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牧区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布告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2-01 【生效日期】1981-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牧区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布告
(一九八一年二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农牧业战线努力清除左倾错误的影响,落实党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农牧业生产正在恢复和发展,形势很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以牧为主,农牧林结合,因地制宜,各有侧重,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加速农牧业的发展,必须继续克服左的错误思想,执行正确政策,搞活经济。根据两年来的实践经验,现就我区农牧业政策问题特作修订补充,布告周知。
一、一、大力种树种草
自治区和各级有关部门要层层做出规划,全区各级党、政、军机关,各部门,学校、街道、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牧区都要根据统一规划,明确绿化范围,按要求完成种树种草的任务。
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国家、集体、个人适合谁种,就让谁种,或者国、社、队、个人联营,谁种归谁所有。房前屋后种树,搬迁时可作价转让。对种树种草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给以表扬和奖励。
国家对种树种草要予以法律保护,“禁止开荒,保护森林牧场。”对破坏森林和草牧场者要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二、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和社员的民主权利
生产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农、牧、林、副、渔各业,在保证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的前提下,有支配其生产资料、安排作物种植、安排牲畜品种和畜种、决定增产措施、决定生产经营管理方法、决定生产责任制形式,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等项自主权。
生产队所辖范围内的小片自然灌木林、芦苇场、发菜、蘑菇等自然资源,归生产队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牧区滥垦、滥砍、滥伐、滥采。
生产队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确保社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生产队干部要民主选举产生。不称职的,社员大会有权罢免。要坚持民主理财、帐目公开。基本建设等重大开支项目和收益分配方案要经社员群众讨论。
三、三、因地制宜地落实生产责任制
根据中发(1980)75号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社队,因地制宜地实行定额管理、小段包工、专业联产、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大包干、“两定一奖”(或三定一奖)等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生产队和社员群众有权根据本队实际选择一种或几种形式的责任制。
生产队干部要逐步试行联产岗位责任制,有奖有罚。
四、四、认真执行收益分配政策
农村牧区所有基本核算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在增产增收的基础上,使社员的实际收入逐年有所增加。
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责任制,春天怎么订的,秋后就一定要怎么办。
生产队和其他核算单位的当年贷款,一般要当年还清;对于集体和社员个人历年累欠的贷款、欠款,要做出还款计划,在一般年景,保证社员收入不比上年减少的情况下,逐年还清。
五、五、关于粮油征购政策
继续实行粮食、油料征购包干的办法。由生产队统一计产、统一分配的生产队包干任务一定五年不变。超产超购任务一年一定,粮食购超产部分的百分之四十到六十,油料购超产部分的百分之七十到八十,超购部分加价百分之五十。包产到组、到户、到劳力,由组、户单种单收的生产队,粮油征购任务仍由生产队组织完成。经民主讨论,可以春天将包干基数落实到组、到户,超购任务一年一定。也可以根据近三年粮油征购任务的平均水平,春天就将包干基数和超购任务,一次落实到组、户,实行全年征购大包干的办法。超购部分,加价百分之五十。完成包干任务、超购任务后的余粮、余油,国家议价收购或由生产队自行处理。
六、六、认真落实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草)地政策
农村社员自留地一般仍按现耕地的百分之五至七计留,有条件的社队在保证完成国家粮油征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一些,但一般每人不超过一亩。新增自留地应从零散地块中划拨,不得打乱集体连片地块。
社员养猪,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从闲散荒地中按户或按猪拨给一定数量的饲料地。
社员自留畜的品种和数量都不加限制。鼓励社员发展奶山羊、奶牛和肉用牛,国家对山老区和贫困地区要给予扶持。允许公社所在地的干部和职工的家属饲养少量羊、牛和骑乘役畜。
农村社队在对所辖范围的荒山、荒滩、荒地进行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一般划给每户社员三亩、五亩,沙漠和丘陵山区划给十来亩、二十来亩,作为自留树(草)地,种树种草,解决社员的燃料和自留畜饲草问题。
牧区要积极扶持生产队和牧民个人营建各种形式的畜群草库伦,十几亩、几十亩均可。
七、七、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
社员利用农闲或工余时间发展家庭副业是正当的,应当受到鼓励和保护。可以在保证完成征购任务的前提下,利用零散原料,进行磨豆腐、漏粉条等加工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允许社员从事编织,和在一定范围内对野生物的猎取、采集等副业生产。产品由个人自行处理。
农林牧区的手工匠人,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手工作坊;可以自愿联合组织手工业生产小组;也可以持生产队证明个人走乡串户做活。不论哪种形式,都要服从生产队领导。经生产队同意,可以向生产队交钱记工,参加分配;可以给生产队缴纳公积金、公益金和一定的管理费,收入归已,交钱买口粮。
八、八、关于农牧业税收政策
牧业税仍按一九八0年二百九十八号文件规定暂行免征。
农区连续三年(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吃返销粮,人均分配收入在五十元以下(包括五十元)的穷队,也仍按一九八0年二百九十八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0年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
九、九、继续搞活管好农(牧)贸市场
生产队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多余的农、畜、副产品,可以自由上市。
社员自己生产的农、畜、副产品,允许自由上市;社员利用农闲时间搞小量的贩运,只要经生产队同意,不雇工剥削,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掺假哄骗,牟取暴利,对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有好处,也应当允许。但不得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等大型运输工具搞贩运。
城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商贩,可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农、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
不论集体或个人,凡上市产品都要遵守地方政府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
要切实加强对农(牧)贸市场的管理,对于那些欺行霸市、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暴利等投机倒把活动,在弄准事实的基础上,大宗的,为首的,要坚决地依法予以制裁,以便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使刚刚活跃起来的农(牧)贸市场进一步繁荣起来。
十、十、整顿好社队企业
各旗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所有社队企业逐个检查整顿,凡是原料来源无保证(或与大工业、先进企业争原料)、技术条件不具备和产品质量不合格、无销路的企业,都要做好工作,停办或转产。今后需要加强和新办的社队企业,主要是那些能够利用当地自然资源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编织业;能够利用农村牧区零散农畜产品为原料,并直接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服务的烧制、酿造、毡房等加工作坊。但要注意克服盲目浪费、重复建设等现象。
社队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调拨和占用其产品和现金。
