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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及风险告知书汇总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及风险告知书汇总



第一篇: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及风险告知书汇总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及风险告知书

当您准备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时,请仔细阅读本材料,以便您了解仲裁活动中的相关规定,方便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提出仲裁申请。

二、仲裁委受理哪些案件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以下争议案件: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当事人应当到哪个仲裁委申诉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的管辖:

1、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六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

2、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城六区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仲裁委管辖;

3、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城六区,而是位于远近郊区或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二)人事争议的管辖:

1、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为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在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辖区,而聘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上述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

2、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所在地在除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的,其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暂由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

四、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当事人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携带有关材料,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发给您申请书(空白)。当事人应按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一)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应当携带的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单位为多个单位的,按照被申请人单位数量增加申请书副本)。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确切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明确的申请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等材料及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 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6、授权委托书(具体要求见“

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的权利义务

(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7、证据材料(具体要求见“

五、关于证据”)。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关于证据

(一)举证责任

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在劳动人事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更、终止、解除、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要求

1、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交两份拷贝和两份完整的书面对话记录。

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对证据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当事人,复印件 由仲裁委收存。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仲裁委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收件人和签收日期。

3、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当事人对中文译本有异议的,由仲裁委指定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一方承担。

4、当事人向本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或限时举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四)补充证据

当事人自行要求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时间内提交;逾期补充的证据,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仲裁庭应当安排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仲裁庭不安排质证。但仲裁庭认为补充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拒不质证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仲裁庭视案情需要,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逾期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七)证人证言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及证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经仲裁委许可。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八)申请鉴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定,仲裁委认为需要鉴定的,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鉴定机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庭审中的注意事项 庭审过程是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的过程,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增加或变更申请请求

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申请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二)举证、质证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提供虚假证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的证据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关,不要提供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证据的来源应当合法。另外,在举证时还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要证明的问题和证明目的等。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发表意见,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在质证过程中要尊重一方举证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另一方对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不要打断对方,不要讥笑对方。

(三)补充证据

当事人自行要求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时间内提交;逾期补充的证据,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仲裁庭应当安排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仲裁庭不安排质证。但仲裁庭认为补充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拒不质证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仲裁庭视案情需要,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逾期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要注意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已经陈述过的意见无需重复,要尊重各方当事人,禁止发表攻击对方人格的言论。

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一)撤诉

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撤诉或者放弃申请请求。撤诉可以在仲裁庭受理立案后至仲裁庭作出的《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批准,可以撤诉。

(二)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该十日为答辩期。同时还应向仲裁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提出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委受理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由仲裁委决定管辖异议是否成立,并通知当事人。仲裁委认为属于本委管辖的,当事人应按仲裁委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准时出庭。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四)提出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经仲裁委批准,可以视案情将两案并案处理。

(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应向仲裁委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仲裁委送达仲裁文书时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

(六)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规定,有效防止“黑代理”的恶意仲裁,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否则仲裁委有权不批准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委托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原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能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2、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当提交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为所在用人单位担任委托代理人的人员,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聘 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当事人所在社区、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推荐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原件(载明该部门与当事人的关系、被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推荐的理由、推荐部门联系人及电话)、公民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被推荐公民与该单位具有劳动人事关系且在该单位担任职务情况的证明原件、该公民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须加盖社保部门印章)、推荐信原件(载明被推荐的公民代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推荐理由、联系人及电话)、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确认送达地址。更换代理人。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权限的,应向仲裁委书面告知变更情况。

7、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宜(包括递交申请书、领取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开庭、调解、查阅案卷材料等环节),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七)追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当事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应当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追加的事实及理由、拟追加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准确的信息,经仲裁委审查批准后决定是否追加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八)申请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书面请求延期开庭,并注明延期理由。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决定。

(九)按时出庭、遵守仲裁庭纪律

仲裁庭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后,将提前四日向当事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

(十)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本案的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 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经仲裁委决定批准的,调整仲裁庭组成人员并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决定不予批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后,继续审理。

(十一)阅读庭审笔录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属实的,应当签名确认;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申请另附页补正,不得在原笔录上直接修改。

