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龙岩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龙岩市打击传销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发挥各部门在宣传、教育、防范、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中的合力作用,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局面,坚决打击传销活动,促进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和《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召集人。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通信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银监局、市国土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工商局,负责具体落实联席会议部署和交办的工作,行文由市工商局代章,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打击传销工作副局长兼任,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定的一名负责同志组成。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打击传销工作的政策和部署,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全面实施。
(二)研究制定我市打击传销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安排部署打击传销工作任务,指导协调各区、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三)沟通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开展调查研究,搜集、分析、处理有关传销的数据资料,及时掌握全市传销活动动态。
(四)组织查处涉及区域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的传销大、要案,对重大传销案件进行督办。
(五)督促各区、各部门按时报告打击传销工作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各部门打击传销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六)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促进协作与配合。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综治部门 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内容纳入“平安建设”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并做好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查处违规直销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 结合户籍、重点人口、特种行业、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侦快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以及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宣传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打击传销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对查处的重大传销案件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经贸部门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做好直销企业申报资料转报及直销服务网点核查。配合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传销违法活动。
通信管理部门 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对劳动力市场的宣传 教育和防范工作,严防传销分子诱骗求职者加入传销组织。 民政部门 协助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做好对需要救助传销人员的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 负责统筹安排打击传销工作专项经费。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打击传销活动举报奖励办法,保证打击传销工作召开会议、督导检查、集中执法、举报奖励以及劝返传销人员等所需费用。
教育部门 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人民银行、银监局 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骨干分子的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土地与房产管理部门 负责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要求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不得为传销组织联系、提供经营、居住场所。
检察院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及时立案、审查、起诉涉嫌传销犯罪案件和犯罪人员;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打击传销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依法查处。 法院 负责督办、指导传销犯罪案件的审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统一安排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建立群防群控治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劝告居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详细掌 握辖区房屋出租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举报传销活动,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做好案件排查、调查等工作。
四、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提高联席会议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联席会议确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按照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联席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提出会议内容,报市综治办审定后召集,并根据会议的内容确定参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要准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需提前通知召集单位,并委派代表参加。
(三)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参与配合。
(四)各责任单位在协调落实工作中要做好专项工作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相关文件和方案等资料的整理或印发工作,有关文件、资料应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发打击传销工作简报,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打击传销工作的方针政策,客观反映各区、各成员单位打击传销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同时要做好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印发工作,做好文件、方案等材料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五、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上报市打传办并随时上报后续工作开展情况:
(一)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内,发生100人以上同时聚集从事传销,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和群众生活的;
(二)对本县区或邻县区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传销事件;
(三)发生30人以上到县区及以上群体性上访的传销事件;
(四)发生聚众暴力抗法,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传销事件;
(五)其它需要上报的有关传销的紧急、重大情况。
六、建立龙岩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和重大传销事件查处及善后工作预案(详细内容见附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一:龙岩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
(市政府副市长)
召集人: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工商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组成人员: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综治办副主任)(市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市教育局副局长)(龙岩银监局副局长)(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附件二:
龙岩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受理传销举报的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处理传销案件。
第三条
传销举报奖励的对象,即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反映、检举、揭发传销活动的具体线索,并直接协助案件查处的自然人。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人在案后提出奖励要求,并能证明与匿名举报人确属同一人的,按实名举报人对待。与打击传销工作职能有关的公务人员、群体性信访或举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举报的内容、真实程度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将举报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主要头目及骨干分子的姓名、真实身份、银行账号、联系电话、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并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摧毁传销组织网络,抓捕传销头目及骨干分子,涉案人员众多,危害较重的大要案件。二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具体地点、传销授课组织者的姓名、联系电话、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使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组织,并立案调查。
