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关于开展“春雨助残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关于开展“春雨助残工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关于开展“春雨助残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1-20 【生效日期】2003-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 关于开展“春雨助残工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残联制定的《关于开展“春雨助残工程”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春雨助残工程”实施意见

(自治区残联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内政发〔2001〕83号)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目前,全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为99%,而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仅为75%,其中盲、聋和弱智儿童少年入学率为70%左右,形势比较严峻。另外,残疾儿童少年特别是盲、聋和弱智儿童少年上学费用一般比健全儿童少年高出二至三倍。贫困仍是制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一个重要因素。

动员社会奉献爱心,使残疾人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增强他们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实现人生价值,成为有文化的劳动者。进行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有助于残疾人得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从而能够择业自立、脱贫致富、成就事业。春雨助残帮助残疾人康复,使他们增强融入社会的能力,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举措,对于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将给千千万万残疾人及其家庭带来福祉。通过春雨助残活动,使贫困残疾人接受教育、培训和康复。

二、资助事项

(一)资助对象

农村牧区贫困线以下、城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残疾人及其子女。(二)资助项目

1?教育培训项目

(1)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500元,用于购买教材及学习用品,缴纳住宿费、伙食费、学杂费等。

(2)资助贫困残疾人接受职业技术培训: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500元,用于购买教材及学习用品,缴纳住宿费、伙食费、杂费等。

2?康复项目

(1)资助贫困精神残疾人康复治疗:资助标准每例300元。

(2)资助白内障复明手术:单眼植入人工晶体手术每例800元

(3)资助贫困低视力患者配戴助视器:每付260元。

(4)资助适训聋童配戴助听器:每台600元。

(5)资助贫困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普及型壳式小腿假肢每例350元。

(三)资助方式

1?采取一助

一、多助一、一助多等多种资助方式,确定资助对象、项目。依据资助者的意愿,在资助者与受助者之间建立联系。

2?设立开放式基金,按资助人意愿冠名并就捐助对象、项目等签订协议。

三、捐助方式

(一)个人认捐。

(二)企事业单位定向捐助。

(三)坚持自愿的原则,号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人捐助10元人民币。

(四)其他捐助。

四、操作程序

(一)各盟市残联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春雨助残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苏木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贫困残疾人进行摸底调查,旗县区残联设立档案,并报盟市残联。盟市残联将材料汇总后报自治区春雨助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治区春雨助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捐助者提供受助者情况,确定资助方式。

五、公众宣传

(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报道春雨助残工程启动和进展情况;报道社会各界对该活动的关心和支持;报道捐助者奉献爱心的事迹。

(二)根据捐款数额,向捐助者颁发捐赠证书、纪念牌,举行捐赠仪式并通过媒体鸣谢。

(三)举办春雨助残工程书法摄影展览,全面反映该活动中的感人事迹、成效和社会反响。

(四)邀请区内外表演艺术家举行春雨助残工程文艺演出。

(五)建立扶残助学春雨助残工程功德纪念碑。

六、资金管理

(一)实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捐助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年度审计制度和监察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三)捐助活动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票据的使用、销毁等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四)给捐赠者或捐赠单位开具收据,并通报受助者的情况。

(五)捐赠者或其代表可随时抽查捐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组织实施 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领导、组织此项活动。春雨助残工程专项捐助活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残联基金部。

各盟市“春雨助残工程”由当地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组织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95号 【发布日期】2006-03-28 【生效日期】2006-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

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9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一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敞开市场准入大门,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

(一)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投资设立公司。

(二)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登记前置许可项目。

(三)投资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预先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并当场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驳回通知书》。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成为创业资本

(一)全面实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凡公司制企业,可以不受行业、区域和企业规模限制,都可以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只要公司发起人、股东按期交付出资的,允许其依法办理设立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等手续。

(三)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公司类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

(一)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资格、住所及登记程序方面都按同一标准进行注册登记。在名称使用上享有同等待遇,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均可冠“内蒙古”行政区划。

(二)自然人、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都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鼓励国有、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民营资本投资设立各类公司或者参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登记上享有与国有资本的同等待遇。

(三)鼓励各类主体以发起设立、变更设立、改制设立等多种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四、服务社区,拓宽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门路

(一)大力支持兴办中介服务、家政服务实体,完善服务网点,积极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鼓励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发挥自身特点和业务专长,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实现在社区内就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