(十二)查阅案卷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借阅仲裁案卷;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可持相关证明申请查阅案卷;担任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凭代理函及律师身份的有效证件,可在指定地点查阅案卷。如需摘抄或复印案卷内容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严禁在案卷资料上涂改、圈点、划线、抽出卷页等,一经发现有上述损毁案卷行为者,将取消其借阅案卷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丢失案卷材料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调解及《调解书》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仍可自行调解解决或在调解组织、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自行解决或经仲裁庭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决。

(十四)法院起诉及申请强制执行

非一裁终局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裁终局的案件,申请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双方逾期不起诉,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一方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裁决书》 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

八、风险提示

当事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不都能如愿解决所有问题。为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将仲裁活动中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应当按照仲裁委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将承担不予立案、不予发放相应文书、不予接收相关材料等风险。

(二)超过仲裁时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期为60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为超过仲裁时效。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仲裁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四)相关申请事项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请求、补充证据、提出反申请、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五)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

(六)逾期或拒不提供鉴定材料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鉴定申请、拒不预交鉴定费用、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拒不提供证据或拒不质证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仲裁庭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对于仲裁庭视案情需 要调取的证据,当事人拒不发表质证意见,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八)证人未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或仲裁庭不予采信的风险。

(九)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对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十)当事人未实际收到仲裁文书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一)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仲裁委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天。但是如果遇到案情复杂、需要鉴定、仲裁文书送达困难等情况,可能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需要办理案件审理中止或延期手续。

(十二)拒收、拒签仲裁文书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当事人起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十三)拒不到庭及违反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并经劝告不改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审理裁决。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万柳桥甲三号院宝隆大厦(中标集团)北端一层。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30分至5点30分 联系电话:53201265 邮政编码:100020

第二篇: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提供准确、完整的仲裁申请资料,可以更好的提高仲裁部门的办案效率。现就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做如下事项告知。

一、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先协商,协议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本人申请仲裁,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事项的应提供相应证明,并携带劳动者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劳动者死亡的,还需提交申请人与死亡劳动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三、劳动者申请材料时,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确立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规范填写书面的仲裁申请书(详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规范”)。

五、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详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交材料须知”)

六、劳动者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由仲裁委员会审查。

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规范且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申请人科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或出具“补正材料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收到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第三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申 请 人:卢建雄,男,汉族,44岁,高中文化,系娄星区乐坪办

事清泉社区四组居民,住区商务局职工家属院公房。被申请人:刘冬明,男,汉族,60岁,高中文化,住娄底市冬明肉

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和企业法人代表,住市月塘街月塘小区私房。

请求事项:

1、责成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作期间每本人的月标工资,必须依法为申请人补发66个月工资。

2、责成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作期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必须依法经济补偿申请人被解除前五个半月的平均工资。

3、责成被申请人按照全省核定的统一标准,必须依法为申请人补缴三年半的退休养老金、工伤保险金和五年半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生育保险金。

4、责成被申请人按照工伤赔偿法的具体规定,必须依法为申请人两次因公负伤适度经济赔偿。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我原是国企职工,因企业改制后,置换了个人身份,现为下岗失业职工,已于2008年1月被招聘在被申请人公司,但没有试用期,更没有双方签订用工劳动合同书。申请人一进入被申请人公司,服务领导安排在机电岗位,任水电机械维修工。被申请人公司规定我 1

每月出勤26天,轮休4天,头年每月发放我月标工资1200元,后来逐年调增工资,现申请人每月实际领取月标工资175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公司入职工作期间,共五年六个月之久,爱一行,干一行,专一行,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随喊随到,又认真负责,保证了水电正常供应和水电设施及各种机械设备的保养与及时维修。使之任何时候能够处于正常状态,并努力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申请人在这五年半的工作过程中,先后大母指和食指分别两次因公负伤,所用住院治疗医药费达6000多元,已被申请人公司财务按规定给予了报销,可是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因公负伤进行分文经济赔偿。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内,依据党和国家的文件政策精神,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即“五险一金”,则被申请人仅仅为申请人已购买了2011年至2012年两年的退休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前三年与最后半年完全没有为申请人购买“五险一金”。突然间,201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找申请人当面谈话讲:“卢建雄,你从现在起每晚3点钟进行当班。”当即申请人我回答:“好,我每晚3点钟来做早班,那白天公司有什么事找我的话,我就不来做了,因为我做了早班还要干白班的话,吃不消。”可是被申请人又说:“你卢建雄是机修工,既然吃不消,你就立即走人吧!”就这样被申请人当即宣布解除了申请人而停止了在该企业的工作。

