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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文件目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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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文件目录大全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5.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人事部、基建工程兵关于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工资等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6.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七九年度退伍战士安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7.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8.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9.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10.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1.国务院关于一九五六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工作的通知 12.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1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作的有关规定

14.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一九八七年部分转业干部按调整后的行政级别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15.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

16.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工作的通知

17.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18.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问题的通知

19.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21.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 22.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23.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5.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6.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27.民政部、国家编制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28.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

29.民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安置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问题的复函

30.民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安置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问题给湖北省民政厅、计委、公安厅、粮食局的复函

31.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部队院校部分战士学员退伍安置问题的通知 32.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民政部门办的安置农场场员转为农工问题的通知

33.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 34.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35.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36.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37.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38.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转业到山东、河南省志愿兵试行集中交接办法的通知

39.民政部、总政治部、财政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6)16号文件的通知

40.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41.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42.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管理的部分军队退休干部改办离休问题的通知

43.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4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上几个问题的通知 4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46.民政部关于安置农场职工、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问题的通知 47.民政部关于贯彻安置农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48.民政部关于是否发给安置农场正式场员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批复 49.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安置农场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50.民政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家具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51.民政部批转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52.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有保留工资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病假期间待遇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53.转发中共中央统战部等五个部《关于解决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原国民党党政军转人员生活待遇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4.关于转发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5.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经费供给问题的通知

56.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57.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 58.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武警部队转业志愿兵集中移交工作的通知

59.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转业军人在部队患病现旧病复发能否按因工待遇处理的复函

60.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61.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

62.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63.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6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65.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6.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7.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8.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69.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民政部《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70.国家计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商业部、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精简整编编余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71.国家劳动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爱人系军队编内职工办理调动手续问题的通知

7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73.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

7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75.原政务院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摘录)76.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

7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其军籍、证书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78.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80.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81.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总政治部关于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的军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82.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83.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84.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省劳动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85.江苏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86.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87.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若干问题的意见

88.批转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9.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90.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年春季退伍安置工作的意见》

9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92.陕西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93.印发《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的通知

94.印发《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95.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组织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通知 96.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附意见)97.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8.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

99.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0.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101.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102.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机构、工作人员编制配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05.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区(县)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的通知

106.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0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区(县)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的通知

108.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区、县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编制、经费问题的通知 109.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110.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111.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12.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11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11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15.最高人民法院、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工作中几个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第二篇: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文件目录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5.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人事部、基建工程兵关于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工资等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6.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七九退伍战士安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7.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8.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

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9.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

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10.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1.国务院关于一九五六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工作的通知

12.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1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

作的有关规定

14.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一九八七年部分转业干部按调整后的行政级

别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15.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

16.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工

作的通知

17.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18.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问题的通知

19.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21.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

22.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23.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5.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6.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27.民政部、国家编制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28.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

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

29.民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安置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问题的复函

30.民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安置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问题给湖北省民政厅、计委、公安厅、粮食局的复函

31.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部队院校部分战士学员退伍安置问题的通知

32.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民政部门办的安置农场场员转为农工问题的通知

33.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

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

34.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35.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36.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37.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38.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转业到山东、河南省志愿兵试行集中交接办法的通知

39.民政部、总政治部、财政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认真贯彻国务

院、中央军委国发(1986)16号文件的通知

40.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41.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42.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管理的部分军队退休干部改办离休问题的通知

43.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4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上几个问题的通知

4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46.民政部关于安置农场职工、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问题的通知

47.民政部关于贯彻安置农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48.民政部关于是否发给安置农场正式场员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批复

49.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安置农场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50.民政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家具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51.民政部批转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52.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有保留工资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病假期间待遇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53.转发中共中央统战部等五个部《关于解决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原国民党党政军转人员生活待遇方面几个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

54.关于转发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5.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经费供给问题的通知

56.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

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57.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

58.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武警部队转业志愿兵集中移交工作的通知

59.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转业军人在部队患病现旧病复发能否按因工待遇处理的复函

60.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61.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

62.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

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63.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6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65.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6.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7.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8.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69.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民政部《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

理意见》的通知

70.国家计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商业部、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

好军队精简整编编余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71.国家劳动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爱人系军队编内职工

办理调动手续问题的通知

7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73.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

7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

985〕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75.原政务院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摘录)

76.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

7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其军籍、证书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78.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

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80.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81.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总政治部关于被

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的军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

82.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83.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84.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省劳动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

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85.江苏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86.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87.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

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若干问题的意见

88.批转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9.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90.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年春季退伍安置工作的意见》

9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92.陕西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93.印发《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的通知

94.印发《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95.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

