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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日法庭通译制度

论美日法庭通译制度



第一篇:论美日法庭通译制度

論美國法庭通譯制度及對台法制之反思

一、前言

當審判中發生有語言障礙之情形時,有權運用正確與有效的通譯是獲得公平審判所不可或缺的要件,而這不僅僅是基本人權,更是國家的當然義務。臺灣地區的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即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鑒定人及其它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但是現實的狀況,卻是法院的通譯“既不能譯,也不會通」”,在法庭上的工作只是負責按下答錄機或轉交證物。真正遇到需要通譯的狀況時,往往是由職司逮捕的外事員警,直接擔任所捕被告之通譯,或是把陪同當事人出庭的社工人員凹來當臨時翻譯,甚至是一般臺灣社會中經常使用的台語、客語,也時常發生雞同鴨講的狀況。因此在臺灣民間司改會所作的歷次法庭觀察紀錄中即發現,觀察者普遍都對〝通譯〞的存在提出質疑。事實上,通譯的即時直譯能力、對法律術語的理解能力乃至於角色利害衝突回避等問題,在在影響到當事人是否能獲得公平之審判,然而,臺灣司法行政當局卻未正視此一問題,使得法庭通譯淪為聊備一格的法庭裝飾,浪費公帑。司法應該以人民的需求為本,臺灣是一個多元社會,司法有必要徹底檢討現行的通譯問題,落實改革,以保障各族群在司法上的權益,展現對多元族群的尊重包容。

當常民不懂法令,一切保護他們的法律,對他們毫無作用;當庶民不會說統治者的語言,只有被壓迫的份;當常民不會說法官、律師的語言,就不能在法庭上說出他們的痛苦(通常是權利受到侵害所引發)和希望(希望如何解決問題或如何賠償的訴求),這些文字與語言所造成的社會原因原本就是社會上弱勢族群之所以容易遭受壓迫的關鍵因素,理論上,法院是個權利遭侵害可開始請求救濟的好地方,然而這些因素將隨著實務上法庭通譯制度之形同虛設,更加深這些相對弱勢族群的弱勢處境。通譯制度不彰問題相較於其他刑事、民事訴訟制度看似瑣碎,其實除了涉及人民最根本之訴訟權利,更涉及法律體系背後政治、語言、文化霸權的傲慢心態。本期專題希望能藉由通譯問題多方面的探討,喚起臺灣人在重新面對多元文化的社會現實的同時,來要求我們的司法體系與法曹專業社群更敏感地面對一向不受重視的「語言上的少數」(linguistic minorities)的權益。

而臺灣地區“憲法”中規範保障人身自由,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非經司法或員警機關依法定程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定程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第16條關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基於該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42號及418號均肯定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釋字第384號解釋曾就檢肅流氓條例因妨礙被移送人之詰問證人之權利及妨礙法院發現真實而宣告其無效。

雖然“憲法”雖未提及法院應為言語障礙者指定通譯,然而多數法律諸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等皆提及通譯之使用,只是其效力各有所不同。例如民事訴訟法強制通譯之使用,而刑事訴訟法則規定使用通譯是屬於法院之職權,換句話說,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發現被告為言辭障礙 之人,仍可不用通譯。

根據1993年11月24日臺灣聯合報報導中,殘障聯盟表示應推動修改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得」改為「應」以落實通譯之使用,但此項建議應擴及於審判前逮捕羈押或搜索,在1994年8月26日聯合報中當時的陳水扁立委曾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以強制通譯之使用,而臺灣刑事訴訟法制度對於法庭通譯的要求,低於世界人權的標準。

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黃文雄在1999年6月27日發表的〈參照國際人權標準的評析與建議〉一文中指出言語障礙者要求通譯員的權利,應該包括將被告的陳述翻譯給法庭明瞭,以及將法庭進行的程式翻譯給被告知道,目前在臺灣法庭中的通譯,通常都只有將被告的證詞翻譯給法官明瞭,這顯示出法院將通譯的角色認定為協助法官調查事實真相,而不包括協助被告參與案件之審理。

二、美國法庭通譯的情況與制度規範

〈一〉美國法庭通譯的情況

美國憲法保障個人有享有正當法律程式的權利,正當法律程式規定於美國憲法第5條及第14條修正案,如同美國語言學者剛薩雷茲〈Roseann Duenas Gonzalez〉所稱,法庭通譯是一項執行公正的工具,使得正當法律程式保護語言障礙者如同保護其他一般人相同,因此,法庭通譯其重要性不僅在事實發現上,也在保障被告人權上得到彰顯。

