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局长论坛(黄冈市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验和做法)
局长论坛(黄冈市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验和做法)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观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12333局长论坛”,我是主持人张业。2012年5月7日下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召开全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动员视频会议,决定于今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目标。这一决定,广受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目前,这一重大的惠民工程进展情况怎么样呢?黄冈是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覆盖县市最多的市州,也是2011年度的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今年我们特地邀请到了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孙楚强同志,他将全面介绍一下黄冈市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验和做法。欢迎孙局长。孙楚强:主持人好!
主持人:黄冈是我省人口最多的一个地级市,黄冈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进展,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全省的水平。你能给我们介绍一下黄冈这方面的情况吗? 孙楚强:好的。各位观众,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孙楚强,非常高兴参加12333局长论坛节目。
黄冈市地处大别山南麓,下辖7县2市1区,面积1.7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740万,是著名的革命老区,也是大别山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的主体区。为解决好老区人民的基本保障问题,2009年以来,黄冈所辖10个县(市、区)先后都被列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们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捆绑,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全市400多万城乡居民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
2011年12月底,我市前三批9个试点县市区有71.87 万人领取了养老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实现了100%发放;有 334.6 万人参保缴费,综合参保率达到97%。这两项指标都提前超额实现了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今年7月份列入全国试点的武穴市,60岁以上参保对象共计83675人的养老金已全部发放到位,适龄人员的参保缴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此外,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级网络全部连通,信息录入上传工作基本完成。
主持人:在2011年,黄冈有7个县市区同时纳入试点,涉及面这么大,参保群众这么多,困难一定不少,你们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推动这项工作?
孙楚强:去年7月,黄冈有7个县市区同时纳入试点,可能是全省乃至全国一次性纳入最多的地方,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大别山老区人民的深切关怀。但是,要把好事办快办好并不容易。2011年是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年,换届任务很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也要在几个月的时间内落实到位,对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人社部门来说,当时确实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压力。
黄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市县政府的最大的为民实事来抓,作为检验新旧领导班子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来抓,采取了一些过硬的措施。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各地到11月底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养老金发放率必须达到100%、12月底前综合参保率必须达到80%以上,并把上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县乡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是成立领导机构。市、县、乡三级政府及时成立了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政府主要领导挂帅、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是落实包保责任。建立了县(市、区)委常委联系乡镇、人社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长包户的“五级”包保责任制,逐级签订《包保目标责任书》,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四是加强督办考核。政府主要领导带队定期到各地检查督办,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落后地区实行问责。
事实证明,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强力推动、干群齐心协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也是我们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
主持人: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单靠行政推动是不行的,必须调动广大群众,尤其是参保对象的积极性,在这方面你们是怎么做的呢?
孙楚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同时也是一项新政策。为了使这项新政策尽快地被群众所接受,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我们持续深入地开展了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不间断的政策宣传活动。
一是会议宣传。通过召开现场会、督办会、县乡村三级干部会、群众代表会等,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二是媒体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传媒,采取领导发表电视讲话、播出字幕、政策访谈、新闻报道等形式进行立体宣传。如麻城市电视台制作播放“新农保新鲜事”专题节目,社会反响热烈。