组织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通知

96.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附意见)

97.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8.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

99.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

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0.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101.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102.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

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

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安置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机构、工作人员编制配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05.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区(县)政府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安置办公室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的通知

106.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

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0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区(县)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安置办公室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的通知

108.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

于区、县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编制、经费问题的通知

109.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110.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111.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

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12.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11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11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

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15.最高人民法院、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

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工作中几个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通知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第三篇:军转干部安置经验

1、转业安置要早作打算。

这点军转们心里应该都清楚,转业安置关系到我们后半生,对待这个事情上需要做足够细致的准备工作。

首先 应该多接触地方的人,了解地方的事情。确切一点就是多去接触对地方了解的人,如果能接触到在安置上可以有所帮助的朋友当然最好;另外也要了解各个单位怎么样,工作性质、发展、福利如何等等,这样方便我们找准努力的方向和切入点。这个方面其实在确定转业前就应该开始,甚至只要确定自己不能长留部队就要开始着手。关于人脉的问题,有些军转可能不太擅长发掘人脉,那么就要发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为安置做打算,可能算是废话吧,不过仍然忍不住要强调一下。

还有些准备工作就算没有关系也是力所能及的范畴,比如个人简历。

这里特别要强调一点,在地方上关系很重要,但不是全部。各单位其实也需要做事情的人,甚至部分领导需要新人,原因很多,部分原因是领导想干点工作、想要出点成绩。不管什么原因,对我们来说都是需要把握的机会,一些事情也不象我们想的那么糟糕,当然这里面需要一些运气。其实如果不怕辛苦,甚至可以拿着精心准备的个人简历到心仪的单位试试运气。

2、充分地分析个人的实际情况。

必须要充分地分析个人在转业安置上的综合能量。分析确

定有哪些单位你有意愿去,你可以去,你有能力去,去了以后对个人有发展。这里我所指的发展其实很宽泛,主要取决于个人意向和喜好,比如是选择福利待遇还是仕途或者别的发展机遇等等。

3、正确合理地设定个人期望值。

除非有不寻常的背景和关系,否则不要抱太高的期望,平常心很重要,当然个人的后路和备用方案必须要明晰,强调这点更不代表过程中个人不去努力。临到转业的年纪了,有一点应该要清楚,那就是很多事情只靠个人努力是不够的,运气也很重要,新年要到了,在这里也祝愿大家新年运气好,都安置到如意的单位。

4、要及时、充分了解安置地军转安置的制度、程序、进展等情况。

地方安置工作开始后会编制当年的安置单位名录和相应的安置指标。关于安置指标这里有个情况要跟大家说明,之所以要制定安置指标,部分原因在于地方安置压力大,不愿意接收军转干部。一般来说如果定下指标不会再做更改,但是如果碰到某些单位愿意多要人,单位是可以增加指标名额的,当然必须单位领导向上级申报解决。

总之就是一句话,制度是死的,具体事情是可以灵活的,况且中国的制度都会留后门的。

5、遇事不急噪,要多思考。

具体事情具体分析,除了自己分析还要多向比自己高明的人请教,这点非常重要。

6、等待安置的过程中,多学点东西、冲冲电,为即将开始的地方工作做一些准备。比如不会开车的同志去考个驾照,熟悉熟悉安置地路况之类,否则以后工作中可能会出现领导开车你坐车的一类窘事,虽然不敢说是坏事,至少也算不很光彩的事。

需要说明一点每个人情况不一样,需要具体分析,不一定各个适用,具体事项个人把握。

以上就是个人的安置经历和小结,供各位转友参考。本人从小语文成绩不好,表述能力非常有限,另外有些话没说全,还有些事情我觉得不好说的太明白,请各位包涵,如有不正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再次祝愿军转们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生活美满、工作顺利!

过完年就要上班了。一年来,经历挺多,感觉有写下来的必要,办关系之余,写了一点文字,也许能对后来人有点用。还是用三点论吧,过程,体会,建议,转友们莫见笑。过程值得回味。

我曾经努力过。我所在的省,省直是需要考试的,而且一旦考取第一(一个单位一般只招一个人),则会直接录取,没有任何繁文缛节。转业之初,我就朝着这个目标努力。第一,我把老婆孩子送到岳父家,两天或三天去看望;第二,饭菜多做,放冰箱里,每天热着吃,省时间。我曾经做一大盆土豆茄子豆角,热了七顿才吃完,汗啊;第三,保证每天至少十个小时以上的学习时间,不得中断,有事必须事后补上。学习的内容就是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时事。从转业离队到八月初的考试,彻底修行了一把。然而考试却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由于自己涉猎面有点宽,而考试大多是书上的小标题,虽然在省直考试总成绩中名列前茅,甚至可以说很靠前,但就在我报的单位中,有一个转友比我高一点点,我,挂了。

