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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和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和办法



第一篇: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和办法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军队履行使命任务相适应的新型退役士兵

安置模式的措施办法

XXX

(XX年X月XX日)

XX总人口XXX万人,现有各类优抚对象 万人,每年向部队输送新兵 人,本籍现役军人 人,每年接收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等 余人。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XX各级各部门和有关用人单位顾全大局、克服困难、主动作为、创新勇为,使国家退役士兵安臵政策得到了较好地落实。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基本情况

新的《退役士兵安臵条例》颁布实施后,XX共接收退役士兵 人,其中选择新政策在部队办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人,选择原安臵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 人(按新的《退役士兵安臵条例》规定,人中符合安臵条件的 人);接收军队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 人、军队复员干部 人、伤病残退役士兵 人。XX年以来,我县财政部门共拨付安臵保障金 万元,切实保障了退役士兵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二、我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主要做法

(一)统筹考虑,精心安排,在夯实安置基础上狠下功夫。一是认真统计,及时接收。由民政部门做好每年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等)报到、登记以及档案的接收工作,分别建档,分类归档。二是前期摸排,有序实施。在每年度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报到和档案接收整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安臵条件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等)做好登记、调查和档案审查工作。同时,积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待安臵期间的生活难题,把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三是出台政策,制定方案。出台了《XX退役士兵安臵方案》(X政发[XX]X号)等安臵政策,明确规定了退役士兵安臵原则、安臵办法、上岗期限及各单位责任。

(二)合理设岗,尊重意愿,在完善安置措施上狠下功 夫。一是合理设岗。根据当年退役的符合安臵条件的人数,由县编办拿出事业编制安排分配岗位。XX年,为符合安臵条件的 人(转业士官),设臵了 个事业岗位。二是考聘选岗。按照安臵岗位实行文化考试和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军龄、军衔、职务、学历、政治面貌、伤残、表彰等量化积分,综合考试分数高的统一公开选岗,确保公平、公开、公正。XX年 月 日,我县在民政部门公开进行选岗考试,县人武部、县编办、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参与,纪检、监察等全程监督,符合安臵条件的 人参加了应试。三是自主择岗。规定对自愿放弃安臵或录用岗位的,可申请自谋职业。先后有 选择了自谋职业,人经考试选聘安臵上岗。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符合安臵条件的人员,当年全部得到妥善安臵。

(三)优兵优分,优先安置,在落实安置政策上狠下功夫。一是切合实际,伤残优分。XX年以来,我县接收伤病残退人员 人,占全市接收任务的 %。针对实际情况,我县规定对伤残等退役士兵坚持“五个优先”的安臵办法,即立功、伤残、抢险救灾、艰苦地区、特困家庭的退役士兵优先安臵。二是随到随接,安置优先。不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伤病残退人员做到随到随接。目前,除部队暂未移交的 人外,另 名伤病残退人员全部接收。三是妥善照顾,政策优待。严格按照伤病残退优待政策,及时落实各项待遇。对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保障,全部按接收时本县商品住宅均价给予补差;对五至六级精神残疾退役士兵,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XX年,共拨付住房保障金 万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万元,并及时按《XX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落实了医疗保障。

(四)注重教育,加强培训,在创造安置条件上狠下功夫。一是自主选择,免费培训。采取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坚持“自主选择、免费培训”的原则,扎实开展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民政、人社等部门配合,对退役士兵开展计算机操作、电工操作等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教 育培训,帮助他们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XX年以来,共有 人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二是学用结合,适用实用。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市场和社会需求等,要求承训机构改进教学方法,精心设臵培训专业和课程,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拓展方式,丰富内容。通过印发宣传单、给退役士兵一封信等形式,积极搭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用工单位多向选择的就业平台。同时,适时组织开展退役士兵招聘周活动。人社、民政、人武部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发布招聘周活动安排、参加招聘企业情况和用工岗位信息等,在招聘周设专人为退役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XX年至今,共有 家企业、余人次(退役人员)进场参加招聘活动,提供岗位信息 余条,签订就业意向 人。

