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人民银行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提高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实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工作。各有关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三、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自1997年6月1日起,对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使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四、《银行承兑汇票监测表》由总行另行下发。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工商信贷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与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承兑系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本细则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细则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视同贷款进行管理,积极、稳健、适度地开展票据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 为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有关分支机构要健全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的申请、记录、审查、审批、检查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业务操作。
第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 承兑行及承兑申请人条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必须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办理承兑业务的资格:
(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权限集中在县级支行及县级支行以上机构,县级支行以下机构一律不得审批承兑业务;
(二)必须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
(三)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领导班子管理能力较强,不良贷款占比较低,会计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和总行要求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标准,信贷、稽核部门管理规范的分支机构;
(四)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第八条 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即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经济组织(即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登记领取有《营业执照》);
(二)按照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
(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
(四)无欠息,无呆滞、呆账贷款;
(五)承兑申请人与承兑行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备到期履行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六)具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
(七)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第三章 承兑操作程序
第九条 承兑申请
承兑申请人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向承兑行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若采取担保方式的要提供担保企业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二)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必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合格的贷款证;
(三)供销双方签订的合法商品购销合同;
(四)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承兑申请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五)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或质押等保证资料或是证明保证人资格和保证能力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承兑调查
承兑行信贷部门受理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按照信贷管理的原则对承兑申请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及银行承兑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兑申请人递交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
(三)承兑申请人与承兑行是否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四)承兑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信情况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五)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六)审查确定提供的担保方式。担保可采取收取不低于票面金额20%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和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七)出票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资金用途是否正当、合法。
(八)承兑申请书各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上调查意见栏中签署初审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承兑审核人审核。
第十一条 承兑审核
承兑审核人对调查人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的核实、评估工作,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审核意见栏中签署复审意见,按贷款审批权限报承兑决策人审批。
第十二条 承兑决策
承兑决策人根据承兑审核人递交的全部资料,在其承兑权限范围内研究确定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等要素,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签署承兑决策意见。超过审批权限的,要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 承兑协议
承兑行信贷部门接到最终审批人反馈的意见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的承兑行意见栏中填写意见,并通知承兑申请人。对同意承兑的,由承兑行信贷部门按担保贷款操作程序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并与承兑申请人、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汇票承兑
承兑行信贷部门承兑审核人对《银行承兑协议》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承兑协议》交本行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根据《银行承兑协议》内容,在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上填写承兑的金额、期限、承兑申请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签发日期等要素,并将《银行承兑协议》和填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当面请承兑申请人在承兑汇票上加盖法人章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和经办人章,经审核无误后,信贷部门在承兑栏中加盖印章,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登记簿》进行登记后,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会计手续。
承兑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十五条 收取票款
承兑行信贷部门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10天通知承兑申请人按承兑票面额将资金存入承兑银行,并于汇票到期日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承兑申请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承兑行根据《银行承兑协议》规定处理。
承兑行信贷部门在汇票到期日,要根据企业兑付情况及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
第十六条 受理汇票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第二、第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及两联进账单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汇票必备的要素是否齐全;
(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
(三)汇票是否到期;
(四)汇票是否超过期限,对过期超过10日的,银行不予受理;
