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网格化管理办法
附件1:
青江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考核办法
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街道各科(办、所):
为全面加强街道和社区干部(以下简称街社干部)作风建设,切实做好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真正实现社区干部到网格为民服务“下得去、下得实、下得好”的工作目标,充分调动全体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正常规范运作,让居民感受到服务便捷满意、建议落实到位、业务精湛扎实、工作进步创新,现决定建立职责明确、导向强烈、奖惩分明的管理考核机制,切实提高街社干部服务居民的能力和水平。
一、总体要求
强化街社干部为民服务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能力和水平,动员所辖网格内所有力量为社区建设、居民服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居民优先。对街社干部的考核工作进行分解量化,做到评议靠群众、打分靠群众。确定网格化服务工作为街社重点工作,是街社全年考核的核心,通过考核集中体现街社党组织、居委会、公共服务中心的工作风貌和社区干部的工作实绩。
(二)勤恳主动、务实创新。以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设立群众赞扬加分项目,倡导鼓励干部扎扎实实地开展服务工作,强
化为民、惠民意识。
(三)奖优罚劣、激励先进。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先进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在全街道建立起行之有效、运作有序的竞争激励机制,增强全体干部为民服务的责任心、为民解难的爱心。
三、考核对象 全体街道和社区干部。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居民集中评议、随机入户民调、干部互相评价和街道综合考核四部分。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居民集中评议30分,随机入户民调30分,干部互相评价、业务技能考试、社区主要领导评价20分,街道综合考核20分。
(一)居民集中评议(30分)
根据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街社干部入户工作,做到走访要实、情况要明、服务要好。每半年对街社干部进行网格化管理总结和评议。评议工作由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牵头,所在网格内社区全体干部、居委会委员、楼组长、居民党员骨干参加,街道和社区党组织派人主持。评议方式可选择集中、入户、电话等多种方式,共30分(见附表)。
(二)随机入户民调(30分)
随机筛查确定入户民调的楼幢和门牌号码,入户发放调查表进行评分,每个网格抽查10-30户,每户1-3分共30分(见附表)。
(三)干部互相评价、业务技能考试、社区主要负责人评价
(20分)
各社区网格化管理协调小组能否团结协作,对做好社区工作至关重要。街社干部应该团结一致做好工作,齐心协力服务居民、真心实意帮助提高。互评不应商量分值、约好评价、做“老好人”,应实事求是、高度负责。互评分值10分(见附表)。街道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干部服务技能考试,考试分数80分及以上得5分,70分-80分得4分,60分-70分得3分,不及格扣2分。社区主要负责人对所在社区干部进行评价,优秀9-10分、称职7-8分、合格5-6分、不合格0分。
(四)街道条线考核(20分)
条线工作是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分管领导组织各科(办、所)在年底对社区条线上的干部进行考核,满分为20分。社区条线干部按100%计入考核得分,社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按照50%和30%分别计入考核得分。
五、加减分项目
(一)加分项目
1、本年度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街社干部加10分;
2、本年度获得省级表彰奖励的街社干部加8分;
3、本年度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街社干部加6分;
4、本年度内街道和社区工作经验做法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有书面批示的加3分;被市局、区委、区政府领导书面批示的加2分。
6、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调研文章的加2分;
7、服务工作做得好,得到居民的多次赞扬,可视情加 1-3分。
(二)减分项目
1、服务居民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居民办理事务或者求助两个工作日内得不到及时回应答复的(责权范围外的,应及时解释协调),投诉核实后每次扣1分。此项扣分可累计至5分。
2、街道条线日常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在街道会议上被点名批评的,相关责任人每次扣0.5分,同条线扣分每年度不超2分。
3、居民到街道及以上部门投诉干部在入户走访、服务、排忧解难、宣传等事项上有差错,每次扣1分,同类投诉达3人次以上,经核属实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至群体事件的扣5分。
加分由各社区网格化管理协调小组年底书面上报,减分由街道各条线提供。
六、考核结果运用
在各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事求是考核的基础上,运用考核结果,作为街社干部兑现奖励、社区全年工作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1、根据此考核办法分值计算出各社区干部的年终奖励额度(奖金基数×考核分值/100×奖金系数(社区正职系数为1.2,其他社区干部系数为1)。
2、年底考核中全街道社区干部前十名为街道优秀社区工作者,前五名年底奖金在原有基础上上浮30%,第六至十名年底奖金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5%。
3、考核得分位于全街道后三名,且得分低于70分的干部,第一次待岗1个月,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予以辞退。
4、干部业务技能考试。一次不及格(低于60分)补考,加扣2分,二次不及格年终考评加扣5分,三次不及格待岗1个月。
5、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市、区优秀社区工作者,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
6、到社区工作不满6个月的干部参加考核,年终奖金享受社区平均奖。
7、街道网格化管理干部的考核,根据区委区政府年终考核结果,参照所负责的网格考评结果予以评定。
七、组织领导
1、为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考核工作的领导,街道成立社区网格化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2、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3-08-05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3年8月5日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2013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整合公共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委派网格监督员对责任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进行巡查,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传送至处置部门予以处置,并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和考评的工作模式。
责任网格是指按照标准划分形成的边界清晰、大小适当的管理区域,是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地理基本单位。
部件是指窨井盖、消火栓、电力杆、电话亭、防汛墙、道路护栏、公交站亭、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牌、垃圾箱、行道树、加油站等与城市运行和管理相关的公共设施、设备。
事件是指占道无照经营、非法占道堆物、毁绿占绿、违法搭建、非法客运、无证掘路、餐饮油烟污染、非法行医、非法食品加工等正在发生的影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暴露垃圾、道路破损、墙面污损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状态。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遵循“条块联动、资源整合、重心下移、实时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和单位职责)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本市城管执法、交通港口、规划国土、房屋、路政、环保、水务、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环卫、道路和绿化养护、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承担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信息共享和执法对接)