美國憲法第5條與第14條修正案及多項最高法院之判決均規定,刑事被告應受正當法律程式之保護,而正當法律程式在《黑氏法律辭典》中的定義為:「刑事被告的基本權利也是公平審判之要件,其中包括被告應知曉所被控之罪名,被告應有詰問控訴者、被告提出對自己有利之證據、被告在刑事程式最早階段應被告知其在憲法上之權利、被告請求律師協助、被告得免自證其罪等之權利。

故法院應指派通譯給不瞭解英文之人或瘖啞人以保護其在憲法上所享有之權利,而在憲法上所享有之權利計有1.被告有權得知自己被控之罪名〈第6條修正案〉2.被告有權詰問控訴者或證人以及對法官及陪審員提出對自己有利之證據〈第6條修正案〉3.被告有權避免自證已罪〈第5條修正案〉4.被告有權在所有被羈押訊問時間內,要求律師在場〈第6條修正案〉5.被告有權在最早的刑事階段中,被告知其憲法上的權利。

而這些基本人權也適用於外國人,另一項關於語言障礙之被告在憲法上之議題則是有關其受審之能力,而標準則在於該語言障礙之人是否具有相當程度之理解能力與其律師溝通時,以及其是否能瞭解所控訴他的刑事程式。此外在應提供通譯而未提供通譯時,也可能違反美國憲法第4條修正案之規定,第4條修正案保護人民不受非法搜索和羈押,而原可能為非法搜索,卻可能因當事人之同意而成為合法,唯該同意之給予,必須由被搜索者自願並充分瞭解的情況下方為有效,搜索的範圍必須限定在同意之範圍,倘若無適當的通譯,被告無充分瞭解為 何被搜索進而無法志願給予同意,也就是該同意是否有效恐怕有所疑義。

美國憲法雖然保障人民上述權利,然而美國屬於多語系多種族的國家,到1990年代為止,美國仍有12.6%的人在美不使用英語,而美國在1978年前,法庭通譯之使用是屬於法官的許可權,並非強制,而其翻譯品質亦多無法保證,到1978年為止,只有一項聯邦法院判決規定,倘若被告為貧困語言障礙者,法院必須通知被告有要求使用通譯之權,語言障礙者的被告上述之憲法權利直到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法庭通譯法》方獲得保障。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在被告因為不通曉英語之人,而下級法院又未指派通譯的上訴案件中,會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被告是否有律師,假如有的話,被告是否能和律師溝通。

2.該不通曉英文之被告是否有律師協助,如果有的話,該被告是否能與律師討論案情。

3.被告是否有足夠的英文能力來瞭解所聽到之證詞,所控之罪名以及所可以享有的權利,或是他對程式任何部分的瞭解,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4.被告在詰問過程中是否瞭解並能回答問題。

5.被告是否告知審判法院也需要一個通譯,使他能瞭解整個刑事程式的進行,或是該審判法院應瞭解該被告對審判理解能力,因為語言障礙,而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

6.起訴書或是其他重要文件是否有譯為被告所瞭解的語言。7.被告是否確實因他不能瞭解程式的任何部份而權利受損。8.被告是否明知並自願地放棄使用通譯的機會。

而在有通譯提供的場合中,聯邦上訴法院則會審查下列問題,以確保刑事程 序是根本上的公平:

1.該通譯是經認證〈certified〉或是合格的〈Qualified〉通譯? 2.該通譯是否能力足夠〈Competent〉且抱持公正性(Impartial)? 3.所為之口譯大致上〈Generally〉都是正確的?

4.被告是否及時通知法院該通譯不適任(Deficient qualification)或不公正;被告是否對通譯的誤譯〈Lack of accuracy〉提出及時的抗議?

根據上述問題,聯邦上訴法院則會具體審查上述問題,以確保刑事程式的公平性。

〈二〉美國法庭通譯法律之制度規範

1978年美國國會通了《法庭通譯法》規定強制使用通譯的場合,該法規定於刑事案件中或美國政府為一造之民事訴訟,如果主審法官決定而當事人或證人為不通曉英文或是瘖啞人,以致於不能瞭解程式之進行,從而無法與其律師或法官溝通時,法官應使用具通譯證照之通譯,如果沒有具有通譯證照之通譯可用,則法官應使用適用之通譯。

剛薩雷茲〈Roseann Duenas Gonzalez〉指出制訂《法庭通譯法》之兩個重點 處在於:1該法首先承認被告瞭解程式進行以及與其律師溝通之需要和權利,從而得以完全參與自己案件之防禦2.該法承認對翻譯品質的要求以及要求通譯證照制度的施行,此項規定增加大家對通譯角色重要性的瞭解,進而維護語言障礙者的基本權利。

