按要求自费恢复植被。

4、管护经营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未造成乔木树种死亡,及时发现扑灭并上报区局森防办,乙方免交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损失的,遵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区局《规定》进行处理。

乙方野外擅自弄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遵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局《规定》从重另处。

5、病虫害防治:乙方对责任区内突发比较明显的森林病虫害,应及时进行报告。因不报或漏报造成损失,终止管护合同。

6、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野生动物,被猎杀,每发生一次,管护经营责任人向经营单位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0-300元;利用管护经营的便利条件,猎捕猎杀野生动物,除没收猎捕猎杀的野生动物外,按猎捕猎杀的野生动物在市场现行售价的10倍罚款,并交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界桩、碑牌、管护房被破坏,管护责任人全额赔偿。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管护单位组织的正常活动和业务学习的,管护经营责任人每次缴纳违约金5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累计丢失林木5立方米以上,甲方与乙方解除合同;

2、乙方盗伐林木的;

3、乙方破坏森林资源,情节严重的;

4、管护经营承包期内,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5、乙方因病伤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护经营权利、义务、责任,经本人申请,所在管护单位同意;

6、乙方因不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双方未尽事宜

1、参照《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细则》执行。

2、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完成各项责任指标,视实际情况另行研究。

3、甲方与乙方解除管护经营合同,乙方在责任区内经营的项目和发生的经济损益自行负责。

4、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六、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2010年1月1日起2010年12月31日止。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区局两份。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原合同作废。

4、本合同如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七、附件

1、管护经营责任人资格审查表

2、管护经营责任区基本情况明细表

3、管护经营责任区位置示意图

4、管护经营责任区平面图

甲 方:(公章)乙 方:(名章或印)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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