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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保护面临加入WTO的中国知识产权司

法保护面临加入WTO的中国知识产权司



第一篇:法保护面临加入WTO的中国知识产权司

面临加入WTO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蒋志培 最高人民法院 民三庭庭长

1993年12月在摩洛哥举行的部长会议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连同乌拉圭谈判达成的其他一揽子解决的方式被一百多个国家签署,于1995年1月生效,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宣告成立,取代了关贸总协定(GATT)成为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的国际经济组织。WTO法律制度主要是由WTO协定的正文和6个附件组成,其中一份重要的附件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该协议的第三部分着重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TRIPs协议第41条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1、执法程序应当能够有效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又应当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2、执法程序应公平、公正,不应过于复杂和费用过高,也不应当规定不合理的期限或导致不必要的拖延;

3、处理案件的决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作出决定只能依证据,并为当事人提供为这些证据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4、当事人对行政决定有进行司法复审的机会;

5、不要求为知识产权执法建立一种与一般执法不同的司法制度。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

中国法官一般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中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中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中国法院主要依照国家成文的法律审判案件,同时审判又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判例及法官们总结的审判经验的影响。因此在中国法院起诉或应诉应当特别注意国家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在法庭上有力的举证和有理有据地言词陈述、辩论也十分重要。这是在掌握了法律依据以后帮助法官明辨事实的中心环节。

近年来,中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及时审结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据统计,自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531件,审结9018件,其中,受理专利纠纷案件2948件,审结2642件;受理商标纠纷案件858件,审结780件;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126件,审结1105件;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720件,审结2678件;受理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879件,审结1813件。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35件,审结427件。如美国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少儿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案、美国八家影视公司诉先科激光商场等著作权侵权案、吴冠中诉朵云轩等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案、钱钟书等诉四川文艺出版社等侵犯《围城》小说著作权案、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诉上海华兴鞋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等,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相对集中发生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地区间收案数量不平衡、差别较大;二是收案总量仍呈稳定上升趋势,其中侵权案件所占比例突出;三是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侵权与权属纠纷及合同纠纷并存,原、被告所持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既有不同法律责任竞合,又有多种法律责任并存,集团诉讼增多;四是境内外不法侵权者相互勾结,盗版假冒行为国际化。一些境外不法行为人对境内人员或欺骗或合谋,传入盗版母版、设立地下生产线,或直接大量走私侵权复制品,大肆侵权,又破坏了中国知识产权市场的秩序。上述特点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了复杂性和艰巨性。

针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抄袭、非法复制、假冒、违约等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破坏科技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中国法院加大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武器,对知识产权犯罪施之以刑罚,惩治假冒、盗版,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自诉的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诉刑事案件及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中国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知识产权犯罪嫌疑的,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果受害人提起自诉刑事诉讼的,依法予以受理。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当发现知识产权犯罪嫌疑的,一定要将他们送上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现犯罪嫌疑的也一定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不能罚款了事。

2、依照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发挥民事责任惩罚与补偿相结合的特有功能,全面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使知识产权得到最终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其民事司法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其他严重侵权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人民法院视案情可以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不仅考虑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对侵害知识产权精神利益的还可以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们注意到,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诸项民事责任形式的核心与关键环节,也是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国法官将一般民事侵权法的成功经验运用于知识产权诉讼,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中国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这就意味着,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法官不但可以作出类似“永久性侵权禁令”的判决,也可以在诉讼中包括受害人起诉时作出立即付诸执行类似“临时性禁令”的裁定。甚至在侵权的预备阶段,就可以裁定消除此种侵权危险。

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二是以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三是以不

低于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侵权者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外,中国法官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践中还创造、积累了其他一些赔偿的计算方法。如在商标侵权损失计算中,以侵权产品的数量乘以商标权人生产每件正牌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作为损失赔偿额。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借鉴国际“法定赔偿”的经验,对权利人受到损害,但其受到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都难以查清的,实行按预定的数额幅度为标准进行赔偿。定额赔偿的幅度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幅度内确定。中国法官还在一定条件下,将制止、消除侵权行为的费用与合理的律师费计算进了赔偿范围。

中国法官通过司法实践完善和丰富了知识产权侵权理论,高度重视过错推定原则在确定侵权者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运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中逐步形成以下共识:1)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要求停止侵权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不必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法官也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可作出停止侵权先予执行的裁定或停止侵权的实体判决。2)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即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举证证明其主观不具有过错成立的,不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不能举证或举证不成立的,即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3)销售者对于不得销售侵权复制、假冒品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负有注意义务,在其实施了销售侵权物品行为后,其主观上具有轻过失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对于确有证据证明销售侵权物品的行为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知后仍继续销售的,应当承担故意侵权责任。5)对于实施了知识产权法禁止实施的行为,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知、也不应当知道的,在一定条件下,法官仍可以判令其返还不当得利,或者适当的定额赔偿,或者两者并处。

