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意
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
本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各检察分院、基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经2005年10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9次会议、2005年11月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学习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认识较为明确,沟通、协调较为主动,工作配合较为默契,同时,在辖区内及时总结、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路子,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改进和优化审判、检察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涉及问题的规定也未及细化,同时,在此项工作的开展中也存在认识不尽一致、操作不尽规范、工作不尽协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若干意见”。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组织法官、检察官认真学习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规范,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
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贯彻执行“若干意见”,在坚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多交流、多沟通、多配合、多支持,共同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审理好相关案件,处理好相关事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统一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科)负责办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采纳与否以及回复由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办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采纳以后处理情况的回复,由受理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不当的,可以依照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全市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暨再审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三、为了统一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提出和采纳工作的司法文书,随文印发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拟制的《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书》、《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书》、《关于根据
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对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复查的复函》、《关于不予采纳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复函函》、《关于对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涉及案件不予再审的复函》、《关于接受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的复函》、《关于根据检察建议再审案件审理情况的复函》和《关于根据检察建议改进工作情况的复函》等文书样式,供施行“若干意见”中参照。
四、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很多。“若干意见”只就我市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作出了初步的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深入探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促使此项工作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在贯彻执行“若干意见”中的情况和问题,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收集、汇总并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2005年11月16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1.本意见所称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认为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有因疏忽而造成的工作失误和瑕疵,建议人民法院自行依法纠正的法律监督形式。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改进工作检察建议。
2.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和人民法院采纳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应当遵循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办案环节,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有效化解矛盾,确保定纷止争;减少当事人讼累,促进案结事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原则。
3.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该人民法院依法启动相关案件的再审程序:
(1)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至第37条,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全市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暨再审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2条规定的抗诉条件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或者原处理结果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的;
(3)有新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再审条件的;
(4)确有必要且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2)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3)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已经立案复查,或者经复查后已经驳回申诉的;
(4)民事、行政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正在再审的;
(5)民事案件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6)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撤诉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
(7)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作出的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调解书;
(8)民事案件当事人已经执行和解的;
(9)行政案件的原告已经撤诉或者当事人已经和解结案的;
(10)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11)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问题作出的民事裁定;
(12)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13)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规定作出的裁定,以及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14)其他不宜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就前款第(1)至(13)项所列情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函告提出该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5.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建议该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受理当事人请求,或者依照其他规定自行纠正工作失误及瑕疵:
(1)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2)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保全或者执行错误并造成损失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有某些因工作疏忽而造成的失误或者瑕疵,但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补正而无需启动再审程序的;
(4)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虽有某些失误或者瑕疵,但尚未影响该案件正确裁判和执行的;
(5)确有必要且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改进审判工作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6.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全市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暨再审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严格审查检察建议的提出条件和程序,并制作《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书》或者《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连同民事(行政)检察案卷一并送达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派员送达检察建议书的,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通过机要或者邮寄送达的,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在签收后及时将送达回执寄送至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7.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由受理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接受和分流。
8.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书》后,认为该案件符合复查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复查,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书》后,应根据检察建议的内容及时分流至相关部门,并告知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9.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案件,应当依照申诉复查案件的有关规定,一般在3个月内审结。因故不能在3个月内审结的,受案人民法院立案庭可以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且说明原因。
复查案件确需听证的,由复查该案的人民法院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并由该人民检察院先行告知申诉人根据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参加听证。听证通知由复查案件的人民法院制发。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 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诉处理。
10.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对相关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复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可能错误,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成立,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报请院长或者分管院长批准,或者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11.人民法院审理依据再审检察建议而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在再审的裁定书中,应当有“该案系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的相关表述。
12.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再审庭审活动。
13.人民法院对依据检察建议而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应当及时函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并随附再审裁判文书。
14.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对相关工作事宜处理完毕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复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15.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检察建议前,需借阅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卷宗(正卷)材料的,应当持借卷函及借卷人的有效证件,并严格依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借阅,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准予。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同时归还所借阅的卷宗材料;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时,借阅卷宗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归还。借阅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16.本意见相关内容如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者,从其规定。
