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共湖南委组织部办公室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文件
湘组办“2018”9号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 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各省属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8‟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申报推荐工作,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千人计划”推荐人选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含电子文档)报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千人计划”申报条件、申报书、填写说明等可在国家“千人计划”网站(www.feisuxs)查询、下载。
联系人:罗黄海,联系电话:0731-82689273。
原创研究人才,以及从事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应用型研究人才。加大集成电路及芯片、空间网络信息安全、先进制造、新材料、环保等领域人才引进力度。加大西部、东北地区人才引进力度。注重引进顶尖人才、青年人才、非华裔外国专家、企业和金融机构急需紧缺人才。拓展引才视野,完善引才方式和程序,有效维护人才安全。加强统筹指导,促进全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有序开展。
二、申报推荐条件、程序和要求
国家‚千人计划‛包括: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含非华裔外国人才)、创业人才项目、青年项目、外国专家项目、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新疆西藏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国家‚万人计划‛包括:杰出人才项目、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教学名师项目、青年拔尖人才项目。以上项目申报人选条件和推荐程序,详见《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7”9号)。
申报人年龄、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国家‚千人计划‛申报材料包括年度申报情况报告、申报书及附件、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等,破格引进的应附破格说明。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按2017年方式申报,其它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须通过‚国家‘千人计划’申报评审系统‛(http://pingshen.1000plan.org)上传。此前已申报过青年项目的用人单位,原用户名和密码仍然有效。首次申报的用人单位将单位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材料盖章、扫描后发至申报专用电子邮箱(zhuanxiangban@ 1000plan.org)。工作人员审核后将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用户名及密码。青年项目上传时间为7月1日-20日,其他项目上传时间为6月10日-30日,逾期不再接收材料。形式审查发现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需补充上传的,时间另行通知。纸质材料报送方式与2017年一致。申报软件客户端、申报书等详见国家‚千人计划‛网、中国人才网。
国家‚万人计划‛各项目的申报推荐由有关平台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会同中央组织部分别印发通知进行具体部署。杰出人才项目的申报推荐由中央组织部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单独部署。青年拔尖人才申报材料经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报相关平台部门。
三、主要政策调整
1.‚新闻传播学‛纳入国家‚千人计划‛人文社科项目支持专业范围,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增加专门名额,重点引进支持能够‚构建中国话语体系、让世界读懂中国‛的新时代社会科学家。
2.国家‚千人计划‛所有项目增加风险评估程序,由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知识产权、保密约定、竞业禁止等情况进行综
63.各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使用的主体,要增强主体意识、责任意识,严把人选的道德品质和专业能力关。高校要特别把好师德师风关,确保推荐人选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和育人水平高超。各用人单位要增强人才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引才操作规程做好人才引进工作,要对拟引进人选进行背景调查,防范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六、联系方式
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587443、5858744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0号 邮编:100815
2.国家‚千人计划‛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平台 联系电话:010-68511837、68598402、5888185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401室 邮编:100045
3.国家‚千人计划‛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平台 联系电话:010-6233613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 号北京林业大学人事处综合楼321
邮编:100083
4.国家‚千人计划‛企业平台
联系电话:010-63192456、63193704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人才处
邮编:100053
5.国家‚千人计划‛金融机构平台
联系电话:010-66199525、66194936、88091582(传)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 座7A13 室 邮编:100034
6.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平台 联系电话:010-82326266、8233636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706室 邮编:100191
7.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项目平台 联系电话:010-68940605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5号楼50341室 邮编:100873
8.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平台
联系电话:010-62328623、62326889、623293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自然科学基金会行政楼304室
邮编:100085
9.国家‚千人计划‛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平台
第二篇:中共佳木斯委组织部文件
中共佳木斯市委组织部文件 佳组党总支〔2018〕3号
关于印发《2018年市委组织部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部机关各科室: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2018年市委组织部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按照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刻领会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改进作风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高标准、严要求抓好作风整顿。
二要加强组织实施。要围绕本职工作,认真查摆突出问题、深刻剖析产生原因、拿出切实管用措施,制定详尽问题清单与整改计划,并于4月中旬报党总支。
三要强化任务落实。要围绕方案具体要求,不断提高作风整顿积极性、主动性,深入开展各项活动,切实把作风整顿抓在日常融入经常,确保取得实效。
中共佳木斯市委组织部机关党总支
2018年4月10日
中共佳木斯市委组织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2018年市委组织部深化机关作风整顿
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扩大2017年部机关作风整顿成果,打造模范部门过硬队伍,以优良作风服务全市经济发展,按照市委统一部署,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批示和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全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作出的作风整顿部署,突出问题导向,以抓好“大学习、大调研、大练兵”行动为主要措施,围绕干部群众意见大、服务对象反映强烈、制约组织工作创新发展的作风顽疾,重点解决思想保守、缺乏创新意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能力不足、工作不规范不细致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能力、工作质量和工作标准,为全市组织系统做示范、当表率,为推动新时代佳木斯全面振兴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整顿重点