(二)鼓励旗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兴办为社区服务的各类企业法人。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可以独家出资兴办集体性质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与他人合资共同兴办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公司。

(三)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利用暂无产权证明的依法兴建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旗县(市、区)社区服务中心提交了旗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证明文件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提交了办事处证明文件的,其提供的房屋可以作为企业法人的住所予以登记注册。

五、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努力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及新增待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新增待业人员申办个体或企业登记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设立“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对下岗失业等人员从事临时性经营、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继续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扶持下岗失业等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贡献。

(三)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点多面广的优势,方便群众就近申办登记个体工商户,提高办事效率。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不予登记。

(四)切实为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服务。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自治区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登记管理办法,改进工作作风,为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支持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个体经济。

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工商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对农民个人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符合个人合伙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按有限公司登记。对其他投资者根据农业产业化和多种经营的需要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根据投资人身份和出资财产的性质,本着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依照现行登记法规核定企业类型。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人兴办苏木乡镇、嘎查村资产管理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引导支持农村种养殖专业户组建以经营特色农副产品为特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进行工商登记时,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七、扩大对外开放,为全国性大企业(集团)进驻我区提供优质服务

(一)凡全国性大企业(集团)总部迁移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做到事先介入,提供相关法规依据,并落实专人负责注册登记。涉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登记事宜的,应积极做好协调、申报、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对于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集团,经企业申请,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大集团的企业名称,需免冠“内蒙古”字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助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争取核准。

(三)支持和保护大企业(集团)名称专用权。全国性大企业(集团)合并、收购自治区境内企业的,被合并、收购的企业其名称属老字号或者名称字号需保留的,可予以登记保留。

(四)凡全国性大企业(集团)总部,包括这些大企业(集团)的子公司迁移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按变更登记受理。

八、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制

(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目录,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特别是“五小”企业,申请登记时要严把准入关口;仍在经营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调整产能过剩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做好调整、关闭那些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变更或注销登记工作。对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要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别要大力支持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行业和经营项目。

(二)支持引导原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积极主动掌握企业情况,加强政策指导,优质高效地为改制企业做好登记服务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改制行为,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继续积极支持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三)企业对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凭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它有关的文件、证件,予以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奖励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涉及集体资产的,应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经集体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九、积极吸引外资、简化外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允许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领域限于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引进外资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企业名称可以保留,中方投资人身份可以体现为自然人。

(二)投资资格审查中,净资产比例的限制规定不再作为审查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不再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企业除增(减)注册资本需提交验资报告外,对等股权转让可不提交验资报告。

(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执照延期手续的,经企业申请、确认,可以酌情办理延期换照。注册登记不再审查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以审批机关批件为准。

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

(一)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应将其对企业有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场登记制度。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并当场核发《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三)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企业可以随时申请增加一般经营项目,不受申请时间和变更次数的限制,投资性企业可以投资其他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金)是否缴足的限制。

(四)逐步实行网上登记服务。申请人可以在互联网上申请登记注册、名称核准、检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互联网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投资人成本。

十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不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证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不再提交税务机关完税证明,只需在清算报告中明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已缴清即可办理。

(二)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企业不办理注销手续,非法退出市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被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3年内禁止其新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十二、支持行业协会树立本行业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一)支持、帮助各类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传授专业技能。个体工商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盟市级行业协会奖励表彰的,行业协会可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奖励表彰记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

(二)支持中介机构发展壮大,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严厉处罚外,3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不予认可。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苏木乡镇财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290号 【发布日期】2005-09-23 【生效日期】2005-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

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9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改革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对于解决苏木乡镇面临的矛盾和困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苏木乡镇财政管理,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做好相关工作。制定的办法和措施要有可操作性,做到既加强对苏木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又保证苏木乡镇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地区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财预〔2005〕5号)要求,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苏木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试行由旗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收支的办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关于改革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 二○○五年九月)

一、指导思想

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苏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改革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乡用”。通过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监督苏木乡镇财政收支,规范苏木乡镇的财政收支行为,促进苏木乡镇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预算支出,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不合理增长,防范和化解苏木乡镇债务风险,缓解苏木乡镇财政困难,维护农村牧区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根据苏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后的定位,合理调整旗县(市、区)与苏木乡镇政府间财权和事权的划分,使苏木乡镇政府的财力和事权相匹配。凡属盟市、旗县(市、区)承担的财政支出,同级财政应积极筹措资金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苏木乡镇财政。盟市、旗县(市、区)委托苏木乡镇政府承办的事务,必须足额保障经费。