一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二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对有重大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员,由市打击传 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可提高奖励标准。
举报传销活动,情况不详细、不准确,执法机关无处查找,无处取证,不能立案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实、奖励数额由市打传办负责认定。举报人申领奖金应填写《举报奖申请表》报市打传办审核,市打传办在举报人填表申报后七天内确定等级,经报市打传办主任书面签字批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同一案件多人共同举报的共同分享奖励,先后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个举报人。
第六条
奖励经费在市打传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财政核拨市打传办,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执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举报者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事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指定机关领奖,逾期不领者,视为放弃。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奖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驻龙岩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
附件三:
龙岩市重大传销事件查处及善后工作预案
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传销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控制和减少传销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对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重大传销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查处及善后工作。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报经市政府及时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坚持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工商机关、公安机关打击传销主力军的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权重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
(四)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县(市、区)、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重视预警 防范,加强日常监管,常抓不懈,防患未然。
二、重大传销事件的界定和处置程序
重大传销事件,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需要由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应对的传销事件。
对重大传销事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和时间的紧急情况及影响程度,确定启动处置程序。
(一)、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对重大传销事件,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工商、公安、民政、司法、经贸、卫生、教育、财政、劳动保障、通讯、宣传、信访稳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并确定有专人参加的事件查处、救助遣散、维护稳定、宣传报道、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机构。
(二)、制定处置方案
由处置重大传销事件的领导机构组织制定事件查处、救助遣散、维护稳定、善后处理等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调查处理
由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布事实真相和处理结果,对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善后处理
对重大传销事件,由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有关方面,通过讲解法律、宣传政策,公布时间处理结果,深入做好思想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消除不良影响,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及时总结处置重大传销事件的经验、教训,上报工作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对突发重大传销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于突发的重大传销事件,当地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控制局势,实施救护、救助,及时驱散传销人员,防止事态升级以及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一)、迅速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二)、迅速督导相关人员及时到达现场,立即启动现场控制、救护救助、事件调查处理、物资保障等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公安、工商机关要果断处置,掌控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防止传销人员发生自残、自杀或其他过激行为。对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实施现场隔离,进行询问、登记、检查,摸清其真实身份,依法作出处理。对一般传销人员采取批评教育、思想疏导等方式,经询问登记身份证明后,及时遣返安置。因传销引起的群众上访事件,由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三)、派出人员赶赴现场,督导应急处置工作。
(四)、开通应急通讯联络,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四、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处置突发重大传销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建立以工商、公安为主,相关部门参与的打击传销专项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有关组织、村镇民兵组织、志愿者队伍等位补充力量的突发重大传销事件队伍体系。要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突发重大传销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二)物质、后勤保障。财政部门要对本地打击传销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保障处置突发事件的进行,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及后勤保障。同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通资金拨付和物资保障“绿色通道”,确保各项资金和物资及时到位。
(三)通信保障。各级处置突发重大传销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限、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响应开始后,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络畅通。
五、重大传销事件的预防
(一)加强信息研判。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建立信息收集机制,加强信息研判,明确专人负责,充分利用110报警服务台、12315申诉举报网络系统和相关举报渠道,对有可能发生重大传销事件的各类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整理和汇总,努力提高预警能力,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
(二)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各县(市、区)对传销活动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坚持抓早、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查处传销活动,及时处置,防止事件转化升级。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禁止传销的法律规定,揭露传销的社会危害、违法本质和表现形式,教育群众知法懂法、自觉守法,提高识别、防范、抵制传销的能力。
(四)建立长效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加强工作考核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居委会及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构建立体防御体系,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传销活动,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第二篇:龙岩市人民政府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综[2006]178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龙岩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龙岩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制订的《龙岩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龙岩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
龙
岩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
文件
龙岩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推行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根据中央和省实施方案,结合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实际,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改革的原则
(一)分步实施原则。先选择部分部门预算单位进行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逐步扩大改革范围。
(二)有效管理监督原则。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使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真正做到预算有依据、执行有监督、制度有约束、安全有保障。
(三)资金运转高效原则。预算单位的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 接拨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减少中间环节,加速资金运行速度。
(四)“三个不变”原则。即不改变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
三、改革的资金范围