(五)汇票上承兑行签章是否齐全,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汇票大写金额是否一致;
(六)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无涂改,背书是否连续;
(七)进账单填写的金额及收款人名称与汇票金额及收款人名称或最后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一致。
经审查无误后,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第十七条 支付票款
承兑行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应取出专柜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与此对照,审查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其金额、期限、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有无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背书是否连续、规范,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一致,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期等,经审核无误后,承兑行应在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第四章 承兑授权、转授权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分类指导原则,总行对各分行按以下比例控制其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
(一)一类行和计划单列行承兑汇票余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余额)控制在该行上季度末贷款余额的10%以内;
(二)二类行要控制在8%以内;
(三)三类行要控制在6%以内。
第十九条 各分行在对所属分支机构承兑资格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其信贷资产质量状况、管理水平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展情况,每年核定一次承兑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限额或比例,实行比例控制管理的只能核定到地级行,地级行以下一律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条 每张汇票的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笔购销合同业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由各分行审批。各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依法承担承兑风险,凡突破规定审批权限或比例的,需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对辖区内的信贷大户,可根据客户的业务经营状况对其核定当年的承兑汇票最高余额,承兑行可在分行授权单个企业的银行承兑最高余额之内,视企业的经营需要,适度掌握汇票承兑量。
第五章 贴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贴现申请人必须在贴现银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
(二)贴现总量必须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比例之内;
(三)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有相应的贷款权限;
(四)为其他商业银行及区域性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必须是该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贴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持票人提交的贴现申请书;
(二)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六)贴现申请人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贴现行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后,会计部门必须以K类电报或书面形式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做好查询记录并保管好回复的K类电文,未经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不得贴现由本营业单位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五条 贴现行信贷部门要重点审查贴现申请人以下方面:
(一)持票人是否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是否合法,要素是否齐全,即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票据法》,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的条款要求;
(三)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按照《贷款通则》和信贷制度审查是否符合贴现的条件;
(四)能提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并留存;
(五)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贴现行信贷部门经过调查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提出初审意见,按贷款审批权限,报贷款决策人或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最终审批人决策。
第二十七条 贷款决策人或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审核意见,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上签署决策意见。
第二十八条 贴现行信贷部门接到贷款决策人的办理意见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中贴现行意见,并通知贴现申请人。若同意贴现,由贴现申请人根据有关要求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
第二十九条 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及贴现凭证,除按“受理汇票”的要求审核外,还应审查贴现凭证内容填写是否正确,贴现金额与汇票金额是否一致,预留银行印签是否相符及各种印章是否齐备。经审核无误,按规定办理会计手续。
第三十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银行承兑汇票要素不全;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承兑行已发出通知停止办理贴现的汇票或汇票本身规定不准贴现的。
第三十一条 贴现行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三十二条 贴现行应将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第三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金额每笔不得超过1000万元。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为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和利息损失,贴现行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几日,以贴现行为收款单位向承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时,可要求再贴现到期日提前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第六章 转贴现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一式三份;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五份;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办理转贴现业务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转贴现的对象是否是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分支行;
(二)是否是商业银行已办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四)在实行贷款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转贴现的总量必须纳入转贴现行的信贷规模,并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之内;
(五)审查汇票、贴现凭证、商品交易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及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六)提供转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留存。
第三十七条 转贴现审批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第三十八条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转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按信贷原则进行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要视同贷款进行管理,认真做好“三查”工作,严格把关。经审查合格的,承兑行应按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信贷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行长分级审批,对数额较大的要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审批。贴现、转贴现行对数额较大的贴现申请,也要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审批。严禁越权、超量、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四十条 信贷、计划、会计部门分工协作,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信贷部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要以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最高限额或比例为依据,严格按照调查、审核、审批、检查的信贷管理原则实施管理。会计部门要做好表外科目核算,实施柜台监督,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复核、审查、查询等管理监督工作。信贷部门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台账,会计部门要建立登记簿制度。贴现、转贴现行的会计部门应逐笔向承兑行进行查询,确定真伪,得不到答复的,不得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计划部门应根据本行的资金情况,及时申请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
