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厦门市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12-08-28 【字号:大 中 小】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 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 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⑥ 对于双方年满三十周岁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我市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⑦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⑧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⑨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3、收养孤儿:(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 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 ③ 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④ 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被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街道、镇计生办)(夫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者方可收养,无生育能力者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生育能力者必须与常住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协议书)。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 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书(镇、街道计生部门);
③ 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④ 其中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安部门、法院); ⑤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法院和单位出具); ⑥ 送养方与收养方必须订出协议。(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满十周岁以上的)。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镇、街道计生部门)。(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③ 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书面意见书)。
6、继父母收养继子女:(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③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一方配偶死亡、离异、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证明(由公安、法院出具); ④ 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子女被继父或继母收养意见书。(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者); ② 户口簿、身份证。
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子女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护照;
②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护照;
②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②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②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③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8、核准范围:
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计划生育的法规、规章。(1)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 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 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 孤儿的监护人; ② 社会福利机构;
③ 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无子女;
②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 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9、核准程序:
收养社会弃婴、孤儿和儿童,经区民政局审核,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登记,发给收养证书;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孤儿和儿童的,当事人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给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以上所有收养需要黑白照片:
①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照2寸三张; ② 收养人1寸各一张; ③ 被收养人1寸二张。
10、核准时限:
申请收养登记,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证书;受理之时才登报的待登报期满后发给收养证书。
11、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为国家物价局、财政界[1992]价费字349号文: ① 申请收养手续费(件)20元; ② 收养登记工本费(件)10元; ③ 收养登记调查费(件)220元; ④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件)100元。
12、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窗口受理时间,下午为整理内业资料时间。
第二篇: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111
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一、前提必备条件: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二、收养社会弃婴应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向收养登记机关(县民政局)提交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婚姻状况(结婚证、婚姻记录证明);
4、计生部门出具无子女的证明;
5、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村、组);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8、达州日报寻找婴儿(弃儿)生父母公告
9、两种类型的2寸照片(小孩本人1张、小孩与收养方合影照2张)
第三篇: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一、收养登记的地域管辖
(一)内地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二)港、澳、台湾居民及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由设区的市(行署)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六)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办事程序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a.无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三十周岁。
另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
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父母结婚的证明;
8.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9.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残疾证明。
10.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11.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四篇:日照市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日照市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1、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被收养”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被收养人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登记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具体说: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我市办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的登记机关:东港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莒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五莲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3、申报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同时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4、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孤儿应当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作送养人的:监护人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送养人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
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送养人除应当分别提交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外,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5、审批程序: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6、承诺时限:30日内办结
7、收费标准:根据鲁价费发[2001]204号文件规定,每件收取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8、承办单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东港区民政局:日照市荟阳路128号
电话:3222148投诉电话:3221225
莒县民政局:莒县振兴东路3号
电话:6231877投诉电话:6231368
五莲县民政局:五莲县幸福路26号
电话:5330016投诉电话:5213560
岚山区民政局:岚山望海路
电话:2616302投诉电话:2311152
市民政局投诉电话:8816158 8816102 8816123
第五篇: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附件
4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你们于年月日在本处申请收养登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或者《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民政局(公章)年月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