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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办法

江西省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办法



第一篇:江西省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办法

江西省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

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机制,增强安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把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和《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赣发〔20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和中央驻南昌城区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副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纳入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安置方式的副团职及以下的军官、副处级及以下的文职干部和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第四条 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积分双选、积分单选相结合的办法;副团职、副处级军转干部直接考核积分,不参加笔试。

(一)考试考核 1.考试(笔试)

省直单位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含营职军官、正科级及以下文职干部和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下同)实行统一笔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笔试公共科目为《申论》。其中,志愿到省直政法部门工作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还须参加《法律基础知识》专业科目考试。笔试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统一组织,省人事考试中心具体实施。省直其他部门不再自行组织军转干部笔试。笔试总成绩为100分制,需加试《法律基础知识》专业科目笔试的,专业科目与公共科目成绩按1︰2权重计算总成绩。

2.考核

由省军转办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现役办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部门根据《江西省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见附件),采取四家联审,逐份审查的方式实施考核计分工作,并将省市划分情况和考核情况在网上予以公示。

考核成绩以当年度考核分数第一名为基准,换算成100分制。考核成绩经本人签字确认,按部队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加盖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现役办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部门印章后,随同本人档案一并移交省军转办。军转干部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省军转办可拒绝接收其档案。

3.成绩汇总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总积分按笔试、考核成绩各50%计算,副团职、副处级军转干部考核成绩即为个人总积分。军转干部可通过江西人事考试网查看本人笔试成绩、总积分、积分排名。

(二)积分双选 1.网上选报志愿

省军转办在江西人事考试网等网站公布当年度省直单位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的,经省军转办批准,可设定岗位需求。军转干部根据自身条件,对照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分职级在规定时限内网上选报志愿。每人最多可选报3个志愿,所选报的志愿均为平行志愿,可同时按个人总积分进行排序确定是否入闱。

2.确定入闱人员

按照安置计划与入闱人数1:3的比例,根据选报人员考试考核总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该安置计划的入闱人员名单,成绩并列第三名的一并入闱。选报人数大于安置计划数但小于或等于安置计划数3倍的,选报的军转干部全部入闱。选报同一安置计划,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人数少于或等于安置计划数的,该军转干部直接列为拟安置对象。

3.单位面试择优

军转干部选报同一单位人数大于安置计划数的,用人单位须组织面试。面试由省军转办统一安排,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试考核成绩不带入面试。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面试,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拟安置对象的排序,同时在本单位公示面试排序结果。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将面试排序结果报省军转办。未在规定时限内将面试排序结果报省军转办的,由省军转办按选报该安置计划的军转干部个人总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军转干部意愿,实行指令性派遣。

4.选择用人单位

省军转办根据各用人单位面试排序结果,分批次征求各安置计划拟安置对象排序第一名至最后一名的军转干部意愿;相关的军转干部按省军转办统一要求,自愿选择用人单位并与省军转办签订协议书。省军转办依据协议书,向有关部队开具报到通知书。已进入用人单位拟安置对象排序,在规定时限内未选择用人单位的,直接纳入积分单选。

(三)积分单选

未按规定参加考试、积分双选或在积分双选中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军转干部,进入积分单选环节。由省军转办在省直单位剩余安置计划内,按照个人总积分从高到低,组织军转干部依次自主选岗。军转干部放弃自主选岗的,由省军转办实施指令性派遣。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一)自愿选择到省直企业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省直有关企业单位出具接收函,省军转办采取直接分配的办法予以安置;

(二)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岗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取选调方式予以安置。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接收省军转办移交的军转干部档案,并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研究确定接收对象的具体工作岗位和职务。

第七条 省军转办和各用人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安置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八条 省军转办和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部门要积极宣传安置政策、安置形势及本办法,相关部队要加强对军转干部的教育引导,帮助广大军转干部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考试考核、积分双选等有关工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附件