考慮《聯邦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法院得決定通譯的使用,決定使用通譯之權仍掌握在法官的手中,若主審法官認定當事人或證人為不通曉英文或瘖啞人,以致不能瞭解程式之進行從而無法與其律師或法官溝通時,法官必須使用通譯,換言之,決定當事人或證人是否為不通曉英文或是瘖啞人是法官的職權。

此外1978年法案傾向使用逐步口譯為原則,而以使用同步口譯與摘要口譯為例外,而1988年法案則以同步口譯為原則,以使用逐步口譯為例外,至於摘要口譯則省略不用。1988年修正法案在本質上已宣告摘譯的方式不適合司法口譯〈judicial interpretation〉,進而加強了原法案的基本原則,但美國洛杉磯高等法院通譯手冊中也規定,法官與律師就一般程式〈general procedure〉之討論,或是關於鑒定人冗長之證詞,而摘譯要比同步口譯快速,經被告請求,律師與法官同意,可以使用摘譯,摘譯是否應在特殊情況下研究則後世研究者可以繼續研究。

三、結論與對台法制發展之反思

根據多項國際公約對於語言障礙者都有保護的規定,在《世界人權宣言》中第7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岐視。第10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也規定,人人完全平等有權享受下列最低限度的保證1.迅速以一種他懂得的語言詳細地告知對他提出的指控之性質和原因2.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並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3.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他自己所選擇的法律援助進行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這項權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沒有足夠能力償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費4.訊問或已經訊問對他不利之證人,並使對他有利的證人在與對他不利的證人相同的條件下出庭和受訊問5.如他不懂或不會說法律上所使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協助。至於《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2款也有相同的規定,諸如此類的規定早在美國的《人權宣言》中就已存在,《美洲公約》第8條也同樣規定言語障礙者如果沒有辦法使用法庭所規定之語言者,得請求法院免費提供通譯。

由上述各公約可知言語障礙之被告,使用通譯是公平審判中不可或缺的要件,對於任何一個國家來說,這是強制的義務,這些基本權利源自於個人,而非國家,國家自不可以用主權的概而否定言語障礙者之基本人權,也就是言語障礙者可要求通譯的使用。

而根據美國法庭通譯制度,對於通譯,所要面對除了是語言霸權主義外,更是一個專業獨立之職權與工作專案,故筆者對於通譯的建議是: 1.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該注意利害衝突回避原則。

2.通譯應增加不同的語系,加強翻譯人才的甄補。3.4.5.6.針對不同案件的性質,整理出需要通譯的案件專案,並作一調查統計 建立通譯人才的遴聘名冊。充實通譯之經費預算。

實施通譯人才的培訓:對於培訓的項目包括對法律知識、法律術語、訴訟程式之認識、執業倫理、個別文化差異認識等。7.增加法官與律師對於通譯工作職務的認識。8.建立獨立運作之通譯協會。

而對於臺灣地區司法行政當局卻未正視通譯重要性,使得法庭的通譯淪為聊備一格的法庭裝飾,浪費公帑。司法應該以人民的需求為本,臺灣是一個多元社會,司法有必要徹底檢討現行的通譯問題,落實改革,以保障各族群在司法上的權益,展現對多元族群的尊重包容。

第二篇:法庭制度

巡回办案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制定以下人民法庭巡回办案规定:

一、巡回办案的案件受理范围。

下列民商事案件,人民法庭可以巡回办案:

(1)当事人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或者当事人年老体弱、行走不便的案件;

(2)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案件;

(3)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可以迅速到庭的案件;

(4)在辖区内有一定影响,就地开庭可以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效果的典型案件;

(5)其他需要巡回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庭可以在辖区乡镇政府、司法所等地方设置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点应当公示方便群众联系人民法庭的方式。

三、人民法庭可以邀请诉讼联络员从事事务性便民工作。

四、对当事人因交通或行动十分不便的案件,可到巡回审判点以外的地方进行巡回审理。

五、易引发冲突案件或群体性案件不宜在巡回审判点审理,确有必要在巡回审判点开庭的,人民法庭应做好安全预防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六、人民法庭可以定期在巡回审判点开展立案、调解、开庭、接待群众来访等工作。

七、在坚持定期到巡回审判点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应不定期进行巡回审理。

八、在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应遵循庭审规范,开庭时审判场所应悬挂国徽,审判人员应身着制服。