鉴于以上情况,申请人反映真实,绝无虚假,以事实变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此,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七章第八十二条和《劳动法》《工伤赔偿法》之有关

规定,申请人我向上级领导特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并具体请求如下:

1、责成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作期间每本人的月标工资,必须依法为申请人补发66个月工资。

2、责成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作期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必须依法经济补偿申请人被解除前五个半月的平均工资。

3、责成被申请人按照全省核定的统一标准,必须依法为申请人补缴三年半的退休养老金,工伤保险金和五年半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计划生育保险金。

4、责成被申请人按照工伤赔偿法的具体规定,必须依法为申请人两次因公负伤适度经济赔偿。申请人衷心恳承上级领导为民说话,为民作主,依法公正仲裁本案。以维护申请人公民之合法权益,深表真诚感激!

敬呈

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卢建雄

身份证号码:***035手 机 号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四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风险提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1.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为60天。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必须是实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或承担其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其他组织或个人。

3.本院严格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受理案件,在翠屏区行政区划、临港开发区范围内且属于市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本地和异地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人事关系在翠屏区行政区划内的区级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属于本院管辖。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4.申请人申请仲裁,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有经济内容的,必须载明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同时有多项请求的,应当逐一列明。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求事项,本院在受理审查时当场告知其补充修改;拒绝修改的部分,本院不予处理。

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者不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申请书。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

7.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8.本院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的;本院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可能的风险详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

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五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总结

篇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我院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潍坊和我市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信访工作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恪尽职守,以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为出发点,以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谐为落脚点,以为困难企业和职工排忧解难为重点,立足发展、稳定的大局,始终围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信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工作,积极稳妥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职工来信来访,大力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有力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有序发展,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院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情况

1、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012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0起,其中确立劳动关系争议21起、工伤待遇类争议27起、劳动报酬类争议2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类争议13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类争议1起、非因工死亡待遇类争议5起,其他类争议1起;结案57起,其中调解44起,裁决13起,调解率为77.2 %,共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422.52万元,另有13起案件正在处理中。

今年上半年受理的案件以确立劳动关系类和工伤待遇类争议案件居多,达到48起,解除劳动关系类争议有增多趋势。职工受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数量居高不下,一是反映出这类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身权益,劳动者维权意识较强,迫切需要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仲裁委的要求较高,需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二是反映出还有不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够强,参加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在劳动者工作中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发生事故后不能勇于承担责任,下一步需要努力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我院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正确处理调解与裁决的关系,加大调解力度,从争议的根本矛盾入手,有效化解矛盾,同时,对于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及时裁决,不断提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效率。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案工作程序

今年上半年我院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调解仲裁建议制度等一批新制度,将之前建立的裁审衔接制度、仲裁员职责、案件合议审理制度、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等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制作新的看板,使制度上墙,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今年我院全面使用新的仲裁文书,借此大力完善了仲裁办案程序,将一些以前未启用的程序逐步启用,特别是大力改进了庭审程序,使仲裁庭审更加规范高效,使各项仲裁程序更加完善严谨,使仲裁服务更加全面周到。我院在今年有效进行了细化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了档案管理工作,制作新的档案封面,由专人管理档案,按照上级的指示和要求,规范条理地对案卷进行归档整理。完善了仲裁院的办公职能,设置专人管理全院的接待、办文、信息、上下协调等工作,使每位仲裁工作人员各司其职,提升了仲裁工作的效率。

