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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篇: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

三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贵州省档案条例》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依法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书、物证、声像及其他各种载体材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第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按照“谁经办,谁整理”的原则,由案件承办人、书记员负责整理工作。注意收集、保管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做好筛选、检查、修补工作,确保材料的完整和规范。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整理按年度、案件分别立卷。视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两卷(正卷、副卷)或一案数卷。集体争议案件可以立成综合卷,但应在卷宗封面上注明相关案号。

第六条

立卷装订人员应认真检查案卷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不齐全的,应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并作出处理。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复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归档两份,一份归入案卷,一份按年度集中整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档案室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为文书档案归档。证据材料原件原则上退还当事人。

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文书材料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正卷和副卷。卷内文书材料一般按照材料形成时间和材料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八条

正卷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仲裁申请书(撤回仲裁申请书)、申请方代理词;(4)答辩状、答辩方代理词;(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6)授权委托书;(7)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8)用人单位登记资料;(9)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0)接收的其他文书材料;(11)调查取证材料;(12)勘验、鉴定材料;(13)通知书存根;(14)庭审笔录、质证笔录;(15)调查笔录;(16)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17)仲裁建议书;(18)送达回证;(19)备考表;(20)案卷封底。第九条

副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组庭审批表;(4)延期(中止)审批表;(5)勘验、鉴定审批表;(6)阅卷笔录;(7)调查提纲;(8)请示报告;(9)上级批示;(10)合议笔录;(11)其他会议记录;(12)结案审批表;(13)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底稿和原件;(14)备考表;(15)案卷封底。

第十条

第八条、第九条未列举的文书材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

凡能随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保管的应拍照附卷或利用电子设备进行声像转换,制作证物转换笔录,交当事人签名确认后退还原物。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应拍照附卷或作证物转换,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或处理。

第十二条

不便附卷保存的证物,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随同案卷归档。第十三条

随卷归档的声像档案,应按声像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编目、上架,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并在声像档案目录中注明其所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档号,不另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分册号;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目录的备注中,注明参见号。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文书材料应收集齐全,按排列顺序装订成册。每册一般不超过二百张,材料过多时应按顺序分册装订。一册为一卷。

第十五条

文书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210×297毫米)。过大的,应折叠成A4幅面;过小的,应用A4纸托裱。需归档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并保留邮票。第十六条

文书材料应使用钢笔、毛笔等不易褪色的书写工具书写或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红色、纯蓝墨水书写或复写纸复写。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书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已破损、褪色或者容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托裱、修补或复制。外文及少数民族语言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

第十七条

案卷文书材料排列后,用装订工具(装订条或棉线)在距案卷左边约15毫米处垂直三孔一线装订。

装订时应剔除材料上易生锈的金属物。装订部位过窄的文书材料应用纸加衬边,不得把文字订在装订部位内。

第十八条

文书材料按顺序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

第十九条

卷内目录应根据序号、材料名称和页号如实填写。

第二十条

案卷封面填写的内容应当包括:正卷或副卷、页数、案件号、案由、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处理结果、仲裁员、书记员、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归档编号等。

第二十一条

卷宗封底(备考栏)填写的内容应当包括:需要说明的情况、立卷人、立卷日期、检查人、检查日期等。第二十二条

案卷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书材料有无漏订,确认无误后在卷底装订部位贴上封纸,用立卷人名章加盖骑缝。

第二十三条

案卷的正、副卷应装入档案盒归档,实行一案一盒或数盒。档案盒封皮填写内容与卷宗封皮内容相同。档案盒的背脊上应注明案件编号。

第二十四条

案卷目录、卷宗封皮、档案盒所列的各个项目,应当使用机器打印或用钢笔、毛笔等不易褪色的书写工具逐项填写齐全。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案卷应在结案送达后一个月内归档,案件承办人应督促立卷装订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前,案件承办人应对案卷材料进行检查,并在备考表中签名或盖章。

档案员负责案卷的接收归档工作,对不符合立卷装订要求的,应退回立卷人,不得接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归档后的案卷,应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归档”章,按年度、案号、保管期限分别制作档案目录。

第二十七条

已归档的案卷,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删、污损。确需增减材料的,经案件承办人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员调出案卷交立卷人作相应增减。

