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问题研究[全文5篇]

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问题研究[全文5篇]



第一篇: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问题研究

合 肥 学 院 论 文

题目: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问题研究

2015年 11月 05 日 姓

名: 学

号: 年

级: 专

业: 指导教师: 教学单位:

管理系 吴舒彦 1307022025 13级 会计学3班

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问题研究

【摘 要】

2011年,国务院开始在多个城市试点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税收制度的重要途径。营改增对企业税负承担 与税收结构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税负方面的影响、核算方法的影响等。各地方政府与各企业单位应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因地制宜的采取应对策略,在遵守国家税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税收筹划的优化,切实提高自身的收益水平,获得更多的利益。

【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税收筹划 税务制度改革

近些年,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显著提高,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使原来的税收体制改革暴露出一些弊端。2011年,国务院开始在多个试点推行税制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则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我国当前的税制现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也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所有税清算的压力。要新的税收制度执行前,各个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适宜的、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以适应税务体制的改革,尽量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增值税要国家从税务征收的角度来完善商品增值链的一条有效途径,它弥补了以前增值部制度的不足,避免了重复交税现象的出来。在国民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税务征收制度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革,将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这种变革的一种体现,说明营业税改增值税也是适应了税收制度发展趋势的。我国以前的税制还在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征收范围不具有广泛性,税制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改进,抵扣链条无衔接。在以前的税制里,税务的征收都是采取的全额计征的方式,无法抵扣,重复征税现象十分普遍。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税制改革迈出的坚实的第一步,它必将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企业更健康、更持续的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它可以促使税务利益的分配更趋近于合理性,有利于地方产业化的发展,使一个区域内的核心竞争力提到提高;第二,它是我国税务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不仅增值税收的数量得到了提升,税务体制也变得更加完善;第三。杜绝了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使得税务的征收更科学合理,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到了提高。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应该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上式中的“当期销项税额”是大于“当期进项税额”,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是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则“当期销项税额”不能满足抵扣,那么,不足的部分应转入下一个月继续抵扣。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0%+税率)根据上述公式,来进行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可以看出,在“营改增”后,企业的负税是增加还是减少,主要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两个因素有关。我国税改并非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某些行业就没有进行“营改增”制度的调整,并非所有的成本支出都可以获得增值税发票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导致抵扣项数额不足,使企业的税负增加。(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给企业清算带来的影响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实施以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6%来计算增值税,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劳动服务公司中的工人工资、工人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无法与应交增值税的增值额度相抵扣,那么,这些税务最终转嫁给了各个企业,如此一来,有关产业的税负会明显增加,对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都会产生一定影响。

再从另一个侧面对营业税改增值税进行分析,条例中规定如果从外部购置机械设备,可以与增值税进行抵消,从表面上看,机械的使用费用的税负有所下调,然而,探究其本质,则发现并非所有情况都会使税负下调的,税负是增加还是下调主要与税改前后机械购置数量的比值,还有人工费用在整个生产成本中所占的比例。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会计核心产生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同样产生了影响,例台,会对会计核算的科目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营业税制度实行期间,营业税的科目是十分简易的,在计提时,贷方只要记为“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一栏中,借记方则可以记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一栏中。那么,在进行支付时,借记方将其记录于“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一栏中,而贷方可以记在“银行存款”中就可以了。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计科目变得更细化,更繁杂,其中,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一栏中被再次细分9个栏目,给企业的会计核心计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形式下企业税收筹划的新思路

(一)特殊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要科学

可以选择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由于此等纳税人的税务征收计算方法是比较简单的,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征收率

那么对税负产生影响的因素只有单一的“征收率”,税务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控制的。如果应用一般计税法来进行税负的计算,税负的数额则会受多个因素的影响。因此,确定有利于税务筹划的纳税人,是减少税负,节约企业经营成本的有效策略。