(二)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苏木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苏木乡镇,资金结余归苏木乡镇所有,苏木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苏木乡镇享有和承担。

(三)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属于苏木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苏木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主要内容

(一)以苏木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旗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苏木乡镇财政收支。

预算共编。即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提出苏木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苏木乡镇政府根据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在预算执行中,苏木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需向旗县(市、区)政府报告。

账户统设。即取消苏木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旗县(市、区)财政局代理苏木乡镇财政总会计账务,核算苏木乡镇各项会计业务。相应取消苏木乡镇财政金库和在银行、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旗县(市、区)财政在各苏木乡镇或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开设旗县(市、区)财政专户分账户。分账户设“结算专户”、“工资专户”和“支出专户”等账户。苏木乡镇所有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先缴入“结算专户”,其中应上解财政的部分再通过“结算专户”上缴旗县(市、区)国库。苏木乡镇所有工资性支出通过旗县(市、区)国库或“结算专户”拨到“工资专户”,专门用于苏木乡镇人员工资和民政定补人员补助的发放,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以实行苏木乡镇工资由旗县(市、区)财政统发的办法。工资以外的其他支出通过旗县(市、区)国库或“结算专户”拨到“支出专户”,由苏木乡镇按规定开支。

集中收付。即苏木乡镇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旗县(市、区)财政开设的“结算专户”,由旗县(市、区)财政根据各苏木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以乡为单位分别进行核算。支出拨付以苏木乡镇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工资。对工资性支出,根据预算每月从旗县(市、区)国库或“结算专户”直接拨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对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费支出,先由苏木乡镇财政专职管理人员提出用款计划,经苏木乡镇领导签批后报旗县(市、区)财政局,由旗县(市、区)财政根据预算额度从旗县(市、区)国库或“结算专户”拨付到“支出专户”,由苏木乡镇按规定使用。为方便苏木乡镇及时用款,各地可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对嘎查村的财政补助资金,由旗县(市、区)财政在各苏木乡镇开设的财政专户分账户拨入嘎查村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采购统办。即苏木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苏木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旗县(市、区)财政按照预算审核后,交旗县(市、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旗县(市、区)财政直接拨付供应商。

票据统管。即苏木乡镇使用的非税收入等票据,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二)配合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调整苏木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和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在苏木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设专人从事苏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实行苏木乡镇政府财会人员由旗县(市、区)财政局和苏木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苏木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调整后苏木乡镇财政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能是:承担所在苏木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苏木乡镇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负责各项补贴的核定兑现;负责农村牧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负责嘎查村财政补助资金的专户储存、核拨和监督管理。

四、配套措施

(一)各旗县(市、区)要根据苏木乡镇经济状况和支出需求,区别对待并合理确定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财政分配关系,保证苏木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并保持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财政体制的相对稳定。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苏木乡镇,旗县(市、区)财政要给予补助,保证苏木乡镇机构正常运转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支出需要。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调动和保护苏木乡镇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二)规范苏木乡镇财政支出管理。旗县(市、区)应根据苏木乡镇收支规模等实际情况,明确苏木乡镇支出范围,健全和制定各项开支标准,苏木乡镇公务费开支标准应不低于旗县(市、区)各部门的开支平均水平;规范和完善财务审批程序;明确苏木乡镇财政支出基本顺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严格控制会议、招待、小汽车、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清理苏木乡镇财政供给人员,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增长。结合苏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从严管理苏木乡镇财政供给人员;对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要单独造册,落实到人;自治区对全区苏木乡镇机构编制实行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总量控制与管理,所有新增财政供给人员一律经自治区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审批后,财政供给经费。

(四)核实清理苏木乡镇各项债权债务。由旗县(市、区)统一组织,以苏木乡镇自查和旗县(市、区)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清理苏木乡镇银行账户和票据,摸清苏木乡镇债权债务底数。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旗县(市、区)财政对苏木乡镇债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对核实清理后的真实债务进行台帐式管理,实行逐笔核销制度。严禁新增负债,并按照谁欠债、谁清理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消化现有债务。财力允许的苏木乡镇,在确保人员工资和必要的运转经费的前提下,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偿还苏木乡镇政府债务。