第二十八条

档案员应按年度建立《归档案件简明情况表》,将案件的基本信息输入计算机,内容应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立案日期、仲裁员、书记员、开庭日期、处理结果、送达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等,并链接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结案文书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各自档案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10年、5年。

(一)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二)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管期限为5年。

第三十一条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配备专用档案库房,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要求购置必要的卷柜和其他防护设备。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库房周围避免出现危害档案安全的各种隐患。

第三十二条

档案实体应按年度、案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和案卷起止号码。

第三十三条

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做到单独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并根据案件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三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实行统一保管,专人负责。档案员应定期对库存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档案丢失、损坏、褪变情况的,应及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报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十五条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健全和完善档案库房的安全保卫制度,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等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建立检查整改记录。

第三十六条

档案员应当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档案员调换时,应办好档案交接手续。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保证案卷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档案的借调和查阅等利用工作,并建立档案利用台账。

第三十八条

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可以调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同级或上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借调或查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正卷。

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借调、就地查阅或复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正卷。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同意可就地查阅、复印涉及当事人本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正卷。

第三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副卷除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和军队秘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不得查阅。确需查阅的,应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

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需有书面调卷函件。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借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调阅、借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应点交清楚,留存收据并限期归还。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需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查阅、复印的内容、范围、用途等,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查阅、复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

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印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查阅人还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

代理律师申请查阅、复印案卷档案,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件、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当事人的其他代理人申请查阅、复印案卷档案,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四十二条

查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对复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材料,档案员应进行审查并加盖档案专用章。复印内容与原件不符的,应拒绝盖章。第四十三条

调阅、借阅档案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借阅档案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对到期档案,应及时催还。

第四十四条

档案利用人对借阅、调阅、查阅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拆封、抽取、涂改、勾画、污损、丢失、泄密、伪造,不得擅自转借、销毁、转让,违者按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鉴定小组,由熟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第四十六条

档案员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进行清理、登记,并将该部分档案送交鉴定小组逐案鉴定。

第四十七条

经鉴定认为不宜销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经鉴定已过保管期限且确无保存价值的案卷档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第四十八条

拟销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归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需销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必须送指定销毁站销毁并由两人以上监销。销毁后,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档案局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附件: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正卷)3.卷内目录(副卷)4.备考表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案卷目录

第二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制度

一、人事争议案件结案后15日内,由书记员或专员负责整理案件材料。

二、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不得相互混订或合订。

三、案卷封面统一定制,封面各栏须用钢笔或签字笔按规定工整填写。

四、卷内材料统一使用A4纸尺寸,保证材料大小一致,材料上的金属物须剔除。

五、卷内各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复的材料一律剔除。

六、及时检查并分离纸边相连的纸张,避免页码编写时出现漏页。

七、案件材料出现破损或者褪色,应当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八、案卷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固牢,长度约十八公分,并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面,加盖骑缝章。

九、案卷材料应当编写页码,页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纸张两面均有文字的,两面均应当编写页码。

十、正卷目录:申请书、受理(不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第三人通知书、答辩书、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举示的证据、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委托调查函、委托勘验或鉴定函、勘验笔录、调查笔录、谈话笔录、调解笔录、开庭通知书、延期开庭通知书、回避申请书、庭审笔录、撤诉申请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备考表。

十一、副卷目录:立案审批表、组庭人员审批表、案件中止审理审批表、案件延期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批示、各种会议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

十二、仲裁调解、撤诉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十年;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案卷,保存期为十五年。

十三、收案日期填写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填写结案审批日期。

第三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总结

篇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我院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潍坊和我市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信访工作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恪尽职守,以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为出发点,以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谐为落脚点,以为困难企业和职工排忧解难为重点,立足发展、稳定的大局,始终围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信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工作,积极稳妥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职工来信来访,大力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有力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有序发展,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院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情况

1、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012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0起,其中确立劳动关系争议21起、工伤待遇类争议27起、劳动报酬类争议2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类争议13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类争议1起、非因工死亡待遇类争议5起,其他类争议1起;结案57起,其中调解44起,裁决13起,调解率为77.2 %,共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422.52万元,另有13起案件正在处理中。