以上十条,望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自治区过去所做的规定凡与本布告有抵触者,一律以本布告为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是我区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基础条件。为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 加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 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 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公路, 指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以县为主、乡村配合, 建养并重、协调发展, 依法治路、保障畅通 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监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监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 , 都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 符合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和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的原则。
第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审核和汇总上报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规划, 指导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及全区农村牧区
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第八条
经批准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雪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九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编制上报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计划。
第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后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原则上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原则上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充分利用旧路,完善排水防护设施,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和拆迁,注重环境保护,合理确定技术标准,严格控制
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 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入农用地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原貌并采取相应措施复垦,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
第四章管理养护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编制和下达农村牧区公路自治区补助投资和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二十条
各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所辖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监督本辖区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
专(兼)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检评标准、操作规程 , 保证农村牧区公路状况良好。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按规模分为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内容为养护改建和大中修,日常养护内容为小修、保养。
第二十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改建、大中修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施工单位。同时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小修保养实行养护目标责任制度。
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牧区公路,可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牧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的绿化要纳入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绿化计划,并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由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村牧区公路的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受阻或中断的 , 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可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单位及沿线群众
共同参与公路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同时按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确保安全畅通,并及时将灾害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 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 的农村牧区公路路政管理体制,由当 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建设与养护资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自治区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同时鼓励开展社会捐助、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
第二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一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二是国家和自治区的补贴性资金。
国家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 , 并严格执行自家对农村牧区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第三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包括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经费。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费来源:一是自治区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其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公里 7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35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1000 元。二是旗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配套资金。
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经费来源:一是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三是自治 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正常需要。
各地征收的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在统筹安排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时,要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基层党组织的作用,鼓励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群众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建设和养护农村牧区公路。
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帮 助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补助投资按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
到位及 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养护费用,由相应的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工程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未能按照 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足额配套资金、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投资的,自治区将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旗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困地制宜地自行制定本区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1992-06-24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2]第44号 1992年6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农业户口或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在农村牧区的住房和杂屋等附属建筑物占地及庭院占地。
