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会小组长(劳动保护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会小组长(劳动保护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11.1对本项目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群众监督工作全面负责。1.11.2按照《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监督体系,开展群众监督工作;
1.11.3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项目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或纠正的意见、建议,限期整改;
1.11.4参加本项目的重要安全活动、会议,审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参加有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1.5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教育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表彰本项目安全先进个人;
1.11.6了解和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注意发现不安全因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抓典型、抓苗头、抓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11.7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上级工会写出报告;协助班组长做好女职工保护工作;
1.11.8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目标。
第二篇: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监科长的领导下,依据《三大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搞好专业监督检查。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及上级一系列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指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制止“三 违”及公司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有权对分管范围内各生产场所 进行检查,有权对不符合生产条件、影响安全的工作地点停止作业,有权对各类违章人员进行处罚,对不安全隐患有权下达停工通知,有权对分管范围内生产场所存在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行。
3、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全部生产系统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状况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及质量监督,并按 规定进行动态评估与动态达标检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进行监 督检查与管理,发现问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对现场的放炮管理 负责。
4、全面掌握《规程》和质量标准化标准,督促施工单位在现场落实《规程》和措施,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要给予制止和处罚。
5、完成公司及处规定的下井、抓“三违”等指标,提高监察质量,把好现场安全关,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6、服从安全矿长和安监处长的安排,搞好重点头面的盯岗等安全管理工作。
7、协助安监处长搞好隐患整改和质量达标工作。
8、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并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一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科级以上、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也可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命前必须经过劳动保护岗位培训,考核合格。第七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
(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严重存在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人、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八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
(二)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
(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第九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实施监督检查时,企事业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定期向其所隶属的工会汇报工作。受任命机关委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向任命机关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
第十二条 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
第十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所隶属的工会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按规定享受个人防护用品、保健津贴等待遇。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工地劳动保护检查制度
1、工地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每日对各重点部位进行巡回检查一遍。
2、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责令整改。
3、工地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每周对各种设备运转情况巡回了解检查一遍。出现异常情况及时责令整改。
4、工地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每两天对职工宿舍、食堂、沐浴室、饮水处、厕所等部位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一遍。
5、对被检部位,每月进行一次评比,好的进行表扬,差的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处罚,并向全工地进行通报。
6、工地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以便上级检查小组考核时查阅。
工会安全职责
1、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建立群众监督网,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4、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
