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反洗钱
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解读
[摘 要] 洗钱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仅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破坏。银行业以货币 资金为主要经营对象,最易于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因而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当今的洗钱犯罪行为正逐渐呈现出分散化、广泛化的趋势,即:反洗钱工作已不再只局限于沿海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广大内陆中小城市的基层银行即将面临严峻的反洗钱形势。本文将对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 基层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难点;意见和建议
一、什么是洗钱犯罪
1、洗钱的概论和提出背景
所谓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黑手党,他们利用美国经济中所使用的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暴利。该组织有一个财务总管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申报纳税,于是非法收入也就成了合法收入。从此,人们将洗钱一词专指那些通过某些方法将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变干净的行为,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2、洗钱犯罪的特征
① 提供资金帐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② 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③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④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⑤ 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通过对洗钱犯罪的特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1、群众反洗钱意识浅薄。基层社会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对洗黑钱仍很陌生,一些行政机关、甚至执法人员对洗黑钱只停留在知道的层面上,有的基层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也只是一知半解。
2、地方政府及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有些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不够重视,他们认为洗钱只会在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发生,在基层无关紧要。二是地方政府及部门认识容易产生误解。由于洗黑钱者往往总是打着“投资”的幌子,而地方政府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发展经济的第一要务,一些地方官员认为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行为不利于当地招商引资,不利于外资的流入。
3、反洗钱的社会协调机制尚未健全。反洗钱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金融机构虽处于核心地位,但若无司法部门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等多家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将难以奏效。目前,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协调机制尚未健全,金融机构与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司法等政府部门在反洗钱方面沟通、协调、配合的合作联系机制尚未形成。
4、会计核算体系和模式的变革给基层反洗钱增加了难度。目前,金融业通过网络通信和计算机自动完成账务处理,实现会计业务处理的数据集中、账户集中和事后监督集中已经成为现实,银行一线人员所掌握的支付交易信息也十分有限,根本无法对每笔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很容易给洗钱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5、基层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对可疑支付交易难以确定。我国金融业尤其是基层银行普遍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对洗黑钱的犯罪案件接触甚少,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如若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往往难以界定,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另外在金融机构之间,同一金融机构系统内部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监测技术手段相对落后,柜台操作人员难以掌握每个开户单位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经营活动,对每笔支付业务,只凭开户单位提供的支付票据和凭证,辅以经验判断,很难区分正常支付与异常支付,难以有效开展防范反洗钱工作。
6、基层央行内部反洗钱职责不清。有的人认为是保卫部门的职责,有的人认为是会计或货币发行部门的职责,使得目前基层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空有其架,实际运作仅限于会计部门对可疑支付交易形式的上报,缺乏对信息分析、甄别和调查。
7、技术手段落后。洗钱犯罪目前已公认为上游犯罪,洗钱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渐更新,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由于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与商业银行账务核算系统、支付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报告和监测系统。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还没有相应的软件用于分析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只能采用手工的方式进行统计、搜集,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时的监测、记录、分析。另一方面,虽然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可疑资金报告有关规定,由于没有相适应的技术手段跟上,没有建立良好的监测网络平台,难以对交易资金和具体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8、处罚难以执行。在属地监管的前提下,反洗钱监管不可避免地渗入了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因素,对于反洗钱监管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人民银行“考虑”过多,处罚力度不够,往往只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些纠改意见,助长了反洗钱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实际的检查工作中,如制度不健全,报告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周全,柜面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可大可小,违规事实的定性和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反洗钱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策与思考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社会各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以《反洗钱法》为核心,建立了与之配套的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产申报、银行账户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基层银行的日常工作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之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的业务办理,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约束。
2、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在基层央行内部设立反洗钱职能部门,并明确其职责是在辖区内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辖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分析和调查。
3、加强反洗钱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多种形式宣传反洗钱知识和政策,让社会各界了解洗钱犯罪行为对整个社会和金融业的危害性,区别认识引资与反洗钱的关系,提高社会各界对反洗钱犯罪意识。让基层社会各界排除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树立大局观念,不为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积极主动作好和配合好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反洗钱工作的主力军,应该战斗在反洗钱知识宣传工作阵地的第一线。
