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方案
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
点宣传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姚安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姚安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姚安县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目标任务,把惠民的好事办好,突出各阶段宣传重点,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运用宣传手册、宣传画、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媒介,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做到电视有影、报纸有字、网络有言、户外有画,为我县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工作目标
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实现县、乡、村、组四级联动,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宣传入村、入户、入人心,参保登记到村、到户、到个人。实现各级干部政策讲得清楚,经办人员业务操作熟练,广大城乡居民参加保险得到实惠。
三、宣传标语口号
1、姚安县已被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2、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3、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4、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广大居民养老后顾之忧。
5、和谐社会政策好,农民百姓来参保。
6、年轻时候早缴费,白发年龄不后悔。
7、新型农保,惠民工程,财政补贴,农民养老。
8、及时加入新农保,六十之后笑到老。
9、实施新农保,惠农政策好。
10、新型农保政策好,政府扶助帮养老。
11、参加新农保,存钱又防老。
12、农民养老,首选新农保,缴费不多,受益到老。
13、新型农保,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14、新农保,政策好,请您安心来养老。
15、个人缴,政府补,全部计入咱账户。
四、宣传资料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宣传手册编印6万份;
2、《致全县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编印6万份;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解答喷绘编印160幅;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永久性宣传喷绘80副;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布标制作10条;
6、编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手机短信。
7、录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宣传录音带。
五、时间步骤
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主要分为调查准备及申报、宣传动员及登记、参保缴费及待遇兑现、总结完善等四个阶段展开。宣传工作将根据各阶段工作任务要求,突出重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调查准备及申报阶段(2011年8月下旬)
重点是宣传各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积极争取为民办实事,使社会各界知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目的意义、政策内容、参保方法等。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宣传机构,印制宣传材料,准备宣传物品、开辟宣传网页,编写各项工作简报,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公室进度安排等制度上墙工作。
2、宣传动员及登记阶段(2011年8月30日至12月30日)
重点是围绕宣传,加强领导,组织保障,措施有力,落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集中利用电视、网络等载体,通过专题、专栏等形式,宣传全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后的工作进展、社会反响,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参保缴费及待遇兑现阶段(2011年8月下旬至9月30日)
重点是宣传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有力,政策落实,农民得实惠,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合作精神,全县适龄参保对象积极踊跃参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经办银行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切实把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好事办好让城乡居民满意,同时,多渠道、多层面、多角度地报道全县开展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工作情况。
4、总结完善阶段(2011年12月至2012年底)
重点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尤其要宣传农民群众积极申报参保的典型事例。围绕适龄农村居民参保,年满60周岁城乡居民享受养老金的实事,进一步宣传发动,做好参保覆盖工作,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主要数据的发布和解读。
六、组织保障
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经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成立姚安县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洪 志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彭开甫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忠林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周南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普正武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成 员:饶云华 县文联主席
李发文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李凤莲 县妇联常务副主席
訾 兴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娄志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晓阳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赵建华 县信用联社主任
阳春红 团县委副书记
严俊荣 县农保中心主任
布金凯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新闻部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訾兴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电视媒体宣传组、网络媒体宣传组、入村入户宣传组、宣传信息简报组等4个工作组。
(一)电视媒体宣传组
组 长:普正武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副组长: 陈晓阳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相关工作人员
职 责:1.负责策划组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电视媒体宣传并形成宣传提纲;2.负责在县电视台开设“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系列报道”栏目;3.负责制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片头、录制宣传磁带;4.定期编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公告、系列访谈;5.制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题汇报片。
(二)网络媒体宣传组
组 长: 彭开甫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 陈晓阳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县政府办、文体广电旅游局相关工作人员 职 责:负责通过姚安县政务网、姚安县门户网站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工作动态及信息宣传并及时更新内容。
(三)入村入户宣传组
组 长:周南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成 员:訾 兴 各乡镇乡、村、组干部
职 责:1.负责组织本乡镇宣传活动,制作相应的宣传标语、黑板报;2.负责所需宣传手册、《致全县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宣传喷绘等宣传材料的发放、张贴;3.负责按时限要求及时撰写、编报本乡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简报;4.负责各村组工作动态、信息收集、统计、督促。
(四)宣传信息简报组
组 长:李忠林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副组长: 娄志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
职 责:1.负责组织全县巡回宣传活动;2.负责所需宣传手册、《致全县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宣传喷绘等宣传资料制作、发放、张贴的督促指导;3.负责按时限要求及时撰写、编印、报送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简报;4.负责各乡镇工作动态、信息收集、统计、督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民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尽职尽责,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把好事做好。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做到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实效。
(二)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增强配合意识,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树立主人思想,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建立起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办公室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和解决宣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强化督办,注重实效。要建立督察机制,加强督查通报与联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要把政策入村、入户,入人心,把登记参保到村、到户、到个人,让干部政策讲得清楚,经办人员业务操作熟练,广大城乡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得到实惠。
第二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缴费分10档
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保险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指导意见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主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忧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主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试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主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关系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化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参加城镇忧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地,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三篇:永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永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社区)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宣传发动、信息采集、参保动员、扩面征缴、资格认定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县、乡(镇)两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八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龄统一以我县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时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计算,缴费年龄为16周岁—59周岁。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城镇特困群众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鼓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依次类推,缴费500元,财政补贴5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元。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条 政府对困难群体实行分类补贴。
(一)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凭一、二级《残疾人证》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城镇“三无人员”,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对城镇居民身患绝症的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对城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五)县财政对城镇困难群体的补贴,一人符合多种补贴情况的,只享受一种补贴,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政府只对当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实行补贴,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一)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其户籍、年龄等相关资料后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册。
(二)相关参保登记表册、资料报送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为参保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建档立卡,建立信息数据库、台账,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各乡镇(社区)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十四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手册。参保人个人账户由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等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属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本乡镇(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经所属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金支付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领取人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月领取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139(计发月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八条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今后,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提高。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城镇居民社会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全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且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乡镇(社区)每年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应于每年的10月份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生存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其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结余的本息(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并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自受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从受理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出的,将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跨省转入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县转移,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县级集中管理,纳入县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进入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养老金由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及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第三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督促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组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并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将参保信息输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城镇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免费为城镇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服务对象多、工作任务重,要充分发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
(一)各乡镇(社区)和居委会主要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公示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三)建立乡镇(社区)和居委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长效保障机制,按每年实际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安排基层经办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九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八条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制度衔接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由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机构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上级出台的有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安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
安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
7月25日,安徽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从7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每年从100元到1000元按100元一个档次递增共设10个档次,试点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财政和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有条件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政府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参保,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五篇: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基本要求,以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为目的,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建立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省根据各试点县(市、区)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由本级财政负担。为保证农民和城镇居民养老制度相统一,省对各市(州)、县(市、区)的补助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各地自行增设缴费档次增加的政府补贴,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个人缴费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
部分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各地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的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当地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
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州)级管理。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实行精确管理,提高服务质效;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和网络建设,在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全省统一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充实经办力量,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量合理配置经办力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我省“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增设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5个档次;为重度残疾人全部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增设档次增加的财政补助及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政策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相同。同时,从2011年7月1日起,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有关事项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执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后,再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
领导、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
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三、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人民政府在各市(州)人民政府申报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上报国务院审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要求,尽快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十四、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以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