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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信访联络员制度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5篇范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信访联络员制度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5篇范文)



第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信访联络员制度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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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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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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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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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信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信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好:

2008年12月12日我向贵院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当时接收材料时说过元旦后才立案叫我等候通知。但是到现在还没有通知。我想问一下这件案现在怎样处理了? 黎启芝

2009年10月8日 附:2008年12月12日提交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黎启芝,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左田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黎启芝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申请请求:

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提审本案。

申请再审的理由: 一、一审、二审判决遗漏判决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遗漏判决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已支付加班费的事实,申请人从来没有否认,也没有提出要求其重复支付。因此,一审判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上诉人存在加班的月份,被上诉人已支付了加班工资”,“也已按其规章制度支付了上诉人部分的加班工资”不是我的诉讼请求。

审理第2个诉讼请求就要审理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就要认定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合法就应撤销,赔偿申请人的工资损失,而二审判决只审理“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有关用人单位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加班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方面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遗漏审理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应予以撤销。只判决申请人第2个诉讼请求的部分请求。

有支付加班工资不等于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我的第3个诉讼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而不仅仅是要求其支付加班工资。一审、二审判决查明被申请人“已按其规章制度支付了上诉人(申诉人)部分的加班工资”却不判令其依法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加班工资。

二、申请人申请一审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审法院未调查收集。佛山市三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处被申请人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九项违法行为一案的宗卷,佛山市三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我不能查阅,只能由法院调取。为此,一审时我提出申请要求

一审法院调取该宗卷以证实被申请人的九项违法行为,一审法院未调取。三、一审、二审判决不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依法裁决。

1、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加班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一审、二审判决不予认定。

被申请人的《保证书》证明申请人“每个月月度假与事假总和不得超过四天”。证明被申请人强逼申请人加班。否则就停工解除劳动合同。《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职员台帐表》“出勤”一列证明被申请人每个月安排申请人休息日加班不少于8日。被申请人二审答辨承认“从上诉人(申诉人)的《职员台帐表》可看出,2004年9月、10月两月的出勤天数为40天和37天”。这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加班的事实,一审、二审判决却不予认定。

2、一审、二审法院明知被申请人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却不依法判令其支付。

被申请人一审、二审答辨状承认“每月工资计算方式为1500元/月÷当月天数×工作天数”明显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相悖。证明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加班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一审、二审法院应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有按加班情况计发加班工资给原告”而不必依法支付!二审判决认为“已按其规章制度支付了上诉人部分的加班

工资”而不必足额支付,也不必依法支付!一审、二审法院遗漏了“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就可以只执行其规章制度而不必遵守法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不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首先,被申请人没有举证证明其劳动纪律、没有举证证明该劳动纪律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已向劳动者公示。更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违反哪一条劳动纪律,违反该条劳动纪律该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认定我违反劳动纪律!?

其次,一审、二审法院允许被申请人违法延长申请人工作时间却不允许申请人依法休息休假。2005年10月9日至19日是我依法应享受的护产假,就算剥夺我这一权利。该月我还有12天加班,何来旷工!?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旷工是漠视申请人依法休息休假的权利,保护被申请人违法延长申请人工作时间的行为。

再有,一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1#真空泵是我当班时烧坏。难道不是我工作时间水厂出故障也要我负责!?

还有,一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以原告在水厂值班期间多次违反劳动纪律,无故旷日超过10天,其无法胜任电工作为由调原告去包装车间任包装工”的事实。二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调动我的工作是“临时调动”和“书面通知上诉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事实。

补允一点,一审、二审判决张冠李戴,将接班者不准时来接班的责任判由我承担,有悖常理和交接班制度。按理接班者不来按班,我

无法交班。按交接政制度,按班者不来上班,不得交班。我若准时下班是私自离岗,不准时下班又变成私自顶班。我该私离岗还是私自顶岗!?造成“私自顶岗”是被申请人长期不处理接班者不准时上班失职造成,岂有由我承担他人不准时上班的责任之理!? 五、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漠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保护被申请人的违反行为。

二审判决认为“《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除外”。但是,二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调整我的工作岗位是临时调动。因此,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既认为“应视为上诉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又认为“被上诉人于2006年3月6日书面告知上诉人按自动离职处理”。到底被申请人和我的劳动关系是解除还是自动离职!?二审判决认定不清,也就不存在审理“被上诉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除名的前提是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但是一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经批评教育无效后除名。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调整我工作岗位没有和我协商,违反《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部分办法》第六条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二审判决既然认为“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又何须到被申请人安排新岗位工作!?法

律规定“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即是说我有权拒绝被申请人违法调整我工作岗位。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我的第2个诉讼请求是漠视我这一权利,保护被申请人劳动合同没有变更调整我工作岗位的违法行为。六、一审、二审判决有法不依。

《职员台帐表》证明被申请人在工资消单中未列明已支付加班工资。一审、二审判决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

被申请人在答辩状中承认对其不利的事实;申请人有部分《交班本》证明被申请人持有的《交班本》对其不利。一审、二审法院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确认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

每月工作12小时是根据每天24小时的自然规律、数学定理推定出来,无须举证,一审、二审法院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判决遗漏判决诉讼请求、不依申请调查取证、不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依法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有法不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支持我的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黎启芝

20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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