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析农机监理队伍建设问题
浅析农机监理队伍建设问题
农机监理是农机化管理的“窗口”,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当前,农机监理面临的诸多新问题都迫切要求农机监理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因此,必须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机监理队伍,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一、农机监理队伍面临的问题。
1.农机监理人员政治思想素质有待提高。部分农机监理人员缺乏大局意识,政治敏锐性不强,辨别是非能力差,精神状态不佳,工作热情不高。个别人一切向“钱”看,人生观偏位,价值观扭曲,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2.文化理论素质较低。从目前农机监理队伍文化结构来看,存有高学历、低水平现象。部分农机监理人员的真正文化水平和理论修养与岗位需要不适应,还存在与所学专业不对口,且又缺乏知识更新,致使理论素质和农机监理业务知识水平都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3.业务能力较差。一些人干本职工作却说外行话、办外行事,对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的甚至连一般的农机监理业务知识也不懂;有的思想观念陈旧,习惯于老思路、老方法、老手段,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的需要。
二、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的举措。
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农机监理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政治工作是农机监理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没有科学理论作指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是很难想象的。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新要求,广大农机监理人员都应当始终不渝地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打好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根基。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提高农机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
2.强化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农机监理人员要具备广博的业务知识、一定的社会经验以及较强的业务实践能力,这就需要农机监理人员抛弃过去陈旧的观念,加快知识更新,积极探索提高农机监理人员素质的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掌握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新技术现代化管理的新理论。坚持业务培训经常化,定期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开展政策法规、政治理论、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通过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拓宽业务培训渠道,并制定培训教育考试考核办法和激励制度;通过岗位培训、个人自学、在职轮训与换岗相结合,有计划地选送年轻、能力强的农机监理人员到高校进修学习,并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业务能力差、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监理人员进行待岗学习。还要发挥信息网络的技术优势,建立网上教育平台,学习农机安全监理知识、农机推广新技术、农机产品质量鉴定知识等相关业务知识。同时,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现代经济知识、科技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加快业务知识更新学习,不断完善知识结构,使我们的知识随时代要求而进步,使全体干部职工的思路与发展实际相符合,不断提高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主动性,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为人民服务水平。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农机监理人员要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树立服务农业,服务农户,服务机手的思想意识,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我们要适时调整农机监理工作的重点,把握自身管理的职责,转变观念,使农机监理工作实现由传统单一的行政管理型向现代化的综合服务型转轨。农机监理人员要把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机手融入工作的方方面面,要正确树立为发展农机事业、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理念。农机监理部门及人员要彻底改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用手中的权力多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把“执政为民”的宗旨具体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在各项工作上都要紧紧围绕人民生产生活问题来部署、来展开、来落实,做到倾听呼声,尊重民意,贴近民众,了解民生,帮助群众,纾解民困,为民谋利,带去实惠。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自己无法解决的要积极帮助,不能推诿扯皮,影响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要提高监理手段,引进先进实用的农机安全检测设备,用科学的手段进行管理,用现代化的装备为机手提供服务,我们应严格按照农业部开展创建“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活动的要求,将农机监理员多年来的“管理员”性质转变到“服务员”性质的职能上来。
4.加强法律意识,树立农机监理执法良好形象。依法治机是农机监理人员的任务和职责,也是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途径。一些农机监理人员仍然习惯用传统的理念和思维方式来开展工作,没有将依法监管、严格监管和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生硬监管、简单执法比较普遍。
监理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而是重要的行政执法,一切执法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规定的程序,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做到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农机监理执法形象。要彻底改变过去“重执法轻服务”的现象,首先要进一步扩大对社会各界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机手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使机手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并接受农机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其次,每一名农机监理人员都必须十分珍惜党和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力,执法先学法,执法先懂法,执法先守法。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以法育人,以法示人,以法警人,才能真正做到农机法规服务广大农民机手和农民群众。
第二篇:农机监理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农垦分站
黑垦农机监【2012】4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监理人员着装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农机监理站,各分站及所属管局(林业局、监狱)监理站,绥芬河市、抚远县农机监理站: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统一和规范农机监理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农机监理队伍良好形象,现将《黑龙江省农机监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农机监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黑龙江省农机监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机监理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农机监理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机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员)着装,是指农机监理部门在职在编持有农机监理证的专兼职监理员,在执行公务时穿着统一的标志服装。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穿着农机监理标志服装。