3、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以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完善诉讼程序等,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执法公正。

近几年来,中国法院在建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方面作了积极的努力。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十多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一批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有的地处高科技经济开发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技术合同案件。最高法院也于1996年10月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未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地区法院也逐步将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集中在一个审判庭,并由专业合议庭负责承办。这标志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

中国法院为了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执法水平,根据此类案件绝对数量仍然相对较少的情况,除少数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外,已逐步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专利纠纷的一审案件仍由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地域管辖制度,中国法官提出对于以销售侵权物品为由起诉销售者的案件,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原告对销售者不起诉,仅对制造者起诉,制造地与销售地又不一致的,由制造地(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在侵权物品销售地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时,侵权物品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其销售行为视为制造者的销售行为,原告在销售地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等规定执行。

由于对知识产权审查授权的部门不同,且授权的最终审查权不在人民法院,近年来常发生对一项智力成果或标记,原、被告双方均拥有知识产权而形成权利冲突的案件。主要表现为:1)同一类权利的冲突,如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2)不同类权利的冲突,如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在先使用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利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等。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凡涉及权利冲突的,一般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再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经过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处理结果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鉴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中国法院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原、被告之间交换;对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专业鉴定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后方能决定是否采信。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对一起定案证据未经过当事人当庭质证的知识产权案件,作出裁定指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与此同时,中国法官在诉讼中也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技术秘密等信息。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然而,一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是连续进行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有些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中国法官主张,对于连续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二年的,不能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应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超过二年的侵权损失不予保护。

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近年来依法开庭审判了一批知识产权二审、再审等案件,甚至受理和审判涉及地方冲突、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完成了大量个案和原则性司法解释工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加强了审判监督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法制的统一。

展望未来,我们即将跨入新世纪。在世纪之交中国法官倍感责任重大。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面临高科技的挑战,为适应需要,知识产权各项法律的修改工作正在逐步展开。中国法官将积极参与这一工作,依法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加大司法保护的广度、深度和力度。然而面对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仍很艰巨,在司法的各方面也都存在不少问题。侵权行为的国际化使中外的知识产权界人士也站在同一条战线上。我们愿意就知识产权保护的任何问题与国际同行进行交流,取长补短,各有所得。

出处:知识产权法学

第二篇:面临加入WTO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蒋志培:面临加入WTO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法学博士)

1993年12月在摩洛哥举行的部长会议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连同乌拉圭谈判达成的其他一揽子解决的方式被一百多个国家签署,于1995年1月生效,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宣告成立,取代了关贸总协定(GATT)成为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的国际经济组织。WTO法律制度主要是由WTO协定的正文和6个附件组成,其中一份重要的附件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该协议的第三部分着重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TRIPs协议第41条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1、执法程序应当能够有效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又应当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2、执法程序应公平、公正,不应过于复杂和费用过高,也不应当规定不合理的期限或导致不必要的拖延;

3、处理案件的决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作出决定只能依证据,并为当事人提供为这些证据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4、当事人对行政决定有进行司法复审的机会;

5、不要求为知识产权执法建立一种与一般执法不同的司法制度。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

中国法官一般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中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中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中国法院主要依照国家成文的法律审判案件,同时审判又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判例及法官们总结的审判经验的影响。因此在中国法院起诉或应诉应当特别注意国家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在法庭上有力的举证和有理有据地言词陈述、辩论也十分重要。这是在掌握了法律依据以后帮助法官明辨事实的中心环节。

近年来,中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及时审结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据统计,自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531件,审结9018件,其中,受理专利纠纷案件2948件,审结2642件;受理商标纠纷案件858件,审结780件;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126件,审结1105件;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720件,审结2678件;受理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879件,审结1813件。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35件,审结427件。如美国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少儿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案、美国八家影视公司诉先科激光商场等著作权侵权案、吴冠中诉朵云轩等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案、钱钟书等诉四川文艺出版社等侵犯《围城》小说著作权案、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诉上海华兴鞋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等,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相对集中发生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地区间收案数量不平衡、差别较大;二是收案总量仍呈稳定上升趋势,其中侵权案件所占比例突出;三是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侵权与权属纠纷及合同纠纷并存,原、被告所持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既有不同法律责任竞合,又有多种法律责任并存,集团诉讼增多;四是境内外不法侵权者相互勾结,盗版假冒行为国际化。一些境外不法行为人对境内人员或欺骗或合谋,传入盗版母版、设立地下生产线,或直接大量走私侵权复制品,大肆侵权,又破坏了中国知识产权市场的秩序。上述特点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了复杂性和艰巨性。