三是资料宣传。从2009年至今,全市共印制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简介》、《城乡居民养老服务指南》等宣传资料500多万份,把政策送到了每一名参保对象的手中。四是标语宣传。我们通过广泛征集、遴选了一批好记易懂的宣传标语,如“参加居民保,生活更美好”、“参加居民保,老了有依靠”、“金山银山,居民保是靠山”等,每个乡镇和办事处的每条街道、每个村组和居委会都悬挂、张贴了固定宣传标语。
五是入户宣传。基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小分队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为群众讲解政策,释疑解惑,算经济帐,让群众知道参保的好处。
六是文艺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编制文艺节目进行宣传。如英山县组织创作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歌曲《终身相伴幸福多》在广播电台播放,麻城市组织白果社区艺术团编排《七大妈夸新农保》到各乡镇办巡回演出,效果非常好。七是典型宣传。聘请部分参保群众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员”,通过他们现身说法,以参加养老保险得到实惠的典型事例,带动更多的群众自愿参保。
通过以上种种方式宣传,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的良好氛围。
主持人: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宣传发动这些方面的工作很重要,但做好经办服务也很关键。我想请孙局长也谈谈你们在这方面的一些经验。孙楚强:在经办服务方面,我们按照省厅的部署要求,重点做到了“六个到位”。
一是机构编制到位。全市133 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部成立了隶属人社部门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共核定事业编制264 个、公益性岗位340 个,平均每个中心定编3至5 人。
二是人员配备到位。采取“人社部门产生一批、其它部门调剂一批、面向社会招考一批”的办法,配齐了人社服务中心的人手。配备的人员全部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此外,每个行政村及社区都聘用1名协管员,全市共聘用协管员3517人。
三是经办场地到位。各乡镇、街道按照“两室一厅(办公室、档案室、接待服务厅)、临街便民”的标准,安排人社服务中心办公场地,面积平均在50平方米以上。
四是工作经费到位。各地在财政相当紧张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经费基本满足了人社服务中心工作,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罗田县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该县政府一次性拔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资金150万元,以及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开办经费60万元,并把工作人员经费纳入了部门综合预算。五是设备设施到位。各试点县市区按照“211”的标准,即两台电脑、一台打印机、一部电话,为人社服务中心配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了工作正常开展。
六是经办规程到位。全市基层人社服务中心按照省市要求在经办工作中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经办项目、统一表格式样、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办事指南、统一档案管理办法,做到政策上墙、制度上墙、办事指南上墙。
同时,为了让老百姓更方便的领取养老金,我们与金融机构合作,在居民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了“金融综合服务站”,设置了转账电话,让群众走出家门就可以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相关手续。这些便民措施赢得了老百姓的普遍好评。
主持人:“六个到位”确实是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基本保证。在实际经办工作中,你们遇到了哪些难题,对这些难题你们又是如何解决的呢?
孙楚强:经办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具体琐碎,责任重大。我们在实际经办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难题,也想了很多办法以破解难题。
比如说,破解外出打工人员参保缴费难题。外出打工人员是参保缴费的主体,也是重点、难点。我们经办人员通过打一个问候电话、寄一封政策介绍信、留一个咨询电话号码、开通一个电子信箱,与他们建立密切联系,让他们了解政策、愿意参保;同时,抓住清明、中秋、国庆、春节、学生寒暑假等节假日农民工返乡高潮的时间节点,进村入户,宣传政策、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再比如,破解少数老人参保实际障碍难题。在工作中,我们发现,有少数老人由于多种原因没有办理户籍登记和身份证,不能及时办理参保和领取养老金。我们针对特定对象和特殊情况,做到了人性化服务。帮助60岁以上无户籍人员补办户籍,帮助有户籍无身份证的人员办临时身份证,对户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以户籍为准办理参保手续,对患病不能出门又无身份证的老人采取上门照相登记的办法办理参保,确保了到龄人员按时领取基础养老金。
还有,破解基层经办力量不足的难题。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成立时间短,普遍存在人手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对此,我们一方面充分发挥村级协办员的作用,协办员配备到位、培训到位、奖励措施到位,使经办服务延伸到村组;另一方面,有突击任务时,随时抽调县直人社系统的干部赴基层、到一线,驻村包点,完成任务才能撤退。这些措施,较好地解决了经办人手不够的问题。
总之,我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创新办法解决问题的过程。
主持人:黄冈人社部门的工作的确很扎实、有成效。请问孙局长,对黄冈下一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你们有什么样的打算?
孙楚强: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人社厅的部署要求,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确保按时完成参保缴费目标任务。再加力度、再上措施,力促参保续保,狠抓缴费征收,保证超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今年底参保率达到85%的目标任务。
二是继续做好养老金审核发放工作。严格养老金发放审批程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三是进一步规范基层平台建设。加快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形成机构健全统一、功能定位准确、工作职责明确、业务流程规范、窗口服务优质、基层保障有力的公共服务体系,为老百姓参保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四是全面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上线运行。重点完善本地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审核录入工作,并同步上传至省厅数据中心,力争全部县市区在年底以前入网运行。
主持人:通过孙局长的介绍,让我们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了更新的认识,黄冈的经验,也相信能给其它地方以很好的启示和借鉴。
非常感谢孙局长本次12333局长论坛,也感谢观众朋友和网民朋友的关注,今天的局长论坛到此结束。再见!
