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市江北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坐席人员、城管监督人员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5.28(定)
重庆市江北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管监督员、坐席员队伍管理,提高案件有效上报率、有效立案率、按时派遣率、准确核查率,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高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城管监督员考核指标
工作量考评:日均有效上报数、月有效上报率、按时核查(实)率、日均巡查频率。
日均有效上报数:即白班月度平均每天有效上报12件;夜班月度平均每天有效上报6件。
月有效上报率:当月有效上报数/当月上报数。按时核查(实)数:即月度按时核查(实)数,按实际产生核查(实)数考核。
日均巡查频率:每天每小时上报案件数不得少于1件。
(二)坐席员考核指标
工作量考评:受理比重、立案比重、派遣比重、按时(准确)受理率、按时(准确)立案率、按时(准确)派遣率、委托核查比重、结案数比重、“12319”案件受理、督查任务、大屏监控。
受理比重:月度个人受理数/总受理数。
立案比重:月度个人立案数/总立案数。派遣比重:月度个人派遣数/总派遣数。
按时(准确)受理:月度按时(准确)受理/受理数。按时(准确)立案率:月度按时(准确)立案数/立案数。按时(准确)派遣率:月度按时(准确)派遣数/派遣数。委托核查比重:当月委托核查数/当月总委托核查数。结案数比重:当月结案数/当月结案总数。
“12319”案件受理情况:无超时案件、相关统计台账、电话回访、做好交接工作。
督查任务:无超时督查案件、完成“12319”案件各种台账、统计、报表以及电话回访工作。
大屏监控:及时发现大屏、移动巡查车辆视频、视频监控、危险源监控等反馈的城市问题以及GPS记录,掌握城管监督员每天在线在岗及履职情况,完成相关表格。
(三)公共考评 1.特定扣款 劳动纪律
事假、病假:须按相应审批程序请假,经准假后方可休假,附相关请假条或病历、诊断书及发票。休假期间,事假以20元/天扣款,病假减半扣除,即10元/天。连续3天(含3天)休事(病)假,取消当月绩效考核资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季度不能评先进、年度不能评优秀个人: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旷工1次。
旷工:当天未上报案件的、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的、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到岗、GPS30分钟以上无记录、工作时间上外网的,发现记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5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考核资格;当月连续3次以上或累计5次旷工者予以解聘辞退。
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月累计3次以上,计一个旷工;迟到、早退30分钟(含30分钟)记旷工一次,按50元/天扣款。
离职:须提前一个月申请终止合同,当月累计三天无上报案件,或上报案件少于基本量(白班日均上报案件数少于6件,夜班日均上报案件数少于3件),视为自动离职,不计工资。
2.特定扣分(10分)总分10分。具体分值如下:
①按规定要求着装,佩证上岗,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普通话交流,树立良好的数字城市管理队伍形象。不符合规定,一次扣0.25分;
②坚守工作岗位,团结同志,不拔弄是非、不散播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不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符合要求,一次扣0.25分;
③错废错立错派错结案件。由城管监督员、处置单位反映经管理人员甄别,或随机抽查发现符合立案要求的案件被废、不符立案要求被受理/结案、错派核查案件的,一件扣1
分;
④维护好工作秩序,工作环境保持整洁卫生,保障机器设备安全运行,落实文明用语规范,执行安全保密条例,遵守工作纪律。违反一次,扣0.25分;
⑤正确使用配发的电子设备,提高工作效率。损坏设备,按原价赔偿,扣0.25分;
⑥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未记录或记录不清、不详,一次扣0.25分;
⑦保持与数字中心及上级部门的工作联系正常,系统运行畅通,上传下达。未能按时工作,扣0.25分;
⑧漏报谎报误报案件。12319、网络舆情、媒体曝光、领导或管理人员发现、曝光的城市问题,而城管监督员未上报发现的,视为漏报,漏报一件扣0.5分。未如实反映问题,弄虚作假,视为假案,一件扣0.5分。除系统原因外,未及时上报/核查案件,有意推迟上报/核查时间,视为误报,一件扣0.5分;
⑨未按程序申报,擅自换班的,一次扣2分; ⑩巡查频率。以每天每小时上报情况和GPS定位系统相结合方法,白班每天少于七个时段有上报案件,夜班每天少于五个时段有上报案件的,扣1分/天;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督导员在现场督查中,发现城管监督员脱岗10分钟以上的一次扣0.5分,超过30分钟扣1分;跨区域按脱岗对待。
(四)评星达标
公共考评无扣款扣分行为,城管监督员工作量考评各指标达到以下条件:月有效上报率达到75%,月按时核查率达到70%,白班日均有效上报数达到12件,夜班日均有效上报数达到6件,日均巡查频率与GPS定位系统均有记录,且无假案、跨区域报案情况的可纳入每月绩效星级考核;坐席人员工作量考评各项指标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可纳入“创先争优”评星奖励范围。
二、考评指标
公共考评+工作量考评+评星达标
(一)城管监督员部分
城管监督员工作量考评部分实行基本工资计件制,公共考评特定事项扣款,评星达标星级奖励对应金额分别为1000元、700元、400元,无星无奖励。
工作量考评
1.白班每天有效上报数2元/件(>12件不计件);夜班每天有效上报数4元/件(>6件不计件)。
为进一步提高设施类案件的有效上报数,每有效上报一件,奖励2元。此类案件月累计每人有效上报数不超过20件(>20件不计件)。
2.以月按时核查率达到70%为前提,白班核查数1元/件,日均核查数不超过24件(>24件不计件);夜班核查数2元/件,日均核查数不超过12件(>12件不计件)。当月按
时核查(实)率未达到70%的,不纳入计件考评。
评星达标
城管监督员每月补贴交通费、通讯费共300元,工作量考评实行计件工资。当月累计综合评比中,公共考评无扣款扣分行为,城管监督员工作量考评各指标达到以下条件:月有效上报率达到75%,月按时核查率达到70%,白班日均有效上报数达到12件,夜班日均有效上报数达到6件,日均巡查频率与GPS定位系统均有记录,可纳入每月绩效星级考核。纳入星级考核的城管监督员计分方式如下:
1.日均有效上报数,满分40分。白班不得低于12件(包括12件)。日均有效上报数以12件为基本数,即12件以下不得分,满12件,得35分,在此基础上每多报一件加1分,加满为止。夜班日均有效上报数不得低于6件(包括6件),日均有效上报案件数以6件为基本数,即6件以下不得分,满6件,得35分,在此基础上每多报一件加1分,加满为止。
2.按时核查率不得低于70%,满分40分。70%以下不得分,介于70%至79%,得35分,介于80%至89%得37分,介于90%至100%得40分。