4、建立反洗钱的联络机制。一是尽快建立起反洗钱工作联络机制,由地方政府带头,包括金融、工商、税务、司法、海关、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系会、共同商讨对付犯罪分子洗钱策略。二是要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先要在金融系统内部建立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支付交易的监测系统,然后在社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实现联网工程,对开户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标识代码、注册资本、开户资料及个人身份证件等进行监测核对,以达到反映灵敏、信息共享、形成合力的目的,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
5、注重反洗钱的人才培养,掌握反洗钱的技能技巧。反洗钱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这就要求反洗钱人员具有一定的金融、会计、外汇、英语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和能力,基层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应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同时在金融系统外部,社会各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反洗钱的培训,提高全社会反洗钱意识和水平。另外,反洗钱人员还须掌握反洗钱的技能技巧,做到既防范洗钱又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内紧外松,互不影响。
6、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首先,银行结算账户是整个社会资金运动的最基本的要素,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的管理是做好反洗钱监测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各金融机构一是务必按《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二是加强对客户账户使用情况的了解,掌握其经营规模、资金活动特点和变动规律,做到真正了解你的客户。其次要加强现金管理,推广支付结算工具的应用。洗钱犯罪中最初始的形式是现金,因此加强现金的管理是防范“洗黑钱”的重要手段。各金融机构一是要加强对客户现金流量、流向的监测,对大额现金的支付要按现金管理办法从严审查;二是做好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与宣传,推广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网上支付等支付工具,使各种结算工具方便、快捷、实用,从而减少现金的使用,有效防范洗黑钱行为。
7、改进反洗钱的技术手段。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措施,统一开发出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动采集检测系统,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融机构的账务系统连接,真正落实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跟踪、报告系统。通过将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的“三位一体”化,实行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及报告的实时化,全面避免基层金融机构收集、统计、分析支付交易信息难以及手工操作随意性大、差错率高的弊病,便于反洗钱中及时发现问题,迅速采取行动,切实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效率。三是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拓宽反洗钱工作辐射的行业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的联动网络。四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与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和公安间的长期反洗钱协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数据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整合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内部信息资源,加强各业务环节的联系和沟通,形成涵盖事前、事中、事后连贯的监管体系,规范核查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四、基层机构机构员工的反洗钱职责
1、提高责任心。作为基层机构机构的员工,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提高自己的责任心和反洗钱工作意识,要清楚认识到自己在反洗钱工作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我们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并不断在工作中予以实践,提高自己的反洗钱工作的能力和经验,3、义务宣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我们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客户和群众的宣传工作。
4、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我们应当牢记自己的职业性质,牢固树立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严格依照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决不徇私舞弊甚至充当洗钱犯罪的帮凶,严以律己,努力工作,为保障我们健康的金融环境和正常的金融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邮政储蓄银行江油支行 张洁 2012年7月8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六章.[2] 孙玉刚.论新形势下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J].武汉金融,2007,(3).[3] 李德、张红地.《金融运行中的洗钱与反洗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4] 王洪斌.关于我国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研究[J].时代经贸,2007,(5).
第二篇:反洗钱
莒县金谷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管理,规范反洗钱操作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是本行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已开立账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办理业务和为不在本营业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无折(卡)存款业务时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总行设专职反洗钱联络员,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要严格遵循“尽职免责”的原则,严格履职、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地抓好全行反洗钱工作的安排、布置、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营业机构负责人、专职反洗钱联络员,要严格遵循“尽职免责”的原则,严格履职、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的抓好所在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即尽职则可免责,不尽职则不能免责,并承担因管理失职导致所在支行及所属营业机构出现违反相关规定,反洗钱工作不规范,形成洗钱案件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各支行行长为支行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行长为所在支行的联络员,各营业机构负责人为本营业机构反洗钱联络员,具体负责反洗钱相关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六条 各支行的专职账户管理员兼本支行的反洗钱管理员,负责本支行的结算账户档案和客户交易记录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
第七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逐户逐笔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人民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以及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第八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打击洗钱活动。
第九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规定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十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必须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反洗钱联络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为了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邹方军
副组长:张治国、郝真平、孙世涛
成员:财务部、营业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定本行反洗钱的培训计划和主要培训内容;
(二)听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三)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的涉嫌洗钱的情况进行决策,决定是否向有关部门报告洗钱可疑情况;