针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抄袭、非法复制、假冒、违约等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破坏科技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中国法院加大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武器,对知识产权犯罪施之以刑罚,惩治假冒、盗版,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自诉的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诉刑事案件及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中国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知识产权犯罪嫌疑的,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果受害人提起自诉刑事诉讼的,依法予以受理。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当发现知识产权犯罪嫌疑的,一定要将他们送上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现犯罪嫌疑的也一定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不能罚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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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发挥民事责任惩罚与补偿相结合的特有功能,全面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使知识产权得到最终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其民事司法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其他严重侵权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人民法院视案情可以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不仅考虑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对侵害知识产权精神利益的还可以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们注意到,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诸项民事责任形式的核心与关键环节,也是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国法官将一般民事侵权法的成功经验运用于知识产权诉讼,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中国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这就意味着,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法官不但可以作出类似“永久性侵权禁令”的判决,也可以在诉讼中包括受害人起诉时作出立即付诸执行类似“临时性禁令”的裁定。甚至在侵权的预备阶段,就可以裁定消除此种侵权危险。

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二是以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三是以不低于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侵权者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外,中国法官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践中还创造、积累了其他一些赔偿的计算方法。如在商标侵权损失计算中,以侵权产品的数量乘以商标权人生产每件正牌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作为损失赔偿额。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借鉴国际“法定赔偿”的经验,对权利人受到损害,但其受到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都难以查清的,实行按预定的数额幅度为标准进行赔偿。定额赔偿的幅度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幅度内确定。中国法官还在一定条件下,将制止、消除侵权行为的费用与合理的律师费计算进了赔偿范围。

中国法官通过司法实践完善和丰富了知识产权侵权理论,高度重视过错推定原则在确定侵权者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运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中逐步形成以下共识:1)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要求停止侵权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不必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法官也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可作出停止侵权先予执行的裁定或停止侵权的实体判决。2)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即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举证证明其主观不具有过错成立的,不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不能举证或举证不成立的,即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3)销售者对于不得销售侵权复制、假冒品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负有注意义务,在其实施了销售侵权物品行为后,其主观上具有轻过失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对于确有证据证明销售侵权物品的行为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知后仍继续销售的,应当承担故意侵权责任。5)对于实施了知识产权法禁止实施的行为,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知、也不应当知道的,在一定条件下,法官仍可以判令其返还不当得利,或者适当的定额赔偿,或者两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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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以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完善诉讼程序等,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执法公正。

近几年来,中国法院在建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方面作了积极的努力。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十多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一批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有的地处高科技经济开发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技术合同案件。最高法院也于1996年10月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未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地区法院也逐步将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集中在一个审判庭,并由专业合议庭负责承办。这标志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

中国法院为了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执法水平,根据此类案件绝对数量仍然相对较少的情况,除少数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外,已逐步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专利纠纷的一审案件仍由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地域管辖制度,中国法官提出对于以销售侵权物品为由起诉销售者的案件,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原告对销售者不起诉,仅对制造者起诉,制造地与销售地又不一致的,由制造地(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在侵权物品销售地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时,侵权物品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其销售行为视为制造者的销售行为,原告在销售地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等规定执行。

由于对知识产权审查授权的部门不同,且授权的最终审查权不在人民法院,近年来常发生对一项智力成果或标记,原、被告双方均拥有知识产权而形成权利冲突的案件。主要表现为:1)同一类权利的冲突,如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2)不同类权利的冲突,如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在先使用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利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等。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凡涉及权利冲突的,一般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再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经过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处理结果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鉴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中国法院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原、被告之间交换;对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专业鉴定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后方能决定是否采信。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对一起定案证据未经过当事人当庭质证的知识产权案件,作出裁定指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与此同时,中国法官在诉讼中也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技术秘密等信息。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然而,一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是连续进行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有些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中国法官主张,对于连续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二年的,不能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应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超过二年的侵权损失不予保护。

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近年来依法开庭审判了一批知识产权二审、再审等案件,甚至受理和审判涉及地方冲突、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完成了大量个案和原则性司法解释工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加强了审判监督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法制的统一。

展望未来,我们即将跨入新世纪。在世纪之交中国法官倍感责任重大。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面临高科技的挑战,为适应需要,知识产权各项法律的修改工作正在逐步展开。中国法官将积极参与这一工作,依法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加大司法保护的广度、深度和力度。然而面对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仍很艰巨,在司法的各方面也都存在不少问题。侵权行为的国际化使中外的知识产权界人士也站在同一条战线上。我们愿意就知识产权保护的任何问题与国际同行进行交流,取长补短,各有所得。