居民在自治区境内使用宅基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建房,应利用旧宅基地。在空闲地、劣地、废弃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严格申请、审核、批准手续。
第五条 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六条 居民使用宅基地,应符合苏木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未作村镇建设规划的,应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搞好宅基地规划,经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迁并分散的村庄和零散住户,复耕原址,扩大耕地面积。迁并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鼓励城市郊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口密集地区集中建房和建多层住宅。
第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宅基地用地计划,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第九条 居民建住宅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二)因土地利用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三)因腾优占劣将原址复耕复植,需搬迁的;
(四)达到婚龄,确需建住宅的。
第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者应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
第十二条 居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核发使用证。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依法出售、继承、赠与引起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向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使用证。
第十四条 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超过规定标准,确实不能收回土地的,应按超占面积数量加收使用费;对五保户、军烈属、特困户可以减收或免收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嘎查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各级土地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其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苏木乡级或旗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宅基地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应维持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使用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和破坏。
第十八条 宅基地纠纷处理期间,故意制造纠纷、煽动闹事、阻挠处理工作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处罚,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旗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查看全文
内容分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
第四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
动 态
第7期(总第32期)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9月15日 本 期 目 录
▲ 自治区召开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现场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 ▲我区全面实现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发放 ▲自治区确定2009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重点推进旗县
▲ 自治区下达7000万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资金
▲ 自治区组织部、财政厅联合开展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保障工作调研
▲通辽市科尔沁区财政补贴资金全面实现城乡“一卡通”发放
自治区召开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现场会 2009年9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赤峰市敖汉旗召开全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了我区2008年试点工作经验,就下一步全区全面推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各盟市分管副盟市长,财政、农牧业和综改部门的负责人,15个重点推进旗县的旗县长,以及财政、农牧业和综改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自治区副主席郭启俊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综改办主任刘义胜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翟琇出席会议并就全面推开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于清理主持会议。
9月5日上午,与会代表现场观摩了敖汉旗6个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下午,观看了全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专题片;敖汉旗、太仆寺旗和五原县3个试点旗县介绍了试点工作经验。
郭启俊副主席在讲话中指出,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有利于推动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有利于加强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他强调: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要把握和处理好六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政府引导和群众参与的关系,以农牧民群众参与为主,政府做好示范引导作用。二是把握好生产设施建设和生活设施建设的关系,总体要先生产后生活。三是把握好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的关系,不能贪大求高、盲目攀比,要“着眼于小、立足于实、切入于急”。四是正确处理好重点倾斜和适当照顾的关系。五是正确把握当前建设和长远管护的关系。六是正确处理好点上试验和面上推广的关系。
郭启俊副主席要求:全面推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必须做好四点组织保障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合力推动;二是结合实际、制定方案;三是宣传发动、强化督导;四是开拓创新、勇于实践。他殷切期望:要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使之成为我区农村综合改革的品牌工程;成为农牧民生产生活改善的富民工程;成为农牧民衷心拥护、积极参与的民心工程。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综改办主任刘义胜对全区全面推开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进行了部署,他首先总结了2008年全区试点工作,共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成效:一是有效地改善了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拉动了农村牧区消费。二是充分调动了农牧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牧区基层民主建设。三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四是有效地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村级公益事业多元投入机制初步形成。
刘义胜副厅长对下一步改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第一,要坚持民主决策,尊重农牧民的主体地位。第二,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第三,要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奖补机制。第四,要夯实工作基 础,健全规章制度。此外,他还就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提出几点意见: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综改工作的自觉性。二是要讲求工作方法,增强做好综改工作的前瞻性。三是要勇于迎接挑战,增强做好综改工作的创新性。四是要加强机构建设,增强综改工作队伍的战斗力。