持续整顿“三个坏把式”“五个坏作风”,重点聚焦“四风”
拍板,避免自己担责;基本功不扎实,家底不清,政策掌握不熟,经不起较真;对基层党建、党员干部的指导、教育力度不足,解决基层单位与群众实际困难少;聚焦主责主业不够,任务分散,推动本职工作提档升级的精力不足。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自身建设,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能力全面提高。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练兵”行动,推动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政治坚定、公道正派、业务精专、作风优良,为优化营商环境夯实业务基础。开展“大学习”。坚持个人自学、集中培训、专题辅导与集体研讨互补互促的“四位一体”学习模式。开展专家讲学,邀请专家教授学者、相关业务部门骨干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佳木斯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法律法规、人文社科等方面内容,对部机关干部进行集中辅导,增强“四个意识”、加深理论功底,拓展知识结构;带头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设“组工大讲堂”,围绕提升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能力、基层党建工作能力、调查研究和文稿写作能力,组织3期组工业务知识专题集中培训,切实提升业务水平。开展交流研讨,每季度以支部为单位,围绕重点工作、阶段任务和自身建设,重点探讨如何干好工作、怎样争做表率,做好研讨成果收集整理汇总。开展“大调研”。形成大调研工作格局,深入基层一线,全面了解基层实际情
开展“三整治三提升”活动。“三整治”活动。一是整治工作不细致,各科室要建立工作细化常态机制,对掌握情况、数据引用、文稿审核、政策运用等方面提出细化要求,梳理易错点,建立问题台账,时时对照查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工作零差错、零失误。二是整治工作不规范,各科室开展工作时要着眼全局、系统谋划、科学实施,从起点、运行到结束,明确各节点操作标准、流程与完成时限,善于发现和总结规律,形成可以长期遵循的工作标准、规范和模板。要加强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三是整治工作不高效,各科室要建立健全工作日常提醒、限时督办、完结销号等制度,强化执行力,责任落实到人,细化量化任务指标,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三提升”活动。一是提升思想自觉,把改进作风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开展部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周自评、月点评、季讲评”活动,引导机关干部认清大局大势,服务经济发展。二是提升工作热情,对在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实绩突出、敢于担当的科室和干部,予以表彰、提拔重用;对怕担当、不作为的科室和干部,及时予以批评、调整,激发干事创业热情。三是提升创新意识,引导党员干部向先进学习,增强工作创新能力,对各科室创新实践有成效的工作予以表彰,在部机关营造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职责担当,实现服务环境发展的工作标准全
见建议。
(二)强化结果运用。注重在机关作风整顿中选树一批典型科室、使用一批业务精作风正敢担当的干部,强化激励引导。对整顿作风效果不好、工作质量提升不明显的科室和个人,列为整顿重点,排名靠后的进行约谈,并取消评优资格。
(三)严肃督查问责。加强对各科室工作指导与督促检查,采取日常督查、随机抽查、召开评议会议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作风整顿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重视程度不高、组织推动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科室或个人,在部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部机关作风整顿领导小组,马雷同志任组长,其他部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监督室、机关党总支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党总支,负责部机关作风整顿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在部务会领导下负责部机关作风整顿的具体组织实施,每月听取各科室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二)加强统筹推进。作风整顿工作按三个阶段安排。第一阶段,开展思想发动(2018年4月初),各科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和特点广泛征求意见、找准突出问题、明确整顿重点,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会,推广交流好经验好做法,解剖问题、强化措施、推动整顿。
(五)加强舆论引导。加强与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对接,及时反映部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好作法和新成效。充分利用“佳木斯先锋网”“佳木斯组工微信平台”等媒介开设作风整顿专栏,宣传省、市委作风整顿活动的重要精神、各地各单位任务落实、进展成效、特色亮点等相关情况,促进交流互鉴,全面展示全市组织系统大力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形象。
第三篇:中共滕州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滕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滕办发〔2018〕32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整治提升月专项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省、枣庄及外地驻滕单位,市人武部,滕州经济开发区:
《城市管理整治提升月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滕州市委办公室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
4日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做好日常各项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实施以下整治提升行动。
(一)市容市貌整治提升
1.整治占道经营。加强对流动商贩和小摊点的管理,集中解决马路市场、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乱摆乱放、乱扯乱挂、露天烧烤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规范各类临时便民摊点群、临时瓜果摊点群管理,明确业主单位,落实管理人员驻点严格管理。(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2.整治户外广告。清理违法户外广告和破损广告牌,清除占道摆放的落地广告牌。加强对乱贴乱画的清理力度,对乱贴乱画信息进行全面收集,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并通知通信公司停机。(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通信公司)
3.整治易乱领域。彻底整治城区废品收购点、洗车场(点)以及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坚决取缔、停业或者搬移。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规范犬只饲养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药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4.整治交通秩序。保持整治三轮四轮电动车的高压态势,划局、市建工局、市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环境卫生整治提升
1.提升城市公共区域环境。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等区域内的垃圾、杂草、杂物、卫生死角、乱堆乱放、污水外溢、路面及墙体污染等进行彻底清理整治。加大公共区域动态保洁力度,根据天气状况调整路面洒水时间和频次,对路面、各类环卫设施设备进行冲洗、擦洗,确保全方位、全天候干净整洁。(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计局、各街道办事处)
2.提升市场内外环境。落实划行归市、食品卫生、活禽宰杀、农药残留检测等各类市场管理制度,对市场内乱扯乱挂、乱堆乱放、占道经营、污水漫溢、货物出摊位、摊点外溢、拥堵通道以及车辆进入市场内等现象进行全面整治规范,保持市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有序、清洁卫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3.提升背街小巷和小区环境。发动小区居民主动参与清洁行动,开展卫生大扫除,自行清除住户门、单元门、楼道内的小广告、垃圾杂物,自觉清理绿地种菜、饲养家禽;全面加强小区内外环境保洁,清除卫生死角,清理乱堆乱放、乱扯乱挂、乱停乱放、私拉乱接、乱贴乱画等;加强背街小巷和小区各类环卫设施、公用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设施齐全、功能完好、使用正常;加强背街小巷和小区内外垃圾收运管理,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确保干净整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街