第三篇:WTO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班级:国贸071姓名:艾志鹏学号:070206129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20世纪80年代以来掀起的知识经济的浪潮即“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经济发展开始起到关键作用。“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技术的自主和开发需要对创新成果予以保护,否则,便不会激励人们投入到“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创新中去,亦无法维系有序的社会秩序。这在知识经济下表现为知识产品的保护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即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当今法治社会,首先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而后是切实保障法律中的规范能在实践中切实的得以落实。这是每一个国情不同、知识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至于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何种具体的方式,理应由每个国家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但在经济一体化和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这种可能性已被大大压缩了。这一问题转变成了在符合国际准则的前提下,谋求本国的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下形成的,TRIPS亦是美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积极倡导的产物。就中国的法制传统和文化底涵而言,缺乏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自主产生的土壤。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既然“一个社会单位或国家的法律发展也并不是自给自足的,这不仅是因为它并不孤立的存在于世,而且更是因为它自身需要外部的营养。”中国不可能再回到过去的“闭关锁国”,唯有融入国际社会,才可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占据一席之地。要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国,就需要深刻的把握中国的现有国情。

一、中国的国情:

1.中国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人口众多,负担沉重,相当一部分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底子较薄,人均GDP和人均收入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

存在相当差距。同时,我国东部和西部发展差距较大,沿海地区发展迅速,西部地区贫穷落后。

2.中国是一个经济增长迅速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05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各项对比数据表明,中国企业500强与世界企业的500强的差距在不断缩小,但在规模、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方面,中国企业500强与世界企业500强仍有较大差距。这也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疑问,制定怎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才能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带动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1、法律改革时间和空间的极度压缩

在时间方面虽然TRIPS在实施方面,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各有5年的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为11年),但这种缓和,只是为了发展中国落实TRIPS提供了某种可能,而未能为发展中国家社会发展水平与TRIPS相契合提供条件。如此一来,发展中国家为达到国际社会的要求,必然要承受某种牺牲。空间方面主要表现为发展中国家主权意志受到限制,发达国家通过经济上的“贸易准则”等手段,政治上的“民主化”政策的推动,使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的受到国际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如“民主政治、人权原则、引进市场制度”的影响,立法的自主空间受到压缩,很难完全按照本国国情设计自己的发展方向。

2、知识产权保护水准过高,扼制了我国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事实证明,谁创造出新的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能力越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谁就越有利。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年9月公布了题为《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的长篇报告,对TRIPS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作了详实的分析,报告中指出:“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如此强烈的反对TRIPS协议?其根源在于TRIPS协议强迫所有国家,不论穷国还是富国,都必须给予新药至少20年的专利保护,因此延误了发展中国家健康服务机构生产穷人们所依赖的廉价代用药品。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入世后发展中国家的窘境。知识产权保护既会获得收益,又需付出代价,同时应当更加重视使知识产权政策与各发展中国家国情相适应。

3、知识产权保护水准与社会现实相脱节,造成了实施疲软

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我国实行行政和司法双轨制的执法体制。但在实践中,其推行却障碍重重。分析这种状况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一旦有暴利的诱惑,很容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②执法队伍素质偏低,公正廉洁等政治素养及法律业务水平上都有待提高。③在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仍然存在,不利于建立统一国际大市场的要求。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知识经济的对策

1.立法应立足本国国情,注重本土化创新

立法一方面要考虑本国民族文化传统和民众心理承受能力;另一方面,也就是核心因素,即利益的衡量问题。而利益衡量的更深层次的因素仍受制于国情。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回应型法”的概念,认为法律应更多的回应社会的需要。那么应如何适应社会需要?从何着手?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路。

① 首先,知识产权是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目的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利益。②其次,为了利于技术传播,应将人体、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植物和动物、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以及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排除在可能受到专利保护的主题之外;同样为了利于技术传播,发展中国家应当规定尽可能多的专利权例外情况。

③发展中国家应当采用严格的新颖性和工业应用性标准(高于发达国家目前所采用的标准),采用严格的公开要求,避免批准保护范围过宽的权利要求,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④发展中国家应继续在其版权法中维持或采用对教育、科研、图书馆使用的广泛免责,赋予从互联网上获得信息的用户以“合理使用”权,以利于文化传播、教育的发展,等等。