3.日均巡查频率。总分10分,每天每小时上报案件数不得少于1件。即白班监督员分八个时段进行抽查(时段随机),月累计平均每天8个时段均有上报案件,得满分;1个时段无上报案件,扣5分;2个时段无上报案件,扣10分;
夜班监督员分六个时段进行抽查(时段随机),月累计平均每天6个时段均有上报案件,得满分; 1个时段无上报案件,扣5分;2个时段没上报,扣10分。
得分95-100分获五星、得分90分-94分获四星、得分80分-89分获三星、得分79分及以下无星。评星级奖励对应金额由高至低分别为1000元、700元、400元,无星无奖励。
(二)坐席员部分
坐席人员工作量部分考评实行基本工资1050元,交通费、通讯费300元;公共考评无扣款扣分行为,根据当月岗位对应“三个能力”指标获得相应“创先争优”评星奖励由高至低分别为1000元、700元、400元,无星无奖励。
1.受理员(90分)
满分90分。其中受理数比重15分、按时受理率30分、准确受理率30分、委托核查数比重15分。
2.派遣员(90分)
满分90分。其中派遣数比重20分、按时派遣率35分、准确派遣率35分。
3.值班长(90分)
满分90分。其中立案数比重10分、按时立案率35分、准确立案率35分、结案数比重10分。
4.“12319”受理员(90分)
满分90分。按时办结案件,超时一件取消当月考核资
格。按期完成“12319”案件相关台账、每日统计、领导交办相关表格、圆满完成“12319”电话回访任务得满分。未按时制表,错漏一件扣1分;未及时回复投诉,一件扣1分。
4.督查员(90分)
按时完成督查任务,超时一件扣1分;协办完成“12319”案件相关台账、每日统计、领导交办相关表格以及“12319”电话回访任务。未按时制表,错漏一件扣0.4分;未及时回复投诉,一件扣0.4分。
5.大屏监控员(90分)
发现移动车辆视频、视频监控、危险源监控反馈的城市问题,未及时发现,一件扣1分;按时完成GPS记录、抽查城管监督员每天在线在岗情况以及完成相关表格、记录城管监督员每天巡查频率轨迹,并电话提醒城管监督员,未完成以上任务,缺少一项扣1分、错漏记录一次扣1分。
得分98分-100分获五星、得分95分-97分获四星、得分85分-94分获三星、得分84分及以下无星。评星级奖励对应金额分别为1000元、700元、400元,无星无奖励。
以上评星达标,连续三个月入星级或成绩突出者,根据星级情况以季度评先进、年度评优秀的方式给予适当奖励。连续三个月未达星级者,予以辞退。
三、加班费
按照相应工作时段要求,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
作天数5天计算,月累计实际工作小时数超过2-4小时,补30元加班费,5小时以上,补60元加班费,月累计实际工作小时数超过8小时(含8小时),则换算成天数,以每天8小时,每天60元计算加班费。
四、津贴
无扣款扣分行为,城管监督员组长、坐席人员值班长每月各补津贴100元。
五、试用期城管监督员、坐席人员工资
试用期间,城管监督员、坐席人员暂不纳入绩效考核,按62元/天,即基本工资/工作天数即(1050+300)/21.75,以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工资。若有扣款扣分行为的,视为试用期不合格,予以辞退。
六、其它
由于目前处置标准、处置时限未完全规范统一,过渡期,获星级的城管监督员工资暂时保底核定。即五星1050元计件、四星950元计件、三星850元计件。此计件保底工资只适用于过渡期,具体过渡结束时间以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书面决定通知为准。过渡期结束后,获星级的城管监督员工资将恢复实际计件制。
办法中数字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本办法从印发成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重庆市江北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城管监督员绩效
考核明细表
附件2:重庆市江北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坐席人员绩效考核明细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数字城管环保监测坐席人员考核细则
数字城管环保监测坐席人员考核细则
一、岗位设置
按照专人专岗,专事专办的工作原则,数字城管指挥中心设置5个坐席承担环保问题非现场检查任务,坐席人员实施AB岗,进行环保问题监控巡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交办,检查到位,确保充分发挥环保监控平台作用。
二、工作要求
(一)工作时间
环保监测坐席人员采取两班制,监测时段为早8:00点到晚6:00点,晚6:00点到凌晨12:00点两个时段。
(二)人员安排
安排14名坐席人员采取做五休二,两班制标准,每天保证10名工作人员进行环保问题动态巡查。
(三)相关要求
书面记录每天发现的环保问题,汇总每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做到工作有台账,落实有痕迹。
三、双向考核
(一)履职尽责情况
重点检查落实环保非现场检查“五个全覆盖”工作情况。一是职责范围内的监控内容巡查上报情况。二是发现问题记录登记情况。三是问题交办情况。
(二)工作值守考勤
采取指纹机定时签到考核,对迟早,早退,无故旷工等情形进行机考,脱岗,离岗进行人工检测。
四、考核细则
(一)环保交办问题监测点巡查情况
一是未按规范要求巡查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烟尘、污水排放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有无反弹情况。二是未按规定要求记录发现的建筑工地违规问题,出现虚报,漏报,瞒报的情形。三是发生巡查工作不到位,交办问题不及时的情形。四是在工作范围内出现领导督办发现问题,采集员发现问题,社会公众举报问题等情形。
上述情形一经发现每次对坐席公司处罚金1000元,发生虚报、漏报、瞒报一次扣除坐席人员当月绩效,三次以上作脱岗处理。
(二)建筑工地巡查工作情况
一是未按规范要求巡查监控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情况;工地内道路硬化情况;土方堆放覆盖情况;物料堆放覆盖情况;出入车辆冲洗情况。二是未按规定要求记录发现的建筑工地违规问题,出现虚报,漏报,瞒报的情形。三是发生巡查工作不到位,交办问题不及时的情形。
上述情形一经发现每次对坐席公司处罚金1000元,发生虚报、漏报、瞒报一次扣除坐席人员当月绩效,三次以上作脱岗处理。
(三)商砼企业作业和露天烧烤巡查情况
一是未按规范要求巡查搅拌站作业地面粉尘污染情况;商砼车辆出入冲洗情况;物料堆放防尘情况;烧烤点出店经营情况;户外流动烧烤摊点情况,二是未按规定要求记录发现的问题,出现虚报,漏报,瞒报的情形。三是发生巡查工作不到位,交办问题不及时的情形。四是在工作范围内出现领导督办发现问题,采集员发现问题,社会公众举报问题等情形。
上述情形一经发现每次对坐席公司处罚金1000元,发生虚报、漏报、瞒报一次扣除坐席人员当月绩效,三次以上作脱岗处理。
(四)“五车”管理工作情况
一是专席人员未按规定巡查“五车”出入清洗情况;车辆密闭情况;抛洒污染情况等情形。二是未按规定要求记录发现的“五车”问题,出现虚报,漏报,瞒报的情形。三是发生巡查工作不到位,交办问题不及时的情形。四是在工作范围内出现领导督办发现问题,采集员发现问题,社会公众举报问题等情形。
上述情形一经发现每次对坐席公司处罚金1000元,发生虚报、漏报、瞒报一次扣除坐席人员当月绩效,三次以上作脱岗处理。
(五)履职情况考勤
