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开县文化馆考勤制度
考 勤 制 度
一、假期待遇
(一)年休假
文件依据:渝人发〔2008〕61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5、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7、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二)探亲假
文件依据:渝人发〔2002〕180号。
1、探亲范围和条件
(1)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依照本实施意见享受相关的探亲假及待遇。
(2)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3)工作人员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退役义务兵(士官)和参加工作一年以上被机关录用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5)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或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在学徒期和熟练期、公务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符合本条四款者除外)。
2、探亲假期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探亲假期系指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
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元且、春节、五
一、国庆)。
3、探亲假期的工资待遇和路费
(1)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包括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其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津补贴、奖金和福利按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其他相关问题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所称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现仍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安排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工作人员工作地点探亲,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工作人员本人当年或本四年内则不应再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3)工作人员具备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条件,但由于长期病休在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满30天、与父母团聚满20天的,在当年(指已婚探配偶、未婚探父母)或本四年内(指已婚探父母)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分别按探亲的有关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因公己报出差费的不再报销)。
(4)工作人员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己经利用年休假探亲后,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到军队探望配偶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假期工资照发,其他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但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如果军队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地方工作人员一方探亲时,经军队团以上机关证明,工作人员一方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5)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指事业单位),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但如上述人员的配偶是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在取得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准许其配偶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6)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探亲的假期,确保工作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7)各单位工作人员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8)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符合出国探亲条件的,出国探亲3个月以内,其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超过3个月,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渝人发〔2007〕57号)。
(三)病假
文件依据:渝人发〔2007〕57号文件。
1、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
(四)产假
文件依据:国务院第9号令,《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渝人发〔2007〕57号文件。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日。
3、晚育者,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七天,视为出勤。
4、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
(五)婚假
文件依据:《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渝人发〔1999〕17号,渝人发〔2007〕57号文件。
1、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按规定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2、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10日。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4、按规定享受婚假的工作人员,其婚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丧假
