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教人〔2011〕50号
教人〔2011〕50号
转发市教体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开展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区直学校:
现将市教体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开展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和《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做好推荐工作,并于8月26日前将推荐人选材料报区教体局人事科。
宣城市宣州区教体局 宣城市宣州区人社局 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人社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为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皖教师[2011]6号文件精神,现就安徽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
二、评选名额及构成要求
全省评选表彰特级教师260名,分配我市推荐名额12名,其中中学(含中师、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6名,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6名。推荐工作要向中小学一线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向中青年教师倾斜。市级评审后可按分配名额1:1.5比例向省教育厅推荐。向省推荐的人选,在各类教育机构中,普通中小学不低于80%。在各类人员中,教师不低于80%,校园长(近3年满教学工作量的副职除外)不超过15%,专职教研员不超过5%。所有推荐人选中,45岁以下人员不低于50%。
三、评选条件
1、年龄要求: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含2年)的教师要从严控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
2、其他条件见《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评选特级教师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并认真按照以下办法和程序推荐评选。
1、推荐提名
推荐提名工作由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学校要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踊跃申报,参与公平竞争。在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正式推荐人选名单和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要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治委等部门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并填写《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见附件),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送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
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将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评审推荐委员会一般由17至21人组成(出席评审推荐会议,不少于15人),组成人员为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专家,其中教育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委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评审推荐应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出席会议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赞成票为通过。
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2、业务考核
省教育厅对推荐人选统一进行业务考核,并对推荐人自己选定的一篇论文(一部论著)组织水平鉴定。
3、评审及审批
省成立“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正式候选对象,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五、报送材料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报材料
1、学历资历材料(包括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聘书,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学历证书等原件);
2、近三年来原始的师德考核材料以及任现职以来受表彰的材料;
3、教育教学方面的材料;
4、教研科研方面的材料(标明参加水平鉴定的论文或论著的名称);
5、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材料;
6、《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3份。
(二)推荐单位报送材料
1、推荐函;
2、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品德言行鉴定材料;
3、推荐评选工作小结;
4、《安徽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一式3份(并报电子文档)。
(三)时间安排
1、上报材料时间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学校于8月31日将推荐人选材料报送市教体局人事科;
2、市教体局组织示范教学课的时间:2011年9月中旬,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奖励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由省政府授予“安徽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特级教师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离、病)休后,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的待遇不变。
附件:
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试行)准.doc
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
附件3: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doc
附件4一览表.xls
附件2: 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
安徽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
宣城市教体局 宣城市人社局 宣城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第二篇:教人[2011]8号
紧急求证教人[2011]8号三部一办文件的真伪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07日 来源:邮箱 作者:本站通讯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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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民办代课教师中间传播着这么一件事:今年三部一办联合颁发了一份文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听说已经下发到了省人民政府。经多方求证至今没有看到原件,为了确认这份文件的真伪,也杜绝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干扰我们的生活,我们请所有关心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各界人士向我们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也请民办代课教师主动到省一级政府去咨询了解这份文件是否存在,有必要的时候应该到北京去找颁发文件的三部一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询问,尽量拿到原件或者复印件。
如果确定这个文件是真实的,我们应该以此为依据向各级地方政府提出诉求,各级政府也有了解决我们问题的依据,再不会以种种借口搪塞推诿了。
因为这是去了解文件真伪,不是上访,可以到村镇或者教育局开据介绍信。下面将传播的这份文件的部分内容提供如下,供大家参考——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
教人[2011]8号
一、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1、略
2、略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
二、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6、保障教师正常补充需求。
7、加强临时聘用教师管理,对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病假以及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增加等原因,出现教师临时短缺,应首先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现在教师中调剂交流解决,难以调剂的,可以临时聘用教师。对临时聘用教师,要严格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8、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确保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9、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紧部署,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政策,保障经费,落实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评价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0、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高度、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会热点,要深入细致的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对代课教师特别是被辞退的代课教师要给予更多关怀,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好后顾之忧。
第三篇:教人求真
教人求真,学做真人
——《陶行知名篇精选》读后感
莫洁琼
最近,读了《陶行知名篇精选》,陶行知先生的教育思想博大精深,每一篇文章虽然都不长,却给了我很多的启示。陶行知是20世纪中国伟大的人民教育家。他的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都有重要的影响。20世纪过去了,在新的世纪里,陶行知的教育思想仍具有现实意义。
“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陶先生认为道德是做人的根本。一个人的道德、品行好了,做人做事才会为他人着想,为集体着想,才会成为有用之才。作为一个教师,要想教学生求真,做真人,那么自己先要求真,学做真人,求真的知识,求真的本领,有真的道德。做教师,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要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理念,不断进取,发展自己,完善自己。我们讲育人第一,就是要让学生首先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做一个真人。而我们的孩子们,从进入学校似乎就像进入了舞台,把自己装扮起来,做一个老师喜欢的好孩子。他们表演着,如鹦鹉般说着台词;就是他们的作文,也在矫揉造作地抒发着不知谁心中的感情。“真”成了多么一个遥远的字眼。所以说,要想让生求真,先从师求真开始!
