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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

北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



第一篇:北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

(一)申请筹建。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1.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3.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4.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5.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6.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7.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8.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9.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1.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然后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二)申请设立。

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3.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4.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5.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0.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1.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12.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完整设立申请材料后,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二篇:北京金融局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流程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流程

2010-10-22

一、行政办事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

二、办理依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及各区(县)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四、办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市府大楼2号楼3层

五、办理电话:

010-88011389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2:00

14:00-18:00

七、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申请筹建。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1.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3.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4.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5.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6.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7.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9.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二)申请设立。

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3.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4.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5.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办事事项不收费

第三篇:金融机构筹建设立审批程序

金融机构筹建设立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建。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金融机构主管单位。

1.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金融机构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金融机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3.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金融机构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4.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金融机构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金融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5.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金融机构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6.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金融机构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7.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金融机构的决议;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9.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0.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1.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开业。

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金融机构主管部门:

1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金融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3.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4.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5.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0.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1.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12.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流程说明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流程说明

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申报审批有关流程说明如下:

一、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4、出资人协议书(原件)

5、可行性报告

6、公司章程(原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审核表

9、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最近3年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

10、律师事务所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租赁协议)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2、公安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设施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13、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14、公安部门对股东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15、人民银行对股东出具的信用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16、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二、申请人按顺序将以上材料装订成册后报所属县(市、区)政府,由县(市、区)政府初审,初审合格后以文件形式出具下列材料,并报市中小企业局。

1、县(市、区)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原件)。

2、县(市、区)政府关于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报告(原件)。

三、市中小企业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中小企业局以文件形式出具下列材料,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

1、省辖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原件)。

2、省辖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责任的报告(原件)。

四、以上材料准备要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材料样本》为规范文本,按顺序装订成册,共需6份(其中:省厅2份、市中小企业局、县(市)区政府、工商部门、申请人各1份)。

第五篇: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书

拟成立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筹建申请书

市金融办:

随着我旗经济的快速发展,本着发展金融事业,拓宽投融资渠道,给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牧民生产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为目的,根据2008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发[2008]2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内金办发[2012]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过认真研究和积极准备,吉利开发有限公司、自然人:张

三、李四等3家股东共同出资拟在奈曼旗申请设立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一、拟筹建机构法定名称: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二、拟筹建机构法定地址:

三、拟筹建机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四、拟筹建机构组织形式: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形成“三会一层”的组织结构。

五、拟筹建机构注册资本:拟设立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出资均以货币资金为准。

六、拟筹建机构股本结构:注册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主持自认为:吉利开发有限公司,出资4,080万元,占注册资本51%,其他2个自然人分别出资。其中,张三出资3,2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李四出资7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

七、资金来源:股东出资全部来自自有资金。

八、业务范围:发放小额贷款、与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拟筹建的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否和《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所有设立条件,特此申请筹建。

请批示

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筹建工作小组

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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