17.本意见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18.本意见自2005年12月1日起试行。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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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加强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配合的意
加强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配合的意见
为加强全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创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两院的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调、借阅卷宗(略)
二、关于民事行政抗诉
1.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行再审的,一般应在收到抗诉书后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在三日内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自接到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并于文书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经依法传唤,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诉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4.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5.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抗诉案件,市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
对因抗诉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旁听法庭审理。
6.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宣读抗诉书,并对庭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7.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时,应于三日前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派员列席。
8.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于作出再审裁判后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三、关于检察建议
1.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符合抗诉条件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案件,或调节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调解案件,或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调解案件;
(3)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4)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2.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时,申诉书、生效裁判文书及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相关材料应当一并移送。
3.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后,由立案庭进行复查。
4.人民法院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进行立案复查时,一般应组织听证审查,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人民法院一般应在收到案卷之日起三个月内复查完毕,逾期应告知人民检察院。
6.因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主动提起的检察建议,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因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
7.人民法院经复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于作出再审裁定后七日内将再审裁定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不能进入再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查结果及理由函告同级人民检察院。
8.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不能进入再审程序且未能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9.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派员旁听庭审。
10.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时,应在三日前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列席。
11.因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建议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法律文书的案件来源一项中应写明“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经人民法院复查进入再审。”
12.因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于审结后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送达裁判文书,并退还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相关材料。
13.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其他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于审查完毕后十日内书面函告同级人民检察院。
四、关于执行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不当或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及时书面答复。
五、其他
1.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人民法院正确的裁判应积极协助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3.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及时将协议转送人民法院。
4.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宣传报道方面的协调配合。要坚持报道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有利于推进两院的工作,有助于树立和维护两院的良好形象。
5.建立两院民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两院各指定一名院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在重大决策方面互通信息,互相征求意见,及时沟通,取得共识,共同推动全市法检两院民事行政工作的协调配合。
6.本意见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郑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第三篇:民事行政检察
第八章 民事行政检察
第一节 受案范围和条件
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生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理的申诉案件;
(六)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
(七)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八)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进行初查的案件。省院,分市院除受理前述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案件以外还受理以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3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口头或书面请示; 4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抗诉而有意义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手里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决裁定已经法身的法律效力
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不受审理。
1不服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所做出的判定裁决的案件 2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事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条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7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申诉初查,受理审查,办案时限
一 申诉初查
对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移送的申诉案三件,或当事人直接向民行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
当事人来访申诉的,应做好接待记录。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当事人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书;(二)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当事人备齐材料后申诉。
来信申诉的,由专人统一登记进行初查。如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属本院管辖,应通知申诉人,安规定处理。
申诉材料经初查后,应填写《申诉案件初查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对需交办的案件,应填写《案件交办函》发送受案单位,并填写《案件交办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对需谈话答复的应做好谈话记录。
二 受理审查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手里的案件或由控申部门移送受理的案件,由办案人员填写《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办理受理手续,向申诉人送达受理告知书
受理案件经审查终结对应当立案审查的案件,进入立案审查程序。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拟写结案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受理案件报告内容为: 1 当事人的概况
2申诉人申诉理由和依据 3 原审法院判决依据 4审查意见
需交办或转办或者不应立案的案件,依下例办法处理: 1 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填写《案件交办函》,与有关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审查意见 2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与申诉材料一部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3对申诉理由不充分的,应填写《不立案决定书》并通知申诉人。三 办案时限
对当事人申诉初查,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审查受理案件,应在三十日内审结,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的,由检察长批准。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能及时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对案情复杂政策性强许留居案审查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二十日内给予答复;须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大幅。。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轻视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答复。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在作出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
第三节
立案审查
一、立案的条件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主诉(办)检察官或者办案人员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已受理查明的基本案情、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由主诉(办)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向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二、阅卷和调查取证
立案审查案件,应填写《调(借)阅案卷函》,调阅人民法院原一、二审或再审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主要摘记或复印以下材料:
(一)纠纷的起因、诉讼过程、庭审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各种证据,并注明审级及所在卷宗页码;
(三)对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应着重摘记矛盾点,并予以注明;
(四)存有争议需进一步查清的事实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辅以必要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当调查而未予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予调查取证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确认案件事实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五)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检察院亦无需进行调查:
(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确认的;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