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市建工局)
3.加强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涉牌涉证违法行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以及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运输途中抛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托数字化管理及视频监控系统认真审查,固定证据,依法予以立案处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病媒生物防治整治提升
1.开展集中“大消杀”活动。市卫计局牵头做好环境卫生大消杀活动,立即组织各专业消杀队开展一次城区范围内的大消杀活动,负责做好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的蚊蝇消杀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车、运输车、垃圾箱体、公共厕所等区域和部位的消杀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物业公司做好各自管理小区的消杀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老旧居民小区、无物业管理小区、背街小巷、农贸市场以及各自辖区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各个环节的消杀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各街
户宣传动员,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新闻媒体要发挥好舆论导向作用,把城市管理整治提升月专项活动作为近期宣传报道的重点之一,在电视、报纸、网络等载体上设立专栏、专版,对行动中涌现出的好典型、好经验及时宣传报道,对反面典型坚决予以曝光,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创城办、市城管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城市管理整治提升月专项活动的督导调度,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回访销号制度,对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达标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 共 滕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2018年7月24日印发
第四篇:中共牡丹江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文件
牡办发[2011]13号
———————— ★ ————————
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办委、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十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的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1
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独立设置,既是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政府的工作机构,负责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设置或调整等事宜,各部门须首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和权限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提交党委或政府会议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宜。
除专门的机构编制工作文件和会议外,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原则上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确需涉及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
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召开的业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业务性文件中涉及机构编制方面的有关要求,不能作为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依据。
二、加强和规范机构设置管理
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管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立和调整,要在中央和省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其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增挂牌子、合署办公或者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中,市级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县(市)级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和乡镇机构设置与调整报省审批。
严格控制各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能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再设议事协调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应当严格按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制发文件时要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级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机构承担。
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增挂牌子、合署办公或者
变更名称,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内设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因部门工作任务变化,确需对内设机构作出调整的,要通过内部资源整合,挖掘潜力,改进管理方式,科学合理地进行设置。
加强事业机构设置管理。市、县(市)区设立副处级以上事业机构及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加挂牌子、更名、变更隶属关系,由市编委报省编委审批。市、县(市)区设立正副科级事业机构,涉及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差额补助事业机构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机构、自收自支事业机构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机构或差额补助事业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省编办备案。乡镇事业机构在省规定的限额内由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批,报省编办备案。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机构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批。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新设机构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调整;确需增设的,严格按程序审批。
加强和规范领导职数管理。市、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职数与事业单位副厅级领导职数的设置和调整由省编办审核,按有关程序审批;市直单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与正副处级非领导职数的设置和调整由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会审批;市级机关正副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和调整由市编办审
批;县(市)区级机关正副科级领导职数的设置和调整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的设置意见,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批;市、县(市)区事业单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和调整,由市编办审批。
三、加强和规范编制管理
规范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的管理。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行政编制分配。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批准的总额内对本级行政编制进行调整,市、县(市)、区、乡镇不同层级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行政编制只能用于在限额内按管理权限批准设置的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只能专用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不得在专项编制外自行核定用于政法机关的编制。