(四)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负责对反洗钱法规、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部负责开展反洗钱工作所需网络软硬设备的配置、维护和技术支持,确保所需设备完好齐全、网络畅通、软件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电子银行部负责对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的身份认证措施的研究制定和落实,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辖区支行客户经理发放贷款时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以及社团贷款、大额贷款归还时资金来源的审查。
第十八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财务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安排、布置、指导、培训和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支行按照总行反洗钱工作安排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确保反洗钱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十条 营业机构在为客户以开立账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必须按
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利用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打印核查结果。核查无误后对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将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凭证背后相应栏内,同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留存复印件。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立账户。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自由式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无折(卡)存款业务的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打印核查结果,核查无误后将办理无折(卡)存款业务的身份证件登记凭证背后相应栏内,办理现金汇款、票据兑付业务将证件号码登记会计凭证上。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营业机构必须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及时提示客户更新信息资料。对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营业机构经办人要及时通知客户更新资料,如客户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更新且无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机构必须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营业机构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以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信息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利用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打印核查结果,将证件号码登记会计凭证背面相应栏内,同时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方可在核心业务系统办理业务。“合理方式”应按照勤勉尽职的要求,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业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需要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利用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将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登记会计凭证相应栏内。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上情况,营业机构必须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明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在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
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本行认为必须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有以下情况的必须向支行反洗钱管理员报告,专职反洗钱管理员形成局面文件向支行反洗钱联络员报告。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三章
客户资料保存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机构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营业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以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的实时调阅。
第二十九条 营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必须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三)营业机构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账户按照“一户一档”装袋归档管理,对存款人开立储蓄账户时留存的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打印的联网核查结果按照开户日期顺序排列装订,每一百户装订一册,每月不足一百户的按一册装订。
第四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各营业机构经办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对每日发生的可疑交易的必须在次日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三十一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要对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十二条 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
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在本行开立账户划转款项的,由本行按照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调整第一款规定大额交易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上报。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可疑的,营业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存入在同一个支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个支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支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同业拆借内部调拨资金。
(四)本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可疑交易营业机构要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录入上报: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七)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
办理退保。
(八)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第三十五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要及时向所在支行反洗钱联络员报告,经确认确属可疑的,要录入核心业务系统上报可疑交易。
第三十六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对符合可疑交易条件的必须在次日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三十七条 总行负责反洗钱数据上报人员要对营业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测中心。
第三十八条 营业机构发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符合可疑交易特征的交易必须按可疑交易上报。
第五章 反洗钱内部辅导、检查和整改制度
第三十九条 反洗钱内部检查是指总行对支行反洗钱工作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 总行依据制定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反洗钱操作规程》等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支行的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评估营业机构柜员反洗钱的知识
和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以及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实际能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送情况,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及客户交易资料保存情况。
