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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

法》的通知

(济银发〔2010〕234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济南、青岛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济南分行:

为加强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此文转发辖内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并督促抓好落实。

联系人:于明星

电话:0531-86167061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恒丰银行总行)应当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重大事项。

其它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辖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县(市)支行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发生挤兑或其它群体性事件的;

(二)发生影响支付清算等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的;

(三)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挪用资金、违规经营等案件的;

(四)发生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五)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

(六)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它突发事件的。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法人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撤销、重整或破产清算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上机构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风险管理官或风险总监变更的;

(四)受到上级部门及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新设支行及以上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筹建及批准开业的;

(二)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的;

(三)会计、支付结算、信贷、统计、征信、反洗钱、风险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变动的;

(四)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出台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的;

(五)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更新和新风险管理方法运用的;

(六)业务流程发生重大改变,新产品推广,新金融服务领域拓展的;

(七)法人机构对前十大单一客户授信余额变动超过5%的;

(八)形成大额不良贷款或垫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单笔超过500万元,其它银行机构单笔超过1000万元的;

(九)实施大额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超过1000万元,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2000万元的;

(十)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对外担保,对同一股权投资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十一)各项对外投资累计浮亏超过5%,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累计浮亏超过50万元以上,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十二)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转让或清退股权累计超过5%;单一股东股权比重变动超过总股本1%,或前5大股东之一出现经营严重困难、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项的;

(十三)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关联交易比例变动超过20%的;

(十四)发生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第九条 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或传真电报,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章 审查与处理

第十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受理、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应当对收到的重大事项报告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属于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立即报告分管行领导研究处理;

(二)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及时将报告材料转送至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报告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告知报告机构及时补充修改。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和处理。需要了解、掌握进展情况的,应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后续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辖内金融稳定或金融管理秩序的,受理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银行上级行和地方政府。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报、漏报、迟报重大事项,报告材料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责令改正,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向其上级行和当地政府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办法执行不力,屡次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采取约见谈话、执法检查、暂停其相关业务等措施,对金融机构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各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山东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处理不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金融稳定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济银发〔2009〕96号)和《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济银发〔2010〕63号)中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央行考试——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文件

济银发〔2010〕234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济南、青岛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济南分行:

为加强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此文转发辖内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并督促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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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于明星 电话:0531-86167061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金融稳定 重大事项 办法 通知

内部发送:各行级领导,各处、室、部、中心。

联系人:张立先 联系电话:(0531)86167392(共印8份)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印发

- 2 -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恒丰银行总行)应当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重大事项。

其它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辖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县(市)支行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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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发生挤兑或其它群体性事件的;

(二)发生影响支付清算等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的;

(三)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挪用资金、违规经营等案件的;

(四)发生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五)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

(六)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它突发事件的。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法人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撤销、重整或破产清算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上机构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风险管理官或风险总监变更的;

(四)受到上级部门及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新设支行及以上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筹建及批准开业 - 4 - 的;

(二)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的;

(三)会计、支付结算、信贷、统计、征信、反洗钱、风险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变动的;

(四)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出台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的;

(五)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更新和新风险管理方法运用的;

(六)业务流程发生重大改变,新产品推广,新金融服务领域拓展的;

(七)法人机构对前十大单一客户授信余额变动超过5%的;

(八)形成大额不良贷款或垫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单笔超过500万元,其它银行机构单笔超过1000万元的;

(九)实施大额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超过1000万元,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2000万元的;

(十)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对外担保,对同一股权投资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十一)各项对外投资累计浮亏超过5%,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累计浮亏超过50万元以上,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十二)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转让或清退股权累计超过5%;单一股东股权比重变动超过总股本1%,或前5大股东之一出现经营严重困难、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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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关联交易比例变动超过20%的;

(十四)发生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九条 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或传真电报,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章 审查与处理

第十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受理、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应当对收到的重大事项报告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属于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立即报告分管行领导研究处理;

(二)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及时将报告材料转送至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报告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告知报告机构及时补充修改。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和处理。需要了解、掌握进展情况的,应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后续报告。