第三条 农机监理人员服装及标识的质量标准由省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管理,各单位需在全省农机监理规范化管理专家推荐的厂家订制,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定做。
第四条 农机监理人员服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更换,每三年必须更换一次,费用从农机监理收费中列支。
第五条 监理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被禁闭的;
(四)监理员辞职、调离农机监理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监理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的服装不得混穿。
(一)着长袖夏装、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二)着春秋装、冬装时,一律内穿衬衣,并扎系标志领带。
(三)着装时,帽徽、肩章、领花、臂章和胸徽必须佩带齐全。着夏装、多功能服时佩带软肩章,着茄克服、春秋常服、冬常
服和两用大衣时佩带硬肩章。领花中心对准领角,边缘距领角明线5毫米。
(四)着装时应当配穿制式皮鞋,不得配穿旅游鞋或休闲鞋。
第七条 监理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一)夏帽、春秋帽和栽绒帽与夏装、春秋装和冬装相应佩戴,不得混戴,但着冬装、多功能服、两用大衣时可以带春秋帽,着茄克服时可以戴夏帽或者春秋帽。
(二)戴男大檐帽、女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栽绒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
(三)进入室内,可不戴帽,但必须摆放整齐。
第八条 监理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标志服装与便装混穿;
(二)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 监理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证》以及其他执法证件。
第十条 监理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监理服装以及各类标志,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监理员。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监理员,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视情况调离监理队伍,或予以辞退,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农机监理
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且末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1)行政许可事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76项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
申报程序:向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条件: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按照农业部1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申请驾驶证,按照农业部10号令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办理。申报材料: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向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交验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购买联合收割机发票等来历证明;
c.联合收割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d.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受理时限:工作日随时受理
批准时限:联合收割机登记时限为5个工作日,驾驶证核发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有无数量限制:无。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农机监理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5‟71号)规定执行。
(2)行政许可事项: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九、十三、十九、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
申报程序:向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条件:申请拖拉机登记,按照农业部43号令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办理;申请驾驶证,按照农业部42号令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申请拖拉机登记,应当向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购买拖拉机发票等来历证明;
c.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d.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受理时限:工作日随时受理。
批准时限:拖拉机登记时限为5个工作日,驾驶证核发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有无数量限制: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农机监理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5‟71号)规定执行。
三、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目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共11项)
(1)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限期补办手续、责令停止使用、扣押、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种类:收缴、批评教育、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罚款、批评教育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种类:批评教育、罚款、吊销证件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5)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扣押、吊销证件等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6)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使用、扣押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7)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处罚、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违法行为:推广销售农业机械,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0)违法行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1)违法行为: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目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事项及依据(共1项)
(1)违法行为:出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收缴、强制报废、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第二款规定,出售、驾驶、操作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目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站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执法岗位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执法责任内容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3、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5)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6)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
工作规范和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人
麦麦提·阿布拉 麦麦提·阿布拉 主管领导
艾尔肯·吾麦尔
艾尔肯·吾麦尔 照的。