陶行知先生提出“教学合一”,他说:“先生的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而在教学生学”,教学生学什么意思呢?就是要把教和学联络起来:一方面要先生负指导的责任,一方面要学生负学习的责任。一个好的老师不是教书,也不是教学生,而是教学生学。他认为传统的传授方法有问题,要进行改革。他认为,教师的责任在教学生学,教师教的法子必须根据学的法子,教师必须一面教一面学。对于一个问题,不是要老师全拿现成的解决方法来传授学生,而是要把这个解决方法如何找来的过程,组织好,指导学生,使学生以最短的时间,经过类似的经验,自己将这个方法找出来,并且能够利用这种经验来找别的方法,解决别的问题。有了这种经验,学生才能自己去探求知识,成为主动学习者。教师应不断研究,才能时常找到新理,只有学而不厌,然后才能诲人不倦。如今,新课程倡导的也正是这种教育理念。陶行知先生提出要对学生进行生活教育,他说: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生活教育是供给人生需要的教育,不是作假的教育。社会即学校,就像是要把笼中的小鸟放到天空中去,使它能任意翱翔,是要把学校的一切伸张到大自然里去。”这种教育的理念是让学生把学校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社会责任感有机的结合起来,让学生接受有计划的、健康的、劳动的、科学的、艺术的、改造社会的教育。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用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的理念,指导我们的教学工作,让学生走到社区去,参加社区活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体验生活,开展感恩教育,让学生学会感恩,懂得感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品行教育、爱心教育等系列教育,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知识,运用知识,升华知识。
“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陶行知先生平易近人、热爱学生、求真务实,他的教育思想,育人故事,朴实无华,却处处彰显着育人的真谛。不仅为我们指出了教师教的方法,还为我们指出了学生该如何去学,同时也告知我们学生到底要学什么。作为一名教师,我将牢记陶行知先生的教诲,在行中知,在知中行,边行边知,边知边行!
第四篇:善教人2009121号
善教人„2009‟121号
嘉 善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
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浙教人„2009‟132号)和《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善政办发„2009‟109号)文件精神,县教育局制定了《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教师
绩效工资
考核办法
─────────────────────────────────────────── ─────────────────────────────────────────── ─────────────────────────────────────────── 抄送:县人事局,县财政局。
嘉善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日印发 附:
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试行)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浙教人„2009‟132号)和《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善政办发„2009‟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以“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效,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原则为指导。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形成灵活自主的内部分配机制,真正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作用。
二、考核的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情况,以及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岗位目标职责和工作任务及服务情况。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要综合考虑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工作量大小、承担班主任工作、出勤情况及师德师风、安全等项目。
(一)校级领导的考核
1、校级领导的绩效考核,主要依据教育局对中小学校考核结果来确定相应考核等次。教育局根据对校长岗位目标职责的考核应包括下述内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措施和成效;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尊重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重视教师培养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成效;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要把学校发展性评价结果作为校长绩效考核分配的重要依据。
2、校级领导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教师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2倍以内。具体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
学校中层(含工会主席)由学校负责考核,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教师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一般控制在1.5倍以内,具体考核办法可参照副校级领导。
(二)专任教师、管理及教辅人员的考核
1、综合考核
学校可结合自然考核工作,主要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安全等项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档次,并设定一定的人数比例,其中优秀人数比例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求确定。
2、实绩考核
(1)日常考核、超课时(工作量)奖励。
主要体现对教职工的出勤、对不同岗位核定相应工作量及超课时(工作量)考核等情况。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2)教育教学成果奖励
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业绩、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管理及教辅人员的工作效果(质量、技能)奖励等。
(3)校级优秀教职工奖励
主要用于校级(含县教学能手)各类先进的业绩奖励。(4)班级管理考核
依据班主任常规工作和班级一日常规,考核班级综合管理情况。(5)教学常规考核
根据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教学常规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善教基【2009】54号)有关规定进行。
各校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增减考核项目,自行安排考核项目的分配比例。
3、其他有关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①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参加考核的(含退养、长病假、不在岗等);
②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等结案后根据审查结果确定); ③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④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酌情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
4(3)经组织选派挂职、支教或进修学习人员,按有关规定完成任务的。这些人员由挂职单位、支教学校、培训学校提供出勤及表现情况,由原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其考核奖励应不低于挂职、支教或进修学习前的水平。
(4)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劳总薪字[80]29号规定的“职工在婚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照发”,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晚婚晚育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的精神,教师在婚丧假和生育假期间,按正常工作量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打折计发、扣发的病事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期发放,每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校绩效考核后,将教职工考核等次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名册一并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支付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按学期将各校绩效工资总额拨到各校的账户,再由各校账户通过代发银行,打入教师个人工资卡上,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绩效考核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县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教师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考核指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县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负责对学校校长(书记)以及班子成员的考核,负责监督、指导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学校要成立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制订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学校考核小组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包括校长、书记,负责学校德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校工会主席以及一定比例的教职工代表等。
2、制订具体考核细则。各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制订本校教职工具体绩效考核细则。考核细则的指标体系力求做到 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体量化,操作性强。考核细则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且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或教职工大会书面表决通过,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在本校公开。
3、严格进行考核。教师绩效考核,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上半年的考核在7月份进行,下半年的考核在第二年1月份。学校考核小组必须按考核细则实事求是进行考核。可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价,年级组评价,考核组评价相结合等方法进行考核。此外,还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家长和社区的意见,考核结果要告知本人。
4、加强宣传引导。绩效工资考核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学校要切实加强宣传思想工作,摸清教职工现状,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以绩效考核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促进素质教育深入推进。
5、严肃考核纪律。实施绩效工资后,各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占用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自收自支,私自发放津补贴。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和政纪责任。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将从严处理。县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领导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