(二)利用各个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各个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条例,为企业的经营提供一些便利的条件,尤其是对于那些在“营改增”之后,税负上升的纳税人来讲,一定数量的补助可以为适当的降低其投入成本。各个地方出台的优惠补贴政策虽然只是某一个阶段发挥作用,但是这对于各个企业在“营改增”的初始过渡阶段的适应性调整发挥了促进作用。例如,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这项税制正式出台之前,如果企业纳税人已经通过地方政策正享受营业税的优惠,那么,在余下的期限内,还可将营业税上的政策优惠转接到增值税上,在“营改增”的初期,同样享受到优惠政策,这也是企业筹划中的新方法与新思路。(三)利用制度中的特别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会对税务筹划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由于在税务制度中,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方面,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因此,企业可以利用这些特别规定来制定税务筹划方案。例如,货物运输业中的自开票纳税人,对其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了500万,都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再有,一些从事加工修理,或销售货物的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最简易的方法来进行计算,如果一般纳税人资格被确定,其使用期限为36个月。

四、针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变动给出的相关建议

(一)对地方政府的建议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务机构需要进一步调整,以适应此改革方案的出台。一直以为,我国的税务征收部门分为国税与地税两个系统,这种税体划分方式的初衷既可以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提供保障,又可以提高了宏观调控能力,但是,这种两体征收体系必然会增加税务工作的成本与投入,造成了人力资源与财力资源的浪费,因此,很多专家呼吁将两个系统进行整合。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恰好给地税系统与国税系统的合并提供了机会,由于“营改增”之后,国税征收的范围再次被扩大了,而地税的征收范围则缩小了,地税部门的工作量也相应的减 少了。

(二)对纳税的企业的建议

企业应正确的看待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个问题,不要只看到它有可能增加企业赋税的一面,还有可能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机遇,对于小规模企业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确定后,这些企业可以按照3%来上缴利税,这样,小规模企业的税负就有效的降低了。通过对上海试点的税收数据进行汇总与分析,65%的企业的税负都不同程度的有所下降。营业税转向增值税后,很多企业受到生产周期、成本结构的影响,进项的税额相对较少,但是,伴随着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部试行,企业可以更加容易的获得增值税专业发票,这样企业可以提升产业结构的调整速度。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税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之所以推行这项改革制度,其初衷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促使企业的发展规范化,希望以一种更为合理的税务制度来保证国家税收工作的稳步推进。虽然,“营改增”给一些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困惑,但这只是暂时的,经过了一个过渡适应期以后,企业都会结合自身的特点,重新建立起适合于现行制度的筹划方案,既符合国家税务制度要求,又可以保证自身经营成本不增加。任何新的制度成熟发展起来,都要经过一个完善、修订的过程,“营改增”制度也是如此,我们还应在其应用的过程中,不断的完善它,才能使其更加科学、先进。

参考文献

[1]白俊.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财经界.2014(2).[2]李键.浅议“营改增”背景下交通企业会计处理及其纳税申报 [J].财经界.2014(2).[3]曹旭东.浅析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1).[4]王锐丽.?“营改增”推行珠江航运期待整合[J].珠江水运.2013(22).[5]李涛,政府管制、法治、银行发展与中小企业发展[J].经济学(季刊),2004(4).[6]周长城,杨敏,欧盟对中小企业转型的政策支持[J].经济评论,2002(2)

第二篇:“营改增”后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营改增”后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

“营改增”后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

摘要:随着“营改增”方案由试点到逐步向全国推广,其对企业的影响正在不断显现,也将会改变现存的流转税收格局,企业在改革中能否顺利的过渡并适应这种变化将会对企业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本文对“营改增”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简析,并分析了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为企业面对“营改增”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收;筹划;思考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正不断深化,企业能否在这次税收机制改革中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有效利用改革的优势,是保障企业顺利过渡的重要条件,也是保障企业利益的要点。因此,在实践中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做好应对“营改增”的准备,积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是至关重要的,要给与高度的重视。

一、营改增内容及其原因简析

营改增指的是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更改主要涉及征税的范围与征税的税率。其中征税的范围主要涉及到一部分现代的服务业(信息技术的服务、物流、咨询服务、研发与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和交通运输业。在税率方面在原有13%、17%的基础上,增加6%与11%两档的税率,其中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为17%、交通运输业的服务为11%、现代服务业的其他五项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行业(主要针对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行业)一般采用简易的征税方式,其征收率为3%。

