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烟草专卖员工学习案件心得1
学习##案件心得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学习##案件心得
通过开展##案件学习讨论,学习了部局的有关案件的通报,受益非浅,感慨良多。
汕尾市烟草局局长从行政执法的岗位一步步地走向堕落,最终陷入犯罪的深渊,其罪恶令人痛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有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子女关、亲戚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原则和宗旨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门,最终身败名裂。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通过学习让我既充分认识到了肩负的使命,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了面临的挑战。对照先进找差距,反观腐败鸣警钟,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绩观,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坚持公道正派,提高自身能力,不断增强自身的人格魅力,争做一名优秀的烟草执法人员。结合当前开展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我认为,作为执法人员在今后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党员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首先,要讲政治。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局党委保持一致,与公司党组保持一致。其次,要讲诚信。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
到为人民服务要真,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第三,心胸要豁达。襟怀要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第四,要讲情理。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在工作中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第五,要讲公正心。在工作中要行得端、做得正,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在恶势力面前要不畏凶险,始终以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为一切工作的核心重点。
二、不断提高学习能力用学习锻炼自己的坚定力。学习是固本之举,学习是升华之重。一要勤学习,关键要在真学上下功夫。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烟草业务知识;勤学法律、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二要勇于创新。创新的能力来源于勤奋不倦的学习。在现在大谈创新性的大环境下,要从陈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中解放出来,善于从纷繁复杂的事情中抓住主要矛盾,创新工作思路,在实践中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运行机制、载体、途径和方法,找寻更加适合和符合行业发展的工作模式和方法,股部不前就是退步,历史的车轮正在坚定的滚滚向前,不能档在历史的大轮前阻挡历史的发展,因为科学的发展观才能带来进步和发展。
三、从根本上提高作风上的影响力。就是要培养求真务实的作风。一要做到真抓实干。要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丰富工作内容,改进工作方式,健全工作机制,积极针对实际困难出主意,围绕工作需求想办法,按照工作要求想点子,努力提高工作针对性。二要务求实效。要养成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要大力发扬勤奋工作、艰苦奋斗的敬业精神,锐意改革、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身体力行、埋头苦干的务实精神,做到苦累面前多思得,职务面前多思责,特别在工作上,要坚持讲党性、讲政策、讲原则、讲程序,忘却私情,公道正派。
四、不断提高服务上的亲和力。要树立服务意识,并且要在树立服务意识中明确服务目标。在工作中要做到:第一、真心尊重同事和零售户,以文明的言行举止吸引人。工作态度热情、行为端正,衣着整洁,做到心里装着工作,凡事想着同志。
第二、真情交往,以随和的交往方式对待人。做任何事都要以理服人,谦虚谨慎,平等待人。第三、真诚服务,以满腔的热情帮助人。工作上要雷厉风行,能当天做的工作不拖到明天,做到扎实认真、效果良好。
五、不断提高廉洁上的自控力。要注意廉洁自律。一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自觉树立组织纪律观念,正确处理组织与个人关系、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自由和纪律的关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经常打扫思想上的灰尘,检查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符合工作的要求,是否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二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道办事,照章行事,坚持真理,扶正祛邪,主持公道,坚决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三要严格自律,警钟长鸣,一身正气,洁身自好,以实际行动更好地工作。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清正廉洁,管好自己,“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这是每一名职工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有些党员干部就是因为未能廉洁自律,最后走向犯罪。因此,我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并要真心实意的干工作,努力为局(公司)争荣誉。
第二篇:学习烟草专卖法心得
学习《烟草专卖法》心得
十八大以来,是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经济、法律制度日益国际化,维护《烟草专卖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的首要职责。
烟草行业发展的历史证明,专卖管理是烟草生产、经营的基础和保障,是行业的灵魂、柱石、生命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好新形势下的专卖管理,审时度势,果断决策,对推动行业发展意义深远。
一、强化专卖管理,领导重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前提
执法行为要通过执法人员去体现。执法人员首先要知法、懂法,要真正懂得强化烟草专卖管理是烟草行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业的灵魂、柱石和生命线。使每一个执法人员明确认识面临的形势、肩负的责任,把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视为天职。市局领导在充实执法队伍的同时,组织必要的培训,明确必要的岗位责任,并结合网络建设,把执法活动与网建工作同步延伸。市局领导班子按规定每月开展一次专销联系会,总结前期工作,加强部门间相互协作,部署下一步专卖工作重点,形成全员关心专卖,把专卖管理工作真正变成经济运行的全过程。
二、根据形势需要,规范专卖执法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烟草行业面临的市场形势和社会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卷烟市场已由卖方市场全面转变为买方市场,这也给烟草专卖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迫使我们转变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无论情况怎么变化,依法行政的前提不能变,肩负的责任不能变,越是在困难和复杂的情况下,越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市局领导班子认真分析了所在辖区严峻的市场情况,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下大力气进一步规范专卖执法行为。
首先,充实专卖执法队伍,使执法人员在人数上到位。在此基础上,对执法队伍进行合理分工,所有专卖稽查员都有明确的责任区和工作重点,执法行为有集中、有分散、有分有合。对不法烟贩比较集中的地区、街道、由市局领导亲自指挥,地方政府、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兄弟执法单位配合,实施不间断地拉网式清理,不给不法烟贩可乘之机,坚决打掉嚣张气焰。对不服从管理的,坚决取缔,对经过教育和行政处罚能够依法经营的,则按布局需要,固定其经营场地,明确其进货渠道,入网管理。
执法活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把每一次执法行动都变成一次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机会,使经营者明确错在什么地方,应该怎样经营才是合法。
三、领导以身作则,亲临第一线进行专项治理 今年二季度,市局联合市公安局开展“利剑”行动,即打击假冒烟、打击走私烟、打击卷烟违法经营活动、防边界渗透专项治理,加大了专卖检查和查处力度。由局长亲自带队,全体专卖执法人员披星戴月、雷厉风行地开展工作:
一是抓重点对象,主要是辖区内的卷烟经营大户。实现跟踪管理,堵住源头,切断地下流通渠道,二是抓举报信息,培养信息员。对外公布了信息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严厉堵截和打击运往或经过我辖区,进行卷烟非法经营和运输的不法分子。
三是抓市场检查和对零售户检查,规范经营不放松。采取的做法是: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路上不断车,市场不断人,并结合重大节假日进行大规模市场整顿工作。
