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一起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报案材料
关于一起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报案材料
一、报案人:库伦旗库伦镇西皂户嘎查村委会及绝大多数村民,村委会代表人:青春***陶格套老*** 法律顾问:王德存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通辽市老年法协会秘书长,***
二、被报案人:库伦三家子林场,法定代表人:包金海,原场长德力格尔扎布。
三、报案机关:通辽市公安局
1刑法224条。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四、越级报案法律依据:○○安部《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9条: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务,数额在5000元至二万元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专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而本案涉及到诈骗林地和村民集体土地5000亩以上而且涉及到旗政府负责人,旗国土局,库伦旗党委政府以及旗林业部门等单位负责人,库伦旗公安局很难办理或有利害关系不宜办理。同时三家子林
场场长为旗纪委书记原司机。
五、涉嫌犯罪的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21日,我嘎查部分群众到旗政府上访,主要反映原嘎查班子利用职权之便,私自出售集体所有林地、土地,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总共23个重大问题。
旗政府还算很重视,派出由旗林业、国土局等所组成的调查组,于2010年8月27日向旗人民政府写出《关于库伦镇西皂户沁嘎查部分群众反映原嘎查领导出售集体财产,发包林地所收资金等情况的调查处理意见》(附后)可惜这个“调查处理意见”即未交我村委会也未交上访群众,我们直到2012年初才知此事 复印。
“调查处理意见”基本上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很难达到客观公正。诸如本次“处理意见”的第13个问题,即我们这次报案所说“合同诈骗”一案,其中是这样表述的:
“关于2001年当时担任嘎查党支部书记的满达拉,嘎查达铁柱,文书小呼和巴拉利用职务之便,把中心河南约150亩土地,5条林带全部出售,所收款项未公开的问题,对此事进行调查,走访相关知情人三家子林场原场长德力格尔扎布,确认亩数为178亩,5条林带,于2005年春季和三家子林场位于库一中新造林地南侧的178亩幼林进行了互换,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整林地协议书》为证。处理意见:林带未出售,属正常调换”。
如果是局外人,看了以上一段似乎“很合理”,其实,这一段“结论”恰恰是三家子林场滥用“旗调查组”名义的颠倒黑白,隐瞒事实
真相为目的的说法,完全符合《刑法》224条“合伙诈骗罪”的客观条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7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数额岂止是“较大,”而是“数额特别巨大”一是体现在数量上,侵占集体林地和土地已达5000余亩,按土地价值每亩地2000元计,已达千万元之巨。仅以其中林地面积467亩计,就算每亩林地仅值一万元计,也已将近500万元。再从侵占年限上看,从2005年至今,已经达8年之久。
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合同内容是否虚假,是否属于“欺骗”?
且看双方所谓“调整林地协议书”内容:“为了便于集中经营管理,通过三家子林场与西皂户沁嘎查双方领导充分协商后,在实际测量的
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西皂户沁嘎查混在三家子林场南梁片林中的5条林带,总面积178亩与三家子林场在库伦一中新造林地南侧的片林178亩对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西皂户沁的5条林带(见附表)采伐成材后林地归三家子林场所有。三家子林场在库伦一中新造林地南侧的178亩幼林归西皂户沁嘎查所有(见附表)。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林场方代表人为原场长额日格木图,西皂户沁嘎查代表人为原村书记满达拉和村主任通拉嘎,二人签字(均有公章)
本合同内容完全虚假。
第一为标的物虚假。合同中所说的“三家子林场在库伦一中新造林地南侧的幼林”经调查实际上本来就是属于西皂户沁嘎查四组所有。等于说西皂户沁嘎查自己用自己的地与自己“对调”,乃是天大的笑话。
第二为标的物的数量百分之百造假。西皂户沁嘎查位于库伦镇南山的“五条林带”是真,但五条林带及各林带中间属空地总面积为5.310亩,怎么可能是“178亩”呢?事实上,三家子林场不仅“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而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把上述巨额林地侵占了,包括合同上未写的近5000亩林带空地。是“疏忽大意”吗?边都不沾,鬼都不信,作为国有林场,确定林地面积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既熟悉地形地貌又有先进的测量仪器,只能是“明知”的。“揣着明白装糊涂”。本来,用一个鸡蛋换一枚原子弹,已经是万分便宜的了,可是在本案中,三家子林场太有才了,太聪明了,连一个鸡蛋
也没出,空手套白狼,套来5.310亩林地土地的金元宝。
而作为西皂户沁嘎查的“村代表”原村书记满达拉和村主任通拉嘎二人,怎么会“糊涂”到如此地步呢?建议公安机关查清,他俩是与三家子林场串通一气,共同作案,还是非法转让大量集体林地土地,抑或是合同渎职了?
第三为“谁的树混在谁的树里面”混水摸鱼,公然造假。西皂户沁嘎查的五条林带是分别在1958年到1962年前后造的,那时三家子林场还没出生呢,直到10多年后它才建立,“调整林地协议书”中怎么会说“西皂户沁嘎查混在三家子林场” 呢?