加强事业编制管理。对市、县(市)区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对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宏观管理,在省未核定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之前,按照各地2006年年底的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执行。实行“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动态调整”的办法,在现行总量和结构内对本级事业编制进行调整。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
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严格编制结构管理,控制人员增长。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人员,不得突破,不得变相扩大编制。强化机构编制部门在控制编制和人员结构中的牵头把关作用,严格执行控编补员审批制度,启用《机构编制意见建议》、《编制核准使用通知单》、《落编减员通知单》。针对各部门和城区机构编制存在的突出问题、较重大职能机构调整,由市编办提出《机构编制意见建议》;市、区各单位空编要求补充人员,必须向市编办提交用编补员报告,市编办对其编制、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同意后,下发《编制核准使用通知单》,未经市编办审核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的用编补员报告,调配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调进的人员不予落编;凡由市级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市与区机关部门、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调入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市与区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之间人员调转,由调入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落编呈报表及相关材料,经市编办批准后,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各单位调入、调出人员,须持市编办《落编减员通知单》到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办理工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四、加强部门职责划分的协调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划分职责,其他部门无权确定职责。职责划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涉及上下级之间职责划分,由上级编办协调、提出意见,报编委批准。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责划分,由本级编办负责,并报同级编委批准。部门职责划分,要遵循一件事情应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职责划分要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中央编委和中央编办文件、上级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为依据。部门职责划分要按照以下程序运行:部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报本级编办审核、提出调整意见,上报本级编委会讨论批准。对一些职责不清、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等问题,由编办召开协调会,在充分听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职责划分意见,报同级编委批准。
五、加强机构编制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认真贯彻中央、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牡丹江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信息化建设,做好机构编制网络平台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平台数据真实准确,发挥平台使用功效。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探索实施分类监管制度,健全网上登记管理制度。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
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通过对市直及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量化打分,奖优罚劣,提高机构编制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按照中纪委关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严格禁止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
七、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管理
市和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联动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只有在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社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
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工资手续,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八、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独立设置,并切实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充实加强力量,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市和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把握大局的
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决策咨询和综合协调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讲党性、谋大局、善协调、办实事”的队伍。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主题词:机构编制 管理 通知
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330份
第五篇:中共临海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文件
临市委办〔2018〕9号
★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9日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激励干部积极担当有为,打造良好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意见(试行)。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非公有制企业(含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指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按照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建立的,公职人员与企业之间既亲切真诚、又清白纯洁,亲不逾规、清不远疏,双向通畅、界限分明,于公有利、发展有益,有为且有畏的工作关系。
第四条
努力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既要防止“亲”而不“清”,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又要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
第二章
优化政务服务
— 2 — 第五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台州市出台的一系列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各项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内生动力。
第六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应当维护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形成有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七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情况的动态监测,严格落实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各项措施;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收费标准;精简评估事项,防止重复评估。
