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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大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大全



第一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大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部署,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新农保试点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要继续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分担个人(家庭)、集体、政府责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坚持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按规定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 1 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国家要求,全省2009年10%的县(市、区)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范围,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省范围内争取进入国家试点的地区2015年达到50%,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全省已经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做好试点工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省目前缴费标准暂定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缴费档次。参保农民原则上按年缴费,特殊情况允许农民适时缴费,并建立弹性缴费机制。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多缴费,多缴多得。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由各地确定。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 予试点地区补助,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600元以上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试点地区财政可在原有补贴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准备金。试点地区财政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准备金用于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和今后地方调整待遇的支出,准备金进入统筹账户。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地区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省级财政承担10元。试点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具体标准和资金由各地自行确定和安排。

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参保人不满领取养老金年龄或领取不足10年去世的,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无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剩余部分 并入统筹账户。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未满15年的,补缴满15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超过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为了提高保障水平,允许其适当缴费,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同时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于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5%,但最高不超过50%,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地区政府承担,七、待遇调整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水平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调整标准由各地确定。

八、制度衔接

对于试点前参加原农保的人员,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相应待遇。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按照新农保规定缴费,达到领取年龄后享受新农保待遇,同时按照原渠道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 4 老保险待遇。

村干部参加新农保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新农保待遇。

参保人在省内异地转移时,其个人账户部分随人全部转移。新农保与农民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衔接办法以及跨省转移办法待国家确定。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新农保基金要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和挤占。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要将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农保基金的使用、投资运营等进行定期的检查,对事关基金安全的事项及时进行处置。试点地区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市、县(区)要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明确经办机构的职能、编制和人员,试点地区乡镇(社居委)应 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并确定专职人员,村级配备农保专管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提取管理费。各地财政要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每年按每位参保农民补助5元的标准给予农保经办机构经费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各项业务程序和操作流程,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试点地区政府承担。试点地区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注重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试点工作领导,成立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省长任组长,负责研究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要将试点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 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并报省新农保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试点工作启动后,各试点地区要建立每月调度制度,及时掌握试点进度,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领导小组报告。

十三、积极做好舆论宣传

新农保试点政策性强、群众性强,既要广泛宣传,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和吸引群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篇:新农保试点(范文模版)

新农保试点:农民60岁后可月领基础养老金55元

中新网9月5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国务院办公厅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篇:新农保试点情况

松潘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及政策建议

一、新农保试点情况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决定2010年在全国选择10%的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并明确了各级财政对新农保的补助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州新农保扩大试点工作动员会议精神,根据州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县于2010年6月18日召开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动员会议。县委、县政府正式印发了《松潘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松委办发„2010‟18号)。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关心和支持下,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2010年全县有25个乡镇,11938人进行了参保。新农保参合比例为%。

2010年,各级财政共计安排我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45.5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配套新农保专项资金156.8万元、省财政配套新农保专项资金54万元、州财政配套新农保专项资金21.6万元、县财政配套新农保专项资金13.19万元、个人缴费:185.56万元,利息收入1.9万元,2010年我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收入总计431.15万元

2010年共计发放6070人基础养老金支出200.5万元,2010年我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年末滚存结余232.55万元。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按照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要求,县财政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个人缴费及时、足额拨付到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使用

四、当前新农保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1、新农保的推进时间较长。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也就是说,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要用10的时间完成,形成稳定的制度。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几乎所有被调查的农民都希望尽早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他们养老的后顾之忧。没有作为试点县的农民,既没有享受到补贴,也没有为养老所作的必要积累,他们老年后的养老待遇,将比试点县农民低很多。长此以往,有可能影响农民的社会公平感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2、基金投资渠道单

一、管理制度滞后。传统农保制度严格限定基金只能存银行,年收益率2%,导致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目前新农保制度在筹资和支付环节的制度规定已经十分清晰,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问题还没有制度化的规定,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这个问题会越来越紧迫。

3、青年参保积极性不高。据资料显示,目前全国44岁以下的中青年参保率只有36.21%,远低于45岁以上的参保率。这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中青年农民认为养老问题离自己还很遥远,对参保关心程度低,存在观望心理。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鼓励年轻人长期缴费,但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得到实惠越多的效果并不明显,长此以往,将影响这一惠民政策的可持续性;再者,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转移接续上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转移接续方法,使一些在外务工的农村青年在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的选择上犹疑不决。

4、试点县地方财政压力大,且新农保基金中的集体补助政策在一些经济水平较低的地区很难实行。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构成,但在一些经济水平较低的地区,这项政策的落实有难度

五、建议:

一是加快新农保试点、推进速度。首批新农保试点深受农村居民的欢迎和拥护,全国各市县普遍要求参加。从首批试点看,如果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推进速度过慢,还会引起新的矛盾和问题。建议加快推进新农保试点,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覆盖,使广大农民朋友尽早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是加强基金管理和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建议国家尽快统筹考虑包括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等各类积累性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探索不同形式的基金投资办法,在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可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加以推广。银行”。

三要尽快实现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接续并轨,调动农民参保热情。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开放兼容、综合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社会保险制度逐步靠拢,相互衔接,逐步统合,防止“碎片化”。要建立与各种现存养老保险制度的动态衔接,以不断扩大新农保的覆盖范围。同时,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走村入户,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四是注重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公平性问题。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55元,东、中、西部地区一样,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地方财政补贴。同时,有条件的村集体要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但是,对于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来说,地方财政捉襟见肘,集体经济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导致地方补贴与东部失衡,集体补助更是基本难以实现,成为一句美丽的“空话”。建议中央财政在这方面发挥更大积极作用,对财政自给率低的中西部地区给予更多支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中西部地区的国家支付基础养老金定额,以有效缓解试点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财力水平差异较大的矛盾。

五是强化基础,充实队伍,确保经办服务到位。整合基层服务资源,建议尽快建立健全“乡镇有机构、村级有专人、覆盖无死角”的基层经办服务网络;要充实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力量,加强对基层社保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议国家统筹考虑农村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网络体系,保证新农保在信息系统支持下规范高效开展。

第四篇:平江县新农保试点

关于印发《平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发„2009‟28号

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局以上各单位:

现将《平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2月10日

平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 1 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平江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四条 新农保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站承担,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新农保的宣传组织、信息采集、资格认证等初审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l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对于失地农民、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要整合政策资源,放大政策效应,鼓励他们选择高档次标准进保。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 3 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贴,并按时足额到位。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对农村未满60周岁的“五保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依无靠(三无人员)的特困重度残疾人员,县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对象由县民政局、县残联核实确定。对其它困难群体,鼓励村级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帮助解决个人参保费。

第八条 养老保险缴费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缴费登记卡》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参保人按年缴费。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在当按自愿选择的档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置

第十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及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并转入本人个人账户。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金融机构每年核实核对一次。

第十三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 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同村户口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l5年;

(三)距领取年龄超过l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四)符合参保条件而拒绝参加新农保,且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不得领取养老金。第十六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第十七条

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l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八条 对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村级联络员在其年满60周岁的当月上报乡镇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站申请县经办机构核实,准确无误的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集中到由所在乡镇劳动保障站组织的村部进行生存资格认证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村级联络员应立即向乡镇劳动保障站报告,县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在上述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省级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县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新农保养老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省财政厅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必需的人 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冲突,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颁布施行。9

第五篇: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全文)核心提示: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国务院办公厅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国务院办公厅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全文)(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全文)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全文)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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