西皂户沁嘎查放牧员叶喜、吉日嘎拉等人证实,三家子林场“利用老百姓林带中间种荞麦不长的空地零星造点树苗,当时他们承诺,地还是你们村的,树长大后更新再还给你们地”。
根据法律规定:在他人林地上增添附属物的应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
第四为在五条林带的面积上,基本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一号林带本来面积为162亩,林场的“合同”上却胡说是23亩,隐瞒七倍。二号林带和三号林带均为108亩左右,合同上却分别为31亩和33亩,四号林带为67亩,合同上却变成27亩,隐瞒40亩。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均构成本罪。
四为主观要件明显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本人意图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单位意图或第三人
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据说,三家子林场上述非法所得进行了“瓜分,”林场职工有人分得一、二百亩,有人分得三、四百亩不等。也有人向有关部门“送了人情”确否清详查。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它诈骗犯罪界限关键在于诈骗犯罪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是则构成否则不构成。
处罚;根据刑法224条的规定,犯本案数额特别巨大,以二万元为立案起点,而本案已达到几百万元甚至千万元,说轻些也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以说直接负责人求刑应在10年以上,并处罚金最小应在10万元以上。是否有当请有关部门参考。
单位犯本罪的,应对单位并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专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应按刑法规定追究刑则。
划清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一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有无欺骗行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未履行的原因等。
六、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基本证据:
1号证据:三家子林场2005年3月2日与西皂户沁嘎查签订的《调整林地协议书》复印件;
2号证据:2012年3月16日,三家子林场为促使诈骗成功,以及进一步合法性,再次提出《调整林地协议书》,遭到西皂户沁嘎查村委会的拒签。
3号证据:2005年3月2日与三家子林场签订“合同”的原西皂户沁嘎查村委会主任通拉嘎,2012年3月18日写的“证实材料”证明原协议书上写的二块地都是我村所有的地,等于用我自己的地换我自己的地。
4号证据:库伦旗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颁发的《林权执照》,证明原元宝山公社西民主大队,即现在的西皂户沁嘎查第四组位于库伦镇南梁的181亩用材林,林权为西皂户沁嘎查四组所有。
5号证据:2012年3月经林业部门测量,证明西皂户沁嘎查在库伦镇南山五条林带的总面积为5.310亩,并有《库伦镇西皂户沁嘎查南山五个林带位置圈》。
6号证据:现年82岁的担任过西皂户沁嘎查大、小队干部将近39年的蒙古族老人小喇叭,证明库伦镇南山五条林带及5.310亩林地、土地所有权均为西皂户沁嘎查所有。
7号证据:证人布格特证言,证明5条林带及5.310亩林地、土地均为西皂户沁嘎查所有。
8号证据:证人德喜,证明五条林带及5.310亩林地、土地均为西皂户沁嘎查所有。
9号证据:证人吉日嘎啦,证明五条林带及5.310亩林地、土地均为西皂户沁嘎查所有。
10号证据:证人叶喜,证明五条林带及5.310亩林地、土地均为西皂户沁嘎查所有。
11号证据:证人巴图布和,证明五条林带及5.310亩林地、土地
均为西皂户沁嘎查所有。
12号证据:西皂户沁嘎查全体村民,证明五条林带及5.310亩林地、土地均为西皂户沁嘎查所有。
七、法院判本村6个人有期徒刑:有人认为“这已经够呛了,再查事情更多了”,因此未再深查下去。
西皂户沁嘎查到北京及旗政府等地信访后,有关政法机关先后判6个人有罪,分别是:原村书记满达拉,判了10年原村主任铁柱,判三年,原会计呼和巴拉,判三年,原村书记哈斯德力格尔,三年监外。原村主任通拉嘎,三年监外。另有一个当过8个月村长的海山,因种种原因未判。
八、我村问题很大很多:信访23个问题基本未解决,举报怕报复,请上级为民做主。
2012年3月22日
第二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上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 处罚。
第三篇:合同诈骗案报案材料如下:
合同诈骗案报案材料如下:
1、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2、提供涉嫌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
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
4、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请尽量提供逃匿的依据。如关闭通讯工具,转移货物、货款,搬迁住所等证明本材料等。
5、提供涉嫌人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依据。如:留下的书写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假身份证、刊登虚假广告的报刊、杂志等。
6、涉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如来信、电报等各种材料等
第四篇:非法买卖、转让、倒卖土地处罚法律依据
非法买卖、转让、倒卖土地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51条第1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规定: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五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电话号码:;
代表人:职务:;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电话号码:;
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转让地块的四至、面积和年限
第四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系国()第号、位于永城市东方大道与文化路东南角,用途为用地。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该地面积为10亩,计6666.7平方米。
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如附图所示。
第五条本合同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余年期使用权。
第六条转让年限自2011年2月日至年月日为止,共年月。
第七条同时转让地上的附属物。
附属物名称:,数量:。
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附属物结构:,价款:元。
有否典押:,是否出租:。
第三章土地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八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元,总额为元,附属物元。二项共计元,以人民币计价。
第九条除乙方负责土地出让金及政府规费外,乙方给甲方的补偿费用万元。a、以乙方名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乙方付甲方万元。b,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成后乙方付甲方万元,c工程开工建筑建设完成后乙方付甲方万元。
第十条以上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转让费、契税等办理过户的一切费用。土地出让手续,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前的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包括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用由乙方负责,全部以乙方的名义办理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应将公司名下的有关土地资料和审批文件交给乙方。另外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有关变更文件报送土地主管部门,并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土地过户变更手续。
第四章土地使用的再转让
第十三条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规定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规定的地块内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再转让。
第十四条甲方在原土地使用权中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乙方在受让年限内,如需改变甲方原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日支付总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有损失的还应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十七条甲方由于过失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迁期、因延期而造成索赔。按本合同第十九条办理。
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九条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时本合同无追溯力。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生效与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正式形成的其他书面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送给等单位备查。
其他约定:
1、甲方所办理的建筑规划手续面积不低于7万平米。
2、乙方给甲方赔偿的建筑面1XX平米。
3、甲方负责拆迁及费用,负责协调周边的一切关系及费用,直至工程完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