江西省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省直和中央驻南昌城区单位(简称“省直单位”)接收安置的副团职以下的军官、副处级以下的文职干部和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量化考核积分。考核总积分由条件分、附加分两部分组成。

一、条件分计分标准

1.军龄计分。军龄每月计0.1分。

2.任职计分。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计65分;正营职、正科级、技术10级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计60分;副营职、副科级、技术11级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计55分;连职以下、科员以下、技术12级以下计50分;任现职级每月加0.1分,转业时担任部队主官的,另加2分。

军队专业技术转业干部自愿选择非参公事业单位安置的,另加3分(该加分只在积分双选阶段选报非参公事业单位志愿时有效)。

3.军衔(警衔)计分。少尉计1.5分;中尉计3分;上尉计4.5分;少校计6分;中校计7.5分;上校计9分;大校计10.5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后每增加1个月加0.05分。文职干部按相对应的职务级别、军衔(警衔)级别计分。

4.学龄工龄计分。从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含国防生)或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其在校学习和工作时间按每月计0.05分。

5.学历计分。军队转业干部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大专学历的计1分;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计2分,获单项证书的计1.5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2.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计3分,获单项证书的计2.5分,取得博士学位的计5分。具有两个以上学历的,以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计分。

以上计分截止日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确定的转业时间。

二、附加分计分标准

1.奖励加分。在部队服役期间,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相关奖励的,按照下述方法计分:获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15分;荣立一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加5分;荣立二等功的首次计6分,此后每次加3分;荣立三等功的首次计3分,此后每次加1分。在单位主官岗位上任职满1年的,所在单位获上述奖励,按对应分值一半计分。

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总分值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档次的首次计分分值。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2.政策照顾加分。在国家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的干部满10年的计5分,10年后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10年的每满一年加0.3分。既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又在边远地区的,两项可累计计分。边远艰苦地区确定范围按国发〔1989〕14号和国办发〔2001〕1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参加作战的,1年以上的计10分,1年以下的计5分;执行国际维和、编队护航任务1年以上的计6分,1年以下的计3分。

3.惩戒减分。服役期间,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2、4、6、8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去1、2、3、4、6、8分。因同一原因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扣分;因不同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第二篇:2015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2015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最新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黔军转联[2014]1号,供2015年转业的军队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

黔军转联[201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与科学性、合理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强化工作流程的监督和检查,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政策规定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志愿到省直单位工作的团级和营级及以下职务(含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 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贯彻统筹兼顾、通盘考虑,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计划

第四条 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根据安置任务,按照政策规定,科学、合理编制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在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省军转办组织实施安置计划,并督促、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接收单位,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政策要求,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或岗位性质。接收单位因岗位性质特殊,确需设置相应条件的,要结合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合理设置,并报省军转办审核同意。

第六条 省直单位要发挥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主渠道作用,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在黔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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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 核

第七条 团级和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部队体系分别由贵州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主要以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能力专长以及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等情况为主,综合体现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

第九条 考核以量化赋分的方法进行,按照《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条 考核成绩须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军队转业干部对考核成绩存有异议的,可向部队转业工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部队转业工作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考核成绩符合实际、军队转业干部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按复核成绩计分。

第十一条 按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核排名。对考核成绩相同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确定考核排名。

第十二条 考核排名是军队转业干部取得在省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安置资格以及作为重点安置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志愿申请到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参加考核。

第四章 安置方法

第十四条 采取考核入围、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置。第十五条 按符合政策规定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和考核排名,综合确定省直机关安置人选;根据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排名,按入围省直机关安置人选10%至15%的比例,确定重点安置对象。

第十六条 省军转办组织入围省直机关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与接收单位召开双向选择会,按照重点安置对象和一般安置对象分别召开:

(一)重点安置对象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会。省军转办、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在征求重点安置对象安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其个人意愿、能力专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接收单位与重点安置对象召开双向选择会。

(二)一般安置对象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会。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结束后,集中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和未完成安置计划的接收单位召开双向选择会。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可自行组织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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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和接收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共识,双方签订《省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下同),并报省军转办批准后,选用生效。