第四十二条 总行对支行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各级支行要按季组织相关反洗钱人员对反洗钱工作执行贯彻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后形成局面报告,报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四十三条 在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并示证件及通知书,填写会计档案调阅清单,要求被检查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账簿、会计凭证等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四十四条 检查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检查,不走过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
第四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要对检查结果完全反馈给被检查支行,包括检查情况、检查结果评价、整改意见及措施,督促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支行对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结果要认真核对是否真实,情况属实的,在检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将检查结果对全体职工进行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 支行在进行整改完毕后,要向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八条 总行领导小组要采取后续跟踪的检查方式,检查支行的整改情况,对在期限内没有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加倍处罚,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裁。
第六章
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可疑交易的要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 各支行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总行财务部上报上一反洗钱工作总结和本反洗钱工作安排。总行在每年的1月25日前向人民银行莒县支行反洗钱处上报上一反洗钱工作总结和本反洗钱工作安排。
第五十一条 总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包括:是否设立专门反洗钱负责机构,或指定职能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反洗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情况;是否对营业机构设立反洗钱岗位,具体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情况;反洗钱机构和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是否制定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员工是否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岗位的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关制度,是否能够认真遵守和执行所制定的各项反洗钱制度;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和漏洞是否能积极采取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包括:客户开立账户时,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况;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况;个
人或单位账户中是否存在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包括:临柜人员知晓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情况;发生可疑交易时,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按照交易笔数统计可疑交易的发生率的情况,是否存在漏报、错报、迟报可疑交易等问题。
(五)配合司法机构做好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情况包括:对涉嫌洗钱犯罪信息报告或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的情况,公安机关反馈信息的情况;协助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对涉嫌洗钱案件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情况;发生洗钱案件(包括洗钱活动)的实际情况;
(六)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包括:保存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的情况;保存资料完整性的评估。
(七)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包括:对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的情况;培训计划情况;培训实施情况,如培训次数、人数、内容及方式等情况;培训取得的实际效果评估;开展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相应建议等。
第五十二条 各级支行向总行上报反洗钱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反洗钱制度的落实情况;反洗钱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客户识别制度及客户资料保存情况;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大额交易和大额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情况;支行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重大事项实行“一案一报”制,各营业机构发现涉
嫌洗钱犯罪的重大事项时,在最迟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内以局面方式报告总行,总行收到营业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后,必须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及上级部门。
第五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案件的来源;初步掌握或已确定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涉嫌违法主体、涉案金额、初步定性等;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处置方案及有关工作意见。
第七章
接受外部检查和调查工作流程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对各支行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时,被检查支行必须及时告知总行。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各支行进行反洗钱工作现场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否则,各支行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十七条 各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簿、会计凭证等,并详细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五十八条 反洗钱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与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簿、会计凭证等,不得带走原件。
第五十九条 反洗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需要与支行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就本支行反洗钱工作的事项要求谈话的,支行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反洗钱检查结束后,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要对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意见书所列检查情况认真核对是否属实,有异议的进行申辩,检查情况属实无误的,在检查意见书签字确认,并按照检查意见书上所提出的改进意见与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第六十一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要认真清点检查人员调阅的文件、资料、账簿及会计凭证等是否齐全,将检查通知书及检查调阅清单留存归档。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向支行调查核实的,被调查支行必须及时告知总行。
第六十三条 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否则,支行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第六十四条 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根据调查通知书所列调查内容,提供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详细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由调查人员签字。
第六十五条 调查人员需要查阅、复制被调查支行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封存被调查支行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必须出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文书。