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领导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现就义务教育段学校领导干部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范围
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成校专职干部)及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原校级领导(以下简称已退职的校级领导)。
二、考核内容
校长、书记的绩效考核,主要依据教育局对中小学校考核结果来确定相应考核等次。教育局根据对校长岗位目标职责的考核应包括下述内容: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2.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措施和成效; 3.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 4.尊重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 5.重视教师培养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成效; 6.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7.廉洁自律情况。
三、考核等次
校级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有基数和系数两部分组成,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考核为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20%左右。
四、考核办法
1、正校级领导绩效工资考核:基数部分按照所在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并由学校发放;系数部分由教育局根据学校考核结果由教育局发放,即考核为优秀的,确定为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倍,良好为0.9倍,合格为0.8倍。
2、副校级领导绩效工资考核:基数部分参加所在学校教师考核发放,一般不超过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特别优秀的最高不得超过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2倍;系数部分的考核等次随同所在学校考核等次,即考核为优秀的,确定为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0.7倍,良好为0.6倍,合格为0.5倍,其绩效工资依据学校考核结果由教育局发放。
3、已退职的校级领导:参加学校教师考核,在教学工作量保持原任职并完成学校另外安排适当工作的情况下,(1)从校级正职岗位退下来的原校级领导,其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参照所在学校副校长,即所在学校考核为优秀的,其绩效工资确定为该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7倍,良好为1.6倍,合格为1.5倍。(2)从校级副职岗位退下来的原校级领导,根据所在学校的考核等次来确定,即考核为优秀的,确定其绩效工资为该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5倍,良好为1.4倍,合格为1.3倍。具体发放由学校参照教师考核办法进行。
学校中层(工会主席)的绩效工资考核由学校负责,可以参照教育局对副校级领导绩效工资考核办法,但岗位职务系数部分也要与学校考核结果挂钩,即所在学校考核为优秀的,系数最高的岗位不得超过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0.5倍,良好的为0.4倍。
4、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起实施。
第五篇:桂教人〔2002〕49号
桂教人〔2002〕49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县教育局(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柳铁教委: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二年二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系统地讲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计划内一门及一门以上课程的,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章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不适合认定教师资格的。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细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在学历认可方面,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要求是:
在学校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参加了教育教学实习,成绩合格。
未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的,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未参加过教育教学实习的,应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办法和标准(试行)》面试、试讲,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合格。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按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各类学校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语[2000]8号)等规定,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身体条件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者,申请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项的条件。高等学校拟聘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三)项的条件。
第三章
教师资格申请
第十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5月、10月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聘任教者应向该校提出申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高等本科院校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高等专科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各级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合格,在毕业时可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在学习期间学习了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参加了教育教学实习的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学校培养目标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就近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均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出具本单位所在地的证明。4.学历证书复印件。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7.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相片一张。8.思想品德鉴定表。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补充以下材料:
1.修学过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成绩单或成绩证明。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补充以下材料:
1.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2.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别,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定试讲内容;在试讲时,应向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交试讲教案(一式三份)。
(四)其他
1.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提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的有关文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凡提交复印件证明材料的,均应交验原件。提交申请教师资格的有关材料不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除缴纳规定费用(证书、表格、资料等工本费)外,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按以下程序认定教师资格:
(一)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面试、试讲,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四)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或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依照本细则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权限及工作程序:
(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教育教学 专家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学科小组,学科小组人员不应少于3人。
(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办法和标准(试行)》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考察高等学校拟聘任教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其中,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考察本校拟聘任教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各地(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考察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各县(市、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考察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各地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建后15天内须将组成人员名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在报名截止之日起20天内,组织面试、试讲,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 力,提出审查意见,将面试、试讲考核表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综合审查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考察意见等材料,在受理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对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应该相互配合、协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权限是:
1.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任教者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并协助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诉,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表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取得教师资格者,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报刊登报声明遗失,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时,应在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日期,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隐瞒事实、伪造申请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使用假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应没收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