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预留接口,逐步与其他管理领域实现信息共享。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与现有的联合执法体系的对接机制;城市网格化管理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联合执法体系予以处置。
第六条(经费保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公共服务单位因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处置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纳入本单位现有的经费渠道予以解决。
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工作量数据,可以作为所需经费的测算依据。
第二章规划、工作标准与信息系统建设
第七条(规划)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
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对象、区域、标准、流程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市新城、新市镇建设应当同步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体制。
第八条(网格化管理内容)
对公用设施、建设管理、道路交通、交通运输、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等管理领域内可以通过巡查发现的部件、事件问题,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工作标准的制定)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制定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标准和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标准应当明确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部件和事件的具体类别、名称及其说明、责任分工、案件分派规则、处置要求、处置流程、处置时限等内容。
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应当明确系统功能与性能、运行环境、编码体系和基础数据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信息系统建设)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及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建立市级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用于记录、监管全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运行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市网格化管理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用于部件和事件问题的受理、分派以及处置情况的监督,并可以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分平台。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本部门、本单位的城市网格化管理处置信息终端,用于接收部件、事件问题的分派信息和反馈处置情况。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对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维护要求)
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要求。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案,明确维护要求、维护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巡查、发现和立案)
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安排网格监督员对责任网格进行日常现场巡查。
网格监督员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部件、事件问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即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予以立案。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能够当场处理的轻微问题,网格监督员应当当场处理,并即时将处理信息报送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
对于本市相关服务热线等渠道转送的市民投诉、举报问题,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安排网格监督员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属于城市网格化管理的部件或者事件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三条(网格监督员的管理)
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网格监督员的管理,并为网格监督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交通工具和休息场所。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网格监督员工作规范和实务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网格监督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案件分派)
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内容和职责分工,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案件分派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接收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分派的案件信息。
案件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的,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一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负责接收分派的案件信息。
第十五条(案件处置和反馈)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收到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分派的案件信息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处置工作,并将案件处置结果反馈至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处置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传送的照片、录像等信息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十六条(核查和结案)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收到反馈的案件处置结果后,应当安排网格监督员对案件处置结果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案件处置结果符合处置要求的,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结案;不符合处置要求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并要求重新处置。
第十七条(案件信息管理)
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巡查、立案、分派、处置、核查、结案、督办等信息如实录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和泄露。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分析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案件信息,并作为提高城市网格化管理效率、改进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科学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特殊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联合执法)
对于网格监督员发现或者现场核实的情况复杂、需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置的案件,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可以将该案件信息及时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特殊案件的分派和处置)
对于属于跨区(县)行政区域或者市级有关部门管理情形的案件,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案件上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予以分派。
对案件处置存在争议的,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案件处置的协调;必要时,可以直接指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案件督办)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案件处置工作,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案件进行督办。