文件依据:渝人发〔1999〕16号,渝人发〔2007〕57号文件。
1、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
2、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4、按规定享受丧假的工作人员,其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七)事假
文件依据:渝人发〔2005〕106号文件。
1、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3、相关规定
(1)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3)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4)各单位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文化馆考勤制度
文化馆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确保工作的推进,通过讨论决定,特制定文化馆考勤与请假制度。
1、全馆人员实行上班考勤制度,上班时间应按时签到,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超过时间20分钟停止签到,每月迟到3次以上按每次5元扣除,由办公室人员逐月统计,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2、考勤簿由办公室人员负责准备,值日员必须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准备好当日考勤,而后由办公室收好逐月移交,并于每月底统计好出勤情况,在下月公布。凡旷工者扣出当天基本工资和年终资金,除特殊情况外。
3、全馆人员实行轮流值班考勤,值日员负责夹好当天的报纸和检查当天室内外环境卫生,处理来电、来访和当日的一切正常事务。
4、上班时间因短时外出,必须与值日员打招呼,以便及时联系,凡因工作联系不上和当天电话出现没人接现象,一切责任由值日员负责。
5、因事请假半天以上必须经领导同意,三天以上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领导同意,一律作旷工处理。
6、因事或外出学习请假经请示单位或局领导同意,一个月以上按财政拨发工资的60%发放,扣除本月津贴及奖金。
7、因病请假,一天以内向分管领导或口头向值日员请假,两天以上向负责人请假或需要住院的须出示医院证明,转院治疗须出示医疗办证明,相应记入考勤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三篇:文化馆
定义
文化馆是县、市一级的群众文化事业单位,有的地方也叫文化中心。[cultural centre] 文化活动中心,作用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并给群众文娱活动提供场所。目前我国各省市基本都有文化馆,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精神文化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文化馆将被建设。在国外,正在兴建的很多孔子学院也类似于宣传中国传统文化的文化馆。
职能
文化馆主要职能是: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社会教育,提高群众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指导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组织并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理论研究。
(四)收集、整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指导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工作,为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培训人员,并向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配送文化资源和文化服务。
(七)指导本地区老年文化、老年教育、少儿文化工作;
(八)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文化馆的职能随着社会进步和改革深入尚在不断变更和丰富之中。文化馆建筑形式与存在意义
文化馆作为县、市级的文化宣传单位为我国在地方文化建设上做了巨大的贡献,随着民众精神文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文化馆如何在满足民众的精神生活的同时,突破保守与陈旧观念的局限性,展示创新意识和拓展性,成为当代文化馆建筑形式与存在意义的难题。
定义
文化馆是县、市一级的群众文化事业单位,有的地方也叫文化中心。[cultural centre] 文化活动中心,作用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并给群众文娱活动提供场所。目前我国各省市基本都有文化馆,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精神文化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文化馆将被建设。在国外,正在兴建的很多孔子学院也类似于宣传中国传统文化的文化馆。
职能
文化馆主要职能是: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社会教育,提高群众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指导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组织并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理论研究。
(四)收集、整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指导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工作,为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培训人员,并向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配送文化资源和文化服务。
(七)指导本地区老年文化、老年教育、少儿文化工作;
(八)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文化馆的职能随着社会进步和改革深入尚在不断变更和丰富之中。文化馆建筑形式与存在意义
文化馆作为县、市级的文化宣传单位为我国在地方文化建设上做了巨大的贡献,随着民众精神文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文化馆如何在满足民众的精神生活的同时,突破保守与陈旧观念的局限性,展示创新意识和拓展性,成为当代文化馆建筑形式与存在意义的难题。
第四篇:文化馆工作计划
文化馆工作计划
一、宣传我县惠民工程的丰硕成果
为了满足基层老百姓对文化的需求,计划于20XX年上半年分三门类(舞蹈、戏曲、歌曲)九场次(九个乡镇)送文化下乡。具体计划戏曲类送xxxx村;歌曲类送xxxx;舞蹈类送xxxx。
二、举办XX县第三届书法国画艺术公益讲座
我们计划于20XX年4月中旬举办第三届书画公益讲座,此活动现正在筹备中;
三、举办县市戏曲联谊活动
