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最高院审监庭负责人就《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院审监庭负责人就《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第一篇:最高院审监庭负责人就《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充分发挥铁路法院专业特点 保障铁路运输大动脉安全畅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确定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30日发布《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确定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是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基础。为帮助有关人员准确把握和理解《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

确定铁路法院管辖范围是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负责人: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铁路公、检、法机关通过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其中,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

自1982年重新筹建铁路法院以来,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经多年演变,目前以涉及铁路运输的刑事和民事合同、侵权案件为主,基本不涉及驻在地的普通民事案件。转为属地管理后,应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重新确定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重要的司法力量的积极作用,实现管理体制改革的预定目标。为此,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于2010年12月7日会签的《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政法(2010)238号〕第四条明确规定:“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管辖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新规定出台前按原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底即着手对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管辖问题进行调研,在总结铁路法院20余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全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出台《规定》。《规定》体现了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路,考虑了管理体制改革中各地的不同情况,兼顾铁路法院的历史、现状和今后发展,对管理体制改革后确定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审判力量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案件管辖的总体情况。

负责人:此次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将铁路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从全国的情况看,管理体制改革前,17家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58家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分布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与铁路局形成一套完整的对应关系,其中,12个省、区、市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与其驻在地的人民法院并无工作关系。因此,确定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既要考虑一次性整体改革的政策背景和移交后属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又要考虑原辖有铁路法院的17家和未辖有铁路法院的12家高级人民法院的不同情况。

此次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整体纳入、属地管理、平稳过渡。因此,《规定》对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所确定的原则是:

第一,尊重历史,对现行有效的各项制度继续加以执行。例如,铁路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符合实际,也有利于与铁路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协调;铁路法院此前受理的民事案件均与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密切相关,这些案件专业性较强,铁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他们继续受理这些案件,有利于发挥其专业特长,取得良好效果。这些好的制度在《规定》中都得到体现。

第二,尊重现实,充分发挥铁路法院的重要作用。铁路法院基本上都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其驻在地经济发达、人口众多,当地人民法院大多长期苦于案多人少的问题,而铁路法院移交地方管理,可以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及时雨。指定铁路法院受理驻在地的民事案件,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重要的司法力量的积极作用,帮助地方人民法院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管理体制改革的预定目标。

第三,坚持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之间大多相距较远,因此对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的驻在地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上诉,方便群众就地诉讼。总之,此次确定的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既注意继续发挥铁路法院的重要作用,又注意促进铁路法院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发挥铁路法院专业特点,保障铁路运输大动脉安全、畅通

记者: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辖方面有无变化?

负责人:《规定》对铁路法院现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只是进行了规范和归纳,仍然以涉及铁路运输的犯罪为主。《规定》从场所、对象、主体三个方面定义铁路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同时拓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列车上犯罪管辖问题规定的适用范围。此外,《规定》还明确了铁路法院有权受理刑事自诉案件。

记者:管理体制改革后,铁路法院管辖哪些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案件?

负责人: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确定若干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由铁路法院管辖,从二十多年的实践看,整体效果是好的,只是随着时代发展,其中若干内容需要调整、规范,并增加一些适应现实需要的新规定。因此,《规定》以此为基础,围绕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与铁路密切相关的领域作了一定扩展,也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并以此作为铁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来源。

记者:铁路法院受理与铁路有关的刑事、民事案件有哪些优势?对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规定》第四条为什么规定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负责人:铁路运输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但铁路运输又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为了协调这一矛盾,就要求铁路运输的管理必须通盘考虑、统筹兼顾。此次管理体制改革中,铁路法院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正是为了满足铁路运输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发挥铁路法院长期以来积累的专业经验。因此《规定》中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确定为铁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来源。

基于上述原因,加之刑事案件中需要与铁路公安、检察机关协调等问题,因此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的这两类案件,都应上诉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但是,部分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没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适应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变化,《规定》明确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对这两类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均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原先的对应关系,上诉至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法院受理若干民事和执行案件,落实铁路法院属地管理,推动铁路法院科学发展

记者: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法院受理若干民事和执行案件的意义何在?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负责人:《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案件之外,指定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其他一审民事案件,还可以将辖区内的执行案件指定铁路法院执行。

上述措施的主要意义在于:第一,充分尊重各地实际,体现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第二,有利于缓解地方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调动铁路运输法院的积极性。第三,拓展铁路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充实铁路法院的工作量,为铁路法院今后继续科学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铁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要结合本地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考虑辖区内铁路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工作任务的平衡,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同时,要根据移交后铁路法院开展工作的情况,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其范围可视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篇: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交发[1990]8号

发布日期:1990-6-16

执行日期:1990-6-16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第460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二、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三、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六、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八、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九、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十、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一、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篇:最高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充分发挥军事法院职能作用 切实保障国防及相关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解《规定》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规定》出台背景

记者: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这部司法解释?