第五章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对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评价)
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处置工作定期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县)人民政府。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对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处置工作定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考核)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下列考核的依据之一: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以及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
(三)相关的行业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向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报。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经核实的举报,应当作为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阻挠网格化管理行为的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恐吓、威胁或者伤害网格监督员的;
(二)破坏、抢夺网格监督员的工作装备、交通工具的;
(三)阻挠网格监督员正常履行巡查、发现职责的其他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网格监督员的违规处理)
网格监督员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网格监督员工作规范和实务操作流程,致使部件或者事件重大问题未及时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服务单位违规处置行为的处理)
公共服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网格监督员进行巡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予以立案的;
(三)案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怠于履行特殊案件的上报或者处置协调职责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专业网格化)
本市尚未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专业管理领域,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专业网格化管理平台,并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网格化
一、“单位化、网格化、责任化”社区管理模式的推广
2009年开始,天山区赛马场片区赛马场东社区在乌鲁木齐创新实施“单位化”管理模式,将社区建成封闭式院落,改变流动人口分散居住的状况,同时对流动人口展开多项服务,以服务促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2011年9月28日,全国召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党委常委、乌昌党委书记、市委书记朱海伦在乌鲁木齐分会场做出强调:“乌鲁木齐的流动人口要纳入常住人口的“单位化”管理模式中,在社区中大力推广创新“单位化”社会管理模式,服务和管理好流动人口。”
社区网格化、责任化是以社区区域地理图为基础,依据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管辖面积、居民区楼群、驻社区单位等划分成一个个网格状单元,每个网格的管理由网格长、管理员组成。网格长、管理员是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责任人,承担社区管理、服务责任。
二、意义、目的推广“单位化、网格化、责任化”服务管理试点工和是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全为推进“四知四清四撑握”工作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社区居民,全面提升社会管理的能力水平,全面推进“单位化、网格化、责任化”服务管理工作。
通过单位化、网格化、责任化管理,加大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加强无人管理院落的管理,积极预防各类犯罪发生,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使社区工作作风扎实,矛盾化解更及时,治安防线更牢固,服务群众更满意,对加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三、胜利路街道社区“单位化、网格化、责任化”工作举措
1、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单位化、网格化、责任化”工作机制,在无物业、无单位管理院、巷道设立安全岗亭、安装闸栏,做好院落、巷道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作用。各社区定岗定责,明确管理职责。结合每个网格管理员的特点、专长对其岗位职责进行统筹合理安排,对每一个网格,每一项事务,每一个岗位,逐一明确人员、职责,确保“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人人能做事”。
2、加大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加强无人管理院落的管理,积极预防各类犯罪发生。
3、掌握风格的动态,网格负责的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四知四清四掌握”,网格工作人员要能在第一时间掌握神情信息,了解群众的诉求,解决实际问题。做到“联系到位、排查到位、帮扶到位、管控到位、服务到位、防范到位”
4、发动群众,充实治安力量。社区居委会将社区内的治安积极分子、居民楼院长和离退休党员干部等骨干队员组织起来,为每个网格的负责人配备力量,共同参与网格的治安防范工作。
5、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以群众满意度测评为主要方式,对网格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
第四篇:网格化
韶山市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方案
各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办、民政所、工商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以及《湖南省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全市街道、乡镇全面深入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以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为组长,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主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目标
以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单元,以乡(镇)人民政府、村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力争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全市所有街道、乡镇基本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共同建设任务。街道、社区、乡镇村网格要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要深化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社区、村、居民楼院、单位、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要充分发挥基层治安防范力量的作用,推行巡防消防一体化和“保消合一”模式,加强治安巡防队员、保安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提高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治安巡防队员在开展日常巡逻时要承担防火巡查、扑救初起火灾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保安队员要结合巡逻、守护等工作,开展防火巡查。要大力培育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积极投身消防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志愿消防服务,引导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任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每季度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加强防火检查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依托综治办等部门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设任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网格中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社区、村应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建立防火安全公约,每月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防火排查。