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翟琇就全区农牧业部门如何履行好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我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得到试点地区农牧民群众的拥护的支持。2009年,国家也将我区纳入了以省为单位的10个试点省份之一。改革全面推开后,对解决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滞后问题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村级公益事业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
2009年月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内政办发„2009‟53号文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为我区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奠定了制度基础。
《工作方案》共分八部分: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基本原则:1.民主决策、筹补结合,2.村民受益、注重实效,3.量力而行、合理负担,4.重点突破、整体推进,5.整合资金、形成合力,6.透明操作、强化监督。三是财政奖补范围,严格界定在“村内户外”的公益性项目。四是奖补资金的筹集,坚持“区级统筹,分级负责,以盟市、旗县为主,上级适当奖补”的原则,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农牧民参与、社会支持、多方投入、筹补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新格局。五是财政奖补的办法,按照“重点倾斜、兼顾一般”的原则,采取“双奖励、双挂钩”的政策。六是奖补工作程序,按照“先规划、后申报,先审批、后建设,先实施、后奖补”的程序进行。七是相关配套措施。要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民主议事制度、项目库制度、公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村级公益设施管护等8项制度。八是组织领导。各地要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盟市、旗县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主管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统筹协调和组织改革工作。
《工作方案》要求,各盟市、旗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我区全面实现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发放
自治区全面实现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发放仪式于2009年8月25日上午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举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魏军、财政厅厅长常军政、包头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程刚出席仪式,财政厅副厅长、综改办主任刘义胜主持仪式。自治区、包头市相关部门领导和财政厅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共 80人参加了仪式。
期间,展示了全区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发放成果,观看了土默特右旗“一卡通”宣传片,现场演示了补贴资金电子签章审批流程,为农民代表现场发放乐惠农补贴卡。在这个历史性的时刻,出席仪式的领导同志共同启动了发放程序,庄严宣告自治区全面实现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发放。
目前,全区纳入“一卡通”发放补贴项目达33类76项。截至2009年9月中旬,全区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发放28.5亿元,涉及农牧业、民政、教育、林业等12个部门,农牧业处、社会保障处、经济贸易处等8个财政业务归口处室,惠及432万农牧户,补贴资金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家电下乡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禁牧舍饲退牧还草补贴等30类57项补贴。
为实现上述目标,自治区综改办主要做了大量基础工作: 一是在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面。通过入户普查、集中录入、公安核对、银行联网核查等程序,保证基础信息的真实准确,统一数据来源、为“一卡通”发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在网络建设方面。实现了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四级纵向联网,自治区、旗县财政部门分别于农村信用联社和邮政储蓄银行横向联网的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管理新格局和新局面。
三是在业务设计理念方面。旗县环节,建立严格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准入制度,简化审批环节、公开资金运行,加快资金发放速度,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单一监督为互相监督,确保在基础环节“阳 光”操作。在自治区环节,强调政策引导、技术支持、网络维护、调查研究、决策分析,确保宏观层面落实政策效果。
四是在决策支持方面。通过适时监控资金发放进度,即时掌握整体情况,通过按行政区划、补贴项目、受益范围、发放进度、主管部门、财政归口处室等多角度、多层面统计分析补贴发放数据,及时归并整理不同部门发放数据,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迅速、真实、准确、详实的数据。
五是在财政改革方面。及时准确掌握补贴资金支出进度,使绩效考评成为现实;进一步延伸国库集中改革,从预算单位走到千家万户,使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每一个农牧民。
六是在实施目标方面。在保证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发放的基础上,探索实施城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试点和补贴项目电子印章审批试点,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以补贴项目进行管理,保证全口径掌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结果。按照“先易后难、先建后补”的原则,将能够纳入“一卡通”放的补贴项目全部纳入,力争经过几年的运行,形成政策出台、分级算账、补贴发放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改革实施一年多来,得到全区广大农牧民热烈拥护和衷心支持,评价“一卡通”工程是惠农政策的“直通车”、资金发放的“加速器”、财政为民的“服务站”、群众心里的“明白账”、干群关系的“连心卡”。
自治区确定2009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重点推进旗县
近日,在盟市推荐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综改办确定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等15个旗县为2009年全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重点推进旗县。自治区将在奖补资金上对重点推进旗县给予优先支持,重点倾斜,以保障其工作有序开展,为全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推进,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重点推进旗县如下:武川县(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右旗(包头市);扎兰屯市(呼伦贝尔市);科尔沁右翼前旗(兴安盟);科尔沁区(通辽市);敖汉旗、喀喇沁旗(赤峰市);太仆寺旗、东乌珠穆沁旗(锡林郭勒盟);凉城县(乌兰察布市);准格尔旗(鄂尔多斯市);五原县、杭锦后旗(巴彦淖尔市);海勃湾区(乌海市);阿拉善左旗(阿拉善盟)。
自治区下达7000万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为支持15个重点推进旗县开展工作,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奖补资金7000万元,专项用于重点推进旗县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综改办要求各盟市财政局将资金尽快下达重点推进旗县,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督促 重点推进旗县尽快开展工作并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此外,对非重点旗县实行比例补助政策,自治区综合考虑各盟市和旗县财政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额、农村牧区人口、财力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建设成本、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覆盖面和受益面等因素,测算对各盟市和旗县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切实做到多投多筹多奖,少投少筹少奖,不投不筹不奖。只要各地能议起来,干成事,自治区就给予奖励,不封顶,不保底。