第六十六条 调查人员询问支行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支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并核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员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笔录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在笔录上签名。
第六十七条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在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查点清楚。
第六十八条 对于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临时冻结的账户,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营业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按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必须立即解除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行相关部门对检查的反洗钱事项存在问题的要做好后续稽核检查,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各营业机构必须不折不扣地对存在问题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反洗钱
1.信息与交流包括获取充足的信息,有效的管理和交流以及开辟畅通的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完整地位最高层掌握。对
2.金融机构从管理层到一般员工都应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有责任。对
3.反洗钱内控控制可脱离金融机构的基本框架单独发挥作用。错
4.控制环境是反洗钱内控框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具体来讲主要包括那些?
ABCDE 员工的专业能力,职业操守,诚信程度。领导层对内控重要的认识和态度,对管理内控制度采取的措施。
5.反洗钱是一项需要自上而下推动开展才能确保实效的合规工作,高管人员给予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是营造良好内控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对
6.反洗钱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什么?A B C
不选 确保将洗钱风险控制在最低 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番喜气是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金融机构国际化战略的必需要求,只有符合国际标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走出去’ 对 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从制定、实施到管理、监督的一个完整的运行机制。
对
9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对自身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与人民银行外部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并不一致。错 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的 意义是什么? ABCD
11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因此在建立内部控制时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各个业务环节潜在的风险,通过适当的程序、措施避免和减少风险。对
12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不应当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错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具有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对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全选 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对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无关、错 17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ACD 不选 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保持稳定性,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无关 反洗钱内部审计是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防范合规风险的有效手段和保障措施。客户风险分类不是客户身份识别中的内容,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开展此项工作 错 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可以承担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错误 反洗钱内部审计包括哪些环节 全选 只要系统中抓取出可疑交易就应上报人民银行,而无需进行人工分析以筛选过滤掉实质不 可疑的交易 错 客户身份识别包含哪三层含义 全选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方面 全选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ABD 不选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5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 对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当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分类,以确认其身份和有关交易是否可疑。对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了解那些方面的信息。全选
28客户身份识别中的非面对面识别要求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对在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对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由受托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错误 31为对公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需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那些 全选
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需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若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住所地。错
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时,应查看以下客户的那些身份证明文件 全选
为对私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需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那些 全选
为境内对公客户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和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时,应查看客户那些身份证明文件 全选 36 案例
15周岁客户持家中户口本和本人学生证到B银行办理开户手续,B银行按照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并未受理该业务。请问
B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合理
一次性金融服务识别要点包括那些 全选
一次性金融服务识别对象有哪些 客户
代理人
一次性金融服务是指,为不再本银行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以下那些方面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ACD 不选 现金存款
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是指为不再本银行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符合以下那些条件的现金汇款、现炒兑换、票据对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A 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
C 交易金额单笔外汇等值1000美元以上
开立对公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及定期存款账户的识别主体为以下哪些人员 全选
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那些证明文件 全选
43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按照客户性质和类型,要求客户出具以下那些证明文件 全选
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客户出具以下那些基本证明文件 全选
45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除根据不同账户类型核对规定的资料外,还包括那些方面的核查
ACD 不选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情况,以及隶属单位的证明 46 开立外商直接投资资金金账户,要求银行审核一下那些项目
A 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要项是否为账户开立