今年上半年受理的案件以确立劳动关系类和工伤待遇类争议案件居多,达到48起,解除劳动关系类争议有增多趋势。职工受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数量居高不下,一是反映出这类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身权益,劳动者维权意识较强,迫切需要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仲裁委的要求较高,需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二是反映出还有不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够强,参加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在劳动者工作中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发生事故后不能勇于承担责任,下一步需要努力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我院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正确处理调解与裁决的关系,加大调解力度,从争议的根本矛盾入手,有效化解矛盾,同时,对于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及时裁决,不断提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效率。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案工作程序

今年上半年我院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调解仲裁建议制度等一批新制度,将之前建立的裁审衔接制度、仲裁员职责、案件合议审理制度、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等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制作新的看板,使制度上墙,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今年我院全面使用新的仲裁文书,借此大力完善了仲裁办案程序,将一些以前未启用的程序逐步启用,特别是大力改进了庭审程序,使仲裁庭审更加规范高效,使各项仲裁程序更加完善严谨,使仲裁服务更加全面周到。我院在今年有效进行了细化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了档案管理工作,制作新的档案封面,由专人管理档案,按照上级的指示和要求,规范条理地对案卷进行归档整理。完善了仲裁院的办公职能,设置专人管理全院的接待、办文、信息、上下协调等工作,使每位仲裁工作人员各司其职,提升了仲裁工作的效率。

3、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仲裁员业务水平我院今年积极推进仲裁员职业化建设

在专业化上下功夫,新增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省人社厅举办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班,提升了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加强了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采取以老带新的有效途径,让新进的工作人员不断充实业务知识和办案经验,也促进了老仲裁员知识结构的更新和完善,切实提高每位仲裁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能力。按照上级要求,我院也进行了仲裁员证的申领工作,让仲裁员持有合法的任职证件,规范仲裁员的行为。

4、加强仲裁院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今年上半年,我院根据上级的文件要求,开展了仲裁庭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对仲裁设施、设备进行了补充和更新,配置了5台全新的计算机,并购置了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高科技工作设备,安装了摄像头,建立起监控装置,并为仲裁庭更换了制度看板,安装了投影仪、实物展台等庭审辅助设备,按照标准制做了仲裁院专用座椅,更换了上级

统一的庭徽,切实通过提高仲裁硬件建设水平加强仲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二)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我院今年上半年在以往成立的215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成立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基本情况的摸排工作,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查修改,确保联系畅通,并督促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切实承担起应有的职责。

我院结合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情况,采取双向沟通的形式,对各企业兼职调解员进行了单项和多项培训指导,构建起仲裁机构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互联、互通、互动的工作格局。以案举法,针对部分企业的裁决、结合案例,引导和帮助其改进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促进了企业用工行为的规范化,减少了因企业管理不规范,管理失误引发的争议。我院逐步探索实施在各镇(街道)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建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赋予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利用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干部们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充足的司法资源,提高基层调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水平。

我院上半年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在今年6月份举办一期全市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培训班,首先,积极筹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班的相关事宜,整理企业的联系方式,制定详细计划,拟定实施方案,筛选培训材料,并深入举办过调解员培训班的兄弟县市仲裁院学习先进经验,向潍坊市仲裁院的领导进行请教,积极做好培训班的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及时印发培训班的报名通知,以信件的方式为全市200多家企事业单位发放了报名通知,并不断电话联系相关事宜,多次到企业宣传并了解报名情况,到报名日期结束时有100多家企事业单位122人报名参加;再次,全力做好培训班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制作好培训教程和学员通讯录,联系师资,确定场地,制定培训班课程安排,全面做好准备;最后,按计划有条不紊地举行培训班,处理好培训中出现的突发问题,切实保证培训班的质量和效果,全面提升我市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水平。

(三)信访工作情况

今年上半年,我院积极稳妥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处理一起职工来信,处理中多次到单位了解情况,进行协商,最后通过仲裁调解程序,为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在对待来访的处理上更加高效,健全了来访登记制和首问负责制,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有政策或有规定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向来访人解释清楚,立即办理;对属于思想疏导方面的问题,当面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开导工作;对上访人反映的确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填好立案呈批表和来访登记表一起呈报领导签批,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企业及干部职工的诉求,把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信访的工作重点。注意做好超前工作,经常排查各种信访苗头,对排查出的问题,超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篇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总结