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改革政府收支分类、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推行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使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和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将市财政现已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作为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将市财政现已在各家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 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3)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按资金性质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按资金性质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5)特殊过渡性账户:即特设专户,按国务院、省政府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此类账户暂不开通,备用。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各类账户的管理和核算要求
市财政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各类账户按财务制度规定和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各项管理办法办理收支活动及会计核算,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应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保持收支数额和会计核算的一致性。
(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指由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开具直接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具体包括:
①工资性支出。将预算单位现已实行的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整合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非改革试点单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支付的对象是试点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②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预算单位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
③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④上缴上级和补助下级等转移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在财政部门核准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的支付方式。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及经财政核准的其他支出。
(3)支付方式的确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范围、项目,由财政部门在预算指标或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确定。
2、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下达的预算指标(含预算外支出计划,下同)和批准的用款计划及相关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将财政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银行账户,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和批准的用款 计划,审核批准月份授权支付额度,并通知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及相关要求,在月份授权支出额度内,开具授权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将财政资金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收款人,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五、改革的配套措施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对财政和预算单位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根本性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支持下,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着力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
(一)成立“龙岩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对外增挂“龙岩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牌子,负责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业务,其主要职能是:配合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预算单位设立支出总账及分类账管理系统,具体负责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核算、网络系统维护、提供预算实际支付情况查询以及监督检查等。
(二)推进和完善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规范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实行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综合管理。
(三)建立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供信息技术操作平台,并逐步运用电子化网络系统通过财、税、库横向联网和银行支付系统进行收付,确保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安全、快捷运作。
(四)制定相关的改革管理办法。其中包括着手制定《龙岩市市级单 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龙岩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龙岩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龙岩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内机关工作暂行规定》、《龙岩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年终结余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管理办法。
(五)理顺会计核算职能。第一步,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对改革试点预算单位实施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国库集中支付,将原始凭证退回预算单位,恢复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职能;第二步,到2007年扩大国库支付范围,并将能履行会计核算职能的预算单位原始凭证全部退回,还无法履行会计核算职能的暂不退回,继续由会计核算中心代理记账;第三步,到2008年底以前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集中核算全部终止,所有的预算单位全部恢复会计核算职能。
(六)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在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过程中要积极配合财政开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等业务;定期向财政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入、支出和存款情况,定期与财政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协助财政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政策标准,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
(七)加强监督检查机制。一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试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二是财政国库部门要定期对财政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督;四是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通过建立和实施科学合理的 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作。
六、改革工作安排
2006年10月1日开始市级首批对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计生委、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及其下属预算单位等9个部门40个预算单位进行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改革范围,争取2008年以前全面实施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附件: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部门单位名单
龙岩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部门单位名单
1、市财政局(含市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2、市科技局(含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情报所、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3、市水利局(含市防汛办、市水保办、市水土保持监测监督站、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利工作站、市洪水预警报中心、市堤防管理所、市黄岗水库管理中心)
4、统计局(含市城调队、市农调队、市企调队、市统计普查中心)
5、市计生委(含市计生服务站、市计生协会)
6、市规划局
7、市旅游局(含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8、市民政局(含市双拥办、市勘界办、市烈士纪念馆、市烈士陵园管理处、市革命公墓、市军休所、市社会救助站)
9、市卫生局(含市疾病控制中心、市中心血站、市卫生监督所、市医疗事故鉴定办)
主题词:财政工作
支付改革△
批转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财政局、科技局、水利局、统计局、人口与计生委、城乡规划局、旅游局、民政局、卫生局、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存档。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19日印发
第三篇:商标注册提示书 - 龙岩市人民政府
商标注册提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处于一种无保障资格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企业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若想稳定地、有保障地使用某个商标最好及时申请注册。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2335789