3、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仲裁员业务水平我院今年积极推进仲裁员职业化建设

在专业化上下功夫,新增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省人社厅举办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班,提升了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加强了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采取以老带新的有效途径,让新进的工作人员不断充实业务知识和办案经验,也促进了老仲裁员知识结构的更新和完善,切实提高每位仲裁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能力。按照上级要求,我院也进行了仲裁员证的申领工作,让仲裁员持有合法的任职证件,规范仲裁员的行为。

4、加强仲裁院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今年上半年,我院根据上级的文件要求,开展了仲裁庭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对仲裁设施、设备进行了补充和更新,配置了5台全新的计算机,并购置了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高科技工作设备,安装了摄像头,建立起监控装置,并为仲裁庭更换了制度看板,安装了投影仪、实物展台等庭审辅助设备,按照标准制做了仲裁院专用座椅,更换了上级

统一的庭徽,切实通过提高仲裁硬件建设水平加强仲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二)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我院今年上半年在以往成立的215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成立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基本情况的摸排工作,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查修改,确保联系畅通,并督促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切实承担起应有的职责。

我院结合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情况,采取双向沟通的形式,对各企业兼职调解员进行了单项和多项培训指导,构建起仲裁机构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互联、互通、互动的工作格局。以案举法,针对部分企业的裁决、结合案例,引导和帮助其改进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促进了企业用工行为的规范化,减少了因企业管理不规范,管理失误引发的争议。我院逐步探索实施在各镇(街道)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建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赋予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利用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干部们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充足的司法资源,提高基层调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水平。

我院上半年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在今年6月份举办一期全市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培训班,首先,积极筹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班的相关事宜,整理企业的联系方式,制定详细计划,拟定实施方案,筛选培训材料,并深入举办过调解员培训班的兄弟县市仲裁院学习先进经验,向潍坊市仲裁院的领导进行请教,积极做好培训班的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及时印发培训班的报名通知,以信件的方式为全市200多家企事业单位发放了报名通知,并不断电话联系相关事宜,多次到企业宣传并了解报名情况,到报名日期结束时有100多家企事业单位122人报名参加;再次,全力做好培训班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制作好培训教程和学员通讯录,联系师资,确定场地,制定培训班课程安排,全面做好准备;最后,按计划有条不紊地举行培训班,处理好培训中出现的突发问题,切实保证培训班的质量和效果,全面提升我市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水平。

(三)信访工作情况

今年上半年,我院积极稳妥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处理一起职工来信,处理中多次到单位了解情况,进行协商,最后通过仲裁调解程序,为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在对待来访的处理上更加高效,健全了来访登记制和首问负责制,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有政策或有规定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向来访人解释清楚,立即办理;对属于思想疏导方面的问题,当面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开导工作;对上访人反映的确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填好立案呈批表和来访登记表一起呈报领导签批,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企业及干部职工的诉求,把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信访的工作重点。注意做好超前工作,经常排查各种信访苗头,对排查出的问题,超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篇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总结

20xx年县仲裁院以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进和完善仲裁院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和健全县级和大型国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基础,规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情况与主要特点(数据截至20xx年12月20日):

1、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情况

(1)、各级调解组织受理446件,比去年同期512件下降了12.89%;调解成功410件,调解成功率为91.93%。

(2)、仲裁部门受理552件,比去年同期330件增长67.27%,不予受理21件,比去年同期27件下降22%。

(3)、受理案件中:劳动报酬345件,占受理总数的62.5%,工伤待遇59件,占受理总数的10.69%,社会保险12件,占受理总数的2.17%,履行劳动合同12件,占受理总数的2.17%,确定劳动关系57件,占受理总数的10.33%,经济补偿金48件,占受理总数的8.7 %,赔偿金18件,占受理总数的3.26%,其他1件,占受理总数的0.1%。

(4)、受理的案件中,从用人单位的性质来划分,其中:私营民营企业452件,占受理总数81.88%,国有企业79件,占受理总数14.31%,其他企业21件,占受理总数3.8%。

(5)、仲裁部门办结案件552件(含09年受理),同比上升48.39%,未结案17件,与去年持平。调解处理452件,裁决处理95件,撤销案件1件,移送给其他区4件。案件处理过程中,调解率为100%,调解成功率为81.88%,同去年调解成功率54.8%相比上升27.08个百分点,为职工追回损失547.12万元,同去年850万元相比减少了302.88万元。