彷徨、迷茫中艰难寻找。此路不通,另开辟通路吧,等死总不是办法。交待一下,我所在的市,这几年都是警察保底,可以说也是很不错的,但自己对制服实在是谈不上什么感情,于是决定不去。市直的军转安置,既不考试,也无档案分,一句话,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如果自己找不到单位,那就去当光荣的人民警察吧。转业之初,就采取了两条腿走路,能找的关系,可以利用的资源,一个不漏,提前打好招呼,这次考砸了,一通电话,都答应帮忙,但得运作一段时间,等吧。等待的期间,我自己也没闲着,背上包,带上简历、学历学位证明、发表文章、各种证书,自荐去了。事非经过不知难啊,我碰的不是一颗钉子,碰的是体制的一块钢板。百般推拖,空话套话我就不细说了,更无法理喻的是,有的单位交待保安,军转干部自荐的,拒绝入内,大火。几天下来,舌生疮,嘴起泡,省老婆,睡不着觉啊。灯火阑珊处,我如愿了。曙光来得太及时了,在我彷徨不知何处去时,通过熟人联系到军转办人员,帮着推荐了一个很不错的单位,通知我去面试。我本着死马当活马医、宁杀一千不放一个的思维,来到了目标单位。之前,我仅知道面试我的是管人事的处长,当我推开处长的房门,兴奋指数一下子顶点,估计就是股票十个涨停板的感觉。面试我的处长,竟然是我的战友,略长我一些,曾在一个小小的政治处共事过几年,一起喝过酒,打过牌,玩过球,当时我们就感叹世界太小,寒喧了一番之后,问我自己有什么想法。我就把自己的情况赘述了一遍,想法也说了。他就拿着我的简历,直接向单位老大汇报,老大到他的办公室,又和我了解了情况,又给我曾经共事的一位领导打电话,侧面了解一下,最后基本同意进人。当然,我个人的条件自以为不错,学历、经历、材料,都说得过去。我的战友,最后和我拍板,工作包在他身上。(他在组织部工作多年,解决实职才下来当处长,见到我时,刚到这个单位一个月)。好事多磨,由于想进目标单位的人太多,都是相当一级的领导的关系,我战友最后找到市委常委一级,才把这事搞定,年前通知我办关系。天亮了的感觉真好。体会也是难免不了的。

部队不是地狱,地方不是天堂。很多转友一提起部队,恨不得扒皮割肉,敲骨吸髓,我认为,大可不必。诚然,基层的、边远的、野战的单位,确实是一些的艰苦的单位。但我们只是草根,不在最苦最累的地方努力,能成就自己的事业吗?部队也有好地方,你自己能不能去上?就算能去上,那里都是一些什么人,干不了几年,转业时首选让你走,你没关系啊!调职也轮不上你,因为有比你更有门路的人在那等着呢。最后,只能象温水煮青蛙一样,让你的意志消沉,让你心劲泯灭。地方的情况,远不如网上说的那样,福利超好,工作超闲,办事超顺,记住一点,位高权重责任轻的好事,不会轮到我们的手中,我们更多的是做事,而没有机会给你使权。大部分转友,回到地方之后,工资收入比不上部队,有的地方会差一大截,而且花销会增大,如果没有车,天天挤公交,就会让你烦的不得了,我是烦了。工作时间卡的很紧,不象部队,说一声就可以晚一点,还可以打打球,一待八个小时,也够喝一壶的。强调一点的是,如果你是草根,不要想换个环境,就可一步登天,你,没机会的。做一个好人。做坏人也是需要本钱的,如果你不能比别人更坏,我建议你还是做个好人,是是非非会少一些,尔虞我诈会少一些。当然,我没有做坏人的本钱,我也相信大多数人会选择做好人的。我在部队有挺长一段时间了,也见多互相倾轧,尤其是调职的时候,同学同事之间勾心斗角,无根据的匿名信狂飞乱舞,背后使坏也是经常得见,如果我那样了,那么,如何在多年未联系之后仍得到哥们的信任。在前文提到的曾经共事的领导,并不是直接和主

管的领导,但交办的事情,也会尽心尽完成,转业之后,也曾经问候过几次,也因为如此,这位领导也美言甚多,在一定程度上也促成此事。俗话说的好,两山到不了一块,两人总有到一块的时候,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好人,也是不错的选择。