负责人:《规定》的出台,是充分发挥军事法院处理涉军民事案件,依法保障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和地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军队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加强涉军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举措。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军内经济纠纷案件持续增多。1992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指定军事法院可以试办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随着军人婚姻家庭、宣告军人失踪或死亡、武器装备订货、军队财产转让、军人间借贷、国防专利等军内民事案件大幅度增长,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2001年《复函》),将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扩大到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等。对于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也可以受理。军事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近二十年以来,在及时化解涉军民事矛盾纠纷,维护部队官兵合法权益,促进部队全面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涉军案件审判的深入开展,影响涉军维权工作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是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不足。由于军事法院组织法尚未发布实施,仅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对军事法院作为专门人民法院原则规定,未对其组织机构与审判职权进一步明确。由于2001年《复函》不属于司法解释,只是司法解释性文件,效力不够。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问题属于涉军类民事案件受理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应当采用“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二是地方法院审理涉军案件往往存在主体资格认定难、诉讼文书送达难、财产保全难、调查取证难、审理周期长以及裁判执行难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涉军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专门就完善军地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涉军案件信息通报等制度提出要求,以推动解决涉军案件审判的突出问题。但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地方当事人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死亡,以及请求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等民事案件,地方法院审理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调查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等困难。

三是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过窄。根据2001年《复函》规定,军事法院只能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这使一些由军事法院解决更为便利、矛盾纠纷化解更为彻底的案件无法进入军事法院,审判资源未得到合理配置。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等多次提出相关建议,要求加强立法,加强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职能,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启动《规定》起草工作,历时三年,中间反复修改并多次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出台了《规定》。

管辖范围新规定

记者:在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方面,《规定》有哪些新内容?

负责人:对于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确定,《规定》作了三个方面的新规定。

一是在2001年《复函》规定军事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案件管辖的基础上,将专门管辖的范围扩大到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二是明确地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等案件。三是遵从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立法基本思路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规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负责人:《规定》立足于对军事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和条件进行规范,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依法维护军地双方合法权益。

第一,坚持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适当性原则。军事法院是专门法院,其管辖民事案件范围应有限度,以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为原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适当扩大到一方当事人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第二,坚持两便原则。认真贯彻民事诉讼法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对于交通不便和当地未设军事法院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

第三,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管辖问题是当前民事诉讼中引发争议较多的方面,对当事人实体权益影响较大。《规定》强调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专门就管辖争议的解决及管辖异议救济进行明确。

第四,兼顾国防利益、军人权益和地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原则。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地方的民事案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

管辖权争议解决途径

记者:《规定》如何协调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问题?

负责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解决管辖争议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规定》第五条对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相互移送管辖作出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受理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与一般案件移送管辖不同的是,当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方人民法院协调处理,而不是由其指定管辖。这是由于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分属两个系统,上级地方人民法院无权指定军事法院管辖。同理,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此外,虽然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建制不同,但都分为三级,且最高人民法院是其共同的上级法院。因此,《规定》明确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地方当事人诉讼权利

记者:在保障地方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规定》有何具体规定?

负责人:《规定》除了在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方面,明确地方当事人的选择管辖、协议管辖以外,还在以下方面加强对地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一是规定了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二是明确了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救济权,规定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

第四篇:法院审监庭实习报告

一、实习主要内容

九月份我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进行了为期4周(9月11日至10月11日)的毕业实习。审判监督庭(简称审监庭)主要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工作,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而我所在的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工作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都是由书记员完成的,我们这些实习生正好分担书记员的工作。在实习中,我对书记员一职有了更多更新的认识。书记员要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等。在过去的4周中,我通过实践及观摩,学习了怎样做个合格的书记员。

首先是学习了整理、装订归档卷宗。卷宗应当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卷宗应材料成页。装订顺序如下:

(一)目录 目录正在装订书制作,按卷宗材料装订顺序的排列制作序号、问件民称、页次;

(二)提请减刑建议书;

(三)审理报告;

(四)调查材料;

(五)合议庭笔录;

(六)减刑裁定书;

(七)送达回证。

其次是合议庭笔录。合议庭笔录主要内容有:

1、评议时间。主要记录评议的时间,年月日的书写为汉字大写;

2、评议地点。一般为本院审判庭;

3、合议庭成员。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

4、案件主审人(为本案的承办人);

5、案由。案件原告因某某诉讼被告;

6、记录。记录内容主要首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承办人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结论。其他陪审原表明自己观点。

二、实习中的工作表现

在庭里面的时候,做什么事都要主动点,做事情要也小心、细心,不得马虎。再熟练多做的事情也要认真。因为自己是新手,面对的都是前辈,自己多多干活,是自己的福气,而且还能让别人知道,自己是个称职的书记员。当我走的时候书记员给我写评语的时候,书记员和法官给我的评价都很好,说我很能做事,表现积极,说我人都机灵、灵活;还说我规规矩矩,上班按时按点,不像以前实习的,想来就来,想走想就走。在我的实习鉴定表上,书记员这样写到:“该生在实习期间,勤奋好学,态度积极认真,踏实肯干,能够很好地完成庭里布置的任务,是一名优秀的实习生。”

三、实习内容和过程

今天是我来到法院的第二天,一早就收到法院里面的退卷、及二审宣判后退给原审法院的材料。一共收到今年上半年的十多宗上诉案件退卷材料,需要归挡。材料很多也很复杂,证据、诉状、判决等等,我们的任务就是按号分类整理、订装。我订装的案卷是一份关于劳动者违约解除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案子。案中李某于1999年从广州某大学汽车工程专业毕业后,到广州某汽车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广州市某供销社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XX年8月经政府协调,征得供销社和其本人同意后将李某调至广州中英合资某保安器材公司工作。李某在保安器材公司先后担任生产部、技术部和销售部经理。XX年11月30日,李某与供销社经协商续签了3年劳动合同,合同期至XX年11月29日。XX年1月,李某又与保安公司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在所签合同中约定:李某(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时,妥善交接工作。乙方经保安器材公司(甲方)出资培训,在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同要求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费,此后,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在该协议中包括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内容是:乙方辞职或离职后3年内(包括留职培训、学习或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流活动),不得在与甲方行业相同或相似的机构任职,乙方个人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活动。如果因乙方上述行为导致甲方应得利益减少,甲方有权运用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李某的社会保险一直由供销社为其办理缴纳手续。为了提高李某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保安器材公司于XX年9月至11月派其到英国进行了为期12周的技能培训,又于XX年9月至XX年7月参加英国专家所作的为期84天的培训。保安器材公司为李某共支付培训费用10.22万英镑(折合人民币117.1万多元),并为其支付出国培训的交通、置装等费用9642元。XX年10月20日李某向保安公司发出要求辞职的传真件,随后即到同行业竞争企业广州某集团公司工作。保安器材公司为此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李某支付培训费并按照竞业禁止的约定赔偿损失。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

1、李某支付保安器材公司培训费82.69元。

2、支付保安器材公司出国培训机票加保险费、置装费9182元。李某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消仲裁裁决,驳回保安公司的仲裁请求事项。

第五篇:法院审监庭实习报告

2013年5月26日到2013年 6月13日我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实习,除去周六周末,实际待在法院的日子只有十五天,时间虽然很短,但在这期间的收获却是很大的,也有很深的感触。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唐山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48年12月27日。1955年3月,唐山人民法院改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58年4月28日,唐山市改属唐山地区领导,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入地区中院,改称唐山市人民法院。1978年5月,改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市辖区各法庭改建为区人民法院。

它的性质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其只要职能主要是对第四级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审理应受理的初审案件,审理上诉及申诉案件,有终审权。我所在的实习岗位在审判监督庭,它的主要职能是行使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办理再审案件。我的实习工作也就是协助审监庭的人员行使他们的职能、完成他们的工作。

二、实习过程概述

2011年12月26日来到法院实习的第一天,就被分配到了审判监督庭去工作,这也确定了在今后的三周内我所在的固定场所为审监庭。在审监庭实习的三周中,我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他们进行工作,整理文件以及卷宗。