A类、出现坐席人员迟到、早退、短时脱岗等情况。B类、出现坐席人员在岗不在位,出工不出力等。C类、出现坐席人员无故请假,离岗,旷工等。D类、出现坐席人员虚报、漏报、瞒报案件信息等。经督查发现发现出现上述A、B类情形每次对坐席人员处罚金100元,C、D类扣除当月绩效并对坐席公司处罚金1000元,三次以上作脱岗处理。
五、督察检查
数字城管指挥中心专人会同坐席公司负责人组成监督考评组,每天对专席人员工作情况,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评估,每周汇总工作情况现场调度,月度考核公示考核结果。
第三篇: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渝文审〔2011〕20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1〕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安监局制定了《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依据《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在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除煤矿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培训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负责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并经市培训考试中心批准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理论培训。
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和课时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市培训考试中心审查、备案。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审核、发证由市培训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核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第十一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向培训机构提出考试申请,由培训机构通过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统一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交考试申请。
市培训考试中心自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培训机构并说明理由。市培训考试中心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网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实行考官制,即由市培训考试中心统一指派的考官在指定地点进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需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各考点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三条 市培训考试中心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完毕后,由培训机构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交考试合格人员如下资料:
(一)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6个月内体检证明(见附件三);
(三)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成绩表(见附件五);
(四)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成绩汇总表(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上打印);
(五)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六)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培训考试中心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培训考试中心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如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复审和延期复审期,须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办理补证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培训考试中心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当到培训机构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培训机构统一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复审)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6个月内体检证明(见附件三);
(三)本人操作证原件;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十九条 复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条 申请复审的,市培训考试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市培训考试中心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市培训考试中心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重新安全培训是指按照新取证培训要求进行培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培训考试中心通过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对全市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管理,随时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并面向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培训考试中心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期(有效期)未再复审或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培训考试中心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市外合法安全培训机构来渝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必须到市培训考试中心登记、备案,经批准同意后,明确培训业务范围,方可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在市外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来渝从业的,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外合法安全培训机构来渝从事安全培训工作,凡未到市培训考试中心登记、备案,未经批准同意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重庆市特种作业目录