第四十一条 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的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的商业票据,因此要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权限上收到县级支行以上。有关行要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纳入会计重要凭证管理的内容,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登记和销号制度。
第四十二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测制度。各分行要对各承兑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情况进行监测,要求其逐笔填列监测表,正确反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承兑余额占用及企业到期无力承付银行垫付资金的情况,按月进行监测。对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出现逾期的,由信贷部门审批的要向本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或小组说明逾期的原因;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审批的,要向上级行说明逾期情况和原因,并写出报告上报各分行。
第四十三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检查制度。各分行会计、信贷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有承兑资格的行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经办行会计部门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保管、使用责任制;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每个岗位、环节是否按规定责任到人。
第四十四条 严格资金投向,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和行业。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投向要服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资金重点流向效益好、信誉高的工商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收购等购销存“一条龙”企业,解决好重点企业的资金需求和购销存“一条龙”企业的收购、生产、流通、调销、储备等多个环节一套资金运转。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承兑、贴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兑银行和贴现银行有权暂停对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业务:
(一)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
(二)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
第四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责令暂停承兑、贴现业务:
(一)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的;
(二)将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申请再贴现的;
(三)越权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复的;
(五)答复对方查询内容不真实的;
(六)承兑行承兑的汇票到期不能兑付的余额超过其承兑余额的20%的;
(七)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中出现重大问题,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信贷资金风险和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经整顿后的分支机构,要在各分行考核、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取得重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资格。
第四十八条 承兑、贴现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贴现,并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的,总行将给当事人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银行承兑汇票方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 农业银行 【颁布日期】 19970917 【实施日期】 19970917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汇票 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 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中国农业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 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人民银行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提高银行承兑汇票业 务的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各部门要 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实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 理工作。各有关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三、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自1997年6月1日起,对企业签发的银 行承兑汇票,一律使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四、《银行承兑汇票监测表》由总行另行下发。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工商信贷部)反映。【名称】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与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 承兑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 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承兑系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 银行申请承兑,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承诺在商 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本细则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 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 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细则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 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 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 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视同贷款进行管理,积极、稳健、适度地开展票据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第四条 为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有关分支机构要健全汇票的 承兑、贴现、转贴现的申请、记录、审查、审批、检查制度,依法、依规 进行业务操作。
第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会计处理手 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分 支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 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章名】 第二章 承兑行及承兑申请人条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必须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办理承兑业务的资格:
(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权限集中在县级支行及县级支行以上机构,县级支行以下机构一律不得审批承兑业务;
(二)必须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
(三)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领导班子管理能力较强,不良贷款 占比较低,会计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和总行要求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标准,信贷、稽核部门管理规范的分支机构;