四、严格内部管理,完善基础工作,用铁的纪律和制度规范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用制度去教育人,用制度去管理人,用铁的制度和纪律去约束人的习惯行为,是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干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只有抓好自身建设,才能发挥专卖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五、认真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半年来,为配合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工作的开展,不断改进和提高证照管理水平,指定了专人负责证照管理。稽查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和路查中发现无证经营户后,进行认真教育,并督促其办证后做到持证守法经营,发证部门热情服务,随到随办,把销售网、专卖网真正做到同步延伸。
我们在烟草专卖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绩,这是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政府、公安和工商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取得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大胆地探索和实践,勇于创新。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管理办法和各项制度,争取使我局烟草专卖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
客户经理:邵强 2013-6-27
第三篇: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
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 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 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 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 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 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 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 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 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 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二条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需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询问前应当向被询问人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请求回避等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证人在场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四条 询问内容应当针对违法行为展开,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事件经过、违法物品等情节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记录完毕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按手印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五条 一般程序案件涉案卷烟必须抽样送检,执法人员应当,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有二名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并说明理由。抽取的试样应当在二日内全数邮寄送至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测)站。具体抽样事由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鉴别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违法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规定》(试行)执行,出具涉案物品核价表。
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期间,执法人员可以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当事人调查询问过程以及其他取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调取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其他视听资料。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入卷。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在案发现场,通过调查亦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依本节规定提取相关证据,由见证人签字确认。对于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应当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三十日内当事人未前来接受处理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终结案件调查。通告、公告应当在案发地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发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
限为三十日,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计算。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承办人员可以提出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申请,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取证期限原则上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的案件,证据收集充分后,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经过,并根据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调查终结。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的,应当制作完成包括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将案件提交给法规部门审核。
第二节 简易案件行政处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执法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第二十五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共同作出,并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边远地域)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节 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制度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报本级局负责人重新审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节 行政处罚送达制度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节 行政案件救济、处理途径(罚缴分离制度)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查扣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必须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表述确定处罚幅度的法定事实及依据。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办案部门应及时提出移送意见,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六节 案件移送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五)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涉案全部材料。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请公安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不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在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时,请接收案件的公安机关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四十六条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节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五十条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执法人员调查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局(公司)党组成员、专卖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专职法规员和其他需要参加案件讨论的人员。案件集体讨论研究由局(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参加讨论的,由局(公司)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主持,案件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拿出承办部门处理意见,案件讨论记录人员做好讨论记录。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时,对下列案件调查中出现的情形需集体讨论研究的,应将全部案件材料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由领导小组对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根据案情作出决定。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