20xx年县仲裁院以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进和完善仲裁院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和健全县级和大型国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基础,规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情况与主要特点(数据截至20xx年12月20日):

1、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情况

(1)、各级调解组织受理446件,比去年同期512件下降了12.89%;调解成功410件,调解成功率为91.93%。

(2)、仲裁部门受理552件,比去年同期330件增长67.27%,不予受理21件,比去年同期27件下降22%。

(3)、受理案件中:劳动报酬345件,占受理总数的62.5%,工伤待遇59件,占受理总数的10.69%,社会保险12件,占受理总数的2.17%,履行劳动合同12件,占受理总数的2.17%,确定劳动关系57件,占受理总数的10.33%,经济补偿金48件,占受理总数的8.7 %,赔偿金18件,占受理总数的3.26%,其他1件,占受理总数的0.1%。

(4)、受理的案件中,从用人单位的性质来划分,其中:私营民营企业452件,占受理总数81.88%,国有企业79件,占受理总数14.31%,其他企业21件,占受理总数3.8%。

(5)、仲裁部门办结案件552件(含09年受理),同比上升48.39%,未结案17件,与去年持平。调解处理452件,裁决处理95件,撤销案件1件,移送给其他区4件。案件处理过程中,调解率为100%,调解成功率为81.88%,同去年调解成功率54.8%相比上升27.08个百分点,为职工追回损失547.12万元,同去年850万元相比减少了302.88万元。

(6)、案件处理:企业胜诉135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24.45%,同比去年上升23.11个百分点,职工胜诉340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61.59%,同比去年上升10.51个百分点,企业、职工部分胜诉77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13.95%,同比去年下降了33.63个百分点。

(7)、办结案件时间:在30日内办结的案件为336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60.87%,在31日至45日内办结的案件数为176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31.88%,在46日至60日内办结的案件数为31件,占案件处理总数的5.62%,超过60天结案的有9件,其中7件原因为中止,2件原因为公告,均在法定时效内结案。

2、案件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1)、案件受理数较去年明显上升,月度受理数呈现出两头月份多中间月份少的局面。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主动维权的案件增多。我国民间有过年回家团圆的习俗,农民工也因一年来没怎么回过家,都盼望早结工资好回家过年,相对用工单位而言却因农民工回家过年而缺乏完成生产任务的劳动者,对企业业务造成影响,两者之间存在矛盾。部分企业主因缺乏法律意识,以各种理由拖延或克扣工资,是导致过年之际的月份劳动争议案件数大量上升的主因。

(2)、劳动报酬争议是争议的主要焦点。劳动报酬争议中,主要集中在加班工资这个重头上。原因多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缺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加班时间计算标准不一致,以及因计件制工资导致劳动者本人延长工作时间,但用工单位不认为是加班而存在争议。

(3)、集体争议案件增多。部分单位由于用工制度未及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新颁布的法律及时调整,导致群体性争议频发。部分黑代理在外省市打工者群体中挑起争议也是很重要的原因。部分集体争议案件为隐形集体争议,即在一定时间跨度内,接待窗口接待了同一用工单位较多的申诉人,但又不满足一次性10人的条件,这类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

(4)、注册型企业案件多。注册地在本县,实际工作地在县外的企业涉及的争议共有142件,占总数的25.72%。由于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举证,故只能去注册登记地申诉。

(5)、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涉及的争议多。共有235人,占申诉人总数的42.57%。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往往在年底前后前来申诉,对仲裁案件的办案效率提出了很大考验。

(6)、造船业和建筑业的企业涉及争议多。共涉及195件,占总数的35.32%。这些单位用工形式复杂,管理相对混乱,因赶工期导致的加班问题更加复杂,这些企业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较难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7)、私营和个体的单位涉及争议多。共涉及452件,占总数的 81.88%。注册资本少,抗风险能力低,用工流动性强,业主法律意识差是造成这类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多的主因。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情况

1、初步完成仲裁院实体化建设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撤销了崇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崇明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组建了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支持下,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经落实了机构、经费和人员。2010年共招入了5名工作人员,仲裁院也搬迁到了新的办公地址。在新址上共有2间仲裁庭、2间调解庭、6间办公室、1间档案室和1间机房,办公面积达300平方米。