2.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

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围绕中国国情制定。首先,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基础性开拓性的重要发明创造都掌握在外国人手中。“模仿仍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模仿一吸收一改进创新是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的模式”所以发展中国家应在引进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加强具有本国特色的技术改进保护制度,如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其次,应建立本国技术创新体系。如同温家宝总理所言,真正核心的技术是买不到的。唯有增强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方能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中占据优据;第三,疏通本国的创新技术的实施渠道,促进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3.增强本国公民特别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极力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借此构筑和维护本国的国际竞争优势,但因此也抬高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门槛,构成了国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并利用知识产权壁垒打压中国企业的发展。

总结近几年来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创新活动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各领域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力度与科学性显著不足,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率偏低等问题。所以,要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作为规划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内容,技术创新活动方能切实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4.加强执法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要求”。固然TRIPS制定的初衷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但保护知识产权符合中国的长远利益,中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还在不断提高,中国加入WTO的目的,就是要以外在的开放的市场经济规则促进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经过不断的努力,当中国的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一定会随着市场体制的健全,经济的发展在质和量上逐步接近甚至超过发达国家。中国在克服一定的困难后,必将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所以加强执法力度,保护知识产权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第1页,2、易继明、李辉凤:《论著作权犯罪与刑罚的价值取向》,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3期

3、刘剑文主编:《WTO与中国法律改革》,西苑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30页

4、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5、唐安邦主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前沿问题与WTO知识产权协议》,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120页

6、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7、徐明华、包海波等著:《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90页

8、《自主创新要与知识产权管理有机结合》载《中国知识产权报》8月24日第一版

第四篇:中国加入WTO还有哪些障碍

应外经贸部长石广生的邀请,欧盟贸易委员、法国人帕斯卡尔-拉米已于3月28日抵京,中欧开始了部长级的第三轮世贸谈判。

此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中国与泰国、印度、阿根廷、哥伦比亚、波兰、吉尔吉斯达成了入世双边协议。

“拉米”与中国入世的最终结局无关,但他决定着长达14年的中国WTO悬念落幕的速度。因为与欧盟完成谈判后,中国的双边谈判对手就只剩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拉脱维亚、马来西亚、墨西哥、瑞士了。

完成所有双边谈判后,中国的入世进程将进入多边协商阶段。再往后,WTO中国工作组将起草并通过加入议定书,最后完成中国入世进程。

在此之前,中国还有可能遇到哪些障碍呢?本报两位财经记者张庭彬、马克在拉米抵京的同时进行了讨论。

电信、金融保险仍是坎

马克:我记得在2月那一轮中欧谈判期间,外经贸部新闻处处长对等候在外边的中外记者说,只要拉米来北京,那么就有新闻了。但那几天记者们没能等来拉米,中欧也未能如大多数业内人士预期得那样达成双边协议。

但是通过两轮谈判,中欧之间的分歧确已所剩无几了,据了解,在1月24日第一轮谈判开始前,中欧对包括汽车在内的300多种商品的关税存在分歧。对电信、银行、保险、零售等服务业的开放也未能达成一致。2月24日,第二轮谈判结束后,双方的分歧已经集中在汽车等数十种商品的关税和电信、金融领域了。

张庭彬:预测正在进行式的事件结果,吃力而不讨好,好像猪八戒照镜子,说准了人们会说三岁娃娃都知道,说错了会被嘲笑为不如三岁的娃娃。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从事件发展的内在脉络中把握一些迹象和趋势。中欧谈判恐怕未必像一些预言讲的那样已经是木已成舟,只需画龙点睛了。我们关注到,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最近透露:中国对欧盟关心的问题与条件尽量给予回应,除了对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都不可能承诺的条件外,中欧之间剩下的分歧已经不多了。

在已经剩下的分歧中,最关键也最具悬念的中国电信和金融保险的开放,欧洲希望它们的企业可以拥有51的股权。而去年11月15日,中方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认为刚签定的中美世贸协议是一个双赢协议,请注意,他举例说:关于开放电信业和保险业的问题,这是21世纪的大产业,美方一定要掌握主导权,也就是要有管理控股权,即是51和49甚至是51和50的争论。他说,双方进行了非常激烈的斗争,到最后一分钟,中方“坚决的打掉了它(美方)要求掌握管理控制权的说法”。

因此,在电信和保险业中,外资不能控股51,这是中方的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既然不对美国让步,对欧盟让步的可能性也不大。当然,既然是谈判则不可能不出现各种形式的妥协和让步,这将考验着双方的智慧和意志,也将取决于各自价值观的取舍。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事情是,3月14日,美国公布了在去年11月达成的中美世贸协议的全文本,共250页,此前美方尽管曾经公布过文本摘要,但一直对全文保密,担心公布后会吊起欧盟的胃口。但值此关键时刻,美国反而公布全文,表明了美国急切希望中欧尽快达成世贸协议的心愿。这不排除对中欧谈判产生微妙的正面影响。