(6)、案件处理:企业胜诉135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24.45%,同比去年上升23.11个百分点,职工胜诉340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61.59%,同比去年上升10.51个百分点,企业、职工部分胜诉77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13.95%,同比去年下降了33.63个百分点。

(7)、办结案件时间:在30日内办结的案件为336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60.87%,在31日至45日内办结的案件数为176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31.88%,在46日至60日内办结的案件数为31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5.62%,超过60天结案的有9件,其中7件原因为中止,2件原因为公告,均在法定时效内结案。

2、案件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1)、案件受理数较去年明显上升,月度受理数呈现出两头月份多中间月份少的局面。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主动维权的案件增多。我国民间有过年回家团圆的习俗,农民工也因一年来没怎么回过家,都盼望早结工资好回家过年,相对用工单位而言却因农民工回家过年而缺乏完成生产任务的劳动者,对企业业务造成影响,两者之间存在矛盾。部分企业主因缺乏法律意识,以各种理由拖延或克扣工资,是导致过年之际的月份劳动争议案件数大量上升的主因。

(2)、劳动报酬争议是争议的主要焦点。劳动报酬争议中,主要集中在加班工资这个重头上。原因多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缺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加班时间计算标准不一致,以及因计件制工资导致劳动者本人延长工作时间,但用工单位不认为是加班而存在争议。

(3)、集体争议案件增多。部分单位由于用工制度未及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新颁布的法律及时调整,导致群体性争议频发。部分黑代理在外省市打工者群体中挑起争议也是很重要的原因。部分集体争议案件为隐形集体争议,即在一定时间跨度内,接待窗口接待了同一用工单位较多的申诉人,但又不满足一次性10人的条件,这类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

(4)、注册型企业案件多。注册地在本县,实际工作地在县外的企业涉及的争议共有142件,占总数的25.72%。由于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举证,故只能去注册登记地申诉。

(5)、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涉及的争议多。共有235人,占申诉人总数的42.57%。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往往在年底前后前来申诉,对仲裁案件的办案效率提出了很大考验。

(6)、造船业和建筑业的企业涉及争议多。共涉及195件,占总数的35.32%。这些单位用工形式复杂,管理相对混乱,因赶工期导致的加班问题更加复杂,这些企业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较难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7)、私营和个体的单位涉及争议多。共涉及452件,占总数的 81.88%。注册资本少,抗风险能力低,用工流动性强,业主法律意识差是造成这类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多的主因。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情况

1、初步完成仲裁院实体化建设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撤销了崇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崇明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组建了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支持下,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经落实了机构、经费和人员。2010年共招入了5名工作人员,仲裁院也搬迁到了新的办公地址。在新址上共有2间仲裁庭、2间调解庭、6间办公室、1间档案室和1间机房,办公面积达300平方米。

仲裁院于2010年9月15日正式挂牌运作。市仲裁处、仲裁院领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委员以及县法院和县司法局的领导出席挂牌座谈会。

2、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窗口服务规范达标工作

仲裁院正式运作后,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办事规则、考核办法、管理办法和业务学习考核办法,行风政风建设规范,政务公开,为仲裁院今后的规范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局党委的领导下,我院窗口参加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窗口规范服务达标工作。按照要求,我院制定了领导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处理制度等六大制度,基本落实了窗口规范服务达标工作。

3、在仲裁院挤出办公场所成立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

4、指导成立二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规范案件处理,完成年初目标

一是规范案件处理流程,提升案件审理质量。

完善案件的登记、受理、处理、信息汇总统计,在市原有的表格的基础上增加数据分析,用于案件的分析和梳理。制定本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规范,确保一般案件45天结案,复杂案件不超过60天结案。建立专人审核裁决(调解)文书的制度。防微杜渐,为减少差错,设立专人负责审核裁决(调解)文书,斟酌文书中语言的运用,减少可能存在歧义的地方。