仲裁院于2010年9月15日正式挂牌运作。市仲裁处、仲裁院领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委员以及县法院和县司法局的领导出席挂牌座谈会。

2、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窗口服务规范达标工作

仲裁院正式运作后,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办事规则、考核办法、管理办法和业务学习考核办法,行风政风建设规范,政务公开,为仲裁院今后的规范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局党委的领导下,我院窗口参加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窗口规范服务达标工作。按照要求,我院制定了领导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处理制度等六大制度,基本落实了窗口规范服务达标工作。

3、在仲裁院挤出办公场所成立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

4、指导成立二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规范案件处理,完成年初目标

一是规范案件处理流程,提升案件审理质量。

完善案件的登记、受理、处理、信息汇总统计,在市原有的表格的基础上增加数据分析,用于案件的分析和梳理。制定本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规范,确保一般案件45天结案,复杂案件不超过60天结案。建立专人审核裁决(调解)文书的制度。防微杜渐,为减少差错,设立专人负责审核裁决(调解)文书,斟酌文书中语言的运用,减少可能存在歧义的地方。

二是搭建信息沟通平台,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加强与本局其他相关科室沟通,确保案件在本局范围内处理的一致性;建立每月一次的仲裁员工作例会,及时分析阶段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情况,同时对疑难复杂案件集体会诊。建立裁审例会制度,每季度和法院共同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临时增加。协调同一仲裁与审理的口径,对法院改判的案件及时反馈、分析、改进仲裁工作中的缺陷。每季召开一次劳动纠纷业务指导小组会议,研究当前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全面落实调解工作的各项任务,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每半年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汇报工作,分析仲裁工作的存在问题,及时解决仲裁工作困难和矛盾。建立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制度、集体争议、重点案子、行业、区域倾向性问题,及时向乡镇、工会灯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篇三:劳动仲裁院工作总结

今年,我院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及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深入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县的具体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利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今,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530件,已处理结案的518件,结案率为97.7%,有效预防和化解了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树立了良好的政策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上一工作总结如下:

1、坚持预防为主,注重舆论宣传。

深入贯彻“两法一条例”的实施,多方配合、合力组织开展大型劳动普法宣传活动。开展劳资培训,与广大企业和职工面对面,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强大的舆论宣传,不仅使企业领导提高了认识,积极支持工作,广大职工和普通市民也增强了法制观念,增加了自我保护意识。

2、本着深入为主的态度,关注基层民生。

仲裁办公室每天来访人员众多,但仲裁员对每一位来访群众和前来咨询的企业劳资人员进行热心、细心、耐心的解答,截至目前,共接待来访人员达几千余人。不仅对来访人员的问题进行解答,也对个别存在疑虑的问题进行请示和沟通,较好的为基层百姓解答了心中的疑惑,宣传了相应的法律政策,使得带有怨气来访的群众满意而归,怀有疑问的企业通晓而走,双方均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使更多的劳资矛盾解决在萌芽、消化在萌芽。

3、立足调解为主,保证仲裁公平。

在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时,严格把好政策关,对符合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案件,绝不推诿扯皮。在查明事实、分辨是非的基础上,针对双方存在分歧较大的争议进行前探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开庭前,使争议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解决,使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趋于缓和。在已办结的案件当中,调解及撤诉共计430件,调解结案率为83%。

4、坚持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

公开办案程序,杜绝暗箱操作。遵守办案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在案件处理中,弱化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强化案件集体研究、集体决定,以程序公正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争议需裁决的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仲裁院请示汇报,以便更准确、快捷的处理争议。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

为努力提高办案能力,我院经常组织仲裁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尤其是针对网络上争议比较大的案件进行理论分析及模拟判决。苦练内功,尽快适应当事人各种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明年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发挥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作用。

针对街道虽均成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但因人员调动频繁、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很多镇乡劳动劳动关系调解组织名存实亡,根本没有发挥调解案件、稳定劳动关系的职能的现状,加强对镇乡劳动争议协调组织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挑选一批素质高的协调人员参加仲裁员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乡镇协调组织的调处作用,让其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构建仲裁文书上网制度。