(五)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在解决安置问题上狠下功夫。近年来,我县始终把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臵中遗留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从讲政治的高度着力解决、认真落实。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国发[2005]23号和皖政[2005]1号文件精神,对过去存在的安臵遗留问题,采取摸清情况,分清责任,制定措施,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臵中的遗留问题。同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负责接收安臵好退役士兵。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问题。把退役士兵安臵遗留问题纳入县政府的目标管理,建立健全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经梳理后将遗留安臵问题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到责任人,真正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此外,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作风不实、工作落实受影响和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规定从严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三是多种渠道安置,多样方式就业。强化政府的调控职能,采取灵活就业方式,实行安臵就业与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切实解决好安臵对象的遗留问题。对凡能提供稳定就业岗位的,妥善安臵上岗;对提供就业岗位有困难或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 职业安臵;对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三、我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存在的难点

(一)扶持性政策应具体化。国家对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不少,但有些太笼统,不易操作,实施起来有难度,对刚刚起步创业的退役人员扶持帮助作用不明显。

(二)培训性政策应有针对性。退役人员特别是退役义务兵人员,一般年龄较小、家庭较好,对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认识不高,出现了“家长一厢情愿,退役人员不太情愿”的现象。因此,对培训性政策要积极改革,增强针对性,以调动退役人员参与的积极性,也能适应自主安臵的需要。

(三)安置性政策应切合实际。事实证明,一方面转业士官对安臵的岗位期望过高,回到地方后工资水平较低,对工资对岗位不满意;另一方面地方上可满足安臵的岗位较少,各级倍感安臵压力大,特别对我县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国有企业少且条件差、大型企业不多的国家级贫困县,对退役安臵人员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国家对公务员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编制,实行“逢进必考”的政策,在经济发展滞后县,对退役人员安臵最好的岗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县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较少,对每年都需安臵的不多岗位,地方政府压力较大、难度较大。

(四)优待性政策应适度调整。对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配套资金比例不合理,不能体现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造成参军入伍人数越多地方财政负担越重的现象。特别是伤病残退人员的安臵,移交时一方面存在个别残疾士兵家属对部队要求过高,特别是经济补助要求过高,另一方面存在个别部队对相关政策理解不透,对退役残疾士兵及家属思想工作不够细致,存在移交地方“卸包袱”的现象,造成残退人员家庭信访、上访、缠访不断,给地方安臵造成了压力。此外,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臵时,存在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四、对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规范的安置 政策法规体系。建议突出重点,取消一般,以自谋职业为主,以安排工作为辅。要按市场经济运转机制,对绝大多数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货币补偿安臵,只对有特殊功劳的和因公残疾达到相应等级的少数退役士兵实行由国家供养或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针对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应考虑其特殊性,简化程序。

(二)建议建立优待兼顾地区差异的安置保障金和扶持培训就业制度。建议既要制订公平统一的安臵保障金标准,又要兼顾地区差异。实行货币补偿安臵既要体现国家对退役士兵的优待,又要兼顾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建议改变自谋职业及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负担方式,提高省级负担比例,减轻地方负担。

(三)建议建立提高退役士兵创业能力和就业质量的扶持和培训机制。实行货币补偿安臵,已落实了退役士兵的保障待遇,实现了安臵工作的公平公正。但退役士兵还将面临着进入社会就业的难题。为此,建议三点: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除享受优惠政策,还要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适当的低息或无息小额贷款。二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管理服务,提高培训就业率,不能就培训而培训,就教育而教育,以增强技术的适应性和培训的针对性,使教育培训真正成为就业的“敲门砖”。三要根据不同培训科目、培训期长短、培训质量、就业率等相关情况,制定培训补助标准,经民政、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审查、核实确认后,财政下拨培训经费给学校。同时,安臵、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要紧密配合,建立就业信息网络,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定期组织招聘、推荐就业洽谈会,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初次就业提供平台。

第二篇: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最新办法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最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及时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安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章 接 收

第六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依法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或者从普通高等院校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需要照顾就医、就业和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且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第九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的档案由其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由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档案,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档案,不予接收,退回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并书面告知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对退役士兵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移交其档案。

第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接收单位;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士兵和由国家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服务管理单位;由国家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服务。

第三章 安 置

第十四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所需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满1年后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人才推荐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和依法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以及因体检不合格、政治原因、拒服兵役原因未予进行军籍登记的人员,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学的,退出现役或者离开部队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但在部队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判处刑罚、劳动教养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或者应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位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未完成当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优先安排退役士兵。

