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需提交材料
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需提交材料(一式两份)1.《申请和审查报告》;
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不用填只打印)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 4.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6.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7.原产品证书复印件;
8、其他材料
第二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附件3: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及产品复查换证
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分为产地复查换证和产品复查换证两项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复查换证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复查换证申报文本见“附件1”
(二)产地复查换证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
① 用钢笔、签字笔如实填写或用A4纸打印均可, 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②《申请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全面,栏目不得空缺,如没有填写内容的应填“无”。③ 表三产地产品与上次对比变化情况应包括生产主体、注册商标、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环境状况、操作技术规程、质量控制措施、产品种类、农业投入品等方面的变化内容。
2、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3、在产地证书有效期内,生产主体、注册商标等发生变化所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例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①种植业:包括企业在质量安全控制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病虫害防治措施,农药使用管理措施,肥料使用管理措施等方面的相关文件和制度。
②畜牧业:包括企业在质量安全控制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等方面的相关文件和制度。
③渔业:包括企业在农产品质量控制的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场区卫生控制、投入品控制、病害防治以及捕捞与运输等方面的相关文件和制度。
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申报人应根据产地种植、养殖品种制定生产操作规程,不应提交有关标准的复印件。
6、《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2008版)
由有资质的检查员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并在总体评价栏中就生产过程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说明。
7、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①“公司+农户”或“协会+农户”形式需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及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措施。包括购销合同应含有对农户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的内容,以及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办法;农户名单,即与公司有购销合同关系的农户花名册;公司对农户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措施,含有公司对农户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分工、技术措施、奖惩措施等内容。
②有商标注册证书的,提供商标证书的复印件。③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④畜牧业产地复查换证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动物防疫机构驻厂检疫员证复印件;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猪肉产品必须提供);疫病监测记录等。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品复查换证 无公害农产品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稳定、从未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的获证无公害农产品进行复查换证按照农业部文件规定采用便捷式复查换证。
(一)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申报文本见“附件2”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三)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原《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五)2008年新版的现场检查报告
(六)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七)“退出公告”制度的实施
对不参加复查换证的获证无公害农产品及产地,由市级工作机构统计确认后,以文件形式报省站,省站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上发布退出公告。
第三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农质安发[2005]15号)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的实施意见》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地方认证向全国统一认证转换产品证书有效期限认定问题
地方认证向全国统一认证转换试点的产品,在转换过程中从申报、审查、评审到审批发证的各个环节,均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从技术把关和程序方面基本符合正常发证的程序和要求。为减轻申请者负担,体现“统一规范、简便快捷”的原则,凡地方认证向全国统一认证转换的产品,证书有效期统一调整为自全国转换颁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转换有效期延展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重新制作,并通过各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分发各获证企业(单位),原到期《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统一收回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关于复查换证产品的必检和选检参数确定问题
仍按《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的实施意见》(农质安发[2004]17号)中检测参数确定原则办理。即各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可以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和申请者生产情况,结合当地的危害因素和污染源,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必检参数和选检参数,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确认并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关于申请复查换证产品《产品检验报告》确认问题
(一)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要求:
1、在证书有效期内,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产品检测机构抽样或代表性样品委托检验合格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包括经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实施例行监测、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2、在证书有效期内,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涵盖申报产品所有必检参数的代表性样品《产品检验报告》。
(二)在证书有效期期间,产品未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和不合格现象,经现场检查确认产品质量稳定,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控制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合格的,可不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四、关于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衔接问题
凡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内,已通过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可不要求进行复查换证。
第四篇: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文件
农质安发[2005]15号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
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连续性,我中心在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实际全面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审核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2191437;传真:010-62191434。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
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的实施意见》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地方认证向全国统一认证转换产品证书有效期限认定问题