九、巡回审理案件应当以适用简易程序为主,坚持着重调解原则,注重社会效果。

十、人民法庭巡回办案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使用专用车辆、便携式法庭设备和其他业务专用设备,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司法警察参与巡回审理。

十一、人民法庭进行巡回审理应当严格遵守廉洁司法的有关规定。

驻点办案若干规定

为了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本院根据基层法庭实际情况,制定如下驻点办案规定:

一、基层法庭应在辖区内除法庭所在地外设立驻点办案工作站,在人口较集中的行政村设立驻点办案点。

二、庭长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工,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一个驻点办案工作站。

三、驻点办案应遵循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就地法制宣传的原则。

四、基层法庭应当通过发放宣传单、便民联系卡、张贴公告等方式将驻点办案的时间、地点、受案的条件、范围、联系电话等公之于众。

五、基层法庭可以在假日、集日到驻点办案,方便群众诉讼。

六、驻点办案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七、驻点办案主要运用调解方式,尽量采取简便做法,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

求助首问负责制度

为了加强审判监督,改进审判作风,方便群众办事,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审判执法活动,树立国家审判机关良好的司法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庭实行首问责任制,是指单位和群众来电或来访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审判人员、书记员负责接待、办理或协助办理,并负责答复办理结果的责任制度。

二、在法庭立案室,法庭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庭长、法官及书记员轮流值班,值班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节假日设立值班室,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实行庭领导带班,干警轮流值班,值班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员职责

(一)负责接待单位和群众有关民事纠纷及其他纠纷的来访;

(二)负责对来访事项直接办理或转交后督促办理,并负责向当事人答复办理结果;

(三)负责解答来信来访或电话询问的有关问题。

四、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

(一)首问责任人以主动热情的态度接待每位来访人员,并向对方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

(二)认真听取来人来访来电的意见、反映的问题,做好值班登记。

(三)对来访和来电所反映的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给来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答复。

(四)对来访或来电所反映的不属责任人本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本院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填写《来信、来访事项转办表》,转交主管副院长安排办理,并由责任人向来人给予答复。在有关庭、室办理或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首问责任人应负责督办。

(五)对来人或来电所反映的不属于本院工作范围的事项,应予登记,并向来人说明情况,告诉来人应向哪个部门反映或投诉,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六)首问责任人在所受理的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或督促经办人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归档。

五、值班人员必须做到:

(一)坚守值班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岗位。

(二)不私自调整值班。值班期间有事请假并经批准后,由庭长调整安排代班。代班期间所受理的事项,仍由原值班人员负责处理。

(三)接待遵守司法礼仪,热情礼貌,说话温和文明,做到来有应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一把椅子,一杯茶水,一次说清办理程序。

(四)办事认真负责,值班登记字迹工整,记述情况清楚准确,并严格按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操作执行。

六、值班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按本院考评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法庭办案规则

为建立公开、公正、高效、有序的案件运行机制,实现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法庭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人民法庭的职责

第一条人民法庭负责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审判案件流程

第一节立案

第二条所有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立案。人民法庭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应当进行审查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决定立案,不能当即决定的,在7日内口头答复或书面裁定。决定立案后向立案庭领取案号。

第三条案件立案一般由书记员审查后,交由庭长审批决定。

第四条立案时应详细了解当事人的通讯地址、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并记录在卷。

第五条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承办人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核,由分管的院领导审批。

第二节排期、送达

第六条案件立案后,人民法庭应排定开庭时间、地点和适用程序。

第七条人民法庭对民商事案件主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疑难复杂的或按规定应当使用普通程序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八条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25日内开庭,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45日内开庭。

需要鉴定、评估、审计、勘验、追加当事人、审查管辖权异议等案件的开庭,可不受上列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立案后二日内庭长排定案件的主审法官。合议庭人员由法庭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第十条法庭应在立案后五日内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第三节庭前准备

第十一条当事人立案时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应在48小时内予以保全。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并已提供担保,由庭长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作出裁定,裁定生效并经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后,交由执行局执行。

第十三条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在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于开庭前三日进行公告。

第四节审理、裁判

第十五条主审法官应按排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开庭审理案件。

第十六条原指定的主审法官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由庭长在本庭重新指定主审法官;庭长的变更由分管的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发现应追加当事人或其他事由,因此不能按期开庭的,应重新排定开庭时间、地点。

第十八条开庭前经审查发现已立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的,由主审法官作出裁定。

第十九条第一次开庭后,主审法官认为案情复杂需转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经庭长审核,并指定合议庭成员,报分管院长批准后,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第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和当庭宣判的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由庭长签发,庭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报分管院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需再次开庭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开庭时间:

(1)因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一次庭审不能按期结束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并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在前次休庭后15日内再次开庭。

(2)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前次休庭后35日内再次开庭。

(3)因需鉴定、审计、中止或延期审理的,一般在鉴定、审计结论生效或恢复审理后的10日内开庭。

第二十二条再次开庭的时间、地点由主审法官决定,并尽量当庭送达再次开庭传票。第二十三条案件确因特殊情形需延长审限的,主审法官在审限届满前15日内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上诉状或接到立案庭通知后十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移送立案庭。

第三章案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执行案件由法庭交执行局统一执行。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主审法官在案件结案后二日内报结,书记员于法律文书送达后二十日内装订、归档。

第二十七条裁判文书生效后由该案主审法官或书记员负责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所称日为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第三篇:社会法庭制度

新中镇社会法庭法官值班制度

一、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二、社会法官轮流值班每班不得少于二人。

三、社会法官值班时间原则上为正常工作日,地点在社会法官工作办公室。

四、社会法官值班时应当热情接待群众,不得进行与其职责及社会法庭事务无关的事情。

五、社会接待群众、调处矛盾纠纷应当认真做好登记。

六、社会法官值班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如有发现不安定因素,足以影响社会秩序的,应当立即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报告,必要时将纠纷交由其他机关处理。

七、社会法官值班时不得无故脱岗,并严格遵守社会法庭的其他工作纪律。

八、法庭法官违反值班制度,由社会法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选任机构取消其社会法官资格。

新中镇社会法庭议事制度

一、社会法庭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社会法官协商议事,每月至少两次。

二、议事要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社会法庭人员和邀请参加的法院中心法庭人员、综治办人员、司法所人员等人人平等,要公平采纳任何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对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其重大问题要坚持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

三、法庭成员平时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议事会上发表具有现实意义的建议,对调解的问题要有鲜明的态度。

四、议事内容包括:讨论某一纠纷的处理情况;总结、交流调处纠纷的经验和做法;学习、讨论有关法律、政策;为社会法庭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建言献策等。

五、议事会可以由社会法庭负责人召集,也可以由常驻社会法官轮流召集,可邀请法院中心法庭或镇综治办、司法所人员参加。

六、对议事内容要做好简要记录并保存。

新中镇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与

诉讼衔接机制

一是实行联系会议制度。法院与社会法庭各确定1名联系人,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主要是双方适时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各自工作目标;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讨论有关指导工作的重大决策。

二是实行指导培训制度。通过采取举办培训班、以庭代训的方式,加强对社会法庭的业务指导。举办培训班的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主要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知识以及调解方法、技巧;以庭代训方式是对一些典型案件,法院到各街镇村居就近开庭,组织社会法官现场旁听,或者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邀请社会法官到院旁听,使社会法官观摩调解技能,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律素养,提高他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

三是实行信息沟通反馈制度。法院对于涉及社会法庭评判书、调解协议的的案件,无论是确认还是判决变更、撤消或被确认无效,都要及时将审理信息反馈给社会法庭,以便共同做好这类调解工作。对社会法庭调处不成功的纠纷,及

时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将社会法官情况熟和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精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社会法庭和人民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

四是实行疑难案件会诊研讨制度。社会法庭遇有疑难复杂纠纷难以处理的,可以及时与法院联系人和法院具体负责社会法庭指导工作的业务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对疑难案件进行会诊。法院在“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咨询,实现双方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互补与协调发展。

五是实行优先选任社会法官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素质较高的社会法官,由法院提请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案件审理及一些辅助性工作。

六是实行跟班学习联调制度。社会法庭可以有计划经常性地选派社会法官到法院各业务庭室、基层法庭跟班学习,使他们亲身感受和体会审判人员处理纠纷的全过程,从而提高其办案能力和调解技能。

七是实行评比奖励制度。由人民法院和社会法庭当地乡党委、政府定期对社会法庭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进行表彰和奖励,及时

宣传典型案例和先进事例。

第四篇:美日企业文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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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文化日本企业文化的5条潜规则

世事如棋,上世纪80年代日元经济横扫全球之际,日本企业获得广泛的赞誉,终身雇佣制和集体主义成了国际企业的样板。可当日本经济陷入失落的十年之时,日本企业又因为创新匮乏和反应迟钝成为被批判的靶子。然而迄今为止,在财富500强排行榜中,日本企业比比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几乎所有重要的行业中,都能看到著名日本企业的影子。与创新叛逆、雷厉风行的美国企业文化相比,日本企业文化有其自身的特色,这既是日本企业称雄世界的动因,也是约束日本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笔者试图在这里梳理一下日本主流企业文化中的潜规则。