我国之所以出台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主要的原因是原有的营业税存在一定的缺陷。从涵盖的范围上讲,营业税不能够覆盖目前许多的新兴服务业;从征税的计算方法上,大多数行业实行的是全额征收而非差额征税,同时税收的负担较重、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特别是许多服务行业的营业税可以比同规模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高百分之二十左右。虽然国家针对这一现象采取了很多的解决措施,但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面临着新兴企业的不断产生,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营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改增是必然的选择。

二、营改增对本企业的影响

随着营改增的推广,作为油田企业在税制改革中税收的缴纳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油田企业其经营业务也涉及到交通运输以及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方面。从营改增的改革范围与征税税率方面来看,对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总体来讲企业的税负是在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其进项抵扣的项目有所增加,如劳务接受方所支付的应税劳务费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抵扣为进项增值税、外部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的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这些都可以减少增值税额的实际缴纳。企业要利用增值税政策的优势,做好自身的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的赋税,以提高企业利益。

三、营改增后企业税收筹划对策

1.增值税进项的税收筹划

首先,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最大的特点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款抵扣,因此,提供一定量的符合规定的进项税抵扣凭据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企业可以优先选择同能够开具进项发票的单位合作,这样就能够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其次,营改增后企业内部的业内服务不再重复征收营业税,因此可以利用此政策对公司进行专业的分离,把涉及到现代服务业的业务分设成子公司,这样子公司之间可以开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抵扣,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整体的负税。此外,公司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时索取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认证通过,并在合同中明确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以降低税务风险,发票的管理关键是要保障其合法性、合规性,避免无效、虚假的发票影响抵扣,给企业带来财物损失,并易被定义为偷税漏税。

2.合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

在“营改增”中各地区为了减轻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税改后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比如设立了财政扶持资金,同时国家对开发咨询、研究以及技术转让等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进行了一定的减免,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如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有效、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就能够减免税收负担,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进行整改并将符合条件的进行申请、享受政策的补贴,进而保障企业的利益。譬如针对我们水务企业,可以将水处理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增值税进行及时的申报以减免增值税。

3.适时进行不同类别纳税人的转换

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纳税人两个类别。在实际的申请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申请不同的类别。经测算营改增后试点行业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整体税负必然降低,如为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率必须是在一定比率下整体税负是下降的,否则税负就是上升的。此时企业可以根据内部的具体条件通过适当的业务拆分、建立子公司等方式,从而使一些业务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缴纳增值税,因此要合理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小结

营改增是有效应对营业税重复征税、适应新型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改制的过程中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企业只有及时应对以适应这种转变,做好税收筹划,才能够顺利过渡,才能够继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梁一兰:议“营改增”对建安类电力企业的影响及筹划[J],纳税筹划,2010年第5期.[2]黄翠玲:浅议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2年第4期.[3]刘小龙:“营改增”之后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研究—以上海地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的具体实施为例[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年4月第8期.[4]杨 明:围绕营改增做好煤炭企业税收筹划[J],煤炭经济研究,2013年5月第5期.------------最新【精品】范文

第三篇:“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率的税率为1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应交增值税额。与营业税比较,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很大可能会造成税负增加的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行业自身特点造成采购货物、接受劳务过程中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产品固定、分散、体积庞大,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多,建筑企业流动性大,上下游的产业链长,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极其复杂,物资采购、接受劳务一般是就地取材,这就决定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很难百分之百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多缴增值税。

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之后,商品混凝土、地方材料征收率降至3%,与建筑施工企业适用税率11%之差,造成税负增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的征税率由6%调整为3%。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这种税率的差异就会使建筑业的税负增加。

三、甲供材料的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由发包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的一种经济合同模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这部分材料的价值,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甲供材料业务,建筑企业很难取得这部分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税额无进项税额为之抵扣,会造成多交增值税。

四、存量资产的进项税额计算问题

建筑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等生产用存量资产,其净值或摊余价值还要在营改增以后的若干年内通过使用而转移为建筑施工产值,同时产生销项税额。但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已经无法取得。造成了“营改增”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匹配,增加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这个问题涉及建筑业中的大多数企业,量大且面广。针对以上涉税问题分析,建筑企业在营改增进程中的税收筹划:

第一、改变观念。建筑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过程中,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实,营改增采取以票抵扣防止偷漏税是本轮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长期以来,建筑企业流行一句话,叫做“买货不要发票便宜”。从采购方来说,采购货物不要发票你是便宜了,殊不知,销售方会因为你占了税收的便宜而偷逃了税款。建筑企业好大一块利润就是由于不要发票而获得的。堵塞这块税收漏洞是所有纳税人的义务,建筑企业必须改变观念,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时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第二、通过过渡期政策解决“营改增”的改革阵痛 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营改增时企业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经过测算,如果对这些在建工程采取按简易办法计税,征收率按3%计算,这些老项目的税负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比交营业时有所下降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三、对经营模式、组织架构的改造

财税[2014]57号文将商品混凝土的征收率调整为3%,对搅拌站来讲降低了税负,享受到了降税清费的好处。为此,建议建筑企业可以考虑自已在施工现场建立搅拌站,采购水泥增值税率17%,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砂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获得3%的进项税额抵扣。这样,降税清费的好处就转移给了建筑企业,可以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第四、甲供材料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与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计税的销售额中必须包含材料价值,缴纳增值税。为了使收入与成本配比,建筑企业必须取得建材的发票,因此,在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甲供材料,在甲方向乙方移送建材时应当按购买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是平价开具发票,甲方不会多交税,建筑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再有一个处理办法就是由甲方指定供货商和建材的品牌,由建筑企业直接采购。

第五、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为S,增值率为R,则抵扣率为1-R,税率为11%,且一般纳税人所购劳务、货物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客户接受劳务金额不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等式如下:

{[S/(1+11%)-S×(1-R)/(1+11%)] ×11% }/S

=[S/(1+3%)×3%]/S

R=29.39%

即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合适,否则,一般纳税人合适。税收筹划增值率超过29.39%时营改增项目投资新成立小规模企业比较合算。同时还要考虑以下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六、设备租赁支出取得的进项抵扣不足

大部分建筑企业除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外,同时劳务公司还向建筑企业工程提供模板、管架等机具租赁服务,并且这部分支出在成本中也占有较大的份额。根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而租赁企业利润率大部分低于17%,这样很多租赁企业只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企业实际应纳税额并增加建筑业的税负。

因此,要求建筑企业在选择租赁对象时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其可以提供税率是17%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第七、选择供货单位的纳税人身份。

因为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所以,建筑企业在选择供货或提供劳务对象时,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才可以取得四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或是采购砂土石料、砖瓦白灰等地方材料,也不要向自然人采购,而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 以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然人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申请代开的发票只能是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工程款拖欠支付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实践中工程完工后甲方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不同步。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则无法进行抵扣。因此,实务中企业应防止因为工程款的拖欠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要及时评估款项回收情况,如果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回款则应及时补充或变更协议,修改合同中的付款日期条款。

第九、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因此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而施工企业本身在取得不动产发票时相关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不允许一次全额抵扣。

2016 年4月25日星期一

第四篇:“营改增”下,行业的税收筹划影响

“营改增”下,行业的税收筹划影响

1.物流行业

根据税负不同选择不同业务

若企业同时有仓储服务和房屋租赁业务,“营改增”以前两种业务都要缴纳5%的营业税,再各自缴纳房产税。“营改增”后,仓储服务由5%的营业税改交6%的增值税,房屋租赁业务仍缴纳5%的营业税,各自缴纳房产税不变。下面计算不同的税负来评估选择哪种更好:假设房产原值为800万元,租赁收入与仓储收入均为28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从价计征扣除比率为30%。

选择仓储服务时:应交纳增值税=280/(1+6%)*6%=15.85 应交纳房产税=800*(1-30%)*1.2%=6.72 选择租赁业务时:应交纳营业税=280*5%=14 应交纳房产税=280*12%=33.6 从应交税费来看,进行仓储服务的税费明显低于租赁业务。下面再来计算出两种方式税负相等时的临界点: 假设房产原值为P,租赁收入与仓储收入均为X,则仓储税负与租赁税负相同时,P与X的关系如下: X+(1+6%)X6%+P*(1-扣除率)*I.2%=X*5%+X*12% P/X=9.45/(1-扣除率)即当房产原值超过收人的9.45/(1-扣除率)倍时,提供仓储服务方式负担税费较高,应采取租赁的方式;反之,则应采用仓储服务的方式。