地方认证向全国统一认证转换试点的产品,在转换过程中从申报、审查、评审到审批发证的各个环节,均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从技术把关和程序方面基本符合正常发证的程序和要求。为减轻申请者负担,体现“统一规范、简便快捷”的原则,凡地方认证向全国统一认证转换的产品,证书有效期统一调整为自全国转换颁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转换有效期延展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重新制作,并通过各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分发各获证企业(单位),原到期《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统一收回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关于复查换证产品的必检和选检参数确定问题 仍按《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的实施意见》(农质安发[2004]17号)中检测参数确定原则办理。即各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可以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和申请者生产情况,结合当地的危害因素和污染源,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必检参数和选检参数,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确认并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关于申请复查换证产品《产品检验报告》确认问题
(一)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要求:
1、在证书有效期内,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产品检测机构抽样或代表性样品委托检验合格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包括经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实施例行监测、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2、在证书有效期内,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涵盖申报产品所有必检参数的代表性样品《产品检验报告》。
(二)在证书有效期期间,产品未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和不合格现象,经现场检查确认产品质量稳定,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控制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合格的,可不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四、关于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衔接问题
凡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内,已通过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可不要求进行复查换证。
主题词:无公害农产品
换证
意见
通知
抄送:各无公害农产品省级主管厅(局、委、办),部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办公室 2005年11月10日印发
第五篇:无公害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申报目录
2005年11月9日
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目录
一、申请认证的鲜蛋类产品(包括鸡蛋、鲜鸭蛋、鹅蛋、鹌鹑蛋、鸵鸟蛋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包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等。
(四)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包括兽药使用记录、免疫接种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等。
(五)“公司加农户”形式需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及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六)如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需提供复印件。
(七)产品检测报告。
二、申请认证的咸蛋类产品(包括咸鸭蛋、皮蛋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四)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包括进出货记录、原料使用记录等。
(五)“公司加农户”形式需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及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六)如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需提供其复印件。
(七)外购原料的需附购销合同(复印件)。
(八)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检验报告。
(九)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产品检测报告。
三、申请认证的肉类产品(猪肉、猪肝、牛肉、毛肚、羊肉、驴肉、兔肉、鸡肉、鸡杂碎、鸭肉、鸭肝、鸭肠、鹅肉、鹅肝、鸽肉、火鸡肉、鹌鹑肉、鸵鸟肉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养殖场的证书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包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四)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包括兽药使用记录、卫生消毒记录、免疫接种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等。
(五)“公司加农户”形式需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及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六)屠宰厂的有关资料。包括动物防疫机构驻厂检疫员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猪肉产品必须提供)。
(七)如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需提供其复印件。
(八)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检验报告。
(九)产品检测报告。
(十)养殖基地为申请主体的申请人需提供屠宰加工协议书(复印件)。
四、申请认证的生鲜牛乳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包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等。
(四)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包括兽药使用记录、免疫接种记录、疫病监测记录(包括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等。
(五)“公司加农户”形式需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及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六)如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需提供复印件。
(七)产品检测报告。
五、申请认证的其它奶类产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奶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奶牛场的证书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四)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包括产品进出货记录、产品质量检测记录、疫病监测记录(包括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消毒记录等。
(五)“公司加农户”形式需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以及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六)如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需提供复印件。
(七)外购原料需附购销合同(复印件)。
(八)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检验报告。
(九)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产品检测报告。
六、申请认证的活畜禽类产品(包括生猪、肉牛、肉羊、肉兔、肉鸡、肉鸭、肉鹅、肉鸽、鸵鸟、火鸡、蛋鸡、蛋鸭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包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等。
(四)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包括兽药使用记录、免疫接种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等。
(五)“公司加农户”形式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以及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六)如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需提供复印件。
(七)产品检测报告。
七、申请认证的蜂类产品(包括蜂蜜、蜂花粉、蜂王浆和蜂王浆干粉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四)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包括兽药使用记录、卫生消毒记录等。
(五)“公司加农户”形式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以及公司对农户管理措施。
(六)如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需提供复印件。
(七)外购原料需附购销合同(复印件)。
(八)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检验报告。
(九)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产品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