第二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实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10〕11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以下称《办法》),现对《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的下列人员,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三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应当参加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覆盖的范围。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提交本人参保申请及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代扣养老保险费协议。具体参保缴费手续和流程,可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养老保险缴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应在申请参保当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至12月。
(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
(四)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内不得变更。需要跨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
(五)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耕地保护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按《办法》规定参保时,可利用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补足。本人已足额缴费的,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或养老金领取凭证,每向本人耕地保护补贴开户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
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用于缴纳本人下一养老保险费,也可用于资助家庭内其他成员参保缴费。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的具体审核程序,按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五、政府补贴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参保缴费累计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在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养老金基础上,政府按月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补
贴标准为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后,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居民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补缴时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年满60周岁以后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农村居民,本人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的,继续缴费期间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本人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趸缴部分不享受《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个人账户管理
(一)按《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参保缴费所选择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七、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办法》附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是指: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比值。其中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见附件。
(三)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养老金,同时再按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发给养老金补贴。
(四)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且不愿继续缴费或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已按市政府令第135号和152号规定,参加我市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金标准不变,今后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参加养老金调整。
(六)曾服过兵役的人员,军龄每满一年,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1%(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七)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人员,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5%(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八)基础养老金、增发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列支。
(九)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时,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为其计算养老金,并从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发给。
(十)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等其他养老待遇的,本人自愿申请保留其中一份,重复领取的养老金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退还本人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十一)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核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二)领取养老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三)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待遇按国家及省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一)参保人员按《办法》规定参保后,在本市区(市)县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经办机构转移该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资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的参保信息资料,为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记录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按附件2办法换算,换算后的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分别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
(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按以下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一)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按死亡当月本人领取养老金标准(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丧葬补贴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参保人员出国或到港、澳、台湾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部分(含耕地保护补贴,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农村居民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已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未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将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十、其他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
(A1×B1+A2×B2+A3×B3+„An×Bn)÷(B1+B2+B3+„Bn)
A=月缴费档次;B=缴费月数。
附件2:
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的换算方式
(一)相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相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实际缴费年限。
(二)相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相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缴费基数。
注:按上述办法换算后缴费年限一个自然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4-01-17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需要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二)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60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这一点,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四、办理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城乡参保居民,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转移接续: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衔接。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与优抚制度衔接。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衔接
201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建立同一个人账户。
(一)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三)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四)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五)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参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我省从2009年起试点新农保制度,并于2011年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一)补贴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前领取年龄)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事务所。经乡镇事务所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复核,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农保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实施时,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请问一次性交费的个人账户金额有利息吗,是多少?
您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计息,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谢谢您的参与!
第四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旌阳镇全面开展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近期,旌阳镇各个村居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9月23日镇召开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调度会后,各村居进行了全方位的宣传发动,主动上门入户进行政策宣讲,确保在10月25日前完成全镇4万多人的入户调查、数据录入和信息比对工作。
“以后我们也能像城里人一样领取养老金了,老了也有保障了。”在板桥村一位前来缴费的老人喜气洋洋的说道:“国家政策就是好啊!”
为做好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旌阳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第一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并从镇抽调73名干部至各个村居协助开展工作。所有干部国庆长假不休息,抓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高峰进行政策宣讲。同时发放了15000份宣传材料,把新农保的政策原则、目标任务、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待遇享受等政策规定发放到各村、各户。镇村工作人员以村居为单位填写入户调查表,为参保人员复印证明材料、登记身份、建立个人档案,确保10月25前完成信息登记,11月1日前完成全镇所有60周岁及以上老人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目前,全镇的入户登记工作已完成百分之九十五。
第五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展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展自查报告
按照市、县关于对18项民生工程自查相关精神,我局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22.1万人,参保缴费人数:6.4万人,参保率:0.96%。领取人数:8.1万人,发放率100%,基金结余:1108.25万元。二、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职责、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制度》、《信息变更核定及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不光如此,我们还在党政网、政务网上进行公开,有效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三、经办服务情况。
我局每月按时按质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并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指纹采集认证,确保基金安全。在每年的3月,对上一年的参保、领取、代缴、死亡注销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群众监督。四、参保缴费情况。
xx年年,为了方便群众参保缴费,推行了由县信用联社“代扣代缴”业务,并每月与银行对好账,个人缴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补缴符合规定;做到基金准确无误。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及时对参保人员资料录入系统,做到参保人员资料齐全,参保、缴费、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资金的人数一致;没有发生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不存在截留、侵占基金等违法问题。五、信息建立情况。
按照省上要求,我们已建立了网络系统,按照居保局制定的《计算机操作及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进行操作办理,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六、基金管理情况。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七、支付发放情况。我局在每月25号前,对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按规定审核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后,申报给县财政进行拨付所发基金,由县信用联社代发养老金;认真清查重复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人数1943人,查出重复领取待遇金额150余万元,追回重复领取养老金81万元,有效遏制了虚报冒领养老金待遇行为发生;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居保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