(四)居民楼院、村组建设任务。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建立由楼院长、村组负责人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每周进行防火检查;在居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五)社会单位、场所建设任务。网格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场所、小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火场逃生自救)的要求。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设任务。应在履行社会单位、场所责任的同时,全面实行“户籍化”管理。公安消防大队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监管,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公安消防大队要督促单位落实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实施步骤
2012年:在火车站社区、杨林乡政府进行试点,火车站社区、杨林乡政府在十八大前夕要100%完成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任务。
2013年:年内全市80%的街道、乡镇完成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任务。
2014年:年内全市90%的街道、乡镇完成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任务。
2015年:全市所有街道、乡镇全部完成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任务。
五、任务分工
公安部门:消防大队应科学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指导街道、乡镇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定期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庄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社区(村)“两委”成员进行培训,提高消防管理能力;将街道、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治安巡防队、保安等基层力量纳入灭火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开展专业训练,定期组织综合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能力。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包联系机制,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综治部门:综治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重要内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治办要组织治安巡防队员、基层治保员等综治力量,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
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基层民政所要将居(村)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和减灾、救灾等工作与消防工作有机结合,督促基层政府组织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
安监部门: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畴,作为安全创建考核评定的重要因素。基层安监办要结合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
七、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街道、社区党委、党支部、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火灾防控的重要任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全力抓好落实。要按照时限要求积极培育树立工作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拓宽经费保障渠道,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推动乡镇、街道将网格化排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强化机制保障。要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联系协调作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要逐步建立健全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负责人以及巡防、保安人员等的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大力培养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白人”。要加强信息反馈,由市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跟踪推进和信息收集反馈工作,每月25日前向上级办公室报送月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三)奖惩措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考评、政府目标责任考评和政务督察内容,每年组织检查考评,推动工作落实。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安监局将适时组织考核验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篇:工业园区环保网格化巡查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环保网格巡查管理办法
一、工作守则
1、熟悉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2、全面掌握环保巡查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3、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正确行使职权;
4、严守被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5、执行任务时须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6、对异常情况处理迅速,及时报告。
二、巡查职责
1、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的现场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
3、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查。
4、对群众的环境信访投诉,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处理报告。
5、详细记录现场巡查情况,认真填写《现场巡查记录》,经被巡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入一企一档。
6、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同处理。
三、巡查内容
1、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情况(查看项目开工建设前是否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前是否完成“三同时”验收;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2、水、气、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查看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文件中《环保投资一览表》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查看环保设施是否与生产同步运行;查看是否有相应的运行记录);
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查看近期监测报告或查看在线监测设施确定是否存在超标排放)
4、危废管理处置情况(暂存场所是否完善“三防”措施;是否张贴危废标识;是否建立危废进出台帐;危废是否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5、应急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查看危化品生产或使用企业是否编制了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查看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文件中《环保投资一览表》有落实了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