(二)在自由裁量幅度内当事人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
(三)需要移送的案件;
(四)对多个(三个或三个以上)当事人进行处罚的案件;
(五)办案部门与专职法规员意见不一致,无法协调的案件;
(六)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八)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十三条 重大案件未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而擅自作出处理决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节 案件集体讨论程序
第五十四条 集体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主要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
(二)有关内容;
(二)专卖处(稽查支队)各分局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集体讨论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加会议的人员表决后,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五十五条 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回避,不得参与讨论。
第五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五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应如实记录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和集体讨论的结论性意见,并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行政处罚卷宗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稽查支队及各分局应及时向上级备案,上报备案应报送材料如下: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
第五十九条 专卖处有权对稽查支队各稽查分局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监督检查。
专卖处发现稽查支队)各稽查分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各稽查分局、稽查支队重新该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节 行政案件听证制度
第六十条 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或者五万元以上的烟草专卖品;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十一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综合监督管理科负责。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得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撤销: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没有组织听证的;
(三)违反听证程序的。
第六十五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列入本单位经费支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六十七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应当予以记录。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第十节 罚缴分离制度
第六十九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七十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制度相关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财务科;财务科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三条 除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除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变价处理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但延期或分期缴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十六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节 案件送达制度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送达,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各类行政法律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受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法律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受送达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四)送达必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受送达人签收。
第八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载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交行政相对人或直接送交有困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已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身份、邮寄地址明确的,送达经办人在填写送达回证后,将文书和送达回证用挂号的形式邮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身份地址不明确,或者受送达人提交的联系信息错误等原因而不能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效时,应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受送达人(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填写公告途径、公告发布时间,公告经办人、公告日期后,将送达回证交案件经办人存档。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篇:烟草专卖系统员工学习工作报告心得体会
心得
##年2月28日,##市烟草专卖局商州分局##年工作会议在##市锦都酒店召开,会上传达学习了市局(公司)局长、经理、党组书记梁培荣同志代表党组作了题为《抓住机遇奋力开拓强力推进##烟草突破发展》的工作报告。报告在总结回顾##年及“十一五”工作的同时,认真总结出了五个方面的宝贵经验;全面客观地查找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在明确“十二五”和##年奋斗目标的同时,安排部署了今年5个方面的工作任务。梁局长的工作报告主题鲜明、思路清晰,内容深刻、重点突出,是市局(公司)党组班子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着眼##烟草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战略思考,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我们认清发展形势,把握发展规律,破解发展难题,制定和完善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抓好当前乃至“十二五”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周局长代表商州分局作了题为《明确目标奋力开拓以良好精神状态推动“卷烟上水平”》的工作报告。周局长报告从5个方面回顾了##年工作取得的成就,在总结成绩的同时,分别从卷烟营销、烟叶生产、专卖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分别指出了存在的10各方面的问题,在分析问题的同时,从3个方面分析指明了商州烟草发展的诸多机遇和条件,为我们干好各项工作增强信心。周局长报告从5个方面全面安排部署了##年工作,为##年各项工作明确了具体奋斗目标。
在认真听取并学习了梁局长工作报告和周局长工作报告后,感觉到两个报告鼓舞人心、催人奋进,为我们干好##年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年专卖管理工作,谈一下自己的想法。
##年商州分局专卖监督管理工作,要以打假破网和市场监管为目标,力争做到把握方向,实现监管目标;加强沟通配合、营造社会化大专卖格局;突出重点、提升内部监管水平;面向市场、实施监管创新;网上办证、做到公开透明;注重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学习、提升人员素质;依法行政、提升专卖执法水平。、以打假破网为重点,全面完成打假破网任务。(一)