(五)加强嘎查村资金管理,保证嘎查村正常支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取消农牧业税及附加后,嘎查村组干部误工补贴、五保户生活补助和嘎查村办公经费需由财政进行补助。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制定各项补助标准,对用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后嘎查村支出仍有缺口的,要用上级财政下达的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予以补足。各地在推进“乡财县管”改革时,要将嘎查村财政补助资金与苏木乡镇财政资金分开,单设账户、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确保嘎查村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嘎查村组织正常运转。推行和完善“村财民理乡代管”办法和嘎查村财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嘎查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苏木乡镇要加强对嘎查村资金的审核监督,确保嘎查村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六)调整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有关部门职责。按照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要求,相应调整旗县(市、区)财政局、旗县(市、区)金库、苏木乡镇财政专职管理人员等部门、单位、人员的职能,明确各方的权利、职责;调整旗县(市、区)财政局、苏木乡镇财政专职管理人员及苏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职责和岗位设置;制定财政、税务、国库、苏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收支管理等业务工作流程。

五、几点要求

(一)已经开展“乡财县管”改革试点的旗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巩固改革成果;尚未开展改革试点但已经做好准备工作的旗县(市、区)要于年内进行改革试点。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旗县(市、区)的“乡财县管”工作必须与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其他旗县(市、区)要积极做好准备工作,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乡财县管”改革试点工作。

(二)改革工作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完善措施,严明纪律,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改革办法。

(三)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134号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2005-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民政厅 教育厅 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 扶贫办 残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级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康复扶贫贷款、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的落实工作。选择、落实发展前景好、见效快、辐射带动面大的扶贫项目,扩大项目覆盖面,带动残疾人扶贫。

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做好康复扶贫项目库的建设与管理,做好项目储备、筛选、认定、论证工作。采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方式,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与信贷扶贫有机结合,支持能够带动残疾人增加收入的项目或企业。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精神,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

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保证按时退税,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兴办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机构。

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执照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下岗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费用。各级城管部门要在场地、摊位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营业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免税照顾。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税务征收,财政拨款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于适当补贴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各级政府为实现再就业目标购买的岗位,应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

加强对残疾人尤其是失业、求职登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和职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

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项目,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旗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县级、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规可以委托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各级政府应采取督查的方式,检查按比例就业工作。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用人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照顾,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的生活,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岗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就业。企事业单位因实行改组、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各地要按照应包尽保,公开、公平、公正,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分类施保。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列为特殊保障对象,实行重点补助。对由于特殊因素导致低保家庭或家庭成员按低保补助标准已不能维持家庭或有关家庭成员最低生活水平的,适当提高其家庭或个人补助标准,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专项基金,用于解决贫困残疾人低保范围之外的特殊需求。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据初步统计,我区尚有3??8万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属于无房或极度危房户,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分级筹措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在用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广泛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组和个人,采取包户、募捐、出义务工等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经费和物资。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应优先照顾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无购买房能力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特别困难的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镇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要把解决残疾人就业同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机构有机结合,抓好残联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协会,利用社区公益事业就业岗位配备残协专职委员,使社区残协充分发挥作用。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将残疾人服务设施纳入社区服务设施之中,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要承担为残疾人服务的职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手段,使服务设施成为综合性、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服务的平台。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一)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保证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

各地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城镇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通过医疗救助减免贫困残疾人个人应负担的资金,使之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虽经合作医疗补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对特殊困难残疾人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掌握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需求,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二)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各级政府要探索建立康复工作长效机制,扩大贫困残疾人受益面。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卫生人员要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三、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一)改善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各地要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做为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的重点工作之一。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30万以上人口的旗县要有特教学校或特教班。

(二)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4〕326号)精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盟市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

(三)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帮扶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长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为契机,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要开办普通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落实国家高校招生工作中关于残疾考生的政策,确保考试合格残疾学生入学。

四、落实优惠政策,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

(一)落实优惠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保护残疾人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字〔2004〕228号)精神,各地要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残疾人优惠政策。

(二)维护残疾人权益。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上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融入社会提供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3〕262号)精神,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律服务。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对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保障金、无其他收入的残疾人及特殊教育机构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或单位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五、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政府,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企业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方针政策;宣传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培育团结友爱、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宣传和表彰残疾人顽强拼搏、自强不息、自主创业的精神和先进事迹,引导贫困残疾人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奉献社会。

(四)增加对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助力度和资金投入。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所需资金,应在明确政府和社会责任、自治区和盟市责任以及各部门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地方各级政府投入、自治区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自治区财政对扶助贫困残疾人项目继续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各项扶助措施所需资金。