- 6 -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辖内金融稳定或金融管理秩序的,受理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银行上级行和地方政府。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报、漏报、迟报重大事项,报告材料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责令改正,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向其上级行和当地政府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办法执行不力,屡次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采取约见谈话、执法检查、暂停其相关业务等措施,对金融机构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各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山东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处理不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金融稳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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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济银发〔2009〕96号)和《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济银发〔2010〕63号)中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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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管理办法

(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内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内各级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人民银行是指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

第五条 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清算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清算账户,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第六条 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仅加入大额支付系统。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支付系统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职责 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唯一性。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参与者是指加入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对山东省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申请进行审查、上报;对参与者申报的行名行号基础数据进行审查、提交;对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

济南分行科技处: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组织对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支付系统软件进行管理。

济南分行清算中心:负责支付系统济南城市处理中心运行维护;负责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前置机系统接入条件的保障和改善,提供必要的运行维护方面的指导;按照规定准确设置业务权限等参数;按照授权制作、分发、回收支付系统密钥卡;对《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申请表》进行初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辖内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受理辖内支付系统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支付系统申请并向上级行报送相关文件。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行科技部门的要求,协助支付系统参与者做好上线技术准备等工作。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清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根据授权,按照规定对其管理的清算账户实施余额控制、借记控制和部分金额控制等措施;按照规定与清算账户开户单位进行对账。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前应做好人员准备,相关人员应参加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组织的支付系统业务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业务知识考试内容为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及其相关业务知识;考试对象为该机构业务主管、运行主管、业务操作人员及相关支持人员;考试采取百分制。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一节

直接参与者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二)在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六)遵守支付结算制度规定,近两年无不良支付结算记录;

(七)人员配备满足业务开展需要和本办法规定;

(八)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上报、批准、实施、加入六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查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上报是指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审核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相关材料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行为。

批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支付系统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控制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内容,并填写《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正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文件复印件;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六)支付系统行名行号信息变更申报表(见附件2);

(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审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初审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十五条 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批准。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后,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将批复文件逐级转发至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抄送科技部门、清算(营业)部门。

第十七条 实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根据批复文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批复文件后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购买密押设备;

(二)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密押设备;

(三)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四)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

(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支付系统密押设备时,应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清算中心提交《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申请表》(见附件3)。

第十九条 实施工作完成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准备和接口程序开发等,验收完毕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验收后,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二)接口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验收报告;

(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四)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材料后,经初审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同意加入支付系统开办业务的批复文件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科技处、清算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相关部门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确定的日期和操作流程做好相关上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以特许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比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

第二节

间接参与者准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遵守支付结算制度规定,近两年无不良支付结算记录;

(四)人员配备满足业务开展需要和本办法规定;

(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由其当地管辖行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申请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控制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加入身份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内容,并填写《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文件复印件;

(四)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管辖行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初审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机构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交申请机构相关行名行号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的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的,将支付系统行名行号信息发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应及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公告的行名行号生效信息,并告知所辖间接参与者。

第三章 变更管理

第一节 行名行号信息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中机构名称变更的,应由其管辖行以正式文件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申请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等内容,并填写《支付系统行名行号信息变更登记表》(见附件4);

(二)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

(四)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机构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提交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经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的变更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的,将变更信息发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变更机构所属直接参与者应及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查询行名行号变更生效日期,并告知变更参与者。

第三十二条

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中除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要素变更的,其所属直接参与者应及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办理变更手续,不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书面变更材料。

第二节 接入方式变更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由间连方式变更为直连方式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并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组织验收。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组织验收合格后,申请变更的直接参与者应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申请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系统行号信息、接入方式变更及原因等内容;

(二)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接口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验收报告;

(四)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直接参与者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科技处、清算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相关部门以及申请变更的直接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确定的日期和操作流程做好相关变更工作。

第三节 参与者身份变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间接参与者,应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经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直接参与者身份的批复文件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科技处、清算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相关部门以及申请变更身份的直接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确定的日期和操作流程做好相关变更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应于变更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将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缴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

(二)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并上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清算中心;