一直以来,我仲裁委的仲裁文书除发给当事人之外,其他均保存在我委的卷宗档案里,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很难看到,就算是那些对外公开的仲裁文书,也是有所限制,如果第三人要想查询,则需要持有有关单位的介绍信,而且只允许翻阅,抄录,不允许外带翻印和拍照,公众不能及时对我委审理的案件结果和裁判文书质量进行跟踪监督,仲裁的透明性、公开性大打折扣。实行仲裁裁决文书上网制度,有利于减少舆论压力,提高公众信服力;另外,实行仲裁裁决文书上网制度不仅在市内甚至在省内都是首创。对此,我院将实行仲裁文书上网制度,即在网上系统仲裁中开辟专门仲裁裁决文书一栏,上传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案件的裁决文书,以此加强公众对仲裁工作的监督,提高仲裁公信力。

3、加强与XX县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的业务沟通。

联动自XX县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建立以来,它在协调企业与职工劳动争议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使相当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争议发生之初即得到妥善的解决,今后我们将更加注重加强与劳动争议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衔接和联动,形成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合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

第四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主要包括入职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时间及原因、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资构成、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此致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

1、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申请书应用黑色钢笔书写或打印,打印件需由申请人用钢笔签名;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参照本申请书格式填写。

第五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申 请 人:卢建雄,男,汉族,44岁,高中文化,系娄星区乐坪办

事清泉社区四组居民,住区商务局职工家属院公房。被申请人:刘冬明,男,汉族,60岁,高中文化,住娄底市冬明肉

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和企业法人代表,住市月塘街月塘小区私房。

请求事项:

1、责成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作期间每本人的月标工资,必须依法为申请人补发66个月工资。

2、责成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作期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必须依法经济补偿申请人被解除前五个半月的平均工资。

3、责成被申请人按照全省核定的统一标准,必须依法为申请人补缴三年半的退休养老金、工伤保险金和五年半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生育保险金。

4、责成被申请人按照工伤赔偿法的具体规定,必须依法为申请人两次因公负伤适度经济赔偿。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我原是国企职工,因企业改制后,置换了个人身份,现为下岗失业职工,已于2008年1月被招聘在被申请人公司,但没有试用期,更没有双方签订用工劳动合同书。申请人一进入被申请人公司,服务领导安排在机电岗位,任水电机械维修工。被申请人公司规定我 1

每月出勤26天,轮休4天,头年每月发放我月标工资1200元,后来逐年调增工资,现申请人每月实际领取月标工资175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公司入职工作期间,共五年六个月之久,爱一行,干一行,专一行,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随喊随到,又认真负责,保证了水电正常供应和水电设施及各种机械设备的保养与及时维修。使之任何时候能够处于正常状态,并努力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申请人在这五年半的工作过程中,先后大母指和食指分别两次因公负伤,所用住院治疗医药费达6000多元,已被申请人公司财务按规定给予了报销,可是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因公负伤进行分文经济赔偿。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内,依据党和国家的文件政策精神,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即“五险一金”,则被申请人仅仅为申请人已购买了2011年至2012年两年的退休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前三年与最后半年完全没有为申请人购买“五险一金”。突然间,201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找申请人当面谈话讲:“卢建雄,你从现在起每晚3点钟进行当班。”当即申请人我回答:“好,我每晚3点钟来做早班,那白天公司有什么事找我的话,我就不来做了,因为我做了早班还要干白班的话,吃不消。”可是被申请人又说:“你卢建雄是机修工,既然吃不消,你就立即走人吧!”就这样被申请人当即宣布解除了申请人而停止了在该企业的工作。

鉴于以上情况,申请人反映真实,绝无虚假,以事实变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此,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七章第八十二条和《劳动法》《工伤赔偿法》之有关

规定,申请人我向上级领导特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并具体请求如下:

1、责成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作期间每本人的月标工资,必须依法为申请人补发66个月工资。

2、责成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作期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必须依法经济补偿申请人被解除前五个半月的平均工资。

3、责成被申请人按照全省核定的统一标准,必须依法为申请人补缴三年半的退休养老金,工伤保险金和五年半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计划生育保险金。

4、责成被申请人按照工伤赔偿法的具体规定,必须依法为申请人两次因公负伤适度经济赔偿。申请人衷心恳承上级领导为民说话,为民作主,依法公正仲裁本案。以维护申请人公民之合法权益,深表真诚感激!

敬呈

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卢建雄

身份证号码:***035手 机 号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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