(四)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第八条 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即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经济组织(即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登 记领取有《营业执照》);
(二)按照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 级)以上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
(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 款条件;
(四)无欠息,无呆滞、呆账贷款;
(五)承兑申请人与承兑行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备 到期履行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六)具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
(七)购销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章名】 第三章 承兑操作程序 第九条 承兑申请
承兑申请人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向承兑行提交银行承兑汇 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若采取 担保方式的要提供担保企业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
(二)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必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合格的 贷款证;
(三)供销双方签订的合法商品购销合同;
(四)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上和承兑申请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五)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或质押等保证资料或是证明保证人 资格和保证能力的有关材料。第十条 承兑调查
承兑行信贷部门受理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按照信贷管理的原则 对承兑申请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及银行承兑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的企业法人和其他 经济组织。
(二)承兑申请人递交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
(三)承兑申请人与承兑行是否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四)承兑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信情况及生产经营管理 情况等。
(五)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六)审查确定提供的担保方式。担保可采取收取不低于票面金额2 0%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和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七)出票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资金用途是 否正当、合法。
(八)承兑申请书各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上调查意见栏中签 署初审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承兑审核人审核。第十一条 承兑审核
承兑审核人对调查人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的核实、评估工作,在《银 行承兑汇票审批书》审核意见栏中签署复审意见,按贷款审批权限报承兑 决策人审批。第十二条 承兑决策
承兑决策人根据承兑审核人递交的全部资料,在其承兑权限范围内研 究确定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等要素,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签署 承兑决策意见。超过审批权限的,要逐级报批。第十三条 承兑协议
承兑行信贷部门接到最终审批人反馈的意见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申 请书》的承兑行意见栏中填写意见,并通知承兑申请人。对同意承兑的,由承兑行信贷部门按担保贷款操作程序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并与承兑申请 人、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 汇票承兑 承兑行信贷部门承兑审核人对《银行承兑协议》审核无误后,将《银 行承兑协议》交本行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根据《银行承兑协议》内容,在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上填写承兑的金额、期限、承兑申请人名称、收款 人名称、签发日期等要素,并将《银行承兑协议》和填好的银行承兑汇票 交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当面请承兑申请人在承兑汇票上加盖法人章或者 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和经办人章,经 审核无误后,信贷部门在承兑栏中加盖印章,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登记 簿》进行登记后,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会计 手续。
承兑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第十五条 收取票款
承兑行信贷部门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10天通 知承兑申请人按承兑票面额将资金存入承兑银行,并于汇票到期日向承兑 申请人收取票款。承兑申请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承兑行根据《银行 承兑协议》规定处理。
承兑行信贷部门在汇票到期日,要根据企业兑付情况及时登记《银行 承兑汇票登记簿》。第十六条 受理汇票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第二、第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及两联进 账单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汇票必备的要素是否齐全;
(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
(三)汇票是否到期;
(四)汇票是否超过期限,对过期超过10日的,银行不予受理;
(五)汇票上承兑行签章是否齐全,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汇票大写金 额是否一致;
(六)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无涂改,背书是否连续;
(七)进账单填写的金额及收款人名称与汇票金额及收款人名称或最 后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一致。经审查无误后,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第十七条 支付票款
承兑行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应 取出专柜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与此对照,审查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 兑,其金额、期限、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有无原记 载人签章证明,背书是否连续、规范,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 一致,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期等,经审核无误后,承兑行应在到期日后的见 票当日支付票款。
【章名】 第四章 承兑授权、转授权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分类指导原则,总行对各分行按以下比例控制其银行 承兑汇票承兑余额:
(一)一类行和计划单列行承兑汇票余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 额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余额)控制在该行上季度末贷款余额的10%以内 ;
(二)二类行要控制在8%以内;
(三)三类行要控制在6%以内。
第十九条 各分行在对所属分支机构承兑资格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其 信贷资产质量状况、管理水平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展情况,每年核定一 次承兑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限额或比例,实行比例控制管理的只能核定到地 级行,地级行以下一律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条 每张汇票的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期限最 长不超过6个月。每笔购销合同业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万~ 3000万元(含3000万元)由各分行审批。各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 行的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依法承担承 兑风险,凡突破规定审批权限或比例的,需报上级行审批。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对辖区内的信贷大户,可根据客户的业务经营状 况对其核定当年的承兑汇票最高余额,承兑行可在分行授权单个企业的银 行承兑最高余额之内,视企业的经营需要,适度掌握汇票承兑量。【章名】 第五章 贴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贴现申请人必须在贴现银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