第十九条 同时被多个接收单位选中的军队转业干部,只能与其中一个接收单位签订《确认书》。

第二十条 经双向选择后,未确定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征求部队转业工作部门意见后,在省直单位剩余计划内进行指令性分配。指令性分配结束后,未明确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移交贵阳市接收安置。

第五章 公 示

第二十一条 分配过程中,安置政策、安置办法、安置计划、考核成绩和排名、重点安置对象、分配去向等信息,均及时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拒绝或变相拒绝,以及逾期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将采取发函督办、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同时,相关部门一年内将暂缓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审批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档案审核接收、政策解释、推荐安置等工作;对违规操作触犯党纪、政纪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配合相关部门搞好考核、双向选择和接收定岗等工作,确保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凡伪造、更改档案材料或存在其它严重违纪情况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取消其安置到省直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军地双方要加强安置期间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安置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督促仍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一律退回原部队处理,并取消今后在省直单位安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发布安置信息时,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问题的,由公布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察厅驻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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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央在黔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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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军转政策:黑龙江省中省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办法

军转政策:黑龙江省中省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

干部办法

关键词:军转 张为臻 军转政策 黑龙江 接收办法 中省直单位 更多资讯请关注准维教育官网或准维教育官方微信 dfwzjy 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并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考虑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综合衡量功绩差异,引导军队干部立足岗位做贡献;(二)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促进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三)坚持以人为本、择优安置原则,确保服役时间长、牺牲贡献大、工作实绩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能够得到从优安置;(四)坚持定性定量原则,力求全面准确反映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提高安置工作科学性。

二、安置条件

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列入当年转业移交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二)符合在中省直单位属地安置政策规定;(三)进机关单位的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四)自愿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

三、安置办法(一)团职军队转业干部

在安置计划内,对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全部采取考核的办法择优安置。考核内容包括功绩、资历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

(二)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在安置计划内,对营职以下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全部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安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计分;考核内容包括获二等功以上的功绩和在特殊岗位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等。(三)自愿接收 各单位在完成安置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由单位出具正式接收函,可自愿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空编的中省直单位应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自愿接收的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考试,其考试成绩要达到规定的分数线。自愿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的编制,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入党政机关

安置后因个人原因未报到,档案退回部队的,重新列入转业移交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得进入党政机关;在部队受过处分(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的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得进入党政机关。

来源:军转网

第四篇:关于2014年军转(山东)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4年军转(山东)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4‟97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驻济各高等院校,各有关企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四部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今年省直部门(单位)继续实行由军队转业干部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企业和中央驻济单位实行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双方协商的安置办法。为做好省直(中央)驻济单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2014年列入转业计划并符合进济南市区安置和下列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一)忠诚于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无党纪政纪处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服从组织分配。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军队转业干部报名时持本人军官(文职干部)证或转业证、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并携带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jpg格式,高160像素,宽125像素,大小20kb以下),填写《资格审查登记表》。

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队转业办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进行初审;笔试结束后,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考试和入围资格,弄虚作假者退回部队。

三、考试考核与确定入围人员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20分。笔试时间3个小时。

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以及军队和地方应知应会的知识。考试不指定教材,不举办培训班。考试违纪人员成绩无效并将情况通报部队。

考核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对军龄和立功受奖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赋分标准:(1)军龄:每年0.5分。(2)立功受奖: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2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0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20、10、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10、5、2分;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5、2、1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赋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的分数,其中三等功最多计2次;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3)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计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在同一时间段内,各项分数不重复累加。

依据笔试分数加考核量化赋分总分数,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接收数量等额确定入围人员。分数相同者依次按照职务、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受奖赋分确定名次。考试分数、考核量化赋分情况、入围人员名单和省直(中央)驻济单位安置计划在山东省军转安置信息网(网址:http://www.feisuxs/)公布。考核量化赋分情况同时在军队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公示。