1商标概念
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制作、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有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的标志。
商标是工业产权,是企业无形资产,可以转让、买卖,受到各国法律保护。
2商标特征
商标是标志,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标是商品生产、经销和服务的企业和个人的标志,不允许别人侵犯或损害,具有排他性或独占性;商标是品牌的载体,体现企业和商品的信誉,可以促使消费者认牌购货,注册商标具有强烈的竞争性。
3商标作用
商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加强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的联系与沟通,指导购买、扩大销售和服务项目。它是企业占领市场,提高信誉的有效工具。
1、商标可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消费者可以凭借商标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挑选与识别商品、服务。
2、商标可以说明商品和服务的本身。它包含质量、历史、价格、特性等消费者的情绪和感觉的因素;明确其责任;决定其市场占有率。换句话说商标将决定企业生存与发展。
3、商标可以装饰商品。
商标是一种实用的工艺品。起到吸引顾客注意,表示商品特色,赋予使用者信心。
4、商标可以宣传商品。
商标是广告宣传的焦点,是广告直接向现有和潜在市场传递信息的一种手段。
4商标价值
商标的经济价值是由商标的物质和服务属性决定的。通过一定量货币形式表现出来。
商标的信誉价值。通过商标树立企业形象。(2)《商标注册申请书》一式二份;(3)《营业执照》或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二份;
(4)主管部门(指省级以上)出具证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文件一份;
商标的权利价值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当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可以运用法律让侵权人绳之以法,赔偿其损失。
商标的艺术价值表现在商标设计上创造的价值。一个具有显著性和吸引力的成功商标设计是占有市场的有效工具。
5商标的类型
按商标结构划分,有文字商标、数字商标、图形商标以及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商标;按商标使用对象划分,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按商标使用形态划分,有联合商标、防御商标、驰名商标。
6商标注册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制作、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项目上使用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即商标),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1、商品、服务商标注册申请(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2)《商标注册申请书》一式二分;(3)《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商标图样15份。
2、集体商标注册申请(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2)《商标注册申请书》一式二份;(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二份;
(4)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5)商标图样15份。
3、证明商标注册申请(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6)商标图样15份。
7商标的国外注册申请
商标国外注册申请包括商标国际注册和单一国家注册。
1、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定书》及其《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应该在国内注册的基础上方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所应提交的资料与国内注册相同,其申请注册费用不同。
2、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除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商标国际注册以外的其他国家商标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所应提交的资料与国内注册基本相同,但个别国家需要提供公证或其他资料,其费用因国家不同收费差异较大。
8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1)《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
(2)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6)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12注册商标的补证申请
《商标注册证》因遗失或破损的应当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9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
续展注册申请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或有效期满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申请。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2)《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式二份;(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4)注册商标图样10份。
10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
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名称、地址发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申请,否则其注册商标将不受法律保护。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2)《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一式二份;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另需提供其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一份;
商标注册人有多件商标,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变更手续。
11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2)《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三份;
(3)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受让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2)《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式二份;(3)商标图形8份。
1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
备案申请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送商标主管机关备案和存查。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二份;(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5)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被许可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14注册商标的注销申请
商标注册人因放弃商标所有权,应当办理注册商标注销申请。
(1)《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三份;(2)《商标注销申请书》一式二份;(3)《商标注册证》原件。
15商标注册程序包括的内容
商标注册程序分为必经程序和特别程序。必经程序包括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四大程序。特别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或其他原因而采用的补救程序,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三个程序。
16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是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在一份申请书件中只允许报一件商标并限在同一类别商品或服务之中。
申请商标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的是公民、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境外的个人或企业)。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商标
注册申请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有关其他商标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相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0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21商标专用权的时效
商标注册申请脂核准其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市场繁荣。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办理续展注册的宽展期为期满后六个月。
22商标的主管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四篇: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联席会
议制度的通知
龙政办〔2009〕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各负其责,共同维护我市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做好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六日
龙岩市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为进一步维护我市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建立龙岩市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协调解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
(三)听取各职能单位开展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需要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制定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措施。