(二)贴现总量必须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管 理的相关比例之内;
(三)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有相应的贷款权限;
(四)为其他商业银行及区域性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必须是该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第二十三条 贴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持票人提交的贴现申请书;
(二)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 同复印件;
(六)贴现申请人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贴现行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后,会计部门必须 以K类电报或书面形式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做好查询记 录并保管好回复的K类电文,未经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票据 贴现业务。不得贴现由本营业单位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二十五条 贴现行信贷部门要重点审查贴现申请人以下方面:
(一)持票人是否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
(二)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是否合法,要素是否齐全,即贴 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票据法》,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银行承兑汇 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的条款要求;
(三)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按照《贷款通则》和信贷制度审查是否符合贴现的条件;
(四)能提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 交易合同复印件,并留存;
(五)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贴现行信贷部门经过调查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审批书》,提出初审意见,按贷款审批权限,报贷款决策人或贷款审查委 员会或最终审批人决策。
第二十七条 贷款决策人或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有关 资料和审核意见,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上签署决策意见。第二十八条 贴现行信贷部门接到贷款决策人的办理意见后,填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中贴现行意见,并通知贴现申请人。若同意贴 现,由贴现申请人根据有关要求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第二十九条 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及贴现凭证,除按“受理汇票”的要 求审核外,还应审查贴现凭证内容填写是否正确,贴现金额与汇票金额是 否一致,预留银行印签是否相符及各种印章是否齐备。经审核无误,按规 定办理会计手续。第三十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银行承兑汇票要素不全;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承兑行已发出通知停止办理贴现的汇票或汇票本身规定不准贴 现的。
第三十一条 贴现行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三十二条 贴现行应将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第三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金额每笔不得超过1000万元。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 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 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为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和利息损失,贴现行在银行承兑汇 票到期日前几日,以贴现行为收款单位向承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人民 银行办理再贴现时,可要求再贴现到期日提前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章名】 第六章 转贴现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一式三份;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五份;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 性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办理转贴现业务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转贴现的对象是否是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 分支行;
(二)是否是商业银行已办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 票;
(三)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四)在实行贷款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转贴现的总量必须纳入转贴现 行的信贷规模,并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之内;
(五)审查汇票、贴现凭证、商品交易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是否内容 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及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六)提供转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 留存。
第三十七条 转贴现审批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第三十八条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转贴现期限最长不超 过6个月。
【章名】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按信贷原则进行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要视同贷款进行管理,认真做好“三查”工作,严格把关。经 审查合格的,承兑行应按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信贷人 员、信贷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行长分级审批,对数额较大的要由贷款审查委 员会或小组审批。贴现、转贴现行对数额较大的贴现申请,也要由贷款审 查委员会或小组审批。严禁越权、超量、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第四十条 信贷、计划、会计部门分工协作,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信贷部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要以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最高限额或比例为依据,严格按照调查、审核、审批、检查的信贷管理原则实施管理。会计部门 要做好表外科目核算,实施柜台监督,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复核、审查、查询等管理监督工作。信贷部门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台账,会计部门 要建立登记簿制度。贴现、转贴现行的会计部门应逐笔向承兑行进行查询,确定真伪,得不到答复的,不得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计划部门应根 据本行的资金情况,及时申请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
第四十一条 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的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是以 银行信用作担保的商业票据,因此要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权限上收 到县级支行以上。有关行要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纳入会计重要凭证 管理的内容,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登记和销号制度。第四十二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测制度。各分行要对各承兑行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情况进行监测,要求其逐笔填列监测表,正确反映银行 承兑汇票的承兑、承兑余额占用及企业到期无力承付银行垫付资金的情况,按月进行监测。对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出现逾期的,由信贷部门 审批的要向本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或小组说明逾期的原因;由贷款审查委 员会或小组审批的,要向上级行说明逾期情况和原因,并写出报告上报各 分行。