第二十四条 国家驻冀和省属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组织落实。其他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由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对军龄在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单位裁减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公布安置结果之日起30日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或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条件的,作退休安置,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依法由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可以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并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接收安置残疾退役士兵通知书。

对实行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移交退役士兵部队的代表和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护送至荣军疗养机构疗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三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安置,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入伍时国家和本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08 浏览次数:82 字号:[ 大 中 小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2015年1月2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25日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移交计划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初级士官和服现役满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管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给自主就业证书。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一条 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由省人民政府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实行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安排退役士兵选岗就业。

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分值权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总分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内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第三十六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八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三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且超过三十日的;

(二)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安排工作通知一个月内,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五十五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三十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休士官安置计划,集中核查退休士官档案资料、审定安置去向等,制订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制订本级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续。

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退休士官,并负责做好对其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十三条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进行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并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接收安置残疾退役士兵通知书。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方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四条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计划交接,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参加省内易地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师资力量、实训设施、教学质量、就业渠道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

第四十七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选择在安置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习(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加培训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训。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未完成规定教育培训任务和要求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第四十九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院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七章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安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作年限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的;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非因残疾退役士兵本人原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五十六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一)伪造或者非法获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骗取安置待遇的;

(二)在政府安排工作的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三)采取其他违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或者在安置工作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鲁政发〔1989〕5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退役士兵安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新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公布。

其中,《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伍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另,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包括:

①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②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③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④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除了条例的讲解,小编特意从昨日的留言中挑选了比较代表性的问题,大家来看一看是否有疑惑的地方:

提问:退出现役后,我准备到地方就业,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请问工龄是如何计算的?

解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问:我是入伍即将满一年的新兵,从城市入伍,明年就要面临退伍选择,请问对于城镇入伍的士兵,在安置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解答: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

首先来说以下哪些退役军人可以到退役军人事务部填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权益受到侵害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离休、供养人员。

下面把填表的注意事项说明以下(附下表

1、表2):

一、个人的基本情况:战友们根据自己的情况如实填写。

二、来访人数:1人,来访次数:1次,初访时间:填表时间。

三、反映基本事实:把您的遭遇实事求是的写下来,尽量简明扼要。

四、要求解决事项:这个就是战友们的诉求,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落实,地方的一律不能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相抵触。抵触的一律不认可。

五、理由与依据:就是你要求解决的事项依据什么样的文件。

六、曾到哪些部门反映以及处理结果:去哪个部门 以及答复的结果。复印一套与诉求材料一起交上去。

七、处理方式以及备注由接待人员填写。

战友们,我们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又是部队这所大学校培养和锻炼多年的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将是新时代的见证者,经历者,贡献者,历史会铭记这一伟大时代!我们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实事求是的填写,为党和人民奉献余生!所有 转业 人员共同的诉求:

1、劳动计划指标(编制);

2、工作岗位;

3、住房保障;

4、补发转业至今的工资;

5、正常的反映问题遭地方政府的打压。

附 表 1

附 表 2

之前就有官方媒体低调披露,退役军人事务部的一栋办公楼位于北京市北五环外。

就在刚刚,战友传来消息,称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北五环北苑路地铁站北300米一个胡同。

最重要的是,就在昨天,即2018年4月17日上午,退役军人事务部已经正式开始接访工作。

据悉,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部门接访工作时间为:

周一、周五全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周二、周三、周四每天上午(上午8:30—11:30)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部门接访工作地点具体为: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金苑大厦东50米,乘车路线为地铁五号线到北五环北苑路地铁站下车之后向北走300米左右即可到达。

退役军人事务部接待来访退役军人或者优抚对象特别规定如下:

1、到退役军人事务部接待大厅领表,必须凭退伍证、伤残军人证、烈士证明、优抚证件、士官(军官)退休证等证明才可以领取《退役军人事务部来访登记表》(没有退役或者优抚证明证件不让进排队领表通道)顺便说下:身份证是必须的。

2、一人只能领取一张《退役军人事务部来访登记表》不能代替领取或者填写。

3、外围控制不让穿军装的进,建议战友们做好两手准备。

4、一人一策,每个人的诉求必须填写清楚明白,建议将支持个人诉求的优抚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证据准备齐全再去,这样有利于落实。根据此图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登记表,登记内容不仅包括来访人员的具体信息,反映事实,跟解决诉求,其中还有一条“曾到哪些部门反映以及处理结果”的内容。从这条内容可以推断,如果战友有出现以前如实反映问题,而没有得到解决或者不合理合法解决问题这一现象,那么很可能是有追究责任的。

这不仅仅是要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很可能还要开展调查追责工作,彻查地方部门的办事不利!