潜规则一,评价员工的首要标准是对企业忠诚度。个人能力和合作意识并非不重要,但是在评价体系中的权重低于前者。中国企业界的精英们热衷于在个人简历里堆砌不同公司的经历,似乎自己炒掉的老板和公司越多,个人能力就越强。在日本白领看来,这恰是职业生涯大忌。虽然终身雇佣制名义上已经取消,但仍然有不少人选择从一而终,很多公司还将不主动裁员作为一个基本准则,如果员工实在太差,就用不加薪的方法来传递信息。跳槽不是不可以,而是不能太频繁,并且在下一次应聘时要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因为在日本企业家眼中,一个对以前公司弃若敝履的人,绝对不值得信赖。

潜规则二,要在一家企业中长期发展,稳居中游是最优策略。这条规则尤其适合于初进职场的大学毕业生。要在日本公司里长期发展,必须具有耐心。在很多日本人的潜意识中,不落后于他人是最佳状态。如果一个人过分热衷于自我表现,不但会招致同事的反感和抵制,而且上司也可能感觉受到威胁从而无情打压之。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中国哲理同样适用于日本企业。

潜规则三,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新人刚进公司,往往会做些琐碎细致的工作。很多人都觉得无聊没劲,事实上这是管理层考验员工的第一步。通过这一关后,尤其在某些中小公司,管理层往往会给员工很大的自由,让其放手去干一件重要事情,借此来考察一个员工应对压力、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一旦员工通过了这项考验,就可能被重用,否则就会被贴上不堪大用的标签。这种从每件事情成功与否,来决定下一件事情是否分配给特定员工来干的做法,看似不给犯错误的员工第二次机会,显得不合情理,实则是要求员工集中精力完成每一项任务,从而有助于提高公司效率。

潜规则四,不率先创新,但是把细节做到极致。按照经济学术语来说,日本企业家多是风险规避者,他们不愿意付出创新的高风险成本,但是日本企业令人尊敬之处,就在于实现了模仿时滞最小化。往往是欧美企业研制出新技术不久,日本企业就用巨资购买之,并且在极短的时间内消化吸收之,然后用全球领先的工艺迅速地生产成品,而且其产品无论在品质还是价格上往往都优于欧美的竞争对手。推而广之,那种雄才大略但是忽视细节的精英们,在日本企业往往得不到太好的发展。原因就是上司们习惯于从细节来考察员工的绩效。正所谓魔鬼在细节中。

潜规则五,女性依然难以受到重用。在日本企业界和政界的高层,女性身影依然寥寥。大多数日本男女坚持认为,女性结婚后辞职照顾家庭,天经地义。在日

本,女强人更多地是个贬义词。据说,日本女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依然会努力寻找工作,但是目的不是为了事业和金钱,而是为了觅得金龟婿。因为一旦找到个好郎君,婚后就可以不再工作一劳永逸,不亦乐乎?

浅谈美国企业文化特点

在当前经济迅猛发展的21世纪,经济国际化的趋势也已经不可逆转。国家之间的互相对抗在和平年代也已开始由以往的军事对抗,到如今经济国力的全面综合的较量。而作为经济组成的单位——企业,其兴败衰亡,其发生发展,大到企业规模,核心竞争力,小到每个员工的文化水平,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竞争中在经济国力竞争这个显微镜放大。严格地讲,企业间竞争是全方面的。

翻开近代经济发展史,至今,国际规模的大企业,尤其在所谓500强企业行列中,美国企业几乎占据了一半以上的份额。就算当今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大前提下,美国的企业还是保持着世界第一的企业竞争力。因此,研究美国企业的特点,尤其是作为其企业文化的特点,是摆在中国企业和企业家面前的一个课题。

企业文化是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创建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企业制度、组织机构、企业环境、企业产品、企业精神、道德规范、价值观念等等。价值观念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它的产生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根源。

以美国为例,企业文化的产生与近20年来美国经济持续衰退和日本经济的迅速起飞有直接关系。

众所周知,二战后至60年代末,美国一直是世界首屈一指的经济强国。它的国民生产总值、工业产量、进出口贸易额、黄金外汇储备均居世界首位。可是,随着西欧、日本经

济的崛起,世界力量对比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美国的经济优势逐渐丧失。美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接连受挫,引起美国企业界、管理学界的严重关切。特别是近十几年来,美国企业在和日本的竞争中不断败北的严酷现实,更令美国人头痛和不安。首先是1980年日本取代美国成为世界上汽车生产的头号强国。当年,美国只生产800万辆汽车,日本却生产了1100万辆。在美国三大汽车公司连年亏损的情况下,日本产的节能小轿车却大量占领美国市场。美国素有汽车王国之称,可是现在这顶王冠突然被日本人夺走,震惊了美国的企业界。