第四十三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检查制度。各分行会计、信贷 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有承兑资格的行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经办行会计部门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保管、使用责任制;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否按规定要 求办理,每个岗位、环节是否按规定责任到人。
第四十四条 严格资金投向,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和行业。银行 承兑汇票资金投向要服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资金重点流向 效益好、信誉高的工商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收购等购销存“一 条龙”企业,解决好重点企业的资金需求和购销存“一条龙”企业的收购、生产、流通、调销、储备等多个环节一套资金运转。【章名】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承兑、贴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兑银行和贴现银 行有权暂停对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业务:
(一)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
(二)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
第四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责令暂停承兑、贴现业务:
(一)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的;
(二)将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申请再贴现的;
(三)越权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复的;
(五)答复对方查询内容不真实的;
(六)承兑行承兑的汇票到期不能兑付的余额超过其承兑余额的20 %的;
(七)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中出现重大问题,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信 贷资金风险和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经整顿后的分支机构,要在各分行考核、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取得重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资格。
第四十八条 承兑、贴现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 现,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贴现,并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的,总行将给当事人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章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及其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及其管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概念及条件
1、概念
银行承兑汇票首先是一种约定,它是由作为中介者的银行,在一定时期内,以其自身的银行信用为担保,在收取一定手续费的基础上,对客户履行特定票据的义务。
在具体执行上,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明确的金额。
2、承兑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3、期限规定
⑴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前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
⑵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⑶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银行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⑷银行承兑银行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⑸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⑹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⑻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4、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按开票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
5、安全性
在企业各种结算中,银行承兑汇票安全性排第四,仅次于支票、汇兑、银行汇票,资金具较高安全性。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视为企业快捷筹措资金的重要途径,在目前企业资金融通不畅的情况下,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帮助企业经营管理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接收、使用、管理等方面要讲究一定的策略。
二、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首先要考虑接收银承的企业是否有能力,如果供应商没有能力接受承兑汇票,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易。在原材料采购方面,要对供应商进行审查,不能盲目地使用这种方式。
2、要对本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状况进行详细的评估,充分利用企业自身在银行的信用度办理承兑汇票,或者利用企业的一些流动资产进行抵押办理承兑汇票。总之,要尽量少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
3、一些大中型企业要利用各大银行相互竞争的现状,与银行进行条件交换,尽量在不抵押、或者少抵押的情况下办理承兑汇票。
4、企业要利用好银行承兑汇票灵活性的特点,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方便的服务。当企业在支付方面存在资金暂时短缺的情况时,要尽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法解决资金支付问题,缓解资金压力,为企业快速发展创造条件。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其他融资功能
1、汇票转让:企业接受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再次进行背书转让,用于购买支付;
2、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到银行申请贴现,取得现金缓解资金压力;
3、持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申请银行质押贷款。
四、接受银承时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1、要依据企业产品的经营销售情况,制定合适的结算政策,对于本企业是否能够接收银承,充分考虑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弄清楚是否要按照承兑的期限支付利息、利率是多高等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市场变化的因素,及时调整,票据的期限要求,是否按到期时间收取贴息,贴息的利率,这些政策应结合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确保产品销售渠道畅通,顺利实现经营目标。
2、在选择销售商的时候,要考虑销售商的销售量、还款的能力,并且要结合该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销售能力确定该企业的还款及时性,并把这些情况作为该企业是否具备接收银行承兑汇票的参考因素。
3、有选择地接受银行开出的承兑汇票。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在展开激烈的竞争,在此过程中,为了承揽业务,降低了对企业的一些要求,在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出票的频率等方面的政策比较宽松,企业要利用承兑汇票能转让、能贴现、到期后能兑讨的特点,精心筹划企业所需资金的筹集问题,尽量不要办理地方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因为这些小银行在地域分布上比较有限,办理和查询的速度比较慢,严重影响业务的开展。因此,要慎重选择银行,不能盲目地进行办理、接收。
4、接收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应该认真检查票面是否规范,并依据销售情况选择合适的票面额度。一般情况下,不要接收回头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这种汇票在很多情况下,银行不给予贴现,只能在到期后兑付,不能满足企业急于使用现金的迫切需求。同时,要认真检查票面,看票面上的印鉴章是否规范,有无涂改的痕迹,盖章和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是否使用的是财务专用章等。银行针对每张票据办理和查询的收费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要根据自身销售情况,最好是规定一个最小的额度,避免出现很多张小额的汇票,增加查询方面的成本。小金额票据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所以企业应根据产品的销售情况,确定一个最低金额的限制。
五、承兑汇票的管理
1、银行承兑汇票就是资金,并且是数额比较大的资金,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决不能掉以轻心,造成遗失或者遗漏等现象,更不能随意乱放,杂乱无序。
2、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方面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⑴要放在安全的地方,并且确保单据完好保存。银行承兑汇票要像对待资金一样,放进保险柜,并且对于有些承兑汇票附有证明信的情况,要把证明信等单据和承兑汇票一起保存,确保承兑汇票的完整性;