2.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申请表 3.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4.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复审)申请表 5.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
主题词: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 实施细则 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4日印发
第四篇:幼儿园外聘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与考核方法
幼儿园外聘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与考核方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员聘用制度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因学校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聘用的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集体职工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聘用原则
1、按需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2、平等自愿、合同约定的原则。
3、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4、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
在学校编制内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单位(部门)如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在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内聘用编制外人员;
因工作职责变化或增加临时性工作,经学校批准,可在已核定的编制外增设临时岗位,工作任务结束后,临时岗位同时撤销,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自行解除。
聘用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团队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胜任岗位工作,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应聘者应满足相应的学历、年龄及其它岗位任职条件要求。教师岗位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够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管理岗位(含辅导员岗位)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财务、审计等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须提供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教学辅助岗位须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其所学专业应与所聘岗位专业一致,有职业(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工勤岗位须具备工勤技术岗位所需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普通工岗位除外),年龄能够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4、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正常工作需要。
四、聘期
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劳动合同书为准),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人员,按实际需要确定聘期。
五、聘用程序
1、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聘岗位申请。
2、确定外聘岗位。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人事师资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独立法人和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由人事师资处备案。
3、公布拟聘岗位,公开招聘。原则上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人事师资处统一组织招聘;独立法人和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并将聘用结果报人事师资处备案。
4、签订劳动合同(协议)。非独立法人单位聘用人员在劳动合同文本经人事师资处审核认定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由聘用单位(部门)安排工作;独立法人单位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聘用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劳动合同书、雇用协议书、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人事师资处备案一份。
六、薪酬待遇
与学校确定劳动合同关系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锦州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缴纳社会保险。
(一)非经费独立核算单位
1、教师岗位一般实行课时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水平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执行协议工资。