四、确定安置单位

入围人员与企业或中央驻济单位,依据安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坚持发挥军转干部本人专长和接收单位工作需要的原则,双方联系协商,达成意向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以此确定安置单位;其他入围人员,由省军转办组织,在省直部门(单位)安置计划和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不涉及具体单位)内,按照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依次选择单位。放弃选择或在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内选择的,由省军转办指令性分配。在下达的安置计划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部分计划,符合单位需求条件入围省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选择,单位需求条件在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中公布,符合同一单位需求条件人数超过计划数的,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依次选择。军队转业干部选择省国家安全厅工作提前与企业或中央驻济单位协商接收工作同时进行。

省直各部门(单位)在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岗位时,要注重军队转业干部特长,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合理安排。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企业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五、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2014年8月11日—12日。报名工作由山东省军区转业办、武警山东省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办负责。

考试时间:2014年8月19日上午8:30至11:30。地点见《准考证》。其他事项的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组织领导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全省军转表彰大会暨2014年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切实担负起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责任,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突出师团职干部安置重点,严格落实安置计划和各项政策规定,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服务好,圆满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中共山东省委

组织部

委员会办公室

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7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第五篇: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

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做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模范,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

第三条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有用人需求的单位下达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协调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接收安置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第六条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技能培训、工作推荐、就业指导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接收

第七条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被批准进京,且已被区属单位接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驻区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军官被批准随军的证明及军官本人最高职(级)任免(晋衔)报告表的复印件,部队负责将家属档案由京外调京,按管理权限由部队干部部门分别报送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

(二)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审核后,向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开具接收函。

(三)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办理进京审批。

(四)随军家属调京落户后,到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办理报到手续。

第八条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被批准进京,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户口及工作关系还在京外的,先行办理调京落户手续,再由驻区部队协调地方主管部门落实工作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驻区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军官被批准随军的证明及军官本人最高职(级)任免(晋衔)报告表的复印件,部队负责将家属档案由京外调京,按管理权限由部队干部部门分别报送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

(二)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审核后,向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开具接收函。

(三)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办理进京审批。

(四)随军家属调京落户后,到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办理报到手续。

(五)随军家属自报到并与区人事局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相关协议书起,档案暂存在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时间不超过24个月,并从下月开始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进京前无业的随军家属,可持军官证、《随军家属进京审批报告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建档、登记手续,并从下月起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同上),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六)随军家属进京后,档案保存在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2年期间,区政府负责为其交纳养老保险(交纳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培训与就业

第九条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家属报到并签订相关协议书后,两年内,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免费为随军家属进行相关培训,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咨询。为已建立社会保险帐户的随军家属缴纳待岗期间的养老保险。

第十条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驻区部队做好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培训费用由区财政负担。第十一条建立随军家属人才信息网,提供人才需求信息,积极引导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竞争上岗。

第十二条各区属单位应积极完成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区属各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不参加招聘洽谈会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接收安置计划。

第十四条随军家属在办理随军接收和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涂改档案材料的将不再予以接收和安置,档案关系转入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同时,不再享受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未经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收,至今尚属虚挂的驻区部队随军家属,经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证明,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积极做好家属的工作推荐、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第十六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其档案关系转入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存档,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自谋职业

第十七条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支持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工商、税务部门应为其简化登记手续并加快办理。

第十八条随军家属安置率达到依据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企业员工比例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税资格的审定,由企业写出申请,区双拥办会同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市税务部门审定后,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第十九条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第六章奖励与考核

第二十条随军家属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非经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安置落实工作单位或自主择业(指区属以外单位接收)的,可在办理完行政关系和档案转移手续后,将剩余月份的生活补助费一并发给随军家属作为奖励。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对在区人事局或区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建档两年内的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在取得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并与区人事局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后,一次性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受奖励后不再享受随军家属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区政府鼓励各单位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每安置一名随军家属奖励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5000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3000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0元。为鼓励先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安置奖励费的20%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不重视、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应给予批评,并取消其拥军优属和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双拥办会同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暂行办法》、《关于<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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