其次是美国钢铁业的衰落。钢铁工业是美国工业的基础。然而,从60年代起,它保持了六七十年之久的钢铁优势在日本西欧的竞争下也逐渐丧失。1979-1982年,美国钢产量从1.36亿吨锐减至7460万吨。许多钢铁厂关门。相反,日本钢铁工业却欣欣向荣。钢铁工业是美国力量的象征,它的衰落引起美国人更大的恐慌。第三是美国某些高科技产品日益丧失优势。本来美国的许多高科技产品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可是自70年代中期起,美国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的一部分市场被日本人夺走。到70年代末,美国大规模集成电路芯片的很大一部分市场也被日本占领。同时美国的消费电子产品也几乎被全部挤出世界市场。此外,日本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等高科技产品也超过美国。在微电脑、光导纤维、复印机方面美国也败下阵来。

在这种残酷的现实面前,美国的企业家和管理学家开始重新评估自我企业的特点,并且与日本企业相对比,不但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更深刻地从文化层次来思考企业在竞争中失败的原因。扬长避短,开始吸收和消化国外现金企业的企业文化特点为己用,开始塑造国际性的新的企业文化特点。

美国企业文化的产生还有其社会原因。首先是美国职业队伍构成的变化。随着新技术革命引起的产业结构的变化,1956年起,白领工人首次超过蓝领工人。有史以来美国大多数工人不是制造产品而是处理信息。人们职业结构的这种变化,必须影响他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和情趣。对高技术高智能工人的管理显然要有别于从事简单劳动的蓝领人,新一代劳动力由于富裕程度和文化素质较高,经济要求已不是他们工作的唯一动力。他们需要心理

满足和自我实现的冲动。更注意人文色彩的企业文化正好适应这种要求;并且,2战后出生的一代人到了70年代已进入青壮年。这一代人受过良好教育,富有独立性和创造精神,要求民主参与的欲望较强。他们进入社会,涉足企业界,不能不对企业管理模式产生影响。企业文化强调面向人、尊重人、关心人和扩大民主参与决策等等,正好是这一代人社会要求的折射;第三,人们对企业性质的认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传统的企业把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当作唯一的目标,为此不择手段。随着时代的变迁,美国学术界和有些明智的企业家、管理学家逐步认识到,企业不应把获利当作唯一目标,还要为社会做点贡献;企业不只是一个生产组织、赚钱单位,也应该是使职工生活得有意义,为社会做贡献的场所。美国一些成功的企业所以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保持活力,主要奥秘在于它们能较全面地认识企业在社会上的地位,带领职工在工作中寻求生命的意义,实现生命的价值,并进而使人-企业-社会构成关系密切的联结键。美国企业管理学界正是从这点出发,总结出企业文化这一崭新的管理理论。从这个角度讲,企业文化是美国优秀企业经验的总结。

美国企业文化的特征

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新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是美国传统管理理论和方法的继续和发展。它既有鲜明的民族性,也体现出强烈的时代精神。从发展趋势看,大致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重视自我价值的实现

美国著名的苹果电脑公司认为,要开发每个人的智力闪光点的资源。“人人参与”、“群言堂”的企业文化,使该公司不断开发出具有轰动效应的新产品。从强力笔记本式苹果机到现在为全球所有追求时尚生活人群所追捧的IPOD产品系列,无不折射出他们的这一企业的文化特点。

美国另外的一家国际性大公司MOTOROLA公司则认为,责任和权力是一对孪生兄弟,要使职工对工作负责任,就必须尊重人、信任人,并给予实际的自主权。公司内负责新事业开

拓小组的所有组员都是自愿来参加的,他们有高度的自主权。只要小组达到公司的绩效标准便可得到好处,即使失败了,公司也保证小组成员原来的职位和待遇。异想天开、离奇的想法在MOTOROLA公司都能得到理解和宽容,科学的设想在MOTOROLA公司总能找到归宿。

提倡竞争和献身

竞争出效益,竞争出成果,竞争出人才,但竞争的目的不在于消灭对手,而在于参与竞争的各方更加努力工作。美国企业十分重视为职工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竞争规则,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才能。