⑵要建立完善的查询、交接手续。企业要在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方面建立专门的台帐,并且按照时间顺序建立档案,方便查询,对于因人事调整等原因需要移交承兑汇票的,要针对台帐逐一进行核对;
⑶票据、账簿和印章要分别由不同的人进行保管,建立互相之间的监督机制。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要经常检查自己所保管的物品,不随处乱放,不被盗用,并且要经常对账,避免出现偏差。
⑷票据的保管者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对于每一张票据的到期时间要了如指掌,及时提醒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托收、兑付等,不能出现遗漏。
六、承兑汇票的转让
1、要科学选择转让的对象,不能随便转让给供货商。有些供货商提供的是市场上比较紧缺的原材料,对于这样的供应商,就不适应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他们供货后得不到现金,就会停止为企业供货,将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银行承兑汇票主要转让给市场供应比较充足的,供应商之间竞争比较激烈的那些原材料或者设备供应商。
2、在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要注意汇票的期限,尽量把短期内到期的、可以到银行兑付的汇票留下来,到期后对付现金,为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把时间较长才能到期的汇票转让给供货商,另外,把支付现金量大的汇票、节假日前的那个月份到期的汇票要尽量留下来。
3、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过程中,要做到填写规范,特别是涉及到双方责任和利益的关键环节,一定要划分好责任,不能因为背书的语言不清楚而引发纠纷。对于业务往来较多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建立辅助性的台帐,方便查询。
七、承兑汇票的托收
1、汇票到期后由出票人所委托的银行向持票人支付票面上所示数量的资金,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别是持票人的利益是不能被侵犯的。
2、有些出票单位由于资金紧张,总是到期后不能足额向银行提供所需资金,造成到期的汇票不能按时足额兑现。(有些银行强令不得向企业垫付承兑汇票资金)
3、在当前商业银行之间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银行也不愿意和一些企业产生矛盾,因此,银行方面也非常为难,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要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确保自己的资金能够尽早支付到位。
银行承兑汇票在为企业的发展融资方面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但在使用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一些不很规范的地方,因此,我们要处理好相关问题,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承兑汇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使承兑汇票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合理的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这一融资工具。
第四篇:银行承兑汇票
一.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二.企业满足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三、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四、信用等级较高,无欠息、无逾期、呆滞、呆账贷款;
五、与开户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在开户社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六、与收款人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
七、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2)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可促进银企关系,实现银企双赢: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一方面可以方便企业的资金融通,另 一方面,商业银行可通过办理票据业务收取手续费,贴现业务收 取贴现息
三.客户流程
1、提出申请
客户因资金短缺且在约定时间内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项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
2、银行承兑
银行受理同意承兑后,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
3、出票
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
4、交纳手续费
客户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手续费。
5、领取汇票
客户将汇票交开户银行由其加盖印章后,领取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6、汇票流通使用
(1)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
(2)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3)收款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
7、请求付款
在付款期内,收款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
超过付款期的,收款人开户行不再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但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票样
根据《票据法》规定,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必须记载以下八大事项:
1、表明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或委托;
3、确定的票据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到期日;
6、收款人名称;
7、出票日期;
8、出票人签章
五.银行承兑汇票相关案例
(1)【例】:某企业获得某商业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元,在授信额度内,企业可申请6各月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60%,即年利率为8.496%,企业也可以申请开立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5000万元,但须存入保证金60%,即3000万元,银行可按6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支付给企业保证金存款利息(半年期存款利率为1.98%),企业实际获得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为2000万元,银行按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开票手续费,按目前人民银行基准贴现利率3.24%上浮20%来算,即3.888%根据上述条件,企业应分析计算贷款与承兑汇票两钟融资方式的资金成本,选择成本较低的方式。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方案1 :贷款
(1)资金成本=2000×(8.496%/360)×180=84.96万元。(2)年资金成本率=84.96/2000×2×100%=8.496% 方案2 :银行承兑汇票(1)资金成本 承兑汇票贴现利息=5000×(3.888%/360)×180=97.2万元 保证金存款利息=3000×(1.98%/360)×180=29.7万元 开票手续费=5000×0.05%=2.5万元
资金成本合计:--29.7+2.5=70万元
(2)年资金成本率=70/2000×2×100%=7%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知,选择使用贷款的资金成本为84.96万元,年资金成本率就是贷款年利率8.496%,而选择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成本为70万元,年资金成本率就是贷款利率为7%,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成本低于贷款,企业应选择后者。
(2)下面叙述厂商是如何通过共同合作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及到期无力偿还情况下厂商如何应对的全过程。
例如甲方为厂家、乙方为商家,短时间内要融资500万元人民币,那么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甲乙双方私下商定好,共同签署一份50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同时找到一个关联的大型企业作为担保人;随后,由乙方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银行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对乙方以及担保人进行考查和认定,包括对前几年的合作金额、双方的资金实力等一系列条件均做仔细考察。在银行认定此双方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 性之后,就会收取乙方的汇票保证金和手续费,开出5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般,汇票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乙方在银行信誉额度确定:信誉好的商家,银行只需按其汇票总额的30%或更低收取保证金;但若乙方银行信誉较差,支付给银行的保证金最高会达到60%。不过,保证金不一定是现金,可以是以乙方在银行存款的形式体现。
之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银行,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贴现息将还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予以贴现,获得运营所需的现金。一般情况下,作为制造商的甲方不会直接贴现,而是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此时,甲方通过承兑汇票贴或背书支付的形式,完成了现金的提前支付使用行为。