进则想退,退则想进。在一切你认为顺利的时候,应当寻找不顺利的证据,继续完善自己的工作,尽善尽美,如果不顺利的时候,应当寻找顺利的证据,给自己以信心,同时做到全面出击。如托人找关系,一切都很顺利,自以为即将成功的时候,要寻找关系人说话、办事的纰露,佐证办不成功,以有所准备;托人找关系,如果事事不顺,步步是坎,也要寻找证明关系人有信心、有能力的事,防止过早陷入迷茫,还要做多手准备,避免竹篮打水。

几点建议

浪费时间是不对的。不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军转论坛上,记住,是大量,因为你的着力点不在于此,而在于自己的转业安置,论坛里只有个别贴子能用得上,尤其是你安置省市的专属区,才会给你最大的帮助。如果花大量的时间在涨资、裁军间徘徊,个人认为,一点用也没有,这也不是你左右的;不要为了一点点积分,顶贴子,回贴子,除了增加论坛的人气和为坛主的广告增加收益外,你什么也没得到;也不要打开军转论坛就发呆,世界上那些最容易的事情中,拖延时间最不费力。

懈怠是最不负责的行为。给自己一个机会,虽然无法达到还世界一个奇迹的宏图,至少让你的妻子、孩子及至于周围的人,看到一个努力的你,勤奋的你,不甘为人后的你。用句俗话,思维顶天,工作落地。咱们思维不顶天,定一个蹦一蹦,够得着的目标,总还是可以的吧,连目标都没有,那就说不过去了;工作落地,一个人,不能仅有想法,而无行动,最简单的道理,从小学走到大学,历经十二载而成就一个目标,现在几个月乃至一年,就不努力了,于情于理说不过去啊,兄弟们。继续、持续、连续的努力,因为,我们还没有到休息的时候。

审时度势是必须具备的能力。走与留,需要审时度势;选择单位,需要审时度势。这两件事,是军转无法逾越的大山,选择好了,后几十年就会开心一些,选择差了,至少一段时间会郁闷的。如果进好单位,就要想到会不会给你好职位,如果差职位,你会不会不开心;如果给你一个好职位,你自己的能力会不会干好(有很多人自以为是全能型选手),干不好还不如不干,不然,你更没有出头之日。所以,不要听别人如何去说,要度单位,度职位,度素质,天人合一才是最高境界,不选贵的,只选对的。

在这里,我还要特别感谢一个人,那就是我深深爱着的妻子。长年的机关工作,使我睡觉特别轻,甚至是有一点神经衰弱,为了不打扰我的复习,和孩子回了娘家,那几个月,白天上班,晚上看孩子,很辛苦。妻子常常抱怨觉不够睡,却总不肯让我看几个晚上。她常说,咱没啥关系,就靠考试吧,机会不多,也不差这几个月。成绩出来以后,她没有埋怨,有的只是安慰、勉励。她又说,我要的是老公,不是工作,到什么单位,干什么工作,我都会支持你。当工作最后落实的时候,老婆哭了,哭的很动情,很淋漓,她对我说,一年了,我煎熬了一年,期盼了一年,等待了一年,工作重要,但也不重要,我们要的一家快快乐乐的。我爱你,老婆。

第四篇:军转干部南通市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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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南通市安置政策

为广大军转干部提供政策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南通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希望可以对广大军转干部提供帮助。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按照考试成绩划定军队转业干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按照考核结果积分选岗。

第三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积分选岗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监察机关监督。

第四条 考试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整个考务工作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二)报考对象为符合进市区(不含通州区)安置条件,身体健康,愿意遵守考试考核安置相关规定、服从组织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凡犯有 严重错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的,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报考。

(三)对自愿选择在条管单位或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核

量化考核依据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定性、定量积分。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方面组成。档案中没有原始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计分。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计分。

(一)基础分。由军龄、职务、学历三部分组成。其中:

1.军龄。计算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每满一年加一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

2.职 务。正营职领导职务14分,任满三年的加2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5分;正营职非领导职务13分;副营职领导职务12分,任满三年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 加0.8分;副营职非领导职务11分;正连职领导职务10分,任满三年的加0.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3分;正连职非领导职务9分;副连职领导职务8 分,任满三年的加0.2分;副连职非领导职务江苏中公微博:江苏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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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公教育:http://js.offcn.com/ 7分;排职干部6分。技术七级(高级职称)21分;技术七级(中级职称)18分;技术八级(中级职称)17 分;技术九级(中级职称)15分;技术九级(初级职称)14分;技术十级13分;技术十一级11分;技术十二级9分;技术十三级7分;技术十四级6分。