马克:我对中欧谈判持乐观态度,当双方的战略利益一致时,技术性问题就退居其次了。中国加入WTO,无论对欧盟、美国还是中国都是一个战略性的选择。这个选择实际上已经有了答案,就是中国尽快加入WTO。中欧谈判的复杂性在于大多数人认为欧盟对中国的底线提出了挑战。但我认为,无论是有关汽车、电信还是金融的具体条款,相对于各自的战略诉求,都是技术性的问题,也都可以找到最终的妥协办法。我记得在中美谈判期间,电信业的51被认为是双方都志在必得的,但最终的妥协是,中方不再坚持51的控股权,而美方同意将中国汽车业的开放时间延长一年。

本次中欧谈判在级别上是高于上两轮谈判的。据我了解,欧盟代表团在上轮谈判中的僵硬立场也招致了不少批评。我们可以预见,拉米应该是带着一种积极的心态参加此次部长级会谈的。

中欧本轮谈判达不成最终协议对大多数观察家而言,是比上轮谈判无果而终更出意外的。但即便如此,中国加入WTO的进程也不会推迟多久。

美国不给中国PNTR:中美双输张庭彬:另外一个可能存在的障碍是美国国会能否通过美国政府提出的关于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PNTR)的议案。

中美世贸协议内容中,中方权益的非常重要的一条是,中国对美国的商品,服务和资本开放市场,而美国必须给予中国PNTR,这是中美WTO协议生效的前提和基础。

按照WTO的游戏规则,既然中美两国正式达成了双边贸易协议,如果中国和其他所有向中国提出谈判要求的世贸成员国都达成了协议,并完成了其他必要程序,那么中国将自然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这完全无须美国国会的批准。即使中美正常的贸易关系因美国国会依照其国内法的干预而产生贸易纠纷,那么,WTO也会按照其游戏规则进行裁判。

马克:按照加入WTO的程序,中美协议并不需要美国国会批准,但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杰克逊--瓦尼尔修正案》,非市场经济国家获得美国的最惠国待遇,必须经过美国国会一年一度的审议。而中国一旦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就意味着世界经济已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美国国会也应顺理成章地给予中国PNTR(依照WTO的普遍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美国国会因为国内政治原因不给予中国PNTR,那就意味着中美去年11月达成的双边协议失去了实施的基础--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是WTO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但与此同时,这并不妨碍中国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也不妨碍WTO其它成员国与中国开展正常贸易。也就是说,对美国而言,这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结局。

因此,美国参议院主席罗斯提醒说:此议案只是确保美国在中国市场的商业利益,与中国是否加入WTO无关,如果议会不能通过,那么美国的竞争对手日本和欧洲将坐享其成,摘取中美艰苦谈判13年的成果,受损的只能是美国的消费者与商人。所以克林顿说:拒绝中美协议将使一代美国人为之后悔。

张庭彬:人们说政治家们常常说假话,但这一次无论是克林顿还是罗斯,我认为他们都说了真话。从目前的美国国内舆论来看,在美国总统克林顿3月8日向美国国会提出议案后,几乎所有的大人物都在重复类似的话,这其中包括美国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现任副总统戈尔,众议院议长哈斯特尔、美国所有还在世的商务部长,财政部长萨默斯等等。一般认为,参议院通过PNTR问题不大。最近我看到一个调查说,大多数的众议院议员也表示支持这一议案。最新民意调查显示:美国有48的民众支持,而反对者只有36。

现在美国坚持反对给予中国PNTR者,主要是工会和中小企业主。前者代表着美国劳动或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劳工,他们认为,如果在诸如纺织等领域对中国开放市场,来自太平洋西岸的价廉物美的商品将占领美国,这些行业的美国工人将会大面积失业。后者认定,目前的所谓WTO规则注重的是跨国公司的利益,它将会给中小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因此,他们在西雅图的世贸组织会议上,用暴力等极端手段表现了自己的愤怒。

马克: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也是一部分美国议员反对中美协议的原因。按照美方的统计,美国近年来对华逆差一直维持在每年400亿美元以上,这些人认为:一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廉价的中国商品将会如潮水般涌入美国市场,扩大逆差数字,威胁美国的经济繁荣。

张庭彬:这个理由有点掩耳盗铃的味道。当然首先是统计口径有问题,中国的统计是每年大约在100亿美元左右,同时许多所谓“中国制造”,更是美国企业或第三国企业在华生产的,因此,朱镕基总理曾说:中国背了个大冤枉。