IBM公司对员工的评价是以其贡献来衡量,提倡高效率和卓越精神,鼓励所有管理人员成为电脑应用技术专家。福特汽车公司在提升干部时,凭业绩取人,严格按照其能力对应其职位的原则行事。福特公司前总裁亨利?福特说:“最高职位是不能遗传的,只能靠自己去争取。”

奖励创新

美国许多企业都用不断创新来保持自己的优势。目前国际上先进的美国IT公司都秉承了这一传统,使美国的经济一直处于国际的前沿。而这种优势的得来,也是其企业文化长期积累和爆发的必然结果。即使在传统行业中,也不乏鲜活的例子。

杜邦公司成功的经验是发扬不停顿精神,不断开发新产品,3M公司的成功在于创新有绝招,招招都很妙。3M公司不轻易扼杀一个设想,如果一个设想在3M各部门找不到归宿,设想者可以利用15%的工作时间来证明自己的设想是正确的。3M公司还能容忍失败。“只有容忍错误,才能进行革新。过于苛求,只会扼杀人们的创造性。”这些是3M公司的座右铭。成功者受到奖励、重奖,失败者也不受罚。3M公司董事长威廉?麦克唐纳说:“企业主管是创新闯将的后台。"

利益共享

美国许多企业实行股份制。通过职工持股,使其除工资收入外还能分到红利。此外还增加了职工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提高了他们的身分、地位和安全感。

美国最大的连锁店沃尔?马特公司、“旅店帝国”,希尔顿公司,均将一部分股份作为工资或福利分给职工。惠普公司等还通过增加职工的福利(如为子女提供助学金),让职工共享公司成果。而其他耳熟能详的美国IT公司,也都早已用期权讲企业和员工的共同的未来衔接并紧密结合起来,一步步打造完全新型的跨国性的行业巨无霸企业。

诚然,一个国家的企业文化都具有其深深的文化烙印。在不加分析,不考虑国情的前提下,盲从和全面否定都不是科学和认真的态度。如何结合本国的文化特点,本企业的发展计划,洋为中用,综合考虑,吸收其精华,扬弃其糟粕,是如今摆在所有中国企业家面前的一道具有挑战性但是迫切的课题。

第五篇:《论语通译》读后感

【字体:大中小】【导航】【论坛】【打印】【关闭】作者:赵蓉蓉

《论语通译》是把《论语》一书用现代汉语翻译出来,方便我们中学生阅读的书。通过它,我对《论语》的了解又加深了一层。

《论语》是四书之一,更是儒家学说中的经典。直到现在我还记得,我在初中时学的第一篇文言文就是《论语十则》。此文来源

于feisuxs曰:“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此文来源于feisuxs乎!”这是《论语十则》里的第一则,也是《论语通译》里的第一则。也许这不是《论语》中最最有名的句此文来源于feisuxs,但这却是让我最难以忘怀的一句,因为是它把我领进了《论语》这个世界。

读《论语通译》,不仅让我回味了以前读《论语》时的心情,也让我对《论语》有了新的认识。我读《论语通译》,最喜欢“君此文来源于feisuxs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两句。前一句的意思是君此文来源于feisuxs心胸平坦宽广,小人局促经常忧愁;后一句的意思是自己不愿意承受的,不要加给别人。这两句话的意思不难理解,但要体会其中的深意,就得自己去慢慢体会了。《论语》中还有很多像这样很有道理的句此文来源于feisuxs,但我偏偏喜欢这两句,其实自己也不知道是为什么,可能是自己心灵深处的某些东西被这两句话给打动了吧!尤其是后一句,虽然只是一段话中的一小句,但却称得上是道理中的道理了。

《论语》是记录孔此文来源于feisuxs及其弟此文来源于feisuxs言行的书。孔此文来源于feisuxs被称为“圣人”,可见他的思想和学说的影响是多么的广泛,而这又反映出了孔此文来源于feisuxs所作出的贡献是多么的伟大!《论语》中有这么一句:“此文来源于feisuxs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说的是孔此文来源于feisuxs杜绝了四种缺点:不凭空猜测意料,不绝对肯定,不固执拘泥,不自以为是。我觉得能做到这点的人是很了不起的,而孔此文来源于feisuxs就做到了,所以称孔此文来源于feisuxs为“圣人”也不为过。

但《论语》也经历过不少风雨。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五四运动时的“打倒孔家店”,这些事在我们历史课上都讲得很详细。通过这点,我们知道了要一分为二的去看《论语》,汲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用它来净化我们的心灵。

感谢《论语通译》,让我能很好的去理解《论语》的内容。《论语》是我们的中华瑰宝,而《论语通译》是我们中学生的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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