5、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工会组织制度
1、人个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3、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4、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5、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会工作任务
1、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
2、健全工会代表大会制度和实行委员替补制。
3、加强会员对工会领导机构的监督,充分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
4、大力加强各级领导机构内部的民主集中制的建设。
5、搞好工会的系统领导。
检查考核制度
为了保证工作质量,促进生产,特制定如下检查考核制度:
1、检查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每半月针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进行一次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比,评出先进班组或个人。
3、为了保证工人的集体宿舍清洁卫生工作,每周检查,平时抽查。
4、每周抽查一次食堂,防止食物中毒。
5、工会小组的每位成员在检查中必须做到严格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在检查时,还必须做到细致、全面,以免让隐患漏过,不利安全。
劳动保护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1、协助队组落实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队组。
2、协助和督促队组长对本队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5、发现明显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6、发生伤亡事故,立即上报,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并协助保护事故现场。
7、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8、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越级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工会会议制度
为了提高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上的工作质量,特(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制定如下会议制度:
1、每月的15、30日开一次半月例会,时间定为晚6:00。
2、每次例会工会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准时参加(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否则,给予罚款10元)。
3、在会议中要针对工会工作做好个人与整体的近期口头工作总结。
4、在会议中要做出下一次工作的详细布置。
5、每一次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
生活保障制度
为加强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职工生活区的安静、文明,特制定如下制度:
1、在现场管理上将生活区同施工作业区进行有效的分离,以保证生活区的安全。
2、在环境保护上,采取有效的防噪音措施。
3、宿舍的管理设置要严格按部颁规范达标。
4、生活区要做到清洁,整齐。
5、食堂卫生严格按卫生部门标准执行。
6、各责任区做到有专人负责。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劳动法》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特制定如下劳动保护细则:
1、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期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年的婴儿期间禁忌从事其他劳动,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佥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信息反馈制度
在劳动保护工作中,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互相沟通,取得联系,特制定如下信息反馈制度:
1、在生产中,工会小组要做到向上级工会及时反映贯彻落实劳动防护的法律、法规情况。
2、向上一级如实反映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
3、及时从基层了解劳动保护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通报表扬先进人物,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4、传达上级的工作文件精神,抓好落实。
5、互相监督,抓好施工生产,搞好施工安全。
宿舍管理制度
1、禁止私自乱接电线、增设开关和插座等。
2、禁止在电线上挂任何物品。
3、禁止使用电炉子,室内照明不准超过60w。
4、禁止在室内大声喧哗、打闹。
5、不准在床上吸烟、不准随地乱扔烟头。
6、不准损坏室内的公共设施。
7、禁止在室内赌博、传读淫秽书刊等违法活动。
8、不准在室内墙壁等处乱写、乱画。
9、不准随地便溺。
10、洗脸、洗衣服后的污水,不准随地乱倒。
11、剩下的饭菜应倒在指定的器皿内,不准乱倒。
12、卧具和用具应摆放整齐,保持清洁,搞好个人卫生。
13、不准容留非本室人员住宿。
※ 如有违反上术规定者罚款50元。
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1、要保持宿舍卫生清洁,物品、被褥摆放整齐。
2、生活日用品及行李要摆放在指定的位置上,并要求整洁。
3、宿舍内不准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子等电器,以免发生火灾。
4、宿舍内不准饮酒,严禁大声喧哗,打闹,更不准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5、严禁赌博或以娱乐为由进行变相赌博。
6、严禁在床上吸烟,更不准躺在床上吸烟,吸烟后要把烟头及时踩灭。
7、每日要有一名卫生值班员,监督和管理室内卫生。
8、违反上述第一、二条规定者罚5-10元,违反上述三、四、五、六条规定者罚50-100元。
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抓好职工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从而促进生产,必须经常开展劳动保护方面的教育。
1、施工前在搞好其它教育的同时,要做好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教育。
2、第月必须保证一次劳动保护巩固教育。
3、组织好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具体使用基本知识的学习。
4、做好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
5、经常性教育:要做到四抓紧:
⑴ 工程赶进度时,往往不注意安全,要抓紧教育;
⑵ 工程将要竣工时抓紧教育;
⑶ 工程收尾过程,容易忽视安全,要抓紧教育;
⑷ 节假时前后,思想不稳定,要抓紧教育,使之警钟常鸣。
现场急救措施
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容易发生哪些情况?我们应采取哪些争救措施呢?在现场可能发生的心跳骤停、创伤出血、骨折、休克,我们急救人员应有次序的进行就近抢救。
1、心肺复苏术的抢救程序
⑴ 迅速确定病人是否存在意识(判断神志)
⑵ 高声呼叫其他人前来帮助抢救(呼救)
⑶ 迅速使病人处于仰卧位(放置体位)
⑷ 畅通呼吸道(开放气道)