最后,还要在这里提醒一下各位战友们!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始接访了,战友们的心情都很激动兴奋,有很多很多遇到不合理安置、不安置,强制自谋职业、安置后无法到岗等,或者优抚待遇没有得到落实执行等等各种各样退役优抚安置问题的战友们,憋屈了几年甚至十几二十年的退役安置问题,终于有个可以说理的地方,有个可以为大家做主的娘家了。

全国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清零”

主要参考文件公布!

国家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今年2月份透露了,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启动“清零行动”。

为了帮助战友们厘清自1978年以来,国家出台为保障安置退役士兵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军路君近日将相关规定作了梳理,以飨退役战友。

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条文,国家现行的规定及最主要的依据是2011年10月29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第608号令公布的,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除了现行的法律条文,1978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针对退役士兵权益保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性文件。军路将其文件出台的时间、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等主要信息梳理公布如下,方便大家查找—— 1、1978年3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文件号:国发[1978]75号); 2、1978年10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文件号:国发[1978]223号); 3、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3]16号); 4、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7]106号); 5、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99]27号); 6、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发办[2004]10号); 7、2005年7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号:[2005]23号); 8、2007年7月6日,国家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件号:劳社部发[2007]28号); 9、2013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办发[2013]78号)。

全国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清零”

主要参考文件公布

国家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今年2月份透露了,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启动“清零行动”。

为了帮助战友们厘清自1978年以来,国家出台为保障安置退役士兵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军路君近日将相关规定作了梳理,以飨退役战友。

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条文,国家现行的规定及最主要的依据是2011年10月29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第608号令公布的,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除了现行的法律条文,1978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针对退役士兵权益保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性文件。军路将其文件出台的时间、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等主要信息梳理公布如下,方便大家查找—— 1、1978年3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文件号:国发[1978]75号); 2、1978年10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文件号:国发[1978]223号); 3、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3]16号); 4、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7]106号); 5、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99]27号); 6、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发办[2004]10号); 7、2005年7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号:[2005]23号); 8、2007年7月6日,国家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件号:劳社部发[2007]28号); 9、2013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办发[2013]78号)。

终于来了!退役军人安置大督查!3点突破4点期盼值得关注!

听说,又要开展退役军人安置问题大督查了。

很高兴地找来相关资料,才知道这是国务院的例行性督查,基本每年都要组织,去年还组织了两次。督查的内容是“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与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农民工就业等同属 “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内容。

督查的安排是“全面自查与实地督查”相结合,各部门7月31日前、各地区8月5日前完成自查,向国务院上报报告。8月下旬开始,对各省市进行实地督查;9月中旬开始,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实地督查。

虽然知道这是一项例行性工作,但由于今年来各级领导、政府部门,尤其是退役军人们对安置工作的不断呼吁,特别是今年又专门成立了退役军人事务部,总还是希望能有所不同。

根据当前退役军人事务安置面临的形势与问题,结合多年组织、迎接和分析处理各类督查的实际经验,参考广大退役战友的意见建议,对这项例行性工作有四点期盼。

01期盼相关部门站上政治高度筹划督查

虽然不例外的,这次大督查,又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与大学生就业、农民工就业、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等等放在一起,还是希望相关部门在筹划督查之前:

一是能抽出时间好好地学习学习统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事务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如果能拓展学习学习统帅关于强军兴军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更好。切实把做好退役军队事务摆到重要战略地位上来,防止和克服把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等同于一般工作的问题和不足。二是能抽出精力深入理解“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让军人受到尊崇”的指示要求,切实把领袖的指示细化到具体的督查指标上去,防止和克服退役军人事务督查软化虚化的差距和不足。