(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

第四节 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经初审符合退出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退出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科技处、清算中心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相关部门以及申请退出的直接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确定的日期和操作流程做好退出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将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缴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处;

(二)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并上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清算中心;

(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 的流程办理。

第四十三条

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发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

申请机构所属直接参与者应及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查询行名行号退出生效日期,并告知申请退出参与者。

第四十四条

支付系统参与者因机构撤并等原因丧失支付系统参与资格的,应在该机构撤并后及时办理退出支付系统有关手续。

第五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内支特许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比照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付系统参与者的日常管理,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资格、人员培训、业务处理和应急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应通过审查支付系统参与者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认定支付系统参与者是否仍具备参与支付系统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应对支付系统参与者开展相关人员培训情况进行审查,通过业务知识测试或其他方式掌握支付系统参与者相关人员对支付系统的熟悉程度及落实制度情况。

第四十八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支付系统参与者业务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付系统参与者是否按规定办理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各类业务;

(二)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是否建立清算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应急补救机制,能否合理调度、及时清算资金,避免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清算窗口开启;

(三)支付系统参与者查询查复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情况;

(四)支付系统参与者是否按规定及时发送小额支付系统借记业务回执、退回申请应答、止付申请应答及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回执;

(五)客户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投诉情况;

(六)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九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应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付系统应急机制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二)支付系统前置机系统出现突发事件时,是否按照规定报告,应急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处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三)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应急管理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和非现场形式每年至少对辖内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监督检查一次,对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确定监督检查范围。监督检查结束,应对被监督检查对象的参与支付系统资格、人员培训、业务处理和应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于监督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情况逐级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五十一条

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综合评估采取百分制,其中对人员培训、业务处理和应急管理等情况按照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标准计分,出现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一票否决。

第五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综合评估标准

(一)人员培训:满分10分,最低得0分

根据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相关人员的支付系统业务知识测试结果或当面交流等情况进行相应评分。

(二)业务管理:满分70分,最低得0分

1、支付业务处理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2、开启清算窗口,在规定时间关闭的,每次扣5分;未在规定时间关闭的,每次扣20分。

3、所属间接参与者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每笔扣0.2分;属于本机构直接办理的,按间接参与者标准扣分。本项最高扣20分。

4、所属间接参与者未及时发送小额支付系统借记业务回执、退回申请应答、止付申请应答、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回执,每笔扣1分;属于本机构直接办理的,按间接参与者标准扣分。本项最高扣10分。

5、客户投诉,经查实的,视情节酌情扣分。

6、其他问题,视情节酌情扣分。

(三)应急管理:满分20分,最低得0分

1、未按照规定报备应急处置实施办法的,每次扣1分;未按照规定报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信息的,每次扣1分;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的,每项扣1分。

2、前置机系统出现突发事件时,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每次扣5分;经查实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每次扣15分;应急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次扣10分;处置记录记载不真实、不完整的,每次扣5分。

3、其他问题,视情节酌情扣分。第五十三条

间接参与者综合评估标准

(一)人员培训:满分20分,最低得0分

根据对支付系统参与者相关人员的支付系统业务知识测试结果或当面交流等情况进行评分。

(二)业务管理:满分80分,最低得0分

1、支付业务处理不及时的,每次扣5分。

2、未照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每笔扣1分。本项最高扣20分。

3、未及时发送小额支付系统借记业务回执、退回申请应答、止付申请应答、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回执,每笔扣5分。

4、客户投诉,经查实,每次扣5分。

5、其他问题,视情节酌情扣分。第五十四条

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其一票否决,本次综合评估得0分:

1、经审查,所属间接参与者不再具备参与支付系统资格的;

2、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前置机应用系统故障或数据库故障的;

3、因管理不善,造成密押设备及密钥丢失、泄密,严重影响支付系统运行的;

4、拒绝或不配合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第五十五条

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其一票否决,本次综合评估得0分:

1、经审查,不再具备参与支付系统资格的;

2、拒绝或不配合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节 纪律与责任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银行业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不得无理拒绝受理或拖延办理。内未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第五十九条 理:

1、对得分在70分至79分的支付系统参与者,约见其单位负责人谈话;