2.航运业

(1)流转税税种、税率、计算方法发生变化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 号),应税服务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六种现代服务业。NU 散货运输公司的远洋运输和期租、国内沿海运输、船舶程租和期租三项业务均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其中远洋运输和期租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内沿海运输、船舶程租和期租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税率从之前的 3%统一调整为 11%。

运输公司的仓储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两项业务,则均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税率从之前的 5%统一调整为 6%。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不同,以上业务的计税方式也从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计算。“营改增”之后,流转税的涉税影响就不再局限于单独的企业,尤其是 2013 年 8 月 1 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开后,增值税的流转就与上下游产业形成一个完整的抵扣链条,影响整个产业链的发展,这个变化带来了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2)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受影响

“营改增”以前,企业支付的营业税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全额扣除的;“营改增”以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该部分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税前可扣除的流转税项目就相应减少了,企业的成本也相应降低了。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提供服务的价格不变,则企业的销售额要降低为“含税销售额÷(1+税率)”,也就是说,原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一部分将变作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这将导致企业的营业收入较改革前降低。

此外,“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若固定资产是在“营改增”之后购进的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固定资产的价格不变,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同,“营改增”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由于“营改增”政策,企业的流转税税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都会相应发生变动,该变动除了影响流转税及其附加的税负之外,对企业所得税及企业税后净利润也将产生影响,由此将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3.高新技术企业

(1)软件开发业务税收筹划

在营改增前,信息技术行业以 5 % 的税率来全额缴纳营业税,具体是指,信息技术企业开出的每一份发票要全额缴税,并且收进发票无法进行抵扣。“营改增”以后,对于信息技术企业,小规模的纳税人从 5 % 的营业税直接降至 3 %的简易征收,降低了逾 4 0 %的税负;一般纳税人开出 6 %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包服务收进的增增值税(专用)发票,以 6 % 进行抵扣。

(2)是大力发展辅业外包、非主营业务

“营改增”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着眼于成本节约,把辅业大部分进行外包(比如研发外包、人力外包等),减少企业内部的辅业而专注于主业。这样,既可以得到外包公司的专业服务,还可以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用作抵扣,使企业税负下降。

4.公路货运企业(1)纳税人身份选择

“营改增”前,公路货运企业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为 3%,营业税应纳税额为营业额乘以税率。改征增值税后,公路货运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 11%的税率征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 3%的征收率征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收负担略有下降,下降比率为 2.3%,以 1 万元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需要缴纳税款 300 元,征收增值税需要缴纳税款 293.1 元。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税率由 3%提高到 11%,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抵扣政策,公路货运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维修维护费用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改革前后对比,公路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3%×(1/11%+1)=30.27% 即当纳税人实际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 30.27%时,缴纳增值税的税负重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税负。公路货运企业的增值率小于 30.27% 时,才能在改革中得益。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 11%,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为 3%,经计算,公路货运企业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 29.39%(按含税销售额计算)。

当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率等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 29.39%,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同;

当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 29.39%,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在不考虑其他条件下,企业应该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

当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率小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 29.39%,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在不考虑其他条件下,企业应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

企业在利用增值率法时选择纳税人身份的时候,除了要考虑税负问题外,还应该从企业的所处的发展阶段,今后的发展方向,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营改增”后,由于下游企业能够获得源自与公路货运企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 11%的进项税抵扣,会对市场需求造成一定的影响,公路货运企业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企业的定位,选择合适的身份。

(2)仓储业务

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业务适用的税率是不相同的,运输服务的税率 11%,物流辅助