B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并通过年检
开立外汇经常项目账户时 应注意以下哪些方面 全选
48开立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时应注意以下哪些方面 全选
开立外债专用账户,银行应审核以下那些项目
A B C 不选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发放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 50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需要出示的证明文件包括那些 全选
51开立个人外汇账户的识别主体有哪些人员 全选
开立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的识别对象有哪些 B 拟开立账户的自然人 D 代理人
开立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时,银行应重点关注那些方面 A B C 不选 一般存款账户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以下那些 A 非经营性外汇收付
B 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题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55 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那些账户 A C D 不选 经常项目账户
银行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那些方面存在疑点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B 真实性
C 完整性
客户要求变更有关信息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有关信息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全选
下列哪种情况出现时,应重新识别客户 A B D 不选 客户提出销户
客户先前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不可以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错误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
对公人民币存款类业务的识别工作主体包括银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经营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错误 62 单位客户的票据背书,资金去向,资金规模与单位的经营范围,背景,规模的关系是否匹配是判断客户身份是否异常的一个重要关注点 对
银行在班里委托收款时应当关注收款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业务特点等身份与所收款项的来源,金额相符。对
大额提现业务中识别客户的重点之一是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身份 对
银行在班里汇入汇款业务时,若境外机构属于加入FATF的国家(地区),或虽未加入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有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际(地区),则银行 A 可不必要求其补充缺失信息,而直接登记替代性信息
银行在班里汇入汇款业务时,如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以下哪项信息中任何一项信息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B 汇款人住所
银行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以下哪些方面的职责 A B D 不选 可疑交易报告
汇出汇款业务环节,银行应登记那些信息 A B C 不选 汇款银行的地址
对个人客户异常情况进行身份识别时,可采取哪些措施 全选
查验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是否真实,可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核查 A B C 不选 公证机关
在业务存续期间,对个人客户身份了解,还可要求客户提供以下哪些资料,进一步识别客户身份
B C D 不选 结婚证
72银行办理自然人境外汇入款业务,应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登记哪些信息 A 收款人的姓名、账号
住所 B 汇款人的姓名
住所
银行为自然人办理境外会入款业务,单笔或累计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会入款,应审查哪个表单
D 《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对当日累计提取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银行凭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管理局签章的哪个表单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并留存复印件 B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环节包括了贷前调查,贷后定期识别及贷后检查等
与开立账户识别客户身份流程中的规定“核对”一样,银行在与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时,采取审核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到相关部门查询客户身份信息和资料,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进行审核。错误
贷后应关注客户融资后资金流量和业务状况,避免客户利用融资资金从事高风险业务而给银行业务带来风险,但发现客户有可疑行为,只需进行关注,不必填报可疑交易报告 错误
贷后定期识别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企业)的信用记录,单款卡年检记录等措施进行 对
有针对性地开始贷前调查,应了解客户的真实交易目的和性质 对
.80对外汇贷款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中,银行要求对贸易买卖双方的资信情况、生产,经销该产品的能力进行分析 对
外汇贷款的贷前调查审核的识别要点是真实贸易背景 对
发放外汇贷款后,银行没有必要关注客户融资后资金流量和业务状况 错
对公人民币村矿账户业务关系终止,销户前客户身份识别要点有那些方面 全选
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全选
对公外汇存款账户销户前,开户银行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要求客户重新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对
对公外汇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有那些人员 全选
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客户身份识别 有哪些要点 全选 88案例
人民银行反洗钱处在对某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专项检查时发现,一些账户一年多未发生收付活动、未欠开户行债务的银行结算睡眠账户。该银行并未对这些账户做出任何处理。人民银行根据业务关系终止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气,责令其进行整改。请问银行改如何整改
该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为划转款项列入悬未取专户管理
银行在为个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时应注意哪些要点
A C D 不选 对大额转账销户的在可疑交易报告中不必填写交易对手信息 90 个人客户在办理销户手续时没有必要提交销户申请书 错误
个人外汇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哪些人员 全选 92 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客户、代理人 错误
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关系终止时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那些人员 全选
外汇贷款类业务终止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主体包括 全选
外汇贷款类业务终止环节,客户身份识别有哪些要点 A C D 不选 销户时,无论是由法人代表直接。。。。文件的真实性 96 人民币贷款类业务终止环节,客户身份识别有哪些要点 A B C 不选 销户后,银行可将客户销户资料一并销毁
97若代理人对公客户办理终止外汇贷款类业务,银行应审核 A B C 不选 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是否相符即可
第四篇:反洗钱
一、反洗钱的内容和现状
(一)洗钱的界定
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2)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犯罪,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行为。
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
美国《洗钱控制法》、《银行保密法》等规定了洗钱犯罪,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把非法得来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股票或者直接进行投资,从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非法性质,使该资产合法化的行为。一般的行为表现是:第一、把钱存入海外银行;第二、先把钱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钱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四、把钱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