换个角度看,从1991年以来,美国的国际贸易逆差从90多亿增加到了1998年的1692亿,但美国经济却迎来了长达9年的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的良性循环,美国股市节节上扬,企业利润不断增长,1997年,美国政府更是在许多年后首次摆脱了财政赤字,赢利700亿美元,1998更达到了创历史最高记录的1100亿美元。这一现象是无法用贸易额逆顺差理论来解释的。

诚然,贸易额逆顺差理论是西方式国际经贸游戏规则的基石之一,其实它并不像西方经济学家宣扬的那样神奇。顺差仅从外汇还贷角度来讲,是对中国有好处的。但从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它的作用是间接的,极为有限的。因为从发展的角度看,只有产生利润,才能形成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才会成就社会总资本的增值,才会乘数地扩大国家市场的容量,成为国民经济的“发动机”。

因此,美国人从中美正常经贸关系中获得的利润远比中国多得多,即使中国获得了一定量的外汇储备,由于需要保值增值,多半还要存放在美国的银行或投资美国的基金会,流回美国。因此正常的中美贸易关系几乎对美国百利而无一害。美国人怎么可能自己抛弃经济发展的助动力呢?我个人以为,美国人夸大逆差危害,不排除作秀成分,以图在WTO谈判中赢得更多砝码。

马克:这的确是一种令人耳目一新的分析方法。但我想一些美国议员更多是从政治因素出发而反对中美协议。这些对中国历史文化知之甚少的议员们本来就视中国为战略对手,当他们用抽象的西方价值观评价中国事务时,往往会陷入“扼制中国”的思维定式之中。此种背景下,一年一度的国会对是否给与中国最惠国待遇就成了这部分议员表达其政治主张的重要舞台。从1989年开始,人权、宗教等问题每年都要被他们提出来作为中国不能无条件获得最惠国待遇的理由。即使在克林顿政府明确宣布贸易与人权脱钩之后也依然如此。

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即NTR已经在相当程度上从一个纯经济问题变成了政治问题。

一旦中国获得PNTR,这些议员就失去了这个一年一度的舞台,失去了这个评论和影响联邦政府中国政策的机会,这显然是他们不情愿的。

另一方面,相比政府成员,美国国会议员注重更多的是局部利益,他首先要对所在选区的选民负责,其次才考虑整体利益。在这种联邦制的分权政治架构之下,美国的议员往往打出一些我们认为不合牌理的牌来。

因此,不能完全排除美国国会不给中国PNTR的可能。

万一如此,尽管中国仍能成为WTO成员,但美国这个世界最大的市场门坎依旧,中国加入WTO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与此同时,中国这个潜在的巨大市场也将继续对美设置较高门槛,相对欧日,美国的商品和服务将明显处于竞争劣势。

这是一个中美双输的局面。

张庭彬:克林顿政府正在尽一切努力避免这种情况,美国商界也在全力游说议员支持PNTR,代表大公司利益的商业圆桌会议甚至花了200万美元打广告来推动PNTR。

马克:事实证明游说是富有成效的。我今天看到一条消息,说美众议院少数派领袖格普哈特私下里保证不会组织民主党议员反对中美协议。此君是著名的贸易保护主义者,具有相当影响力。

政治突发事件可能会影响进程张庭彬:世上纯粹经济层面的重大事件几乎没有,政治、经济、文化往往是一体的,尤其像中国加入WTO这样的全球性重大经济事件更是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文化差异的影响,当然,每一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对这一事件进行各自的利益预期评估,并发表看法,都是正常的。

马克:我认为,现在可能出现的变数有可能是某些无法预期的政治性突发事件。就像去年4月份,朱总理访美之后,大多数的观察家认为中美在短期内,甚至在4月内会达成WTO协议。几乎没有人想得到,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袭击了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使中美关系堕入冰点,而那时也较少有人预测到,不到一年后的今天,中美关系回暖。世事无常,变幻莫测,我们只能认定最后的结果。

张庭彬:历史从来不是某一两个人在某个时间确定的,历史是所有的人在不间断的时间长河中利益对撞平衡后的凝固形态,于是,过去的形态往往会表现出未来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就像前人所说的,天下大势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对于目前的时代而言,和平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流,多极世界对人类的均衡发展更有利。当然,无论中国加入WTO与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归根结底还是中国人自己的事。

第五篇: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VV云烟

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世贸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在瑞士日内瓦。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前身为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同时,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中国自1986年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努力。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加入WTO是中国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将对中国的社会生活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那么,加入WTO后,中国会面临一些什么样的机遇和挑战呢? 先来看看有关数据统计:

在GDP数据与就业方面,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和亚洲银行的测算,中国加入WTO后可使GDP增加2.94个百分点,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可以新增加400万个就业机会,也就是说可新增约1200万个就业机会。而据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所的评估,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关税的降低和农工产品进口的放开,将导致增加1100万人失业,不过数年后,劳动和资本市场将再度充满活力。但同时,这些数据也只是一种静态的预测,与实际情况必然有出入。加入WTO对于中国的就业来说,在短期内对中国就业市场的影响,可能比人们一般估计的要小。但从长期的发展来看,其影响的指向性很强。

在农业就业方面,总的来说,农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中国的小麦、大米、大豆、玉米、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的进口配额都将大幅度提高,对美国有竞争力的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平均要降到14.5-15%,而且要取消中国主要农产品出口的补贴。但同时,现在的农业结构已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大农业(农林牧渔)中,农作业的产值只占约55%,而在农作业当中,水果、蔬菜、油料、花草、烟茶等产品的比重又越来越大。农业受到冲击较大的可能是传统的粮棉种植业,而在养殖、蔬菜、花草、油料、烟叶等方面,会增加商机,从而增加这方面的就业。

在工业就业方面,中国目前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是17%,入世3年后要降到8-9%,情况比较复杂。一方面,入世后中国传统的具有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出口产业将会获得最大的收益,其中服装业、纺织业、建筑业、食品加工业等,加入WTO以后,由于出口配额的放宽和取消,就业会有所增加;但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的资金和技术密集产业,如汽车、钢铁、机械、制药、仪器等行业,由于国际竞争力较弱,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就业机会可能会相应减少。而高科技产业和电信产业,加入WTO后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的进入,对这些产业的发展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就业会随之增加,但市场开放后此领域大量进口产品的拥入,也会影响到这些产业的成长和就业。

在服务业方面,一般的商业和服务业会受到刺激而得到发展,就业也会增加,但金融、保险等行业,由于外资的参与竞争,国内相应行业会受到降低管理成本和劳动成本的巨大压力,就业前景很不乐观。

除此之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1年9月底,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共11367.6万人,比上年同期减少484.9万人,主要集中在国有和集体部门;到2001年6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达到近年来最高点618.7万人,其中35岁以下的占53%,下岗职工仍有近700万人,也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实际的城镇失业率约在7%。另外,据对59个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分析,平均每个求职者具有0.65个就业岗位,但除了失业下岗人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VV云烟

员,全国近几年每年新增的劳动力供给就达1500万人左右,当然多数在农村。

从以上数据看来,中国入世后,虽然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总的说来,对经济的发展有以下几点机遇与挑战。

第一,由于二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存在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阻挡,入世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社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优化资源的配置,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随着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随着外资及外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地 位的进一步上升,以及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及管理必须符合WTO的多边协议和规则的要求,将使我国国家的宏观调控难度增加。

第二,加入WTO后,将使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可以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有利于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第三,有利于密切海峡两岸的经贸关系,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这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都将是一个有力的推进,同时对市场的法治也是一个促进。

第四,加入WTO后,我国可获得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获得普遍优惠的待遇,有利于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使我国的出口贸易有较大的增长,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同时,由于关税的下降,非关税壁垒的减少或取消,开放服务市场,进口贸易也会大幅上升。

第五,随着投资环境趋于统一和得到普遍改善,加上中国潜在市场的巨大吸引力,外国直接投资的总量将会有较大幅度增长,外资来源将进一步多元化。我国将对外国企业逐步取消各方面的限制,给予他们以国民待遇,有利于消费者得到更优质、更廉价的服务。与此同时,外国产品更自由地、廉价地进入中国市场,肯定会对某些行业产生一定的冲击,如化工制药业、机械工业、汽车业、某些电子产业、通信设备制造业等。而且开放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的进口会逐步增加,对我国农业的发展产生一定压力。

第六,由于目前中国尚不是WTO的缔约方,中国的出口商品常常受到歧视性待遇。有利于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开放服务市场是我国加入WTO所承诺的重要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 缔约方最终对服务贸易实施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服务行业将面临外国 同行的强有力挑战,将不得不让出一定的市场份额。

第七,加入WTO后,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国有企业加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的进程,有利于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同时,由于进口原材料价格的下降,有利于降低某些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

第八,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国外先进的技术。有利于技术进步。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也会使一些长期侵权或缺乏创新能力,缺乏品牌,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难以为继。

由此看来,虽然机遇与挑战并存,但仍是机遇大于挑战,中国未来20年的发展,必然潜力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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