3.学历。博士研究生6分,硕士研究生4分,研究生2分,本科生1分。对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二)附加分。由奖励、优待、惩戒三部分组成。其中:

1.奖励。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各类奖励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加25分;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二等功的加20分;个人首次 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个人首次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团以上单位嘉奖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卫国参战或参加国际维和 行动满一年以上的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奖项计分。集体立功的个人不计分。2.优待。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岗位,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每满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惩 戒。军队转业干部受撤职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25分;受降职(级、衔)处分的扣20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 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受多次处分 的,累计扣分。第六条 选岗

(一)考试考核成绩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或市监察机关反映。

(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积分,按照营职、连排职、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选岗。积分相同的,按职务、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择岗;任职时间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择岗。

(三)军队转业干部积分选岗机会只给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更改,不得放弃。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向接收单位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四)凡在部队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以及上安置后非组织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积分多少,均不得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

(五)对在规定的安置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接受任务的单位和自行放弃选岗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均须无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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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公教育:http://js.offcn.com/(六)城建、规划、审计等特殊岗位,由市军转办会同接收单位采取政审选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市委办、市政府办、组织、纪检等重要岗位也可采取面试和政审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

(七)符合进党政机关安置条件,本人主动申请到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择岗。

(八)自愿选择进条管单位、企业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参加积分选岗。军队转业干部未被上述单位录用的,选岗结束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第七条 纪律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考核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经组织处理后,由市军转办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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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天津军转干部安置最新政策

天津军转干部安置最新政策

关键词:军转 军转公选 张为臻 军转政策 军转网 军转论坛 天津军转安置政策 计划分配 自主择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天津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天津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五条 接收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对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接收条件

第七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

(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七)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

(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

(九)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

(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八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不予接收: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被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第九条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需要本市接收的,按国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受接收条件和安置计划的限制,另行办理。

第十一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但符合其他接收条件,又确因本市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二条 本市接收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 时的区县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系独生子女的,可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条 在市内六区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统筹安排,不受区域的限制。

第十四条 转业时应回各县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中规定的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的,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照顾在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或塘沽、汉沽、大港区安置。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接收单位急需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跨区县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十六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军龄不满20年的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或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或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十七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中,师级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团级以其以下职务的分配计划由市军转办编制下达。

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驻各区县直属机构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计划,由市军转办统一下达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或者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因领导职数限额或接收师、团 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较多的党政机关,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党政机关接收符合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接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数量的15%增加行政编制。

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应当与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区县局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一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和自然减员补充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团级(含技术9级)及其以上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其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凡未取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不得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四条 按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按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鼓励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由该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发给的自谋职业资助金。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市军转办或所在区、县的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和机会。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对适合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并依法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九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一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下一1月1日起,由市军转办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三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月退役金低于本市当年政府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由市财政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市军转办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本市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三十八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三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提供必要保障。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市军转办负责。

第四十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转(军队转业)干部 培训中心或委托大专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具体实施。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 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用周转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全迁户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如确无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时有困难的,可租住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提供的周转房,租住办法按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下一1月1日起,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 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 金,根据本人意愿,可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其购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六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七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 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医疗、失业保障待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并领取退役金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 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本市的有 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四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市军转办编制分配计划,会同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一并下达。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接收单位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一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公安部门凭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和落户介绍信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不含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在办理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自主择业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发放、调整和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协调、指导就业、档案管理以及 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由市军转办和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负责。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党组织生活,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 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五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调整,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发放方式采取委托银行代发,个人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五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死亡后,其家属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办、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并持死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婚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事宜,涉及人事档案内容的,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依据档案出具有关个人情况证明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的,由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派出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由选用单位到市军转(军队转 业)干部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接转手续。被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聘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和提供医疗保障的,从被聘 用的下月起,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停发住房补贴,不再提供医疗保障。

第五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所在街道、乡镇在市军转办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 他们的就业及工作变动情况。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各种活动。

第十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所需经费,除由中央财政和军费预算支付的部分外,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所需经费、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资助金等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由市军转办统一管理。需要市财政列入预算的部分,市军转办应根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如实申报所需经费数额。经市财政审核后应及时划拨。

第六十一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区、县的重要条件。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证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三条 严格安置工作纪律,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第六十四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单位应按照市军转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并按时上报《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安排呈报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排呈报表》和《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专业登记表》。

第六十五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应按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要求,按时到市军转办和接收单位办理落户、报到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

第六十六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处理后发现具有本细则第八条中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到接收单位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接收单位处理。

第六十七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时,应当到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凡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市接收条件的,一经发现,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接收安置;涉及其他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第十二章 附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01年及以后本市接收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以往本市有关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原题目: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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