关于洗钱罪的界定,我国学者有多种观点,如: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由此可见,各国由于立法传统、实际情况的不同,在洗钱罪的界定上存在一些差异。首先,对洗钱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意该罪与金融等机构的关系;有的界定注重该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有的界定则注重该罪的行为方式等。其次,对洗钱罪性质的认定有所不同,如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笔者认为,就其本质而言,确定洗钱犯罪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是否具有掩盖财产或财产利益的来源或性质的行为,财产的来源、性质有违法性;次要因素主要有:洗钱行为利用金融等中介机构,洗钱的行为方式,如“清洗”性质的行为或“投资”性质的行为等。
(二)洗钱的形式及其影响
洗钱的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做出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其存续时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传统的洗钱方式和新的洗钱方式。传统的洗钱方式主要有:货币走私,货币兑换,投资不动产;此外,利用赌场、合法公司、地下钱庄、中介机构等进行洗钱,利用虚假信用证、篡改发票等手法进行洗钱都是传统的洗钱方式。所谓新的洗钱方式,是在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的形势下出现的洗钱方式,如通过通信账户进行洗钱,通过互联网信用卡进行洗钱,运用国际互联网银行进行洗钱,利用智能卡进行洗钱等。笔者认为,洗钱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是否借助金融机构进行划分,那么,与金融机构相关的洗钱方式主要有:将犯罪所得以现金方式存入金融机构,将金融票据兑换成现金再将现金换成银行汇票汇出,通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洗钱,在金融监管不完善的国家进行投资进行洗钱,在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开立账户存入或提取现金进行洗钱等。此外,新的洗钱方式也表明目前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洗钱的主要方式,而金融机构则包括银行性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由此可见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必要性。
洗钱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仅会影响其经济效益,也会影响其社会效益。首先,洗钱会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银行一旦被卷入洗钱丑闻,会极大的损害其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进而影响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及银行的经济效益。其次,洗钱影响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由于我国尚未有反洗钱立法,所以,我国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会遇到很大的阻碍。再次,洗钱影响国家的金融市场。洗钱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由于脏钱的流入影响异国的利率变动、由于洗钱行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而使一国潜在的金融危机的风险加大等。
近几年来,国际洗钱活动呈现出若干趋势:洗钱分子将会更多的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为其洗钱服务;洗钱分子将会更广泛的利用新型的金融工具与金融衍生产品洗钱;洗钱分子将会利用国际金融系统的一体化,把洗钱网络铺设到世界各地;洗钱分子将会加强洗钱手段的复杂化和洗钱技术的现代化等。这些趋势表明,国际洗钱活动将与金融机构发生更密切的联系。
(三)我国反洗钱的现状
1、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反洗钱立法。我国反洗钱立法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结束了洗钱方面无明确规定的局面;国务院发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利于反洗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如《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储户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需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支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也对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等有所规定。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准则、以部门规章为规范的反洗钱法律框架。其中,新刑法是我国反洗钱领域效力最高,与国际规范联系最为密切的部分;行政法规对反洗钱活动也做出了相应规定;而将法律法规落实到实际反洗钱工作中的是有关部门规章。
第五篇:反洗钱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下午好 我是来自敖汉支行的李孟锦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反洗钱,我们在行动
首先我想问大家:在2014年7月9日发生了一件大事,这件事让中央电视台为我行做了一次免费的广告,看来大家有一些遗忘啦,在2014年7月9日这一日,我行一款叫“优汇通”的境外人民币汇款产品被央视指责涉嫌违规洗钱,一时间金融业内类似我行优汇通业务的产品全部叫停,什么是优汇通业务,什么是洗钱,国家又为何对反洗钱如此关注。
优汇通是指客户通过中行广东分行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同时授权境外银行为其以约定汇率将该笔人民币款项兑换为指定币种、金额的外币资金,再汇至境外收款人的业务,通过优汇通可避免客户将超过年限额5万美元的资金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跨境的汇款,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
由于资金转移境外的市场需求很大,此产品一经推出,就深受客户的喜爱,但不法分子也利用了这类产品帮助他们把本不合法的钱通过正规的渠道变成了合法的资金,可见洗钱犯罪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反洗钱工作无疑也就十分重要,那他的具体职责由谁来履行呢?为我们筑起反洗钱第一道防线的正是老百姓经常打交道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反洗钱义务机构,他们肩负着反洗钱的神圣使命,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保驾护航,值此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之际,让我们通过我们日常工作中的几个示例来了解一下可能发生在你我身边反洗钱行为。
因银监局要求每一位公民每年可兑换外币的限额为5万美元,有一位吴女士,经朋友介绍出借身份证兑换外汇可以得到一笔丰厚的报酬,吴女士信以为真并到银行办理外汇兑换业务,由于同一时间段办理外汇兑换业务的客户较多,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经与客户攀谈后发现是有地下钱庄用“蚂蚁搬家”的形式在进行洗钱犯罪活动,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我们在日常办理业务时也会经常遇到,此时,你有没有询问客户兑换外币的用途是什么,你有没有阻止客户?你有没有告知客户他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及洗钱犯罪。
利用信用卡洗钱在赌场、奢侈品、古董是最佳场所。顾客可以在赌场、珠宝店等地刷卡,购买价值达几十万人民币的金饰,然后再迅速转手卖给珠宝店,换取现金,通过这种购物方式的转换,黑钱的渠道马上变得正当。洗钱者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目前我国对此类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而对于各发卡机构来说,仅要持卡人单次消费或提现是在信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不做累计消费或提现的限制。这就为信用卡资金境外转移提供了可乘之机。
中外合资企业也是由于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来到我行咨询办理企业贷款业务,该企业正常经营,盈利能力较强,在审核其银行流水时发现大大超出了经营所需,客户经理疑惑了,大大超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的流水是因为什么,是否涉及了洗钱活动。一位海外置业公司创始人指出,购房者完全可以通过中外合资公司的方式将钱送抵境外,此外,大部分海外购房者会选择地下钱庄。
相比于地下钱庄,商业银行开展此类业务,有利于将塬来的地下交易阳光化。该人士也认为,目前的5万美元额度限制,除了让普通人手续更繁琐之外,在反洗钱方面对那些有意进行非法资产转移的人并不能起到作用。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反洗钱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针对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13年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5.利用信用卡
央行揭秘:洗钱者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目前我国对此类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匯管制或限制。而对于各发卡机构来说,隻要持卡人单次消费或提现是在信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不做累计消费或提现的限制。这就为信用卡资金境外转移提供了可乘之机。
案例:利用信用卡洗钱在赌场、奢侈品、古董是最佳场所。顾客可以在赌场、珠宝店等地刷卡,购买价值达几十万人民币的金饰,然后再迅速转手卖给珠宝店,换取现金,通过这种购物方式的转换,黑钱的渠道马上变得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