二是搭建信息沟通平台,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加强与本局其他相关科室沟通,确保案件在本局范围内处理的一致性;建立每月一次的仲裁员工作例会,及时分析阶段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情况,同时对疑难复杂案件集体会诊。建立裁审例会制度,每季度和法院共同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临时增加。协调同一仲裁与审理的口径,对法院改判的案件及时反馈、分析、改进仲裁工作中的缺陷。每季召开一次劳动纠纷业务指导小组会议,研究当前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全面落实调解工作的各项任务,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每半年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汇报工作,分析仲裁工作的存在问题,及时解决仲裁工作困难和矛盾。建立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制度、集体争议、重点案子、行业、区域倾向性问题,及时向乡镇、工会灯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篇三:劳动仲裁院工作总结

今年,我院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及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深入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县的具体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利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今,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530件,已处理结案的518件,结案率为97.7%,有效预防和化解了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树立了良好的政策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上一工作总结如下:

1、坚持预防为主,注重舆论宣传。

深入贯彻“两法一条例”的实施,多方配合、合力组织开展大型劳动普法宣传活动。开展劳资培训,与广大企业和职工面对面,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强大的舆论宣传,不仅使企业领导提高了认识,积极支持工作,广大职工和普通市民也增强了法制观念,增加了自我保护意识。

2、本着深入为主的态度,关注基层民生。

仲裁办公室每天来访人员众多,但仲裁员对每一位来访群众和前来咨询的企业劳资人员进行热心、细心、耐心的解答,截至目前,共接待来访人员达几千余人。不仅对来访人员的问题进行解答,也对个别存在疑虑的问题进行请示和沟通,较好的为基层百姓解答了心中的疑惑,宣传了相应的法律政策,使得带有怨气来访的群众满意而归,怀有疑问的企业通晓而走,双方均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使更多的劳资矛盾解决在萌芽、消化在萌芽。

3、立足调解为主,保证仲裁公平。

在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时,严格把好政策关,对符合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案件,绝不推诿扯皮。在查明事实、分辨是非的基础上,针对双方存在分歧较大的争议进行前探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开庭前,使争议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解决,使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趋于缓和。在已办结的案件当中,调解及撤诉共计430件,调解结案率为83%。

4、坚持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

公开办案程序,杜绝暗箱操作。遵守办案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在案件处理中,弱化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强化案件集体研究、集体决定,以程序公正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争议需裁决的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仲裁院请示汇报,以便更准确、快捷的处理争议。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

为努力提高办案能力,我院经常组织仲裁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尤其是针对网络上争议比较大的案件进行理论分析及模拟判决。苦练内功,尽快适应当事人各种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明年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发挥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作用。

针对街道虽均成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但因人员调动频繁、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很多镇乡劳动劳动关系调解组织名存实亡,根本没有发挥调解案件、稳定劳动关系的职能的现状,加强对镇乡劳动争议协调组织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挑选一批素质高的协调人员参加仲裁员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乡镇协调组织的调处作用,让其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构建仲裁文书上网制度。

一直以来,我仲裁委的仲裁文书除发给当事人之外,其他均保存在我委的卷宗档案里,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很难看到,就算是那些对外公开的仲裁文书,也是有所限制,如果第三人要想查询,则需要持有有关单位的介绍信,而且只允许翻阅,抄录,不允许外带翻印和拍照,公众不能及时对我委审理的案件结果和裁判文书质量进行跟踪监督,仲裁的透明性、公开性大打折扣。实行仲裁裁决文书上网制度,有利于减少舆论压力,提高公众信服力;另外,实行仲裁裁决文书上网制度不仅在市内甚至在省内都是首创。对此,我院将实行仲裁文书上网制度,即在网上系统仲裁中开辟专门仲裁裁决文书一栏,上传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案件的裁决文书,以此加强公众对仲裁工作的监督,提高仲裁公信力。

3、加强与XX县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的业务沟通。

联动自XX县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建立以来,它在协调企业与职工劳动争议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使相当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争议发生之初即得到妥善的解决,今后我们将更加注重加强与劳动争议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衔接和联动,形成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合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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