2、对得分在60分至69分的支付系统参与者,在全辖范围进行业务情况通报;

3、对得分在50分至59分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同意,视情况分别对其实施业务权限控制、清算账户控制或暂停其支付系统参与资格;

4、对得分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条 直接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支付系统的;

(二)严重违反支付清算纪律,影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的;

(三)自加入支付系统之日起,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未在预定时间关闭,累计超过3次的;

(四)存在重大支付清算风险隐患,影响支付系统安全运行的;

(五)其他影响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的,应向被强制退出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退出之日起2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回支付其下发书面通知,其退出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系统应用软件或注销密押设备、密钥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主管部门对辖内支付系统参与者综合评估后,应逐级报告并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其得分情况进行相应处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总行授权下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中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工作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辖区分支机构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四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但依照本办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辖区分支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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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排、部署、协调、指导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对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纪委、监察室、办公室和法律事务处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及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纪委、监察室牵头组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等;办公室主要负责接受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的问询以及对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事项问询的组织工作;法律事务处人员主要负责接受法律咨询,协助起草有关办法,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辖区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专门的政务公开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辖区各分支机构的业务部门应当确定联络员配合本单位政务公开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机构应当对外公布政务公开联系电话,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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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下列政务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投资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货币政策、利率政策、信贷政策、汇率政策等金融政策,以及适用于黄金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贷征信市场等的规则和规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四)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职责范围和派出机构的设置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需要公开的一般政务事项,经本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对外公开;重大政务事项需请示行领导审定的,应报行领导同意后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当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工作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公开方式:

(一)在办公场所公示。

- 3 -

(二)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播出、刊载。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申请对其公开。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政务公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的当日应当及时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需要本单位业务部门协助的,业务部门必须及时提供协助。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在限期内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二)对于不能公开的事项,应当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可以获得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三)对于部分不能公开的内容,应当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部分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申请的事项不存在或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 - 4 -

申请。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选择口头告知相关内容,安排查阅、观看,提供复印件等形式。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发现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予以更正。政务公开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或不需更正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需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政务事项和信息,不应当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二)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内部不宜公开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社会混乱的信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六)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检 查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应当对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各分支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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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部门或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而未公开的。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三)公开信息失真的。

(四)在政务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务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辖区分支机构公开的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机关内部政务公开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辖区分支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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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2018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面试真题

上海金融人网:http://sh.jinrongren.net/ 2018农业发展银行陕西分行校园招聘面试考题回忆版

2018农业发展银行陕西分行校园招聘面试已开始,面试于2018年1月6日-7日两天进行一面和二面,具体面试情况如何,一起跟上海金融人小编来看看今年陕西分行面试考情吧。

面试时间:1月6日-7日(一面和二面)面试考情: 一面:无领导小组

十二个人一组,五分钟看题,二十分钟讨论,三分钟总结(各组人数略有差异)无领导面试题:

1、互联网下商业银行该怎么办,给了五个措施,排序说明理由

形式:无领导;一组3个考官、12个考生;具体环节五个,包括独立思考(5分钟)、个人陈述(1分钟)、自由讨论(20分钟)、总结陈词(3分钟)和附加追问(只追问了组内的四个考生)。

题目内容反馈一:

1、题干如下:银行现在支付风险很大,有很多电信诈骗,提干给了我们四个建议,问该怎么做才能减少这种诈骗;

2、任务两个,分别是:1.再提出两个具体建议,2.加上提干的四个进行排序。

3、追问问题共4个:问到总结者,假如你愿意推选另一个人来总结,你推选谁,理由是什么;推荐了另一个考生,然后考官就问,对于这个同学推荐你,有什么看法;问到团队其他成员,你觉得你在团队中是什么角色,你对团队做评价,提出优点和缺点;有个考生很明显是那种培训过的,很有经验,说话特别官方,考官追问她,之前参加过面试吗。

题目内容反馈二:

1、题干关键词:农村、电子商务、银行、互联网;给了一个背景,给了四个原因。要求:四个原因之中选出两个比较重要的原因,然后再根据这两个原因分别提出三项应对的措施。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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