第八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总要求,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各涉企数据平台和信息整合,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通过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努力实现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全覆盖,打造最优政务服务环境。
第九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应当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全面公开涉企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为非公有制企业办事提供明确指引;制定涉及非公有企业及其经
— 3 — 营者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层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交往过程中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并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应当健全走访联系企业制度,深入企业了解实际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执纪、执法和司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代表定期沟通交流、协商互动机制。充分发挥“12345”热线电话等平台作用,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违规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实施经济活动、政治荣誉等方面限制。
— 4 — 第十五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自觉做到:
(一)企业因发展需要邀请职能部门人员指导、协调、会商相关方案,应给予支持;
(二)企业对所涉法律政策不了解,应主动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与市场信息,帮助企业争取各类扶持政策;
(三)现行制度束缚企业创新发展,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用好政策,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四)企业遇到不公正待遇或遭遇突发事件,应及时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应对处置;
(五)企业遇到土地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瓶颈,应帮助整合资源,积极协调对接,给予必要支持;
(六)企业出现违规经营行为,应及时指出,并指导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积极有效纠正;
(七)服务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办结的,应提前办结;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应予积极回应或协调办理。
第三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守住法纪底线、把好交往分寸,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 5 — 或对企业故意刁难、推诿扯皮,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二)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或讲课费、咨询费、奖品、奖金等财物;
(三)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四)纵容、默许、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企业支付、报销;
(五)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收征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六)与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活动,包括在企业兼职取酬,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企业商品或服务,或搞“合作投资”“期权腐败”,参股或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
(七)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或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八)与企业家搞“小圈子”,结“兄弟”“干亲”,通过企业为个人升迁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
(九)参与上级明令禁止的企业各类庆典活动;
(十)其他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七条
企业及其负责人应自觉做到: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公众形象;
(三)不行贿、不侵权、不偷税漏税、不恶意欠薪逃债、不踩红线;
(四)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做强做大企业,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五)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实情,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交流;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致富思源、义利兼顾,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负责人应防止和杜绝下列行为:
(一)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随意发表不当言论;
(二)干涉党委、政府工作,通过非法手段或途径妨碍、影响干部选拔任用、公共决策和公正执行公务;
(三)利用特定关系搞不正当竞争,干扰正常市场秩序;
(四)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侵犯他人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五)通过各种手段搞利益输送,腐蚀、拉拢干部;
(六)编造、利用虚假情况威胁、要挟、诋毁、诬陷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强化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第二十条
深化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公职人员廉洁从业、企业及其负责人廉洁从商教育,示范引领,以案为戒,形成廉荣贪耻社会氛围。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加强干部考核管理,把干部依法高效履职、主动担当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贯彻“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的“三个区分”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析、处理政商交往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理把握执纪执法的政策界限,营造鼓励 — 8 — 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
引导广大企业负责人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引领新生代企业负责人听党话、跟党走,大力弘扬艰苦创业、依法经营的良好风尚。
第二十四条
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着力倡导“我创业我自豪、我守法我光荣、我贡献我骄傲”的价值理念,定期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择优推评各级各类劳动模范。
第二十五条
深化源头治理,协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内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行业协会、商会中设立法律援助、廉政风险防控志愿服务站;协助企业梳理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封堵管理漏洞,制定企业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与重点、敏感岗位员工签订廉洁自律责任状或承诺书,拓宽民主监督渠道,确保源头监管到位。
第二十六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涉及权钱交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优先办理、严肃查处,并建立纪实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政商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各类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参照本意见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市府办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 9 —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2018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