(7)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8)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9)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
(10)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行政强制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11)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犯罪的。
(1)违法行为:出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
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麦麦提·阿布拉
艾尔肯·吾麦尔
七、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修改,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地方性法规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四)部门规章
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第42号令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第43号令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农机监理业务
结合省、市农机监理所有关监理业务整顿文件精神,我区农机监理所目前正在进行的监理业务情况。
1、严把车辆检验关,为进一步规范我所辖区内的拖拉机、变拖、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定和规范,对拖拉机所有人在办理年检业务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在车辆年检中实行人、机、证“三见面”,对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人员分工实行“四公开”。严把检验关,全部实行双检验员检验签名制度,确保年检质量,为严格规范变拖年检,外检人员首先对照档案,丈量变拖尺寸,核对发动机、机架号码及拓印,然后由检验员对照车辆、档案、网上信息三项进行比对,发现不符的及时整改,保证做到“车辆、档案、网上信息”三相符,通过检验的变拖达到“手续合法有效、检验严格规范、档案真实完整”。对参加年检的拖拉机和变拖变拖必须上检测线检测,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全部实行强制保险。所有参加检验的变拖必须粘贴反光标识。
2、对于驾驶人考试,根据省所要求理论考试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部实行电脑网上考试。在考试过程中理论、术科考试全部实行考试员和驾驶人双签名制度,考试员严把考试关,保证考试质量。对已经办理驾驶证的变拖驾驶员按照规定结合驾驶证到期换证对他们重新进行补培补训,在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3、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规范管理,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业务,坚决不予受理,以确保档案完善规范,确保监理工作上水平。
第五篇:农机监理站工作总结
农机监理站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托管两区九个乡镇的农业机械化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两区城乡发展统筹局的协调努力,在市农业局和市农机监理所的大力关心支持下,两区农机监理站于2013年5月15日挂牌成立。随后,两区城乡发展统筹局经与市农机处和寻甸县、禄劝县、东川市三县区农业局协调,于5月28日召开农机购机补贴工作培训会,组织三县区农机购机补贴业务人员对两区九个乡镇农机工作人员开展农机购机补贴政策、农机购机补贴工作流程等进行业务培训。通过精心组织、完善机制、规范操作、加强监管等措施,保证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圆满完成。上半年共落实补贴机具552台,合计补贴资金119.92万元。其中,补贴微耕机541台,补贴金额64.92万元,大中型机械11台,补贴金额55万元。
上半年,两区农机补贴工作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今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得到了两区城乡发展统筹局的高度重视,在工作经费紧张,农机购机补贴分别需要与三县区农业局及农机推广站协调配合的复杂背景下,通过市农业局、农机处和城乡发展统筹局的协调努力,组成多部门联合开展农机购机补贴工作机制,各部门间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在城乡发展统筹局建立健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一起研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由两区农机监理站和各乡镇农机工作人员负责抓好此项工作具体实施。
(二)完善机制,规范操作。按照《云南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和市、县农机购机补贴的相关政策及工作流程,根据各县区要求,两区在保障农民购机的自主权、公开公平确立补贴对象、补贴操作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做到把好“五关”,一是把好补贴对象关。两区农机监理站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确认受益对象,根据农民的申请,参照优先补贴的条件,对申请购机补贴的农户进行认真审核,确定购机者名单、购置机型和补贴金额,并在公示栏中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严格审核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对农机经销商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方准代理经销补贴产品,同时在两区农机监理站备案,准予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牌。三是严把检验审核关。办理补贴时,实行现场办公,做到补贴工作人员、购机农民、补贴经销商、补贴机具四到场,经销商现场向补贴对象开具发票,并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经销企业供货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承诺书》、《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等,对大中型农业机械,坚持农机监理人员验机拓号,人机合影,由监理站负责同志对验机登记表格签字确认,后发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防止弄虚作假;四是把好安全技术培训关。对购机农民实施现场安全技术培训,并学会基本的维修保养技能,让农民尽快掌握操作要领;五是把好售后服务关,协调好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补贴政策宣传,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和公示。通过电视、报纸、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让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将农机购置补贴的内容、程序、资金规模、补贴机具的种类、执行的进度、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开,确保补贴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同时督促经销商对所售补贴机具的型号、配置、价格等在门店上墙公示,让农民明白消费。充分发挥乡镇农机工作人员熟悉所辖乡镇情况的优势,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受理农民的购机补贴申请,及时公布本乡镇机具补贴申请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补贴机具的统计与监管工作。坚持把监督检查贯穿整个补贴实施过程和每个环节,采取经常性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了解新情况和群众投诉相结合的方式,对照补贴程序和补贴信息资料逐项核实到购机者、机具和经销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整改。
(五)开展警示教育,建立风险防控机制。2013年5月28日,通过市农业局、农机处和两区城乡发展统筹局的协调努力,两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培训会在倘甸镇召开,会上,通过学习农机购机补贴政策,开展农机购机补贴工作流程演示,交流农机购机补贴风险防控经验等,利用一些反面教材和事例,使两区农机工作人员深刻领会了以“廉洁从政、遵纪守法、规范操作”为主题的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从而增强了干部廉洁自律和经销商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按照省、市安排,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查找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风险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比较科学确定职责分工,在岗位之间进行合理分解和配置,做到实施人员和监管人员分离,建立制衡、制约机制,从操作流程上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