三是能抽出人员认真整理整理几年来督查得来的资料、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切实让督查工作站在历年督查的基础上,防止和克服退役军人事务督查无的放矢、重复填表、低层次徘徊的现象和不足。

总的来说,就是能把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统一到实现中国梦来,统一到支持和保障建设一支世界一流的人民军队上来。这样,督查才会有好的思想基础。

02期盼督查人员带着真情实意深入基层

政策制度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再好的督查安排,也要督查人员认认真真、一步一步地抓好落实。督查组的同志们都是从中央、地方各部门抽调的精英分子,理论水平、专业素质、工作作风没有问题,关键是能否拿出真情实意,带着对广大退役军人的深情厚意去做好督查工作。

首先,希望督查人员能够消除偏见对待情况。不可否认,在全社会普遍拥护、爱戴和支持退役军人工作的同时,也存在着对退役军人的一些偏见。有的觉得退役军人是麻烦制造者,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把他们的正常需求当成找事多事;有的认为退役军人是维稳对象,骗着哄着忽悠着,敬而远之、畏而远之;有的感到退役军人是一群怪人,思考、说话、办事都与社会格格不入,不去了解他们、不想接纳他们。

退役军人存在的这样那样与现实社会的隔阂,要么是职业的需要、要么是训练的成果,退役军人们提出的很多需求,基本上都是由于长期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不是退役军人给社会找麻烦,而是社会让退役之路显得太麻烦。站到了正确的立场,拿掉有色的眼镜,自然就能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其次,希望督查人员能够将心比心看待问题。前段时间,有篇《周书记的耳光》的热文,讲的是改革开放初期,中共荷泽地委书记周振兴到曹县革命老区看望老红军,当他问重病中的老人有什么要求时,老红军犹豫了一下,说“就是想吃半碗肥中带瘦的猪肉。”说完,老人又后悔了,用另一只手拍打着周振兴的手背:“也就是这么一想,周书记别当事。”

回到县委参加汇报会时,周书记眼含热泪地讲述了老红军为革命做出的贡献,突然抬手扇了自己一个耳光,说:“我们这些大大小小书记的脸还叫脸吗?”督查组的同志们在督查过程中,可能也会遇到诸如“想吃半碗肥中带瘦的猪肉”这样的诉求,希望在回答之前,能想想周书记那清脆的耳光,听听他们曾经做出的贡献、经历的苦难和付出的艰辛,花点耐心和时间,把问题听完听清楚。

再次,希望督查人员能够深入群众听取反映。少数人说、说给少数人听,必然导致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我们党当年赢得天下,内核是理论正确,关键在于与民同情。与民同情,首先要听取群众的呼声。大督查的时间很有限,督查组的时间很宝贵,不能奢望听取每个地区、每个群体、每名退役军人的情况反映,但至少,要听一听矛盾最突出、生活最困难、反应最激烈的地区和人员的情况,而不仅仅是“敬个礼、握个手、拿了材料转身走!”

如有可能,希望督查组能象巡查组一样,公布到各地督查的联系电话、信箱、邮箱、微信号等等,以达到查实情、查真情、查全情的效果。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只有带着感情、带着真心参加到督查工人来,才会把退役军人的冷暖寒热、酸甜苦辣和喜怒哀乐放在心中,才会与广大退役军人一起“感同身受”,才会把党对广大退役军人的关心爱护落到实处。真希望这次督查,能让退役军人得到真正的获得感归属感荣誉感。

03期盼督查期间亮出真刀真枪处理问题 毛主席说,“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净化党内政治环境,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却没有办成的大事。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党认真起来,只要我们全体党员认真起来,没有什么事是做不了的。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很多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既有政策制度滞后造成的,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还有一些部门一些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需要用认真的态度去面对、去分析、去研究、去解决。

希望能晒晒报告自查问题。国务院大督查通知中明确,各单位的自查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的篇幅应达到报告总篇幅的60%以上。希望大督查能将各地区、各部门的自查报告晒一晒,让大家既看看篇幅,更看看内容。看看有没有成绩一大段、问题一小条,有没有成绩振振有词、洋洋洒洒,问题东拉西扯、含含糊糊,有没有用历史问题掩盖现实问题、用面上问题掩盖具体问题、用普遍问题掩盖特定问题,有没有凸现成绩的“伪问题”?