20XX年5、6月,我馆组织戏迷朋友们于周边县市举行联议活动。
四、积极响应河北省文化厅市群艺馆的号召,开展群众艺术活动,积极培养群众的艺术文化生活。
20xx年邀请戏曲名家举办的第一期戏曲知识培训活动,为我县的广大戏迷朋友提供了学习、提高的机会;极大的鼓舞了戏迷们积极性,为我县戏曲艺术的.繁荣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计划于20XX年7、8月举行第二期戏曲知识培训活动。五、举办XX县第二节届摄影艺术展
我县现有大批摄影爱好者,有在周边省市很有影响的摄影协会,协会会员们很多作品获得省市级奖项。摄影,以其直观影像作品宣扬真善美,给人以深刻的印象。为了让我县群众获得这种影像美的文化享受,提高欣赏水平,文化馆计划与20XX年9--10月份摄影展。
六、积极开展农村文艺辅导基地创建活动
20XX年10月,下乡辅导基层文化,帮助农村建立起自己的文娱队伍,活跃农村文化生活。
七、组织好我县各大节日庆典活动。
八、积极和县内外艺术社团联合组织各类戏曲、综艺等联谊会,活跃群众文化。
第五篇:文化馆工作总结
炎陵县文化馆工作情况汇报
(2011年8月25日)
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文化强县”发展战略,以全面提升文化馆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全民文化素养为目标,积极进取,开拓创新,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基本情况
炎陵县文化馆始建于1951年,1993年建新馆,占地面积7亩,建筑面积2024.53平方米,内设展室、少儿活动室、老年活动室、外来务工人员活动室、艺术培训教室等,集办公、娱乐、培训于一体。先后被命名为“湖南省一级文化馆”、“国家标准文化馆”等称号。全馆现有在岗人员8人,其中副高职称1人,中级职称3人,初级职称 3人,未评职称1人;大学本科学历4人,大学专科学历3人,高中学历1人。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评估定级工作进展有序
加强组织领导。接到上级文件通知后,我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明确了以评估定级工作为契机,推动文化馆工作大发展,为创建全国文明县城奠定基础,更好地发挥文化馆精神文明建设阵地作用的指导思想,制定了《炎陵县文化馆第三次评估定级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文化馆馆长为副组长,文化馆全体干部职工为成员的评估定级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统筹协调,有序推进评估定级工作。
及时查漏补缺。评估定级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我局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指导,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集中开展讨论,认真学习领会《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艺术馆、文化馆评估标准和定级必备条件》等文件,吃透精神,把握标准。严格对照上级评估标准要求,在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的基础上,系统搜集整理相关佐证资料和数据,进行分类归纳,实时指导全体干部职工按照评估要素集中力量查漏补缺,逐项加以落实。
加大资金投入。克服资金困难,2010年下半年起,先后投入12.5万元,有序实施了文化馆幼儿园搬迁工程,为文化馆腾出了三楼办公室和幼儿园占用的室外场地;2011年3月起,投入4.8万元,对文化馆办公楼墙壁进行了粉刷,更换了部分电气设施,制作了非遗展板和标识标准等,文化馆硬件设施得到完善,面貌焕然一新。
(二)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文化馆担负着全县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创作、辅导工作。今年以来共协助完成省内外、海内外社会各界祭祀活动100余次;组织、策划各类大型文艺演出活动30余场(次);组织馆办文艺团队下基层(社区、农村)演出128场次,其中到农村演出占50%以上;举办社会文化艺术培训班12期,举办未成年人文化艺术培训班12期,举办外来务工人员文化艺术培训班4期。
近年来,努力挖掘整理了富有炎陵地方特色的炎帝文化、红色文化、旅游文化和以瑶族、畲族为代表的少数民族文化、客家文化等民间民俗文化。其中三人布龙曾代表湖南省在全国第五届少数民族运动会上获表演金奖,“龙腾狮跃”在湖南省农民运动会上获二等奖;炎陵“三人龙”参加广东(江门)嘉年华国际旅游节展演、省非遗项目展演、市元宵节非遗项目展演;客家山歌两度获金奖;瑶拳获省少数民族运动会金奖。
(三)文化作品精品不断
在长年开展农村、企业、社区文化活动中,文化馆既抓繁荣又抓创作,先后组织创作编排了《朱军长挑粮上井冈》、《圣地炎陵》、《炎陵情思》、《山妹子出嫁》、《瑶山乐》、《数票票》、《迎宾酒歌》等“古”(炎帝陵)、“红”(革命根据地)、“绿”(神农谷—国家4A级原始森林公园)文化旅游节目。《圣地炎陵》、《一号文件暖人心 山里嫂子笑哈哈》分别获湖南省金旋律音乐创作奖和株洲市农村工作会议专场演出最佳节目奖、创作奖;《客家人喜欢唱山歌》、《山歌唱来丫哇多》分别获广东省“盛世山歌唱和谐—泛珠三角优秀山歌邀请赛金奖”和湖南省第三届艺术节金奖(非遗保护贡献奖)。组织创作的版画《华夏始祖》、油画《高坡人家》、摄影《炎帝陵祭典》、书法《桃花源记》等,在国内外广泛发表或展出。
(四)免费开馆意义重大
今年2月,文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到2011年底,全国所有文化馆(站)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我县文化馆第一时间对此进行响应,有序实施了文化馆幼儿园搬迁工程,为免费开放腾出了三楼办公室和幼儿园占用的室外场地;常设演出、培训、交谊舞排练、美术辅导、音乐辅导、体育6项免费服务项目,每周免费开放时间达到60个小时。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卓有成效
自2006年开始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炎帝陵祭典》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三人龙》、《炎陵客家山歌》、《苏区歌谣》、《炎帝传说》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龙渣瑶拳》入选株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金子仙的传说》等150项列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立了炎陵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立了保护机制,确立了项目继承人,每年有计划地在炎帝陵祭祀大典、民间民俗文化艺术节和群众文艺演出中开展传习活动,使全县传统文化得到了有效保护和顺利传承。
近年来,我县文化馆工作在继承和发扬民间民俗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指导和辅导基层文化活动,不断扩大文化活动阵地,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突出的工作成果。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完善软、硬件建设,大力发展文化公益事业,更好地发挥文化馆职能作用,争取在“文化强县”和“五个炎陵”建设中再立新功。