(五)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情况和需求,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302号 【发布日期】2003-08-29 【生效日期】2003-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3〕58号和国办发明电〔2003〕36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30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今年以来,全区煤矿安全状况总体上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地区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进入7月份,全区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个别地区和单位相继发生了两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7月4日,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牙克石煤矿一号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2人;7月22日,乌海市欣业奶牛养殖场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5人。这两起事故均为重大责任事故,教训极为深刻。针对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现状,6月23日和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和《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58号和36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极为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就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出了具体措施。根据这次会议精神,现将58号和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58号和36号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看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的同时,更要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特别是随着四季度煤炭销售旺季的到来和价格的持续上扬,受利益机制的驱动,各类煤矿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产势头,这必然导致部分矿井设施、设备以及劳动力等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直接威胁着安全生产。各级领导干部要克服松劲厌战和麻痹思想,切实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决杜绝不顾安全条件、盲目超产的现象。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58号和36号文件要求,尽快研究部署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调整生产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制定有效措施,从薄弱环节抓起,从突出问题入手,全力以赴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主动听取汇报,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了解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真实状况,搞好监督指导。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坚持下井制度,区队(班组)干部要坚持跟班制度,靠前指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特别是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将此列为对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产煤盟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专题研究并提出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各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投资经营人要自觉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和工种。改制以及承包、租赁的煤矿,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还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使企业尽快建立起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确保矿井通风、瓦斯监测、防治突出、防尘降尘、防灭火系统等主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别是要抓住当前煤炭市场好转和企业销售收入增加的时机,及时补还安全欠帐,保证企业达到《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规定》。任何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减少安全投入。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设施和设备,特别是瓦斯防治设施设备,必须上齐上全;对旧的安全无保障的设施设备,必须及时更换。

(三)要建立健全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保证能及时组织力量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不具备单独建立救护和急救医疗队伍的企业,必须与邻近的矿山救护和急救医疗队伍签订救护协议,或者与邻近的企业联合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伤亡事故社会保障机制,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伤亡保险,乡镇煤矿要全面推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以保障工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加大安全整治力度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36号文件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58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并以防止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地区是: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乡镇、特大事故的旗县以及特别重大事故的盟市;超过或接近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整治的重点企业是:被国家和自治区列为“一通三防”重点监控对象的矿井;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或被评估(价)为安全较差和安全不合格的矿井。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未通过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以及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未经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开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出现上述问题的地区,严肃追究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通过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四证”齐全合法生产的小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对照《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规定》,逐个进行审核评估。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标准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以“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和杜绝“三违”为重点,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煤矿企业必须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辨认和评估,并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隐患整改项目及其具体责任要落实到人头,确保整改措施、资金、进度等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不消除的,不准生产。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每年对所辖区域的地方煤矿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各地区、各单位要接受牙克石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和加强低沼气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要通过隐患整改,坚决控制一般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率,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伤亡人数。

四、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保证监察质量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是所属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针对辖区内煤矿的分布和安全生产状况,调集区域的监察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对煤矿事故多发地区和重点煤矿企业的监察。要将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办事处以及每个安全监察人员身上。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是那些要钱不要命、不重视安全生产投入或者根本没有安全投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非法生产经营的煤矿企业及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罚款数额的上限处以罚款;对违法生产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按罚款的最高额予以处罚;对严重违法、抗拒执法、屡罚屡犯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者,要依法从重加倍罚款。对矿井依法责令其关闭、停止生产或停止作业和处以行政罚款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向被监察矿井下达执法文书的同时,要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不落实的,要尽快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监察覆盖率的同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必须注重监察质量。要依据安全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察,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煤矿要进行重点监察、跟踪监察。对在监察执法、安全大检查以及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盯住不放,坚持“回头看”。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不消除,决不能解除警戒。要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工作力度,所有重特大事故,都必须在90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对目前尚未结案的重特大事故,要主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快查处进度。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地方人民政府要亲自过问,并督促公安、监察等部门严格落实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做到刑事责任追究要见判决书,行政处分要装入档案。要严厉打击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事故的违法行为,今后凡发现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的,不管伤亡人数多少,都要依法从严、从重、从速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为确保下半年的安全生产,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三、四季度再组织开展两次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国办58号和36号文件的贯彻执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以及其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58号和36号文件的情况,于9月15日之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3年8月29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