希望能晒晒问题责任确定。查找问题只是做了一小步,把问题责任查清楚、压到位,才有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起点。当前,退役军人事务难以解决,很大程度在于各级、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不明上,希望通过这次大督查,把各类问题谁负责、谁处理、谁解决列出清单,既是对历史负责,也是为未来铺路。

希望晒晒督查处罚结果。王岐山副主席在总结纪检监察经验时,专门讲述了曝光的作用。曝光,既是对工作对象的一个交待,也是对处罚结果的一种确定,对腐败分子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希望退役军人事务督查也能引进这种方法,对于落实退役军人事务政策制度不得力、不守规矩、违法违纪人员,能够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曝光,一方面可以震慑违法人员、教育更多同志,另一方面也可以疏解退役军人不满、促进社会和谐。

认真地做一件事,认真地做一件老大难的事,只想着歌舞升平、一团和气是做不到的,只有直面“刀光剑影”、直面“淋漓鲜血”,才能防止讳疾忌医、隔靴搔痒,使大督查真正成为凤凰涅槃、破茧化蝶的奠基和开始。

04期盼督查之后拿出创新举措解决问题

恩格斯曾经说过: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部队也经常说,语言代替不了行动,行动是最好的语言!发现问题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前段时间,退役军人事务部组织召开了全国退役军队安置经验交流会,听说《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经开始起草,河北省已颁发了《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这种情况下,由国务院统一组织的大督查,我们有理由大胆地呼吁一下,希望能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有力推动退役军人事务的向前发展。

这个突破,希望体现在退役安置政策调整上。现行的退役安置政策,基本延续了战争时期和改地开放前的制度设计上,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与其他配套政策发展,与军人军属实际需求有着很大的矛盾差距,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军人职业属性、退役安置性质、退役长期保障等等进行综合分析思考,拿出适应新时代新时期的安置政策来,而不能把这些矛盾的解决压给地方政策承担、交给退役军人承受!

这个突破,希望体现在军地衔接机制完善上。退役军人安置存在的很多问题,不少是出在军队严格管理、无私奉献和地方自主发展、等价交换的反差隔绝上,退役军人在部队的牺牲奉献在地方得不到尊崇、得不到承认、得不到保障,必然影响现役军人服役期间的安心付出、全心付出。需要结合国家机构改革,适应国家治理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将军地衔接机制建设纳入到改革大盘中,最大限度减少军地反差和军地转换的伤害、损失!

这个突破,希望体现在退役保障制度落实上。一直以来,我们将军人当成整个社会较为优秀的一群人,对他们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个人修养提出了高于一般的要求,而对他们的服务保障上,基本上是精神上的、表态性的、模糊化的,很难落实到具体的事物上。需要充分应用督查成果,将广大退役军人军属受伤最深、需求最大、呼声最强烈的保障要求细化、物化、固化到位,让他们实实在在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和保障。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行动比表态更重要。退役军人事务大督查,舆论热度很高,群众期盼很大,希望各级能真正的立即行动起来,真正改变作风、解决问题、取信于军!

第五篇: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5年版)

2015年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2015年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7号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 郭树清

2015年2月25日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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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移交计划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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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市易地安置的初级士官和服现役满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管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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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给自主就业证书。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一条 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由省人民政府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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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实行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安排退役士兵选岗就业。

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分值权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总分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内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六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八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三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且超过三十日的;(二)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安排工作通知一个月内,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五十五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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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现役满三十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休士官安置计划,集中核查退休士官档案资料、审定安置去向等,制订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制订本级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续。

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退休士官,并负责做好对其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十三条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进行医疗处置的;(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三)独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并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接收安置残疾退役士兵通知书。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方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四条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计划交接,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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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参加省内易地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师资力量、实训设施、教学质量、就业渠道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

第四十七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选择在安置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习(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加培训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训。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未完成规定教育培训任务和要求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第四十九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院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七章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安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作年限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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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的;(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非因残疾退役士兵本人原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五十六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一)伪造或者非法获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骗取安置待遇的;(二)在政府安排工作的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三)采取其他违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或者在安置工作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鲁政发〔1989〕5号)同时废止。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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