⑸ 确定呼吸是否存在
⑹ 人工呼吸两次(口对口,或口对鼻呼吸)
⑺ 判断心跳是否停止(触摸静动脉)
⑻ 胸外心脏接处建立循环
⑼ 送往医院继续抢救
2、创伤出血
应立即止血,一般用纱布压迫均能达到止血的目的,必要时可用止血带。
3、骨折的处理
现场抢救,就地取材,如用木板、棍等,临时固定,甚至可将患肢与健肢或与躯干固定,未做固定原则上不应搬动。
4、电击伤的处理
重视现场抢救,立即解脱电源,使触电者平卧,有心搏骤停者,迅速进行心肺复苏,人工呼吸每分钟16-20次,胸外心脏按摩每分钟80-100次,连续进行,不可有5秒以上的停歇,故在运送途中仍要坚持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
5、烧伤处理
迅速解除引起烧伤的原因,火焰烧伤时,迅速脱去衣服,或用水浇灭火焰,油类物质引起的烧伤,用被等物扑盖灭火,不要用手扑打,以免火借风或越烧越旺,而加重损害。化学药品灼伤,需立即脱去污染的衣裤,用大量清水冲洗。如因电击或其它合关伤已引起心跳、呼吸停止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等复苏措施。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伙食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在上岗前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伙食员必须有专用的帽子、白套袖、白围裙。
3、伙房、食堂要整洁卫生,生熟分开,剩饭菜严禁乱倒。
4、伙房内要无蝇、无鼠害、地面、墙面、案板、炊具、碗柜要干净,并经常消毒,夏季要有沙门、沙窗。
5、水缸、饭锅必须设盖子,饮用水必须烧开。
6、食堂门前禁止乱倒脏物、脏水。
7、在平时检查中,食堂卫生不合格,对伙食员给予50元罚款。
女职工合法权益
1、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男女平等权利。
2、在婚姻家庭方面,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关男女平等的人身权利。
4、关于劳动休息权。
5、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劳动岗位。
6、对妇女实行四期保护。
7、妇女为人类自身生产应得到补偿的权利。
工地厕所清洁卫生制度
1、要每日对厕所进行清扫,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厕所卫生。
2、解手时严禁将大小便便到踏板上。
3、便后手纸要扔到便池内。
4、要定期喷洒灭蝇药,杀灭蚊蝇。
5、严禁在厕所外面解手。
工地浴室管理制度
1、浴室每日晚8点至10点为洗浴时间,其他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洗浴。
2、浴室每日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洗浴后要进行清扫。
3、洗浴时不得打闹和大声喧哗,以免发生意外伤害。
4、要节约用水,洗浴后要及时关闭水龙头。
5、不得穿工作鞋进入浴室内。
不准在浴室内洗衣服,影响他工会主席工作责任制
1、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市工会组织下达的文件和精神,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2、定期组织召开工会会议,及时检查工会决议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会工作情况,主持日常工作。
3、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好民主生活会议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4、抓好基层工会班子建设,经常指导基层工会工作,带领工会成员深入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协调、支持生产行政工作和职代会工作,6、及时组织工会成员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学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7、做好年、季、月的检查、总结、评比工作。
6、人洗浴。
工会组织委员工作责任制
1、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组织下达的文件精神。
2、定期组织检查基层班子工作,负责工会组织管理和发展新会员纳入工作。
3、参与工会工作会议,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监督基层工会小组各项工作的贯彻情况。
4、组织学习工会文件精神。
5、检查基层领导班子,向上级工会组织汇报工作。
工会宣传委员工作责任制
1、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组织下达的文件精神。
2、工会思想、方针、政策及工人之家的意义。
3、参加工会工作会议,领会上级工会组织下达的文件精神,记录一切工会工作会议内容。
4、监督基层工会小组贯彻各项上级工会文件的工作情况。
5、大力宣传好人好事,搞好工会宣传教育工作。
6、经常下基层检查工作,施工队、班组工会组长责任制
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组织下达的文件精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1、组织工会成员学习工会和劳动保护文件内容。
2、了解工人工作情况、精神状况、劳动保护情况,及时了解问题、反映问题、解决问题。
3、监督上级劳动保护执行制度贯彻情况。
4、对基层状况定期向领导汇报。免费文档网http://wendang.freekaoyan.com
第五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作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事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所属分厂、车间(科室)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第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可聘请行政部门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行政人员不行超过三分之一。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四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
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对劳动保护决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四、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协助行政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五、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执行。
六、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监督、协助企业采取防范措施。
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监督行政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执行任务时,行政应给予支持。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指导和支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听取汇报和情况反映,督促并协助行政解决班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985年1月颁布的《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解释权属全国总工会。
199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