服务的税率为 6%,需要利用不同税率分别核算进行税收筹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文件附件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假设某公路货运企业取得交通运输收入 10 万元(不含税),仓储收入 5 万元(不含税),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应纳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额 1.1 万元(10 万元×11%),税金及附加 0.11 万元(1.1 万元×10%),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额 0.3 万元(5 万元×6%),税金及附加 0.03 万元(0.3 万元×10%),合计 1.54 万元。如果该企业未有对上述两项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则按照税法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即获得的 15 万元收入,要统一按 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额 1.815 万元(15 万元×11%+15 万元×11%×10%),两者相差 0.275 万元。因此,在“营改增”后,若果公路货运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则需要进行核算上的税收筹划。

(3)代收代付业务

由于公路货运门槛低,竞争激烈。企业为了生存,已经突破传统模式,增加一些增值服务,增强企业生存能力,货运企业代收代付业务就是比较典型的增值业务,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货物运输企业与电商进行合作,代收代付业务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大型运输公司可以成立有“支付资质型”独立法人公司,专门为货物运输公司处理代收代付业务资金结算,根据“营改增”方案,“金融支付服务”被纳入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管理流程服务,按照 6%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五篇: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筹划重点

建筑业税务筹划方面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应做以下工作:首先,做好纳税主体资格的备案。由于不同的增值率下,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不同,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事先计算出其实际增值率,结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表进行选择,作出税负较低主体资格的备案。

其次,注重采购环节的筹划。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材料及机械设备等购买时,除了考虑采购对象在质量、规格等方面满足要求外,还应从成本角度出发,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权衡,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和选择,若选择一般纳税人,还应注意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次,系统考虑,综合筹划,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建立在企业价值最大化总体目标下而开展的,不能是一个税种的税负减低了,而另外税负增加了,也不应该是一个部门的利益提升了,另外的部门利益降低更多,在进行筹划时,应以整个经营活动为筹划对象,通盘考虑,既要成本效益兼顾,又要考虑长远利益,做出最佳筹划方案:

一是利用税率差异,注重递延纳税。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 的增值税税率,而一般采购一般劳务和货物的税率为17%,可以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筹划,需要注意的是尽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早抵扣,实现递延纳税目的。

二是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把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做为其税务筹划的重要切入点之一,及时全面获取税收优惠法规政策,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创造要件,实现在最多环节上,最多项目上,最大金额,最长期限上设计税收优惠筹划方案。

三是利用好原营业税优惠延续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建筑劳务等服务,适用零税率;建筑施工企业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政策等。

“营改增”后,由于涉税业务的较以前复杂,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也因此增加,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下的内部控制框架,全面、深入收集和识别税务风险点,及时发现各种影响涉税业务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因素,建立良好的涉税信息系统,设计科学合理的涉税控制制度,确保有效执行,加强企业对涉税业务的内部审计监督。通过对税务风险的管理,实现合法纳税,合法、合理税务筹划,科学合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价值增值。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跟财政、税务机关积极协调沟通,在重点涉税安排上,比如转移定价等能与税务机关事先达成一致,树立良好纳税信誉,深入研究税收法规及政策,争取试点期间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争取小规模纳税人能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也可抵扣,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从整体上确保“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总体上保持“平衡”。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账务处理流程的优化,涉税会计科目的增多,纳税申报的变化等,都加大了相关会计工作的难度,对会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强化对税收政策以及会计核算方面的培训与交流,提高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能够适应增值税改革的税务管理要求。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支付费用中,人工等相关费用依然占有重要的比重,而劳务费用很难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支付的劳务费还不能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不利于企业的税负的降低,因此,企业加强内部技术革新、加大外部技术引进,尤其是需要转变发展方式,由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向机械自动化转变,通过购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增加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当然,机械化程度的提升,企业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控制,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本身,无形资产、存货以及固定资产相对于其他企业占比较重,更应注意资产管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为适应“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的成本方面的影响,企业可以考虑引入作业成本管理方法、推行全面成本管理,加强成本的预算、执行及考核,完善原有成本核算及成本控制体系,构建新型的成本管理模式。在分析成本驱动因素,对成本精心精细化管理,提升成本管理水平的同时,方便对增值税涉税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总之,全面实行“营改增”,使得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在建筑业被打通,降低税负的同时,也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核算等方面的难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考虑“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做好充分准备,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充分利用好此次税制改革的机会。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