审监庭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办理再审案件。所以在审监庭实习的这段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前总是想有些案件只给判决标准要求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那么法官既可以给幅度内的最高判决也可以给最低判决,到底是什么决定最后的判决呢?通过大量阅读这些判决书我才感觉到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它总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寻,这就是法官接触大量案件后形成的标准。我发现很多相似案件的判决也很相似,我想这也许就是所有法官根据经验所达成的标准。

在审监庭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整理卷宗,这项工作让我对案件自受理到结案的工作流程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整理卷宗的时候我并不是简单的装订好就完事了,我总是看看里面的内容,当发现自己感兴趣的总是会仔细的研究一番,通过这些工作丰富了我的实践知识,我想这对我以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实习主要情况和体会

在审监庭实习期间,我认真完成庭长和各个同事安排给我的各项工作,并协助庭长完成了2011年下半各审判人员办理案件的效率表。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的充分肯定和较高评价。

都说审监庭是个很闲的地方,刚开始的两天我也这么感觉,总觉得没有事情可做,觉得无聊。可后来我觉得闲着也是闲着就找来了那些大量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来看,看着看着我就发现这一天过的很快,并且感觉自己收获很大。这让我明白,原来闲是相对于懒人来说的,只要我们勤奋努力是不可能感觉到闲的。这也让我联想到生活和学习上,只有做一个勤奋的人,才会有更大的收获与成就。

也正是通过阅读这些判决书和裁定书,让我认识到审监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经过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作出的,二审程序结束后,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但有些裁判又确有错误,这些错误的裁判如何纠正,应由哪个部门纠正?对此诉讼法特设了审判监督程序,并规定:人们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就是目前审判监督庭行使再审案件审判权的法律依据。这一不适当的职能定位随着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其显露出的局限性和由此引发的负面作用已越来越明显。

我感觉最主要的问题有两点:一是,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监分离;二是,监督不力且明显滞后,并且监督的事后性、被动性带来了工作效率偏低的不足。为此,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阅读了大量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并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拙见。第一,建立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审、监分离制度。“三个分离”制度的制定是现代司法审判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审判公平和公正的重要举措。审判监督庭既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则其职责范围就应以审判监督为限。本院已生效的裁判如经审判监督庭再审听证后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应由其它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监督庭不宜再直接审理再审案件;审判监督庭原部分拥有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是与审判的科学化管理不相容的,应当加以纠正。第二,为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应把审限的管理与控制作为审判监督庭的一项经常性的主要的监督职能之一。办案效率问题历来是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数量不少的超审限案件的存在是其重要的因素之一。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下大力气铲除超审限这一顽症。为实现这一目的,应把监督作为先行的切入点,将所有案件的排期工作交由审判监督庭全权负责,公告、司法鉴定、审计、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等不计审限的事项也由审判监督庭统一办理;对有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审判监督庭对承办人拥有督办权;确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审限的案件,也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报批。通过以上监督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超审限案件的数量。案件超审限的问题解决了,办案效率不高的问题的解决也必能实现新的突破。

这次实习给我体会非常深刻的一点是:理论要与实践相结合。其实很多东西在学校的时候我都学习过,但知道的都是理论,知道操作步骤,却没有多少实践,甚至都没有考虑到按照这些步骤去做的时候,也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以及要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四、自我评价

转眼间三个星期的实习就过去了,回想起来真是感受颇多。这些天里经历的每一天,都已在我心中留下了永久的印记,因为这些印记见证我这样一个新生的成长。在过去实习的这半个月内, 我收获了很多很多。我在憧憬中懂得了来之不易的珍惜;在思索中了解了酝酿已久的真理;在收获后才知道努力的甜美。

在实习中我做到了谦虚谨慎,勤奋好学。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所学的课堂知识能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认真听取其他人员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表现出较强的求知欲,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在工作中我做到了踏实肯干,吃苦耐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

在生活上,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拥有自己的良好的处事原则,能与同事们和睦相处;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从而不断的丰富自己的阅历。

我相信只有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拿出百尺竿头的干劲,胸怀会当凌绝顶的壮志,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与社会的接触过程中,减少磨合期的碰撞,加快融入社会的步伐,才能在人才高地上站稳脚跟,才能扬起理想的风帆,驶向成功的彼岸。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5/2042113.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