2、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勤岗位一般实行月薪制。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资标准为500-1000元/月;工勤岗位工资标准按岗位需要确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资标准。
3、外聘人员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第二年起,月薪酬标准按上一月薪酬标准的5%晋升,最高月薪酬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年学校初次聘用外聘岗位月薪酬标准的150%。薪酬达到最高标准的外聘人员,如考核为优秀,当给予本人一个月薪酬金额的年终奖金。
4、外聘人员缺勤的工资扣减办法按照《渤海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5、外聘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学校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
(二)独立法人、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薪酬标准及薪酬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人员,社会保险由学校统一缴纳,经费独立核算单位聘用人员所需保险经费由其自行承担,由学校从其部门经费中统一划转或扣减。
(四)凡与学校(含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雇用协议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外聘人员的工资支付,须经人事师资处审核备案,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划入聘用人员的工资卡(折),工资发放表与人事师资处备案的劳动关系必须一致,未经人事师资处审核备案,不得发放外聘人员工资。
七、考核
1、外聘人员的考核由聘用部门采取日常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除独立法人单位外)报人事师资处审核后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2、考核按《渤海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论作为工资晋级和聘用的重要依据。考核为称职以上者,在合同期限内下一继续聘用。
八、解除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1、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2、损害单位权益及严重违背社会道德或行业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3、蓄意滋事、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所在部门管理规定或岗位操作规程,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经教育不改的;
5、工作散漫、效率低下,经教育不改的;
6、严重失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8、参与非法活动或以各种形式组织、参与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活动的;
9、按照《渤海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
10、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
11、其他经学校与工会组织协商认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征入伍、被考录(选调)到国家机关、脱产参加非学校安排的进修培训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三)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工作任务或工作量发生变化,或学校编制内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等原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外聘人员或需要减少外聘人员数量的,学校解除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关系(雇用关系)。
(四)学校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雇用关系),须提前30天告知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须提前30天向人事师资处提出书面申请;聘用人员因学校原因依法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应书面告知人事师资处。
九、违规聘用责任
各用人单位(部门)要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外聘人员聘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未履行聘用程序私自聘用外聘人员的,或按学校有关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因隐报、瞒报聘用人员信息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办理续聘手续的,对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处罚,直至免去领导职务,涉及经济责任的,由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十、相关说明
1、各用人单位(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外聘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各用人单位(部门)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在办理续聘手续之前,必须向学校提交续聘申请,并附续聘岗位及续聘人员名单,由人事师资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续聘。
幼儿园外聘人员
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与考核方法
泾渭中心幼儿园
第五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11月10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疾病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疾病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疾病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症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症的范围。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