(五)落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龙岩市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外经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税局、龙岩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组成。市经贸委为召集人单位。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负责推动本系统开展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本系统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具体工作措施,完成联席会议
交办的工作任务。
市经贸委:负责召集成员单位研究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有关问题;完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有关工作制度;建立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协调督促机制;负责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及时处理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公安局: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企业经营管理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兼顾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避免企业陷入管理无序状态,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市监察局(纠风办):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问题的投诉,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规范和监督管理社团组织对企业会员的会费收费行为;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规范和监督管理社团组织对企业会员的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社团组织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财政局:为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正常工作运转提供经费保障;审核新增涉企收费项目的立项;会同物价部门清理不合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与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商和调处,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规范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建设局:规范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交通局:规范交通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外经局:做好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相关工作,指导企业利用世贸规则赋予的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卫生局:规范卫生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出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对其他组织和个人侵犯所出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或协调解决。
市地税局:规范地税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公开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监督税务代理机构规范服务。
市环保局:规范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发改委:规范和监督管理各类涉企收费行为;负责清理各种不合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市工商局:规范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质监局: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培育品牌产品;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在生产领域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规范质监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收费;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国税局:规范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公开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监督税务代理机构规范服务。
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安监局:规范安监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政府法制办:协调各部门之间在涉企执法工作中的矛盾和争议;参与或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做好涉企行政复议工作;推进行政机关综合执法工作。
市总工会:参加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商和调处;开展创建和谐企业活动,形成企业关爱员工、员工回报企业的良好氛围。
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生产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及合理诉求;参加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市经贸委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经贸委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可由全体成员出席,也可根据会议议题由部分成员出席或邀请非
成员单位代表出席。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办。
(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主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定期、不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并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各成员单位。
五、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许阿平市经贸委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成员:陈铁成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祥发市监察局副局长
邱远梁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永荣市财政局副局长
康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冯添桂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
张冶平市建设局副局长
陈思书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松寿市外经局纪检组长
林国清市卫生局纪检组长
杨星市国资委副调研员
李钰福市地税局副局长
游建华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吕廷明市发改委副调研员
李景培市工商局副局长
施文旭市质监局副局长
苏湘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组长
杨林市国税局副局长
陈珂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刘铭文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吴德新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蓝建英市总工会副主席
黄炜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长
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联络员:王宏亚市经贸委监察室主任
黄开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张跃桢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室副主任
邹昌松市民政局社团民非办主任
翁水深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
何春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和劳动工资科科长张发生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陈水洋市建设局法制科科员
罗海庭市交通局法规科科长
孙榕华市外经局贸管科科长
李发金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
邓志强市国资委综合科科长
江长荣市地税局征管科副主任科员
关力市环保局规划法规科科长
吴幼芳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科长
邹育文市工商局法制科科长
邱鸿栋市质监局监督科科长
周去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曹溪和市国税局法规科副科长
杨爱民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实检疫查验科科长邓政宝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科科长
陈一峰市安监局监察室主任
张开锦市总工会保障与法律工作部部长
肖健芬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秘书长
第五篇:打击传销制度
下西号镇打击禁止传销工作制度
一、齐抓共管制度。成立 打传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分工,带领辖区内党员和干部群众参与、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清查活动。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打击传销工作例会。听取当月打击整治情况报告,督促打击传销的职责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制订工作方案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三、清理清查、反查跟踪制度。及时结合对嫌疑的传销出租屋进行清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清查行动和做好情况上报;清查行动结束后,各村要协助开展反查跟踪工作,做好台账登记并及时上报反查结果。
四、信息举报、定期汇报制度。设立群众举报投诉传销出租屋等“五类房”的登记簿,对群众反映的出租屋问题进行记录。承接治保记录,处理结果要向举报人回复、并为举报人保密。由联络员主动收集信息,定期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五、宣传教育制度。大力营造宣传教育的声势,在村内挂横幅、派发宣传单及手册和张贴宣传 海报等,扩大宣传教育的效果,让群众充分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危害性、违法性、使打击传销工作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