1、加强卷烟市场调研,摸清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关键,理清全年专卖管理思路,制定全年专卖管理工作计划和月度专卖工作重点。
2、按照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考核考评细则,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全面分解工作任务到人头,并进行严格考评和奖惩,使人人肩上有担子,各个工作岗位有压力,月月工作有动力。
3、加强市场信息员的联系和培养,定期召开市场信息员联系会议,充分掌握市场各类信息,加强专卖管理人员“眼线”培养工作,加强“三员互通互享”信息反馈制度,为全面完成网络案件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4、坚持“端窝点、断源头、破网络、抓主犯”的工作方针,借鉴温县“12.16”网络案件侦破经验,追根溯源,精心经营,全面完成打假破网任务。
(二)积极探索和创新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形成社会化大专卖格局。
1、加强和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和配合;加强和周边市县联系沟通,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加强舆论宣传,延伸监管的触角,扩大监管的范围,形成社会化大专卖格局。
2、搞好《专卖管理服务手册》填写工作,实行卷烟零售户动态管理。
3、定期召开专卖管理员、客户经理、送货员联席会议,做到信息互通互享,形成全员专卖格局,确保商州卷烟市场高度净化。
4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合作,联合开展“无证经营”专项取缔活动,使商州卷烟市场无证经营基本取缔。、做到“四到位、四突出”(三),促进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上水平。
1、做到四个到位: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组织协调到位、自查自纠到位。
2、做到四个突出:突出对内管信息系统的应用,通过精细化带动内管工作提升;突出对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的监管,使专卖内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突出网上监管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确保“两烟”生产经营秩序良好;突出痕迹化管理工作,确保监督管理工作过程资料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可追溯性。
(四)、整合零售市场有效资源,确保网上办证系统应用流畅、公开透明。
1、注重数据整理及时准确,卷烟零售户坐标、代码等信息真实有效;合理化布局区域可办理许可证数量、办证流程、法律法规等政务内容公开透明。
2、注重网上办证前期宣传工作广泛到位,扩大社会知晓面,并接受社会监督,使群众充分了解网上办证的公开性和便捷性。
3、注重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及时改进,确保网上办证系统应用便捷流畅。
(五)、加强培训学习,促进队伍建设。
1、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目标,确保专卖管理人员全年理论学习和技能学习时间不低于48学时。
2、注重培养会检查、会微机、会写作、会宣传、会办案、会鉴别专卖管理复合型人才。
3注重培养具备符合现代专卖管理工作要求的公文写作能手、真假烟鉴别能手和案件查办能手。
4、按照标准化稽查队建设,合理分工,精心安排,探索建立专卖管理队伍建设体系,把商州分局专卖管理队伍建设成为一支管理制度化、工作流程化、执法规范化、监督检查日常化、客户服务标准化的“五化”队伍;
5、通过培训学习,使所有专卖管理人员取得技能鉴定资格。
(六)、实行依法行政,推进文明执法。
1、所有专卖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职业纪律,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六条禁令”
2、所有专卖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履行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执法严格、行为合法、政务公开、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衣装整洁。
3、所有专卖人员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和办案要求,做到办事公开、公正透明。
##年工作目标已经明确,任务已经得到了落实,任务虽然艰巨,但我相信在分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专卖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将带好队伍、抓好落实,面对困难与挑战,以饱满的热情和干劲,全面完成工作任务,为商州分局的“卷烟上水平”做出新的贡献,为全面完成商州分局##年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努力奋斗。
第五篇:烟草专卖案件立案结案制度
烟草专卖案件立案、结案移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提高政执法水平,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执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烟草专卖执法案件立案、结案移交制度。
第一条 立案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应范围。
第二条 立案程序:
1、由烟草专卖行政制度法机关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查,保存违法烟草专卖品;填写《立案申请表》;
2、将《立案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行政负责人;
3、行政负责人对案件相关资料及有无回避事项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指定具体承办人员。
第三条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四条 立案调查:
1、调查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表明身份,并向被调查人说明调查的目的、要求及调查内容;
2、制作笔录,对调查询问内容及现场勘验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3、将调查询问笔录交被调查人(现场证人)核对,并要求被调查人(现场证人)在每一页笔录上签字,被调查人(现场证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
4、搜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等有关证据;
5、需要对证据登记保存的,填写《证据保存登记表》,并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6、制作《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案件的由来、调查经过、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和处罚依据等,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上签名;
7、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
8、违法事实不成立,或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等原因,需要销案的,填写《销案审批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处罚告知
1、对违法事实清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行政负责人在《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上签署的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以及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期限。
2、当事人提交行政复议和起诉的,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六条 听证程序
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由具有听证主持人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七条 听证的一般程序是:
1、填写《听证权利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受理听证申请的组织等。
2、当事人应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提交《听证申请书》,地震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
3、在听证会举行七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4、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5、听证举行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对案件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应当调查核实,查清事实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当事人或其他收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收件人拒绝签字或拒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并由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建卷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建立卷宗,卷宗应当一案一卷,内容包括:封面、目录、立案登记表、证据材料、处罚依据、送达回证、处罚决定书、执行笔录、结案报告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