为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自治区对重点旗县建立进退机制,实行末位淘汰。根据自治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系统监测的各地开展相关工作情况,以及实地考评结果,对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业绩比较突出的旗县,第二年可纳入重点推进旗县;对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不实、不力的重点推进旗县,实行末位淘汰制,第二年不再列入重点推进旗县,并收回奖补资金。
自治区组织部 财政厅联合开展完善村级组织
运转经费保障工作调研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1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领导批示要求,2009年9月中上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联合组成调研组,赴部分盟市和旗县开展了完善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提高嘎查村干部报酬、促进嘎查村级组织建设工作调研。两个调研组分别深入到赤峰市、通辽市和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的部分旗县、苏木乡镇和嘎查村,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对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个别访谈等形式开展调研,以便准确掌握基层实际情况。
对调研组未到的盟市,委托当地组织、财政等部门自行开展了调研,并要求其形成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
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综改办派员参与了本次调研。
通辽市科尔沁区财政补贴资金全面实现城乡“一卡通”发放 截止到8月底,通辽市科尔沁区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的报告8项城镇居民补贴,涉及居民104户,补贴资金3.44万元。至此,通辽市科尔沁区财政补贴资金全面实现使用电子签章通过“一卡通”发放,实现了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核实无纸化办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行政成本,实现了城乡资源共享。初步测算,使用电子签章后该区每年可节约行政成本10万元以上。
今年下半年,通辽市科尔沁区被自治区财政厅、综改办列入开展电子签章和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延伸试点地区后,区政府高度重视,协调财政及相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数据采集、系统安装、人员培训、数据录入、开卡发卡等工作。城区9个街道办事处及乡镇共抽调信息采集人员327人,张贴数百幅“一卡通”宣传单,完成了近5万户城镇居民数据采集工作。区财政 投入了20多万元用于搭建各街道办事处网络平台和配备计算机、打印机。8月下旬,由自治区综改办、内蒙金财公司对乡镇、街道、农牧场、相关主管部门80多人进行“一卡通”业务培训。在城区明仁街道办事处、东郊办事处进行城镇居民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电子签章通过“一卡通”发放工作试运行,取得了圆满成功。
发送范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盟市委、行署(政府),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局。本厅各位领导,厅内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本期共印500份
第五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 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俩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扶贫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切实加强对俩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的指导,使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全部得到有效扶持,确保扶贫开发目标的实现,2010年,自治区政府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赤峰市巴林右旗、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开展了俩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低保制度的同时,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建立健全俩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俩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为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俩项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牧区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对低收入以下符合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通过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对低收入以下符合扶贫标准具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通过扶贫项目带动,实现征收脱贫,做到应扶尽扶。通过建立扶贫统计监测和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动态进退。进一步提高扶贫对象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
三、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试点先行的原则。俩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涉及面较广,而我区农村牧区情况又千差万别,要做好先期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和试点旗县(市、区)所在盟市俩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区和本地区试点工作总体安排部署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试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俩项制度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试点各阶段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贫困状况、贫困成因及当地扶贫开发政策和低保制度的差别,实行
分类指导。
(四)透明运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把民主评议和集中决策结合起来,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真正的贫困户得到扶持。
(五)符合条件,群众自愿的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识别出来,同时采取相应扶持措施,切实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六)政府扶持,社会各界帮扶的原则。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牧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面扶持。
四、试点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在3个试点旗县工作的基础上,将俩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到其它57个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的所有嘎查村。
五、标准对象
(一)低保和扶贫标准。各试点旗县(市、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先行政策确定的标准进行。农村牧区扶贫标准执行2009年自治区自行制定的扶贫标准,即农区年人均纯收入1560元,牧区年人均纯收入1800元以下的有劳动能力 的贫困人口。
(二)低保和扶贫对象。低保对象主要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牧区居民,特别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牧区居民。扶贫对象主要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牧区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牧区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
六、主要内容
(一)程序的衔接。要统一组织,使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俩项制度的,嘎查村民居委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苏木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旗县(市、区)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的,报旗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嘎查村民委员会、苏木乡镇政府以及旗县(市、区)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旗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二)政策的衔接。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