这一行为完成后,厂商之间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原始任务——— 销售合同与厂家运营短期资金需求就完成了。但是,本文中这种融资行为还没有最终完成,这也恰恰是问题的本质所在:担保人以及厂家的作用开始体现。当承兑汇票到期后,500万元就必须由乙方来支付给银行,但此时商家是不愿直接由自身来偿付这一款项,只能由已经享受该笔资金的厂家或者担保人不定期偿还。因此,厂商一般均会在承兑汇票还没有到期之前,通过合同未完成或者解除合同的方式,由甲方按资金缺口归还给乙方,再由乙方按承兑协议及时支付银行。
面对如此巨大的融资风险,担保人的微妙地位显露无遗,往往是厂家的关联公司,而且资本、运营的表面业绩必须可以通过银行这关。在上述过程中,甲乙双方有意识通过制造各种报表,向银行套取承兑汇票,从而满足厂家短期的融资需求。但是这种操作方式一般只适用于厂商关系密切,双方能够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否则一旦到银行承总汇票到期,甲方没有及时还钱给乙方,那银行付出的钱就必须由乙方偿还。
(3)案例一:工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2月5日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持票人A公司,票面金额20万元整,出票日期2008年7月24日,到期日2009年1月24日。经查发现,该银票于2008年9月28日由自然人汪某申请,经法院进行了挂失公示催告,并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2008年12月19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该票据无效,并出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汪某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海宁支行于2009年1月24日(银承到期日)将款项划付给汪某。因此,该行出具了《拒付理由书》。
至2009年8月3日,该行收到山西省某法院传票一份,由原告A公司诉其前手B公司与该行,诉讼事项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持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汇票金额到期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要点:①B公司向A公司转让该银票时,曾在9月24日办理过查询,而该行是在9月28日收到法院挂失止付通知书;②A公司委托银行寄来银票时间为09年2月5日,而该票据到期日为1月24日,因此,该行收到票据时,款项已划付;③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二:工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8月28日收到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三份,挂失申请人均为C公司。
银票1,金额40万元,出票日2009/07/01,到期日2009/12/31。
银票2,金额165万元,出票日2009/03/04,到期日2009/09/04。
银票3,金额50万元,出票日2009/06/22,到期日2009/12/22。
在有了前次银票挂失纠纷的经历后,工行海宁支行经办人员仔细查阅了该三张银票是否有过他查。经查,该三张银票分别由农行嘉兴分行于7月20日、锦州太和区农信社于3月5日、中信吴江盛泽支行于6月23日发来查询,此现象引起该行警觉,立即与三家银行进行电话联系并告知法院止付情况,得知该三张银票均已贴现,该行立即发出查询报文正式书面告知三家银行,并要求在法院公示期60天内,及时进行权利申报。
分析要点:①目前地下票据买卖现象频繁发生,票据卖方为了免去办理银行贴现的麻烦手续,将银票卖给一些“票贩子”,直接盖好背书人章,而票贩子实际上并不在背书中体现,而是直接找到下家,由下家直接成为被背书人。②贴现银行风险增加。案例二中,若非该行善意告之三家贴现银行,尽快在公示期60天内办理权利申报,贴现银行极有可能无从知晓票据已被挂失止付,如银票1,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那么当贴现银行寄来银票托收时,早已过了法院公示期,届时,贴现银行将面临复杂的法律程序。③法院通过《法制日报》进行公告,建议各行均应订立,并做好查阅工作。
(4)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案例案例二: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8月28日收到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三份,挂失申请人均为C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1,金额40万元,出票日2009/07/01,到期日2009/12/31。
银行承兑汇票2,金额165万元,出票日2009/03/04,到期日2009/09/04。
银行承兑汇票3,金额50万元,出票日2009/06/22,到期日2009/12/22。
在接到法院《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工行海宁支行经办人员仔细查阅了该三张银票是否有过他查。经查,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由农行嘉兴分行于7月20日、锦州太和区农信社于3月5日、中信吴江盛泽支行于6月23日发来查询,此现象引起该行警觉,立即与三家银行进行电话联系并告知法院止付情况,得知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均已贴现,该行立即发出查询报文正式书面告知三家银行,并要求在法院公示期60天内,及时进行权利申报。
解析:
1、目前地下票据买卖现象频繁发生,票据卖方为了免去办理银行贴现的麻烦手续,将银行承兑汇票卖给一些“票贩子”,直接盖好背书人章,而票贩子实际上并不在背书中体现,而是直接找到下家,由下家直接成为被背书人。
2、贴现银行风险增加。案例二中,若非该行善意告之三家贴现银行,尽快在公示期60天内办理权利申报,贴现银行极有可能无从知晓票据已被挂失止付,如银票1,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那么当贴现银行寄来银票托收时,早已过了法院公示期,届时,贴现银行将面临复杂的法律程序。
从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在很多交易的过程中,都是我们自己不注意或者太过相信别人而导致的失误,所以,在进行承兑汇票交易时,一个是基本的常识问题需注意,另外一个是涉及到利益方面的问题,千万不要感情用事。
第五篇:银行承兑汇票是什么
银行承兑汇票是什么? 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承汇票。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即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简要介绍银承汇票:
购货人在购买商品或物品,因资金短缺或资金管理需要,不直接付款,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同意并由其承诺当购货人存款资金不足时,由其垫付一定 的款项给销货人。购、销双方事先必须约定好付款日期,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填明汇票到期日,由销货人持汇票于汇票到期日向其开户银行收取货款。详细说明 客户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有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款项结算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特点
1、只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
2、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
3、客户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4、银行是主债务人;
5、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支用票款;
6、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7、对于购货方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须付现,即完成了货款的支付,等于从银行处获得了一笔成本较低的资金,这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对销货方而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也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
8、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9、无金额起点限制;
10、在汇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相关服务
1、承兑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贴现
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3、质押
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但质押贷款的期限多是短期,一般期限不得长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4、委托收款
当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可持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通过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付款人收取票项。
5、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6、挂失
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手续。期限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前一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十天;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2年。
4、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内随时向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票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承兑行请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