(四)已为法院裁判或者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法规咨询,应当二人以上。在调查时应当出示证明,并制作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法律法规咨询,应做好联系工作记录。
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要求对案件主要证据材料或有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主办(诉)检察官决定,或由办案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鉴定委托书》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
审查案件时发现审判人员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应进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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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 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篇: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下面,我代表县检察院报告2016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作法和成效
2016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进各项民行检察业务全面发展。共审查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41件,其中提请市检察院抗诉2件;
对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4件;
息诉14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1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立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启动诉前程序7件,已起诉2件,准备起诉2件,督促恢复被污染水库的承水面积43500亩、养殖面积1300亩;
督促恢复林地261.85亩;
督促追回国有财产378万元,取得明显成效。我院行政检察工作连续两年在全市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次。主要做到“四个积极”、“四个着力”。
(一)积极化解诉讼矛盾纠纷,着力促进和谐稳定。始终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过程,积极做到抗诉与息诉并举、维护司法权威与促进诉讼和谐并重,使司法办案过程成为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过程。一是推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矛盾、影响稳定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及时评估风险,制定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共评估预警17件,化解矛盾11起,较好地消除了信访隐患。二是全力开展矛盾调解工作。在案件审查和监督过程中,坚持能调则调、先调后抗原则,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加强引导促成和解3件,取得较好效果。三是依法妥善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说透,促其自觉服判息诉。先后对不服法院正确裁判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14件,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着力保护公共利益。始终把开展公益诉讼作为履行民行检察职能的重要职责,注重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上下功夫。一是加强调查取证工作,确保事实证据到位。6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我们紧紧围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手段以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等三个方面调查取证。坚持深入发案现场,全面固定证据、完善证据,确保每一份证据均经得起庭审检验。如,在办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为固定“损害”证据,先后两次提取样本做鉴定,调查当事人10余人次,询问证人30余人次,拍照200余张,确保了案件事实证据到位。二是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发挥检察建议功能。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及时启动诉前程序,积极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共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7件,目前已采纳检察建议进行整改的有2件。三是加大提起诉讼力度,增强公益保护实效。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到期后仍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2件。如我院诉涉及环保方面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今年5月16日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支持我院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进行整改。
(三)积极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着力维护司法公正。始终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摆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构建以办理抗诉案件为重点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一是依法对裁判结果进行监督。坚持把办案重力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依法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的申诉,加大监督力度,依法把握抗诉条件,努力提高抗诉准确性。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提请抗诉2件,法院已全部改判。二是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针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活动中不适用再审程序的违法情形,通过检察建议等手段进行监督纠正,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诉讼活动全过程,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先后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6件,被采纳已纠正5件;
对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9件,被采纳已纠正7件。三是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民事和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执行、怠于执行以及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共对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4件,被采纳已纠正3件;
对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5件,被采纳已纠正1件。
(四)积极加强民行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始终把加强民行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立足实际切实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一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和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严格执行《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廉洁规范执法行为准则》,严格落实检察人员回避制度,严格规范办案人员与律师、法官、当事人的关系,严格办案纪律和工作作风,坚决防止以案谋私现象发生,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二是加强履职能力建设。针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新类型案件多等特点,切实加强对相关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力度。持续开展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专题学习,积极组织参加上级院开展的集中培训、知识竞赛、文书评比、案例评析等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法律适用能力、证据审查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再审出庭能力以及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等能力。三是加强执法规范建设。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对案件办理流程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理清责任清单,构建较为完备的执法规范体系。推行网上办案,完善案件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立体评查相结合的案件集中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规范化水平。着力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地位、作用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尤其是刚刚推行的公益诉讼认知度较低,当事人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相对较少,社会影响力不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不够,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监督刚性不足。相关法律虽然赋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职权,但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以及不配合监督的后果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时缺乏强制性。
(三)素质能力不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扩充了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职能,对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实际民行检察人员在线索发现能力、案件审查能力、调查核实能力、案件汇报能力、文书写作能力、释法说理能力等方面,与新形势的要求都还有较大差距。要求我们结合实际,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自身素能。
三、改进思路和措施
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明确进行授权,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将坚决贯彻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决策部署,主动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以更加务实的作风和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坚持从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坚持从转变监督理念,理清工作思路上下功夫。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统领民行检察工作,认真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诉讼监督规则,全面强化对民行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大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稳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转型升级。
(二)坚持从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功夫。不断完善集线索移送、收集、分析、利用于一体的线索管理机制;
不断完善案件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业务流程规范等办案程序机制;
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公开听证等质量保障机制;
不断完善与法院、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
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机制。推动民行检察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
(三)坚持从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上下功夫。持续加强理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
持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维护公正廉洁司法的良好形象;
持续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加强履职能力建设;
持续加大招录和培养力度,不断增加专业人才和办案能手。通过这些措施,切实加强民行检察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四)坚持从加强请示汇报,争取支持监督上下功夫。坚持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开展工作,主动争取县四大家的支持、理解和重视,积极主动向县委、人大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真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的水平和效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本次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既是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也是对我们的支持与鞭策。我们将认真听取并积极落实人大常委会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不断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坚决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推进法治崇阳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