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要坚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确定扶贫对象,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确保政策兑现。因地方自定扶贫标准而增加的扶贫对象,由相应地方政府安排落实扶持资金。
(三)管理的衔接。对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旗县(市、区)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以及苏木乡镇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俩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牧区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牧区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自治区和试点旗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俩项制度和有效衔接办法。在现在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牧区五保、农村牧区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牧区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七、实施步骤
俩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由扶贫、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统计和残联等部门配合开展、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扶贫开发对象与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调整要同步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5月)
1.测算对象规模。扶贫对象规模的确定,采取自治区下达和盟市、旗县(市、区)确定想结合的办法。试点旗县(市、区)贫困人口规模由自治区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下达,苏木乡镇和嘎查村贫困人口规模由试点旗县(市、区)自行确定,但要严格控制规模并报自治区审核备案。
2.制定实施方案。试点旗县(市、区)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工作进度、保障措施等。
3.做好宣传动员。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试点旗县(市、区)要召开俩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动员大会,统一部署本地区和俩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各苏木乡镇也要分别召开嘎查村干部和嘎查村民会议,同时利用电视、报刊、村务公开栏等,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做到农村牧区低保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培训工作人员。自治区负责对试点旗县(市、区)工
作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试点旗县(市、区)负责对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注意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
(二)对象识别阶段(2011年6月)
1.户主申请。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后,交嘎查村民委员会。
2.民主评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嘎查村民代表,或由嘎查村民小组组织群众民主评议,将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由苏木乡镇统计员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3.审核。经苏木乡镇政府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苏木乡镇领导签字把关,加盖苏木乡镇政府公章后报旗县(市、区)扶贫办、民政局和残联。试点旗县(市、区)扶贫办、民政局和残联要充分沟通。对于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局在进行复核时,要会同扶贫办、残联按照新的量化识别指标,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同时确认为扶贫对象的,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三)落实帮扶措施和采集信息阶段(2011年7月至10月)
1.落实项目资金和帮扶责任人。对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经审批的农村牧区扶贫对象,要采取多种形式,规划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资金,并确定帮扶责任人。
2.登记造册。所有扶贫对象都要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做到户有卡,嘎查村有册、苏木乡镇和旗县(市、区)都有电子档案。
3、信息录入。试点旗县(市、区)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组织人员,将登记的低保对象、扶贫对象信息录入各自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1月)
1、检查验收。扶贫对象信息录入完成后,自治区、有关盟市、试点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完善。
2、召开总结会议。试点工作完成后,自治区、有关盟市要会同部门召开总结会议,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自治区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自治区试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扶贫办,办公室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试点期限(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从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各苏木乡镇要成立由苏木乡镇长任组长,主管扶贫、民政的副苏木乡镇长
为副组长,扶贫、民政专职干部、残联理事长为成员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的宣传、识别对象的调查和审核、协助发放低保资金和实施扶贫项目等。
(二)安排工作经费。两项制度衔接试点涉及千家万户,时间紧、任务重,必须有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分灶吃饭”的原则,通过项目和预算安排,切实解决试点所必须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有关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对两项制度进行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专项督查。自治区要在盟市和试点旗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纳入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对试点工作完成好的旗县(市、区)给予表扬奖励。
(四)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在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扶贫部门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中扶贫对象和交叉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农村牧区扶贫对象识别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同时对扶贫战略和政策措施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试点工作经费、帮扶措施等方面的资金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部门和内蒙古调查总队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
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对残疾人有关情况,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中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主题词:农牧业 民政 扶贫 开发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级人民法
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1年4月19发 共印3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